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樹頭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曾樹頭部分撤銷。
曾樹頭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死亡之事實,應可認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逕為實體判決,即有未當,而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曾樹頭部分予以撤銷,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