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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矚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莉莉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葉雅婷律師許博森律師被 告 林志展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被 告 郭再欽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謝育錚律師被 告 楊志強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周章欽律師蕭乙萱律師被 告 李文俊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被 告 黃怡萍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 黃麗招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被 告 李鎮國

高玫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張中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第9號、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①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代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於民國

111年11月26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8選區、第5選區市議員,渠等亦於同年12月25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正、副議長;②被告郭再欽前為民進黨中執委(於111年12月14日辭職中央執行委員,於同年12月23日宣布退出民進黨);③被告楊志強則為臺南市議會無黨團結聯盟顧問,亦為「○○國際公司」不動產開發商;④被告李文俊(前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111年12月27日開除黨籍)為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5選區市議員;⑤被告黃怡萍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約聘僱員,被告李文俊稱之為「表妹」,平日協助被告李文俊就醫及選民服務,選舉期間協助被告李文俊競選;⑥同案被告林士傑(綽號「土雞仔」,已歿,已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為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前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⑦被告黃麗招為無黨籍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6選區市議員(第一屆當選市議員時,具國民黨籍),其女林鈺昕與同案被告林士傑搭檔競選臺南市區漁會選舉理事長及總幹事,同案被告林士傑與被告黃麗招情誼深厚;⑧被告李鎮國(亦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111年12月27日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4屆第7選區市議員;⑨被告高玫仙則為被告李鎮國之配偶。

㈡被告林志展、郭再欽為使被告邱莉莉順利當選第4屆臺南市議

會議長,遂於第3屆副議長111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起,即時常與被告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消息(如111年9月

14、29日、同年11月15、24、27、28、29、30日、同年12月

7、14、19日聚會;111年9月22、26日、同年10月17日、同年11月9日均至「○○居酒屋」聚會等),務必使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屆議長。①被告邱莉莉於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以電話與被告郭再欽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謀議第4屆議長選舉由被告郭再欽出面對外聯繫與處理;同日晚上8時16分許,二人再度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被告邱莉莉則對被告郭再欽表示「我傢伙(臺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第3屆議長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嗣後被告郭再欽又分別於111年9月28日晚上7時33分許、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29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邱莉莉表示「當然我還在努力,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這樣奔走,都沒有覺得不可能」,二人亦提及對無黨籍市議員於市議員選舉期間予以金援。②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則於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以電話聯繫談論被告李文俊疑似先遭他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圈走(買票),若被告李文俊經他人買票後,被告郭再欽再去找被告李文俊須付出更高代價等情,被告郭再欽亦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買票)走」;於翌日(即111年12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被告郭再欽又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③另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與被告林志展以電話談論被告林志展與新聞記者談話之內容,被告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為何對記者丟出「民國配(即民進黨籍議長候選人搭配國民黨副議長候選人)」,要求被告林志展不可將「民國配」曝光,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被告林志展回覆被告邱莉莉表示記者不會報導「民國配」,被告邱莉莉再次叮囑不得曝光「民國配」。

㈢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第4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總計57席

),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因恐民進黨內隸屬正國會派系之6席市議員跑票,致被告邱莉莉無法順利當選第4屆議長,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共同謀議以賄選及恐嚇等方式,以達成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之目的。渠等分工方式為:①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期間(即自111年11月26日該屆市議員選舉後至111年12月25日該屆正副議長投票日止),被告李文俊由被告黃麗招負責聯繫與被告郭再欽會面,被告郭再欽則代表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二人與被告李文俊會面,務使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②被告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二人分別聯繫民進黨籍市議員以固票,另被告郭再欽、林志展二人負責商討、拓展民進黨籍以外市議員之支持;渠等共同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市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市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投票予被告邱莉莉。③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三人亦商議先由被告林志展擔任民進黨副議長候選人,配合將副議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被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國民黨籍市議員即第3屆副議長被告李文俊結盟;惟因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與被告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1月28日與無黨籍市議員被告黃麗招聯繫,透過被告黃麗招牽線,使渠等得與被告李文俊結盟;被告郭再欽並於111年12月3日下午2時許,至臺南市○○區○○○街00號民宅與被告李文俊密會,被告李文俊則於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56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邱莉莉,對被告邱莉莉表明第4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被告邱莉莉搭配。故為使被告邱莉莉順利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會議長寶座,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分別為下開犯行:

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楊志強四人共同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為求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屆議長,對於具投票權之不特定市議員,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採取上開賄選方式即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市議員投票意向,由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楊志強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被告楊志強表示「…如果可以的話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這最重要了」,適被告楊志強為慶祝國民黨籍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2選區市議員即證人方一峰當選市議員,其等正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國際公司」內聚餐,證人方一峰於席間知悉被告楊志強之通話對象為被告郭再欽,被告楊志強並於同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與被告楊志強一同聚餐之影片傳送予被告郭再欽,使被告郭再欽知悉證人方一峰在場。故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楊志強四人遂共同基於行求賄賂證人方一峰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志強於同日晚上9時22分許,於席間向證人方一峰招手示意「方議員,來隔壁我跟你講一下話」後離開座位,證人方一峰亦隨之離開座位,二人至隔壁小房間,被告楊志強對證人方一峰表示有人拜託他,請證人方一峰將第4屆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證人方一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手表示拒絕,並回稱「老大不要講這些,我還要做人」,被告楊志強即表示「是別人拜託他的」,爾後二人旋返回原處繼續用餐,證人方一峰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開。嗣證人方一峰恐被告李文俊遭民進黨欺騙,遂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許,至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告知被告李文俊有某土地開發之人轉達被告郭再欽要證人方一峰於議長選舉時投票予自己之訊息,復於翌日(即111年12月16日)某時許,再至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重提上開遭行求賄賂之情事,以提醒被告李文俊避免遭欺騙,證人方一峰亦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開會前經同黨籍市議員詢問時,提及遭被告楊志強行求賄賂乙事。

⒉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等

人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111年12月初被告郭再欽與邱莉莉、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等人,在被告黃怡萍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0號「○○城堡」住處商議後,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0日下午1時許,邀約被告林志展至被告黃怡萍上開住處,與被告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會面,被告林志展表示願將副議長位置讓予被告李文俊,被告李文俊亦告知其可掌握4、5位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被告邱莉莉,加強雙方彼此結盟之信念。嗣渠等因知悉國民黨籍市議員即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手比「7(即槍枝之意)」之手勢並稱「票不要亂投」後,為使被告李鎮國於議長選舉時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等人遂共同基於行求、期約被告李鎮國之犯意聯絡,藉欲瞭解被告李鎮國遭他人恐嚇乙事為由,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以LINE通話聯繫被告李鎮國配偶即被告高玫仙,告知被告高玫仙與李鎮國一同至被告黃怡萍上開住處,以瞭解恐嚇過程及商談正副議長選舉之事,被告黃怡萍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被告李鎮國服務處,經與被告李鎮國討論後,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即於同日晚上7時許,自行駕車前往被告黃怡萍上開住處,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則已在該處等候,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對被告李鎮國遊說請被告李鎮國同意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然被告李鎮國表示其為國民黨內黃復興黨部成員,背負藍營壓力甚大。①被告郭再欽遂向被告李鎮國表示若投票予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會投票支持副議長候選人被告李文俊,並向被告李鎮國保證:「會請臺南市長黃偉哲與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見面,由黃偉哲出面保證被告李鎮國若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會請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二人與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會面,並保證若被告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下稱A保證),待確認會面時間後將由被告黃怡萍與高玫仙聯繫。②被告黃麗招則稱:「郭董(即被告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你(即被告李鎮國)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被告郭再欽亦表示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之房子,可向建商幫忙取得八折之房屋價格等語(下稱B折扣);③若被告李鎮國因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而遭國民黨開除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時,被告郭再欽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在場被告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亦均表示會協助輔選。④嗣被告郭再欽先下樓離去,被告黃麗招、黃怡萍則陪同下樓,被告黃麗招、黃怡萍旋再返回原會談地點,被告黃麗招轉知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被告郭再欽表示若被告李鎮國願意投票予被告邱莉莉,4年後被告李鎮國如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將會贊助競選經費,若被告李鎮國落選,亦會支付4年之市議員薪資(包含每月月薪12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給予)以上開等方式行求、期約市議員被告李鎮國;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則共同基於期約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當日同意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而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嗣因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一直未能與A保證所約定之黃偉哲、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見面以確認上開保證,遂於111年12月24日傍晚至被告黃麗招服務處,適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等人在場並詢問被告李鎮國明日(即111年12月25日)是否願投票予被告邱莉莉,被告李鎮國仍再度明確允諾會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

⒊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部分:

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因透由被告楊志強對證人方一峰為上開⒈之行求賄賂行為未果,且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某時在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上開情事,當時在場之被告黃怡萍遭國民黨籍市議員林燕祝當場質疑「拿什麼東西」(行求賄賂款項)給證人方一峰,懷疑被告黃怡萍為中間人。故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遂共同謀議以恐嚇之方式,使證人方一峰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而投票,並由被告郭再欽代表被告邱莉莉、林志展,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同案被告林士傑共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牌休旅車至被告黃怡萍前揭「○○城堡」住處,其等先談論上開證人方一峰所稱⒈之情事及林燕祝稱被告黃怡萍「拿東西」(行求賄賂款項)予證人方一峰乙事後,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為向證人方一峰施壓,使證人方一峰不支持無黨籍議長候選人郭信良,遂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二人與證人方一峰見面,被告郭再欽則在被告黃怡萍住處等待消息。被告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證人方一峰,證人方一峰誤以為被告黃怡萍係受被告李文俊委託,聯繫其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慶安宮」前會面,不疑有他而同意赴約,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二人遂搭乘上開休旅車,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至「慶安宮」旁等待,證人方一峰抵達現場見被告黃怡萍在車外等待,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進入該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被告黃怡萍旋即坐進該車副駕駛座位置,此時坐在駕駛座後方位置之同案被告林士傑以兇惡口吻對證人方一峰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致證人方一峰心生畏懼,語畢同案被告林士傑則對被告黃怡萍表示「你們兩個要說什麼自己去講」,被告黃怡萍即與證人方一峰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下車交談,被告黃怡萍表示「議座你怎麼把我供出來,你跟別人說東西是我拿給你們的」,證人方一峰反問「你拿什麼東西給我」,被告黃怡萍說「如果你說你沒拿,就是我吃了,且聽(蔡)淑惠和(林)燕祝說你從我那邊拿東西」,證人方一峰回覆「你拿什麼東西給我,你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拿什麼東西給我,你要跟我講呀」,同案被告林士傑在車上則表示「好啦!好啦!他自己會考慮清楚」,被告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上車離去。證人方一峰即電聯其家人至他處居住以防止家人遭擄走,並於同日報警製作筆錄,並自111年12月22日下午起至同年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期間,住宿在臺南市議會市議員休息室內,嗣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5日投票當日,將議長票投予郭信良而恐嚇妨害投票未遂。

㈣經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人上開採取之賄選、恐嚇

及結盟方式,致被告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內容,均將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被告邱莉莉因而取得民進黨28票、臺灣團結聯盟1票、臺灣基進黨1票、無黨籍被告黃麗招、邱昭勝、施余興旺各1票及被告李文俊等三人各1票,共計36票而當選臺南市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因認①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四人就上開⒈部分,分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②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六人就上開⒉部分,分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另被告李鎮國、高玫仙就上開⒉部分,則分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③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黃怡萍等人就上開⒊部分,分別涉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如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邱莉莉等人涉犯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自由罪等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邱莉莉等人之供述、②證人方一峰、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司機陳登帷、國民黨籍市議員李中岑及蔡育輝、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委林進旺、被告郭再欽之跟搜員警陳振煌等人之證述,及③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④被告黃麗招手機於111年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7日、12月20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2年2月20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⑥檢察官聲請羈押之附件(即相關通訊監察譯文)、⑦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5日被告黃怡萍、李文俊、黃麗招手機對話初步檢視報告、⑧被告楊志強查扣之三星手機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影片截圖資料、⑨「○○國際公司」Hine監視器主機之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⑩證人方一峰與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8分至13分許之通話記錄、⑪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相片及車籍資料、⑫111年12月22日西港區「慶安宮」監視器畫面截圖、⑬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28分許臺南市慶安路西港「慶安宮」證人方一峰上車、離開現場過程監視器翻拍照片、⑭日商連我股份有限公司(即LINE Corporation)之原審法院112年度聲搜字97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⑮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111組選字第108號函暨檢附111年直轄市暨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提名作業規定暨相關表件、⑯歷屆臺南市議長選舉爭議事件媒體報導、⑰原審法院112年度聲羈值字第1、2號、112年度聲羈第2、8號、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2號、112年度偵聲字第23、37號裁定及押票、本院112年度偵抗字第9、

22、23、25、26、30、38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押抗字第1、2號抗告書、⑱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楊志強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⑲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同案被告林士傑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管書、⑳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邱莉莉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㉑被告李文俊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㉒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林志展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㉓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黃麗招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㉔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郭再欽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㉕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黃怡萍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㉖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李鎮國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㉗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市議員張世賢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㉘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㉙111年12月25日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結果、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9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原審法院111年10月25日南院武刑澤111聲監可字第160號函及檢附經認可之通訊監察譯文、㉛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6月8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檢察官製作之勘驗譯文等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邱莉莉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自由罪之犯行,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黃麗招等人均辯稱:均是為了謀求政黨合作,以爭取民進黨籍議長候選人被告邱莉莉能順利勝選;被告楊志強辯稱:並未受被告郭再欽委託向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情;被告李文俊、黃怡萍、李鎮國及高玫仙辯稱:均是為了謀求政黨合作等語。被告邱莉莉等人並均辯稱:渠等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共同行求期約賄選、收受賄賂而許為一定之行使及妨害他人投票未遂等犯行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邱莉莉等人辯稱: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有何涉犯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等犯行,被告邱莉莉等人所為或謀求政治上之政黨合作、或僅為正副議長選舉尋求支持之舉、或為眾人閒聊時之談資、或為檢察官之主觀臆測及錯誤認知,均難以認定被告邱莉莉等人確有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㈠依據各被告、證人之供證及本案相關卷證,可知:

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與郭再欽等人,多次於臺南市議會第3屆

副議長111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相互聯繫或聚會,被告邱莉莉於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以電話與被告郭再欽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同日晚上8時16分許,二人再度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被告邱莉莉則於電話中提及「我傢伙都賣掉了,要跟他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推倒,算我漏氣」等語,嗣被告郭再欽又分別於111年9月28日晚上7時33分許、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29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邱莉莉,並於電話中提及「當然我還在努力,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這樣奔走,都沒有覺得不可能」等語;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與被告林志展以電話談論被告林志展與新聞記者談話之內容,被告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為何對記者丟出「民國配」,要求被告林志展不可將「民國配」曝光,另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則於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以電話聯繫談論被告李文俊疑似先遭他人「圈走」(買票),被告郭再欽亦於電話中提及「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走」等語;於翌日(即111年12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被告郭再欽又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等情,業經①被告邱莉莉(偵七卷第9至32、61至72頁、偵四卷第1925至1948、1963至197

9、1981至1989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八卷第181至229頁)、②被告林志展(偵四卷第1997至2012、2035至2054頁、偵七卷第75至95、119至128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八卷第181至229頁)、③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偵一卷第85至95、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卷第1337至1346、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01至2112、2115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卷第253至26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4至310頁、原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所不否認,且有①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偵五卷第2417至2566、原審二卷第183頁)、②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9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原審法院111年10月25日南院武刑澤111聲監可字第160號函及檢附經認可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四卷第73至89頁)、③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6月8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檢察官製作之勘驗譯文(原審五卷第205至246頁)等資料在卷可稽。⒉而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第4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總計57

席),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被告邱莉莉、林志展於同年12月25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正、副議長等情,亦有①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111組選字第108號函暨檢附111年直轄市暨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提名作業規定暨相關表件(偵四卷第1665至1677頁)、②歷屆臺南市議長選舉爭議事件媒體報導(偵五卷第2391至2393頁)、③111年12月25日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結果(偵六卷第3023至3025頁)、④臺南市議會第4屆市議員名冊(偵七卷第39至43頁)等資料於卷可參。

⒊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楊志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提及「…如果可以的話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這最重要了」,適被告楊志強正與國民黨籍市議員即證人方一峰在「○○國際公司」內聚餐,被告楊志強於同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聚餐之影片傳送予被告郭再欽,嗣證人方一峰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開等情,為①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偵一卷第85至95、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卷第1337至1346、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01至2112、2115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卷第253至26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4至310頁、原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②被告楊志強(偵一卷第109至125、143至150頁、偵二卷第737至744頁、偵三卷第1185至1199頁、偵四卷第1695至1701、1723至1726、1729至1730頁、原審一卷第239至245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155至171頁、原審八卷第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185至207頁)所不爭執,並經證人方一峰證述明確(他卷第5至7、15、105至108頁、偵一卷第195至206、213至2

22、225至230頁、397至399、401至404頁、原審八卷第63至120頁);且有①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偵五卷第2417至2566、原審二卷第183頁)、②被告楊志強遭查扣之三星牌手機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影片截圖資料(偵四卷第1703至1704頁)、③「○○國際公司」Hine監視器主機之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四卷第1707至1720頁)、④被告楊志強手機資料案關訊息截圖(偵一卷第419至425頁)、⑤被告郭再欽製作其被監聽之錄音逐字檔(原審四卷第133至177頁)、⑥「○○國際公司」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原審四卷第201至225頁)、⑦被告楊志強製作之證人方一峰飲酒狀況勘驗內容、當日使用酒杯之翻拍照片及皇家禮炮21年3公升限量版之翻拍照片與相關資訊(原審四卷第227至255頁)、⑧被告楊志強製作之其與被告郭再欽通聯譯文勘驗對照表(原審四卷第257至259頁)等資料在卷為憑。

⒋另被告郭再欽曾與邱莉莉、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

萍等人,於111年12月初在被告黃怡萍之「○○城堡」住處聚會,嗣被告郭再欽又於111年12月10日下午1時許,與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在上址聚會;後於111年12月21日下午5時至7時許,被告黃怡萍先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高玫仙、後再親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被告李鎮國服務處,請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前往上址「○○城堡」處,與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等人聚會。席間渠等曾談論到「李鎮國若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購屋折扣」及「4年後選舉」等議題,為①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偵一卷第85至95、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卷第1337至1346、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01至2112、2115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卷第253至26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4至310頁、原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②被告李文俊(偵一卷第235至258、279至285、287至289頁、偵二卷第905至913、917至927、1051至1058頁、偵四卷第1739至1747、1755至1768、2129至2135、2143至2147、2151至2158頁、聲羈更一卷第33至37頁、原審一卷第167至175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90至121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③被告黃怡萍(警卷第11至14頁、調二卷第77至86頁、他卷第79至82、93至96頁、偵一卷第293至3

25、355至359、361至362頁、偵二卷第509至541、973至984、偵三卷第1375至1400、1459至1463頁、偵四卷第2271至22

80、2285至2289、2291至2295頁、原審一卷第207至215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

6、227至250頁、原審八卷第16至40、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④被告黃麗招(偵一卷第429至462、491至499頁、偵二卷第939至947、949至956、1041至1049頁、偵三卷第1421至1432、1441至1445、1449至1453頁、偵四卷第1885至1911、1913至1917頁、原審一卷第181至19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175至190、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5至31、121至153、253至31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⑤被告李鎮國(偵二卷第555至580、601至609、613至622、627至629頁、偵三卷第1079至1090、1093至1097、1099至1100頁、偵四卷第2201至2215、2221至22

33、2235至224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53至310頁、原審九卷第19至67頁)、⑥被告高玫仙(偵二卷第639至655、第669至680、683至687、701至705、689至697、711至712頁、偵三卷第1105至1124頁、偵四卷第2167至2173、2175至2195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53至310頁、原審九卷第68至86頁)所不爭執,且有①111年12月10日、12月22日被告黃怡萍、黃麗招及郭再欽使用門號基地臺位置資料對照表(偵一卷第337至345頁)、②111年12月12日被告黃麗招與李鎮國通聯基地臺位置紀錄(偵一卷第347至350頁)、③111年12月21日被告黃怡萍與李鎮國通聯基地臺位置紀錄(偵一卷第467頁)、④111年12月21日被告郭再欽使用門號0000000000基地臺位置紀錄(偵一卷第469至470頁)、⑤111年12月22日被告黃麗招門號0000000000基地臺位置紀錄(偵一卷第465、471頁)、⑥被告李文俊手繪之被告黃怡萍住家「○○城堡」平面圖(原審七卷第173頁)、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2月20日南市警刑大司字第1120101692號函暨檢附原任職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小隊長陳振煌工作紀錄1份(偵五卷第2833至2866頁)等資料在卷可參。

⒌另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許,與同案被告林士

傑一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至被告黃怡萍前揭「○○城堡」住處後,被告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證人方一峰,雙方約在臺南市西港區「慶安宮」前會面,後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二人遂搭乘上開休旅車,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至「慶安宮」旁等待,證人方一峰抵達現場見被告黃怡萍在車外等待,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進入該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被告黃怡萍旋即坐進該車副駕駛座位置,此時坐在駕駛座後方位置之同案被告林士傑對證人方一峰表示「不要投給郭信良」等語,語畢同案被告林士傑對被告黃怡萍表示「你們兩個要說什麼自己去講」,被告黃怡萍即與證人方一峰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下車交談後,被告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上車離去,證人方一峰則自該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期間,住宿在臺南市議會市議員休息室內等情,為①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偵一卷第85至95、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卷第1337至1346、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01至2112、2115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卷第253至26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4至310頁、原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②被告黃怡萍(警卷第11至14頁、調二卷第77至86頁、他卷第79至82、93至96頁、偵一卷第293至325、355至359、361至362頁、偵二卷第509至541、973至984、偵三卷第1375至1400、1459至1463頁、偵四卷第2271至2280、2285至2289、2291至2295頁、原審一卷第207至215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八卷第16至40、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及③同案被告林士傑(警卷第3至9頁、調二卷第57至75頁、他卷第19至25、97至99頁、偵二卷第803至804、867至885、899至903頁、聲羈四卷第25至36頁、偵四卷第2059至2067、2301至2306頁、原審一卷第225至230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八卷第5至40、51至120頁)所不爭執。且據①證人方一峰(他卷第5至7、15、105至108頁、偵一卷第195至206、213至222、225至230頁、397至

399、401至404頁、原審八卷第63至120頁)、②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牌休旅車司機陳登帷(他卷第27至30、101至102頁)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①證人方一峰與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8至13分許之通話紀錄(他卷第9頁)、②車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牌休旅車之車輛相片及車籍資料(他卷第17至18頁)、③111年12月22日「慶安宮」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113至116頁)、④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28分許臺南市西港區慶安路「慶安宮」證人方一峰上車、離開現場過程監視器翻拍照片(偵五卷第2569至2581頁)、⑤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基地臺位置(偵二卷第859頁)、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111年12月21日車辨分析(偵二卷第1001至1002頁)、⑦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號辨識系統及車輛異動查詢資料(他卷第69至77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資採信。是以,上開各部分之事實均應堪信為真實。

㈡檢察官雖以被告邱莉莉分別於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

同日晚上8時16分許、111年9月28日晚上7時33分許及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29分許,與被告郭再欽之對話內容提及「妳(被告邱莉莉)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我(被告邱莉莉)傢伙(臺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當然我(郭再欽)還在努力,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這樣奔走,都沒有覺得不可能」等語【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3、26、27、35)】,認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二人曾就相關市議員及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情事相互討論及謀議,故認被告邱莉莉等人共同謀議以賄選、恐嚇等方式為本案犯行。惟查:

⒈關於本案之重要時序為:111年9月26日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過

世、111年10月24日第3屆副議長補選、111年11月26日第4屆市議員選舉、111年12月25日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而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3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23 111年9月27日 下午5時25分04秒 邱莉莉:我是要跟你說,郭國文約我,我叫他6點到家裡,他可能要跟我說炳利(林炳利)這事。今天中午我跟『流仔』(即民進黨新潮流派系)吃飯,我覺得維胤(呂維胤)就一直刺探我們這個要怎麼操作,我說我不知道黑面(郭信良)會不會向上面報,我說昨天陳宗彥打給我,問的很詳細,還問說有無罰則,好像是要操盤這個,我說炳利跟我同年,現在討論這個觀感不好啦,人家會覺得民進黨就想要爭啦,人才剛死剛入木,維胤就說也是啦。 郭再欽:阿展(林志展)下午打給我啦,我有跟他講啦。 邱莉莉:我覺得是中央給他的資訊,你一定要跟阿展講,你說好,讓你召開一個臨時會來選,作不到兩個禮拜就結束了,沒有會期,你要那個名幹什麼? 郭再欽:這我知道,他下午有打給我,我跟他說,阿展,現在要幹嘛,都先等它過3、4天過後再討論,因為第一個,現在炳利剛倒下,討論這個社會觀感不好;第二個,你跟莉莉(邱莉莉)現在都要低調,到時候的工作比較重要,他就在笑說有道理喔,我說你就保持這個冷冷的態度,3、4天過後,不要人一倒下你們就在策劃這個,社會觀感不好。我也跟他說,如果這次有選,我建議你跟莉莉都要保持中立,這時候都在選舉中,如果用一個不好,你就處理不完,不要中這個計。今天媒體有報,阳乙仔(林阳乙)、育輝仔(蔡育輝)都有要選…李偉智也四處奔跑…我覺得就讓無黨跟國民黨去奔走,3、5天後看一下社會反應,現在先不要討論這個。 邱莉莉:誰跟他講都不適當,只有你跟他講才適當…因為「流仔」(新潮流)那邊一直給他「燒」。 郭再欽: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 邱莉莉:好好。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郭再欽於電話中雖有提及「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等語,然此次對話是於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111年9月26日過世翌日,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討論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相關事宜,並提及市議員林阳乙、蔡育輝、李偉智等人都有意願參與補選第3屆副議長。核與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編號23)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我與被告邱莉莉曾經電話聯繫,我們是在討論副議長補選的事情,這個時間點應該是在討論補選的事,當時被告邱莉莉都還沒有選出,應該是討論補選副議長的事等語相符(原審八卷第197至200頁)。是上開對話內容,難認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討論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事宜。⒉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6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26 111年9月27日 晚上8時16分04秒 邱莉莉:郭國文後面說,耀福(洪耀福)是你們『英系』的,現在妳有什麼想法?我說我沒什麼想法,我說我傢伙都賣掉,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我跟阿展(林志展)說我們有共同的目標,你這個是卡住就好,如果真的有機會可以把黑面推倒,也要犧牲副的。我今天故意講的啦,阿展說他在所不惜,他會犧牲啦。我故意講給郭國文聽,我說我跟阿展的默契已經好到這個程度,所以他說10分鐘而已就鼻子摸一摸,他發現我也沒有發狂也沒有怎樣…。 郭再欽:他可能覺得這個團隊已經很堅定了,不用再講了。 邱莉莉:我也故意說,如果你有機會也要讓賴醫師(賴清德)知道,阿展在無黨的部分也很努力,但是政治的這種他其實是素人啦,當議員、總召是OK啦,但是叫他去跟人家談判這個,真的是有點困難…我說當然也有人在給我幫忙啦,我不直接講你,我說還好有人給我幫忙,不然我就等死。我故意講給他(郭國文)聽,我們有戰術A、戰術B、戰術C,都在腦袋裡了…他只好說,那我知道妳的方向、妳的意志,妳如果這樣我就比較放心。 郭再欽:對啦,不要被人家分化。 邱莉莉:我只跟他說一句,我說我非常堅定。 郭再欽:阿展打給我講這些,我說阿國(郭國文)也有跟我講,大概是這樣沒錯啦,我跟阿國說,正副議長是誰要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不能讓黑面當,這是我們的共識,阿國說我們知道你的意思,就照這樣去走,我這句是故意講給阿展聽,那個阿展加強我們的共識,不要出槌…。 邱莉莉:對,我今天也是跟郭國文這樣講,我說如果必要的時候,如果可以把黑面推倒,該犧牲我也是會犧牲…我有跟阿國說,如果要最大化,如果你這麼挺我,讓我推倒黑面,副的就要放空啦…讓他去傳話,我說我們這一個月常常在開會,阿展也很認真,但是阿展不會談判,所以人家都呼攏他,對方都禮貌上說客氣話,他說他瞭解阿展…。 郭再欽:好啦,等一下再講,我開下去地下室。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邱莉莉於電話中雖有提及「我傢伙都賣掉了,要跟他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推倒,算我漏氣」等語,然該段話前後文是被告邱莉莉稱:「郭國文後面說,耀福(洪耀福)是你們『英系』的,現在妳有什麼想法?我說我沒什麼想法,我說我傢伙都賣掉,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我今天故意講的啦…我故意講給郭國文聽…我故意講給他(郭國文)聽…我說我非常堅定。」,亦即當時被告邱莉莉僅係將其與郭國文之對話內容(即我說我傢伙都賣掉…等語),及向郭國文表明其不希望郭信良續任議長之堅定立場等情轉述給被告郭再欽聽,並非如公訴意旨所指係向被告郭再欽宣稱「我傢伙都賣掉了…」等語。核與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9月27日晚上8時16分之通話內容(編號26),是被告邱莉莉轉述她跟郭國文的對話給我聽;被告邱莉莉市議員都還沒連任,無法確認是她,即便連任,黨團提名也都還沒有決定誰要選正副議長,只是民進黨大家有共識要把郭信良拉下來,到底誰要選還不曉得,並不是一定要被告邱莉莉來選議長等語相符(原審八卷第197至200頁)。況被告邱莉莉於對話中一再多次強調「我傢伙都賣掉了…」這句話是故意說給郭國文聽的,目的只是為了向郭國文表明其不希望郭信良續任議長之堅定立場,且無相關事證可認被告邱莉莉確有變賣財產之情事,自亦難認被告邱莉莉故意所稱「我傢伙都賣掉了…」之情屬實。至其餘對話內容則係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談論由何人當正副議長均不重要,不過2人均不希望郭信良續任議長之立場等情,並無任何共謀賄選、恐嚇之話語。是公訴意旨以此通訊監察譯文遽指係被告邱莉莉向被告郭再欽表示「我傢伙都賣掉了…」等語,強調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等人共謀進行賄選、恐嚇云云,恐係斷章取義,難認與事實相符。

⒊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7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業經原審當庭勘驗確認更正部分內容):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27 111年9月28日 晚上7時33分59秒 郭再欽:你不一定比較快,也是要大家有互動有互信,之後這進度才會快,什麼時候該扮什麼角色,人就會集中過來…,你每次都想用關鍵的條件,人家來跟你條件交換,這樣就累了,要來跟他講這拍啦不要到處亂跑這樣啦,如果這拍能講好,講難聽一點,阳乙啦他如果要說應該是沒辦法啦,我們說真的,當然我還在努力啦…,這個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赢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看他(李偉智)有什麼想法,我再旁敲側擊一下,他現在氣牙牙想要爭副的,就讓他去喬,氣牙牙比較好,給他去弄,看他跟黑面要怎麼弄阿,我這兩天再認真注意一下…。 邱莉莉:拜託了。 郭再欽: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事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 邱莉莉:要看黑面的鋪排啦。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郭再欽於電話中雖有提及「這個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赢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等語,然該整段話前後文是「阳乙啦他如果要說應該是沒辦法啦,我們說真的,當然我還在努力啦…,這個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赢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看他(李偉智)有什麼想法…他現在氣牙牙想要爭副的…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等語,而此次對話是於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111年9月26日過世後2日,必須先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際,且前已提及被告邱莉莉及郭再欽認為市議員林阳乙、李偉智等人都有意願參與補選第3屆副議長,故此次對話中再次提及市議員林阳乙,並稱「我們就1票1票來用,看他(李偉智)有什麼想法」、市議員李偉智氣牙牙想要爭「副的」,又稱「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等語,顯見此次對話亦係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難認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討論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事宜。⒋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35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業經原審當庭勘驗確認更正部分內容):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35 111年10月1日 下午4時29分16秒 邱莉莉:偉智(李偉智)現在來會跟人家點頭了啦,以前沒有,現在可能知道民進黨你不能沒有跟人家交際,他可能現在知道了,所以比較有禮數,清華(郭清華)是來這裡『我要、我要』,但是你怎麼要、你怎麼給、『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 郭再欽:郭清華要爭正的爭不到,就改副的對不對…,他都說市長有答應他要讓他做,外面傳他吸很多。 邱莉莉:你說怎樣? 郭再欽:不是真的啦,外面傳說吸很多…。 邱莉莉:真的? 郭再欽:所以齁,他說什麼他花3,000(萬),我看我們籌備上億的,幹,多了(臺語)上億的沒有,多了(臺語)3,000(萬)的樣子。 邱莉莉:我先去跑攤一下…。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郭再欽於電話中雖有提及「他花3000(萬),我看我們籌備上億的…」等語,然該整段話前後文是被告郭再欽稱:「偉智(李偉智)現在來會跟人家點頭了啦,以前沒有…清華(郭清華)是來這裡『我要、我要』…郭清華要爭正的爭不到,就改副的對不對…外面傳他吸很多…所以齁,他說什麼他花3,000(萬),我看我們籌備上億的,幹,多了(臺語)上億的沒有,多了(臺語)3,000(萬)的樣子。」等語,而此次對話是於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於111年9月26日過世後5日,必須先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際,且前已提及被告邱莉莉及郭再欽認為市議員李偉智等人都有意願參與補選第3屆副議長,故此次對話中提及市議員李偉智現在會跟人點頭打招呼了,又稱市議員郭清華要爭「副的」、他花3,000(萬)等語,顯見此次對話亦係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核與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編號35)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29分許,我跟被告邱莉莉在討論誰要爭副議長,閒聊誰會花3,000萬元這些而已,我們講的話是影射某市議員說他選舉花3,000萬元,我們是在閒聊,我是在笑說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是用選舉的名義募款,與選舉無關等語相符(原審八卷第197至200頁)。是上開對話內容,難認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討論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事宜。⒌從而,起訴書所臚列用以證明被告邱莉莉涉有違反選罷法犯

行之上開監聽譯文,均係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難認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討論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事宜,抑或非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被告邱莉莉向被告郭再欽表示「我傢伙都賣掉了…」等疑似籌措賄選款項等用語,是公訴意旨就此恐係斷章取義,難認與事實相符,自難認被告邱莉莉等人此部分涉犯起訴書所載之賄選、恐嚇犯行。㈢檢察官另以:①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於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

