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清原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昭仁
劉玉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國欽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宗暘律師
黃俊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上 訴 人即兼上一人代 表 人 蔡其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4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清原】有罪部分其中如附表十一編號1、2之罪刑、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壹仟零參元部分;關於【陳昭仁】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部分;關於【陳國欽】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元部分;關於【蔡其品】之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關於【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部分,均撤銷。
【王清原】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昭仁】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之。
【陳國欽】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之。
【蔡其品】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檢察官上訴部分,王清原有罪部分如附表十一編號3、4之罪刑及就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參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劉玉媚有罪部分之罪刑】。
第二項【王清原】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第七項【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4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王清原前曾因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
000、000地號等3筆私人土地(佔用面積依序各為382平方公尺、1341平方公尺、759平方公尺),擴建漁塭、種植香蕉樹,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民國108年12月31日確定。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9年1月1日起,變更佔用上開土地之範圍及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作非法回填及堆置廢棄物),擅自佔用上開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私人土地(佔用面積依序各為2207.55平方公尺、604.94平方公尺、1867.45平方公尺),並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12筆私人土地及同區○○段000、000地號、○○段000地號等國有土地(以上共計18筆土地,竊佔面積共12070.83平方公尺)。王清原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非法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下稱「犯罪事實」欄壹、一】
二、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綽號「大頭仔」)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王清原僱用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與渠等亦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辛○○(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起至110年3月1日,由本院另行審結)、寅○○(原名陳春長,綽號「阿春」,僱用期間為109年12月間至110年3月1日,已判決確定)、陳科池(原名陳科升,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間,已判決確定),負責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進出、把風工作,及黃豊珍(綽號「斌仔」,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已判決確定)、張建洲(起訴書誤載為「張建州」,逕予更正,綽號「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已判決確定),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怪手操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等作業。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負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進入上開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陳國欽並指引場內車輛傾倒廢棄物位置之工作,陳昭仁、陳國欽並均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即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由本院另行審結)、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通化學公司,已判決確定)、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司,已判決確定)、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已判決確定)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廢棄物所有人,及卯○○(由本院另行審結)、劉忠志(已判決確定)、林侑德(已判決確定)等貨車、曳引車司機,或己○○(由本院另行審結)、林中春(已判決確定)等仲介、其他參與人(除上開所述之人外,其餘同案被告均由原審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一、二所示廢棄物,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王清原本人或由王清原指示辛○○、寅○○、陳科池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5,000元不等之費用(王清原等人曾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三所示)【陳昭仁、劉玉媚僅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7、12、13所示部分】。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欄壹、二】
三、蔡其品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0樓品沁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總銅超出標準)。蔡其品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及與卯○○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卯○○約定每趟收取3萬元之金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品沁公司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如附表一編號1⑶所示)。【下稱「犯罪事實」欄壹、三】
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子○○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鋁業公司,由本院另案審結)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由本院另案審結)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由本院另案審結)、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由本院另案審結)均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鍾武國(由本院另案審結)仲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由本院另案審結)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以上2人由本院另案審結)仲介而結識癸○○(由本院另行審結),明知癸○○未領有上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至11時、110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前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由本院另案審結)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之集塵灰離廠。癸○○轉與陳國欽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陳國欽與辛○○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辛○○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癸○○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陳國欽,陳國欽則支付其中15,000元予辛○○,辛○○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身分不詳之挖土機司機(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物於現場掩埋而非法處理。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致污染環境。
三、壬○○(由原審另行審結)、陳國欽、辛○○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或附掛00-00號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4日0時50分許、110年4月6日22時29分許、110年4月7日20時13分許至20時27分許、110年4月8日20時01分許、110年4月9日22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10年4月10日23時32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110年4月12日22時26分許、110年4月13日23時14分許、110年4月14日19時24分許,將其自不詳事業機構載運之不詳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銅超出標準值15.0mg/L)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運送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由身分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辛○○每趟向壬○○收取12,000元報酬,其中2,000元交付予陳國欽,陳國欽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外把風,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後棄置、掩埋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下稱「犯罪事實」欄貳】
參、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王清原、卯○○、蔡其品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意聯絡,由蔡其品與卯○○約定以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溶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卯○○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王清原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楊明學(已判決確定)帶路找尋棄置地點。楊明學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王清原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領卯○○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000-0000號車牌自小客車、王清原所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下稱「犯罪事實」欄參】
肆、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廢棄物棄置位置在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癸○○,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廷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癸○○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癸○○即載運盛裝鋁二級冶煉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癸○○轉與陳昭仁、陳國欽共同達成上開犯意聯絡,陳昭仁、陳國欽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陳國欽提供其與配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癸○○旋即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癸○○並交付予陳昭仁15,000元之處理費用,陳昭仁收取其中2,00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予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對,遂由陳國欽聯繫辛○○,其與辛○○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辛○○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16包太空包後,陳國欽即透過天○○(由本院另行審結)聯繫癸○○,癸○○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4時45分至15時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6包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陳國欽旋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委託不知情之丙○○(由本院另行審結並判決無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辛○○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指引丙○○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運至辛○○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廢棄物棄置位置在0000地號,下同)土地」堆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欄肆】
伍、王清原另為以下犯行:
一、王清原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10年1月15日凌晨某時許、110年2月22日凌晨某時許、110年2月24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凌晨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於上開所示時間各同時無償轉讓予其所僱用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之辛○○、寅○○、陳科池施用(數量均不詳,無證據證明轉讓重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嗣因王清原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員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獲上情(經原審110年5月20日南院武刑凱110聲監可字第000000號函認可)。【下稱「犯罪事實」欄伍、一】
二、王清原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109年初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在網路上以2,000元之金額向身分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購買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非制式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並存放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10年4月15日上午6時許持原審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空氣槍,而査悉上情。【下稱「犯罪事實」欄伍、二】
陸、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範圍(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另參酌其立法理由記載:……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以資適用。又本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㈡原審於112年10月2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第1030號判決
(下稱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對被告王清原之有罪部分論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及為相關扣案物沒收之諭知;另就被告王清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三人有罪部分論處罪刑,對被告陳昭仁、陳國欽等二人定應執行刑,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及對被告陳昭仁為相關扣案物沒收之諭知;另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被告陳昭仁、劉玉媚①關於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此部分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犯行,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嫌部分;被告陳國欽另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事業機構,清除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鉛超出標準值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將之棄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因認被告陳國欽此部分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等罪嫌(即起訴書第19頁第11至13行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於112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下稱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對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論處罪刑、定應執行刑,及對被告品沁公司諭知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檢察官、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分別提起上訴後,因檢察官、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對於扣案物沒收部分均未上訴(本院632卷六第32至33頁,本院632卷五第316至317頁,本院632卷十二第35至36頁、第39頁,本院634卷二第17至18頁、第21頁),檢察官則就①被告王清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部分;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③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關於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此部分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④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犯行,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嫌部分,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對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所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至於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國欽另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事業機構,清除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鉛超出標準值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將之棄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等罪嫌(即起訴書第19頁第11至13行部分)所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則未上訴(本院632卷十二第30頁)。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清原相關扣案物沒收之諭知部分;關於被告陳昭仁相關扣案物沒收之諭知部分;及關於被告陳國欽另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事業機構,清除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鉛超出標準值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將之棄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等罪嫌(即起訴書第19頁第11至13行部分)所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則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從而,證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準此,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時之陳述(未經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均不符前揭要件,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涉犯前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故於此部分犯行,不具有證據能力,但仍可作為上開被告等4人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部分之證據。至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於歷次詢、訊問中,就自己犯行部分所為之供述,非屬證人證述之性質,不在前開排除之列,就所涉全部犯行仍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辛○○、壬○○、天○○、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陳昭仁均無證據能力:
被告陳昭仁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辛○○、壬○○、天○○、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本院632卷十二第51頁)。查證人即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辛○○、壬○○、天○○、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陳昭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昭仁及其辯護人既均不同意作為證據,而其中證人即被告王清原業經以證人身分於111年12月8日、112年9月7日原審審判期日到庭、114年2月19日本院審判期日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證人即同案被告辛○○、天○○業經以證人身分於111年12月8日原審審判期日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其等於警詢時所為陳述,與在原審、本院證述內容並無明顯不同,其等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必要性之要件;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壬○○、被告陳國欽上開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應認證人即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辛○○、壬○○、天○○、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陳昭仁均無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陳國欽有
證據能力:被告陳國欽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632卷十二第51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有不可信」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任意陳述信用性已否受確實保障而言,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查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並依法具結在案(偵9054卷十三第45至47頁),被告陳國欽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有何非出於真意或有違法取供之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㈣除上開㈠至㈢所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
據資料,檢察官、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632卷十二第44至51頁、本院634卷二第26至33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632卷十二第52至268頁、本院634卷二第34至250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王清原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參,
伍、一,伍、二所示;被告陳昭仁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欄