許,以電話聯繫談論被告李文俊疑似先遭他人以1,000萬元圈走(買票),若被告李文俊經他人買票後,被告郭再欽再去找被告李文俊須付出更高代價等情,被告郭再欽亦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買票)走」(譯文編號12);於111年12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被告郭再欽又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邱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譯文編號15)。②另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與被告林志展以電話談論被告林志展與新聞記者談話之內容,被告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為何對記者丟出「民國配(即民進黨籍議長候選人搭配國民黨副議長候選人)」,要求被告林志展不可將「民國配」曝光(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69),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被告林志展回覆被告邱莉莉表示記者不會報導「民國配」,被告邱莉莉再次叮囑不得曝光「民國配」等情,認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林志展等人亦曾就相關市議員及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情事相互討論及謀議,故認被告等人共同謀議以賄選、恐嚇等方式為本案犯行。然查:⒈譯文編號12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12 111年12月6日 下午1時0分02秒 郭再欽:你們協調了嗎? 林志展:通知明天4點直接表決了。 郭再欽:黑面(郭信良)那邊在運作,要把正副(議長)提名表決延後到14日,他們會去策反一些議員,你要去顧好,要跟他們說我們不要拖,要趕快提名,我們黨內(的人)不能被洗腦,所以新潮流那你要弄好,你要跟莉莉講,全部的議員都要打一打(電話)講好。 林志展:我就負責新潮流啊。 郭再欽:你也要跟莉莉講,有幾個不用講了,像秋金(蔡蘇秋金)、家鳳(沈家鳳)、沈震東、舒凡(謝舒凡)、依婷(林依婷)這我會跟他們講,王宣貿你不一定說的動。 林志展:可以啦。 郭再欽:王宣貿是明文(陳明文)有答應如果黑面要選,他要投他啦,剩下的就全都沒有啦,沒關係,不管有沒有辦法講的動,我都會去跟他(王宣貿)講,反正你就控制15席就沒問題了,這我們的算法我們有18席,所以你要去講,這東西(正副議長提名)不要再拖了,早就公告決議的不能推翻啦。 林志展:那代表他(郭信良)有瓶頸喔。 郭再欽:一定有瓶頸的啦,我的感覺是擾亂我們內部,他才有時間弄外面,因為國民黨分裂了,他們在整合。 林志展:不過我聽到的…。 郭再欽:鄭佳欣、秋宏(陳秋宏)我也會去講,剩下的像是郭鴻儀我沒辦法,郭鴻儀你就要去跟他講好,不要被策反,王宣貿我也去。 林志展:但是情資是這樣和順(李和順)跟全教(李全教)拿一千給燕祝(林燕祝)處理了,文俊(李文俊)圈的都配合了。 郭再欽:幹,所以我說喔…,都被圈走了喔? 林志展:文俊被圈走了啊,你問文俊。 郭再欽:一個一千? 林志展:不是一千,是說錢已經交給燕祝了。 郭再欽:唉,如果說國民黨弄不破,就沒辦法出手腳,從一開始的選情,我們有共識有機會就可以合作,但他就覺得不要莉莉,阿展,我們是講信用的,不是政治撈家,我可以挺你,但我們也要有信用啊,你不能我挺一挺你就忘記人了,你如果不要,我們就尊重你,所以我才說他們有人拿1億5處理那15個(國民黨議員),那時候我就有跟你們講了。 林志展:你就去找文俊坐。 郭再欽:唉,我就沒辦法再講什麼,他不是不要,是說要讓他想清楚,我說可以啊,我等你下指令,但不能你下指令的時間,我已經無能為力了啊,不能人家都圈走了,我再去圈,我哪有辦法,而且到時候所付出的代價就不同了!就很難處理了,如果真的被他們整合了,就慘了。 林志展:對啊。 郭再欽:第一時間就錯過了,後面要扭轉、就很硬了,我的認知,他現在還想要擾亂黨內,不一定會成,因為昨天阳乙(林阳乙)還有出來摳,五六(周五六)也有出來,五六是因周奕齊要做副,和順也是要挺周奕齊要做副,所以國民黨願意再一次作人家的墊背嗎!周奕齊要做副的是很明確的,已經正式對外在找人,找無黨的,這我知道,連阳乙也願意幫周奕齊找人。 林志展:現在國民黨縮起來後,就一定會聽和順跟全教的。 郭再欽:對啊,唉,這是上面跟你講的喔? 林志展:那個方sir(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方仰寧)。 郭再欽:情資說下去了? 林志展:就錢交給燕祝了,文俊也把他的人結合了。 郭再欽:這是什麼時候的?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此次係於111年11月26日第4屆市議員選舉後之對話,被告郭再欽於電話中雖有提及「我等你下指令,但不能你下指令的時間,我已經無能為力了啊,不能人家都圈走了…」等語,然該段話前後文是被告郭再欽稱:「他不是不要,是說要讓他想清楚,我說可以啊,我等你下指令,但不能你下指令的時間,我已經無能為力了啊…」,亦即當時被告郭再欽僅係將其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即我說可以啊,我等你下指令…等語)轉述給被告林志展聽,其餘則是雙方在討論民進黨內的第4屆正副議長候選人提名進度,及國民黨內的相關賄選傳聞,並非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且該通對話亦無任何郭再欽與林志展共謀賄選、恐嚇之內容。是公訴意旨以此通訊監察譯文遽指係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等語,強調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等人共謀進行賄選、恐嚇云云,恐係斷章取義,難認與事實相符。

⒉譯文編號15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15 111年12月7日 下午5時42分34秒 郭再欽:還在開? 林志展:結束了。 郭再欽:新聞稿出去了嗎? 林志展:有啊。 郭再欽:有罵得很…? 林志展:沒有,他只有講你們是黑金,不能支持黑金,郭再欽就是黑金,我說郭再欽何時和黑道的為非作歹,他被開槍。 郭再欽:誰說的?陳秋萍? 林志展:對啊。 郭再欽:照你說的,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 林志展:好。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僅係被告郭再欽建議被告林志展應與被告邱莉莉多走動拜訪尋求支持,亦顯然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無涉,且不足以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有何涉犯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⒊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69全部對話內容如下: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69 111年12月1日 上午9時08分06秒 林志展:民視的俊明有打給妳嗎? 邱莉莉:你怎麼丟一個『民國配』出來? 林志展:沒有啦,我是跟他說我的看法建議像日本這樣子,第一大黨民進黨、第二大黨國民黨,我們比照日本模式,這樣子的政治運作或許會比較好,但是我叫他問妳,我這個建議是否可行,可以的話才能講啦…。 邱莉莉:你要講這個也不能現在講啊,你現在已經引起一個軒然大波了,他們要做這條新聞了,我昨天晚上想很久,才叫瑞珍把我們兩個的意願書撕掉而已,想說看他們這幾天在幹嗎,你今天突然說一個『民國配』,他們就會開始開記者會了,說『民進黨失敗主義啦』、『現在就想不會上啦』、『不會上就換別人當啊,她就不要出來選啊』…。 林志展:所以俊明在跟我講,我說我不能講什麼,但是你問邱莉莉看看…。 邱莉莉:以後拜託你不要講這句,你的看法就你的看法就好了,何必又說『你問邱莉莉看可不可以寫』,他們現在就是要抓我入坑啊,他就跟我說這也是一個方法,你們有這個想法嗎?我說我不知道志展怎麼會這樣講,因為我們沒提過這個問題,他說不過這也是一個方法,他就是要一直繞圈套我的話啦,他說不然我們今天這條新聞要怎麼做,我說奇怪,關我什麼事啊,話又不是我講的,為什麼要從我這邊去講到說我反對或支持,怎麼可以這樣子呢?不要這樣子啦,志展,我真的放棄就算了啦,這種一步一步的棋,不能這麼快曝光…。 林志展:沒有啦,沒有要曝光啦,他要問我,我說我不能跟你講什麼啦,這是我的看法,但是人家不同意的情形下,要去問一下…。 邱莉莉:你不要講到我身上啦,你就說那是你的想法,臺南才能進步啦,議會也才能和諧,那你叫他問我的看法才能寫,他當然就一直逼我啊…。 林志展:喔,對厚,他會逼妳,對啦…。 邱莉莉:他就一直逼我啊…他現在要去問秋萍他們的想法了啦…你這樣就開花了啦…。 林志展:開花了喔? 邱莉莉:當然開花啊…。 林志展:沒有沒有,我打電話跟他說我們朋友一場,你不要…。 邱莉莉:記者沒有一個人是你朋友,他們就是要鬧你,他們長期都跟黑面合作成這樣,你又不是不知道,他們都是幫黑面來問你的想法的,他今天問你一個(民國配),他問我我講不出來,我說沒有,我到目前沒有這樣的想法,而且這個也是要黨團討論啊,他就說沒有啦,妳覺得這是一個方法嗎?我就說如果票不夠,各種方法都要考慮,那我問你,你今天這樣問出去,他今天問我們這一邊,他也會去問黨團其他人的意見啦,他不會只來問我啦,她們就會說,寧可跟國民黨配,也不跟郭信良合,你光這個禮拜你就亂死了,我實在是被你氣死…。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邱莉莉與林志展之對話時間為111年12月1日,當時被告李文俊尚未獲國民黨提名參選副議長,渠等對話之內容亦僅係提醒被告林志展勿將民國配之政黨合作可能性對媒體透露,以免衍生不必要之紛爭,並未提及要以不法之方式競選,則渠等對話內容既為被告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何以透露「民國配」之消息給記者,未有提及任何賄選或恐嚇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然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無涉,亦不足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涉犯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⒋參以證人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其與被告林志展於111

年12月6日對話中所提及關於競爭對手疑有賄選傳聞情資,與本案被告等人並無關連;而所稱「代價」,係指待國民黨整合後,要合作之難度提高之意,甚至有可能要讓出議長之位方可能協商合作等語(原審八卷第193至213頁),被告郭再欽應僅係提醒被告林志展盡快決定是否退讓副議長職務作為政黨合作協商之方向(對話內容提及「阿展,我們是講信用的,不是政治撈家,我可以挺你,但我們也要有信用啊,你不能我挺一挺你就忘記人了,你如果不要,我們就尊重你」等語),並促請被告林志展與邱莉莉有空要多去拜訪市議員以示誠意,並未有提及要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式進行賄選,且此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主體、對象、犯罪行為均屬無涉。檢察官以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6日與被告林志展上開對話內容,認渠等欲以更高之代價向被告李文俊買票,然111年12月1日被告邱莉莉已向被告林志展提起「民國配」可能之政黨合作選舉方向,要求被告林志展勿對媒體透露,以免破局,而策略方向成形後,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要盡快確認是否願以退讓副議長職位,做為政黨協商之空間,顯然與起訴書所列之犯罪事實無涉,更無所謂行賄買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加以依證人即曾擔任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前書記長之市議員李中岑於調詢時所述,國民黨於111年12月6日決定推派被告李文俊參選,並未限制被告李文俊搭配參選之正議長人選(偵一卷第179頁),而被告李文俊於翌日(7日)與被告邱莉莉聯繫時即表明有與被告邱莉莉合作之意願,以政黨合作方式搭配參選正副議長,並無任何不法(偵五卷第2469頁),檢察官卻以此認定被告等人有賄選、恐嚇之謀議,顯有誤會,更不足以認定被告邱莉莉、郭再欽及林志展等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㈣另檢察官雖舉被告邱莉莉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會面,

然附表所示內容均僅係被告邱莉莉等人會面及電話聯繫之時間或地點,尚難以此即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有起訴書所載之賄選及恐嚇之謀議及事實,況檢察官並未具體特定何者內容足以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之謀議,且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時間、對話內容及待證事實均付之闕如,而被告邱莉莉後經民進黨提名參選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其聯繫選務掌握情資之舉實屬正常,難認有何不法,檢察官並未具體臚列附表所示時、地究竟有何對話或會面之情況涉及本案共同謀議行賄及恐嚇何投票權人,亦難以之為被告邱莉莉等人不利之認定。㈤公訴意旨雖指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共同基於行求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撥打行動電話請亦有共同犯意之被告楊志強,向當時與被告楊志強一同聚餐慶祝之國民黨籍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2選區市議員當選人即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惟查,本案事發之直接關係人為被告郭再欽、楊志強及證人方一峰3人,而被告郭再欽、楊志強2人自始均堅決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證人方一峰亦未能明確指出當時被告楊志強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分述如後:

⒈查被告楊志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證人方一峰

,他是國民黨籍市議員,我與他是朋友,1、2個月會在「○○開發公司」碰面小酌,我與證人方一峰沒有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因為證人方一峰本次市議員選舉他第一高票當選市議員,所以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6、7點,我與證人方一峰及其他朋友一起在「○○開發公司」內慶祝,大約於晚上12時許結束,席間主要討論他在選戰的過程,以及討論誰可能會當選正、副議長,證人方一峰的投票意向一直來都是跟著國民黨團走等語(偵一卷第115至116頁、原審七卷第155至156頁),可知被告楊志強與證人方一峰是關係密切之朋友,大約1、2個月會在「○○開發公司」碰面小酌,而被告楊志強也知悉證人方一峰之政治意向係以國民黨團之意思為主。再佐以被告楊志強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我當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顧問是郭信良介紹保證的,所以我跟郭信良有交情、關係算比較好,我不認識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本次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我是支持郭信良的,因為第3屆無黨籍全部都支持郭信良,我是無黨籍的顧問團團長,所以當然支持郭信良;我跟證人方一峰聊天過程,我覺得證人方一峰一定是支持郭信良,因為國民黨團支持郭信良,且證人方一峰私底下跟郭信良也很好,他百分之百會投給郭信良,我沒有跟證人方一峰提到被告郭再欽跟我聯絡的事情等語(原審七卷第156至157、169至170頁)。核與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被告楊志強擔任郭信良無黨籍議長之全國總顧問,他跟郭信良的交情很好,被告楊志強於本次議長選舉應該是支持郭信良等語相符(原審八卷第65頁),可知被告楊志強與郭信良關係甚篤,且擔任郭信良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顧問,更為郭信良之無黨籍市議員顧問團團長,顯見被告楊志強長期堅定支持郭信良,此次選舉亦係支持郭信良。參以被告郭再欽與楊志強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偵五卷第2532頁):

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19】 【111年12月14日 晚上8時31分09秒】 郭再欽:講我的都比我黑啦,最近怎樣?議長局有聽他們講什麼嗎?你中間者,你消息比較聽的到吧。 楊志強:不知道耶,中間者...,應該是信良(郭信良)比較好吧。

可知,通話中被告楊志強亦向被告郭再欽表明其較看好郭信良,故被告郭再欽對於被告楊志強係支持郭信良之情,應知之甚明,衡情被告楊志強應不致幫其他議長候選人拉票甚至賄選,況賄選乃屬重罪,倘被告郭再欽等人確實有意對其他國民黨籍市議員行求賄賂,亦應不致讓對手陣營(郭信良)之堅定支持者(被告楊志強)知悉,以免事跡敗露,更應不致透過對手陣營(郭信良)之堅定支持者(被告楊志強)對其他國民黨籍市議員行求賄賂。

⒉復酌以證人方一峰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楊志強原

本於111年12月13日下午3時20分以LINE通訊軟體打電話給我,約我及林阳乙當天晚上到他的公司喝酒,但我因為有事就改為隔日(14日)晚上,約14日那天是我講的,但之前是被告楊志強約我說要慶祝我當選市議員,後來我臨時跟他改時間等語(偵一卷第196頁、原審八卷第66頁);對照被告楊志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14日是證人方一峰主動找我要到我公司喝茶,被告郭再欽不知道我跟證人方一峰打算於111年12月14日在「○○開發公司」聚會等語(原審七卷第158至159頁),可知被告楊志強與證人方一峰本約111年12月13日聚餐,後因證人方一峰臨時更改日期為111年12月14目,顯見該次聚會係臨時性邀約。再參酌被告郭再欽與楊志強間之通聯紀錄顯示,其二人僅於111年11月11日、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6日曾有通聯紀錄(偵五卷第2527、2531至2533頁),惟111年11月11日該次並未接聽,故無聯繫之內容,而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6日之通聯紀錄則為被告楊志強與證人方一峰邀約見面之後等情,無證據可認被告郭再欽早已知悉被告楊志強與證人方一峰將於111年12月14日見面乙事,則被告郭再欽事前確實完全不知111年12月14日被告楊志強要與證人方一峰見面、餐敘等乙節亦堪認定。是被告郭再欽事先既然不知111年12月14日當日被告楊志強要與證人方一峰見面,實難認其於當日與被告楊志強間之通話,係要求被告楊志強幫忙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被告郭再欽與楊志強於本屆臺南市議長選舉期間,亦僅有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6日兩次通話紀錄,此外並無證據證明有碰面之情事。果若被告郭再欽真有要求被告楊志強就臺南市議長選舉幫忙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理應會有多次見面、商討對策或提出賄賂對象及條件等行為。惟其二人間均無上情,足認其等於111年12月14日僅屬臨時偶然之通話,被告郭再欽事前完全不知當日被告楊志強要與證人方一峰見面,實無任何事證可認被告郭再欽會要求被告楊志強對證人方一峰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⒊再者,被告郭再欽與楊志強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

之全部對話內容如下(偵五卷第2531至2533頁):編號 日期時間 譯文內容 19 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09秒 郭再欽:強哥,你都沒有人情味,我今天辭掉中執委,你都沒來關心我。 楊志強:有啦,我就怕你太煩,不好意思打電話給你打擾。 郭再欽:不會啦,辭掉後就不會煩了,辭掉就比較自在,不會整天用個中執委的頭銜在弄我,什麼時代力量,一下國民黨,民進黨內又再內鬥一下,我真的有夠衰。 楊志強:你犧牲品啦,你是敗選的犧牲品啦,敗選的犧牲品啦,我覺得。 郭再欽:槍案發生時我就想要辭了,中央在擋不讓我辭,不然那時候我就要辭了,我就說幹你娘,搞這個,背著政治包袱,也不能出手腳,這樣也不行,那樣也要考慮黨,那樣也要考慮到旁邊的…,一大堆,我說辭一辭就都不用考慮了,看是不是要戰了,讓黑面(郭信良)和亭妃(陳亭妃)在那亂亂射,我就找他們去政論節目做一做,幹。 楊志強:這個臺北董事長要我跟他講一下嗎? 郭再欽:誰啊? 楊志強:就以前那個什麼董事長的…,在弄你的那個…。 郭再欽:吳子嘉喔,跟他講哪有用,吳子嘉那個媒體人,是拿業績辦事情的,亭妃有給他業績,他接亭妃的線就不可能再講什麼,他就要從頭射到尾,他那是亭妃的招式,一開始第一時間就有在問我了,我說我跟吳子嘉沒有很熟,我也沒有怎樣,我幹嘛去接媒體,人家亭妃就去啦,我又沒有要選什麼,我幹嘛管他們在亂射什麼。 楊志強:搞到這個有夠衰,講到好像是壞人一樣。 郭再欽:說我們黑金,他們比我們還黑。 楊志強:今天我去理髮還跟人相罵好幾次。 郭再欽:罵什麼? 楊志強:我去南區剪頭髮,他就說郭再欽黑金啦,我說黑個什麼啦,這個人我認識很久,他比生意人還生意人,他很古意,黑什麼金啦。 郭再欽:講我的都比我黑啦,最近怎樣,議長局有聽他們講什麼嗎?你中間者,你消息比較聽的到吧。 楊志強:不知道耶,中間者…,應該是信良(郭信良)比較好吧。 郭再欽:現在聽起來是信良比較好喔?原因是怎樣?民進黨會跑很多? 楊志強:嗯。 郭再欽:你的立場呢? 楊志強:我不敢理啦,生意人,理這個工作…。 郭再欽:這樣喔…。 楊志強:我想說你今天心情差,這兩天要找你來喝,你看我自己的事情要打給你跟你講也不敢,想說兄弟心情不好,要怎麼跟你講這個。 郭再欽:你那個不是沒怎樣嗎? 楊志強:沒怎樣也是要跟他做個結論啊。 郭再欽:你那個到什麼時候啊? 楊志強:我有跟他申請三個月了,等你心情好一點。 郭再欽:好啊,等一些事情比較平息一點我們再來處理。 楊志強:這兩天看是要一起吃個飯,或是到家裡喝兩杯。 郭再欽:好啊,我再打給你。 楊志強:晚上比較有空過來喝兩杯,我看的很不捨,也無法幫你做什麼。 郭再欽:好啊。 楊志強:你看有什麼可以幫你的,你就講。 郭再欽:如果可以幫忙去摘一兩個議員最重要啊,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 楊志強:這兩天來講一下啊(臺語)。 郭再欽:好。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全文,被告郭再欽於電話中雖有提及「如果可以幫忙去摘一兩個議員最重要啊,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等語,然該段話前後文是「郭再欽:最近怎樣,議長局有聽他們講什麼嗎?你中間者,你消息比較聽的到吧。楊志強:…應該是信良(郭信良)比較好吧。郭再欽:你的立場呢?楊志強:我不敢理啦,生意人,理這個工作…我看的很不捨,也無法幫你做什麼。郭再欽:好啊。楊志強:你看有什麼可以幫你的,你就講。郭再欽:如果可以幫忙去摘一兩個議員最重要啊,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楊志強:這兩天來講一下啊(臺語)。郭再欽:好。」雙方隨即結束通話。可知,被告楊志強已向被告郭再欽表明較看好郭信良,並表示其係生意人,不敢介入議長選舉,也幫不上被告郭再欽什麼忙,僅於即將結束對話前客套性的詢問被告郭再欽有沒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地方?而被告郭再欽因係為民進黨輔選,便開口表示目前民進黨如果能再多獲得其他一二位市議員的支持是最重要的,之後2人並未進一步討論選舉之事,隨即結束通話。核與被告楊志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11年12月14日後,我未與被告郭再欽出去吃飯或喝酒,譯文中雖然我們有約好過兩天要喝兩杯,但那是客氣話,臺灣人就是這樣,只是禮貌性的場面話;當時因為我拜託被告郭再欽處理事情,他心情不好,我才禮貌性主動詢問他有沒有什麼可以幫忙他的,我也不知道他突然丟出這句話,我就趕快要掛掉電話,我已經說我是支持郭信良,他是支持被告邱莉莉,那時候我喝了蠻多的酒,我不想理他,不知道他在講什麼,當時只是應付他一下而已,因為想掛電話不好意思;我並不是說「這兩天出來講一下」,口氣是「這個改天再說」,我是禮貌的推辭掉,臺灣人都這樣,過兩天再說就是不要,但如果翻譯成這兩天出來講,好像是我同意,但我不是,我是禮貌上跟他拒絕等語相符(偵一卷第148頁、原審七卷第160至161頁)。且上開對話內容全文,僅有即將結束對話前被告郭再欽突然表示「如果可以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最重要啊,現在就剩這個最重要」等語與選舉較為相關,然其意究係指要被告楊志強幫忙合法拉票抑或公訴意旨所指之共謀非法賄選,語焉不詳,惟由其等未繼續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甚至包含任何暗示的文字都不復見,雙方隨即結束通話之情判斷,並考量斯時適逢正副議長選舉期間,被告郭再欽既身為被告邱莉莉之輔選大將,只要有機會拉票,就會對任何人說這句話,此亦無違一般選舉拜票常情,尚難逕認該話語係要非法賄選之意。

⒋被告楊志強於111年12月14日與被告郭再欽通話後,固曾傳證

人方一峰在「○○開發公司」聚餐之影像予被告郭再欽,惟酌以被告楊志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日我掛完電話後,我覺得我拜託被告郭再欽還掛他電話好像很沒有禮貌,我就拍照傳給被告郭再欽,對他表示不好意思,我這裡有客人之意,我要表達有朋友在,所以急著掛他電話;因為當時我也有喝酒,我要拍桌上的酒菜,我沒有注意有無拍到證人方一峰的臉,只知道對人家不好意思;不是偷拍證人方一峰,是在拍桌上酒菜時,剛好證人方一峰坐在前面,不小心拍到他的等語(原審七卷第161、165頁),亦即被告楊志強表示此舉主要是在向被告郭再欽表達當時有朋友在,不方便多聊才會急著掛電話之情。況被告楊志強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雖然當日吃飯聊天時,證人方一峰沒有表達對於郭信良或國民黨團不滿,但我知道證人方一峰一定是支持郭信良,因為國民黨團是支持郭信良,且證人方一峰私底下跟郭信良也很好,他百分之百會投給郭信良,所以那天我沒有跟證人方一峰提到被告邱莉莉輔選大將被告郭再欽跟我聯絡的事情等語(原審七卷第169至170頁),足認被告楊志強既知悉證人方一峰長期堅定支持郭信良,又怎會突然冒著違反證人方一峰過往態度,逕行對其策反郭信良,此部分實有違一般朋友交際常情。再者,參以被告郭再欽112年12月22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不知道證人方一峰跟被告楊志強在一起吃飯、喝酒,我沒有看被告楊志強所傳其與證人方一峰在一起的影片,我也沒有將該圖轉傳給被告林志展,更沒有跟被告林志展說過這件事等語(原審八卷第193至227頁),顯見被告郭再欽縱使收受被告楊志強傳送之影像,亦未曾有查閱或為此再與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聯繫之情事,足見縱使被告楊志強曾傳送與證人方一峰聚會之影像予被告郭再欽,亦尚難以此遽認被告邱莉莉等人即有共謀行求賄賂之情事。

⒌而查對於行賄者而言,有關行賄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

期、支付比例、資金是否充裕、如何調度運用等,對行賄者應至關重要,若無事前縝密謀定籌劃或事後評估謀議,顯無可能僅憑突然隻言片語即達成上開複雜之犯罪聯絡意向。再者,若被告楊志強與郭再欽非就行賄條件、選舉策略或事成後可獲得何利益曾有謀議,被告楊志強豈有甘冒將來自付高額賄選金額及涉犯行賄重罪之風險,而為被告郭再欽等人為行賄證人方一峰之犯行?更有甚者,若再假設被告郭再欽事後全盤否認雙方有此協議,則被告楊志強豈非失信於證人方一峰?更會因自身錯誤解讀致被告郭再欽及邱莉莉等人涉入行賄疑雲,陷渠等於不義而得罪雙方?是尚難僅憑被告郭再欽與楊志強通話內容中之短短幾句話,即遽論渠等已達成向證人方一峰行賄之犯意聯絡。況設若被告楊志強僅憑短短數句話即可洞悉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人意圖行賄之犯意聯絡而欲與渠等同謀向證人方一峰為之,則111年12月14日該次聚餐後,被告楊志強必定會向被告郭再欽回報證人方一峰究竟有無接受行賄條件,以便後續研議,然被告楊志強不僅未於聚餐後與被告郭再欽聯繫,反係被告郭再欽於有傳言表示其向證人方一峰行賄後之111年12月16日致電被告楊志強質問為何有傳言表示其向證人方一峰行賄之謠言(〈編號20〉「郭再欽:強哥,方一峰對外說,我請你叫他蓋他自己。楊志強:我…我…沒有這樣講。郭再欽:我(跟其他人)講說,是強哥拜託我經發局的事,我從來不講選舉的事,他們說是我拜託你去跟方一峰講。楊志強:是不是一峰講的?郭再欽:我是聽別人講的,我跟方一峰不熟。楊志強:我沒有和一峰講這。郭再欽:對。楊志強:你是聽誰講的?郭再欽:我不要說是誰講的,強哥,你拜託我的事,我都有幫忙喔,這政治選舉你不要…喔。楊志強:但一峰來我這裡也只有你知道啊。郭再欽:沒有沒有喔。我和國民黨都沒有交集喔,我和你都沒有在講選舉的事喔,最近你打幾通電話給我,都是講經發局的事,拜託我找秋宏而已啊…反正我沒有在理議長、副議長的事了,我就專心看黑面與謝龍介要怎麼玩,OK?楊志強:瞭解。」),此等情形顯然不符一般共謀行賄者聯繫之過程,此部分由被告楊志強於原審訊問時供稱:被告郭再欽沒有跟我說市議員投給被告邱莉莉有何好處(原審一卷第243頁),被告郭再欽亦供稱:我沒有向與郭信良比較好的被告楊志強尋求市議員幫助,也沒有給過他好處(原審一卷第255頁),可見被告楊志強與郭再欽等人未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理應不致僅憑被告郭再欽前開電話中幾句言語,被告楊志強即對證人方一峰為行賄之行為。從而,被告楊志強與其他同案被告等既無緊密之日常財務、事實上利害關係,亦與被告邱莉莉競選議長之輸贏無政治上之利害關係,無論於該次聚餐前、聚餐間及聚餐後,被告楊志強與郭再欽亦未就行賄之對象、金額、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為具體特定之約定,自難認與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有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犯意聯絡。⒍又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在臺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先

稱:111年12月14日當日聚餐時,被告楊志強表示請我在第4屆議長選舉投票中將議長票投給自己,並會給我錢,有跟我說到1個金額,但我當下沒有聽清楚並馬上制止他(偵一卷第398頁)。後於112年1月3日在臺南地檢署則稱:被告楊志強表示有人拜託他,請我把議長選票投給自己,而且會給我錢,我馬上把他的手撥開,說「老大,不要講這些,我還要做人」,被告楊志強回應「有沒有都不要緊,那也是別人拜託他的」(偵一卷第214頁)。再於112年1月4日偵查時證稱:確切的數字我不知道,但我確定被告楊志強有說會給我一筆錢,讓我投給自己,我沒有答應他,我撥開他的手說不要說那些,被告楊志強有說數字,但我不確定,我不記得,當時我也喝醉了;被告楊志強說如果沒有困難的話投給自己,我跟他同時說話,所以沒聽到金額(偵一卷第225至226頁)。嗣於112年12月11日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我的酒量差不多而已,常常喝酒醉,111年12月14日晚上我跟被告楊志強聚餐時,我有喝醉,我酒量沒有很好,當天我喝威士忌比較醉,有可能造成我記憶不清楚,喝酒記憶力比較差是正常的;當時我不知道被告楊志強神智是否清楚,我應該也醉了,上完廁所我就說要走了,當時在現場我覺得被告楊志強也喝醉了,我沒有聽到被告楊志強說誰要給我錢這件事,他就跟我說投自己而已等語(原審八卷第64、66至67、69、73至74頁),綜觀證人方一峰上開所述,就有關被告楊志強於111年12月14日究竟有無對其提及會給一筆錢乙節,證人方一峰先稱被告楊志強有講到一個金額,但當下沒有聽清楚並馬上制止他;後又稱被告楊志強表示有人拜託,請證人方一峰把議長選票投給自己,而且會給錢;後又改稱確定被告楊志強有說會給他一筆錢,讓他投給自己,被告楊志強有說數字,但他當時喝醉了,不確定也不記得。顯見證人方一峰就被告楊志強當日究竟有無對其行求賄賂、究竟有無提到金額,前後證詞反覆且矛盾,考量證人方一峰當時已係酒醉狀態,當時精神及意識狀況顯較平時為差,其主觀記憶或印象難免有所錯誤。再加上當時被告郭再欽既已決定與被告李文俊進行政黨合作,常情上即由同為國民黨籍之被告李文俊負責說服國民黨內部之市議員支持民國配即可,實無必要透過與郭信良關係良好之被告楊志強對國民黨籍市議員進行遊說甚至進行賄選。⒎況經原審於113年1月24日勘驗證人方一峰分別於112年1月3日及同年月4日之偵查筆錄內容(原審九卷第194至203頁):

112年1月3日 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55:49-56:33】 檢察官:那這樣跟你聯想到電話是郭再欽打的,有甚麼關係。 方一峰:我就想說他(楊志強)跟郭再欽有聯繫啊。 檢察官:他可以跟很多人聯繫啊,為什麼要跟郭再欽? 方一峰:他如果跟郭再欽聯繫,那通電話就是郭再欽打的,就是郭再欽跟他說的。 檢察官:為什麼? 方一峰:就直覺反應啊,因為他接這通電話…。 檢察官:叫你投給自己,跟郭再欽有甚麼關係,郭再欽跟選舉有關係嗎? 方一峰:你跟我問這些,我要怎麼回答,外面都說這議長局是郭再欽在橋的。 檢察官:對啦,就是這個啦,就是這個啦。 【1:00:53-01:02:00】 檢察官:他有沒有叫你投邱莉莉?楊志強有無叫你投邱莉莉? 方一峰:沒有。 檢察官:有沒有跟你說要給你錢?有沒有比手勢?有沒有看到? 方一峰:沒有。 檢察官:…他有說給你錢,但你沒聽到,還是他沒有說? 方一峰:沒聽到吧。 檢察官:他有說,但是沒聽到,你確定嗎?你是沒聽到還是不敢講? 方一峰:沒聽到啦。 檢察官:ㄟ~。 方一峰:阿喝酒有時候。 檢察官:他有沒有比個姿勢? 方一峰:沒有,(手撇開)我就說老大你不要說這些。 檢察官:(手先比2,再比1)? 方一峰:你在比的。 檢察官:蛤,(手比1)? 方一峰:沒有啦,沒跟我說這些。 檢察官:(手比3)? 方一峰:沒有,我沒看到的,沒聽到的,我不能隨便亂說。 檢察官:(手比3)? 方一峰:這害人的事,不能這樣。 檢察官:不能這樣?有就有啦。 方一峰:這害人的事,事實上沒聽到,不確定,你要怎麼跟人說。 檢察官:(手比2)、(手比1)? 方一峰:沒有。 檢察官:沒有是不是,好,沒有沒有,沒關係…。 【1:07:21-01:08:18】 檢察官:為何16號,文俊說,為何16號李文俊跟你說,李文俊跟你說楊志強是郭信良來試探你的,為何他這樣要跟你講?他是要掩飾他自己有被買票? 方一峰:我不知道,他那天是問我。 檢察官:跟你說楊志強是郭信良來試探,楊志強是郭信良派來試探你的,是嗎?他這樣跟你講? 方一峰:我跟你說,因為那天他跑來問我,就說你昨天說的那個是不是叫楊志強,就這樣啦,我就想我那天說的他怎麼會知道? 檢察官:那天李文俊問我說楊志強跟我買票。 【1:54:36-01:55:28】 檢察官:然後他到隔壁房間講甚麼? 方一峰:他就說,有人拜託我,議長如果方便就投自己,就這樣。 檢察官:是,是是是是,也會給你錢齁? 方一峰:我就說,老大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 檢察官:他有說會給你錢齁? 方一峰:應該是那個吧。 檢察官:不然他說甚麼?他叫你投自己,然後勒,他只是就單純叫你投自己嗎?他不可能完全沒叫你幹嘛? 方一峰:一定是有說嘿阿。 檢察官:有說要給你錢齁?然後你有阻止他齁? 方一峰:我說,沒啦,老大你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 【1:57:19-01:57:36】 檢察官:…但是他說他沒有拜託你要投你自己,為什麼? 方一峰:他酒醉了吧。 檢察官:他酒醉?他喝酒醉了吧,所以他有叫你投自己啦齁? 方一峰:對,有啦。112年1月4日 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06:57-11:38】 檢察官:我跟你講啦,我知道你會有壓力啦,可是…。 方一峰:沒有啦。哪有什麼壓力,你都,你都好像我在隱瞞什麼,但事實就沒有,我有什麼就說什麼,我是這樣啊。 檢察官:最重要的事情你沒講啊。 方一峰:有1000我就說1000,沒有1000你要我怎麼說1000? 檢察官:他好歹,他會有一些…有超過100嗎? 方一峰:100我怎麼知道,大家買票,應該…有吧,哪會沒有100的。 檢察官:所以100但你覺得沒有到1000。 方一峰:啊我不知道,1000我沒有說過,我沒說過,都是外面在傳的…。 檢察官:800? 方一峰:沒有啦,沒這麼多啦,沒有那些啦。 檢察官:520? 方一峰:(揮手)我真的不記得,(揮手做撥開動作)我就說老大你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對啦,這樣啦。 檢察官:我跟你講,如果人家不讓你好過,就可以讓你不要好過啦,不是說你今天關鍵的事情沒講出來,人家就會讓你好過,你都已經講到這樣了,人家已經,人家如果要盯上你,已經…你現在唯一的路就是聽到什麼你就講出來,你不用,你真的不用再隱瞞了,因為你在怎樣,外面的人聽到的就是…證據就顯示說他就是跟你講1000萬,啊你自己本人竟然說沒有,這不可能是他去講的啊,不可能是他去講的,怎麼可能你完全沒聽到,那這1000萬怎麼憑空跑出來的,大家都講是1000萬,我跟你講,你不講,人家,你已經講這麼多了,人家已經不會讓你好過了,那你不如也不要讓他們好過,好不好,你跟我們配合,對你最好的啊,你怎麼會覺得…我覺得你現在…你看齁,文俊喔,他現在兩邊不是人,對不對,他沒撈到副議長,然後勒,他自己拿到什麼,也沒有嘛,對不對,啊你也不要這樣不上不下的啊,你要嘛就是從一開始就不要報案,都全部配合對方就好了,那你都選擇報案了,頭都洗一半下去了,你覺得林士傑會放過你嗎,也不會嘛,那你不如好好把事情講出來,他們該犯法的就…。 方一峰: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檢察官:他們該犯法的就讓法律處理,那你不能說,你又要叫警察保護你,真正需要你配合的時候,你又關鍵的東西完全沒聽到,怎麼可能,錢這麼棒的事情,你怎麼可能會沒聽到呢? 方一峰:我耳朵就不好啊,事實我也不要啊,我還要做人的啊。 檢察官:不是啊,外面的人都說你自己就在外面講了,然後你自己在開庭的時候講成這樣。 方一峰:我跟你說,看誰有說我說1000萬的事情,你叫他出來對質,我說的是有人要比給我,從來我就不曾說過1000萬的事情。 檢察官:有人要比給你,是多少啊? 方一峰:我怎麼知道,我就撥開說不要說這些,我就說不要說這些。 檢察官:那他是比什麼?(以手勢比)這樣? 方一峰:我怎麼知道那多少,我就說我還要做人(揮手做撥開動作)。 檢察官:500(以手勢比)。 方一峰:沒有啦,我就說我還要做人啦(揮手做撥開動作),不要說那些啦。 檢察官:你不要這樣啦。 【12:15-13:36】 檢察官:欸,如果,如果人家知道說連你們自己被人家買票都不敢講要買你多少,民眾怎麼想勒? 方一峰:我沒給人買去啊。 檢察官:人家都,對啊,那你作證人,請你講,你老實講他當時怎麼跟你講的? 方一峰:我都老實說。都有坦白講。 檢察官:啊就覺得不合理啊。 方一峰:不是事實,或我不知道的事情,你不能叫我硬講。 檢察官:你這樣講不合理。 方一峰:我知道的我都說了,哪會不合理啦。合理是正常的事情這樣走,又不是你說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對吧。 檢察官:啊,聽到錢,哪會不知道多少啦。 方一峰:我就不要,我管他多少。 檢察官:2000? 方一峰:沒有。 檢察官:你看,嘴笑眼笑。 方一峰:沒有啊,就真的啊,如果2000我就說好了,對不對啦。 【17:07-23:08】 檢察官:他是怎麼跟你說有錢的啊?他的整個原話是什麼? 方一峰:啊就那樣啊。 檢察官:他的整個原話? 方一峰:我就有說了啊。 檢察官:他說投自己,而且會給你錢。 方一峰:叫我投自己,若沒有困難就投自己,講說多少,當然那時我就馬上手把他撥開,說老大…。 檢察官:你怎麼知道他接下來是要講多少錢? 方一峰:啊他就講一講,我就把他制止,說老大你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 檢察官:對啊,那這樣很奇怪,你怎麼知道他接下來要講的是金額呢? 方一峰:這正常啦…。 檢察官:是猜的嗎?還是他其實有講出來但是你沒聽清楚? 方一峰:應該是這樣吧,我也不知道,不確定啦。 檢察官:所以他是說投自己,然後會給你一筆錢?還是說投自己,然後直接講金額,但你沒聽到金額,你沒聽清楚? 方一峰:應該是叫我先投自己,然後要說錢,我就說沒有啦,老大你不要說這些。 檢察官:你怎麼知道啊,這樣很奇怪啊,比方說,我如果說我要去尿尿,五分鐘,你懂嗎? 方一峰:那個,我這樣講,有時候他剛好要說,我就站起來(起身),說老大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有時我在說話時,他在說什麼我就沒注意聽到,你就說我一直糾結這點,我想不通。 檢察官:他說如果沒有困難的話投給自己,對不對,然後他有說而且會給你錢嗎?還是說,如果沒有困難的話,投給自己,然後直接講錢?然後你沒聽到,是怎樣? 方一峰:我剛剛說的就是這樣…。 檢察官:你就一直說你撥開他,我知道啊,我知道,我知道你沒收錢好不好。 方一峰:啊過程就是這樣,幾分鐘而已,過程就這樣啊(揮手做撥開動作)。 檢察官:不是,這樣很奇怪,他說如果沒有困難投給自己,好啦好啦,還要不要…他說如果沒有困難投給自己,你怎麼知道他的下一句就是錢啦? 方一峰:我要怎麼跟你講那些,我說的原句就是那樣,你一直在糾結在這,你是希望我回答什麼? 檢察官:不是不是,你再講一次,抱歉啦,你再講一次,我跟你講,你不敢講的話,也來不及了啦,就是你不如好好講清楚,對啊,我剛回去就被笑,說這樣我也信,我剛是覺得都講得很清楚了才回去的啊,啊就被笑啦,就說這樣你也信,下一句話是什麼,怎麼可能你什麼都聽到了就金額沒聽到,這樣很奇怪耶。 方一峰:哪有奇怪不奇怪? 檢察官:很奇怪啊,我知道你很想回家,我也很想回家。 方一峰:真的,我要說的都說了。 檢察官:因為如果照你說的,他說如果沒困難的話投給自己,然後你馬上說不要說那些,你怎麼知道他接下來要講錢? 方一峰:他說,委員,議長你如果沒困難就投自己,啊我就說老大你不要說這些,我還要做人啦,我就直接撥開了。 檢察官:所以他在講說投自己的時候,他有伸手嗎? 方一峰:他在說什麼我就真的沒聽到,我在說我的話,事實就是這樣。 檢察官:我正在說話,所以沒聽到金額,是嗎? 方一峰:對啊,有可能是這樣,你叫我說不實在的話我說不出來。

觀諸前開勘驗內容,可見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與證人方一峰就供述內容多有爭執、僵持之情,而證人方一峰於偵訊時即已多次向檢察官表示被告楊志強只有說投自己,沒有聽到錢,也沒有比手勢,且稱「啊我不知道,1000我沒有說過,我沒說過,都是外面在傳的…看誰有說我說1000萬的事情,你叫他出來對質,我說的是有人要比給我,從來我就不曾說過1000萬的事情。」,表明願意與轉述之人對質,強調自己並未說謊,係因檢察官多次詢問後,證人方一峰才勉強依循檢察官說法,含糊表示。故有關偵查中證人方一峰之供述,實應以原審113年1月24日勘驗證人方一峰之偵訊筆錄為準。從而,尚難以之為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及楊志強等人不利之依據。

⒏又據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111年1

2月14日當日,我印象中是他講人家拜託,議長選舉如果沒有困難要投自己,我說「沒啦老大,你不要講那個,我還要做人,要如何投自己」;我沒有聽到被告楊志強說誰要給我錢這件事情,他就跟我說投自己,當天也沒有提到錢;112年1月3、4日檢察官問我「除了本次楊志強向你行賄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向你行賄?」,我回答「沒有人跟我行賄」,我看到他的問題後,我就說「寫錯了,楊志強沒有跟我行賄,你在誤導我」,檢察官說「好,楊志強沒有跟你行賄」,我從來沒有說被告楊志強要給我錢,我也沒有說過「楊志強收到朋友拜託,請我在第4屆議長選舉中,將議長票投給自己,並且會給我錢」的話,我從來沒有提到錢,被告楊志強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到錢、也沒有比到錢;我也沒有說過「叫我把議長票投給自己,也會給我一筆錢」、「確切的數字我不知道,但我確定他有說會給我一筆錢讓我投自己」的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到錢的事情等語(原審八卷第63至120頁),可知被告楊志強確實未於111年12月14日當日曾向證人方一峰為行賄之意思表示。況經原審於113年1月24日勘驗證人方一峰之偵查訊問光碟後(詳如前述),顯見證人方一峰自始均表示被告楊志強至多僅向其表示「投自己」,被告楊志強是否有說其他話語,證人方一峰「並未聽到」,其陳述內容與其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一致,並無矛盾不一致之處,證人方一峰於偵查及所述內容,確有因檢調之訊問方式,致證人方一峰為「楊志強有給予金錢」之陳述,始導致偵訊筆錄與原審審理期間之證述不符,更可見偵查筆錄之記載縱有提及「給予金錢」一詞,然此亦與證人方一峰之原意不符,證人方一峰於偵查期間之調詢及偵訊筆錄已無憑信性可言。準此,由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多次且一致強調被告楊志強當日僅有表示「投自己」,未曾說會給予金錢,足見縱使假設被告楊志強有證人方一峰所述「投自己」之表述,亦僅為單純拉攏之事實行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有間。況證人方一峰既未向檢調表示被告楊志強曾應允給予金錢之陳述,又證人方一峰於偵查中之證述既有前述矛盾之情事,自應以證人方一峰於審判中之證詞採為論證犯罪事實之依據,並無捨棄該審判中之證詞不用卻例外地認其先前於警詢之調查或偵訊筆錄認具憑信性而採為斷罪證據之餘地。

⒐再據證人即國民黨籍第4屆市議員李中岑於112年2月3日偵訊

時證稱:(你是否在111年12月13、20日或24日國民黨議會黨團會議間,或在該等期間市議會場合中,曾經跟同事聽聞證人方一峰講述他遭被告楊志強行求,請他投自己,會給他一定金額這個事情?)證人方一峰在黨團講,是說有民進黨那邊的人派人去找他,有人問他是誰,他說他不能講,他沒有說誰去找他,也沒有講到錢的部分,但是有說民進黨派去的人有叫他投自己;(你是否在上開時間場合曾經聽聞證人方一峰講述,他曾經聽到友人來電,該友人與其通話後,將電話交給被告郭再欽,被告郭再欽直接跟他表示,如果投自己1千、投被告邱莉莉2千?)這我就不知道,沒有聽過等語,亦明確證稱證人方一峰於事後講述時,沒有講到錢,核與證人方一峰上開證稱:我沒有聽到被告楊志強說誰要給我錢這件事情,當天也沒有提到錢,我從來沒有說被告楊志強要給我錢等情相符,益證證人方一峰上開於原審之證述情節屬實,堪與採信。⒑從而,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楊志強與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

等人共同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所憑理由及證據有所不當,亦有論述不完整或不合邏輯之處,況此部分亦僅有證人方一峰具瑕疵之警詢、偵訊證詞作為證據,實難作為認定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等人有罪之依據。㈥公訴意旨雖指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

招及黃怡萍等人,共同於111年12月21日晚上,以「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亦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惟查:

⒈被告李鎮國至遲於111年12月21日前之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

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被告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被告李文俊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

⑴據被告李鎮國於偵查時供稱:111年12月13或14日我還沒有決

定要支持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20日早上國民黨黨務會議討論民國配,我提出投郭信良跟投被告邱莉莉意思一樣後,我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決定議長票要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等語(偵三卷第1085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召開國民黨第三次黨團會議,當天開會我發現主委林進旺、書記長蔡育輝他們直接護航郭信良,即不得「民國配」,因為只有兩組人馬,但又不直接講不支持郭信良,因當時兩組人馬是被告邱莉莉及郭信良,不得「民國配」等於就是選郭信良,當時國民黨團明白表示不能「民國配」,即是變相希望被告李文俊跟郭信良搭配競選議長、副議長;被告李文俊有提到跟被告邱莉莉配,我也有提出我的意見,我說「投給郭信良跟投給邱莉莉一樣意思」,因為郭信良一年後會返回民進黨,但主委林進旺制止我的發言,被告李文俊就火大說要離開,但很多人拉住他,後來迫於無奈,簽下不能「民國配」的簽署書,全力支持被告李文俊,少數人在操弄整個選情,我很憤怒也覺得很矛盾,黨團獨斷、跋扈地要求被告李文俊不能「民國配」,我的建議也都被主席打斷,看到被告李文俊跟他們翻臉、拍桌、拉扯,期間我問蔡育輝「是否有上面的公文下來說不得『民國配』」,他跟我說「有」,但是他又拿不出來,我就懷疑少數國民黨團在操弄多數黨團的市議員。事後中央黨部公文日期是12月22日,並記載「不提名議長、副議長,全部交由黨團自行協商」,我想要改革國民黨,所以我支持被告李文俊,但可能同時必須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所以我於111年12月20日中午第三次國民黨黨團會議後,我就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的搭配組合;我在111年12月20日黨團會議後,就很確定地跟被告李文俊說「放心,我一定支持你,讓你當選副議長,讓國民黨取得副議長,所以我會把票投給邱莉莉」等語(原審九卷第22至23、25頁),可見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務會議時,即公開表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並在當日下午即決定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亦將此決定告知被告李文俊之事實。⑵佐以被告李鎮國配偶即被告高玫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

李鎮國經歷111年12月20日被比「7」事件後,雖然他沒有告訴我他的決定,但我感覺被告李鎮國並沒有改變支持被告邱莉莉、李文俊的決定,也沒有因為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的聚會而改變決定等語(原審九卷第69至85頁),益見被告高玫仙亦認知被告李鎮國於1ll年12月21日與被告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等人在被告黃怡萍「○○城堡」會面前,被告李鎮國已形成支持被告邱莉莉(議長)、李文俊(副議長)競選搭配之意向。

⑶另參以被告李文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

團有再開一次會,被告李鎮國舉手發言表示「我覺得很奇怪,為何郭信良還可以回去民進黨,被告邱莉莉也是民進黨,為何可以跟民進黨結合」,還沒講完,林進旺就請被告李鎮國坐下,當時被告李鎮國很生氣,我就很確定被告李鎮國會跟著支持我,我會去找誰跟我搭,他也一定都會配合我;111年11月26日市議員選舉結束,被告李鎮國就支持我去選副議長,我們時常在一起,我跟被告李鎮國說這次我一定要再選副議長,他支持我跟任何人搭配;111年12月21日那天我聽到前一天有人向被告李鎮國比「7」,當天被告黃麗招跟郭再欽也怕被告李鎮國會被威脅,所以我才請被告黃怡萍帶被告李鎮國到被告黃怡萍住處「○○城堡」來安撫一下,怕他被嚇到,不是確認選舉的事情,是怕被告李鎮國被恐嚇,我不知道為何被告李鎮國會被比「7」,因為被告李鎮國支持我,有可能是另一邊叫的;111年12月18、19、20日我有問被告李鎮國,他很確定跟我說會支持我,不過當時我不敢確定,經過被告李鎮國被人比「7」後,我再找被告李鎮國,一見面我就問被告李鎮國「你當天有沒有嚇到,是否會影響到支持我?」被告李鎮國說「不會」,這樣我就非常確定,是經過那次我才很確定被告李鎮國不會變卦,111年12月21日,我們約被告李鎮國夫妻到被告黃怡萍住處,我才確定他經過恐嚇事件後還是願意支持我,並非後來討論到房屋折扣等條件後,被告李鎮國才決定支持我,因為當日我跟被告李鎮國見面後就問他「會不會因為被人比『7』而會怕?」,被告李鎮國說「不會」,當時我就很確定了,當天我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問被告李鎮國有沒有改變,最後沒有改變,後來大家在那邊喝茶、聊天,他們在聊什麼我都沒有心思,就是在想被告李鎮國已經確定了等語(原審七卷第95、100至101、117至119頁),此部分亦與前揭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之供述內容相呼應。

⑷再佐以被告邱莉莉與黃麗招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3分許之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邱莉莉:因為我本來要打給文俊兄(李文俊),看他現在到底用的怎樣?黃麗招:我告訴妳,他確定3個啦。邱莉莉:好,我懂,懂了,謝謝」(偵五卷第2511頁),顯見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被告李文俊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李文俊於111年12月20日知悉上情後,遂將此情告知被告黃麗招,再由被告黃麗招於同日與被告邱莉莉通話聯繫時,向被告邱莉莉表示被告李文俊確定3個(意即被告李文俊、李鎮國與張世賢〈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益證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⑸又據被告黃麗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被告李鎮

國到「○○城堡」後,我們就是談論前一天被告李鎮國被恐嚇的事,我沒有聽到有人問被告李鎮國該事件會不會影響他的投票意願,聊天過程中,被告李鎮國表示他跟被告李文俊是兄弟,他們會相挺;被告李文俊有表示他所說的3票是張世賢、被告李鎮國跟他自己三個人,他們是兄弟,這件事是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前就確定的,21日前被告李文俊就確定被告李鎮國、張世賢會支持他等語(原審七卷第124至153頁),是被告黃麗招稱其於111年12月21日「前」已自被告李文俊方面得知被告李鎮國願意支持被告李文俊競選副議長之資訊等情,亦與被告李文俊及李鎮國之供述內容互相一致。另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1日之前,被告李文俊已經告訴我被告李鎮國一定會支持他,雖然選舉沒有百分之百確定的情形,但從被告李文俊轉述內容,我認為被告李鎮國會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李文俊這一組人,雖然對被告李鎮國我沒有辦法評估,但被告李文俊跟我們合作是有利於他等語(原審七卷第264至309頁),更足認被告郭再欽所述確與被告李文俊、黃麗招及李鎮國之供述內容一致。⑹雖被告高玫仙偵查時之部分供述與被告李鎮國不盡相符,惟

個人投票意志是屬於被告李鎮國內心意向,被告高玫仙不可能完全理解及知悉,被告李鎮國更不見得會全盤透露予被告高玫仙,是被告高玫仙之供述係基於猜測被告李鎮國之意向而不盡相符,自屬當然,此有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高玫仙偵查時表示我被比「7」時,我還沒有確定要投給被告邱莉莉等情,那都是我太太(被告高玫仙)的陳述,很多事情我也不可能跟我太太提到;111年12月20日黨團會議我簽完協議或切結書後,我只有跟被告李文俊說,並沒有跟我太太說、但應該會講到,因為該會議內容不該跟別人透露太多,我不記得有無跟我太太討論正、副議長投票的事情,我不是每件事情都會全盤讓我太太瞭解,但她或多或少會感覺到我堅決支持被告李文俊但可能最後票會投給被告邱莉莉;相關正、副議長選舉的事情我不會全部跟我太太說,但有無說漏嘴我不知道等語(原審九卷第45、53至54、63至64頁)。況被告高玫仙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不清楚被告李文俊有無跟被告李鎮國談過競選連任副議長的事情,被告李鎮國不太會主動跟我談這種事情,但我感覺得出來被告李鎮國有意願支持被告李文俊競選連任副議長,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團會議後,被告李鎮國也沒有跟我表示他的投票意向;111年12月20日被告李鎮國被比「7」後,我感覺他的投票意向沒有改變,我跟被告李鎮國有討論是否要投票給被告邱莉莉,但被告李鎮國沒有直接跟我說最後決定、也沒有告訴我等語(原審九卷第69至70、73、76頁)即明。⑺而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我並未因於111年12月20

日晚上被比「7」的恐嚇事件,而改變我於12月20日下午支持被告邱莉莉、李文俊的決定,111年12月21日被告黃怡萍開車到我服務處表示被告李文俊擔心我被恐嚇的事情,邀請我跟被告高玫仙到她的住處「○○城堡」聚會,我到「○○城堡」後,因為我覺得他們讓我感覺滿溫暖,他們擔心我的安危,所以我先跟被告李文俊表示「文俊哥你放心,我支持你當選副議長,會把票投給邱莉莉的作法我不會改變」;如果我沒有被比「7」,111年12月21日我也不會到「○○城堡」,更不會第一次見到被告郭再欽,也不會知道被告黃麗招支持被告李文俊;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團會議後,我有把確定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搭配的意思告訴被告李文俊,我並非因「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才決定要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我於111年12月21日去「○○城堡」前就已經決定了,我被比「7」後,雖然林阳乙曾到我服務處表示說「不要被民進黨騙」,但我並未改變要支持被告李文俊,即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被告李文俊的態度等語(原審九卷第26至30、38頁)。參以被告李鎮國於偵查亦供稱:111年12月21日我與被告高玫仙一同前往「○○城堡」,我進去後看到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當時我就跟他們確認被告李文俊會不會選上副議長,並且跟被告郭再欽確認如果我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會全部轉給被告李文俊,被告郭再欽有跟我保證,黄麗招、李文俊在旁邊附和說如果被告邱莉莉的票開出來,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我當時就答應被告郭再欽會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的票也會投給被告李文俊等語(偵二卷第604至605頁)。足認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團會議中,已表達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搭配之意,旋於同日晚上遭不明人士以比「7」之方式恐嚇,後林阳乙亦至被告李鎮國服務處關切後,其仍然未改變支持被告李文俊,即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被告李文俊之態度。故被告李鎮國在「○○城堡」見到被告李文俊,第一時間即向被告李文俊表示支持其與被告邱莉莉搭配的意思沒有改變。是以,被告李鎮國縱使經歷遭比「7」恐嚇事件,亦未改變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搭配競選之初衷,顯見其當時投票意向已然明確,被告邱莉莉等人自無對其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必要。

⒉再者,關於公訴意旨所指「A保證」部分:

⑴被告李鎮國於偵查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當晚,我認為被告

郭再欽講的話是在畫大餅,我才要被告李文俊帶我去見黃偉哲,讓黃偉哲當面向我保證,如果我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但後來我一直等不到被告李文俊回覆,我是直接對被告李文俊說,其他民進黨的人我也不會多去接觸等語(偵二卷第619頁)。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因為我怕被告李文俊被騙,導致我也受到傷害,我希望被告李文俊他們可以找市長做保證,保證我們的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他們的副議長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並沒有牽扯到其他不正利益;「A保證」是要保護國民黨、被告李文俊取得副議長,我覺得他們要民國配,至少要有市長出來表示支持,我只是這樣想,「A保證」並不是我要投票給被告邱莉莉的代價等語(原審九卷第28至29、35至36頁)。可知「A保證」應係被告李鎮國單方面向被告李文俊所提出之要求,因此部分非被告郭再欽主動提出或應允保證,被告郭再欽至多僅詢問過黃偉哲,惟黃偉哲表示此屬民進黨團自主事項,故而作罷(詳如後述);況上開「A保證」亦係基於讓被告邱莉莉與李文俊間之民國配正副議長政黨合作模式成功,所提出政治上承諾,藉以取得被告李文俊及李鎮國之信任,此部分應難以評價為賄賂或不正利益。

⑵再據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我跟被告

郭再欽他們在「○○城堡」聚會時,因為我怕被告李文俊被騙,導致我也受到傷害,所以我希望被告郭再欽可以找市長黃偉哲做保證,保證我們的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他們的副議長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這個保證並沒有牽扯到其他不正利益;我是要保護國民黨、被告李文俊取得副議長,我覺得他們要「民國配」,至少要有市長出來表示支持,該保證也不是我要投票給被告邱莉莉的代價;當天我也沒有提出要跟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見面,因為我很想讓國民黨取得一席副議長、也想讓被告李文俊當選副議長,在將來市議員職務上可能會有更多的資源,對國民黨是好事,所以即便市長黃偉哲後來沒有出面保證,我還是投給被告邱莉莉等語(原審九卷第20至67頁),足見被告李鎮國僅有請被告郭再欽聯繫臺南市長黃偉哲出面會晤,並未請被告郭再欽聯繫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出面,已與起訴書所載「A保證」內容不盡相同。被告高玫仙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時,我記得有聽到被告李鎮國對被告郭再欽還是被告李文俊說如果票投被告邱莉莉,要保證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投給被告李文俊,對方則回應會聯絡看看;我確實聽到被告李鎮國說要找黃偉哲保證,但不記得聽過被告李鎮國說也要找被告邱莉莉跟林志展一起保證;當天大家都知道被告李鎮國的議長票會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等語(原審九卷第69至85頁)。而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

這個不是什麼保證,究竟是被告李鎮國講完被告李文俊講、還是被告李文俊講的我忘記了,反正他們的訴求是被告李鎮國怕民進黨反悔,議長投給民進黨以後,怕被告李文俊沒有辦法合作當副議長,所以希望黃偉哲出來做保證,我說「好,我來連絡一下市長」,後來我跟黃偉哲轉達,但他不願意,並回答「這是黨團自主,沒辦法跟他們見面」,何況這也談不上什麼保證,誰能夠做保證,後來雖然沒有保證,但因被告李鎮國跟被告李文俊的關係好,被告李鎮國還是投給被告邱莉莉;關於保證的事,我忘記有無告訴被告林志展跟邱莉莉,但我後來有跟黃偉哲連絡,他拒絕,他說「黨團自主」,我想也是,記名投票都會跑票了,沒有人可以保證;所謂票投給被告李文俊絕對不是個人投給他,一定是黨團決議支持被告李文俊,被告李文俊才會過關,被告李文俊最後沒有選上副議長,是因為他們6、7票沒跑票(民進黨內正國會派系或親正國會派系市議員),所以民進黨黨團在議長選舉完後,大家就覺得不需要被告李文俊他們;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時,我沒有保證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會跟被告李文俊見面,我也保證不了,我只是表示會轉達給黃偉哲,結果黃偉哲不願意、說黨團自主;我記得被告李鎮國有要求黃偉哲與被告李文俊見面,至於有無要求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見面,我真的忘記了等語(原審七卷第264至309頁),亦足見被告郭再欽表示並無所謂「A保證」,其僅向臺南市長黃偉哲轉達是否同意會晤,然黃偉哲表示黨團自主,故無法安排見面,至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二人,則未曾聽聞或轉達請渠等與被告李文俊會面,更顯見與起訴書所指「A保證」之內容界定有所出入。

⑶又據被告李文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A保證」是被告李鎮國

講的,被告李鎮國很早就說會跟著我,他怕我會被別人騙,才要求要保證,他說要民國配的話要有人保證,所以有人說叫黃偉哲出來保證,最後黃偉哲也沒有出來;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時,被告李鎮國表示「如果我們投給邱莉莉,最後民進黨放鴿子要怎麼辦」,因此有人說不然叫黃偉哲出來保證,但最後沒有來等語(原審七卷第90至121頁),足見被告李文俊所謂「A保證」乃託人請黃偉哲出面會晤,純係進行政治合作協商之意,並未特定起訴書所謂「A保證」之內容。再據被告黃麗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時,因為我在忙自己的事,除了被告高玫仙聊天時說要蓋房子的事情,我聽到才回應她以外,其他我就沒有注意聽到其他人在講什麼等語(原審七卷第124至154頁),足見被告黃麗招亦無法確定有起訴書所謂A保證存在。從而,就渠等所聽聞之情節顯然有別,則「A保證」確切內容為何顯然不明,且各該被告所述顯分屬個別不同且獨立事實,彼此並無法互為佐證,是起訴書所謂「A保證」確切內容,既無法明確特定,則「A保證」實際內容之可信性即屬有疑。⒊關於公訴意旨所指「B折扣」部分:

⑴被告李文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在「○○

城堡」聚會時,被告高玫仙提到被告黃怡萍家那麼漂亮,她也想買一間房子,被告郭再欽對此沒有反應,被告黃麗招則表示被告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如果要買房子,他可以幫忙跟建商談打折,請被告郭再欽去喬會比較便宜、會有折扣;大家閒聊時聽到被告李鎮國或高玫仙說以後他們選舉可能不好選,我們跟他們說,我們可以動員很多朋友幫他們輔選,被告郭再欽有講市議員楊中成(台聯)、陳秋萍(民進黨)參加他們黨團運作,就有一些潛力幫他們繼續選,後來聽到被告高玫仙說想買房子,被告黃麗招就表示被告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可請他幫忙介紹、打折,但被告郭再欽沒有反應、高玫仙也沒有反應,我沒有答應被告高玫仙這件事;被告李鎮國表示說要有人出來保證,不知道誰叫黃偉哲出來保證,當下沒有人有任何反應等語(偵二卷第908、925頁、聲羈一卷第32至33頁、原審一卷第173頁)。參以被告黃麗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供稱:111年12月21日,因為我們關心被告李鎮國前一天被恐嚇的事,所以就邀請被告李鎮國、高玫仙夫婦到被告黃怡萍「○○城堡」住處聚會,閒聊過程中被告高玫仙提及李鎮國打算在自己的土地上蓋房子,我就表示之前林阳乙曾帶郭秀珠(前市議員)向臺邦建設買房子有打八折、便宜500萬元,我建議她可找臺邦建設買房子,因為他們的折扣比較多,我又說被告郭再欽買的房子也是臺邦建設的,看能否請被告郭再欽去協調打折,被告郭再欽表示臺邦建設被告邱莉莉比他還熟,我未聽到被告郭再欽表示他可以喬到八折,但我有跟被告李鎮國表示臺邦建設的房子可以打八折;當時有段時間我在講電話,隱約聽到被告李鎮國說要投票支持被告邱莉莉的話、要市長黃偉哲出面保證民進黨市議員會將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這些都是閒聊時聊到的等語(偵二卷第942、953頁、聲羈一卷第42頁、原審七卷第129至131頁)。再佐以被告李鎮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陳稱:111年12月21日在被告黃怡萍「○○城堡」聚會時,我正與被告李文俊聊天,我太太被告高玫仙表示我們還在外面租房子,沒有錢買新房,並說到有一塊地想要自己蓋、還聽到有人說自己蓋不如自己去買,被告郭再欽就說他跟皇龍建設及臺邦建設的建商很熟,他可以拿到八折的價格,但就我所知,在很多市議員及里長選區裡的建案,如果市議員及里長要求打折,都可以打到八折,有些市議員也可能拿到更低的折扣,而以我市議員的身分,本來就可以拿到八折的價格,我想說我自己就講得過,他們講的我都嗤之以鼻、聽聽就算了;我們是閒聊時才說到房子打折的事,並不是在討論要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時講的等語(偵二卷第619、621頁、偵三卷第1099頁、原審九卷第29頁)。故有關「B折扣」,實際上係當時在場人士閒聊之內容,且以被告李鎮國本身具有臺南市議員之身分,依其所述,本可自行向建商要求以八折或更低折扣之價格購買房子,甚難認此部分亦屬被告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之對價。

⑵另據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

堡」閒聊時,當我聽到買房子可以打八折時就想說算了,因為以我市議員的資格本來就可談到八折,而且我聽說很多里長在當地社區買房子有的也可以拿到八折,甚至有些市議員也可能拿到更低的折扣,以我市議員的身分直接跟建商談就可以,他後面講的條件我都很不屑,我也不在意他講的八折,「B折扣」我認為不符合實益,也與我投票給被告邱莉莉沒有關係,也不是我投給被告邱莉莉的代價;我不清楚被告高玫仙提到「頭期款都付不出來了」、被告郭再欽說「頭期款不是問題」這段對話的意義,這只是聊天過程等語(原審九卷第20至67頁),足見被告李鎮國雖聽聞購屋打八折之話題,然對此不以為然,因其知以市議員身分即有能力磋商購屋折扣,顯見所謂「B折扣」實為模糊不特定之內容。再據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閒聊時,突然有人問我跟臺邦建設買房子怎麼樣,我說「我介紹人家去就是打八折」,光是去年我就已經介紹8人去買了,都是打八折;我沒注意是誰提出來的,因為當時已經沒有在討論「民國配」的問題,純粹在閒聊,所以我沒注意聽;那天我去的目的是因為被告李鎮國被拿槍恐嚇,我想去瞭解一下情況,因為我剛經歷88槍案,我認為是政治上操作,我覺得又有人拿槍出來恐嚇,可能牽扯到議長選舉,所以我想瞭解是誰恐嚇、跟我88槍案有無關聯,到現場後他們說沒有拿槍,只是用手比「7」而已,後來就在那邊閒聊,我就想離開了;被告李鎮國本來就支持被告李文俊,不會有人用買房子打折這件事希望被告李鎮國支持「民國配」、也沒有約定買房子的價格,當時他們坐在那邊閒聊,是因為有人說我跟臺邦建設熟悉、我跟臺邦建設買房子有打折,我就回應「對,我介紹去跟臺邦建設買房子的都有打八折」,被告李鎮國買不買房子與我無關,我也不需要補費用給他,買房子這件事也與被告李鎮國投給被告邱莉莉無關等語(原審七卷第264至309頁)。再據被告李文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當時被告高玫仙表示她有一塊30坪的土地想要蓋房子,但一半持分是被告李鎮國哥哥的,我表示只有15坪就不能蓋了,最後談到永康的房子都很貴,不知道誰說建商跟被告郭再欽講可以打折,當下就我所知,我知道當市議員去跟建商談也是會打折,不用叫人去談,所以事後我跟被告李鎮國說「你當議員如果要買房子,就可以去跟他講」;因為當下被告李鎮國已經非常明確表示絕對會支持我,所以買房子打折這件事跟選舉沒有關係,當時是被告黃麗招說被告郭再欽向建商買房子是打八折等語(原審七卷第90至122頁),足見被告李文俊所述市議員本身即有能力磋商房屋交易價格折扣,並非指購屋必定可取得八折折扣,此亦與起訴書所謂「B折扣」內容明顯不同。另佐以被告黃麗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那天我處理我自己的事情時,有停下來聽到他們在講蓋房子的事,我有搭一句話表示「我同事(即前市議員郭秀珠)買臺邦的房子有打折,如果臺邦有在永康那邊蓋房子,是不是就不用蓋房子,可以去買,被告郭再欽也有買臺邦的房子,可以請被告郭再欽幫忙他們問看看臺邦可否打折」,我沒注意被告郭再欽當天有無表示被告李鎮國、高玫仙如果要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房子,可幫忙取得八折折扣,我不知道是否每個市議員買房子都可以打折,我只是聽同事郭秀珠前市議員說她跟臺邦買房子可以打八折等語(原審七卷第124至153頁),則被告黃麗招表示其同事或被告郭再欽有向臺邦建設購屋打折,亦與起訴書所指「B折扣」具體內容有別。從而,被告李文俊、郭再欽、黃麗招等人於111年12月21日在被告黃怡萍「○○城堡」聚會時,所聽聞之相關情節顯然有別,且所述分屬不同內容及個別事實,則所謂「B折扣」具體內容是否即為起訴書所載,並非無疑,其可信性仍有高度合理懷疑之空間存在,自難認起訴書所謂「B折扣」部分成立犯罪。⒋關於公訴意旨所指「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

被告李文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我跟被告郭再欽、黃麗招、黃怡萍、李鎮國及高玫仙等人在「○○城堡」閒聊時,被告李鎮國表示如果沒有順從國民黨,以後也不好選,被告黃麗招則表示被告李鎮國是黃復興黨部,以後會不好拿票,但我們這邊人很多,可動員幫被告李鎮國拉票;被告郭再欽有說永康區民進黨的陳秋萍、台聯黨的楊中成不選了,他們參加民進黨團運作,就有一些潛力幫他們繼續選,假設被告李鎮國沒有黨了,叫被告李鎮國與民進黨團一起運作,被告郭再欽也叫我一起跟民進黨團一起運作,但不是加入民進黨,這樣就可以吸到淺綠的票;後來被告高玫仙及黃麗招又講到介紹建商,但被告郭再欽及高玫仙都沒有反應;後來被告李鎮國提到要黃偉哲出來保證,但當下也是沒有人有任何反應;當時雖然有講到「A保證」、「B折扣」、「C經費」等,但我沒有聽到被告李鎮國四年後競選市議員會贊助經費,也沒有聽到被告黃麗招表示若被告李鎮國將來落選,會補他落選的4年薪資,我不知道有「D薪資給予」;當時有聊到被告李鎮國如果以無黨籍身分選舉,大家的親朋好友會去幫忙拉票,但都沒有聊到假設被告李鎮國四年後落選,會補助他之後四年的薪資、助理費等語(偵二卷第926頁、原審一卷第173至174頁、原審七卷第111、113、120至121頁)。參以被告黃麗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111年12月21日那天,我說如果被告李鎮國跑票遭開除黨籍的話,下一次選舉時,我們會去幫他助選,另外被告郭再欽提到如果被告李鎮國遭開除黨籍,可以加入民進黨,因為民進黨陳秋萍、台聯黨楊中成未來不會選了,民進黨在永康區有好幾席市議員的空間,被告李鎮國可以加入民進黨;我也沒有向被告李鎮國說被告郭再欽表示可以幫忙下次以無黨籍參選的資金,如果落選,也可以支付被告李鎮國未來4年的市議員薪水;我記得閒聊時有聊到說即便被告李鎮國沒有當選市議員,也可以做生意,我沒有聽到贊助選舉經費或支付4年市議員薪水的事,但我有聽到被告郭再欽說會去拉票、站臺等語(偵二卷第944至946頁、聲羈一卷第42頁、原審七卷第13