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及犯罪事實肆所示;被告劉玉媚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所示;被告陳國欽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二,貳,肆所示;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業據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632卷十二第30至32頁,本院634卷二第12至14頁),並有如附表四至九「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先前於本院否認犯罪之陳述,均不再主張--本院632卷十二第35至36頁、第31頁),足認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壹、三(即「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犯罪事實」欄貳(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犯罪事實」欄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均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⑴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⑵「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壹、三(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開挖處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為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略以:總銅41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15mg/L;總鉛7.23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5mg/L。另於110年4月29日開挖17處,發現廢棄物之種類包括電線塑膠皮粉碎物、灰白色污泥、廢溶液、咖啡、泡麵、中藥包裝等,其中編號000000000號(開挖點廢棄物種類為2.0mm電線粉碎物及太空包裝塑膠粒、廢木材)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1.4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8.22mg/L,超出標準值5.0mg/L,及採驗編號000000000號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4.2mg/L,超出標準值15mg/L,此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督察紀錄與現場照片(他6705卷五第155至216頁,他2146卷第85至98頁,偵9054卷一第249至258頁),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一第249至251頁,偵9054卷七第363頁),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第二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389至395頁、第541至547頁,偵9054卷九第265至271頁,偵9054卷十第407至413頁,偵9054卷十一第467至473頁),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第363頁),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段、○○段4月15日、4月29日開挖說明(偵9054卷七第375至379頁),臺南市官田區○○段、○○段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第115至125頁/第127至137頁,偵9054卷十一第461至466頁),臺南市官田區○○段、○○段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表(開挖標示A至9等16處)、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驗結果(偵9054卷七第369頁,偵9054卷八第5頁、第7頁,偵9054卷十一第475至483頁)附卷可稽,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土地上所棄置、掩埋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⑶「犯罪事實」欄貳(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開挖「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採驗點編號000000000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313mg/L,超過標準值15.0mg/L等情,此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上午9時至15時25分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573至575頁,偵9054卷九第305至307頁/第323至325頁,偵9054卷十第437至439頁,偵9054卷十一第485至492頁),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第363至367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5月4日、現勘圖片檔案資料9張、檢驗報告(偵9054卷七第567至568頁、第569至571頁、第559至565頁,偵9054卷九第299至300頁/第317至318頁、第301至303頁/第319至321頁、第309至315頁/第327至333頁,偵9054卷十第431至432頁、第433至435頁、第441至447頁,偵9054卷十一第493至499頁,偵9054卷十一第501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戴奥辛檢驗報告總表(偵9054卷九第334頁,偵9054卷十第448至449頁),臺南市官田區○○○○段棄置場110年5月4日開挖紀錄表、照片(偵9054卷七第371頁、第379頁),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之0號」各點開挖深度與廢棄物種類(偵9054卷八第319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段5月4日開挖說明(偵11299卷第81至86頁)在卷可參。又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4月16日就同案被告壬○○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上廢棄物溶出液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58mg/L,超過標準值15.0mg/L,有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搜索現場蒐證照片(110年4月16日)(他2146卷第255至261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00-0000000)、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偵9053卷第105至106頁、第107至108頁,偵9054卷十第389至390頁、第391至392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採驗時照片16張(偵9053卷第109頁、第110頁、第111至118頁,偵9054卷十第393至394頁)在卷可憑。是綜合上開檢驗報告,足認所傾倒、棄置於上開「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土地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⑷「犯罪事實」欄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
置地」)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經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日前住稽查,並採集2個廢塑膠混合物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0mg/L;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值5.0mg/L等情,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日前往臺南市柳營區廢棄物棄置點(同案被告卯○○棄置)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第461至466頁),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空拍照片6張(偵9054卷八第365至367頁),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照片及標示太空包數量(偵9054卷八第331頁、第333頁,偵9054卷十二第37至42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現場勘驗(含坡度與深度)與採驗過程照片(偵9054卷九第183至193頁,偵9054卷十第297至300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8日檢驗報告2份(原審747卷三第281至282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2日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現場勘驗圖片(原審747卷三第283至286頁)在卷可憑,足認同案被告卯○○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⒉上開「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壹、三(即「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犯罪事實」欄貳(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犯罪事實」欄肆(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⑴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壹、三(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部分:
①「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
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此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附卷可參(他6705卷五第141至148頁,他2146卷第77至84頁,偵9054卷七第381至388頁、第511至518頁,偵9054卷九第245至252頁,偵9054卷十第381至388頁,偵9054卷十一第453至460頁)。
②另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
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00○13筆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在卷可按(偵9054卷十二第65至75頁)。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土地因被告王清原、陳國欽、蔡其品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⑶「犯罪事實」欄貳(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及「犯罪事實」欄肆(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部分: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2日針對「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土地,進行周界異味官能檢測,報告顯示此2處遭棄置廢棄物土地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分別為47及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農業區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等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0000000000號)(偵19349卷第43至44頁、第80至113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壤查證成果報告書、廢棄物TCLP採樣報告、成分分析報告、周界異味採樣報告(併偵16971卷一第307至407頁)附卷可佐,足認「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因被告陳國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因被告陳昭仁、陳國欽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⒊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提供土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處罰,非謂該款僅規定處罰提供土地供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土地供自己回填、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上開條文所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罪,其處罰對象及行為,係提供土地者之提供行為,而非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之回填、堆置行為。至於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行為,倘符合同條其他款次所定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仍應另成立各該罪名,並非不予論罪。又該提供土地者,包含提供自己或他人之土地,且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在規範處罰之列,始符本法係為改善整體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107年台上字第3876號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自己所管領或他人所有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規定論罪。
⒋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⑴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⑶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該所謂之「處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等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共同為廢棄物非法收集、運輸、最終處置行為,核屬廢棄物之清理行為(包括清除、處理行為),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論罪。
⒌被告王清原部分:
⑴被告王清原竊佔如「犯罪事實」欄壹、一所示之私人土地及
國有土地等共計18筆他人土地,並將之作為非法堆置、掩埋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核其就「犯罪事實」欄壹、一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⑵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堆置、掩埋之廢棄物包括有
害事業廢棄物,且已實際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已如前述。核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⑶查「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係屬改制前行
政院農委會公告在案之山坡地範圍,經現場勘查尚無致生水土流失之情形乙情,有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份(偵9054卷十一第109頁、偵9054卷十二第85頁)在卷可稽。又同案被告卯○○所載運、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已如前述。是核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參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
⑷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
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次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清原轉讓予同案被告辛○○、寅○○、陳科池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規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則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核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伍、一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辛○○、寅○○、陳科池施用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計3罪。⑸被告王清原所持有扣案之瓦斯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及鋼珠6顆),經送鑑結果:研判係非制式空氣搶,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4mm、質量0.881g)最大發射速度為116.7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5.99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平方公分。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而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警8606卷第27至29頁,偵12343卷第57至58頁)。堪認被告王清原所持有上開瓦斯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及鋼珠6顆)應具有殺傷力,核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伍、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⒍被告陳昭仁部分:
⑴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壹、二之如附表一編號2、7、
12、13部分,所仲介傾倒之廢棄物包括廢塑膠、營建廢棄物等,而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挖到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包括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等,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總銅、總鉛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乙情,已如前述。是核被告陳昭仁此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至於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陳昭仁此部分犯行亦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等語(原審747卷三第217頁、原審747卷四第13頁),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
⑵查「犯罪事實」欄肆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
地」已實際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已如前述。故核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⒎被告劉玉媚部分:
查被告劉玉媚就「犯罪事實」欄壹、二之如附表一編號2、
7、12、13部分,所仲介傾倒之廢棄物包括廢塑膠、營建廢棄物等,而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挖到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包括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等,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總銅、總鉛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乙情,已如前述。是核被告劉玉媚此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至於公訴意旨主張被告劉玉媚此部分犯行亦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等語(原審747卷三第217頁、原審747卷四第13頁),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
⒏被告陳國欽部分:
⑴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
25所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⑵查「犯罪事實」欄貳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部分所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即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犯罪事實」欄貳、三部分,同案被告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或附掛00-00號拖車)載運棄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且該棄置地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已如前述。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貳、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⑶查「犯罪事實」欄肆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
地」所棄置之廢棄物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已如前述。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⒐被告蔡其品部分:
⑴核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欄壹、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⑵核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欄參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⒑被告品沁公司部分:⑴核被告品沁公司就「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因其負責人
即被告蔡其品於執行業務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前段之罪,則被告品沁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
⑵核被告品沁公司就「犯罪事實」欄參部分,因其負責人即被
告蔡其品於執行業務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前段之罪,則被告品沁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㈡共同正犯:⒈「犯罪事實」欄壹、二及壹、三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至25「行為人」欄所示之人間,渠等就各該編號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清原、陳國欽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蔡其品、同案被告庚○○、酉○○、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⒉「犯罪事實」欄貳部分:
⑴被告陳國欽與同案被告辛○○、癸○○、蔣清發、鍾武國、陳冠
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間,各就「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編號2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國欽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同案被告蔣清發、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陳國欽與同案被告辛○○、壬○○間,各就「犯罪事實」欄
貳、三所為犯行【詳如附表十編號3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⒊「犯罪事實」欄參部分:
被告王清原、蔡其品、同案被告卯○○間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詳如附表十編號4所示】、水土保持法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犯罪事實」欄肆部分:
被告陳昭仁、陳國欽與同案被告辛○○、癸○○、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間,各就「犯罪事實」欄肆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編號5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同案被告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
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數次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至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亦屬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本質上同具反覆數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46條第2款就事業負責人身分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該行為既同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同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自亦屬集合犯。另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係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且提供土地之行為人不以經營棄土場者為限,包括一般人,所提供之土地亦不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即令係第三人所有之土地亦可,因而即令係一般人,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即可構成該罪。可見從該條第3款之文義解釋無從得出立法者已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情形。此與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另按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茲就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等所犯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罪數,分敘如下:
⑴被告王清原部分:
①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部分(如附表
一編號1至25所示)(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為,其中關於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之行為、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均係反覆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以下各被告若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2款、第4款之罪,均依前開說明論以集合犯一罪,不再贅述)。被告王清原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均應論以接續犯(以下各被告若係論以接續犯一罪者,均同此理由,不再贅述),亦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王清原所為上開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參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意旨,認為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以下各被告若係論以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者,均同此理由,不再贅述)。是被告王清原所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前段等罪,核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②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參部分(即「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為,僅有一次傾倒、棄置廢棄物行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③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伍、一部分所為,係分別於110
年1月15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4日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辛○○、寅○○、陳科池施用,其於上開各日期,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辛○○、寅○○、陳科池施用,惟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為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僅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一罪。被告王清原於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4日三次轉讓禁藥罪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以分論並罰(共3罪)。
④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伍、二部分所為,其自109年初
某日起至110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時,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僅論以一罪。
⑤被告王清原上開所犯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3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1罪,共計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參、伍、二各為1罪,「犯罪事實」欄伍、一為3罪,共計6罪】。
⑵被告陳昭仁部分:
①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
、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行為,為集合犯,僅論以1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陳昭仁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②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肆部分(即「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各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並與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核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③被告陳昭仁上開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共計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為1罪,「犯罪事實」欄肆為1罪,共計2罪】。