2、142至143、149頁)。佐以被告黃怡萍於偵查時亦供稱:被告李鎮國和張世賢單純挺被告李文俊而已,沒有什麼好處,被告郭再欽則是承諾被告李鎮國如果下屆以無黨籍參選的話,可獲民進黨支持,至於張世賢沒有要參選了;111年12月21日大家在「○○城堡」聚會時,被告郭再欽說被告李鎮國挺被告邱莉莉會被開除黨籍,以後很難選,且現在代表國民黨越來越難選、代表民進黨比較好選,認為被告李鎮國以後可用無黨籍參選,因為永康區現任市議員楊中成、陳秋萍4年後應該不會選,如以無黨籍選,少了這兩個現任會比較好選;被告郭再欽承諾被告李鎮國如果下屆以無黨籍參選可獲得民進黨支持,他會輔選及幫忙,並請被告李鎮國這4年的選民服務要做好,不過我沒聽到被告郭再欽說要出錢;被告黃麗招也說被告郭再欽他們民進黨會幫忙,我跟被告李文俊也表示會幫忙輔選;我沒有聽到被告郭再欽表示被告李鎮國4年後選市議員,如果是無黨籍身分可以贊助選舉經費,如果落選會補助被告李鎮國夫妻4年的市議員薪水,但我有聽到被告郭再欽說如果被告李鎮國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會幫忙、會支持他,我沒聽到如果落選後怎麼辦的討論;當時被告郭再欽請被告李鎮國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被告李鎮國表示如果支持被告邱莉莉,那民進黨籍市議員的副議長票會投給被告李文俊嗎?但我沒聽到被告郭再欽的答案;聊天過程中,被告高玫仙知道被告李文俊從事營造,所以請教他共有地自地自建的事,被告李文俊回覆共有土地問題很多建議不要蓋,然後又說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房子很貴,買不起,被告郭再欽說他跟皇龍建設及臺邦建設的人有認識,他當時購屋有八折優惠,如果被告李鎮國夫婦有需要,他可以幫忙詢問等語(偵一卷第316至317頁、偵二卷第521、523、525頁、偵三卷第1382至1383、1391至1392頁)。顯見關於「C經費」部分,111年12月21日當時,被告郭再欽、黃麗招等人談話內容係指若被告李鎮國4年後要再選舉,大家建議可以用無黨籍身分,大家可幫忙拉票、助選,而且也可以跟民進黨合作,甚至加入民進黨,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給付選舉經費;至「D薪資給予」部分,就當時在場人士之供述內容相互比對分析,均未提及相關內容。是「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應係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嗣後私下討論之主觀臆測:

⑴被告李鎮國於偵查時先供稱:111年12月21日「○○城堡」聚會

後,被告郭再欽先離開,被告黃麗招跟郭再欽一起下樓,後來被告黃麗招又回來轉達被告郭再欽表示假設我將來以無黨參選,他可幫忙我選舉,如果選不上,他也會「補我4年」,我認為應該是指補4年的市議員薪水,我認為被告郭再欽這樣說,是因為我這次票投被告邱莉莉,導致我下一屆落選,他會補償我無法當選市議員這4年經濟上損失等語(偵三卷第1094至1097頁);嗣於原審審理時改供稱:我認為起訴書有點曲解他們會協助、幫忙的意思,因為選舉前經費贊助、人員支持、拉票等有很多方式,關於「D薪資給予」我聽到的是幫忙,並未聽到補4年薪資的說法,我也不是因為「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才決定要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我去「○○城堡」前就已經決定了;補我4年是事後我跟我太太(被告高玫仙)回家討論的結果,但後來想想他們的意思好像不是補我4年薪資,只有說補你,補有可能是工作介紹或生意連結等;「C經費」指被告郭再欽、黃麗招都有講會幫忙,幫忙有很多種,一種是法定允許的經費贊助、一種是拉票,還有動員等,包含的範圍很大,當天在場人都說下一屆選舉他們會幫忙我;「D薪資給予」是當天被告郭再欽要先離開,被告黃怡萍、黃麗招跟著到後面去,他們上來後,我不確定是被告黃怡萍還是被告黃麗招說「放心,以後選不上會補你」,但我聽聽就算了,我不認為是讓我票投給被告邱莉莉的代價,後來筆錄記載4年薪水,那是我自己的想法;我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團會議後,我很確定跟被告李文俊表示會支持他,讓他當選副議長、讓國民黨取得副議長,所以我會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111年12月21日晚上的聚會,並未影響我投票意向;當日被告黃怡萍或黃麗招說「放心,以後選不上會補你」,我跟被告高玫仙回家後有討論過是什麼意思,我們討論結果是認為有可能是指4年薪水等語(原審九卷第29至30、32、36至3

8、40、66頁),足見被告李鎮國於偵查及審理時之供述已然有所矛盾,且被告李鎮國更明確表明該「D薪資給予」係其與被告高玫仙主觀揣測之結論。

⑵再者,被告高玫仙於偵查亦先供述:111年12月21日那天,被

告郭再欽先離開,我忘記是被告黃怡萍還是被告黃麗招送被告郭再欽下樓,印象中是女的,後來那個人上樓轉述被告郭再欽的話,表示要我跟被告李鎮國先去看房子,如果是皇龍或臺邦的房子,被告郭再欽可幫我們談到八折,又表示如果被告李鎮國4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如果落選也會補助我們4年的市議員薪水,但沒有具體說多少錢,我跟被告李鎮國回家後有討論這件事,但我們都覺得不切實際;當天被告郭再欽離開後,被告黃麗招或黃怡萍有回來轉述被告郭再欽的話「如果你們之後用無黨的身分選,他(郭再欽)可以幫忙,如果沒選上,他(郭再欽)會補給我們」,「幫忙」有可能是指被告郭再欽會幫忙提供政治獻金及相關宣傳禮品、出人出力等需要用到競選經費的事情,也有可能是單純提供人脈義氣相挺,「補」就是補償的意思,我認為這是被告郭再欽想展現誠意,讓我們違背國民黨決定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後,對後續各種影響無後顧之憂的補償,應該是經濟上的補償,後來我跟被告李鎮國回家討論,都認為他們會補被告李鎮國4年的薪水,但也有可能是補我們工作機會,這都是我們猜測的,我認知是被告郭再欽會補我們,但是補什麼東西,也要他說了算,因為他是這麼說的等語(偵三卷第1108至1109、1117至1118、1123至1124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改供稱:111年12月21目在「○○城堡」有人轉述上開被告郭再欽的話,回家後我跟被告李鎮國討論後認為可能是補4年薪水,我們沒有討論到經費問題,薪水問題是我跟我先生回去後自己想的,不是在現場聽到的,現場確實沒有聽到「C經費」或「D薪資給予」,而且所謂「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都是當天閒聊時談到的,我當天就有跟檢察官表示我記錯了,是我跟我先生回家討論後認為是4年薪水,並非有人轉述說是4年薪水等語(原審九卷第72、79、81頁)。

⑶觀諸上開被告李鎮國與高玫仙供述可知,有關閒聊「B折扣」

時,被告郭再欽是否在場、究係被告黃麗招或黃怡萍轉述「C經費」及「D薪資給予」乙節,被告李鎮國與高玫仙二人說法不一,且就「D薪資給予」部分,更係被告李鎮國與高玫仙二人嗣後相互討論後所得之結論,顯屬渠等個人主觀猜測之詞,更非當日在場人士所明白表示之原意,況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彼此間說法反覆、矛盾,其等身分更分屬同案之共同被告,其等討論後之供述顯然無法互為補強;再者,以被告李鎮國4年後競選支持、經費贊助,及落選後支付4年市議員薪資等不確定事項之事,作為賄選條件,顯然不合常理,蓋當日閒聊時,被告李鎮國早已確定會支持民國配,其無論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均確認其早於111年12月21日與被告李文俊、郭再欽、黃麗招等人於被告黃怡萍之「○○城堡」住處會面前,已形成支持被告邱莉莉(議長)、李文俊(副議長)競選搭配之意向,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之事項而影響其之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何對價關係(詳如後述),實難以之為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不利之認定。

⑷再觀諸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起訴書所載是選舉期

間他們會協助、幫忙,我認為有點曲解,因選舉前經費贊助、人員支持、拉票等有很多方式,我沒有印象是誰講「C經費」;被告郭再欽、黃麗招都表示會幫忙,幫忙有很多種,一種是法定允許的經費贊助、一種是拉票,還有動員等,當天在場的人表示下一屆選舉他們會幫忙我,但這並非我要投票給被告邱莉莉的代價;「C經費」及「D薪資給予」,是我跟我太太被告高玫仙離開「○○城堡」後一起討論的想法等語(原審九卷第20至67頁),足見被告李鎮國所稱「幫忙」選舉之說法實為其自身主觀推測之詞,且其聽聞之閒談內容亦不具體特定,與起訴書所謂「C經費」之內容有所歧異。再據被告高玫仙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時被告郭再欽先離開,我忘記是被告黃怡萍還是被告黃麗招送他下去,我記得是一名女性,該名女士後來轉述被告郭再欽的話,表示「4年後如果以無黨選可以幫忙,選不上可以補你(臺語)」,後來我跟被告李鎮國回家後討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們討論的結果認為可能是補4年薪水,我們沒有討論到經費問題;當時在現場我並未聽到「C經費」及「D薪資給予」,被告郭再欽說要幫忙,我理解幫忙是給政治獻金、請人家助選、贊助禮品、幫忙上臺,因為市議員之間互相幫忙、站臺很正常等語(原審九卷第69至85頁),亦徵所謂「幫忙」選舉之說乃被告高玫仙與李鎮國二人之主觀臆測,其等聽聞之閒談內容亦不具體特定。另參以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時,我第一次知道被告李鎮國是國民黨黃復興黨部,聽到下次選舉他會比較累,我就回應「我們會幫忙輔選」,但我沒有聽到如果被告李鎮國選不上要補他薪水這件事,我也沒有講這句話,他們說被告李鎮國選舉時要幫忙輔選,我說「對啊,我們會輔選」,我並沒有講贊助經費,只是他們閒聊有聊到被告李鎮國以後會不好選,我回應說「我們會幫忙輔選」;我沒有聽到「補你4年」或「贊助」等字眼,我離開「○○城堡」時,我也沒有請被告黃麗招代為轉告被告李鎮國任何事等語(原審七卷第265至309頁)。再據被告李文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時,我沒有聽到要補助被告李鎮國4年後選舉市議員經費或「C經費」這件事,當時我是聽到好像有牽扯到我表妹被告黃怡萍相關經費,我當時意思是比方說我當市議員,市議員的經費多少有一定的額度,跟社會局、廉政局、議會補助的經費都有一定,我意思是「市政府的經費」,因為被告李鎮國當一屆市議員要申請經費比較困難,我是在講這個經費,不是在講「C經費」,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經費;我記得當時有說被告李鎮國以後要選舉,我說「如果選舉的話,我表妹(被告黃怡萍)、我、郭再欽、黃麗招這些人,因為我們有很多親戚、朋友都住在永康,都會去幫他拉票、去幫他選舉」等語(原審七卷第90至122頁),足見被告李文俊表示未曾聽聞贊助經費,僅稱未來如被告李鎮國選舉時會幫忙拉票,亦與起訴書所謂「C經費」內容有所出入。而據被告黃麗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1日那天我們閒聊時,被告李鎮國表示下次可能選不上,我們有說會幫他輔選、拉票、站臺,而且那天我因為在忙我自己的事,除了被告高玫仙說蓋房子的事我聽到回應她以外,我並沒有聽到贊助經費的事,但我有聽到被告郭再欽說會去拉票、站臺等語(原審七卷第124至153頁)。從而,被告李文俊、郭再欽、黃麗招等人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閒談時所聽聞情節,顯與起訴書所載「C經費」之內容有別。

⑸又據被告李鎮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

堡」聚會那天,被告郭再欽走之後,被告黃麗招或黃怡萍上來跟我說「放心,如果你選不上會補你」,補我4年是事後我跟我太太被告高玫仙回去討論,好像不是「補我4年」薪資,只有「補你」,「補」有可能是工作介紹、補工作機會或生意連結等,起訴書所載「C經費」及「D薪資給予」,是事後我跟我太太被告高玫仙討論後的想法,我們討論的結果認為可能是4年薪水;我是聽被告黃怡萍或是被告黃麗招轉述「補你」這句話,但我不能確定是否是被告郭再欽的意思;之前在偵查時說「會補你4年議員薪資」這句話,是因為當時我被訊問長達30個小時已經身心俱疲,很多東西不經思索,我想趕快結束偵訊過程,而且我從政以來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思緒可能不夠完善等語(原審九卷第20至67頁),足見被告李鎮國所稱「補你」之說法實為其與被告高玫仙私下討論後所形成之推測之詞,被告李鎮國亦無法明確特定所指稱之具體內容,自難以證明起訴書所謂「D薪資給予」確實存在。又佐以被告高玫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有這段話轉述,我回家後跟被告李鎮國討論是什麼意思,討論結果我們認為可能是補4年薪水,我們沒有討論到經費問題,當天我就跟檢察官說我記錯了,薪水問題是我跟我先生回去自己想的,不是在現場聽到的,現場確實沒有聽到「C經費」及「D薪資給予」,我跟被告李鎮國回家討論「補你」是什麼意思,我們兩人都認為是「補4年的薪水」,我偵訊時當天就有跟檢察官說「檢察官我記錯了,其實是我跟我先生回家討論出來的,覺得是4年的薪水,並不是轉述說是4年的薪水」,檢察官說「妳先生也是跟妳講同樣的話」,我回去想想,認為沒有說就沒有說,所以後來再去地檢署時我就把事實說出來等語(原審九卷第69至85頁),更足見被告高玫仙所稱「補4年薪水」之說法實為其與被告李鎮國私下討論後之主觀臆測之詞,亦無法明確特定所指稱之具體內容,自認難所謂「D薪資給予」確實存在。況參以被告郭再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聊天時,我有講過「李鎮國出來選,我們會幫忙輔選」這句話,但選不上這個事情我完全沒聽到,我也沒有講這句話,我也沒聽到「補你4年」或「贊助」這些事;後來我先離開「○○城堡」,我下樓時沒有注意到被告黃麗招有無下樓,所以我不可能跟她交談,我也沒有請被告黃麗招代為轉告被告李鎮國任何事等語(原審七卷第264至309頁),亦可認所謂「D薪資給予」缺乏真實性及明確性。

⑹又參以被告李文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11年12月21日被告郭

再欽離開「○○城堡」後,我沒有聽到被告黃麗招向被告李鎮國表示被告郭再欽意思是下次以無黨籍參選的資金可以幫忙、如果落選的話也可以支付被告李鎮國4年市議員薪水這件事,也沒有聽到被告黃麗招提到假設被告李鎮國將來競選市議員落選、要補助他市議員的4年薪資,當天沒有人提到假設被告李鎮國4年後選舉落選,會補助被告李鎮國之後4年的薪資、助理費的事情等語(原審七卷第90至122頁),則被告李文俊亦未曾聽聞何人提及補助被告李鎮國4年薪資等說法,益徵所謂「D薪資給予」是否存在,顯然有疑而缺乏真實性。再觀諸被告黃麗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1日那天,當時已經知道被告李鎮國他們都要支持被告李文俊了,被告李文俊也承諾他有3票,所以被告郭再欽離開時,他沒有告訴我什麼,我也沒有再去跟被告李鎮國談這些事、更沒有幫被告郭再欽轉達任何事;後來被告郭再欽離開後,我確實沒有幫被告郭再欽轉告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表示如果被告李鎮國願意投票給被告邱莉莉,4年後被告李鎮國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會贊助競選經費、若被告李鎮國落選會支付4年市議員薪水;當天聚會時,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聽到選不上要補4年薪水這件事等語(原審七卷第124至153頁),亦顯示所謂「D薪資給予」缺乏真實性。從而,被告李文俊、郭再欽、黃麗招等人所聽聞之情節有別且分屬個別獨立事實,彼此無法互為佐證,是所謂「D薪資給予」之可信性仍具有高度合理懷疑之空間,自無從證明此部分成立犯罪。

⒌況就賄選而言,有關行賄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期、支

付比例、資金是否充裕、如何調度運用等,對行賄及收賄者均至關重要,而公訴意旨所指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或需經由第三方決定是否履行、或需取決於4年後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有關行賄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期等等,亦均無任何相關事證可佐,而無從明確認定其內容為何,應僅係朋友間關懷彼此之狀況,並提供解決問題之意見,甚至表達可以提供協助等之客套話語,自難逕認係用以賄選之條件。⒍另據被告李文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因為被告黃麗招

父親過世,所以111年12月24日下午我到被告黃麗招服務處拿白包給被告黃麗招,在那裡我有見到被告李鎮國,有談到25日國民黨要求選前住在議會休息室,被告李鎮國很生氣想去罵那些人,但我說不要去、屆時大家翻臉,所以我們三人都沒有去等語(聲羈一卷第34頁、原審七卷第102至103頁);被告黃麗招於偵查時供述:111年12月24日下午,我跟被告李文俊、李鎮國在我的服務處見面,因為國民黨有訊息出來說要「甲動」,晚上要睡在議會,當時是討論要不要去,被告李鎮國說會參加,被告李文俊、張世賢堅持不參加,被告李鎮國當時表示會堅定支持被告李文俊,照「民國配」計畫投票等語(聲羈一卷第45至46頁)。被告李鎮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則供稱:我於111年12月21日去「○○城堡」前就已經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跟有沒有「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無關,後來因為國民黨下動員令,要求在議長、副議長選舉前一晚去議會開會並住在議會裡面,我於111年12月24日打電話問被告李文俊要不要一起過去跟國民黨溝通,被告李文俊表示說他現在在被告黃麗招服務處,我就過去跟他們見面;111年12月24日我過去被告黃麗招服務處,並不是要談議長、副議長選舉的事情,只是單純要問被告李文俊當天晚上是否要去國民黨團,而且雖然我已經答應會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但我還是想要確認,所以111年12月24日我跟被告高玫仙到被告黃麗招服務處,除跟被告李文俊見面外,也想確認民進黨不會詐欺我,會確實把副議長的票投給被告李文俊,被告李文俊跟黃麗招當時在場,後來被告郭再欽也到場,同案被告林士傑進來看一下就離開,我向被告李文俊表示副議長我絕對投票支持你,而被告郭再欽向我保證沒問題,被告黃麗招也表示放心沒問題,他們會把票投給被告李文俊,那時候我跟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黄麗招及黃怡萍等人確認我的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會把副議長的票投給被告李文俊,他們都說沒問題,當天並未提到任何有關「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的事等語(偵二卷第573至574、603、607至608頁、原審九卷第30、38至39頁)。另被告高玫仙於偵查中亦供稱:111年12月24日前一天,我跟被告李鎮國聽到消息說國民黨決定議長是郭信良、副議長是被告李文俊,我們於24日打電話給被告李文俊要確認消息,後來我們去被告黃麗招服務處跟被告李文俊、黃麗招見面,被告李文俊表示郭信良沒跟他協調,這時候就算郭信良將票給被告李文俊,他也不會再相信郭信良,再加上他答應被告邱莉莉要投給他,他不會反悔,24日晚上林進旺來我們家,我跟林進旺說被告李鎮國覺得被告李文俊是一個很好的兄長,一定要支持他,林進旺就說他知道了等語(偵二卷第692至693頁),顯見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於111年12月24日前往被告黃麗招服務處,與被告郭再欽、李文俊等人見面時,並未提及「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

⒎從而,公訴意旨所指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

「D薪資給予」等條件,或需經由第三方決定是否履行、或需取決於4年後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有關行賄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期等等,亦均無從明確認定其內容為何,且被告李鎮國等人於111年12月24日在被告黃麗招服務處時,彼此間也都沒有提及上開條件,況被告李鎮國早於111年12月20日即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縱使於111年12月20日晚間發生遭人比「7」之恐嚇事件,亦未改變被告李鎮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之態度,顯見被告李鎮國當時的投票意向已然明確,已如前述,顯見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處縱有提及「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內容,自亦與選舉無對價關係。

⒏再者,被告李鎮國既係基於支持被告李文俊參選副議長、並

希望能為國民黨爭取副議長席次之目的,而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以爭取民進黨支持被告李文俊當選副議長,並非基於收受或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動機,並斟酌被告李鎮國早於被告李文俊表達角逐本屆副議長之際,即表態全力支持之意向,被告李鎮國除因與被告李文俊之故舊情誼外,同時亦係為國民黨能取得副議長席次所為之決定,既如前述,則被告李鎮國本無須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等誘因即會支持被告李文俊決定,檢察官以被告李鎮國出身黃復興黨部,若非被告郭再欽等人允諾給予好處,被告李鎮國豈可能甘冒黨紀處分之後果投票給被告邱莉莉等節,顯係片面臆測之詞,亦與卷證資料不符。況所謂:

⑴「A保證」,自政治上結盟之角度觀察,結盟之概念或指誰參

與結盟、參與結盟的共同目標為何、結盟的參與者為達成目標使用的策略為何、達成目標後可獲那些利益、影響聯盟持續的因素有哪些;或指數個個體或團體,協議追求一個相同與明確目標,並投入資源追求這項目標,而且會對結盟目標和獲取目標的手段進行有意識溝通,獲取目標時彼此能共享該項利益;或指為了達到特殊目的,進行政治團體間的合作,本質上是暫時化的,達成目標後聯盟便會瓦解;或指不同目標的個人或團體,因為暫時性或工具性取向而組成聯盟。而本案顯係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及李鎮國等人為達成有利於各方的目標,而結合進行政治合作之協商,縱有討論攸關「A保證」等內容,亦屬於政治結盟範疇,無任何不正利益。蓋「A保證」乃被告李鎮國要求要與臺南市長黃偉哲見面,希望市長允諾若其支持被告邱莉莉競選議長,被告邱莉莉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支持被告李文俊競選副議長,此部分並非賄賂或不正利益,且被告郭再欽於審理中亦證稱其有向黃偉哲轉達此事,然黃偉哲認此乃黨團自治事項,拒絕與被告李文俊見面,惟並未因此而影響被告李文俊及李鎮國之投票意向,足見與賄選與否無涉。

⑵而「B折扣」部分,被告李鎮國、高玫仙、黃麗招等人業已證

稱111年12月21日聚會目的係為釐清被告李鎮國遭人比「7」乙事,且被告李鎮國多次表達不會因此影響其支持被告李文俊之心意,為求被告李文俊能當選副議長,會依循被告李文俊之意,支持被告李文俊支持之議長候選人被告邱莉莉,嗣後渠等於閒聊之際,被告高玫仙提及自地自建等問題後,被告黃麗招始稱被告郭再欽認識相關建商,然被告李鎮國並無購屋之計畫及能力,且以其現任市議員身分,本可取得被告郭再欽所稱之折扣數;況不動產買賣雙方自由磋商房屋交易價格折扣乃符合一般社會常態及經驗法則,縱有討論所謂八折之房屋價格,亦未逸脫市場常情之範圍,難認屬不正利益;且對照相關被告就111年12月21日聚會內容,就「B折扣」所述內容均大致相符,可知該話題係被告高玫仙主動提及,並向被告李文俊詢問共有土地合建之事,且依被告李文俊與李鎮國之關係,被告李文俊亦無必要對被告李鎮國提出任何條件尋求支持,況被告李鎮國係支持被告李文俊而附隨支持被告邱莉莉,以達雙方勝選,並為國民黨實質利益為考量,無關賄選。加以上開閒聊購屋之事,並無特定之地區、建案、房價、坪數等任何實際交易房屋之具體內容,顯見被告等人純係閒聊、非出於賄選之意圖,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亦不認為此即行賄之條件,與選舉亦無任何對價關係,足認「B折扣」條件亦與檢察官所稱之賄選無涉,檢察官以此認定被告等涉犯相關行賄犯行,尚乏實據。

⑶「C經費」部分:依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之相關

被告所述,渠等閒聊時被告李鎮國雖提及其為黃復興黨部成員,為支持被告李文俊而投票給被告邱莉莉確有壓力等語,在場被告等人均認此係被告李鎮國表達其支持被告李文俊之決心,被告郭再欽及黃麗招等人均表示4年後若被告李鎮國參加選舉,會予以支持並幫其拉票、造勢等,並未提及經費,此舉並無不法;況縱有提及贊助經費等情,若為合法之政治獻金,亦非絕對不法,實難謂與本案賄選案件有何關連。⑷「D薪資給予」部分:依在場被告黃麗招、黃怡萍等人所述,

均未提及4年後被告李鎮國若未能選上市議員,要補償被告李鎮國該4年市議員薪資之事,且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二人於審理中業已證稱並無此事,補4年薪資係渠等事後私下自行討論臆測之結果。縱上所述,顯見檢察官所指所謂被告等人有共同以「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向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行賄投票等情,均屬係拼湊臆測之詞,並無實據。

⒐被告邱莉莉、林志展及郭再欽等人協調推舉被告李文俊擔任

副議長,此係渠等為民進黨能取得議長之席位,與時任第3屆副議長之被告李文俊所為之政治協商、合作,況副議長席位顯非被告邱莉莉、林志展及郭再欽等人所能給予,仍需經過民進黨中央及民進黨市議會黨團之同意支持被告李文俊後,再經過法定選舉程序,被告李文俊方能當選副議長。觀諸被告李文俊亦於112年1月3日偵查時陳稱:被告郭再欽答應要讓我當副議長,12月25日議長選舉開票完畢後有休息30分鐘,30分鐘後再開始進行副議長選舉,被告林志展及黃麗招到我副議長辦公室找我,告訴我民進黨團內部郭清華、李偉智都要選副議長,現在擺不平,被告林志展向我表示現在不能讓郭清華、李偉智當選副議長,因為他們二人選上要再請他們辭去副議長一職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告林志展答應我願意先當選,消弭黨內雜音,1個月後他再辭職讓我可以當選副議長等語(偵一卷第235至255頁),其另於112年1月4日偵查時亦陳稱:當時他們答應副議長要給我,張世賢、被告李鎮國很堅持這一點,很怕我被他們騙,後來議長投票結果出來,有30分鐘的協商時間,協商過程中被告林志展說答應人家的事情要做到,但有其他民進黨市議員說我們票夠了,不用給國民黨的人作副議長,之後被告林志展跟黃麗招來找我說答應我的事情無法做到,但先給被告林志展當1個月的副議長等語(偵一卷第279至289頁),而被告林志展確實因為民進黨市議會黨團成員有意見,故仍依原黨團決議當選為本屆副議長,是既然「副議長」之職位,尚需民進黨中央及市議會黨團同意支持被告李文俊,且需再經由法定選舉程序投票,被告李文俊方能當選副議長,是何人擔任「副議長」一職,本非被告邱莉莉、林志展及郭再欽等人所能決定,仍需經法定選舉程序制約及民進黨中央暨市議會黨團監督,顯然被告邱莉莉、林志展及郭再欽等人應允在民進黨黨中央及民進黨市議會黨團同意等前提下,推舉被告李文俊擔任副議長,僅係一種政治協商、合作,自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不正利益」。

⒑承上所述,被告李鎮國係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支持被告

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縱使111年12月20日晚間發生被告李鎮國遭人比「7」恐嚇事件,亦未改變被告李鎮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之態度,顯見被告李鎮國之投票意向已然明確。且綜觀上述,被告郭再欽等人並未為「A保證」,此係被告李鎮國單方面所提出之訴求,被告郭再欽未曾允諾,況縱確有「A保證」,亦屬基於讓被告邱莉莉與李文俊之民國配正副議長政黨合作模式成功,所提出政治上承諾,藉以取得被告李文俊及李鎮國之信任,難認為賄選或不正利益。至「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等,或為閒聊之內容、或非事實,或未經當時在場人士明確表示、或與渠等無關,顯然與議長選舉並無對價關係。故公訴意旨所認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等人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顯與事實不符,而難認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六人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

㈦公訴意旨雖指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惟查:

⒈按所謂「強暴」係指使以有形力或物理力的暴力而言;而所

謂「脅迫」係指以使對方心理產生畏怖(畏懼)為目的,而將加害之事實通知對方的行為(即加害通知、加害的告知,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751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使生恐怖不安之心,迫使被害人就範者而言;而「其他非法方法」,係指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之不法方法而言,並非凡妨害他人競選之行為均成立此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妨害他人競選罪,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為其構成要件。其規範類型與刑法第142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相當。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或對物加以暴力,而間接結果侵害及被害人身體,以抑制其行動自由者;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使生恐怖不安之心,迫使被害人就範者而言;而「其他非法方法」,係指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之不法方法而言,並非凡妨害他人競選之行為均成立此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因此,所謂脅迫,必須行為人客觀上以加害之事實(惡害)告知被害人,即以言詞或舉動等之威嚇要脅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怖不安之心,始足當之,若行為人告知之內容非屬惡害(威嚇要脅),自不得僅以相對人自認有恐怖不安之心,遽認為脅迫之行為。再者,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準此,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亦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4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又不論是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抑或被害人(或告訴人)之供

述,均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必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本件公訴人認證人方一峰指訴其於111年12月22日在西港慶安宮旁遭同案被告林士傑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郭信良」等語,無非係以證人方一峰所述內容為據,然證人方一峰於本案中既為被害人,其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供述,自無法以此等單方面之指訴,即遽認同案被告林士傑確有於111年12月22日在西港區「慶安宮」處,對證人方一峰為上開表示,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方得認定。而依當時在場之被告黃怡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111年12月22日在西港慶安宮旁的車內時,因為當天風很大,而且同案被告林士傑講話很小聲,我只有聽到他跟證人方一峰講一句「蓋自己」等語(他卷第95頁、偵二卷第514、516頁、原審八卷第19、33頁),是被告黃怡萍既未聽到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林士傑對證人方一峰表示:「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郭信良」之內容,自無從以之為證人方一峰所述內容之補強證據。況參酌同案被告林士傑於偵查時亦陳稱:我的車輛到大廟(即西港慶安宮)後,被告黃怡萍下車叫證人方一峰過來,證人方一峰便從後方繞過車子要上車,證人方一峰剛上車時,我就跟證人方一峰講:「議員啊,如果可以的話,就不要投給郭信良」,證人方一峰聽完之後並沒有講話就下車了,後來被告黃怡萍跟證人方一峰去車後方交談;我確實有跟證人方一峰表示請他不要支持郭信良,不能就蓋自己就好等語(他卷第23、98頁),並未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情,亦無法以之為證人方一峰所述內容之補強證據。況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亦改證稱:同案被告林士傑是說不要投給郭信良,不是說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原審八卷第84頁)。準此,依照被告黃怡萍與同案被告林士傑二人上開供述內容暨證人方一峰事後翻異其詞之情,起訴書所載證人方一峰前揭所述內容是否確有其事,自非無疑。

⒊再者,參以被告黃怡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同案

被告林士傑講話很小聲,就是一般語氣等語(他卷第95頁、偵二卷第514頁、原審八卷第18、23頁);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時同案被告林士傑跟我說話是一般語氣、音量等語(原審八卷第85、109頁),顯見足證當日同案被告林士傑跟證人方一峰講話時,是用一般、平和的語氣,並非起訴書所指「兇惡口吻」。而當時同案被告林士傑向證人方一峰表達上開話語時,證人方一峰係坐在該輛廂型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該車滑門亦未關上(偵一卷第218頁),證人方一峰上車時,廂型車司機陳登帷尚在車上,被告黃怡萍隨後即坐上該車副駕駛座,以當時客觀狀況及氛圍,同案被告林士傑跟證人方一峰說話時並未持有或展示兇器、武器,且車門是開啟狀態,證人方一峰隨時可以下車離去,又有第三人在場,況在場之被告黃怡萍與證人方一峰相互熟識等情,並未刻意營造令人(證人方一峰)緊張、受到壓迫或感到畏怖之情境。佐以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同案被告林士傑是以一般語氣跟我說話,我聽他說這些話,並沒有什麼反應,因為我不認識他,只是覺得奇怪他為什麼跟我說這些話,但是不會害怕等語(原審八卷第72至73、85至

87、100、105頁),更足徵同案被告林士傑當日在廂型車內與證人方一峰說話時,證人方一峰並未感到害怕或畏懼,僅因不認識同案被告林士傑,同案被告林士傑卻對其講了上開話語,覺得奇怪而已。再觀諸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111年12月22日被告黃怡萍約我在西港慶安宮旁見面,我到現場時有一臺TOYOTA牌黑色廂型車,車裡面除司機外,還有被告黃怡萍及另一名我不認識的人坐在後座,那個人告訴我「你25號(即正副議長投票日)有兩個選擇,一個是不出席,一個是投自己,不要投給郭信良」,他講話的口氣一般;我在調查局時並沒有講他用比較黑道兄弟的口吻要求我,我不知道筆錄為何這樣記載,我不認識他,他講我就聽而已,當時對方沒有恐嚇我、也沒有拿刀,所以我不會怕,後來他們離開後我沒有報警就去議會並打電話給郭信良,跟他說慶安宮發生的事,我聽郭信良說民進黨會食髓知味,因為我知道4年前謝財旺的事,考慮到妻兒,我是未雨綢繆、防患未然才打算住在議會裡;聽了對方講的話,我也沒有人身安全疑慮,並不會害怕,只是我自己覺得未雨綢繆,而且也沒有怎樣,所以我沒有報案等語(原審八卷第72至73、85至

87、100、105頁)。又證稱:111年12月22日我在西港慶安宮下車後並未回家,而是與太太一起去「海之味」餐廳(位於臺南市安平區)參加餐會後才去議會,進議會前我打電話給郭信良約見面,後來我除了與郭信良見面外,還有跟林燕祝及其他人見面,並不是我報案,是有人建議我報案一下比較好,議會大家叫我去做筆錄,我就去等語(原審八卷第87、89、92、103頁),顯見依證人方一峰所述,同案被告林士傑當時僅單純要求證人方一峰議長票不要投郭信良、或請證人方一峰不要出席投票、或請證人方一峰投票投給自己,並未向證人方一峰表示,若未依其所述進行,將會遭受何種不利之後果,也沒有其他恐嚇言語或行動;亦未以命令方式,強制要求證人方一峰不可以投給郭信良,則同案被告林士傑上開話語,難謂屬惡害之通知。且證人方一峰亦明確表示其對於同案被告林士傑當日談話內容不會感到害怕,其聽完同案被告林士傑上開話語後,內心未生恐懼等情,已如上述,復考量當日證人方一峰在西港慶安宮處下車後,未先至距離步行路程約2分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報案,反與太太先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之「海之味」餐廳聚餐後,再聯絡郭信良、林燕祝等人至臺南市議會內見面,嗣方於他人建議下始向警方說明過程等情,更足見證人方一峰在西港慶安宮旁聽聞同案被告林士傑所述上開話語後,顯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是同案被告林士傑上開言語實難認屬恐嚇之言論或行為。