⑶被告劉玉媚部分:
被告劉玉媚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
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行為,為集合犯,僅論以1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劉玉媚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為1罪】。
⑷被告陳國欽部分:①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壹、二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至
25所示)(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為,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均各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陳國欽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②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貳、二及貳、三部分(即「臺
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各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陳國欽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③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欄肆部分(即「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各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陳國欽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法第46條第2款、第4款之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④被告陳國欽上開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1罪,共計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犯罪事實」欄壹、二,貳、二及貳、三,肆,各為1罪,共計3罪】。
⑸被告蔡其品部分:
①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所為,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行、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各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蔡其品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②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欄參部分(即「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為,僅有一次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③被告蔡其品上開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犯罪事實」欄壹、三,參,各為1罪,共計2罪】。
⑹被告品沁公司部分:
被告品沁公司就「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為,及「犯罪事實」欄參部分(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為,因其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蔡其品所犯上開2罪,被告品沁公司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因被告蔡其品之2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故被告品沁公司亦應予以分論併罰,故亦為2罪【「犯罪事實」欄壹、三,參,各為1罪,共計2罪】。⒊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被告蔡其品、品沁
公司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為,「均係委請」同案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清運被告品沁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出之廢塑膠碎屑,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與同案被告卯○○共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之犯意與犯罪計畫,以相同之手法、模式接續為之,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侵害單一國家法益,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無從加以割裂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認係包括一行為,較為合理,就「犯罪事實」欄壹、三,參犯行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又同案被告卯○○固然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復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許,載運廢棄物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傾倒、棄置,然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為「相同」之「委請」行為業已完成,不因同案被告卯○○何時清運廢棄物,或至何地傾倒、棄置而受影響,況同案被告卯○○前開清運廢棄物行為之間隔時間,亦屬相近而有密接之情形,無礙「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犯行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等語。惟按:
⑴刑事法之集合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
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概念屬之;而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數行為之罪數如何,應審酌是否具有法益侵害之同一性而斷。亦即: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侵害特定一個法益之意思,在實施犯罪之全體過程中,是否一直持續,抑或已然中斷);客觀上,數行為間,係利用同一機會實施(其判斷標準,應自全體犯罪過程予以觀察,可供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是否持續抑或變更)。如果符合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包括一罪,否則為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前開「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
示犯行,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共計2次(罪),揆諸先前所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關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之罪,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立法者顯然已預定上開行為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至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是否具有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並非利用同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機會,並非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論以數罪。查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所示犯行,係以每趟3萬元之代價,委請同案被告卯○○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自大貨車載運被告品沁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此部分犯行之共犯為被告王清原、陳國欽、同案被告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卯○○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⑶及附表十編號1所示),所侵害之法益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共計18筆私有及國有土地)權利及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之社會法益。再者,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既然委請同案被告卯○○非法清理被告品沁公司所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應於同案被告卯○○於上開時間駕車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後,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行始能認為完成終了。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其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於「委請」同案被告卯○○駕車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時已經完成,不因同案被告卯○○何時清運廢棄物,或至何地傾倒、棄置而受影響云云,自不可採。至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犯罪事實」欄參所示犯行,係以每趟3萬元之代價,委請同案被告卯○○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自大貨車載運被告品沁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傾倒後棄置。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此部分犯行之共犯為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卯○○等人(即如附表十編號4所示),所侵害之法益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在之國有山坡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權利及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之社會法益。堪認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共計2次(罪)犯行,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並未部分重疊,亦未密接,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犯罪事實」欄壹、三為傾倒棄置、掩埋,「犯罪事實」欄參則為傾倒棄置),亦非利用同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機會,且並非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論以2罪,無從成立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因之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其等關於「犯罪事實」欄
壹、三,參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共計2次(罪),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不應數罪併罰云云,應屬無據,自非可採。㈣移送併辦: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經核與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等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被告王清原】:
⒈公訴意旨另以: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即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王清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至108年12月31日止),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等語。
⒉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竊佔罪係即成犯,竊佔行為於竊佔當時即已完成,其後之繼續使用竊佔物,乃行為之狀態,而非犯罪行為之繼續。查被告王清原基於竊佔之犯意,自95年9月間起,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私人土地上,以陸續擴建漁塭、種植香蕉樹等方式,竊佔上開土地(佔用面積依序各為1341平方公尺、759平方公尺);復另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7年7月間起,在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私人土地上,以種植香蕉樹之方式,竊佔上開土地(佔用面積為382平方公尺),擴建漁塭、種植香蕉樹,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08年12月3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本院632卷一第289至295頁)、被告王清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632卷三第263至264頁)附卷可稽。則關於被告王清原在108年12月31日以前,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行為,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則公訴意旨就被告王清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至108年12月31日止,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依法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此部分起訴意旨認與前揭經起訴經論罪科刑之竊佔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
⒈關於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共同
對於未透過仲介居間之司機實施強暴、恐嚇手段,出手毆打,或附近地主出面制止被告王清原傾倒廢棄物即遭其他不詳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命其遵從,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脅迫、恐嚇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因認被告王清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則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⑵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清原涉犯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被告
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之供述;②證人即告訴人乙○○(即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及同區○○段6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證人即被害人巳○○(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證人即被害人戊○○(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於偵查時之證述;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110年1月8日上午與被告陳昭仁發生衝突事件之衝突蒐證畫面;④被告王清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⑷訊據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均堅詞否認有何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上開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均主張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何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犯行,其等自均不構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犯行等語。⑸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自非上開條文所稱「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則被告王清原是否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犯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即應視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所為是否已符合「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定。
⑹經查: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王清原沒有打過我或
恐嚇過我,105年王清原已經有設置鐵門,我要進去,他問我為什麼可以進去,我說裡面有我的土地,我為什麼不可以進去,王清原就說叫我小心一點,另外在105年設鐵門之前,我要進去不敢把車子停進去,王清原都有7-8個小弟在那裡,7-8個小弟有跟王清原說有人來了,我就進去看我的土地,我出去的時候就發現我車子的玻璃被打破了等語(他6705卷五第137頁)。其於原審時證稱:103年到110年間,我有跟王清原講過兩遍不能在我的土地上傾倒廢棄物,但王清原說他要種香蕉,他挖小小的坑洞,連我的土地他也一直挖、一直挖,挖了很深、很大的坑洞。我質問王清原的時候,他沒有用很兇的口氣說恐嚇的話;我跟他說的時候,沒看到他帶他的小弟,但是我知道他很壞;我與王清原沒發生過糾紛,我曾經有跟他說你不要繼續倒,我看到他都怕死了,怎麼可能會發生什麼糾紛等語(原審747卷五第383至419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巳○○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王清原除了將廢棄物
掩埋到我的土地邊緣外,王清原也曾侵占我的土地來埋葬他的親人,我去找他協調,他一開始不理我,且帶一群小弟去我家打傷我的先生陳秋煌,後來我申請調解,數次找王清原協調時,王清原跟我說:「你們有小孩吧,扶養長大了嗎?」,他講這些話的意思就是要警告我,他真的很壞,因為怕他報復,對我不利且又打傷我的先生過,所以我不敢提告等語(偵9054卷十二第513頁)。其於原審時證稱:王清原有使用到我的地,我跟他說不可以使用,他不聽,繼續使用,陳秋煌就去做個籬笆,王清原就找人來打陳秋煌;我實在很怕王清原等語(原審747卷五第383至419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戊○○(已歿)於偵查時具結證稱: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是我的母親陳玉的土地,我在上班前去巡我的土地,看到我的土地被挖四米寬、四米深的洞,已經被放了三天,剛好有一台要倒污泥廢棄物的車進來,我看到大車把廢棄物倒下去,我跟司機說要把廢棄物挖起來清除掉,司機就打電話叫王清原來,王清原到現場跟我吵架,因為我要去上班了,我就說我下班後會再來看,要王清原把污泥清走,我下班後去看洞已經蓋起來,但是不知道污泥有沒有被清走。之後下雨天的時候,因為土地不實,所以整個就坍陷下去;王清原看到什麼東西就會想要佔用,會去搞東搞西;王清原有去打隔壁土地種芒果的人,時間已經很久了,王清原是靠官田清潔隊前面土地生活;我大約在108年間知道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被掩埋廢棄物,就是我剛剛講被倒污泥的時間;王清原之前喝酒稍微跟人家爭吵就會開槍,誰敢去報警,有很多跟他吵過架的人都不敢講,理論上被埋這麼多廢棄物應該會有人去報案,但是大家都怕王清原,所以不敢去報案等語(偵9054卷十三第45至47頁)。
④證人乙○○、巳○○、戊○○前開所為證述,固均證稱其等均害怕
被告王清原,被告王清原很壞,不敢報案或提告等語,惟此僅為上開證人等3人對於被告王清原之主觀感受,不能逕行推論被告王清原有對其等有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行為。又證人乙○○偵查時證稱王清原都有7-8個小弟在那裡等語,於原審時改稱沒有看到王清原帶的小弟等語,前後已有反覆不一,難以採信。另證人乙○○偵查時證稱被告王清原曾叫渠小心一點,以及其曾進去看其所有的土地,出去的時候發現其車子的玻璃被打破了等語;證人巳○○於偵查時證稱被告王清原有帶一群小弟去其家中打傷其配偶陳秋煌,以及其為此事找被告王清原協調時,被告王清原曾告知其說:「你們有小孩吧,扶養長大了嗎?」,用意在警告證人巳○○等語;及證人戊○○於偵查時證稱:被告王清原有去打隔壁土地種芒果的人,被告王清原之前喝酒稍微跟人家爭吵就會開槍等語,惟證人乙○○、巳○○、戊○○等3人此部分不利於被告王清原之證述,並無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可資佐證確與事實相符,審酌證人乙○○、巳○○、戊○○等3人具有告訴人、被害人之身分,其等之證述既以讓被告王清原受刑事追訴處罰為目的,依法應有補強證據以查其等所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等上開證述既無補強證據,自不能單憑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不利於被告王清原之證述,即認定被告王清原確有上開強暴、脅迫、恐嚇行為或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行為。另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證述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是否為被告王清原之小弟,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有何參與上開所提及被告王清原對證人乙○○、巳○○、戊○○等3人不利之行為或有何打隔壁土地種芒果的人、喝酒稍微跟人家爭吵就會開槍等舉止,自不得憑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證述,即認定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有何強暴、脅迫、詐術、恐嚇行為或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⑤檢察官提出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
隊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附表四之證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編號74-他6705卷四第167至168頁、第171至178頁,他6705卷五第373至380頁,他2146卷第151至158頁,偵9054卷四第193至246頁),以及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附表四之證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編號75-他2146卷第135至139頁,他6705卷四第157至161頁,偵9054卷八第11至14頁)為證據,主張「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在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許曾發生疑似持槍打架糾紛,以佐證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等語。惟查:
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偵查時證稱:(問:你有於110年1月8
日6時7分至7時54分許持槍打架糾紛?)有。我去的時候就打完了,我看到「蝌蚪」(即同案被告壬○○)被人家打,我就問陳昭仁那不是你的司機嗎,陳昭仁就說沒有我的事情叫我離開,我看到「蝌蚪」有拿槍在那邊比他們,是真槍還是假槍我不知道等語(偵9054卷九第427頁)。被告王清原於偵查時供稱:陳昭仁本來介紹「蝌蚪」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後來「蝌蚪」沒有經過陳昭仁進去,陳昭仁夫妻就帶人跟「蝌蚪」吵架等語(偵9054卷十第62頁)。被告陳國欽於偵查時供稱:(問:你有於110年1月8日6時07分至7時54分許看到持槍打架糾紛?)我知道。劉玉媚早上打電話給我,她問我現在有沒有空,叫我過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但沒有說內容,然後我就自己開車過去,天○○也坐我的車,我一開始都坐在車上,後來他們吵架我才下車去拉開,誰拿槍我也沒有看到。(問:畫面中壬○○不是有拉滑套比劃的動作嗎?)我沒有看到。(問:你手裡拿什麼東西?)我確定沒有拿東西等語(偵9054卷九第384頁)。被告陳昭仁於偵查時供稱:劉玉媚看到壬○○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劉玉媚就打電話給我,我叫她確定是不是壬○○進去,後來大家都在拉扯,之後清潔隊的人開始上班,因為王清原說不要做了,壬○○自己又跑過去,我要跟壬○○理論等語(偵9054卷十一第79頁)。
再參酌上開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
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如下對話:【被告王清原為A,同案被告辛○○為B,某不詳之人為C】B:喂?在吵架欸,可能會開槍,我看怪手先開出去,吵架,警察來了就壞了。A:我跟你說,你在那邊看甚麼,怎麼開下去。B:要拿槍給他開下去,你知道不知道?A:開蝌蚪喔?B:沒有啦要開…,三四個要打他,你看他撐得住嗎?可能會開,拿槍起來開欵?A:我跟你說,沒關係。B:有啦,再吵下去,你怪手先開走。A:你叫財仔(音譯)開去放旁邊就好了,放那個上面那。……。C:這個司機要開出去時,他們有給他處理(毆打)。A:我知道,打他我也知道。C:還拿一支,我也不會說。A:拿什呢..你就去看現場,看他拿什麼?幹什麼?拿一支什麼,對不對?C:好啦等語。
綜合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及被告王清原、陳昭仁
、陳國欽所述,及上開被告王清原與同案被告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堪認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因同案被告壬○○欲載運廢棄物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然未事先經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同意,同案被告壬○○因而與被告陳昭仁發生衝突,當時同案被告壬○○疑似有持一支不明槍枝【且依「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所示,員警在蒐證畫面內亦有註記「綽號蝌蚪之司機(遭持鐵管毆打),疑似綽號蝌蚪之司機(遭毆打之人、持槍者之一)」等文字-他6705卷第171頁】,而被告王清原則擔心該次衝突引來員警查緝,交待同案被告辛○○叫「阿財」將現場的怪手先開走。則依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及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所述,及上開被告王清原與同案被告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有持不明槍枝,或被告王清原、劉玉媚、陳國欽有參與強暴、脅迫、恐嚇同案被告壬○○之行為,且審酌該次肢體衝突之發生原因,既係因同案被告壬○○欲載運廢棄物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然未事先經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同意,應屬一偶發事件,可以認定。
至於依「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所示,員警在蒐證畫面內註記「陳昭仁自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行李箱,取出槍械畫面」、「陳昭仁自陳國欽車內下車後持槍畫面」、「陳昭仁持槍畫面」(他6705卷第173頁、第177頁、第178頁),惟由蒐證畫面中顯示被告陳昭仁當時有手持不明物品,然是否確為槍枝,尚有可疑之處,自尚不能僅憑員警在上開蒐證畫面上之註記即認定被告陳昭仁在當時確有持槍行為。再者,因該次衝突並無槍枝扣案,亦無人開槍,則有關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所持有者究係真槍或假槍,亦不明確,自不能僅憑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即認定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發生衝突時確有持具殺傷力槍枝之行為。
況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雖曾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許,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生肢體衝突,但僅屬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間因細故所致偶發事件,且該次衝突亦未廣泛擴及到其他不特定人,尚不能僅憑該次單一偶發事件,即認定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4人有何強暴、脅迫、詐術、恐嚇行為,或被告王清原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之行為,或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⑺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
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4人有何強暴、脅迫、詐術、恐嚇行為,或被告王清原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犯行,或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對起訴犯罪事實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此部分犯行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王清原此部分與前揭成罪之被告王清原竊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此部分與前揭成罪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關於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其餘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部
分【即①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犯行,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嫌部分;②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公訴意旨主張其等此部分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部分】:
⑴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與被告王清原共同基於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等2人負責仲介司機,開車引導司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門口,讓司機自行進入場內,並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具有合作關係,故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同屬「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工作人員,因之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犯行,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罪、同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罪嫌;另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關於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等語(原審747卷三第217頁、原審747卷四第13頁)。
⑵訊據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堅決否認有與被告王清原就「官
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有合作關係而共同管理該棄置場,亦否認有參與上開部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及其等辯護人均主張:「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車次及附表一編號14、19所示犯行,同案被告壬○○並未給付被告陳昭仁仲介費,該等車次並非被告陳昭仁所仲介,亦非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所引導進場;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同案被告癸○○未經被告陳昭仁仲介,即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被告陳昭仁並不知情,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部分,並未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罪、同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犯行。又關於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犯行,並無證據證明有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等語。
⑶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14、編號19所示車次部分(司機均為同案被告壬○○):
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偵查中證稱:109年9月份,陳昭仁介紹我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我有跟陳昭仁說無毒的我才要載,有毒的我不要載;陳昭仁以前也在跑車,我是透過一起跑車的人認識陳昭仁的,我認識他時間不久,開始去官田傾倒廢棄物之前半個月才認識陳昭仁,陳昭仁問我車趟跑得如何,我跟他說不太好,然後陳昭仁就說他有工作,問我要不要跑。109年9月初到9月底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前,需要在「丫晴檳榔攤」給陳昭仁一趟3,000元,之後就沒有再給陳昭仁錢了。(問:110年1月8日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被打是因為你沒有透過仲介?)沒有。不是因為仲介關係,不知道是誰傳話錯誤,陳昭仁才來找我。109年10月以後我就沒有再給陳昭仁錢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場內有王清原在收錢,或外面顧門的人,一台車給25,000元等語(偵9053卷第33至47頁、第219頁、第221頁)。上開證述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上開辯解相符。堪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仲介司機即同案被告壬○○駕車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係在109年9月初至9月底,109年10月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即未再仲介同案被告壬○○,亦未向同案被告壬○○收取仲介費。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14、19所示車次均係在109年10月以後,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此部分同案被告壬○○所載運之廢棄物車次,被告陳昭仁並未收取同案被告壬○○交付之仲介費,亦未仲介同案被告壬○○入場傾倒廢棄物等語,應屬實情,堪可採信。
⑷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車次部分(司機均為同案被告癸○○):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0年1月1日13時36
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廢棄物是從天○○的0000號拖板車上夾到我的0000號車上,因為當天天○○的車壞掉,我幫天○○跑四趟,事後天○○總共給我3000元的工錢;這4趟「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廢棄物沒有人跟我收錢,我進去的時候看到樹下有人,可能是天○○有先跟他們講,所以就讓我進去,我進去也是直接找怪手司機,怪手在哪裡我車子就要開到哪裡。這4次是因為天○○的車子故障,我去西濱快速道路與84交界處空地,我在那裡從天○○的車上夾到我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上。因為天○○的車是42噸的拖車,我的車是10噸,所以我分4次載等語(偵10401卷一第419至445頁、偵9054卷第369頁)。可知同案被告癸○○於上開時間,係受同案被告天○○所託,駕駛上開車輛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但未支付「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內人員任何款項。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天○○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一次車子壞掉,我
有請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廢棄物;我有於110年1月1日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共4次】,請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我有跟陳昭仁說我的車子壞掉,請癸○○的車進去,我以一台車的價格2萬5000元給陳昭仁,因為癸○○的車比較小等語(偵9687卷二第25至39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卻證稱:癸○○駕駛000-0000營業大貨車在111年1月1日到1月3日一共運了4次,癸○○從我的車夾4台下來,這4次是算一趟的錢25,000元,這錢是給王清原,因為我有跟他說我的車子壞掉,癸○○載了4趟等語(原審747卷六第41至59頁))。同案被告天○○上開先後二次證述內容迥異,而依公訴意旨,其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間就此部分犯行具有共同正犯關係,則同案被告天○○於偵查中不利於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之證述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惟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自難徒憑證人即同案被告天○○前後不一之證述而為不利於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之認定。
⑸關於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無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清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若是經過我的同
意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不是被告陳昭仁介紹的,我不會拿錢給他;我不需要陳昭仁、劉玉媚同意,別人才能來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要不要由我決定;我不會跟陳昭仁、劉玉媚討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這些東西要怎麼管理;劉玉媚、陳昭仁沒有與我共同管理廢棄物清理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的事情,我是叫辛○○管理,沒有跟陳昭仁、劉玉媚討論如何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的事情等語(原審747卷六第11至28頁)。足見被告劉玉媚、陳昭仁並未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若前來傾倒廢棄物之司機並非被告陳昭仁介紹,被告王清原亦不會給付被告陳昭仁任何金錢。
②至被告王清原於偵查中雖供稱:【(問:到底『官田清潔隊前
方廢棄物棄置場』現場除了你剛才講的以外,還有無其他人?)陳昭仁夫妻兩個,陳國欽、辛○○、陳科池、余木山,就這幾個。」、「(問:上開你講的陳昭仁夫妻、陳國欽、辛○○等人,何時開始在「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一起『管理』?)108年7-8月間。】等語(偵9054卷三第242頁、第243頁)。可知被告王清原上開供述係回答檢察官之詢問,但其並未敘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如何與其一起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則其上開陳述真意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指共同「管理」,尚非無疑,自無從遽引為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不利之認定。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偵查中供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
場」很久就有人去倒了,大約2年多前,我是在109年7-8月開始受僱於王清原,王清原有時候會給我1,000元、2,000元或1,500元,過年期間三天給我6,000元,一天2,000元。(問:「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除了你,還有何人負責管理?)綽號「升仔」、「春仔」,「升仔」是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裡面,「春仔」是幫忙看外面,就這幾個人。他們2個人比我還晚,因為他們來的時候換我去顧門口,綽號「升仔」,就引導車輛去棄置的地點。綽號「升仔」是陳科池。綽號「春仔」是寅○○。有時候「春仔」會幫忙開車。編號2是王清原,他是老闆,錢都是他收的,我是受僱於他。編號3是我。編號5是陳昭仁,他是介紹司機載運垃圾進來傾倒的人。編號10是綽號「升仔」,我在忙時,他會接替我顧場子的工作。編號11是綽號「阿財」(即同案被告張建洲,他都負責開怪手去掩埋垃圾。編號14是綽號「阿春」,他負責顧場區的出入口。編號19是綽號「木山」,王清原有叫他載運破磚瓦去場區傾倒,有時候他會幫怪手整地。還有一個檳榔攤,他是陳昭仁的弟弟(應係表弟),我都叫他「大頭」(即被告陳國欽),他是幫陳昭仁帶車的人,如果是陳昭仁介紹的車輛,就是綽號「大頭」去場區引導,我就沒有去干涉了,這是王清原交代的。(問:上揭人員如何分工?薪資多少?)這都是王清原負責分工,要看當天的車輛數,如果只有少數幾台車就是1,000元,如果有很多台就2,000元,我跟綽號「升仔」、「春仔」薪資都一樣,綽號「阿財」則是看車輛大小,大台每車5,000元,小台車每車3,000元等語(偵9054卷三第286至288頁)。則依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同案被告辛○○之供述,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僅是仲介司機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並未受僱於被告王清原,亦未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建洲於偵查中證稱:辛○○都叫我「阿財」
。我有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開怪手,從109年11月中旬王清原去我家叫我去埤仔,也就是「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講一些事情,我去的時候剛好之前王清原有一個開怪手的在那邊講話,那個怪手司機叫黃豊珍,綽號叫「彬仔」,他有在場,王清原和黃豊珍有對話,因為原本王清原都請黃豊珍的怪手,王清原說我該算的錢也算給你了,人不可以這麼無情,意思就是黃豊珍不想再幫王清原,…之後黃豊珍就跟我說怪手他要拖走了,如果我要開怪手,我要自己拖怪手進來,…後來王清原就跟黃豊珍説不做就把怪手開走。(問:「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還有何人負責管理?)都是王清原在管理。(問:王清原還有僱請哪些人?)大部分我看到的都是辛○○,有時候會看到「春仔」。編號2是王清原。編號3是辛○○,他是王清原請的員工,他負責指揮車輛,還有要傾倒的地點,做完他會跟王清原報告。編號5是綽號「大支」(即被告陳昭仁),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是也有被羈押,他都是跟他太太一起出現,他在那邊做什麼我不知道,他都站得很遠,他就是介紹「蝌蚪」進去的。編號7是國欽,他負責帶車進去指揮車輛。編號14是「春仔」,他的名字我不知道,他負責在門口控制車輛進出,他有沒有收錢我不知道。(問:陳昭仁與劉玉媚在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現場擔任什麼工作?)我不知道,有時候車輛進去,他們都會站在要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前面出入口那裡,就是王清原的祖先墳墓那裡,他們很少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裡面。(問:陳昭仁與劉玉媚的綽號是什麼?)陳昭仁就是「大支」他有在洗腎,劉玉媚我不知道她的綽號等語(偵9054卷五第314至315頁、第318至320頁)。則依受被告王清原僱用而擔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駕駛怪手挖洞及掩埋廢棄物之同案被告張建洲之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僅有仲介司機壬○○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理,並無與被告王清原有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犯行。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受僱於王清原,一
天工資是1,000元,有時候下午4-5點做到隔天早上7、8點就會給我2,000元。(問:你何時開始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109年12月底。陳科池早我半個月。我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是陳科池介紹我去的。陳科池有跟我一起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109年12月到110年1月20幾號為止都有跟陳科池一起工作,後來還有去2-3次,但是有一次沒有跟陳科池一起工作。(問:你在清除廢棄物的工作,誰給你薪資?)結束之後王清原給我現金。(問:提示本署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現場有何人?)編號2是王清原,我受僱於他。編號3我都叫他「發叔」,他也是聽王清原的指揮,受僱王清原。編號7是綽號「大頭」,我有看過他去找王清原,他是檳榔攤的。編號10是陳科池,他負責指揮車輛看要倒在哪裡,也是受僱於王清原。編號11是「財仔」,他是怪手司機。編號14是我本人,我負責車輛進場時開鐵鍊,車子離開時再把鐵鍊拉起來。我知道要收錢,但是收多少不一定,我都是聽王清原聯絡看哪一台車要收多少錢,有時候是王清原自己收錢,王清原如果要我收錢會跟我講。(問: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場內何人在收錢?)陳科池也會幫忙收錢,還有怪手司機「阿財」也會幫忙收錢等語(偵10737卷第87至88頁)。則依證人即受被告王清原僱用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同案被告寅○○之證述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犯行。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科池於偵查中證稱:我的綽號是「阿升仔
」。我一開始是受僱於王清原除草,後來王清原叫我負責門口的鐵鍊拉下來讓大卡車進來,之後再鍊起來,大卡車要出去時我再將鐵鍊放下來。我做的工作寅○○也會做。我從110年1月開始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做不到一個月。我介紹寅○○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之後我就不做了。(問: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王清原還有請幾個人?)我、寅○○、發仔等語(偵緝422卷一第139頁、第141頁)。則依證人即受被告王清原僱用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同案被告陳科池之證述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犯行。
⑦綜合上開證人即被告王清原、同案被告辛○○、張建洲、寅○○
、陳科池等人之所述,均無法證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與被告王清原等人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則公訴意旨主張因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犯行,應與被告王清原等人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之犯行等語,自尚難遽信。
⑹綜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14、18、19所示等車次部分,
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渠等均未仲介收費,另渠等辯稱並未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等情,非無可信之餘地,則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犯行,應與被告王清原等人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難認有理。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上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犯行,有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⑺至於公訴意旨主張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開成罪之「犯罪
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等語。惟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檢測結果,地下水尚未受污染,但土壤查證結果顯示,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顯示已受污染,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生污染環境之結果,已如前述。惟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僅仲介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車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上開犯行載運廢棄物之司機分別為同案被告壬○○、天○○及癸○○,所載運的廢棄物分別為不詳,廢塑膠、廢木材、磚塊等建築廢棄物,衛生紙、泡麵、草、塑料袋等廢棄物,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壬○○、天○○及癸○○供述在卷(同案被告壬○○-他2146卷第423至424頁,同案被告天○○-偵9687卷一第200至203頁,同案被告癸○○-偵9054卷十二第256頁),尚難逕予推論上開廢棄物等確能使「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之土壤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發生致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此外,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所仲介之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車次之廢棄物,確使「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否認此部分犯行,應可採信。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云云,自尚屬不能證明。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開成罪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犯行(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如附表一編號2、7、12、13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㈦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被告陳昭仁所犯如附表十二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肆)所
示之罪,被告陳國欽所犯如附表十四編號3(即「犯罪事實」欄肆)所示之罪,各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⑴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查被告陳昭仁所犯如附表十二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肆)
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被告陳國欽所犯如附表十四編號3(即「犯罪事實」欄肆)所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同案被告陳冠廷、杜浚鏵等人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3(即「犯罪事實」欄伍、一
)所示轉讓禁藥罪共3罪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⑴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立法意
旨與自首雷同,係將單純科刑事由作為處斷刑上減輕規定,其正當性乃求諸於行為人偵、審程序中自白之事實,而非刑罰評價對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與罪責成立之關聯性已遠,不因該毒品同屬禁藥而有所不同,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再參諸藥事法並無與前開減刑規定相類似或衝突之規定,基於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及法秩序一致性要求,自應給予該規定之減刑(減輕其刑)寬典,以減少法規範間之衝突與矛盾,亦無違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從而,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⑵查被告王清原對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即「犯罪事實」欄伍、
一)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共3罪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自白坦承不諱,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要件,爰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4(「犯罪事實」欄伍、二)
所示非法持有空氣槍罪犯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其刑:
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清原就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4(「犯罪事實」欄伍、二)所示非法持有空氣槍罪犯行,雖非法持有非制式空氣槍,惟考量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王清原曾持該空氣槍為恐嚇、暴力或其他持槍自重行為,且該空氣槍經鑑定機關試射3次結果,其最大發射速度之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平方公分,僅略為超過具有殺傷力之每平方公分20焦耳,堪認被告王清原此部分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其刑。⒋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之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
⑴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⑵查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
其中之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王清原本案如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因上開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罪,屬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之犯行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參諸上開說明,關於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予以衡酌。⑶至於被告蔡其品關於如附表十五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
)所示犯行,並未構成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已如前述,自無此部分所述,將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予以衡酌之適用,附此說明。⒌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其中「犯罪事實」欄壹、二
所示犯行;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二)及編號2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
⑴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查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其中「犯罪事實」欄壹、
二所示犯行,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已如前述,被告王清原所犯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蔡其品、同案被告庚○○、酉○○、鍾季仲、陳又銘等人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參見附表十編號1之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之共同正犯部分),本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王清原此部分犯行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罪處斷,其中輕罪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部分,本院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予以衡酌。
⑶另查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