⒋又經原審勘驗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調查局詢問時之筆

錄內容,其中(原審六卷第20至21頁):播放時間 勘驗內容 28分00秒至28分07秒 調查官:那是車上那個男生說的,那個是誰你不認識? 方一峰:對,不認識。 調查官:那看起來是兄弟嗎? 方一峰:我怎麼知道。 36分09秒至39分55秒 方一峰:我是覺得我不認識他,他怎會跟我說這些,我才會打電話給議長說,這種的他會找我,也有可能會找別人,因為議長的選舉到了。 方一峰:這嘛不算恐嚇齁? 調查官:這我們會判斷。 調查官:那你會不會覺得說最近因為要嘛就是被開88槍,吳通榮(應為吳通龍)又再開一個子彈,你會不會覺得有點害怕? 方一峰:嘿啦,嘿啦。 方一峰:這也不算恐嚇…。 調查官:恐嚇是你本身的感覺,因為如果你感覺到欸?就有可能會成立,這我們還要再蒐證。還要再查下去,你本身覺得不安就不可以了阿…(模糊)有不安的感覺。 方一峰:因為我擔心說議長選舉到了。 調查官:對阿。 方一峰:所以我才會打給議長。 調查官:這件事情,把筆錄做到這裡,就是這個情形,到目前為止,還有沒有甚麼要補充我沒有問到的?針對這件事情。 方一峰:沒有,就這樣而已。

然該次調查局筆錄卻係記載「方一峰:我當下覺得有點不安,因為我不認識這個人,他幹嘛跟我說這種話,而且最近學甲區有88槍擊案及吳通龍議員服務處也有遭槍擊的狀況,所以我認為這跟議長選舉有關,所以我馬上打給郭信良議長說明這件事情,他就馬上請我來報案。…調查官:有無補充意見?方一峰:今日該名男子用比較黑道兄弟的口吻要求我不要支持郭信良等情,其實我感到非常害怕,我甚至要求我的家人今天不要回家睡,讓他們在外面住一晚,我自己也不會回家,我今天晚上要睡在臺南市議會」(他卷第5至7頁),則調查局筆錄之記載顯然與當時證人方一峰證述之情節內容有所出入,甚且扭曲證人方一峰證述之原意,是應以原審勘驗之筆錄為準。而依原審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證人方一峰並不認識同案被告林士傑,且未表示是否知悉同案被告林士傑是黑道人士,更一再表示是因為議長選舉到了,所以才會打電話給議長郭信良,聽從郭信良等人之建議下才向警方說明過程,非因其內心感到害怕而報案,是難認證人方一峰有何遭受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威脅、恐嚇致生畏佈之心而有妨害其自由行使法定上之政治選舉權之情,則同案被告林士傑對證人方一峰所述內容,客觀上尚不構成強暴脅迫或非法之方法。又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在市調處我一直說我不會怕,我說我不會怕怎麼算恐嚇,他也沒有很兇惡等語明確。則綜合同案被告林士傑、被告黃怡萍、證人方一峰等人所述,同案被告林士傑上開言詞,口氣僅為一般說話語氣,且無任何強暴脅迫之情形,僅傳達其希望證人方一峰不要投郭信良而已,亦未表明如不遂其意之後果等惡害通知,自難構成刑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之罪責。

⒌另佐以被告郭再欽於偵查時陳稱:111年12月22日我聽聞國民

黨籍市議員林燕祝在市議會問被告黃怡萍「1千萬投自己,2千萬投指定的人」,我想怎麼又在傳這個訊息,所以我請被告黃麗招約被告黃怡萍到被告黃怡萍家想問清楚,並由同案被告林士傑陪我一起過去,車上有我、同案被告林士傑、我的隨扈及司機四人,到了被告黃怡萍家後,被告黃怡萍告訴我除了林燕祝外,她還聽到林昱仲(綽號「肉粽」、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宜瑾之弟)也在外面傳「『1千萬投自己,2千萬投指定的人』,這條件是被告郭再欽向證人方一峰提出的」,所以我請被告黃怡萍去找證人方一峰幫我問清楚,而被告黃怡萍本身也想問個清楚,同案被告林士傑當下主動表示要載被告黃怡萍去找證人方一峰;當時被告黃麗招也有跟我說「1千萬投自己」這件事等語(偵一卷第5至50頁、偵四卷第2115至2122頁),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天被告黃麗招表示被告黃怡萍在議會聽說證人方一峰說「投自己給1千萬,投邱莉莉給2千萬元」,所以我就臨時起意要去問被告黃怡萍是誰講的;我不是代表被告林志展去的,事前沒有請示被告林志展,我沒有要求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去找證人方一峰,被告林志展也沒有指示我請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去找證人方一峰,事後我沒有跟被告林志展說過,後來新聞就有報導了,就我所知,新聞報導前被告林志展對這件事一無所知等語(原審八卷第209至210頁)。參以被告黃怡萍於偵查時陳稱:11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黃麗招打電話給我表示被告郭再欽要來我家問我早上證人方一峰提到的事,因為當日我跟被告黃麗招有約,所以被告黃麗招本來就會來我家,後來被告郭再欽、同案被告林士傑一同到我家後,被告郭再欽很生氣的說,是誰說他打電話給被告楊志強要證人方一峰投給自己,我回覆是證人方一峰說是被告楊志強講的,被告郭再欽說他問過被告楊志強,被告楊志強說他沒有跟證人方一峰說這種事情,然後被告郭再欽又當場打電話給被告楊志強,被告郭再欽在電話中跟被告楊志強說「我問你,我什麼時候叫你去叫證人方一峰投給自己」,被告楊志強說「沒有啊,就是我們(自己)在電話中對話」,被告郭再欽掛完電話說「你看,楊志強說他沒有跟證人方一峰講投自己1千萬這種話,為何證人方一峰會對外說我打電話給楊志強,叫楊志強去跟證人方一峰說投自己」,被告郭再欽提議要去找證人方一峰講清楚,因為我本來就跟證人方一峰熟識,被告郭再欽就請我聯繫證人方一峰,並要同案被告林士傑跟我一起去找證人方一峰,等我、同案被告林士傑在西港慶安宮跟證人方一峰見完面回來後,我看到被告黃麗招、郭再欽在我家車庫等同案被告林士傑,被告郭再欽上了同案被告林士傑的車離開,被告黃麗招也開自己的車子離開等語(偵一卷第293至325頁、偵二卷第509至541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11年12月22目是我聯繫證人方一峰約在西港慶安宮碰面,當天我與同案被告林士傑一起前往,我打算問證人方一峰為何林燕祝在議會時說人家講我有拿什麼東西給他,我認為同案被告林士傑是打算釐清被告楊志強的事等語(原審八卷第17至39頁)。再被告黃麗招於偵查時則陳稱:111年12月22日被告黃怡萍邀請我去她家吃湯圓聊天,我有打電話問被告郭再欽要不要一起去,當日下午我到被告黃怡萍住家後,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都在,被告郭再欽播放他與被告楊志強的對話錄音,因為證人方一峰在外面亂講被告郭再欽透過被告楊志強向證人方一峰比「1」暗示議長選舉投自己可以拿到1千萬、比「2」暗示投被告邱莉莉可以拿到2千萬,被告郭再欽當場打電話質問被告楊志強有無此事,並將該通電話錄音播給我們聽,後來被告郭再欽叫他的司機載被告黃怡萍及同案被告林士傑一起去找證人方一峰問清楚,我待到被告黃怡萍及同案被告林士傑回來後離開等語(偵四卷第1885至1900頁)。對照同案被告林士傑於偵查時供稱:111年12月22日我載被告郭再欽至被告黃怡萍「○○城堡」住處,被告郭再欽打電話質問林昱仲有關國民黨黨團在議會傳言「蓋自己1千、蓋對方2千」的傳聞,期間被告郭再欽拿出他與被告楊志強的對話錄音表示沒有外傳的「蓋自己1千、蓋對方2千」這件事,後來聽說是證人方一峰傳的,我提議直接去找證人方一峰問清楚,被告郭再欽沒有拒絕,被告黃怡萍表示她可以聯繫證人方一峰,我就載被告黃怡萍去找證人方一峰等語(偵二卷第867至885頁),顯見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2日與同案被告林士傑前往西港慶安宮與證人方一峰見面之目的,係為釐清被告郭再欽並未要求被告楊志強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及所謂「投自己1千萬,投邱莉莉2千萬」等相關傳聞,臨時決定由被告黃怡萍及同案被告林士傑前往詢問證人方一峰,被告郭再欽並未授意及要求同案被告林士傑對證人方一峰表示相關議長選舉投票情事。是以,同案被告林士傑偕同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2日至西港慶安宮與證人方一峰見面,只是被告郭再欽臨時起意,單純要求被告黃怡萍向證人方一峰講清楚,且被告郭再欽並未授意同案被告林士傑要對證人方一峰為任何意思表示。況本案事發當時,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均未在場,同案被告林士傑於111年12月22日在西港慶安宮所為,顯然與渠等毫無關係。

⒍綜上各節,斟酌證人方一峰證述情節前後矛盾並與客觀跡證

相左,再參以證人方一峰調查局筆錄之記載亦顯與證人方一峰之實際證述內容有所差異等一切情狀,其證詞之可信性顯非無疑,其所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自仍屬有疑。況此部分除證人方一峰片面之單方證述外,別無任何積極客觀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等人確有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之犯行,渠等間於何時、何地、如何為犯意之聯絡等證據資料,綜觀卷內全部卷證資料,均付之闕如;而證人方一峰之證詞既有上開明顯不可信之處,是不能僅憑證人方一峰之單一指述,即遽為不利被告邱莉莉等人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就①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楊志強四人共同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之犯行;②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六人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之犯行;③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之犯行;④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而涉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之犯行,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及綜觀全部卷證資料,均尚未證明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實不足為被告邱莉莉等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足以形成被告邱莉莉等人有罪之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邱莉莉等人犯罪,依法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七、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確有上開犯行,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原審認本件系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或係被告郭再欽與被告林

志展於閒聊時討論情資、或是促請被告邱莉莉多去拜訪候選人以示誠意、或內容並未提及要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式進行賄選,而認與犯罪事實無涉。惟查:

⑴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於111年9月28日19時33分之通話譯文(

原審判決編號27之通訊監察譯文)經原審勘驗後確認之內容即可佐證,當時被告郭再欽向被告邱莉莉陳稱:當然我還在努力啦,這個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加分等語,從而,若非涉及金錢,何需「金主」?且亦足認被告郭再欽與邱莉莉斯時早已著眼於議長選舉而開始謀劃、佈局,又此通聯譯文經提示並詢問被告郭再欽,其亦無法合理解釋雙方討論選舉時為何突然提及「金主」。再者,雙方討論重點既然是選舉之關鍵票,被告郭再欽又強調1票1票來用,綜合上下文以觀,自是在討論選舉行賄之事。再參酌雙方於111年10月1日16時29分之通話譯文(即原審判決編號35之通訊監察譯文)經原審勘驗後確認之內容,被告郭再欽向被告邱莉莉陳稱:他說什麼他花3000,我看我們籌備上億的…等語,由此前後兩段通聯內容,更足佐證兩人有籌款行賄之共識。原審僅以雙方通話時間,被告邱莉莉等人尚未當選第4屆市議員,亦未經民進黨提名為議長候選人,若被告邱莉莉等人要討論第4屆議長選舉事宜,當須待111年11月26日第4屆市議員選舉結果之後等情,即遽認渠等之談話內容實屬閒聊階段,惟政治選舉影響勝敗之因素繁雜,當選席次及名單僅係其中一個因素,有心謀略之人自會提前規劃、佈局,運籌多套因應方案,豈會待時日接近後才起步經營、謀劃,此為民主社會之普遍經驗,尤其111年11月26日距離該屆議長選舉日即111年12月25日僅剩不足一個月,原審認應待此時被告邱莉莉等人才會討論議長選舉事宜,恐有不食人間煙火之憾。

⑵被告林志展與郭再欽於111年12月6日13時許之通話譯文(即

原審判決編號12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雙方先討論外界傳聞被告李文俊被圈走及有人拿1億5處理15個市議員等傳聞消息,此時被告郭再欽即向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的時間,我已經無能為力了啊,不能人家都圈走了,我再去圈,我哪有辦法,而且到時候所付出的代價就不同了」,顯見被告林志展與郭再欽一同為被告邱莉莉謀劃拓展黨外選票,而討論到外界賄選傳聞不斷、被告李文俊被「圈」走時,被告郭再欽表示等被告林志展「下指令」…不能人家都「圈」走了,我再去「圈」,我哪有辦法等語,綜合前後語句文意,自是在討論選舉行賄之事,被告郭再欽表示也必須以行賄方式,且要及早進行,就等被告林志展的指示,足證被告郭再欽及林志展就本件之行賄確有犯意聯絡。原審卻忽視前後語句文意應綜合審酌,將該對話意涵以證人郭再欽於審理時之證述而為有利被告郭再欽之認定,曲解成係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要盡快確認是否願以退讓副議長職位,做為政黨協商之方向及促請被告林志展及邱莉莉有空要多去拜訪候選人以示誠意等情,此不僅不符合上揭對話內容之文義解釋,亦有上開所述循環論證之謬誤,更與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於111年9月27日20時16分許之通話譯文(即原審判決編號26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被告邱莉莉向被告郭再欽陳稱:我說我傢伙都賣掉,要跟他(郭信良)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我跟阿展(林志展)說我們有共同的目標…如果真的有機會可以把黑面推倒,也要犧牲副的…阿展說他在所不惜,他會犧牲啦等語所顯現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早已決定讓出副議長職位以謀求擊敗郭信良等情相矛盾。再者,由被告邱莉莉於112年1月3日回答調查官所詢問之問題「郭再欽有無出面拉攏方一峰支持妳?」,被告邱莉莉回答「郭再欽曾告知我,被告李文俊曾承諾他,他可以拉到6票國民黨市議員的支持,裡面就包含方一峰」(偵七卷第22-23頁),及參以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25日11時15分許電聯被告郭再欽,因議長選舉投票結果出乎意料之外,而要求被告郭再欽去安撫被告黃麗招等情,均足認被告郭再欽為被告邱莉莉操盤運作議長選舉期間,與被告邱莉莉聯繫頻繁,自會將其選舉謀劃與被告邱莉莉討論及告知運作成效,顯見被告邱莉莉對被告郭再欽在外與被告李文俊、黃麗招及李鎮國等人進行協商及條件交換、行求證人方一峰等事均知之甚詳。且選舉行收賄之事,其性質本即屬密室犯罪,而被告邱莉莉等人亦非毫無社會歷練、見識淺陋之人,又豈會在電話通聯中談論、提及賄選之情節,原審未能審究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及當時被告邱莉莉等人謀議、商討面對「副議長補選」及將來「正副議長選舉」局勢之對策等時空背景,逕以相關通聯譯文是被告郭再欽等人之「閒聊」視之,原審此部分之認定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違背。

⒉就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楊志強四人是否共同對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⑴由從動機而論,證人方一峰與被告楊志強之交情應屬不錯,

否則被告楊志強豈會特別邀約並設宴為證人方一峰慶祝當選市議員,從而,證人方一峰也當然沒有誣指被告楊志強行求賄賂之理,再者,被告楊志強是從商之人,其會介入選舉而向證人方一峰行求之原因,無非是應被告郭再欽之請求,否則其都已向被告郭再欽表示外界看好郭信良之情形,又何必攪和此屆議長選舉,而被告楊志強之所以回應被告郭再欽之請求,被告楊志強也自承被告郭再欽確實有協助被告楊志強處理公司車輛導致麻豆區道路毀損及光電土地回填等糾紛之事,所以對被告楊志強而言,自覺有欠被告郭再欽人情,也是情理之常。

⑵次從時序發展而言,①於111年12月14日20時31分,被告楊志

強與被告郭再欽聯繫,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楊志強提及「幫忙摘一二個議員」等語。②被告楊志強於111年12月14日20時37分許,即與被告郭再欽通話後大約6分鐘,就以拍攝方式偷拍證人方一峰之影片並以LINE傳送給被告郭再欽。③於111年12月14日21時22分,由○○公司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被告楊志強向證人方一峰招手後共同離開畫面,於同日21時30分再與證人方一峰共同返回畫面。④於111年12月15日及同年月16日,證人方一峰至時任副議長之被告李文俊辦公室質問被告李文俊「為何有人要對方一峰行賄」等語。⑤於111年12月20日在國民黨黨團會議中,證人方一峰當場表示有人(被告楊志強)詢問他,議長票投自己可以拿1000萬元等情。而證人方一峰則在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審理中交互詰問時屢屢證述被告楊志強確有向其表示議長選舉票投自己之事,被告李文俊亦於偵查中證述方一峰確實有來找他質問過該事,證人李中岑及蔡育輝於偵查中也證述證人方一峰確有於國民黨黨團會議時作上開陳述,亦即整個過程時序緊接,事件發展脈絡與被告郭再欽及楊志強之動機契合,實可認被告楊志強確有向證人方一峰表示議長選舉時投票予自己等情。雖然證人方一峰在審理時翻異前詞,表示僅向調查官或檢察官表示被告楊志強有請其票投自己,但沒有提到錢等語,而原審亦於勘驗部分證人方一峰之偵訊錄影光碟後,以證人方一峰係因檢察官多次詢問後,才勉強依循檢察官說法,含糊表示,進而僅以113年1月24日所勘驗證人方一峰之偵訊筆錄為準。惟有關錢的部分,事實上原審僅勘驗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月3日及同年月4日之偵訊筆錄之部分內容,而未全部勘驗,然證人方一峰曾於112年1月3日偵訊時結證稱「我在黨團說給大家聽,說有人要拿錢給我叫我投自己,我覺得文俊有可能被騙」等語,此段檢察官是詢問證人方一峰為何認為電話是郭再欽打給被告楊志強之問題,並未質問金錢部分,反而是證人方一峰主動陳述上開語句,甚且證人方一峰早於111年12月23日經檢察官訊問時即具結後證稱:「(問:被告楊志強向你說什麼?)被告楊志強說朋友在拜託,請我將這次議長選舉中投給自己、並且會給我錢,但我當時立即告知被告楊志強不要跟我說這些,我還要做人」等語,亦即證人方一峰不僅只有在原審勘驗之筆錄中談論到有無提及金錢之事,在其他偵查階段亦有結證陳明,甚且於檢察官詢問其他問題時,亦主動提及「我在黨團說給大家聽,說有人要拿錢給我叫我投自己」等語,但原審卻只以上開勘驗之部分之偵訊內容為據,其他證言置若罔聞,反認證人方一峰未向檢調表示被告楊志強曾應允給予金錢之陳述,顯有疏誤。

⑶再從通聯內容而言,由譯文中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楊志強表示

「摘一、兩個議員」等語,被告郭再欽交代後,被告楊志強應如何摘取?靠「友誼」關係即有效摘取嗎?國民黨此次以黨紀開除黨籍作為對跑票市議員之處分,單純「友誼」即可換取「跑票」嗎?再者,證人方一峰亦表示與郭信良較為友好,在遭恐嚇時也是先電聯郭信良聽取意見,此也是身為臺南市議會無黨聯盟顧問之被告楊志強所知悉,則被告楊志強會天真地期待一句「若無困難就蓋自己」即可說服證人方一峰棄郭信良而改支持被告邱莉莉?略有社會歷練之人均知曉,本件顯然必須以一定對價(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才可能使市議員在議長選舉中接受投自己、投廢票或改投被告邱莉莉,又若只係玩笑話,被告郭再欽何須提醒「這最重要了」,被告楊志強為生意人,亦為臺南市議會無黨聯盟顧問,遊走於各個市議員間,取得議長選舉資訊以及買票價碼乃屬易事,是被告郭再欽請求被告楊志強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其意已不言而喻。雖被告楊志強辯稱當時眾人已酒醉,惟由通聯譯文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楊志強並無喝醉酒而講話前後不一之情,故被告郭再欽請託被告楊志強向被告楊志強所熟識可接觸之市議員,行求賄賂犯意乃屬合理存在,二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⑷雖然通訊監察譯文中未提及被告楊志強須對特定市議員行求

賄賂,但被告郭再欽顯然無法接觸或非可接觸全部市議員,故被告郭再欽的目的是透過具無黨籍聯盟顧問身分之被告楊志強去接觸、聯繫被告郭再欽所無法觸及或不方便觸及之市議員而行求,使被告邱莉莉競選議長時獲得勝選所需之票數,而被告楊志強與誰聚會,其趁聚會時向何市議員行求,被告郭再欽事前無須知悉,僅需被告楊志強協助多爭取市議員票數即足,對於任何一個被告楊志強可行求之市議員,對被告郭再欽等人都是有利的,是縱然被告郭再欽無法事先知悉被告楊志強與證人方一峰聚餐,但被告楊志強向證人方一峰行求之事,實未逸脫渠等之「摘一、兩個議員」犯意聯絡範圍。⒊就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與黃怡萍

等人是否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是否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⑴被告李鎮國是否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支持被告李文俊與

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被告李文俊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①原審以被告李鎮國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證述而認定被告李

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務會議時,即已「公開表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並在當日下午即決定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亦將此決定「很確定地」告知被告李文俊等情。惟原審所認定被告李鎮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被告邱莉莉合作之「公開表態」,依證人李鎮國之證述內容,似僅是「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召開國民黨第三次黨團會議時,李鎮國於會中直言『投給郭信良跟投給邱莉莉一樣意思』」,惟此是否可以逕自解讀為被告李鎮國已公開表態支持被告邱莉莉,似仍有酙酌餘地;且果若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黨團會議後向被告李文俊「很確定地」表達會把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何以被告李文俊於偵訊及原審庭訊時均供稱:12月21日以前我可以掌握2票,我跟張世賢,被告李鎮國說副議長會支持我,議長他還要考慮,21日見到被告李鎮國,我才確定他會支持我等語。

亦即被告李文俊是在111年12月21日眾人在○○城堡聚會後,才真正確認被告李鎮國會票投被告邱莉莉,惟原審僅採被告李鎮國等人在審理中之證述,忽略被告等人於偵查時之證述已與審理中有所歧異,以及被告李鎮國自身亦涉及收賄刑責,言必趨吉避凶乃為人性,即遽認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務會議時,已公開表態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實為速斷。

②雖被告李鎮國在原審交互詰問時證稱:在111年12月20日黨團

會議之後即決定議長票要投給被告邱莉莉等語,惟此證述不僅與其自己在偵查中結證所述不符,更與向被告李鎮國接洽拉票之被告李文俊證稱相歧異,已如上所述,更有甚者,依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現場之其餘被告李文俊、黃麗招、郭再欽、黃怡萍等人所證述,被告李鎮國當日確實有表達其身為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副主委,要違反黨意議長票投民進黨之被告邱莉莉確有困難,失去國民黨支持4年後恐難再競選連任市議員等語,果若被告李鎮國在111年12月20日既然已決定議長票支持被告邱莉莉,其又何需在○○城堡內聚會時向眾人表達違反黨意議長票投民進黨之被告邱莉莉確有困難之意,是綜合上開眾人之證述,是應可認被告李鎮國確實係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後才決定議長票支持被告邱莉莉。原審未細究被告李鎮國當日在○○城堡內確實有向眾人表達其身為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副主委,要違反黨意議長票投民進黨之被告邱莉莉確有困難,失去國民黨支持4年後恐難再競選連任市議員等語之背後考量,認事容有疏漏。⑵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後承諾支持並票投

被告邱莉莉,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具有關聯性:

①依被告林志展與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6日13時許之通話譯

文(即原審判決編號12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反正你就控制15席就沒問題了,這我們的算法我們有18席…等語,顯見被告郭再欽為全盤掌握議長選舉局勢,自然有在精算所得掌控之議長選票票數,而依被告李文俊在112年3月2日原審法官庭訊時供稱:本屆臺南市議會席次共57席,民進黨28席、無黨12席、國民黨15席、基進黨1席、台聯黨1席,當選議長之門檻為29席,因傳聞民進黨6席正國會市議員將會跑票,而無黨會有2票、基進黨有1票、台聯黨有1票會支持民進黨,正負相加合計26席,所以被告邱莉莉等人必須再找3席才能過半等語,復參以被告李文俊表示可提供其、張世賢與被告李鎮國合計3票,正符合被告邱莉莉、郭再欽等人之需求,且因為剛好合計是29票,故被告李鎮國的那一票將是最關鍵的第29票,此亦有被告李鎮國於審理時證述其認為雙方人馬都在找他,他是關鍵票等語可佐,則被告郭再欽既有在精算所得掌握之票數,自然對被告李鎮國是關鍵票理當了然於胸,此由被告郭再欽在議長選舉投票日前競爭白熱化之重要時刻,親自出席111年12月21日○○城堡聚會及同年12月24日議長選舉投票前一日前往被告黃麗招服務處兩次與被告李鎮國會面,對被告李鎮國之重視均已不證自明;又依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於111年9月28日19時33分許之通話之內容中,被告郭再欽向被告邱莉莉陳稱:當然我還在努力啦,這個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等語,亦與議長選舉前之情勢相符。再者,「民國配」之策略已因國民黨於112年12月20日召開第三次黨團會議中決議禁止「民國配」時破局,在接近112年12月25日議長選舉投票日不到幾日的112年12月21日,當時議長選舉情勢自然對被告郭再欽等人而言已是相當急迫,被告郭再欽等人自是無論如何都必須使被告李鎮國這一票承諾投給被告邱莉莉,從而始會在○○城堡聚會中出現起訴犯罪事實所載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而對照被告李鎮國當時向眾人陳述之身為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副主委,要違反黨意議長票投民進黨之被告邱莉莉確有困難,失去國民黨支持4年後恐難再競選連任市議員等語之憂慮,順勢而下,被告郭再欽等人當場才會提及A保證(即讓被告李鎮國相信可讓國民黨取得一席副議長席次,其雖違反黨意,但戴罪立功,甚可鹹魚翻身成為國民黨的功臣英雄)、B折扣(即以優惠購屋條件加強被告李鎮國之意願)、C經費(即讓被告李鎮國相信縱然失去國民黨奧援,被告郭再欽等人仍會支助資源讓其力拚下屆市議員選舉)及D薪資給予(使被告李鎮國相信下屆縱然落選,仍可無後顧之憂),兩者環環相扣,蓋若被告李鎮國當時未向眾人陳述其上開身為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副主委,要違反黨意議長票投民進黨之被告邱莉莉確有困難,失去國民黨支持4年後恐難再競選連任市議員等憂慮,其又既已明確表達支持被告邱莉莉競選議長,在場眾人又何需提及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從而,被告李鎮國當日承諾支持並票投被告邱莉莉,其意向之改變,自與上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具有關聯性。

②退步言之,縱認被告李鎮國確實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黨團

會議後即已確定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被告李文俊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規定目的即為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其選舉自由意志,核其性質,要屬「抽象危險犯」之規範,其犯罪成立與否,當不待現實危害之發生,法院應詳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且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苟認為行為人所為對選舉人秘密投票暨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危險者,即可認為犯罪,尚非以該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亦或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其判斷標準,是縱投票人(即選民)原有要票選某候選人之意願,而行為人仍對該投票人(即選民)交付錢財或不正利益,交付者應仍屬構成賄選。原審審理時證人鄒清風、蘇榮豐、陳萬龍、謝振參、曾新福、郭玉保雖陳稱:與莊啟旺關係良好,本來就支持莊啟旺,投他票與吃飯無關等語,惟既已請投票人即選民吃飯,依前所述,即已構成賄選,與投票人即選民之原投票意願無關,是證人鄒清風、蘇榮豐、陳萬龍、謝振參、曾新福、郭玉保之前述證詞仍不能為有利被告陳志平、李榮瑞之證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81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郭再欽等人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內聚會時向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許以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使被告李鎮國原已決意要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仍無礙行賄罪責之成立,蓋苟若受賄者只要堅稱其早已決意支持某候選人,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均未動搖其投票意向,即可使其與行賄者脫免渠等因實行行收賄犯行所應負之罪責,此無異架空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更使民主國家正當選舉程序崩解,致透過正當選舉程序為國舉才、選賢與能之目的落空。

⑶關於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

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

予等條件,係檢察官起訴被告郭再欽等人涉犯賄選之重要事項,於偵查期間自會就此條件多方多次向被告李鎮國等人確認,此亦致本件被告李鎮國等人之相關詢訊問筆錄甚多,惟細究原審判決所為之上開認定,大部分是逕採擇被告等人於審理時之部分證述內容以為採認基礎,對被告等人於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或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與原審所採渠等於審理時部分陳述內容有所矛盾或不一致之處(茲整理被告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之偵查時陳述與原審所採認之審理中陳述如附件一之對照表所示),均避而不談,亦未交待不採認被告等人於偵查時供述或證述內容之理由,自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當然違背法令。

②就有關A保證之內容,依被告郭再欽等人所述,渠等是為求被

告邱莉莉得以當選議長,惟因顧慮民進黨正國會市議員跑票可能,須被告李文俊、李鎮國及第三人張世賢等3位市議員的支持,而被告李鎮國同意議長選舉支持被告邱莉莉之同時,也是希望為國民黨爭取一席副議長,故而要求副議長選舉中民進黨市議員須支持被告李文俊順利當選副議長,此為被告郭再欽等人及被告李鎮國等人雙方不爭執之事項,基此,為滿足雙方上開需求,亦即被告李鎮國就議長票部分要票投被告邱莉莉,而民進黨市議員在副議長選舉中要票投被告李文俊,再審酌屬國民黨籍之被告李鎮國與屬民進黨籍之被告郭再欽等人平時並無深交或信賴基礎,則被告李鎮國要求須有臺南政壇中具份量之人士來承諾民進黨市議員在副議長選舉中會票投被告李文俊,進而達到約束民進黨市議員遵守該承諾之效果,自屬情理之常,故被告李鎮國所要求之保證,內容自是須找臺南市長黃偉哲及競選臺南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來承諾,保證民進黨市議員在副議長選舉中會票投被告李文俊。然原審在擷取被告李鎮國、高玫仙、郭再欽、李文俊及黃麗招等人於審理中之部分證述內容後,逕認A保證之確切內容無法明確特定,此認定實不僅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違,且讓人難以理解。再者,原審認「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二人,未曾聽聞或轉達請渠等與被告李文俊會面,更顯見與起訴書所指『A保證』之內容界定有所出入」。惟有關A保證之部分,涉及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手中之副議長選票投票意向,被告郭再欽豈有不向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回報及徵詢意見,再參以正副議長投票前被告郭再欽、邱莉莉及林志展頻繁聯繫,目的均是在計算議長選舉中之可掌握票數,則被告郭再欽在回報被告李鎮國要求保證之條件時,亦理應會回報承諾被告李鎮國之所有條件,以說服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其可掌控被告李鎮國這一票之緣由,並期被告邱莉莉及林志展能將副議長票投予被告李文俊以踐行雙方約定;更有甚者,參以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25日11時15分許電聯被告郭再欽,因議長選舉投票結果民進黨正國會市議員均未跑票而與原預期情事不符,致民進黨市議員認為己方陣營之票數已足當選副議長而不須再與被告李文俊、李鎮國等人合作,故在副議長選舉中不願投票支持國民黨籍之被告李文俊,被告邱莉莉始會電聯被告郭再欽要求被告郭再欽去安撫被告黃麗招等情,均在在足以證明被告郭再欽確實有將111年12月21日眾人在○○城堡聚會情形告知被告邱莉莉,是原審所為之認定實與卷證悖離。

③就有關B折扣之內容,在○○城堡中聚會之眾人皆表示會討論到

購屋,是因當時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提及欲自地自建與若是購屋,則頭期款付不出來等語,嗣後被告黃麗招等人乃提出請被告郭再欽介紹購買可有8折優惠等情,綜合當時在場被告郭再欽等人所述,所謂B折扣自是指若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欲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房子,被告郭再欽可為渠等爭取8折之房屋價格,實難理解原審所認「分屬不同內容及個別事實,B折扣具體內容是否即為起訴書所載,並非無疑」究指何意?又原審認「以李鎮國本身具有臺南市議員之身分,依其所述,本可自行向建商要求以八折之價格購買房子,甚難認此部分亦屬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之對價。」,惟被告郭再欽於偵查中也自承有向被告李鎮國表示介紹別人買房子打8折,被告李鎮國也有要求我幫他介紹建商等言,果若如被告李文俊或被告李鎮國於審理時所證述臺南市議員買房都有8折優惠,那被告李鎮國又何須請被告郭再欽幫忙介紹建商,而被告李文俊於審理時也證稱並非每位市議員買房都有8折優惠等語,則原審逕認臺南市所有市議員向建商購屋時均可獲得8折之優惠,被告李鎮國可自行向建商要求以8折之價格購買房子等情,實屬臆測。從而,被告李鎮國如可經由被告郭再欽之引介、磋商而取得此8折優惠,對總價高的購屋費用來說,立即節省上百萬元,在經濟上確實對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有所助益。

④就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原審以被告李文俊、黃麗招、黃

怡萍等人於偵查及審理時之部分供述,認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時,並未有人提到任何有關給付選舉經費之事,惟被告黃怡萍於112年1月6日在原審法院法官進行羈押訊問時曾供稱:(問:你於112年1月5日偵查中提及協商被告李鎮國投票的利益,被告郭再欽提到包含4年後選舉由被告郭再欽給資源、幫忙輔選,如果要買皇龍或臺邦建設的房子,可以打八折?)答:房子打八折,是被告郭再欽跟李鎮國夫妻這樣講。被告郭再欽說臺邦、皇龍他有熟。我有聽到會給被告李鎮國資源,幫他輔選。我沒有聽得很清楚,大概是市府建設經費請他說幫忙,會幫他輔選,贊助經費等語。亦即被告黃怡萍確實有聽聞「會幫他輔選,贊助經費」,則原審認定似有所誤會。又被告黃麗招於偵查時結證稱:其確有返回客廳向被告李鎮國等人代被告郭再欽轉述"下屆若未當選,可以從商"等語,就此有無轉述部分,核與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於偵查中證述被告黃麗招送被告郭再欽離開後返回客廳時有代轉述被告郭再欽話語等情相符,可認當時被告黃麗招確有代被告郭再欽轉述之舉止,惟應細究者乃當時轉述之內容究竟是被告黃麗招所說的"下屆若未當選,可以從商"等語,還是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所證述之"郭可幫忙下一次選舉的資金,若是落選,也可以支付4年的議員薪水"?審諸當日即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聚會情形,被告李鎮國向眾人一再表達對跑票後恐遭國民黨黨紀懲處,下屆競選也會因此失去黃復興黨部支持而有敗選風險,已如前述,在面對被告李鎮國遲遲未決的顧慮又極須把握被告李鎮國這關鍵一票的支持,被告郭再欽有可能會請被告黃麗招轉述『下屆若未當選,可以從商』此等切割兼放生又明顯違背被告李鎮國力圖連任意願之如此敷衍搪塞的言語嗎?而且被告李鎮國果若真未當選,自然會另謀出路,實無須被告郭再欽在此緊要時刻來指點江山。雖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於審理中對於被告黃麗招當時究竟是轉述「支付4年議員薪資」、抑或是「補你4年」、抑或是「補你」有不同表示,但考量於111年12月21日在○○城堡眾人聚會情形,被告李鎮國已向在場之被告郭再欽等人表達下屆連任市議員失敗之憂慮,從而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當下聽聞的認知是有關如果落選後的4年市議員薪資補償,亦是符合一般人之認知,是無論用語為何,均未脫逸被告李鎮國、高玫仙及一般人處於當時情形下的認知範圍,並非如原審所認定是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毫無依據的主觀臆測之詞。⑷原審認「依被告李文俊與李鎮國之關係,被告李文俊亦無必