、二)、編號2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分別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已如前述,被告陳國欽所犯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部分,如附表十四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二)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蔡其品、同案被告庚○○、酉○○、鍾季仲、陳又銘等人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如附表十四編號2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同案被告蔣清發、陳冠廷、杜浚鏵等人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參見附表十編號1、2之其中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之共同正犯部分),本各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二)、編號2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罪處斷,其中輕罪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及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部分,本院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予以衡酌。
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均不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之說明:⑴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被告陳昭仁、劉玉媚
前均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本案犯行,偵審均認罪,遭查獲前停止犯行,已無再犯可能,犯後態度良好,足認有悔意,被告陳昭仁家中有70歲母親需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扶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學識不足,欠缺廢棄物需依法定方式清理之法律知識。被告劉玉媚今在便當店工作,有正當職業,僅一次替代被告陳昭仁帶司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門口,其餘基於照顧配偶而陪在被告陳昭仁身旁,被告劉玉媚始終未獲得任何利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均情輕法重,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請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⑵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
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即「犯罪事實」欄壹、三及參部分)之廢棄物棄置地固已發生汙染環境之結果,然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已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並已將廢棄物全數清除完畢,被告品沁公司不法利益僅有72,000元,相當有限。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輕法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⑶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
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達顯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又按刑法第59條所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判決意旨參照)。⑷查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劉玉媚如
附表十三所示犯行,其等所非法清理、任意棄置之廢棄物數量均非少,被告陳昭仁獲有不法犯罪所得5萬8000元,不法利益非低,對於國民健康或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非淺,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何不得已而為之動機,其等之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主觀惡性均非輕,在客觀上實無法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且依證人即被告王清原於偵查中供稱:陳昭仁、劉玉媚他們都四處去找裝有廢棄物的車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回填。都是他們拿錢給我,我再跟怪手分錢等語(偵9685卷第35頁)。及證人即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證稱:劉玉媚都跟在陳昭仁的旁邊。(問:陳昭仁、劉玉媚、辛○○與「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關係?)陳昭仁、劉玉媚是仲介,辛○○是受僱於王清原等語(偵9054卷九第372頁、第379頁)。足認被告劉玉媚並非僅是單純陪在被告陳昭仁旁邊,而係與被告陳昭仁共同犯「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
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被告劉玉媚辯稱:僅一次替代被告陳昭仁帶司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門口,其餘基於照顧配偶而陪在被告陳昭仁身旁云云,不足採信。又廢棄物如任意棄置、掩埋,將對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危害,核屬一般人之常識,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因其等智識程度分別為國小畢業、國中畢業,故對廢棄物清理之法律常識不足云云,亦不可採。又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犯行,於原審及本院雖均坦承犯行,惟其等2人均未參與其等所任意棄置、非法清理之廢棄物之清運、移除及回復土地原狀之計畫及行為,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632卷九第479至480頁)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7月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632卷十三第191至192頁)在卷可稽,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犯後並未盡力彌補其等所造成之損害。再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犯行,其中被告陳昭仁所犯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犯行,經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後,經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以上,經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相較,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是關於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犯行,均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合。因之,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其等上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不能認為有據。⑸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
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即「犯罪事實」欄壹、三及參部分),被告蔡其品係被告品沁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被告品沁公司因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竟以每趟3萬元之代價,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同案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載運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復另行起意,以上開相同之代價,委託同案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載運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傾倒後棄置,被告蔡其品前開犯行所非法清理、任意棄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數量均非少,被告品沁公司因被告蔡其品於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所節省之清理費用即被告品沁公司之不法犯罪利益為7萬2000元,不法利益非低,對於國民健康或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非淺。次查,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即「犯罪事實」欄壹、三及參部分),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查結果,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如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犯行(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3月7日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五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5日函請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4月11日前補正,惟被告品沁公司迄今未補正資料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被告品沁公司尚未開始清理改善等情;至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2、如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犯行(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被告品沁公司於113年7月4日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17日同意該計畫,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理,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5月21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該局於114年5月26日派員現場稽查已無廢棄物,於114年6月5日同意改善完成報告等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4月17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14年7月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632卷十一第95至96頁、本院632卷十三第191至192頁),並有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提出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遞送三聯單,「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廢棄物清理計畫(第五次修正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5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及114年6月5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632卷十二第293至303頁、第305至371頁、第373至375頁,本院632卷十三第97頁)。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部分,並未開始進行清理其等所非法棄置、掩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亦未與受害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調解或和解,以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另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犯行部分,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雖將其等所非法棄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完成,僅屬回復土地之原狀,惟仍未與受害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進行調解或和解,以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本院綜合考量上情,認為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
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所獲不法利益非少,對於國民健康或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非淺,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有何不得已而為之動機,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所生危害、主觀惡性非輕、犯後態度等,在客觀上實無法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顯然可憫。再經審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5百萬元以下罰金」,縱對被告蔡其品科以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得併科罰金),對被告品沁公司科以上開法定最低本刑之罰金刑以上,經與其等二人上開所示犯行之犯罪情節相較,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是關於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
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均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合。因之,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上開本案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不能認為有據。
參、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部分:㈠被告王清原部分:
被告王清原自109年1月1日起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土地,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竊佔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段000、000地號、○○段000地號等國有土地,共18筆土地,供作非法回填、棄置、掩埋廢棄物之場所使用,其自獲有不法犯罪所得。經查:
⒈關於竊佔部分: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參以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此項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所謂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即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申報之地價,而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年息百分之10為限,乃指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非必以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尚須斟酌土地之位置、附近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等情事,以為決定。查被告王清原竊佔上開土地,自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參以上開土地均位於臺南市官田區、附近土地利用情形並不繁榮、被告王清原竊佔土地供作廢棄物棄置場使用等情,認被告所獲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應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為適當。又被告王清原竊佔上開土地(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自109年1月1日起,其他15筆土地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迄至114年8月8日本院宣判前仍未全部清除廢棄物而仍佔用之,關於被告王清原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法利益,自109年1月1日起計算至114年7月31日止,至於被告王清原竊佔其餘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區○○段00
0、000、000、000、000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段000、000地號、○○段000地號等國有土地等15筆土地部分,因被告王清原開始佔用之日期認定有困難,爰採有利被告王清原之方式僅以69個月估算。又查被告王清原在上開18筆土地堆置廢棄物之面積及各筆土地法定地價如附表十七所示,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17筆土地及○○段184地號等11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偵9054卷八第81至149頁、第159至193頁),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9054卷十二第491頁)在卷可佐。據此估算,被告王清原竊佔上開18筆土地之犯罪所得共計為751,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十七所示)。
⒉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⑴「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
場」)部分:被告王清原之辯護人具狀敘明被告王清原就此部分共獲取2,639,500元報酬乙情(原審卷四第49至55頁),核其係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車次及報酬計算得出,經參酌被告王清原及相關司機於偵查中所述,堪認可採。至於被告王清原主張其上開不法犯罪所得之報酬應扣除其給付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之報酬等語,審酌被告王清原所獲取之上開不法犯罪所得既以「薪資」為名義而分配予其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共犯即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等人,已成為上開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等人個人所取得支配之不法犯罪所得(即其等之薪資報酬),依法應向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等人宣告沒收、追徵,該等部分已非屬被告王清原個人所得支配之不法犯罪所得,自應予以扣除。查同案被告寅○○於原審供稱:其受僱王清原期間共獲得15,000元至18,000元之報酬等語(原審747號卷十六第491頁)。同案被告黃豊珍於原審供稱:其受僱於被告王清原期間,約獲取薪資4至5萬元等語(原審747號卷十六第492頁)。是以,依對同案被告寅○○、黃豊珍有利之計算方式,同案被告寅○○自被告王清原所取得之不法犯罪所得報酬應認定為15,000元。同案被告黃豊珍自被告王清原取得之不法犯罪所得報酬為4萬元。另同案被告張建洲於原審供稱:其受僱王清原期間共獲得37萬元報酬,附表一編號
11、16部分已涵蓋在37萬元報酬內,並未另外收取仲介費等語(原審747號卷十六第493頁、偵9054卷一第447頁),是同案被告張建洲之自被告王清原所取得之不法犯罪所得為37萬元。同案被告辛○○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受僱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每日薪資為1至2000元,有去就有領錢,差不多十幾次,總共領了約2萬元等語(原審747卷九第455頁)。惟查,同案被告辛○○騎乘000-000號重型機車或駕駛被告王清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自109年8月27日至110年3月1日,其進出日數共達89日,其於原審訊問時就此節事實表示無意見等語(110年度聲羈字第90號第64頁),足認同案被告辛○○供稱其僅向被告王清原領取2萬元薪資云云,應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茲依據上情並採較有利於同案被告辛○○之方式,估算其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89,000元(計算式:1,000×89=89,000)。至於同案被告陳科池於原審供稱:我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的時間為110年1月份,總共領33,000元等語(原審1030卷四第288頁),是同案被告陳科池自被告王清原所取得之不法犯罪所得為33,000元。因之,被告王清原上開不法犯罪所得2,639,500元,扣除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自被告王清原所取得不法犯罪報酬(薪資)各為89,000元、37萬元、4萬元、33,000元、15,000元(即合計為547,000元),則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部分之不法犯罪所得2,092,500元(計算式:2,639,500元-547,000元=2,092,500元)。
⑵「犯罪事實」欄參部分:
另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參部分於偵查中供稱:因為卯○○本來要去我那裡倒(廢棄物),他在隆田省道旁先給我15,000元,我給綽號「米漿」、「黑仔」各5,000元,這一次我拿5,000元等語(偵9054卷三第242頁),堪認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參所示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報酬為5,000元。
⒊綜上,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及參共
獲得不法犯罪所得2,849,323元(計算式:751,823元+2,092,500元+5,000元=2,849,32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如主文第八項所示】。
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
⒈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供稱仲介費係由被告陳昭仁收取,被
告劉玉媚並未收取,參酌同案被告天○○、壬○○於偵查中證述其等交付仲介費之對象,均未提及被告劉玉媚,堪認被告劉玉媚雖與被告陳昭仁共犯本案,但並未獲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均由被告陳昭仁取得。
⒉「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
此部分同案被告壬○○每次支付被告陳昭仁仲介費3,000元,合計共21,000元(計算式:7×3,000元=21,000元)。
⒊「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7、12部分
因此部分之仲介另包括被告陳國欽取得之不法犯罪所得部分,故參酌被告陳昭仁、陳國欽之主張估算之。查被告陳昭仁主張參照如附表三所示被告陳昭仁、陳國欽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日期,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賺取仲介費次數分別為109年10月29日、109年11月4日、14日、21日、109年12月7日、110年1月7日【共6次】;其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賺取仲介費之次數為109年8月29日、9月5日、13日、18日、27日、10月31日(4:01)、10月31日(19:25)、11月12日、11月14日【共9次】,其餘日期如被告陳國欽一同進入,則由被告陳國欽賺取仲介費等語(原審747卷四第197頁);另參諸被告陳國欽主張其就「犯罪事實」欄壹、二部分共收取28次仲介費等語(原審747卷四第207頁),經核亦係以如附表三所示被告陳國欽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日期計算,是堪認被告陳昭仁上開主張為可採。據此計算,同案被告天○○每次支付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收取之仲介費共12,000元(計算式:6×2,000元=12,000元);其就「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賺取仲介費18,000元(計算式:9×2,000元=18,000元)。
⒋「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同案被告癸○○支付被告陳昭仁之仲介費合計5,000元。
⒌「犯罪事實」欄肆部分:被告陳昭仁收受同案被告癸○○交付之仲介費2,000元。
⒍綜上,被告陳昭仁犯本案共獲得報酬58,000元,係屬於被告
陳昭仁之犯罪所得。查被告陳昭仁業經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其上開犯罪所得58,000元在案,有本院114年4月18日刑事收費通知單(繳回犯罪所得)及本院114年4月18日114年贓款字第26號收據(本院632卷十一第97至98頁)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㈢被告陳國欽部分:
⒈查「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被告壬○
○支付被告陳國欽每次仲介費2,000元,共8次,合計共16,000元。
⒉「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共10次),被告
天○○支付每次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取得其中6次仲介費,其餘4次仲介費則由被告陳國欽取得,共計8,000元。
⒊「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共22次),被告
天○○支付每次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取得其中9次仲介費,其餘13次仲介費則由被告陳國欽取得,合計26,000元。
⒋「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14、18、19,合計共15次,被告壬○○每次支付2,000元仲介費,合計共30,000元。
⒌「犯罪事實」欄貳部分:
「犯罪事實」欄貳、二部分,同案被告癸○○每次支付被告陳國欽仲介費5,000元,共5次,合計為25,000元。「犯罪事實」欄貳、三部分,被告陳國欽每次收取2,000元仲介費,共10次,合計為20,000元。
⒍「犯罪事實」欄肆部分:被告陳國欽收取被告陳昭仁轉交之13,000元。
⒎綜上,被告陳國欽犯本案共獲得報酬138,000元,係屬於被告
陳國欽之犯罪所得。查被告陳國欽業經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其上開犯罪所得138,000元在案,有本院114年4月23日114年贓款字第28號收據(本院632卷十二第269頁)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即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㈣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部分:
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供稱,品沁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如委託大新環保有限公司清理,每噸廢棄物價格為5,000元,車趟費每趟4,000元,每車次載運量以10公噸計算,每車費用為54,000元,「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載運兩車次,扣除每車次給予同案被告卯○○30,000元,犯罪所得為48,000元;「犯罪事實」欄參部分載運一車次,清運費用為54,000元,扣除給付同案被告卯○○之30,000元,犯罪所得為24,000元,合計為72,000元等情(原審747卷十七第47頁、第48頁),並有大新環保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附卷可參(原審747卷十七第49頁)。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上開犯罪所得,關於每車次給付同案被告卯○○30,000元部分,經同案被告卯○○再轉而向被告王清原給付部分,自應於同案被告卯○○、被告王清原或其他共犯部分沒收,是渠等主張應扣除給付予同案被告卯○○部分之款項,應屬可採。從而,被告品沁公司因被告蔡其品於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所節省之清理費用共計為72,000元,此為被告品沁公司之不法犯罪所得。至於被告蔡其品則無不法犯罪所得。查被告品沁公司上開犯罪所得72,000元,業經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在案,有本院114年4月30日114年贓款字第30號收據(本院632卷十二第548頁)附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即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肆、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部分:㈠被告王清原於108年至110年,即糾集被告陳昭仁、劉玉媚、
陳國欽等人,由被告王清原僱用同案被告辛○○、陳科池、寅○○等人負責使用無線電設備於該處負責現場進出管制把風作業,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人則負責仲介司機,引導司機進場與傾倒位置等工作,向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之來源處、事業機構或不詳處所,載運廢棄物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並收取對價,透過縝密之犯罪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顯為達成共同牟取不法金錢或利益而一致行動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另由證人即告訴人乙○○、巳○○,證人即被害人戊○○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述,足認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4人於上開期間,由被告王清原以強佔他人土地之方式掩埋廢棄物,且若遭附近地主抗拒或出面制止,即以言語恐嚇或暴力毆打命其遵從。110年1月8日上午,因司機即同案被告壬○○未透過仲介欲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即遭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人持未扣案的槍枝與鐵管毆打,業據被告王清原、陳國欽、陳昭仁、同案被告壬○○供述明確,並有衝突蒐證畫面、被告王清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人確有以強暴、脅迫、恐嚇之手段共同實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人核屬三人以上,以反覆實施為強暴、脅迫、恐嚇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應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原審漏未審酌於此,逕為被告王清原關於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關於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不當。
㈡據被告王清原於偵查中供稱:108年7-8月是陳昭仁夫妻去找
我才開始回填廢棄物,陳昭仁主動來找我要介紹人載東西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回填,108年7-8月間我與陳昭仁夫妻、陳國欽、辛○○等人一起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等語(偵9685卷第33至35頁、偵9054卷三第127頁、偵9054卷三第243頁);其於原審亦具結證稱:陳昭仁跟陳國欽會一起帶司機進去,陳昭仁夫妻都有介紹車子進去,陳昭仁開車引導司機進去時,劉玉媚有時候也一起在車上,偵查中稱108年7-8月間與陳昭仁夫妻一起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是就我記憶所陳述,我有跟陳昭仁夫婦討論過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處理的事情,但是沒有討論到細節,陳昭仁夫婦介紹車子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的錢是陳昭仁夫婦決定的,陳昭仁夫婦決定多少錢給我是他們決定,不是我決定的等語。又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確有仲介同案被告壬○○、天○○、癸○○等司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顯見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確有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負責仲介司機、開車引導司機進入傾倒廢棄物,且就費用之收取享有決定權。況司機即同案被告壬○○於110年1月8日上午因未透過仲介欲進入傾倒廢棄物即遭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人持未扣案的槍枝與鐵管毆打,業如上述,益徵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確有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如附表一編號
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應與被告王清原共負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前段等罪嫌。
原審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此部分犯行,遽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亦有未妥,請將原判決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此部分犯行之認定予以撤銷,另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上訴部分:㈠被告王清原部分:
被告王清原及其辯護人上訴主張:①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被告王清原前因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段000、000地號土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確定,原審復就此部分論罪科刑,於法有違(嗣於本院審判程序改稱此部分不做免訴主張,改做量刑參考資料--本院632卷十二第32頁)。②被告王清原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收取的金錢雖為2,639,500元,但應扣除已分配給同案被告辛○○、黃豊珍、張建洲、寅○○及陳科池的部分,應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原審認為上開同案被告分得部分屬被告王清原之成本,仍對被告王清原諭知沒收、追徵,顯有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意旨。③被告王清原竊佔「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等18筆土地,供作廢棄物非法回填使用,向載運廢棄物之司機收取一車廢棄物1萬元至2萬5000元不等之費用。
原審一方面就被告王清原竊佔土地之利益諭知沒收,一方面又就被告王清原向司機收取之費用諭知沒收,顯然重覆諭知沒收,對被告王清原過苛。④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參部分,所犯之輕罪即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原審未將此事由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評價在內,量刑過重。⑤被告王清原已67歲高齡,患有腰椎第4至薦椎第1節狹窄合併神經壓迫之疾病,並經台南市官田區公所認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原審於量刑時未予審酌,量刑過重。⑥又被告王清原業與被害人午○○、未○○2人達成和解,其2人願意原諒被告王清原,原判決於量刑時未及斟酌及此,所處之刑自有過重。⑦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參部分,犯罪所得僅有5,000元,原審量處被告王清原有期徒刑1年10月,量刑過重。⑧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伍、一部分,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極少,原審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3罪各量處被告王清原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應屬過重,不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⑨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伍、二部分,並未持該空氣槍另犯他罪,且持有數量僅1支,復係於網路上以2,000元購買,僅用於打野鳥,卷內亦無其持該空氣槍故意傷人之證據,且該空氣槍經試射結果,其最大發射速度之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僅略高於殺傷力標準之20焦耳,自難認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原審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仍判處被告王清原有期徒刑2年8月,量刑實屬過重。⑩原審就被告王清原於「犯罪事實」欄壹、參及伍、二所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刑度僅折讓10個月,然被告陳國欽於定執行刑時,刑度折讓3年2月,同案被告辛○○於定執行刑時,刑度折讓3年6月。互核足知,原審對被告王清原所定執行刑不符合平等原則等語。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
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及其等辯護人上訴主張:①被告陳昭仁就原審認定有罪部分均坦承認罪,關於「犯罪事實」欄肆否認犯罪之陳述不再主張。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均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本案犯行,偵審均認罪,遭查獲前停止犯行,已無再犯可能,犯後態度良好,足認有悔意,被告陳昭仁家中有70歲母親需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扶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學識不足,欠缺廢棄物需依法定方式清理之法律知識。被告劉玉媚今在便當店工作,有正當職業,僅一次替代被告陳昭仁帶司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門口,其餘基於照顧配偶而陪在被告陳昭仁身旁,被告劉玉媚始終未獲得任何利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均情輕法重,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請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②被告陳昭仁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8,000元,量刑因子已有變更,原審對被告陳昭仁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過重。③被告劉玉媚之犯罪情節輕微,犯後坦承犯行,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犯罪,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④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未曾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案件,素行尚屬良好,且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本案參與犯行之程度較低,被告陳昭仁獲利金額不高且已自動全額繳回不法所得,每週需洗腎2次,僅國小學歷,學識不高。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因法治觀念不足而不知仲介司機一事已違反法律,一時失慮致犯本罪,遭查獲前停止犯行,已無再犯可能,犯後態度良好,足認有悔意,請予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宣告緩刑。⑤被告陳昭仁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8,000元,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昭仁上開犯罪所得亦有不當等語。
㈢被告陳國欽部分:
被告陳國欽及其辯護人上訴主張:①被告陳國欽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應屬良好。被告陳國欽雖有犯罪前科,惟其前案是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判,且經易科罰金免代執行,應與故意犯之前科差別論定。②關於「犯罪事實」欄肆,相較於被告陳昭仁,被告陳國欽應有較輕之量刑事由,原審就此部分欄卻量處被告陳國欽較被告陳昭仁為重之刑,有輕重失衡而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③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二部分,被告陳國欽願意就自身能力所及之範圍內,進行廢棄物清除作業。④關於「犯罪事實」欄貳及肆部分,已由同案被告昇元鋁業公司將廢棄物清運完畢,被告陳國欽願意分擔清除廢棄物之費用,經與同案被告昇元鋁業公司聯繫,但未獲回應。⑤被告陳國欽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38,000元,量刑因子已有變更,原審就被告陳國欽各罪之量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過重,請從輕量刑。⑥被告陳國欽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38,000元,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國欽上開犯罪所得亦有不當等語。
㈣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部分:
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上訴主張:①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為,「均係委請」同案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清運被告品沁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出之廢塑膠碎屑,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與同案被告卯○○共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之犯意與犯罪計畫,以相同之手法、模式接續為之,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侵害單一國家法益,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無從加以割裂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認係包括一行為,較為合理,就「犯罪事實」欄壹、三及參犯行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又同案被告卯○○固然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復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許,載運廢棄物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傾倒、棄置,然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為「相同」之「委請」行為業已完成,不因同案被告卯○○何時清運廢棄物,或至何地傾倒、棄置而受影響,況同案被告卯○○前開清運廢棄物行為之間隔時間亦有相近而有密接之情形,無礙「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犯行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一罪。②「犯罪事實」欄壹、三及參之廢棄物棄置地固已發生汙染環境之結果,然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已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並已將廢棄物全數清除完畢,被告品沁公司不法利益僅有72,000元,相當有限。
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輕法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③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犯後均坦承不諱並配合檢警調查,節省寶貴司法資源,且有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足證其等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悟之心。被告品沁公司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72,000元,量刑因子已有變更,原審對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各罪之量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重過不當,請從輕量刑。④被告蔡其品前於79年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按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惟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品沁公司亦符合緩刑要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深感悔悟,已無再犯之可能,足認並無執行刑罰之必要。被告蔡其品願意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以展現其遵守法治之誠意與決心,然原審以被告蔡其品所參與清理計畫之進度明顯緩慢為由,認為不適宜給予緩刑宣告,惟原審疏未審酌有害事業廢棄物性質特殊,本即有不易尋覓可進場之焚化爐等問題,是原審判決以此為由認不宜宣告緩刑云云,應有不當。請予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均宣告緩刑。⑤被告品沁公司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72,000元,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品沁公司上開犯罪所得亦有不當等語。
伍、上訴論斷部分:㈠上訴駁回部分【檢察官上訴部分,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如附
表十一編號3、4之罪刑及就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被告劉玉媚有罪部分之罪刑】:
⒈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就被告王清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嫌犯行;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行;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
11、14至25部分所示,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罪、同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罪嫌;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關於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等部分,均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確切證明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上開部分犯行,而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上開原判決就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如附表十一編號3、4之罪刑及就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以及就被告劉玉媚關於如附表十三所示犯行,認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劉玉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竟非法為清理廢棄物行為,並共同參與反覆清理廢棄物之工作,對土地及環境生態造成危害,另衡酌被告王清原、劉玉媚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年紀、素行(被告王清原前有犯罪科刑紀錄,被告劉玉媚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及被告王清原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現無業,未婚、無子女;被告劉玉媚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便當店的員工,每月收入1萬8000元至2萬元,其與被告陳昭仁係配偶關係,育有二名子女,均已成年等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所非法清理之廢棄物內容、數量,暨被告王清原、劉玉媚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3、4「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量處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就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4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此等部分,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自屬妥適。
⒉對此等部分上訴意旨之說明:
⑴檢察官上訴部分:
①查證人乙○○、巳○○、戊○○等3人所為不利於被告王清原之證述
,並無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可資佐證確與事實相符,審酌證人乙○○、巳○○、戊○○等3人具有告訴人、被害人之身分,其等上開證述既無補強證據,自不能單憑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不利於被告王清原之證述,即認定被告王清原確有上開強暴、脅迫、恐嚇行為或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行為。另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證述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是否為被告王清原之小弟,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有何參與上開其等3人所提及被告王清原對證人乙○○、巳○○、戊○○等3人不利之行為,自不得憑證人乙○○、巳○○、戊○○等3人前揭證述,即認定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3人有何強暴、脅迫、詐術、恐嚇行為或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②綜合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
國欽所述,及被告王清原與同案被告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堪認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因同案被告壬○○欲載運廢棄物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然未事先經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同意,同案被告壬○○因而與被告陳昭仁發生衝突,當時同案被告壬○○疑似有持一支不明槍枝情形,並未提及被告陳昭仁有持不明槍枝情形,或被告王清原、劉玉媚、陳國欽有參與強暴、脅迫、恐嚇同案被告壬○○之行為。至於依「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所示,員警在蒐證畫面內註記「陳昭仁自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行李箱,取出槍械畫面」、「陳昭仁自陳國欽車內下車後持槍畫面」、「陳昭仁持槍畫面」(他6705卷第173頁、第177頁、第178頁),惟由蒐證畫面中顯示被告陳昭仁當時有手持不明物品,然是否確為槍枝,尚有可疑之處,自尚不能僅憑員警在上開蒐證畫面上之註記即認定被告陳昭仁在當時確有持槍行為。再者,因該次衝突並無槍枝扣案,亦無人開槍,則有關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所持有者究係真槍或假槍,亦不明確。
況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雖曾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許,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生肢體衝突,但僅屬同案被告壬○○、被告陳昭仁間因細故所致偶發事件,且該次衝突亦未廣泛擴及到其他不特定人,尚不能僅憑該次單一偶發事件,即認定被告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等4人有何強暴、脅迫、詐術、恐嚇行為,或被告王清原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行為,或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③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14、1
8、19所示等車次部分,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渠等均未仲介收費,及渠等辯稱並未與被告王清原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等情,均非無可信之餘地,已詳為論述如前。則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至6,8至11、14至25部分所示,應與被告王清原等人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即屬無據。至於公訴意旨主張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前開成罪之「犯罪事實」欄壹、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等語,惟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土地依卷存事證,固已發生致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惟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僅仲介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車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上開犯行載運廢棄物之司機分別為同案被告壬○○、天○○及癸○○,所載運的廢棄物分別為不詳,廢塑膠、廢木材、磚塊等建築廢棄物,衛生紙、泡麵、草、塑料袋等廢棄物,尚難逕予推論上開廢棄物等確能使「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之土壤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發生致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此外,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所仲介之如附表一編號2、7、12、13部分車次之廢棄物,確使「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否認此部分犯行,非無可信之餘地。④綜上,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就上開公訴意旨部分均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上開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⑵被告王清原之上訴部分:
按量刑之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以及經整體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及定執行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3、4所示之犯行(即「犯罪事實」欄伍、一及伍、二),已具體審酌被告王清原之年紀,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被告王清原此部分上訴意旨主張被告王清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極少,被告王清原患有腰椎第4至薦椎第1節狹窄合併神經壓迫之疾病,並經臺南市官田區公所認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等情,提出麻豆新樓醫院111年11月14日、110年10月22日診斷證明書(原審747卷十第43頁、本院632卷六第109頁),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函、111年12月22日所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十第45至48頁),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函(本院632卷六第111至112頁),臺南市官田區低收入戶證明(本院632卷一第303頁)在卷可佐,本院認為此部分縱經審酌,對於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4所示之量刑及對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不生影響。至於被告王清原此部分上訴意旨主張其已67歲高齡,未另持扣案之空氣槍犯罪或故意傷人,該空氣槍經認射結果,其最大發射速度之單位面積動能焦耳為21.2焦耳,僅略高於殺傷力標準之20焦耳,對於社會治安並無重大危害等情,均已為原判決所具體審酌,原判決並據上開事由援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認為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4所示犯行之情節輕微而予以減輕其刑(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第65頁)。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對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3、4之量刑及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其上開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有何過重或不當之處。從而,被告王清原前開上訴意旨⑤⑧⑨指摘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4所示之犯行(即「犯罪事實」欄伍、一及伍、二)之量刑,及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均過重不當云云,應非可採。
⑶被告劉玉媚上訴部分:
①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犯行,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
之適用要件,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已論述如前,則被告劉玉媚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主張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犯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自不可採。