要對被告李鎮國提出任何條件尋求支持」,惟依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月9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被告李文俊是我很尊重的長輩,為人也很海派,但我與他沒有特別的私交,選舉期間,他也沒有特別幫助過我等語,則原審所指「被告李文俊與李鎮國之關係」究係何關係,可讓被告李鎮國面對恐遭國民黨黨紀懲處,下屆競選也會因此失去黃復興黨部支持而有敗選風險,「亦無必要對被告李鎮國提出任何條件尋求支持」?實則,被告李文俊當選副議長與否,對被告李鎮國將來競選連任並不會有太大影響,此由被告李文俊於偵查中之證述,於112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14日被告李文俊在被告李鎮國市議員服務處向被告李鎮國拜託支持,被告李鎮國表示會支持被告李文俊選副議長,至於議長是否支持被告邱莉莉,均未見其首肯等語即可印證,又依112年12月21日在○○城堡與會被告黃麗招等人供述,被告李鎮國真正顧慮的是失去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支持,進而導致下屆市議員選舉連任失敗之風險,而此風險並不會因為被告李文俊勝選後擔任副議長而免除,則被告李鎮國為何要冒著違背黨意致被開除國民黨黨籍,失去黃復興黨部支持,進而導致下屆市議員選舉連任失敗之風險,仍要票投民進黨籍之被告邱莉莉,無非是:①被告李鎮國當時研判遭黨紀處分應僅是停權,但若可讓國民黨取得一席副議長席次,可鹹魚翻身成為國民黨的功臣英雄。②雖黨紀處分也有開除黨籍之可能,但當日現場被告郭再欽等人遊說時所開的條件,實實在在減緩了被告李鎮國對參選下屆市議員失敗之風險及所衍生經濟問題的顧慮,被告李鎮國始會當場明確承諾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並於112年12月24日在被告黃麗招市議員服務處再次向眾人承諾。依此時序,可以明顯觀察到被告李鎮國投票意向的改變,而此投票意向的改變最主要發生在112年12月21日被告郭再欽等人提出日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之後,而此等條件又適足以緩解被告李鎮國對參選下屆市議員在沒有國民黨奧援下可能承擔的敗選風險及所衍生經濟問題的顧慮,自可認被告郭再欽等人之行求與被告李鎮國投票意向改變具有對價關係。

⑸原審雖認上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

給予」等條件,或需經由第三方決定是否履行、或需取決於4年後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顯然不具立即性,應不符合前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判決意旨所認不法利益之給予或應允具立即性之要件。故上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所指之其他不正利益。惟細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判決之犯罪事實,係涉及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為獲得勝選,就選民所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等公共事務來提出主張或藍圖願景,作為選後施政方向的競選政見,是否屬於行求賄賂之態樣,從而最高法院始會要求「應審酌候選人所提利益之應允或給與,如尚須受行政程序之制約或其他機關之監督,依法為授益之處分或形成政策予以實施,無論所圖得利益人數多寡,應屬政見之提出。反之,如利益之給予或應允具立即性,無需任何法律程序制約或其他機關之監督,而具有對價關係,即為不法利益之行求、期約」,以作為「競選政見」與行求、期約賄選之區辨及分野,而本件之犯罪事實並非涉及「競選政見」,且上開判決意旨中之「立即性」應是相對於「尚須受行政程序之制約或其他機關之監督」而為解釋始合乎該判決意旨,原審何以能就不同犯罪事實之判決逕自比附援引並僅擷取其中「立即性」字句,即認上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不具立即性?又「立即性」之內涵何以係原審所認定之不需經由第三方決定是否履行、或不需取決於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此部分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憾。⒋就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部分:

⑴細究證人方一峰所證述遭同案被告林士傑恫稱:「議員,25

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郭信良」等語與同案被告林士傑自承向證人方一峰陳稱:我確實有跟證人方一峰表示請他不要支持郭信良,不能就蓋自己就好等語,衡諸常情,被告林士傑與證人方一峰並不熟識,兩人當日在車上又僅相處約短暫34秒,且證人方一峰本以為是被告李文俊在車上,根本未預期是陌生的同案被告林士傑,被告林士傑說完即要求證人方一峰下車與被告黃怡萍談話,是要求證人方一峰完整記憶同案被告林士傑所說話語且要字字相符,實屬過苛。再者,由雙方所述之內容均包含投(蓋)自己,不要投(支持)郭信良,兩者語意是大致相同,原審竟僅以非字句相符就質疑本件是否確有其事,實有悖於情理。

⑵同案被告林士傑在111年12月20日晚上經被告郭再欽告知,即

已知悉被告李鎮國遭不詳之人恐嚇之事,自可預見臨近議長選舉期日,各方人馬為求勝選企圖強烈,任何風吹草動均會對有投票權之市議員造成投票意向之壓力,卻在111年12月22日依被告郭再欽之指示,先由被告黃怡萍聯繫證人方一峰,再與被告黃怡萍共同前往慶安宮找證人方一峰,雖渠等辯稱目的是要釐清證人方一峰在議會所傳述之票投自己有1000萬元之事,但依被告黃怡萍及同案被告林士傑之供述,當時二人抵達現場而與證人方一峰會面時,雙方並未就此傳聞疑義商談、質問,同案被告林士傑反而對與己不熟之證人方一峰逕自要求『投自己』、『不要支持郭信良』等語,而證人方一峰心態上原以為是被告黃怡萍代被告李文俊聯繫見面,但坐上在對方車輛時卻突然面對一陌生男子,開口即向其表示議長選舉只有兩個選擇等語,再參以兩日前甫發生被告李鎮國遭人恐嚇等情事,證人方一峰豈有不擔心、畏懼之理,從而,證人方一峰才會當日隨即報警並安排家人暫住他處,自己則入住議會宿舍直至議長選舉結束,此等情形均可反應出證人方一峰當時確實擔心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脅,始會作上開安排,原審卻以證人方一峰「未先至距離步行路程約2分鐘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報案,反與太太先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之『海之味』餐廳聚餐後,再聯絡郭信良、林燕祝等人至臺南市議會內見面,嗣方於他人建議下始前往報案等情」,而認證人方一峰在西港慶安宮旁聽聞同案被告林士傑所述上開話語後,顯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等情,容未考慮每位被害人突遇侵害時之反應情緒及處理態度均有所不同,原審以單一標準而決斷被害人是否符合理想中被害人應有回應及處理方式,認定實過於狹隘而不周。又同案被告林士傑與被告郭再欽友好,自是有支持並協助執行被告郭再欽謀策以求勝選之意,其角色與立場實已與一般選民有異,且原審前既認證人方一峰長期堅定支持郭信良,此時同案被告林士傑突然要求素不相識之證人方一峰『投自己』、『不要支持郭信良』,反卻認是符合選舉競選時,請求支持己方候選人之常規,難謂有何強人所難之處而屬惡害之通知等情,亦有昧於現實之失。再者,被告黃怡萍與證人方一峰在車輛後方對質時,同案被告林士傑既銜被告郭再欽之命前去確認釐清,卻不僅未下車討論,反而催促被告黃怡萍走人,其原因無非其認為恫嚇證人方一峰在議長選舉時票不能投郭信良之目的已達到,再審酌被告黃怡萍與同案被告林士傑返回○○城堡後,被告郭再欽並未詢問渠二人對質結果及證人方一峰之回覆,反而隨即搭車離去,顯見對質釐清亦非被告郭再欽所在意者,那被告郭再欽要求同案被告林士傑與黃怡萍前往找證人方一峰的目的,即不言可喻了。雖證人方一峰在審理時一再表示未感到害怕,但由證人方一峰也當庭自承當時是自己決定直接入住議會市議員宿舍及要求家人暫住他處,直至議長選舉結束方敢與家人返回住處,既是由其自己決定,則其內心是否感到害怕,已昭然若揭。惟原審僅以勘驗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之筆錄後認不可採,即逕採證人方一峰於審理時翻異改稱之證詞,遽認證人方一峰未有遭受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威脅、恐嚇致生畏佈之心,而置證人方一峰前於111年12月23日及112年1月3日曾在偵查中經具結後證述擔心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等語而不論,更直接忽視證人方一峰後來直接入住臺南市議會市議員宿舍且在宿舍中接受媒體採訪時表達心生害怕之錄影檔案及當下要求家人暫住他處,直至議長選舉結束方敢與家人返回住處等客觀事實,原審判決上揭認定事實,不僅處處疏漏,亦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⒌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㈡惟查:

⒈細繹相關對話內容全文:⑴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7部分,是於

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111年9月26日過世後2日,必須先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際,且前已提及被告邱莉莉及郭再欽認為市議員林阳乙、李偉智等人都有意願參與補選第3屆副議長,故此次對話中再次提及市議員林阳乙,並稱「我們就1票1票來用,看他(李偉智)有什麼想法」、市議員李偉智氣牙牙想要爭「副的」,又稱「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重要」等語,顯見此次對話亦係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難認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討論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之事宜;⑵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35部分,是於第3屆副議長林炳利於111年9月26日過世後5日,必須先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際,且前已提及被告邱莉莉及郭再欽認為市議員李偉智等人都有意願參與補選第3屆副議長,故此次對話中提及市議員李偉智現在會跟人點頭打招呼了,又稱市議員郭清華要爭「副的」、他花3,000(萬)等語,顯見此次對話亦係被告邱莉莉與郭再欽2人在談論當時補選第3屆副議長之事;⑶譯文編號12部分,被告郭再欽僅係將其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即我說可以啊,我等你下指令…等語)轉述給被告林志展聽,其餘則是雙方在討論民進黨內的第4屆正副議長候選人提名進度,及國民黨內的相關賄選傳聞,並非如公訴意旨所指係被告郭再欽向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亦無其他任何共謀賄選、恐嚇之對話內容;⑷被告邱莉莉譯文編號26部分,被告邱莉莉僅係將其與郭國文之對話內容(即我說我傢伙都賣掉…等語),及向郭國文表明其不希望郭信良續任議長之堅定立場等情轉述給被告郭再欽聽,並非如公訴意旨所指係向被告郭再欽宣稱「我傢伙都賣掉了…」等語,且無相關事證可認被告邱莉莉確有變賣財產之情事,自亦難認被告邱莉莉故意所稱「我傢伙都賣掉了…」之情屬實,均已如上述,檢察官卻以此認定被告等人有賄選之謀議,顯有誤會,更不足以逕予認定被告邱莉莉、郭再欽及林志展等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⒉公訴意旨認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共同向證

人方一峰行求賄賂部分,查當時之直接關係人僅有被告郭再欽、楊志強及證人方一峰3人,而被告郭再欽、楊志強2人自始均堅決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證人方一峰亦未能明確指出當時被告楊志強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已如上述。上訴意旨雖主張原判決僅以證人方一峰於原審之證述及勘驗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月3日及同年月4日之偵訊筆錄之部分內容,即遽認當時被告楊志強沒有向證人方一峰提到錢,實則證人方一峰於其他次偵訊時曾提及被告楊志強有說會給錢叫其投給自己云云。然當時之直接關係人僅有被告郭再欽、楊志強及證人方一峰3人,而被告郭再欽、楊志強2人自始均堅決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是此部分僅剩證人方一峰為唯一證人,其證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邱莉莉等人犯罪事實之認定,而上訴意旨上開主張,益證證人方一峰就此重要事項之證述前後不一,顯有瑕疵,自難逕認其不利被告等人之證述屬實。況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聽到被告楊志強說誰要給我錢這件事情,當天也沒有提到錢,我從來沒有說被告楊志強要給我錢之情,核與證人即國民黨籍第4屆市議員李中岑於112年2月3日偵訊時證稱證人方一峰於事後講述時,沒有講到錢等語相符,益證證人方一峰上開於原審之證述情節屬實,堪予採信,已如上述,自不得逕以上訴意旨所指證人方一峰於偵查中有瑕疵之證述,遽為不利被告邱莉莉等人之認定甚明。⒊上訴意旨主張原審認定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

支持被告李文俊與被告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實為速斷云云。然據被告李鎮國於112年1月9日調查筆錄中供稱:(除了12月20日早上黨務會議討論民國配,你有提出「投郭信良跟投邱莉莉意思一樣」,更早之前你有無承諾要支持被告邱莉莉?)在你們提到的12月13或14那時候我還沒有要決定支持被告邱莉莉,我是在12月20日下午就決定議長票要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投給被告李文俊;(承前,你12月20日決定議長票要投給被告邱莉莉後,你有無告訴被告李文俊?)是的,我在12月20日黨務會議我就有告訴被告李文俊,我議長票會投給被告邱莉莉,副議長票給被告李文俊等語明確。核與被告邱莉莉與黃麗招於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3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邱莉莉:因為我本來要打給文俊兄(李文俊),看他現在到底用的怎樣?黃麗招:我告訴妳,他確定3個(意即李文俊、李鎮國與張世賢)啦。邱莉莉:好,我懂,懂了,謝謝」(偵五卷第2511頁)相符,顯見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被告李文俊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李文俊於111年12月20日知悉上情後,遂將此情告知被告黃麗招,再由被告黃麗招於同日與被告邱莉莉通話聯繫時,向被告邱莉莉表示被告李文俊確定3個。足見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黃麗招始於同日即向被告邱莉莉表達確認有3票(意即被告李文俊、李鎮國與張世賢)。再據被告李鎮國於112年1月9日調查筆錄中亦供稱:(12月20日你是否曾遭不明男子恐嚇?)我每日晚上都會到我的服務處泡茶,12月20日晚上大約8點多,在服務處後面的小路,有一名騎摩托車戴安全帽的陌生男子,切到我前面,用臺語告訴我票不要亂投,並比一個「7」的手勢等語,本案起訴事實亦載明「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手比『7(即槍枝之意)』之手勢並稱『票不要亂投』」(見起訴書第6頁),而被告李鎮國當時是國民黨籍市議員,理應依照該黨的意思投票,是倘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黨務會議上未明確表示其投票意向,讓大家得知其不願依照國民黨的意思投票,豈會於開完會後之同日晚上即遭恫稱「票不要亂投」,益證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並已對外表明其投票之意向甚明,被告邱莉莉等人自無對其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必要。⒋「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

⑴所謂「A保證」,充其量僅係政治合作上,所希望對方給與之明確承諾,難認係行求期約賄選之對價或不正利益。

⑵所謂「B折扣」具體內容為何,在場被告之供述並非一致,難

以確定,且當時縱有談論到「B折扣」之情事,亦僅係當時在場人士閒聊之內容,以被告李鎮國本身具有臺南市議員之身分,依其所述,本可自行向建商要求以八折或更低折扣之價格購買房子,甚難認此部分亦屬被告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之對價,已如上述。況據被告黃怡萍於112年1月5日偵訊時證稱:(現場有無提到被告李文俊在做營造,被告高玫仙有跟被告李文俊說,被告李鎮國服務處是租的,但是服務處附近有一塊30坪土地,請被告李文俊可否協助規劃1樓當服務處,樓上當住家,有無此事?)有,說附近的地是被告李鎮國跟他弟弟共有的,說被告李文俊有在蓋房子,說共有的地不知道怎麼蓋,共有的話以後蓋房子也會很麻煩等語。核與被告李文俊於112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我記得被告高玫仙有跟我們說她有一塊土地想要蓋房子,就說像我表妹(被告黃怡萍)的房子很漂亮,我問她的土地有幾坪,她說她的土地有30坪,最後我跟她說「30坪都妳的,就可以蓋」,她就說「還有一半是被告李鎮國他哥哥的,所以只有15坪」,我說「15坪就不能蓋了」,最後有談到他們永康的房子都很貴,如果要買房子很難、很貴等語相符。而被告李鎮國是否投票給被告邱莉莉、李文俊,嚴重攸關被告李文俊是否能依計畫順利當選副議長,與被告李文俊之利益有重大影響,倘被告李文俊等人確有對被告李鎮國行求賄賂之意,當時被告李文俊理應利用此機會,盡量排除萬難協助被告李鎮國夫妻處理蓋房子之事,想方設法給予被告李鎮國夫妻好處,以換取於正副議長選舉時能投票支持,然被告李文俊等人卻未為之,僅表示「15坪就不能蓋了」,即結束被告李鎮國夫妻需要蓋房子之話題,而未表現出就此方面願再多加幫忙之意,益證在場之人均明知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0日即已確定要支持被告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應允在議長選舉上支持被告邱莉莉,而無再另施好處,加以討好之必要。

⑶所謂「C經費」及「D薪資給予」,就當時在場人士之供述內

容相互比對分析,均未提及上開相關內容,是「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應係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嗣後私下討論之主觀臆測,已如上述。上訴意旨雖主張原審判決大部分是逕採擇被告等人於審理時之部分證述內容以為採認基礎,對被告等人於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或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與原審所採渠等於審理時部分陳述內容有所矛盾或不一致之處(茲整理被告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之偵查時陳述與原審所採認之審理中陳述如附件一之對照表所示),均避而不談云云。然由上訴意旨所提附件一之對照表,正可看出除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以外之其他被告,就「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均係表示「除了贊助經費以外沒錯,因為贊助經費我沒有聽到」、「除了輔選是拉票輔選,不是資源輔選以外都對」、「(「C經費」及「D薪資給予」)這我沒有聽到」、「郭再欽說以無黨籍出來選,會支持他」、「(郭再欽表示說如果李鎮國下次無黨籍會給全力支持)是,在那邊有講到這些」、「(幫忙資助他4年的議員的薪資?)這部分我沒有聽到,我不知道有這件事」、「好像有跟他說一定會幫忙他之類的」、「郭再欽說如果以無黨參選,就是民進黨會支持」、「(怎麼幫忙?)我不知道,看給他資源,就是幫他輔選」、「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幫忙輔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那時候有談到,如果李鎮國被國民黨開除黨籍的話,可以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或是去加民進黨,他們可以幫他輔選」、「那時候大家有跟他講說,到時候我們會去輔選」、「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幫忙輔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郭再欽有跟李鎮國承諾一定會幫忙他,輔選及資源。我沒有聽到支付四年議員薪資的部分」等語,均僅提及到時候會協助幫忙選舉,未提及任何「經費補助」或「薪資補貼」等語。益證就當時在場人士之供述內容相互比對分析,均未提及「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C經費」及「D薪資給予」部分,應係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嗣後私下討論之主觀臆測無誤。⒌公訴意旨認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部分:

⑴證人方一峰於原審112年12月22日審理時證稱:當時同案被告

林士傑是講臺語等語明確。而就臺語而言,不可以是「不行(臺語)」,聽起來為命令口氣,會讓人家有不舒服的感覺,不要是「麥(臺語)」,較為建議、請求之語氣;證人方一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同案被告林士傑是說不要投給郭信良,不是說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原審八卷第84頁),而刻意區別「不可以」與「不要」,顯見就臺語而言,「不可以」與「不要」確有程度上之差異,上訴意旨逕指2者語意相同,容有誤會。

⑵又依當時客觀情狀而言,同案被告林士傑向證人方一峰表達

上開話語時(以一般語氣說不要《臺語,較為建議、請求之語氣》投給郭信良,而不是說不可以《臺語,聽起來為命令口氣》投給郭信良),證人方一峰係坐在該輛廂型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該車滑門亦未關上(偵一卷第218頁),證人方一峰上車時,廂型車司機陳登帷尚在車上,被告黃怡萍隨後即坐上該車副駕駛座,以當時客觀狀況及氛圍,同案被告林士傑跟證人方一峰說話時並未持有或展示兇器、武器,且車門是開啟狀態,證人方一峰隨時可以下車離去,又有第三人在場,況在場之被告黃怡萍與證人方一峰相互熟識,並未刻意營造令人(證人方一峰)緊張、受到壓迫或感到畏怖之情境。

⑶就證人方一峰之主觀而言,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同案

被告林士傑是以一般語氣跟我說話,我聽他說這些話,並沒有什麼反應,因為我不認識他,只是覺得奇怪他為什麼跟我說這些話,但是不會害怕等語(原審八卷第72至73、85至87、100、105頁),更足徵同案被告林士傑當日在廂型車內與證人方一峰說話時,證人方一峰並未感到害怕或畏懼。核與其事後之行為舉止表現相符(離開現場後,並未主動報案,反前往聚餐,嗣後於他人建議下始向警方說明過程等情),更足見證人方一峰在西港慶安宮旁聽聞同案被告林士傑所述上開話語後,顯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是同案被告林士傑上開言語實難認屬恐嚇之言論或行為。⑷又證人方一峰於112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在市調

處我一直說我不會怕,我說我不會怕怎麼算恐嚇,他也沒有很兇惡等語。核與原審勘驗證人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調查局詢問時之筆錄內容大致相符,已如上述,可知證人方一峰於偵查中即曾表示不會因此害怕,並非於原審審理中始翻異前詞。且據證人即時任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之國民黨籍市議員蔡育輝於112年2月3日偵查時證稱:(從本案司法啟動調查後到今天,你有跟證人方一峰聯繫過嗎?)有,我打電話跟他關心,我問他要不要警方保護,他說不用,他又沒有拿錢,不用保護,我擔心林士傑兄弟找他麻煩,因為外面都傳說因為林士傑在西港慶安宮去找他,整個事情才會爆發;我知道是郭信良報案等語明確。益證證人方一峰確未因此感到害怕,亦無意報警,且表明不需要警方保護,係同黨市議員及議長候選人郭信良等人,極力奉勸證人方一峰報案並主動幫證人方一峰報案,證人方一峰始接受安排向警方說明事發之過程,甚至事後申請隨扈保護並於正副議長投票日前暫住市議員休息室等行為。而證人方一峰確未因此感到害怕,已如上述,是其事後在同黨市議員及郭信良等人安排即極力奉勸下,證人方一峰始接受安排向警方說明事發之過程,甚至事後申請隨扈保護並於正副議長投票日前暫住市議員休息室等行為,不排除係因當時正副議長選舉競爭激烈,同黨市議員及郭信良等人建議所為之權宜措施,惟並不影響證人方一峰確未因此感到害怕之事實認定,自無法逕以證人方一峰事後接受警方詢問事發之過程,甚至事後申請隨扈保護並於正副議長投票日前暫住市議員休息室等行為,即遽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甚明。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僅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

事項,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之新事證,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八、另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選偵字第61、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主張被告郭再欽、黃怡萍共同於111年12月22日妨害證人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均涉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因本案被告郭再欽及黃怡萍均經本院諭知無罪,則該移送併案部分即無從予以併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達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吳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檢察官所舉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被告郭再欽等人會面、聯繫資料) 編號 時間(民國) 會面者、聯繫方式 證據資料 1 111年11月15日晚上8時8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邱莉莉會面(「臺邦悅世界」) 通訊監察譯文(偵五卷第2527至2528頁) 2 11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 郭再欽、林志展會面(林志展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43、2874頁) 3 111年11月22日下午某時許 郭再欽、邱莉莉電話聯繫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54、2877頁) 4 111年11月26日下午8時2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會面 通訊監察譯文(偵五卷第2528頁) 5 111年12月3日下午2時許 郭再欽、李文俊會面(臺南市○○區○○○街00號民宅)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58、2880頁) 6 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 郭再欽、林志展電話聯繫 通訊監察譯文(偵五卷第2529頁) 7 111年12月8日晚上某時許 郭再欽、林志展電話聯繫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59、2882頁) 8 111年12月9日上午11時27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會面(郭再欽「○○○○界」住處) 通訊監察譯文(偵五卷第2531頁) 9 111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通訊監察譯文、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2531、2861、2883至2884頁) 10 111年12月12日晚上7時30分許 郭再欽、黃麗招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1、2885頁) 11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許 郭再欽、林志展、邱莉莉會面(郭再欽「○○○○界」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2、2885頁) 12 111年12月14日下午4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2、2885至2886頁) 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楊志強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公訴意旨(三)⒈】 13 111年12月15日下午2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會面(黃麗招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2、2886頁) 14 111年12月15日下午3時許 郭再欽、林志展、邱莉莉會面(郭再欽「○○○○界」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2、2886頁) 15 111年12月16日下午6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會面(黃麗招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3、2887頁) 16 111年12月18日下午2時40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電話聯繫 通訊監察譯文(偵五卷第2534頁) 17 111年12月19日下午1時許 郭再欽、邱莉莉會面(邱莉莉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4、2887頁) 18 111年12月19日晚上7時許 郭再欽、李文俊會談(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4、2887頁) 19 111年12月20日晚上7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4、2888頁) 20 111年12月20日晚上8時41分至53分許(臺灣時間為晚上7時41分至53分許) 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地點不詳) 被告邱莉莉與被告郭再欽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2954頁) 21 111年12月21日下午4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李鎮國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5、2888頁) 111年12月21日晚上7時許,李鎮國、高玫仙夫妻前往黃怡萍上開「○○城堡」住處【公訴意旨(三)⒉】 22 111年12月21日晚上8時17分許(臺灣時間為晚上7時17分許) 邱莉莉、林志展以LINE通話 邱莉莉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4頁) 23 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59分許(臺灣時間為下午2時59分許) 黃麗招、林志展以LINE通話 黃麗招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4頁) 24 111年12月22日下午1時26分許(臺灣時間為中午12時26分許) 邱莉莉、林志展會面(臺南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樓名人坊餐廳) 林志展與邱莉莉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4頁) 25 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50分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林士傑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5、2889頁) 方一峰於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28分50秒許,在西港「慶安宮」旁,坐上林士傑乘坐之休旅車【公訴意旨(三)⒊】 26 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13分許(臺灣時間為下午4時13分許) 林志展、邱莉莉以LINE傳送檔案訊息5則 邱莉莉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4頁) 27 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59分、晚上7時18分許、晚上8時35分許、晚上9時40分許(臺灣時間為下午2時59分許、下午6時18分許、晚上7時35分許、晚上8時40分許) 黃麗招、林志展以LINE通話 黃麗招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15頁) 28 111年12月22日晚上9時30分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會面(黃怡萍「○○城堡」住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5、2889至2890頁) 29 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2分許(臺灣時間上午10時12分許) 林志展、邱莉莉以LINE通話 林志展與邱莉莉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5頁) 30 111年12月23日下午2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會面(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某音響公司)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6、2890頁) 31 111年12月23日下午4時17分許(臺灣時間下午3時17分許) 黃麗招、林志展以LINE通話 林志展與邱莉莉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18頁) 32 111年12月23日晚上9時許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會面(黃麗招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6、2890頁) 33 111年12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許(臺灣時間晚上9時30分許) 郭再欽、邱莉莉以LINE通話約至郭再欽或邱莉莉「○○○○界」住處會面 邱莉莉與郭再欽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2961頁) 34 111年12月23日晚上10時17分許、19分許、33分許(臺灣時間晚上9時17分許、19分許、33分許) 林志展、黃麗招以LINE通話 黃麗招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18頁) 35 111年12月23日晚上11時7分許(臺灣時間晚上10時7分許) 黃麗招、邱莉莉以LINE通話 黃麗招與邱莉莉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18頁) 36 111年12月24日凌晨3時7分許、上午10時20分許、22分許 郭再欽、林志展以LINE通話 郭再欽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7頁) 37 111年12月24日當日某時許(共2次) 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會面(黃麗招服務處) 工作紀錄、證人陳振煌證述(偵五卷第2866、2891頁) 38 111年12月24日晚上8時44分至9時8分許(臺灣時間晚上7時44分至8時8分許) 邱莉莉、林志展以LINE通話(共4通) 邱莉莉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07頁) 39 111年12月24日晚上9時20分許(臺灣時間晚上8時20分許) 黃麗招、邱莉莉以LINE通話 邱莉莉與黃麗招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19頁) 40 111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許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會面(邱莉莉「○○○○界」住處) 邱莉莉之供述(偵五卷第1937至1938頁) 41 111年12月24日晚上11時19分許、30分許(臺灣時間晚上10時19分許、30分許) 林志展、黃麗招以LINE通話 黃麗招與林志展之LINE紀錄(偵六卷第3020頁)附件一之對照表

(一)A保證部分:證據出處 偵查中供述內容 證據出處 審理中供述內容 被告邱莉莉 112.1.3 1227調查筆錄偵七卷P9-32 問:依據高玫仙今日製作筆錄供述「主要是李文俊向李鎮國表示,議長票投給邱莉莉,副議長的話民進黨會協助將票投給李文俊,之前李文俊就有向李鎮國提及這件事,但是因為要將票投給民進黨,李鎮國一直不願答應,直到當天看到與黃偉哲、民進黨高層交好的郭再欽也在場,郭再欽也向李鎮國保證只要他議長投給邱莉莉,民進黨會將副議長的票投給李文俊...李鎮國才答應李文俊的要求,那一次是我及李鎮國唯一一次到黃怡萍的住家」,顯示郭再欽有親自出面拉攏李鎮國支持妳,是否如此? 答:郭再欽有跟我說他有親自去拜託李鎮國議員,但過程我並不清楚,因為我並沒有參與。P22 - - 問:綜上,郭再欽是否在這次議長選舉中支持妳,並透過黃麗招及楊志強等中間人向國民黨市議員行求、期約買票? 答:郭再欽是否有向國民黨議員行求、期約買票我不清楚,但他確實有在這次議長選舉中支持我選議長是確有此事,我的部分就是專注在鞏固民進黨籍議員的支持不要跑票選舉過程中盡量幫民進黨的市議員站臺,凝聚黨內議員的向心力,我要確保我在這場議長選舉中能當選,並與李文俊議員承諾若我當選,會全力支持他選副議長,在過程中我只有和李文俊通過一次電話,電話中李文俊也承諾若他要出來選副議長就一定會跟我搭配。P25 - - 問:(提示邱莉莉提示譯文第056通)妳於111年9月27日向郭再欽表示,「我說我傢伙(臺語音,指財產)都賣掉,要跟他(郭信良)拚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推倒,算我漏氣…」,妳把哪些財產賣掉?賣多少錢?花在何處? 答:(經檢視後作答)這通譯文並沒有將全部的譯文打出來,前面是在講9月26日前副議長林炳利過世,郭信良就跟陳亭妃跑去臺北找高志鵬跟新潮流系的劉維鈞,談說副議長補選推新潮流系的候選人,等年底正副議長選舉時,郭信良用無黨籍身份加入民進黨園,再與新潮系的副議長人選搭配參選正副議長,郭國文委員就跟我說,有放這個消息的人是英系的洪耀福,當時我擔心會不會有這樣的事情,就是郭信良跟新潮流的副議長入選要搭檔參選,我要表達我參選的決心,所以才會講說要「把傢伙賣掉跟他拚」,不是指我真的要把財產賣掉。P27-28 - - 問:(提示:邱莉莉提示譯文第148通)妳於111年 10月19日與持用0000-000000之男子通話,妳提到「你知道現在無黨籍都是待價而沽,看你要給我什麼...因為他們知道這一次已經是對決了嘛」,妳提供何條件給無黨籍議員,讓他們把議長票投給妳?該名持用 0000-000000之男子為何人? 答:(經檢視後作答)我沒有記電話號碼,忘記是誰,他們就是在看我們怎麼拜託他們,不是以金錢去衡量,而是看我們怎麼去拜託他,就像邱昭勝議員,我們去拜訪他,都只是在說服他,這通通話內容是因為副議長補選,督導小組他們有來臺南開會,強烈要求我們要讓郭信良跑票的四人重回黨團,當時我是擔心我的票會開不出來,所以才會跟對方說,如果我沒有把握讓林志展來選議長,我們的目標就是不希望郭信良當選議長。P30 - - 被告郭再欽 112.1.3調查筆錄偵一卷P5-50 問:你前揭民進黨向外宣布要進行「民國配」,後續情況為何? 答:就在民進黨對外宣布不排除要進行「民國配」或與各黨派合作之消息後,國民黨中央竟做出不准與民進黨合作的決議,甚至計晝不讓李文俊參選副議長,另由周奕齊加入國民黨後,由周奕齋搭配郭信良參加選舉,此消息一出後,我與李文俊幾乎每天見面,甚至一天還見2次,就是在討論該如何應付這樣的情形,我記得有一次一樣是在黃怡萍住所,我與黃麗招及李文俊 3人討論該如何應付這樣的情形時,李文俊有向我提出,如果他被推翻的話,會跟他走的只有張世賢1票,李文俊問我這樣夠嗎,我跟李文俊表示,如果正國會跑 6票、李偉智也跑票,這樣我們還會過,但如果余柷青也跑票的話,那我們就有可能會輸,所以李文俊還要想辦法再去拉幾票過來,李文俊回應我他會再努力,一直到投票前 2、3天,李文俊問我如果他能夠拉到 3票的話夠不夠,另外他能不能夠做副議長,而我向他回應,如果 3票的話就會臝,我也會全力說服民進黨市議員讓他做副議長,直到選舉前一天12月24日晚上,黃麗招打電話來跟我說,國民黨在市議會集合,其中李文俊、張世賢及李鎮國沒有出席,我當下就問黃麗招,李鎮國會不會支持邱莉莉,而黃麗招向我表示,李鎮國是為了要支持李文俊擔任副議長,所以李鎮國會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P17-18 112.3.2訊問筆錄原審一卷P253-262 問:有無與邱莉莉討論過議長選舉,民進黨內邱莉莉處理,黨外你處理這件事? 答:有,我有跟她說要對外尋求支持。P255 問:這件事有無跟邱莉莉討論? 答:有跟他講,但他沒有反對也沒有很贊成。P256 問:你們知道李文俊掌握2-3票是誰? 答:知道,就是張世賢、李文俊、李鎮國。P257 問:爭取李鎮國這件事邱莉莉跟林志展是否知道? 答:我不曉得。P257 問:爭取李文俊這件事邱莉莉跟林志展是否知道? 答:林志展知道李文俊有2-3票,邱莉莉知不知道我不曉得。P257 問:你們有無跟邱莉莉、林志展開過會? 答:有,邱莉莉最後也知道掌握幾票。P257 問:當天有無講到黃偉哲保證、買房子有折扣的事情? 答:有,他說要他支持李文俊可不可以請黃偉哲做保證,我有問黃偉哲,黃偉哲拒絕。後來他閒聊有聊到要買房子,有人跟他說我跟建商很熟,我就說我有介紹別人買房子打8折,他請我幫他介紹建商。P258 問:李鎮國他說以後不好選,你如何說? 答:我說無黨籍不一定比較不好選,我說我會支持他。P258 問:有無說到他沒有當選如何做? 答:沒有。只有說會幫他輔選。P258 問: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有無承認? 答:這些我都有講,但我沒有行的意思。P261 問:你怎麼知道黃麗招確定李鎮國支持李文俊擔任副議長,並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答:李鎮國為了支持李文俊,會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這件事情,是黃麗招告訴我的,而選前李文俊也確實一直跟我講他會去爭取第三票,我也跟他保證只要3票我們就贏了,我也會支持李文俊當副議長。P18 - - 問:經查,邱莉莉在選前已大概知道國民黨會有 3票支持她,原因為何? 答:經我回想,我記得在選前一個禮拜左右,我就有告訴邱莉莉,國民黨的李文俊及張世賢沒問題,應該會投票支持她,而目前李文俊仍然在爭取第三票來,邱莉莉表示知道了。P19-20 - - 問:是誰向李鎮國拉票支持邱莉莉? 答:就我所知,是李文俊去拉的,因為我、林士傑及林志展都跟李鎮國不熟,所以詳情要問李文俊才知道。P20 - - 問:承上,李鎮國在黃怡萍家與你相談的內容為何? 答:李鎮國當場向我、黃麗招及李文俊表示,他要支持李文俊擔任副議長,只要我(郭再欽)能夠確保李文俊當上副議長,他(李鎮國)會遵照李文俊的意思去投議長票,而我則回應李鎮國,我是有信用的,我們本來就想採用「民國配」,我還跟李鎮國開玩笑,被恐嚇不用擔心啦,我都被開88槍了,不用怕郭信良這種人啦;雖然李鎮國跟我表示他為了支持李文俊會支持邱莉莉,但因他是黃復興黨部的,所以我心裡面還是存疑。P22-23 - - 問:你怎麼知道黃麗招確定李鎮國支持李文俊擔任副議長,並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答:李鎮國為了支持李文俊,會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這件事情,是黃麗招告訴我的,而選前李文俊也確實一直跟我講他會去爭取第三票,我也跟他保證只要3票我們就贏了,我也會支持李文俊當副議長。P18 - - 112.1.121515偵訊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為了尋求李鎮國的支持,是否你有同意李鎮國說,要去叫黃偉哲出來背書,跟黃偉哲見面,確認正議長投邱莉莉、副議長投李文俊,而不是投林志展? 答:李鎮國有這麼提,說要叫黃偉哲出來說我們會支持李文俊出來當副議長,但是後來黃偉哲沒有出來,因為黃麗招跟他說,副議長是黨團決定。P1360 - - 問:李鎮國是否當場又提了一個保證要求,就是要跟邱莉莉跟林志展會面,去請他們兩人擔保,如果他支持邱莉莉,副議長一定要支持李文俊? 答:這一段我倒是不記得,黃偉哲這段我記得。總指揮是林志展,所以在投票當天有無辦法黨團決議支持李文俊,要林志展願意退下來,才能夠改推李文俊,但我記得李文俊有說「阿展有答應會支持我」。P1360 112.2.81729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今天表示,你現場有講說,對於李文俊這個提議有肯認,但是你去努力過,黃偉哲沒辦法出來保證? 答:我有說我可以去提,有沒有保證我不確定。P2117 - - 112.2.8 1532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曾經表示說在111年12月21日當日,在黃怡萍家跟李鎮國表示,會請黃偉哲出面擔保議長投邱莉莉,民進黨員副議長會投李文俊? 答:是李鎮國要求要跟黃偉哲見面,最後沒有見面,他有提,他提出希望跟黃偉哲見面,確保李文俊可以當副議長。P2107 - - 問:所以你有同意嗎? 答:沒有,因為我做不了主。P2107 - - 問:你之前筆錄表示,李鎮國有這麼提,後來黃偉哲沒有出來,因為黃麗招之後跟他說副議長是黨團決定的,顯然現場有關於請黃偉哲出來見面,以確保李文俊可以當選副議長之事,在111年12月21日是現場結論的共識? 答:是,現場有講說可以,但是也要黃偉哲同意我可以去提,但是最後沒有出來見面。P2107 - - 112.2.8 1729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據你今天表示111年12月21日在黃怡萍住處,現場有你、黃麗招、李文俊、黃怡萍、李鎮國夫婦,當時李鎮國有要求跟黃偉哲見面,以確保說他票投邱莉莉,民進黨員副議長會投李文俊,最後因為你做不了主,最後無法請黃偉哲出來,所以就不了了之,是否如此? 答:是。P2117 - - 問:你今天表示,你現場有講說,對於李文俊這個提議有肯認,但是你去努力過,黃偉哲沒辦法出來保證? 答:我有說我可以去提,有沒有保證我不確定。P2117 - - 問:現場除了你跟李鎮國提到請黃偉哲出來保證的事情,其他人對這件事怎麼說? 答:李文俊跟黃麗招他們怎麼說我不曉得。P2117 - - 問:為何有說之後有請黃偉哲出來向李鎮國保證的時候,黃怡萍會去聯絡李鎮國太太,再跟李鎮國約? 答:這我不清楚。P2117 - - 被告李文俊 112.1.3調查筆錄偵一卷P235-258 問:黃麗招及郭再欽希望你可以在議長選舉時支持邱莉莉,有無要求你副議長投票給誰? 答:黃麗招及郭再欽答應我,如果我議長投給邱莉莉,在副議長選舉投票時,對價就是民進黨的市議員也都會投票給我。P243 問:經查,黃怡萍於111年12月21日17時30分許與李鎮國共同前往黃怡萍住家(臺南市○○區○○000○00號),當時你是否在場? 答:有的。P251 問:你與李鎮國見面之目的為何? 答:李鎮國告訴我他要投給邱莉莉。P251 112.3.2訊問筆錄原審一卷P167-175 問:郭再欽是透過黃麗招找到你? 答:是。P171 問:21日當天郭再欽也在場,他是何身分? 答:他是民進黨中執委。P171 問:在場郭再欽在做何事? 答:他要確認我們有沒有三個人。P171 問:有無像起訴書說A保證、B折扣等事? 答:都沒有。P171 問:你在現場都沒有聽到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等事? 答:他們有提到。P171 問:當日有無任何人提到可以給李鎮國一些利益? 答:當下問可不可以支持我時都沒有提到,到最後李鎮國答應,他們閒聊時我有聽到李鎮國或太太有說以後他們選舉可能不好選,我們跟他說,我們可以動員很多朋友幫他輔選,郭再欽有講楊中成(台聯)、陳秋萍(民進黨)參加他們黨團運作,就有一些潛力幫忙他們繼續選。我也有聽到高玫仙說想買房子,黃麗招有講說郭再欽有認識很多建商,可以請他幫忙介紹、打折,郭再欽沒有反應,高玫仙也沒有反應,我沒有答應高玫仙這件事,李鎮國說要有人出來保證,不知道誰說叫黃偉哲出來保證,當下沒有人有任何反應。P173 問:當時情形,就你的認知,是何人有能力可以請黃偉哲保證這件事? 答:郭再欽。P173-174 問:所以當時確實有談到起訴書所說的條件? 答:有講到A保證、B折扣、C經費等條件,D薪資給予我不知道,當時我不在場。P174 112.1.40236偵訊筆錄(具結)偵一卷P279-285 問:你改投給邱莉莉的原因為何? 答:郭再欽跟黃麗招私底下跑來找我,說我如果投給邱莉莉,副議長的位置民進黨可以禮讓給我。P281 - - 112.1.62016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917-927 問:你於調詢中稱,聊天過程中李鎮國的太太也提到黃怡萍住的房子很漂亮,希望有機會也可以買一楝,並詢問房子的價錢多少錢? 答:她有提到,說房子這麼漂亮,也想要買一楝。P921 問:承上,郭再欽和黃麗招有對李鎮國的太太高枚仙提出房子的問題作任何回答嗎? 答:郭再欽沒有,但黃麗招說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說如果要買房子,會有優惠或折扣,這個都會,因為我當議員,如果買房子,建商也都會給折扣,因為建商會給我面子,我那邊的人要買房子,透過我講,也是會有七、八折的折扣,但這是以前,現在我不知道。P921 - - 問:除了房子的問題,黃麗招有再講什麼嗎? 答:當下李鎮國有說,如果沒有順國民黨,以後也不好選。黃麗招說李鎮國是黃復興黨部,以後會不好拿票,黃麗招說我們這邊人很多,可以動員幫你拉票。郭再欽有說,永康陳秋萍、楊中成不選了,郭再欽說假設李鎮國沒有黨了,叫李鎮國與民進黨合作,也有跟我說,叫我一起跟民進黨合作,但是指跟民進黨團合作,不是加入民進黨,這樣就可以吸到淺綠的票。P921 - - 問:那李鎮國為何要冒如此大風險? 答:因為他留在那個地方,也不一定會很好選。P923 - - 112年2月2日10時33分調查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經查,李鎮國於111年12月21日在黃怡萍家中,除了允諾願意支持邱莉莉與你外,也希望民進黨方面可以有人出來保證民進黨市議員一定會支持你,是否如此?其詳情為何? 答:是的,李鎮國在聊天中確實有表示過,希望民進黨方面能有較有份量的人、出面保證民進黨籍市議員在副議長選舉時一定會支持我,我記得有人提到會請黃偉哲出來做擔保,但是何人提到的我忘記了。P0000-0000 - - 問:承前,111年12月21日在黃怡萍家中,除了你與李鎮國外,尚有黃怡萍、黃麗招及郭再欽,黃怡萍、黃麗招及郭再欽何人可以請黃偉哲出面擔保? 答:黃怡萍不可能,所以說會請黃偉哲出面做擔保的可能是黃麗招及郭再欽。P0000-0000 - - 112.2.2 1549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111年12月21日在黃怡萍住處,當時大家在現場,遊說李鎮國,希望他正議長可以支持邱莉莉時,李鎮國是否有提出,希望可以保證,如果他支持邱莉莉,希望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能夠出來保證說民進黨員會副議長投給你,有無此事? 答:那時候李鎮國本來就有答應要投給邱莉莉,但最後他說如果我們投給邱莉莉,誰來保證會投李文俊。P1760 問:誰跟李鎮國講說要找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出來保證這件事? 答:好像沒有說邱莉莉、林志展,但好像有叫黃偉哲出來保證。P1760 問:是李鎮國提出要黃偉哲出來保證? 答:不是,他說你們有哪一個有力人士出來保證,好像有人提說那叫黃偉哲。P0000-0000 - - 問:你今天在市調處稱,在111年12月21日當天晚上在黃怡萍家中,李鎮國夫妻有提到未來買房子的事情,黃麗招說郭再欽有認識一些建商可以打折,郭再欽在旁沒有表示意見? 答:是。P1764 - - 問:據你先前在羈押庭所述,當時的原話是「郭董認識很多建商,你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 答:是,原話是這樣,但是說的人是黃麗招。P1764 - - 問:111年12月21日在黃怡萍住處,當時大家在現場,遊說李鎮國,希望他正議長可以支持邱莉莉時,李鎮國是否有提出,希望可以保證,如果他支持邱莉莉,希望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能夠出來保證說民進黨員會副議長投給你,有無此事? 答:那時候李鎮國本來就有答應要投給邱莉莉,但最後他說如果我們投給邱莉莉,誰來保證會投李文俊。P1760 - - 問:誰跟李鎮國講說要找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出來保證這件事? 答:好像沒有說邱莉莉、林志展,但好像有叫黃偉哲出來保證。P1760 - - 問:是李鎮國提出要黃偉哲出來保證? 答:不是,他說你們有哪一個有力人士出來保證,好像有人提說那叫黃偉哲。P1760 - - 問:為何黃怡萍表示說,李鎮國是先向你提說民進黨要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出來保證,然後郭再欽才表示說沒有問題? 答:對,是這樣沒錯,現在我有印象是這樣。P1760 - - 問:據黃怡萍表示,在場郭再欽有對李鎮國提出說如果他之後要買皇龍或臺邦的房子,可以8折,是否如此? 答:那應該是黃麗招講的,我忘記他有無特定皇龍或臺邦,不過他有說郭董有認識很多建商,如果你要買房子可以請他幫忙。P0000-0000 - - 112.2.2 17.06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今天在市調處稱,在111年12月21日當天晚上在黃怡萍家中,李鎮國夫妻有提到未來買房子的事情,黃麗招說郭再欽有認識一些建商可以打折,郭再欽在旁沒有表示意見? 答:是。P1764 - - 問:據你先前在羈押庭所述,當時的原話是「郭董認識很多建商,你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 答:是,原話是這樣,但是說的人是黃麗招,是黃麗招對李鎮國夫妻講的。P1764 - - 問:據黃怡萍表示在111年12月21日那天主要是郭再欽在講,且郭再欽有對李鎮國表示,請黃偉哲、邱莉莉、林志展來保證,如果李鎮國投票支持邱莉莉,民進黨員也要來投票支持李文俊,是否如此? 答:他好像沒有說邱莉莉、林志展,但是其他的沒錯。P1767 - - 被告黃怡萍 112.1.5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509-541 問:是否在111年12月21日那天在你住處,高玫仙有跟李文俊要求兩個保證,一個是請黃偉哲跟李鎮國、高玫仙見一面,讓黃偉哲保證如果李鎮國把票投給邱莉莉(議長),民進黨會把票投給李文俊(副議長),有無此事? 答:有。P523 112年3月2日訊問筆錄原審一卷P207-215 問:當天在你家有無談到起訴書所載黃偉哲保證等事? 答:我沒有全程在場,大概有聽到保證的事,李鎮國要求與黃偉哲碰面,答應民進黨籍議員會投給李文俊。還有聽到高玫仙要買房子,郭再欽說有認識建商,郭再欽買房子是8折,有需要郭再欽可以幫忙問。郭再欽後來要先離開,我下樓幫他開門,後面的事我沒有聽到。黃麗招、李鎮國後來就離開了。P210 問:黃偉哲保證的事情有誰回應? 答:郭再欽有說可以,但後來沒有聯繫。P210-211 問:另外一個保證是否是說,李鎮國夫妻要求李文俊保證,可以看到邱莉莉跟林志展,讓他們兩人也做保證? 答:有。P524 問:當時在你家是否就是要拉李鎮國的票? 答:當天他們有尋求支持,但李鎮國說要A保證。P213 問:保證是誰可以答應的? 答:郭再欽。P213 問:說這兩個保證時,郭再欽、你、李文俊、黃麗招都在? 答:是。P524 - - 問:你是否在111年12月22日那天,以通訊軟體告訴高玫仙,說市政府那邊已經約好,確定時間再跟李鎮國夫婦講? 答:是。P524 - - 問:是指要跟黃偉哲約碰面的事? 答:是。P524 - - 問:跟你確定一下,在上開時間在你住家做這個保證時,郭再欽在嗎? 答:在,而且他說沒問題,黃麗招也在。P524 - - 問:為何這兩個條件是跟李文俊提,不是跟郭再欽提? 答:當下他們都在那裡,跟李文俊講,李文俊就看著郭再欽,郭再欽說沒問題。P524 - - 問:上開現場談論的兩個擔保條件,跟黃偉哲約見面你怎麼約? 答:不是我約,是郭再欽答應說沒問題,所以是郭再欽說要約的。P526 - - 問:意思是如果郭再欽約好(黃偉哲),你再去跟高玫仙聯絡? 答:我跟郭再欽沒有聯絡,是郭再欽跟黃麗招聯絡,黃麗招再聯絡我。P526 - - 問:是否在111年12月21日那天在你住處,高玫仙有跟李文俊要求兩個保證,一個是請黃偉哲跟李鎮國、高玫仙見一面,讓黃偉哲保證如果李鎮國把票投給邱莉莉(議長),民進黨會把票投給李文俊(副議長),有無此事? 答:有。P537-538 - - 問:另外一個保證是否是說,李鎮國夫妻要求李文俊保證,可以看到邱莉莉跟林志展,讓他們兩人也做保證? 答:有。P538 - - 問:說這兩個保證時,郭再欽、你、李文俊、黃麗招都在? 答:是。P538 - - 問:你是否在111年 12 月22日那天,以通訊軟體告訴高玫仙,說市政府那邊已經約好,確定時間再跟李鎮國夫婦講? 答:是,我的意思是有約好的話確定時間會告訴他們,主要是郭再欽在聯絡,郭再欽會跟黃麗招講,黃麗招再跟我說,我再跟李鎮國太太聯繫。P538 - - 112.1.6 羈押訊問筆錄偵二卷P973-984 (同聲羈三卷P17-28) 問:為何李鎮國夫妻要求要見邱莉莉、林志展、黃偉哲? 答:因為他怕郭再欽只是講一講,怕李文俊可能會被民進黨騙,李鎮國說要見到這幾個人見到面,要當面跟他做保證,如果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副議長要給李文俊當。P976 - - 問:111年12月22日由你負責聯絡高玫仙約至市政府與黃偉哲見面之事? 答:李文俊有問郭再欽有沒有問題,郭再欽說他會約。我那天是打微信跟尚玫仙說如果有確定約好,會再跟她講時間。P977 - - 112.1.131615偵訊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之前表示李鎮國對郭再欽要求說,必須要見到黃偉哲,黃偉哲必須要做保證,如果他正議長投邱莉莉,副議長民進黨要投李文俊? 答:是。P1391 - - 問:你之前表示說李鎮國又對郭再欽要求說,必須要見到邱莉莉跟林志展,他們兩個必須要做保證,如果他正議長投邱莉莉,副議長民進黨要投李文俊? 答:是。P1391 問:你之前表示,郭再欽對於李鎮國這兩個要求有同意? 答:郭再欽好像有對李鎮國說沒問題。P1391 - - 112.1.13 1708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之前表示李鎮國對郭再欽要求說,必須要見到黃偉哲,黃偉哲必須要做保證,如果他正議長投邱莉莉,副議長民進黨要投李文俊? 答:是。P1398 - - 被告黃麗招 112.1.6 1603調查筆錄偵二卷P939-947 問:除了妳前述111年12月21日,李文俊於黃怡萍住家再次向李鎮國請託將議長投票給邱莉莉、副議長投票給李文俊外,還有談論何事? 答:閒聊當中李鎮國太太有提到李鎮國家裡有塊土地,但土地是兄弟倆共同持有,李鎮國的兄弟同意讓李鎮國在該土地上蓋房子,我說兄弟共同持有,那你們幾坪,她說30坪,我說30坪你們一個人15坪,以後蓋房子會很困難,萬一他也要一份的話那要怎麼住,我跟她說因為林阳乙之前有帶郭秀珠去臺邦建設買一間房子,當時打折後便宜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我建議她可以在永康區找臺邦建設的房子,因為他們的折扣比較多,我又說郭再欽買的房子也是臺邦建設的,看到時候能不能請郭再欽去協調打折的事,郭再欽回覆我說如果是臺邦建設的話邱莉莉比他還熟,當時我剛好去接電話,隱約有聽到李鎮國說要投票支持邱莉莉的話,要由市長黃偉哲出面向他保證民進黨議員會將副議長選票投給李文俊。因為當天我的電話很多,我有時候都會離開客廳走到廚房講電話,所以我聽到的及記得的就這麼多。P942-943 112.3.2 訊問筆錄 原審一卷P181-192 問:你的記憶,當天有提到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這些事情? 答:我隱約有聽到他們在聊買房子可以折扣、李鎮國有提到要讓黃偉哲保證,保證何事我不知道,其他我不知道。P186 問:講到買房子可以折扣是何事? 答:是因為高玫仙在說要蓋房子,我有提到其他議員房子折扣打8折的事,這是最開始談的。P186 問:111年12月21日,妳、郭再欽、李文俊、黃怡萍、李鎮國及李鎮國太太在黃怡萍住家時,有無談論到李鎮國若跑票投給邱莉莉的話,會遭到國民黨紀處分開除黨籍等後續影響政治前途等情?由何人提起? 答:有的,我記得我有說到如果李鎮國跑票遭開除黨籍的話,我有說下一次如果要選的時候,我們都會去幫他助選,另外郭再欽有提到如果李鎮國遭開除黨籍的話,可以加入民進黨,因為民進黨的陳秋萍、台聯的楊中成未來也不會選了,民進黨在永康區有好幾席議員的空間,所以李鎮國可以加入民進黨。P944-945 - - 問:郭再欽於111年 12 月21日離開黃怡萍住家時,究竟有無私下請妳轉達任何事情給任何人?)(沉默不語)。P945 問:有關於前揭問題,妳是否選擇保持緘默? 答:我想一下。P945 問:你想好要回答前揭問題了嗎? 答:其實我原本也要離開黃怡萍住家,我跟郭再欽是同時下樓,但是郭再欽有叫我特地再上去跟李鎮國轉達說,李鎮國如果怕遭開除黨籍下次用無黨籍的身分難選的話,沒做議員也可以做生意。P946 問:郭再欽指的「做生意」是什麼意思? 答:我不知道。P946 問:郭再欽只是單純要跟李鎮國說「沒做議員也可以做生意」,有必要還要叫妳特地上樓轉達這件事嗎? 答:郭再欽就是要我轉答這件事,要問他本人才知道。P946 問:如果郭再欽只是要告訴李鎮國「沒做議員也可以做生意」,妳前述妳都要急著離開跑行程了,為何郭再欽不自己親口跟李鎮國說? 答:我認為只是舉手之勞而已。P946 問:妳是否確實有依郭再欽指示再次上樓向李鎮國轉達? 答:我應該有上樓去轉達郭再欽要跟李鎮國說「沒做議員也可以做生意」,然後我再跟李鎮國夫婦一起離開黃怡萍住家。P946 - - 112.1.16 16時28分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之前稱在場有聽到李鎮國要求,如果票投邱莉莉,要由市長黃偉哲出面保證民進黨籍在副議長會投李文俊,也談及臺邦建設房屋購買折扣之事? 答:是。P1442 - - 問:據你先前表示,你在場跟李鎮國表示,如果李鎮國跑票遭開除黨籍,下次要出來再選,你和大家都會去幫忙助選? 答:是。P1442 - - 問:你先前表示,當日原本你是要離開的,跟郭再欽是要一同下樓,但是郭再欽有叫你特地上去跟李鎮國轉述,如果李鎮國怕遭開除黨籍,下次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沒有做議員可以做生意? 答:是。P1442 - - 問:上開111年12月21日那天,是否在現場郭再欽有這兩個保證? 答:現場有聽到在談論這個。P1445 問:這兩個保證是李鎮國對郭再欽開出來的嗎?還是郭再欽主動對李鎮國說? 答:是李鎮國要求的。P1445 - - 112.2.6 1005調查筆錄 偵四卷P0000-0000 問:郭再欽於112年1月12日在本處證稱「...我印象中李鎮國有表示,他是黃復興黨部的人,如果有支持民進黨的人選,壓力會很大,而且以後很難選...」及「...我有回覆李鎮國,選舉不一定要用國民黨籍,無黨籍反而更好選,我們到時候也會支持他…」等,李文俊於112年2月1日在本處供稱「李鎮國有提到如果投給邱莉莉可能遭受黨紀處分,我有回覆他說我們在永康區有很多好朋友,未來可以支持他。」,郭再欽及李文俊所述是否屬實?妳當時有無表達任何意見? 答:是的,郭再欽及李文俊所述都屬實,當時我有跟他講說萬一被黨紀處分,下次國民黨沒有提名他,我們都會去幫他輔選,如果說萬一真的也沒選上氣(去)的話,可以去做生意。P1992 - - 問:妳於112年1月16日在本處供稱「...我有跟他(李鎮國)提到...林阳乙當時幫郭秀珠買臺邦的房子,有談到8折優惠,郭再欽也有買臺邦的房子,也跟臺邦的老闆很熟,臺邦有在永康區蓋房子,到時候可以請郭再欽過去看。」,當時郭再欽有無表示意見? 答:郭再欽當時有說如果臺邦真的在永康蓋房子,李鎮國有想要買的話,可以跟他講,郭再欽再去談看看。P0000-0000 - - 問:經查,除妳前述妳等談論有關臺邦房子可以優惠外,郭再欽尚有表示皇龍建設公司房子他也可以協助以優惠價格賭買,是否如此? 答:我沒有聽到,我只有聽到郭再欽可以幫忙談臺邦建設的房子優惠。P1893 - - 被告李鎮國 112.1.9 1055調查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李文俊拜託你依照承諾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後,前述會議是否就結束? 答:是的,我有再跟李文俊說,我想要再得到市長黃偉哲的確認,如果我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團副議長會支持李文俊,李文俊向我表示,他會安排,會議就結束了。P1088 - - 112.1.9 1713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們24日還有見面? 答:因為21日全部結束後,我有跟李文俊講,除了郭再欽你們來讓我去信任外,我需要市長黃偉哲當面承諾,李文俊說他會處理,一直到 24日都沒有,我才要求要去見黃麗招、李文俊,李文俊說他會安排,但後來都沒有消息,到24日我懷疑他是否被騙,我要確認民進黨的票不會跑,想做進一步確認。P1095 - - 112.1.9 1801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邱莉莉此次競選臺南市議會議長,郭再欽扮演的角色為何? 答:我不清楚,我在過程中只與郭再欽見過2次面,分別是111年12月 21日及111年12月24日,我知道他跟民進黨的高層走的很近,也在市府有一定的影響力,且我們在談到議長選舉相關事情時,郭再欽可以幫邱莉莉決定,我不知道郭再欽在邱莉莉議長選舉中的角色定位,我感覺郭再欽是很重要的人。P2202 - - 問:你稱「我們在談到議長選舉相關事情時,郭再欽可以幫莉莉決定」,能否舉例? 答:我前述2次與郭再欽見面時,都是在討論正副議長選舉邱莉莉要與李文俊搭配之事,我希望可以得到臺南市長黃偉哲的承諾,就是可以保證民進黨議員會把副議長的票投給李文俊,而這組正副議長搭配,牽涉到邱莉莉與李文俊 2人,在場談的人只有李文俊,我感覺郭再欽是代替邱莉莉或民進黨陣營來商討以取得我的信任,而現場討論到相關事情時,郭再欽也沒有立刻打電話詢問邱莉莉,讓我感覺他可以代表邱莉莉。P0000-0000 - - 問:為什麼你認為若要邱莉莉與李文俊搭配,需要臺南市長黃偉哲的承諾? 答:我認為畢竟黃偉哲是臺南市長,他必須瞭解市議會民進黨團動向,才可以瞭解民進黨議員是否會把副議長票投給李文俊,另外黃偉哲市長應該要對這整個正副議長的佈局都很清楚。P2203 - - 問:你當時是否在111年12月 21日那天席間有跟郭再欽提到,希望能有黃偉哲來保證,以及邱莉莉跟林志展來保證,說如果票投邱莉莉,民進黨員會在副議長把票投給李文俊? 答:是,我在場是跟李文俊說,他說他會安排。P2222 問:據黃怡萍表示,當時你是跟李文俊提沒錯,但是李文俊頭轉過去看郭再欽,郭再欽有點頭? 答:好像是這樣。李文俊也是可以安排,他是副議長。P2222 - - 112.2.10 1821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在場所要求民進黨能夠提出請黃偉哲出來做保證,保證民進黨員會投李文俊的事情,是你對何人所講? 答:對李文俊。P2229 問:上開有再問你一次,黃怡萍表示,你問李文俊時,李文俊看向郭再欽,郭再欽點頭,你說有這件事情? 答:是。P2229 問:顯然郭再欽在本次民進黨操盤是重要人物,以他說話分量他是可以做得到? 答:是,我的認知是這樣。P2229 - - 問:是否真的約了黃偉哲來保證以後,會由黃怡萍在聯絡你太太? 答:對。P2229 - - 被告高玫仙 112.1.5 1953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89-697 問:在這麼大的風險下,你們有無去尋求更多的保證? 答:我21日跟李鎮國在黃怡萍住處時,我有向李文俊要求2個保證,一個是請黃偉哲跟我與李鎮國見一面,讓黃偉哲保證如果我們李鎮國把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會把票投給李文俊,另外我們要李文俊保證可以見到過邱莉莉、林志展,讓他們兩人保證,如果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的票會投給李文俊,後來隔天黃怡萍打LINE或是微信給我跟我說市府那邊已經約好了,確定時間再跟我們說。P690 問:市府指的是要跟黃偉哲碰面的事? 答:應該是。P690 問:為何黃怡萍有這麼大的能耐? 答:我也不知道,她就是這麼說,或許是她透過別人處理。P690 問:你21日在黃怡萍住處,跟李文俊要求 2個保證時,郭再欽那時候還在? 答:我印象中已經離開。但我印象中黃麗招還在。P690-691 問:為什麼郭再欽還在時你不向郭再欽上開2個保證,而是向李文俊要求? 答:我那時沒想到,而且我覺得李文俊已經跟民進黨達成協議,代表他們之間有溝通的橋樑。P691 - - 112.1.9 1604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中間你們有再談話嗎? 答:有,我們要離開前,我跟李鎮國有請李文俊附兩個保證,當時郭再欽已經離開了,我記得是這樣,第一是帶我們去找黃偉哲,親口跟我們承諾民進黨票確實會投給李文俊,第二是但我們找邱莉莉跟林志展,承諾我們民進黨確實會履行,當時李文俊說 OK。P1118 - -

(二)B折扣部分: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被告郭再欽 112.2.8 1729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今天表示在21日在黃怡萍家,的確有跟李鎮國談論到有關於買臺邦房子、以及八折這些字眼? 答:是,但是我是說我介紹朋友去買是八折。P0000-0000 112年3月2日訊問筆錄原審一卷P253-262 問:當天有無講到黃偉哲保證、買房子有折扣的事情? 答:有,他說要他支持李文俊可不可以請黃偉哲做保證,我有問黃偉哲,黃偉哲拒絕。後來他閒聊有聊到要買房子,有人跟他說我跟建商很熟,我就說我有介紹別人買房子打8折,他請我幫他介紹建商。P258 被告黃怡萍 112.1.3 調查筆錄偵一卷P293-325 問:承前,當天郭再欽除請李鎮國支持邱莉莉外,還有無提到其他的事? 答:當天郭再欽請李鎮國支持邱莉莉,李鎮國說他背負國民黨的壓力很大,他也知道國民黨怎麼操弄李文俊,郭再欽說他都知道,並勸李鎮國現在掛國民黨招牌也不一定比較好選,而且李鎮國所屬的永康區,下屆民進黨應該有好幾個比較老的議員不會選了,李鎮國下屆就算用無黨籍參選,也會比較好選,郭再欽也會幫他的忙,所以請他放心投邱莉莉。P315 - - 問:該次碰面你有全程在場嗎? 答:有,我有一起在客廳參與討論。P316 112.1.5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509-541 問:當天有郭再欽先離開,由你或黃麗招去跟李鎮國夫婦轉述郭再欽的話的狀況嗎? 答:郭再欽有無先離開我忘了,但是郭再欽離開沒多久,大家就同步就離開了,在聊上開這些時,大家都還在。P524 問:上開不是有提到買皇龍、臺邦房子可以打 8折? 答:是。P524 問:這是郭再欽因為認識該2建設的重要人士,所以說可以幫忙打8折? 答:我不知道是不是,但是郭再欽說皇龍跟臺邦他都有認識,買他們的房子可以談到8折。P524 問:郭再欽講買皇龍、臺邦的房子,可以談到 8折,這是否是因為原本有跟李文俊談說李鎮國有一個 30坪的房子,後來李鎮國認為太小,沒有要幫忙做營造的狀況下,郭再欽才講的? 答:高玫仙有提到他們永康有一塊地跟兄弟共同持分,有說那附近都是皇龍跟臺邦蓋的房子,郭再欽才講說買皇龍、臺邦房子他可以談到8折。P525 問:黃麗招當時跟郭再欽是否有請示,對於李鎮國的部分,其實可以跟他說贊助競選經費的事情? 答:他有無跟他講我不知道,但是郭再欽有說,他聽完覺得李鎮國是老實人,也很清苦,覺得如果他們要買房子可以幫忙8折,我去樓下開門時要送他出門,他有再次講到這個事情,在上開我所述我們聊天處就有講到。P527 問:111年12月21日郭再欽要離開你住處時,郭再欽有請你轉述,郭再欽要李鎮國去看房子,如果要買皇龍或臺邦建設的人,他有認識可以打8折? 答:不是轉述,當下郭再欽自己講的。P537 112.1.6 羈押訊問筆錄偵二卷P973-984 (同聲羈三卷P17-28) 問:你於112年1月5日偵查中提及協商李鎮國投票的利益,郭再欽提到包含4年後選舉由郭再欽給資源、幫忙輔選,如果要買皇龍或臺邦建設的房子,可以打八折? 答:房子打八折,是郭再欽跟李鎮國夫妻這樣講。郭再欽說臺邦、皇龍他有熟。我有聽到會給李鎮國資源,幫他輔選。我沒有聽得很清楚,大概是市府建設經費請他說幫忙,會幫他輔選,贊助經費等。有提到永康區有兩個議員年紀比較大,下屆可能不會參選,所以李鎮國會很有機會。P975-976 112.1.13 1030調查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郭再欽所指的「輔選及幫忙」是指什麼? 答:我不知道郭再欽所指的輔選及幫忙是什麼,後來大家在聊天的過程中,高玫仙知道李文俊從事營造,所以請教李文俊,李鎮國有一塊地約30坪,但跟哥哥共有,可不可以蓋房子,李文俊回復共有的問題會很多建議不要蓋房子,然後又說房子很貴,附近蓋的都是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買不起,郭再欽就說他跟皇龍建設及臺邦建設的人有認識,他當時購屋是有8折優惠,如果李鎮國夫婦有需要,他可以幫忙詢問房價能否折扣,但折扣多少沒有說。P0000-0000 112.1.13 1615偵訊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在今天跟先前羈押筆錄都有說,在111年12月21日當天晚上,有談論到李鎮國住家附近蓋的都是皇龍或臺邦建設的房子,郭再欽就跟他表示這兩個建設的人他有認識,可以取得購屋價8折優惠,如果他們有需求可以幫忙他們? 答:是。P1391 112.2.131012調查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經查,111年12月21日郭再欽及黃麗招曾與李鎮國夫妻談到有關以優惠價格購買房屋乙情,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 答:因為李文俊有從事營造業,聊天中高玫仙有詢問李文俊,李鎮國有塊與他哥哥共有的土地,是否可以蓋房子,李文俊表示土地共有很麻煩,以後會有產權糾紛,高玫仙說他們住的那一帶都是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蓋的房子,價格都很高,他們根本買不起,這時郭再欽說他跟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的人都有熟,他當時買臺邦建設公司有8折的優惠,如果李鎮國夫妻以後有看到這2家建設公司的房子,他可以幫忙問看看能否有折扣。P0000-0000 112.2.13 1508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今天你在筆錄中表示,在111年 12月21日當天,因為李文俊有從事營造業,聊天中高玫仙有詢問李文俊,李鎮國有塊與他哥哥共有的土地,是否可以蓋房子,李文俊表示土地共有很麻煩,以後會有產權糾紛,高玫仙說他們住的那一帶都是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蓋的房子,價格都很高,他們根本買不起,這時郭再欽說他跟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的人都有熟,他當時買臺邦建設公司有8折的優惠,如果李鎮國夫妻以後有看到這2家建設公司的房子,他可以幫忙問看看能否有折扣,是否如此? 答:是。P0000-0000 112.2.13 1549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今天你在筆錄中表示,在111年12月21日當天,因為李文俊有從事營造業,聊天中高玫仙有詢問李文俊,李鎮國有塊與他哥哥共有的土地,是否可以蓋房子,李文俊表示土地共有很麻煩,以後會有產權糾紛,高玫仙說他們住的那一帶都是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蓋的房子,價格都很高,他們根本買不起,這時郭再欽說他跟皇龍建設公司及臺邦建設公司的人都有熟,他當時買臺邦建設公司有8折的優惠,如果李鎮國夫妻以後有看到這2家建設公司的房子,他可以幫忙問看看能否有折扣,是否如此? 答:是。P2294 被告黃麗招 112.2.6 1916具結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據先前他人表示,先前有聊到李鎮國的服務處是鐵皮屋,土地是跟兄弟共有,經詢問李文俊幫忙在原地蓋房子會有產權問題很麻煩,又提到在永康附近最近臺邦跟皇龍最近房子很多,才提到如果要買臺邦或皇龍房子,郭董有認識,可以打8折? 答:李鎮國他們提到房子的事情我沒有參與,我只跟李鎮國說,如果臺邦在那邊有蓋房子,他有看到合適的話,可以請郭再欽可否幫他談打折的事,我沒有聽到皇龍。P1907 112.3.2訊問筆錄 原審一卷P181-192 問:就你的記憶,當天有提到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這些事情? 答:我隱約有聽到他們在聊買房子可以折扣、李鎮國有提到要讓黃偉哲保證,保證何事我不知道,其他我不知道。P186 112.2.6 2056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據先前他人表示,先前有聊到李鎮國的服務處是鐵皮屋,土地是跟兄弟共有,經詢問在場的李文俊幫忙在原地蓋房子,李文俊表示會有產權問題很麻煩,又提到在永康附近最近臺邦跟皇龍最近房子很多,才提到如果要買臺邦或皇龍房子,郭董有認識,可以打8折,是否如此? 答:我只有聽到臺邦,沒有聽到皇龍。P1916 問:你稱你只有聽到臺邦,是誰說臺邦房子的優惠? 答:應該是我,在現場提到林阳乙幫郭秀珠買臺邦房子打折的事。 問:就你的記憶,當天有提到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這些事情? 答:我隱約有聽到他們在聊買房子可以折扣、李鎮國有提到要讓黃偉哲保證,保證何事我不知道,其他我不知道。P186 問:講到買房子可以折扣是何事? 答:是因為高玫仙在說要蓋房子,我有提到其他議員房子折扣打8折的事,這是最開始談的。P186 問:有無說到郭再欽如何? 答:有談到郭再欽也買房子,可以請郭再欽有認識的人可以打折。P186 問:李鎮國投票給邱莉莉與A保證有無關係? 答:是李鎮國這樣要求的。 問:21日當日,有提到起訴書所載A保證、B折扣、C經費、D薪資給予等事? 答:我確實有聽到A保證、B折扣及輔選的事。P190-191 被告李鎮國 112.1.5 1006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17-622 問:高玫仙聽到說郭再欽要幫你談房子打8折的價格,有何表示? 答:我太太當下是說就算打 8折,我們頭期款也拿不出來,郭再欽當下表示說那不是問題。P620 - - 問:房子的事情,確定是郭再欽跟你們說? 答:是。P620 - - 112.1.6 偵訊筆錄偵二卷P627-629 問:郭再欽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跟你幫忙爭取買房子8折的優惠,是在你把票投給邱莉莉之前還是之後? 答:應該是在討論完把票投給邱莉莉之後。那時候我們話家常,我太太才說到上一屆我賣房子去選議員,現在房子還是租的且現在經濟狀況不好,想要買新的房子。郭再欽就說我們可以去買皇龍或是臺邦的房子,可以幫我們爭取到8折的優惠價格。P627-628 問:郭再欽當時這樣說,是要爭取你投票給邱莉莉的機會? 答:沒錯。P628 - - 112.1.9 1055調查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再你太太高玫仙說完房子的話題後,郭再欽等人後續如何表示? 答:郭再欽有主動提到他與很多建設公司很熟,例如皇龍建設,可以談到 8折的優惠等,但我太太高玫仙說我們連頭期款都付不出來。P1086 問:除了上開回應,郭再欽是否還有其他表示? 答:郭再欽再向我們表示,頭期款不是問題。P1086 - - 112.1.9 1713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在調查站、之前筆錄稱郭再欽有提到他跟皇龍、臺邦建設很熟,可以幫你們談到8折? 答:是。P1094 - - 問:為何談到此話題?你太太表示因為你們有 30坪的土地想要蓋房子,用來經營服務處? 答:是,跟李文俊聊到,郭再欽就主動提到有認識建商皇龍、臺邦建設,如果要買房子,可以協助我們打到8折。P1094 問:郭再欽有跟你們講到頭期款不是問題? 答:我太太講到頭期款都付不出來,郭再欽有說到頭期款不是問題。P1094 問:郭再欽講這些話時,李文俊有在場? 答:有。P1094 - - 112.2.10 1821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今天在市調處有提出黃麗招筆錄,黃麗招於 112年1月16日供稱「(111年12月 21日)...我有跟他提到,林阳乙當時幫郭秀珠買臺邦的房子,有談到8折優惠,郭再欽也有買臺邦的房子,也跟臺邦的老闆很熟,臺邦有在永康區蓋房子,到時候可以請郭再欽過去看。」實情是否如此? 答:是。P2227 問:今天調查處有提供李文俊筆錄,李文俊於 112年2月2日供稱「...我記得應該是聊天時,李鎮國夫妻有提到未來要買房子,黃麗招說郭再欽有認識一些建商,可以打折…」與實情相符? 答:是。P0000-0000 問:今天在市調處有提出你太太在於112年 1月9日供稱「(111年12月21日)...後來郭再欽表示,我們可以看皇龍建設及臺邦建設的房子,他有認識的人可以幫我們談到房價的8折,我有直接回他縱使打8折我們也買不起。」是否是實情? 答:是。P2228 問:今天在市調處有提出最後你太太表示「...郭再欽延續這個話題,告訴我如果我有看到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房子的話,可以找人幫我談到 8折優惠價...」是否實情? 答:是。P2228 - - 被告高玫仙 112.1.9 1604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郭再欽有說怎樣可以幫你們打8折? 答:他說有認識在皇龍、臺邦的人,可以幫我們打8折。P1117 - - 112.2.101620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今天表示在先前有講在111年12月21日晚上郭再欽有主動提到他跟很多建設公司很熟,像皇龍建設等,可以談到8折優惠這一些,但是你在郭再欽提及時,你說你們付不出頭期款,是否如此? 答:除了我的回答不是付不出頭期款以外,就算打8折我也買不起,其他沒錯,付不出頭期款是我先生講的。P0000-0000 - - 問:黃麗招是否在當天先行跟郭再欽離去,再折返時有再次轉述說叫你們去看房子,如果有看到皇龍或臺邦的房子,郭再欽有認識的人可以打八折(提示選偵卷二頁654倒數第8行至5行)? 答:沒錯。P2180 - - 問:提示選偵卷三頁1116倒數第2行〜3行到頁 1117第1行)你表示說在111年12月21日那天,郭再欽說他在皇龍、臺邦有認識的,如果買在皇龍臺邦可以打八折,我說就算打八折也買不起,是否如此? 答:對。P2181 - -