②查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劉玉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犯
行(即「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7、12、13所示部分),已具體審酌被告劉玉媚之年紀,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上開原判決之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其上開量刑有何過重或不當之處。被告劉玉媚前開上訴意旨③主張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其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犯行量刑過重云云,即不可採(至於被告劉玉媚前開上訴意旨④請求給予緩刑宣告部分,詳下述)。
⑷綜上,原審就檢察官前開上訴部分,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就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如附表十一編號3、4之罪刑及就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被告劉玉媚有罪部分之罪刑,均無不當,檢察官之上訴,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如附表十一編號3、4之罪刑及就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上訴部分,被告劉玉媚有罪部分之罪刑之上訴,應予駁回,即如主文第七項所示。
㈡撤銷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其中如附
表十一編號1、2之罪刑、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401,003元部分;關於被告陳昭仁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8,000元部分;關於被告陳國欽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8,000元部分;撤銷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其品之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關於被告品沁公司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2,000元部分之理由:
⒈撤銷理由:
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認為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其中如附表十一編號1、2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就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沒收、追徵被告王清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401,003元部分;認為被告陳昭仁有罪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昭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8,000元部分;認為被告陳國欽有罪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國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8,000元部分;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行均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沒收、追徵被告品沁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2,000元部分,固均非無見,惟查:
⑴被告王清原部分:①被告王清原基於竊佔之犯意,自95年9月間起,竊佔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私人土地上;復另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7年7月間起,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私人土地上,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08年12月31日確定,則關於被告王清原在108年12月31日以前,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行為,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則公訴意旨就被告王清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至108年12月31日止,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此部分遽予論罪科刑,自有未洽。②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所示犯行,其竊佔其中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期間,既有縮短(即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犯罪情節應有較輕,則原判決對於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所示犯行之量刑應有過重,自有未當。③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之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規定部分,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已說明如前。原審就此部分未列為有利於被告王清原之量刑因子,則原判決對於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所示犯行之量刑應有過重,自有未妥。④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王清原於原審時雖未與被害人即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午○○,同區○○段000、000、000地號及○○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未○○達成和解,嗣於上訴本院後已與上開被害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午○○、未○○達成和解,被害人午○○、未○○願意原諒被告王清原等情,有和解書2紙在卷可稽(本院632卷一第305頁、第307頁)。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上開有利於被告王清原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對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犯行之量刑應有失之過重,自未允當。⑤關於被告王清原竊佔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同區○○段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法利益,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計算至114年7月31日止,至於被告王清原竊佔其餘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段000、000地號、○○段000地號等國有土地等15筆土地部分,採有利被告王清原之認定方式僅以69個月估算即為751,823元(即如附表十七所示)。另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其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2,639,500元,扣除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寅○○自被告王清原所取得不法犯罪報酬(薪資)各為89,000元、37萬元、4萬元、33,000元、15,000元(即合計為547,000元),則被告王清原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部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為2,092,500元。再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所示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為5,000元,則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及參共獲得不法犯罪所得為2,849,323元(計算式:751,823元+2,092,500元+5,000元=2,849,323元),已說明如前。原審認為被告王清原不法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其已給付予同案被告辛○○、張建洲、黃豊珍、陳科池等人之報酬,及認定被告王清原就「犯罪事實」欄壹、一,壹、二及參共獲得不法犯罪所得為3,401,003元,應有未合。
⑵被告陳昭仁部分:①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合計為58,000元,已詳為說明如前,其於原審時雖未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嗣於本院時已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則其犯後態度應有較佳,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上開有利於被告陳昭仁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對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之量刑,均有失之過重,自未允當。②被告陳昭仁既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8,000元在案,則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昭仁之犯罪所得58,000元部分,自有未洽。⑶被告陳國欽部分:①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2、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38,000元,已詳為說明如前,其於原審時雖未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嗣於本院時已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則其犯後態度應有較佳,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上開有利於被告陳國欽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對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2、3所示犯行之量刑,均有失之過重,自未允當。②被告陳國欽既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38,000元在案,則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陳國欽之犯罪所得138,000元部分,自有未洽。
⑷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部分:①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如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犯行(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3月7日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五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5日函請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4月11日前補正,雖因被告告品沁公司迄今未補正資料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被告品沁公司尚未開始清理改善,已如前述,惟可認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於原審判決後仍有持續進行改善清理廢棄物之作為。另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犯行(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被告品沁公司於113年7月4日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17日同意該計畫,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理,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5月21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該局於114年5月26日派員現場稽查已無廢棄物,於114年6月5日同意改善完成報告等情,已如前述,上開有利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對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之量刑,均應有失之過重,自未允當。②查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2,000元,已詳為說明如前,其於原審時雖未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嗣於本院時已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則其犯後態度應有較佳,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上開有利於被告品沁公司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對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之量刑,均有失之過重,自未允當。③被告品沁公司既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72,000元在案,則原審諭知沒收、追徵被告品沁公司之犯罪所得72,000元部分,自有未妥。
⒉對此等部分上訴意旨之說明:
⑴被告王清原部分:
①查被告王清原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之土地,
除不法取得竊佔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法利用外,其復提供其所竊佔之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使用,並向前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每車次1萬元至25,000元不等之費用,故被告王清原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確獲有相當租金之不法利益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而取得不法利益,自應分別計算後予以加總始為被告王清原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被告王清原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③主張原審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部分,一方面就被告王清原竊佔土地之利益諭知沒收,一方面又就被告王清原向司機收取之費用諭知沒收,顯屬重複諭知沒收云云,自不可採。②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所示犯行,分別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及非法持有空氣槍罪;核與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所示犯行,分別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同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案被告孫新法所犯如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3罪,分別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2罪、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關於罪名、罪質、法定刑度不同,無從比附援引。被告王清原及其辯護人上開上訴意旨⑩主張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所示之3罪,原審於定執行刑時之折讓刑度,較被告陳國欽、同案被告辛○○前開所犯之3罪定應執行刑時折讓之刑度為少,不符合平等原則云云,自屬無據。
③至於被告王清原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②④⑥⑦部分,參諸上
開「⒈撤銷理由⑴被告王清原部分之②③④⑤」所示,即屬有據,且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亦存有上開「⒈撤銷理由⑴被告王清原部分之①」所示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清原有罪部分其中如附表十一編號1、2之罪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401,003元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本院既應撤銷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則原判決就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撤銷,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⑵被告陳昭仁部分:
①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犯行,不符合刑法第5
9條規定之適用要件,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已論述如前,則被告陳昭仁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主張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自不可採。
②至於被告陳昭仁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②⑤部分,參諸上開
「⒈撤銷理由⑵被告陳昭仁部分之①②」所示,即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昭仁有罪部分之罪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8,000元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本院既應撤銷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則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就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撤銷,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被告陳昭仁前開上訴意旨④請求給予緩刑宣告部分,詳下述)。
⑶被告陳國欽部分:
①查原審固審酌被告陳國欽之素行而為量刑,然並未敘明因被
告陳國欽有業務過失傷害之科刑紀錄而予加重量刑。又被告陳昭仁關於如附表十二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肆)所示犯行僅屬居間介紹行為,惟被告陳國欽則係提供其與配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供同案被告癸○○所載運之16包太空包堆置,被告陳國欽之犯罪情節顯然較被告陳昭仁為重,原審對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3所示犯行,量處較被告陳昭仁較重之刑度,自無不當可言。至於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所示犯行,並未參與「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等之清運廢棄物以回復土地原狀之計畫或工作,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7月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632卷十三第191至192頁),自無從據此為有利於被告陳國欽之量刑審酌。因之被告陳國欽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②③④部分,均無可採。
②至於被告陳國欽及其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⑤⑥部分,參諸上開
「⒈撤銷理由⑶被告陳國欽部分之①②」所示,即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國欽有罪部分之罪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8,000元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本院既應撤銷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則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就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撤銷,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⑷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部分:
①查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
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即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共計2次(罪)犯行,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並未部分重疊,亦未密接,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犯罪事實」欄壹、三為傾倒棄置、掩埋,「犯罪事實」欄參則為傾倒棄置),亦非利用同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機會,且並非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論以2罪,無從成立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已詳為論述如前。因之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主張其等關於「犯罪事實」欄壹、三,參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犯行,共計2次(罪),均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不應數罪併罰云云,應屬無據,自非可採。②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
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均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要件,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已說明如前,則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②主張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應非可取。
③至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及其等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③⑤部
分,參諸上開「⒈撤銷理由⑷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部分之①②③」所示,即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其品之罪刑,關於被告品沁公司之罪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2,000元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本院既應撤銷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則112年12月29日原判決就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均失所附麗,自均應併予撤銷,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前開上訴意旨④請求給予緩刑宣告部分,詳下述)。
陸、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所示之罪,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罪,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之罪之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清原曾有槍砲彈刀條例案、妨害風化罪、賭博案、毒品、竊盜案、妨害自由罪、竊佔案等刑案前科,素行不佳;被告陳昭仁曾有違反藥事法刑案前科;被告陳國欽則無故意犯罪之刑案前科;被告蔡其品則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案前科;被告品沁公司則無刑案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為謀取不法之利益,明知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被告王清原竊佔「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土地,提供作為棄置、掩埋廢棄物之場址,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均非法為清理廢棄物行為,被告王清原、陳國欽所參與清理廢棄物當中竟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遭最嚴重侵害者乃「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範圍內18筆土地,侵害面積廣大;被告蔡其品係被告品沁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被告品沁公司因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竟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同案被告卯○○駕駛自大貨車,將被告品沁公司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等地棄置,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所非法清理之廢棄物數量均非少,除分別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所在土地造成損害外,對於國民健康或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之危害程度均非淺,被告王清原獲有不法犯罪所得2,849,323元,獲利甚高,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品沁公司因其本案犯行則分別獲有不法犯罪所得或利益58,000元、138,000元、72,000元,獲利非微。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2(即「犯罪事實」欄參)之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王清原關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其中「犯罪事實」欄壹、二所示犯行;被告陳國欽關於如附表十四編號1(即「犯罪事實」欄壹、二)及編號2其中「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規定,列為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並未參與「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清除工作,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7月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632卷十三第191至192頁),惟被告王清原有以個人徒步方式撿拾廢棄物或以一己之力協助同案被告黃泊錫清運廢棄物,有被告王清原所提出照片可參(本院632卷十三第209至215頁、第221至231頁、第237至242頁);被告王清原於上訴本院後已與上開被害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午○○、未○○達成和解,被害人午○○、未○○願意原諒被告王清原等情;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關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示犯行,被告品沁公司於114年3月7日、114年7月21日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五版、修正六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7月31日函覆被告品沁公司「本局原則同意」,有被告告品沁公司提出之該公司114年7月21日函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7月3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632卷十三第247至251頁),被告品沁公司雖尚未開始清理改善,惟可認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於原審判決後仍有持續進行改善清理廢棄物之作為。另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已經完成廢棄物清理,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26日派員現場稽查已無廢棄物,於114年6月5日同意改善完成報告等情;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品沁公司均已自動繳交其上開不法犯罪所得58,000元、138,000元、72,000元在案;並考量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之年紀,及上開被告及被告品沁公司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被告王清原有低收入戶身分,罹患腰椎第4至薦椎第1節狹窄合併神經壓迫等疾病;被告陳昭仁罹患末期腎疾病經血液透析(俗稱洗腎),高血壓,第二型糖尿病;被告陳昭仁母親曾接受右髖部人工關節再置換:髖臼置換治療,被告陳昭仁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第6類),有被告王清原提出之麻豆新樓醫院111年11月14日、110年10月22日診斷證明書(原審747卷十第43頁、本院632卷六第109頁),臺南市官田區低收入戶證明(本院632卷一第303頁),被告陳昭仁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其子110年11月5日在學證明書、被告陳昭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11月6日診斷證明書、泰祐診所110年4月20日、113年7月22日診斷證明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06年1月21日診斷證明書(偵聲54卷第15頁、第17頁、本院632卷六第123頁),被告陳昭仁提出之其母親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3年12月26日診斷證明書(本院632卷六第125頁),被告陳昭仁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本院632卷六第117頁)在卷可佐,及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於本院時所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等(本院632卷十二第253至255頁);另就被告品沁公司部分,參酌其負責人即被告蔡其品之犯罪方法及所生損害,暨公司之資本總額、實收資本總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王清原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就被告陳昭仁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就被告陳國欽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就被告蔡其品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就被告品沁公司犯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