(三)C經費提供部分: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被告李文俊 112.2.2 1706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據黃怡萍那天21日那天有提到,4年後如果李鎮國以無黨籍參選,會全力支持跟贊助經費,有無此事? 答:除了贊助經費以外沒錯,因為贊助經費我沒有聽到。P1767 112.3.2訊問筆錄原審一卷P253-262 問:李鎮國他說以後不好選,你如何說? 答:我說無黨籍不一定比較不好選,我說我會支持他。P258 問:據黃怡萍表示在21日席間,黃怡萍跟你都有表示,李鎮國4年後以無黨藉參選會很辛苦,會給予資源輔選? 答:除了輔選是拉票輔選,不是資源輔選以外都對。P1767 被告黃怡萍 112.1.5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509-541 問:是否郭再欽在場,也有講說李鎮國4年後再出來選議員,如果是無黨籍身分可以贊助選舉經費,如果落選會補助李鎮國夫妻4年的議員的薪水,但是沒有具體說多少錢? 答:這我沒有聽到,因為在我家,我會在客廳跟廚房出出入入,但是郭再欽有說如果李鎮國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會幫忙。P525 - - 問:李鎮國說郭再欽在上開時地向他說,如果下次無黨籍下來選,郭再欽會全力支持? 答:對,就是郭再欽說以無黨籍出來選,會支持他。P525 - - 問:上開這些郭再欽表示說如果李鎮國下次無黨籍會給全力支持,以及如果買臺邦、皇龍房子可以談 8折,甚至說兩個條件要跟黃偉哲以及邱莉莉還是林志展見面這些以取得擔保這些事,都講完以後李鎮國才同意說他會投給邱莉莉? 答:是,在那邊有講到這些。P525 - - 問:是否黃麗招也有跟郭再欽請示說,如果下一次李鎮國去參選,沒有當選,就幫忙資助他 4年的議員的薪資? 答:這部分我沒有聽到,我不知道有這件事,但他有說會跟李鎮國幫忙。P527 問:怎麼幫忙? 答:例如這4年在努力服務,沒有提到錢,就說這4年多要加強服務,像一些市府建設經費,會請市長多給李鎮國表現。P527 - - 問:有講說請他不要擔心之後縱使無黨籍也會幫他輔選? 答:好像有跟他說一定會幫忙他之類的,李鎮國有一直確認不可以騙李文俊,一定要李文俊可以當副議長。P528 - - 問:你跟李文俊那麼好,你也贊同李文俊,現場如何勸李鎮國跟他太太? 答:主要是郭再欽他在說服李鎮國,他說挺邱莉莉,李鎮國他們說會被開除黨藉,李鎮國以後很難選,郭再欽有跟他講,現在用國民黨籍選,會越來越難選,因為現在用民進黨會比較好選,說以後可以用無黨的選。P536 - - 問:現場究竟是誰說郭再欽承諾李鎮國如果下屆無黨參選,他可以獲得民進黨的支持,是郭再欽本人還是黃麗招? 答:郭再欽說如果以無黨參選,就是民進黨會支持,而黃麗招議員他們也都在現場。P537 問:這件事情不是你轉述的,而是郭再欽講的嗎? 答:郭再欽講說如果以後以無黨籍選,永康就兩個應該不會選了,他太太說用無黨會選不上,我的意思是郭再欽那邊會幫忙。P537 問:怎麼幫忙? 答:我不知道,看給他資源,就是幫他輔選。P537 - - 112.2.13 1012調查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經查,111年 12月21日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李鎮國、高玫仙等人曾討論到,若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響4年後的議員選舉,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 答:李鎮國當時有講到他如果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響4年後的議員選舉,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幫忙輔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P2279 - - 112.2.13 1508偵訊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今天你在筆錄中表示,李鎮國在111年12月 21日當時有講到他如果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零4年後的議員選舉,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絮忙輔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是否如此? 答:是。P2289 - - 112.2.13 1549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今天你在筆錄中表示,李鎮國在111年12月 21日當時有講到他如果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響4年後的議員選舉,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幫忙辅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是否如此? 答:是。P0000-0000 - - 被告黃麗招 112.2.6 1916具結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當天李鎮國本身是黃復興的副主委,他如果去投民進黨籍的議長候選人,對他而言有重大影響,他也覺得很為難,在現場對此部分大家怎麼勸他? 答:那時候有談到,如果李鎮國被國民黨開除黨籍的話,可以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或是去加民進黨,他們可以幫他輔選,我那時候這樣聽到。P1907 問:既然對李鎮國有這麼重大的影響,以無黨籍參選,又無政黨奥援,他怎麼參選? 答:李鎮國也埋怨國民黨沒有那個,他也選得很辛苦,那時候大家有跟他講說,到時候我們會去輔選。P1907 - - 被告黃怡萍 112.1.3 調查筆錄偵一卷P293-325 問:據林志展112年1月3日調查筆錄供稱,在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後某日,郭再欽開車載他去只有你家人才有鑰匙的住所○○城堡與李文俊見面,何以你前稱你不曾與林志展會面?你是否為隱瞞供述?詳情為何? 答:剛剛貴處沒有問我林志展有沒有去我家,所以我就沒有講到這一段,至於郭再欽畢竟是民進黨中央的高層,外面都在傳說他跟臺南市長黃偉哲很好,我怕會影響我的工作,畢竟我只是約用人員,一年一聘,我怕會影響到我的續聘。我記得當天有郭再欽、林志展、李文俊及我在場(印象中黃麗招也有在場),但我是在廚房,他們在客廳,我先生去工作不在家,他們討論的細節我沒聽清楚,但我大概有聽到,正國會那6個議員可能會跑票,所以希望能尋求國民黨的合作關係,拉到李文俊等國民黨議員的票,邱莉莉才會過關,邱莉莉要先選上議長再說,但條件還沒講到。P312-313 - - 問:後來民進黨有開出什麼條件讓李文俊同意合作? 答:民進黨在開會的時候,正國會的 6位議員有離席,邱莉莉確定正國會6位議員會跑票,所以民進黨提出只要議長選舉當天邱莉莉因為李文俊的支持而當選議長,李文俊當場退出國民黨,邱莉莉就用徵召的方式讓李文俊當選副議長,至於這個條件是誰跟李文俊說的,何時何地說的,我就不清楚。P313 - - 問:據高玫仙112年1月3日調查筆錄供述,之前李文俊就有向李鎮國提及將議長票投給民進黨的邱莉莉,李鎮國一直不願答應,直到當天看到與黃偉哲、民進黨高層交好的郭再欽也在場,郭再欽也向李鎮國保證只要他議長投給邱莉莉,民進黨會將副議長的票投給李文俊,李鎮國才相信如果將票投給邱莉莉的話,民進黨確實會將副議長的選票投給李文俊,李鎮國才答應李文俊的要求。為何你又再次隱瞞部分實情? 答:當下郭再欽確實是請李鎮國把票投給邱莉莉,李鎮國有問郭再欽,如果他真的把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真的會讓李文俊當副議長嗎,當天有取得一個默契,因為民進黨陣營設定到時候正國會6個議員一定會跑票,所以需要國民黨 3票,如果順利讓邱莉莉當上議長,副議長就會讓李文俊當,李鎮國當下應該是沒有答應郭再欽,直到議長選舉投票前一天晚上9點,國民黨團甲級動員,李鎮國、張世賢和李文俊都沒有出席,我和李文俊才確定李鎮國及張世賢會投票給邱莉莉。P316 - - 112.1.5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509-541 問:當天郭再欽有跟你們保證說下次李鎮國以無黨藉身分選議員,民進黨會支持? 答:對,但他講的民進黨,是指郭再欽本人還是民進黨真的會這樣,我就不知道。P524 - - 問:當天有郭再欽先離開,由你或黃麗招去跟李鎮國夫婦轉述郭再欽的話的狀況嗎? 答:郭再欽有無先離開我忘了,但是郭再欽離開沒多久,大家就同步就離開了,在聊上開這些時,大家都還在。P524 - - 問:當天有郭再欽先離開,由你或黃麗招去跟李鎮國夫婦轉述郭再欽的話的狀況嗎? 答:郭再欽有無先離開我忘了,但是郭再欽離開沒多久,大家就同步就離開了,在聊上開這些時,大家都還在。P524 問:上開不是有提到買皇龍、臺邦房子可以打 8折? 答:是。P524 問:這是郭再欽因為認識該2建設的重要人士,所以說可以幫忙打8折? 答:我不知道是不是,但是郭再欽說皇龍跟臺邦他都有認識,買他們的房子可以談到8折。P524 - - 112.2.131012調查筆錄偵四卷P0000-0000 問:經查,111年12月21日郭再欽、黃麗招、李文俊、李鎮國、高玫仙等人曾討論到,若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響 4 年後的議員選舉,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 答:李鎮國當時有講到他如果將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未來可能遭黨紀處分,也會影響4年後的議員選舉,郭再欽表示如果用無黨籍參選議員的話反而還比較好選,他到時候也會幫忙輔選,他也可以找人力來幫忙李鎮國選舉。P2279 - - 112.1.6 羈押訊問筆錄偵二卷P973-984 (同聲羈三卷P17-28) 問:黃麗招、李鎮國有談論之後李鎮國4年後以無黨籍身分選舉,誰會贊助競選經費、落選亦會支付4年的議員薪資等費用? 答:那天在現場我沒有注意聽,但郭再欽有跟李鎮國承諾一定會幫忙他,輔選及資源。我不曉得他講的贊助是經費還是甚麼。我沒有聽到支付四年議員薪資的部分。P976 - - 被告李鎮國 112.1.5 1006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17-622 問:黃麗招上來轉述郭再欽說要贊助選舉經費及落選補助,你與高玫仙有何表示? 答:我們當下也沒表示什麼,回去我與高玫仙討論,也認為他們所說不可相信。P620 - - 問:郭再欽跟你說到房子跟選舉補助還有落選的 4年薪水,為何郭再欽會跟你這樣說? 答:我覺得他應該是要製造他很阿莎力的假象。就是要向我們表示他不會騙人,也是要透過這樣的方式要我們支持邱莉莉。P620 - - 以下以被告身份訊問 問:黃麗招送郭再欽下去,上來是跟你說什麼? 答:黃麗招說郭再欽說如果下一次是以無黨籍參選議員選舉,他可贊助我選舉經費及分票給我,如果我落選郭再欽也可以支付我4年的議員薪水。P621-622 - - 112.1.6 偵訊筆錄偵二卷P627-629 問:黃麗招為何送郭再欽下去之後,會突然轉述郭再欽會提供你下次參選議員得選舉經費及補助落選4年的議員薪水? 答:黃麗招應該是比較熱心,想到若我被開除黨籍,郭再欽可以如何補償我。P628 - - 問:如果下次還是以國民黨的身份參選議員,郭再欽還會補助你競選經費? 答:應該不會。黃麗招轉述的是我以無黨籍參選,才會補助我選舉經費,幫我分票及如果落選會支付我4年的議員薪水。P628 - - 112.1.9 1055調查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李文俊聽到黃麗招轉述郭再欽前述承諾,李文俊如何表示? 答:李文俊大概還是拜託我依照承諾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李文俊可能還有提到他當副議長後資源比較多,可以幫助我競選。P0000-0000 - - 112.1.9 1801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高玫仙於112年1月9日在本處供稱「(111年12月21日)…最後離開的時候請黃麗招轉述『如果你們之後用無黨的身分選,選舉的話他(郭再欽)可以幫忙,如果後來沒選上,他(郭再欽)會「補」給我們』給我跟李鎮國。」,你於112年1月9日在本處供稱「(111年12月21日)...郭再欽說他有些事要處理,他就和黃麗招一起下樓了。」、「黃麗招下去2、3分鐘後,又回到樓上,在客廳大家面前告訴我,郭再欽有交代假設下屆我是用無黨的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會贊助我選舉資金,或以分票的方式幫助我,另外有提到萬一我沒有選上,會補償我4年的議員薪水。」,高玫仙及你所述是否屬實?究竟是黃麗招或郭再欽向你表示若你未來未選上會補償你? 答:是的,高玫仙及我說的都屬實,這部分的內容是黃麗招陪郭再欽下樓後,黃麗招上樓時再轉述給我們的,黃麗招當時是說「如果4年後沒選上的話,他(郭再欽)會補償你們」,我當時認為他講的「補償」應該是指我未來4年的議員薪水,她有說這些話是郭再欽說的,但我當時心裡也不以為意,因為這些都是承諾4年後的事情,且郭再欽說要贊助我選舉資金,也沒有提到確切的金額,這些到底能不能做到根本沒辦法保證,我也不冀望他會實現。P0000-0000 - - 問:承上,郭再欽及黃麗招向你表示可以爭取到 8折購屋、贊助下次選舉經費、未選上議員可以補償等,主要目的是否要你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答:是的。P2222 - - 被告高玫仙 112.1.5 1953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89-697 問:21日在黃怡萍住處時,郭再欽有無向你們保證,下一次李鎮國如果以無黨籍的身分下來選議員,民進黨會支持? 答:有過這個說法,但是我忘記是郭再欽說的還是黃怡萍或是黃麗招,而且這個說我不確定是 21日還是24日說的。我記得21日當天郭再欽先離開黃怡萍住處,那時我忘記是黃怡萍還是黃麗招送郭再欽下去。上來之後黃怡萍或是黃麗招有向我們講一些事。P691 - - 問:講哪些事? 答:有2件事,第1件事是,她轉述郭再欽的話,要我們先去看房子,如果是皇龍或臺邦的房子,郭再欽可以幫我們談到8折,也就是可以用8折買到皇龍或是臺邦的房子,我就回答她我們沒有那麼多的錢。之所以會講到房子的事情,是因為 21日在黃怡萍住處閒聊時,我有跟李文俊提到說我要蓋透天的房子,因為李鎮國的媽媽留了一塊30幾坪的地,我們就想要把這塊地蓋透天,一樓可以當服務處,剛好李文俊在做營造,所以才會提到這件事,可是李文俊聽完之後,沒有回應我們,因為30幾坪只整蓋一間,我就認為李文俊認為太小,沒有意願幫我們規劃,所以郭再欽那時在旁聽到,才會請黃怡萍或黃麗招轉述可以以8折買皇龍或是臺邦的房子。第2件事是,她轉述郭再欽說李鎮國4年後下次出來選議員,如果是無黨籍身份,他可以贊助選舉經費,如果落選沒上,也會補助我們4年議員的薪水,但是並沒有具體說是多少錢,我們也沒有問,因為我們沒打算要這筆錢。P691 - -

(四)D薪資給予部分: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 證據內容 被告李鎮國 112.1.5 1006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17-622 問:要你把票投給邱莉莉是要負很大的政治風險,不可能說郭再欽出現就把票投給邱莉莉,郭再欽是否還有給你其他利益? 答:我太太高玫仙有在跟郭再欽說到我們還在外面租房子的事情,也沒有錢買新房,郭再欽就回覆說他跟皇龍及臺邦的建商很熟,他可以拿到 8折的價格,但是我自己心裡感到疑惑,因為以我們議員的身份,就可以拿到8折的價格,所以我覺得郭再欽很沒誠意,之後就以提到他涉及的爐渣事件及88槍的槍擊事件,還有在寒暄些事情。之後郭再欽說他有事情要先離開,是黃麗招送他下樓,送完之後,黃麗招又轉述郭再欽說的話,如果我把票投給邱莉莉,被開除黨籍,不管是下一次選舉的資金或是選票之後的分票,他都可以幫忙,如果我落選,也可以支付我4年的議員薪水。P619 - - 問:你可以確認是黃麗招轉述郭再欽跟你講的話? 答:可以。但是我心裡也不認為郭再欽這樣講是實在的。P619 - - 問:黃麗招轉述時有誰聽到? 答:李文後(應為俊)也還在,但黃怡萍我不確認她有無在,因為她都一直走來走去。P619 - - 問:你為何會確認這些事情是郭再欽要黃麗招轉述的話? 答:黃麗招送郭再欽下去,上來後就跟我說這是郭再欽要她轉達的。但是我聽到這些話我還是認為郭再欽在割大餅,我才要李文俊帶我去見黃偉哲,讓黃偉哲當面向我保證,如果我把票投給邱莉莉,民進黨副議長的票會投給李文俊。P619 - - 112.1.5 1006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617-622 問:黃麗招上來轉述郭再欽說要贊助選舉經費及落選補助,你與高玫仙有何表示? 答:我們當下也沒表示什麼,回去我與高玫仙討論,也認為他們所說不可相信。P620 - - 問:郭再欽跟你說到房子跟選舉補助還有落選的 4年薪水,為何郭再欽會跟你這樣說? 答:我覺得他應該是要製造他很阿莎力的假象。就是要向我們表示他不會騙人,也是要透過這樣的方式要我們支持邱莉莉。P620 - - 112.1.9 1055調查筆錄偵三卷P0000-0000 問:後續郭再欽還有如何表示? 答:接下來就是寒暄等,但我有提到,我議長票投給邱莉莉,我會被國民黨團停權,我下一屆會變得很難選,郭再欽再對我說,假如我脫離國民黨,他會在下次選舉中協助我。P1086 問:承前,郭再欽有無具體表示如何協助你? 答:都沒有說,但是有提到會分票給我。P0000-0000 問:郭再欽講完這些話是否就離開?他與何人一起離開? 答:是的,郭再欽說他有些事要處理,和黃麗招一起下樓了。P1087 問:黃麗招下樓後有無再回來,並轉告你什麼話? 答:有,黃麗招下去2、3分鐘後,又回到樓上,在客廳大家面前告訴我,郭再欽有交我假設下屆我是用無黨的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會贊助我選舉資金,或以分票的方式幫助我,另外有提到萬一我沒有選上,會補償我 4 年的議員薪水。P1087 問:4年薪水差不多600萬元,黃麗招是否有提及此金額? 答:沒有,黃麗招就是用臺語提到「會補你 4年」,並沒有提到金額。P1087 問:黃麗招就是用臺語提到「會補你4年」是何人會補你4年? 答:黃麗招指的是郭再欽。P1087 - - 112.1.9 1713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在調查站表示,黃麗招後來有跟郭再欽一起下樓,郭再欽離開? 答:是,郭再欽說他要先行離開。P1094 問:黃麗招回來後有轉達你什麼? 答:他說郭再欽說,假設我將來以無黨參選,他也可以幫忙,包括分票,也會幫忙我選舉資金,說我如果選不上,他也會「補我4年」,我認為應該是指補4年的議員薪水。P0000-0000 - - 問:郭再欽離開之後,是否有透過黃麗招跟你轉述,如果你票投給邱莉莉、李文俊,你下一屆要用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他會贊助你選舉資金,或以分票方式幫助你? 答:是,會幫助我選舉。P1096 問:黃麗招也有轉述郭再欽表示,如果你下 4年沒有辦法當選的話,他會補你4年的議員薪水? 答:他沒有說補議員薪水,是說「補你4年」,我認為這是補我4年的議員薪水。P0000-0000 問:就你認知,他這樣的說法,是因為你這次票投邱莉莉,導致你下一屆因此落選,他會補償你無法當選議員這4年經濟上損失? 答:應該是。P1097 - - 問:你今天在市調處有提出高玫仙於112年 1月6日供稱「(111年12月21日)…最後離開的時候請黃麗招轉述『如果你們之後用無黨的身分選,選舉的話他(郭再欽)可以幫忙,如果後來沒選上,他(郭再欽)會「補」給我們』給我跟李鎮國」這跟實情相符? 答:是。P2228 問:今天在市調處有提出,你於112年 1月 9日供稱「(111年12月 21日)…郭再欽說他有些事要處理,他就和黃麗招一起下樓了。」、「黃麗招下去2、3分鐘後,又回到樓上,在客廳大家面前告訴我,郭再欽有交代假設下屆我是用無黨的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會贊助我選舉資金,或以分票的方式幫助我,另外有提到萬一我沒有選上,會補償我4年的議員薪水。」是否實情? 答:是。P2228 問:你今天也表示黃麗招當時是說如果4年後沒選上,郭再欽會補償你們,所指的是會補償你們4年的議員薪水等? 答:是。P2228 問:你跟你太太的認知都是一致的? 答:是,我們聽黃麗招講,我們理解的意思都是這樣。P2228 問:你今天表示郭再欽跟黃麗招跟你表示可以爭取到8折購屋、贊助下次選舉經費、未選上議員可以補償等,主要目的是否要你把議長票投給邱莉莉? 答:是,但我認為他不一定會實現。P2229 問:你的意思是這是你無法預知的? 答:是,4年後的事。P2229 - - 被告高玫仙 112.1.5 1805調查筆錄偵二卷P683-687 問:你於112年1月3日在本處供稱,111年12月21日你與李鎮國共同前往臺南市安定區「○○城堡」,其緣由及過程為何? 答:111年12月21日(詳細時間忘記了),黃怡萍以通訊軟體LINE打給我,向我表示,他想要找李鎮國談事情,並來服務處載李鎮國,因為12月20日有發生李鎮國被不明人士嗆聲的事情,我會擔心李鎮國的安全,所以我回覆黃怡萍表示,李鎮國在服務處很忙,不方便過去,黃怡萍就說他可以來服務處接李鎮國,我還是拒絕,但黃怡萍回覆說不用怕,是要去我家,可以傳住址給我,我就請黃怡萍把住址傳給我,後來黃怡萍直接開車到服務處,但我沒有在現場,接著李鎮國打給我,請我開車去載他,他要前往黃怡萍的住家,而且有 2名警察隨扈坐在汽車後座陪同,我們抵達黃怡萍的住家時,2名警察隨扈就待在我們的車上,我和李鎮國就上去黃怡萍的住家2樓,現場還有黃怡萍、李文俊、黃麗招及郭再欽,一開始黃怡萍表示他這邊很安全,不會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後來先簡單閒聊,中間郭再欽表示,他跟民進黨那邊講好了,會支持李文俊當副議長,之後沒多久郭再欽就先離開,我記得黃麗招或黃怡萍有陪郭再欽下樓,回來後有向我們表示,郭再欽說我們可以去看房子了,如果是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郭再欽可以幫我們說到 8 折,還說下屆市議員選舉,如果李鎮國是無黨的,他也會支援選舉經費,如果落選,郭再欽也會支援這4年市議員的薪水,但我和李鎮國並没有做任何允諾或回應,我只表示即使房子打了8折,我也買不起。P684-685 問:郭再欽為何要向你們轉述,「可以去看房子」? 答:可能是在聊天中我有提到李鎮國當了17年里長,還賣了1間房子,曾有想過在祖產的空地上蓋房子,樓下當服務處,樓上可以當住家。P685-686 問:你前述究竟是黃怡萍或黃麗招向你們轉述郭再欽的這些話? 答:我只記得是1個女生,至於是黃怡萍或黃麗招我現在記不得。P686 - - 112.1.5 1011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P701-705 問:你剛提到12月21日當天黃麗招或是黃怡萍送郭再欽離開黃怡萍住處後,有上來跟你及李鎮國轉述可以購買皇龍或臺邦房子可以打8折,及李鎮國下一次競選議員會支持他競選經費,如果李鎮國落選會補助他4年議員的薪水,這部分實在? 答:實在。P701 問:為何郭再欽要請黃怡萍或黃麗招轉述這件事情? 答:不清楚。P702 問:郭再欽要黃怡萍或黃麗招轉述這兩件事情,是不是要李鎮國將議長的票投票給邱莉莉? 答:我認為是。但我們不是因為這才投給邱莉莉。 - - 問:你如何有辦法確認是郭再欽轉述房子、競選經費、落選補助這件事情? 答:我沒辦法確認,就是黃怡萍或是黃麗招上來轉述的,但是理論上黃怡萍或黃麗招不可能轉述郭再欽沒有講的事情,但事實上郭再欽有無講我沒辦法確認。P702 問:假設郭再欽沒有這樣講,為何黃怡萍或黃麗招要這樣講? 答:理論上他們不會轉述郭再欽沒有講的事情,事實上我沒辦法確定。 - - 問:111年12月21日有無黃麗招或黃怡萍轉述郭再欽跟你們說你們可以去看房子,如果是皇龍或是臺邦的房子,他可以當你們拿到8的價錢,如果 4年後李鎮國是已無黨籍的身份去參選議員,郭再欽會支持贊助選舉經費,如果李鎮國落選也會補助他4年議員的薪水,是否如此? 答:是。P702 - - 112.1.9 1604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黃麗招是否有轉述郭再欽的一些話,像做承諾等? 答:我忘記黃麗招或黃怡萍講的,但李鎮國說是黃麗招說的,當時他們其中一個有去送郭再欽離開,後來回來之後,兩人其中一個有說「當時我送郭再欽離開,郭再欽叫我轉告你們,如果4年後我們用無黨籍參選議員,他會幫忙我們」。P1117 問:怎麼幫忙? 答:我沒問,又不是本人講的,後面還有說如果我們沒有選上的話,會補給我們。P1117 問:補什麼東西? 答:他沒有說,只有說補給我們,但是當晚我跟李鎮國回家討論,我們都認為他們會補我們 4年的薪水,但後來我想一想,也有可能補我們工作機會,因為這是我們猜測的。P0000-0000 問:你們認知的「補」就是經濟上補償? 答:我是這麼認為。P1118 - - 問:除此之外,郭再欽、李文俊有提到如果你們將票投給邱莉莉、李文俊,若將來政治生涯上有不利益,他們要如何補償? 答:我記得黃麗招或黃怡萍要送郭再欽離開時,之後上來轉述郭再欽的話,說「如果下次以無黨籍參選,我會幫忙,如果沒有當選,我也會補你」,他沒有具體說補什麼,但是當天晚上我跟李鎮國回家後,談到這個話題,我們都認為補應該是補薪水,我覺得一般大眾都會這麼認為,但我後來想一想,也有可能是補一個工作機會,就是提供經濟上利益,但是我們當時也沒有答應。P1118 - - 112.1.9 1748偵訊筆錄(具結)偵三卷P0000-0000 問:你剛剛說的是黃麗招或黃怡萍轉達郭再欽表示「會補給你們」,李鎮國說是「補你 4年」? 答:我印象中是只有說「補」,4年是我回去跟李鎮國討論,說是補 4年的薪水。P1123 問:就你的認知,他說「補」,是要補償你們因為這個事件,導致李鎮國下屆無法當選,是要補償李鎮國無法當議員4年的損失? 答:我認為是。P1123 - - 問:你剛剛是否表示,在郭再欽離開黃怡萍家中時,後來黃怡萍或黃麗招有轉達郭再欽的意思表示,「會補給你們」? 答:他是說郭再欽表示下一屆議員,若李鎮國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在選舉期間會幫忙,如果沒有當選的話會補給我們,「補」的意思,我認為是李鎮國下屆無法當選,無法行使議員職權4年的經濟上損失,我的認知是這樣。P1124 - - 112.2.101620偵訊筆錄(具結)偵四卷P0000-0000 問:你今天表示在你先前跟李鎮國所述在111年 12月 21日那天由黃麗招或黃怡萍在轉述郭再欽的話時,轉述說如果4年之後沒有選上,會補給你跟李鎮國,當時你們的認知解讀上認為會補4年的市議員薪水跟出席費用等? 答:是。P2182 - - 問:(提示選偵卷二頁685倒數第8行至5行)為何你們在筆錄會直接講「支援4年市議員的薪水」?) 答:是,當時我這麼想,也這麼說。P2182 - - 問:恰巧同時在受隔離訊問的李鎮國也這麼說,反而是你們在第三次傳訊之後才改口說,「補給你」,究竟是當時同時兩件事都有講嗎,不然正常狀況下,你跟李鎮國在之前先做了隔離同時講出的話是一樣,且未提及「補給你」,但是讓你們回去之後,反而是講「補給你」,狀況是如何? 答:我跟李鎮國回家有討論過,認知是他會補給我們4年的薪水,所以第一次我才這樣講,但是我回家後想一想,好像他沒有這麼講,是說「補給我們」。P2182 問:我的意思是,你跟李鎮國每一次來都講一樣的話,在偵訊上不合常理,以你或李鎮國知道本案的嚴重性,所以不會以解讀結果,會講原話,你們竟然第一次是講補4年的薪水給你,顯然是不符合常情? 答:確實是事實。P2182 問:但可以確定的是,黃麗招或黃怡萍在轉述郭再欽的話時,的確講「補給你」,你與李鎮國的認知是補給你們市議員4年薪水、車馬費、相關年终費用? 答:我只有想說是4年市議員薪水,我們也沒有打算接受。P2183 - -卷目: 原審卷 一、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一)】卷1宗,稱原審一卷。 二、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二)】卷1宗,稱原審二卷。 三、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三)】卷1宗,稱原審三卷。 四、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四)】卷1宗,稱原審四卷。 五、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五)】卷1宗,稱原審五卷。 六、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六)】卷1宗,稱原審六卷。 七、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七)】卷1宗,稱原審七卷。 八、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八)】卷1宗,稱原審八卷。 九、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九)】卷1宗,稱原審九卷。 十、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十)】卷1宗,稱原審十卷。 十一、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十一)】卷1宗,稱原審十一卷。 十二、原審卷:【原審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十二)】卷1宗,稱原審十二卷。 十三、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更一第1號】卷1宗,稱聲羈更一卷。 十四、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更一第2號】卷1宗,稱聲羈更二卷。 十五、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第10號】卷1宗,稱聲羈一卷。 十六、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第2號】卷1宗,稱聲羈二卷。 十七、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第5號】卷1宗,稱聲羈三卷。 十八、原審卷:【原審112年度聲羈第8號】卷1宗,稱聲羈四卷。 十九、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391】卷1宗,稱他卷。 二十、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一)】卷1宗,稱偵一卷。 二十一、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二)】卷1宗,稱偵二卷。 二十二、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三)】卷1宗,稱偵三卷。 二十三、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四)】卷1宗,稱偵四卷。 二十四、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五)】卷1宗,稱偵五卷。 二十五、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六)】卷1宗,稱偵六卷。 二十六、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號】卷1宗,稱偵七卷。 二十七、調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肅二字第11266514230號】卷1宗,稱調一卷。 併案卷 一、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1宗,稱偵八卷。 二、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29號】卷1宗,稱偵九卷。 三、調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偵字第11266519600號】卷1宗,稱調二卷。 四、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20129923號】卷1宗,稱警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