主文第六項所示。
柒、定應執行刑【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查被告王清原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3罪;被告陳昭仁所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2罪;被告陳國欽所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3罪;被告蔡其品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2罪;被告品沁公司所犯如附表十六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2罪,被告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之犯罪次數均不多,各均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其犯行具有同質性,惟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被告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上開各次犯行之被害人不同,對於法益侵害具有一定的加重效應,其犯行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影響土壤及衛生,惟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之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綜合被告王清原、陳昭仁、陳國欽、蔡其品、品沁公司所上開各罪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認為上開被告等之惡性非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造成上開被告等更生絕望之心理,有違刑罰之目的。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並衡量其等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等,爰定被告王清原如附表十一編號1、2、4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八項所示;定被告陳昭仁如附表十二編號1、2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定被告陳國欽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3之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定被告蔡其品如附表十五編號1、2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定被告品沁公司如附表十六編號1、2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不適宜為緩刑宣告之說明:
一、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宜宣告緩刑,法院本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概予以宣告緩刑。
二、查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宣告要件,有上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未參與其等所非法清理之「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之廢棄物清除工作,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並未完成「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廢棄清理工作,僅完成「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廢棄物清除工作,且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均未與其等廢棄物棄置場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害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或調解,並未取得上開被害人等之諒解及填補其等所受損害,參以其等犯行之犯罪情節非輕,對於社會環境及公共衛生之影響及危害亦非輕,審酌上情,本院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仍有接受刑罰教化之必要,難認本案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均不適宜為緩刑宣告,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蔡其品、品沁公司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部分,自均難認有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芳綾提起上訴,檢察官廖舒屏、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水土保持法第32條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罰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犯罪事實編號 行為人 事業負責人、受僱人員或廢棄物所有人 廢棄物載運地點 廢棄物內容 司機、所駕駛車輛 仲介 其他參與人及參與方式 司機進出棄置場時間及次數(民國) 1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 ⑴衛普公司課長庚○○、總務酉○○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 衛普公司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 卯○○ (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寶積有限公司) 己○○ 黃泊錫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 109年7月3日18時37分許、109年7月25日19時許、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109年10月29日下午4時許、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09年12月14日18時40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許、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5日12時許、110年2月15日17時許、110年2月18日下午4-5時許、110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110年2月22日18時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共21次】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⑵、、欄所示之人 ⑵黃泊錫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五部分】 永安廠房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 無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⑶、、欄所示之人 ⑶品沁公司負責人蔡其品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 品沁公司 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無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⑷、、、欄所示之人 ⑷晉通化學公司經理鍾季仲、環保專責人員陳又銘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四部分】 晉通化學公司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四部分 黃泊錫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四部分】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⑸、欄所示之人 ⑸卯○○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 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無 2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不詳處所 不詳 壬○○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9月2日18時6分許至18時37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38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9月18日13時13分許至13時30分許、109年9月21日18時19分許至18時52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49分許至19時34分許、109年9月28日17時49分許至18時05分許、109年9月29日18時05分許至18時34分許 【下稱附表一編號2部分】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陳國欽 109年10月11日18時40分許至19時10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3時21分許至3時39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2分許、109年12月3日上午10時11分許至10時47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26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6時07分至7時54分許、110年2月22日21時25分許至21時46分許、110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 【下稱附表一編號2部分】 【、欄共計15次】 3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 ⑴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國榮紙業公司 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黃豊珍(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偉傑企業行) 無 無 109年9月13日(11次)、109年11月6日(14次)、110年3月1日18時08分至18時13分許【共26次】 不詳 不詳 不詳處所拆除房屋之廢棄物 4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永康國中操場PU跑道刨除物 劉耀鴻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暱稱「昇宏」、「城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無 109年9月28日17時16分許至17時25分許、109年9月28日晚上7時48分許 【共2次】 5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苗栗竹南鎮、海口鎮 豬舍建築廢棄物(包括磚塊、廢土、木材、樹枝等) 曾文生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聖億環保企業社) 天○○ 無 109年10月24日4時08分許至4時16分許、109年10月25日3時41分許至3時49分許、109年10月27日5時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0月29日4時15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8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7分許至21時43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04分許、109年12月12日、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7日17時32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36分許至21時09分許、110年1月3日17時50分許至17時59分許 【共12次】 6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 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約10包 劉忠志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拖車,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六部分】 無 無 109年9月18日16時53分許至17時34分許 【共1次】 7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苗栗香山西濱公路回收場棄物、臺北市內湖區 廢塑膠、廢木材、磚塊等建築廢棄物或其他不詳廢棄物 天○○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10月29日4時54分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18分許、109年11月14日20時59分許至21時10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9分許、109年11月27日17時52分許至18時7分許、109年12月7日17時59分許至18時15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52分許至21時9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8分許至18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30分許至17時51分許、110年1月8日5時9分許至5時24分許 【共10次】 8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不詳 許荄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松根企業社) 余木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無 109月11月21日16時13分許至16時29分許 【共1次】 9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 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 林侑德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昱寶通運有限公司) 【詳112年10月26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壹、六部分】 顏見名 無 109年9月18日14時5分許至14時35分許 【共1次】 10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新營區東昇街工地旁、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某處倉庫 建築廢棄物、其他不詳廢棄物 陳世和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金嘉義通股股份有限公司) 綽號「阿寶」之人 無 10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4分許至12時16分許、109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至14時36分許、109年12月9日中午12時54分至13時16分許、109年12月9日下午3時18分許至3時45分許、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4分許至2時19分許 【共5次】 11 王清原、陳國欽、辛○○、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街000號私立培德幼稚園附近建築工地 雜草、廢土等 蔡瑞榮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鴻鳴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張建洲 林源澈 (林源澈欲清理左列廢棄物,遂聯絡張建洲,經張建洲告知可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林源澈再聯絡蔡瑞榮載運) 109年11月25日13時50分許至13時53分許 【共1次】 12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新竹香山 營建廢棄物或廢塑膠 天○○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8月29日4時30分許至5時35分許、109年9月5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1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19分許至17時34分許、109年9月13日11時53分許至12時09分許、109年9月18日17時40分許至17時56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18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9月2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2分許、109年9月30日18時26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10月12日17時50分許至18時10分許、109年10月18日凌晨5時29分許至5時44分許、109年10月18日17時46分許至17時57分許、109年10月24日4時21分許至4時43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4時53分許至5時6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9分許、109年10月31日凌晨4時1分許至4時25分許、109年10月31日19時25分許至19時42分許、109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至20時27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46分許至21時59分許、109年11月24日19時38分許至19時54分許、109年11月25日17時54分許至18時07分許、109年11月27日18時55分許至19時12分許、109年12月12日 【共22次】 13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烏日 衛生紙、泡麵、草、塑料袋等廢棄物 癸○○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金泰興商行)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 【共2次】 14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 不詳 壬○○ (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國欽 無 109年12月28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6分許【共1次】 15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南北門、學甲、高雄 太陽能工地廢料 顏見名 (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半拖車,聯駿通運有限公司、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卯○○ 無 109年12月8日19時4分至19時22分許、109年12月20日13時45分許至14時03分許、109年12月20日17時6分許至17時20分許、109年12月23日17時39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12月27日10時32分許至10時55分許、109年12月31日18時57分許至19時09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7分許至20時16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0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年1月4日18時55分許至19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7分許、110年1月7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0分許、110年1月8日21時28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7分許至18時29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24分許至22時34分許、110年1月11日13時44分許至13時55分許、110年1月11日19時32分許至19時44分許、110年1月16日凌晨5時36分許至5時50分許、110年1月16日上午8時16分許至8時26分許、110年1月17日3時23分許至3時36分許、110年1月18日21時24分許至21時35分許、110年1月19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5分許、110年2月23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7分許、110年2月26日18時40分許至18時53分許、110年3月1日17時29分許至17時37分許、110年3月2日17時28分許至18時10分許、110年3月2日21時42分許至21時55分許 【共26次】 16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隔壁空地上 雜草、廢土、廢木材等廢棄物 鄭安展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錫緯工程行(領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00號)】 張建洲 無 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許、109年12月27日12時34分許至12時39分許【共2次】 17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嘉義朴子嘉源環保公司 不詳 陳建政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坤智通運有限公司、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顏見名 無 109年12月27日10時05分許至10時16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8分許至20時1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1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年1月4日18時51分許至19時07分許、110年1月7日21時08分許至21時18分許、110年1月9日21時45分許至21時5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20分許至1時31分許 【共7次】 18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不詳處所之木頭、磚塊、塑膠及碎塑料等廢棄物 癸○○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陵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⑴天○○ ⑵陳國欽 無 110年1月1日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 【共4次】 19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 不詳 壬○○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誠億汽車貨運行) 陳國欽 無 109年12月9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12月10日17時32分許至18時03分許、109年12月28日18時52分許至19時48分許、110年1月16日9時12分許至9時31分許、110年1月17日4時30分許至5時04分許、110年1月19日0時29分許至1時13分許、110年1月22日2時25分許至2時44分許、110年1月23日4時41分許至5時23分許、109年1月24日4時許至4時12分許、109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 【共10次】 20 王清原、陳國欽、辛○○、陳科池、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東區、仁德區、永康區等處 拆除房屋或拆裝潢之裝潢棧板、樹枝、牆壁打掉的混泥土、廢水泥、樹枝、保鮮膜等廢棄物 潘信發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領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00號)】 林中春(綽號「湯仔」) 無 110年1月8日凌晨2時18分到2時56分、1月10日19時36分、1月13日凌晨4時53分、2月10日23時24分到2月11日凌晨0時1分、110年2月12日19時01分、110年2月16日1時03分許至1時20分許 【共6次】 21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大寮區倉庫 不詳 李人中 (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貨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乃旺交通有限公司) 不詳 無 110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至15時25分許 【共1次】 22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大寮區倉庫 不詳 張簡春風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名舜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不詳 無 110年2月22日下午6-7時、110年2月23日15時許至15時32分許 【共2次】 23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區○○街000號倉庫 不詳 謝志成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銘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王清原 無 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 【共1次】 24 王清原、辛○○、陳國欽、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 ⑴億星窯業公司負責人蔡聰麟、課長蔡長龍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億星窯業 公司 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余木山 (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 王清原 無 109年8月28日17時24分許、109年9月7日17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30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7時14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16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41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05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34分許、109年12月30日17時29分許 【共10次】 王清原、辛○○、陳國欽、寅○○、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官田區某處 拆除房屋之廢棄物 25 王清原、陳國欽、辛○○、寅○○、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國榮紙業公司 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吳水興 (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 黃豊珍 無 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2分許、同日18時02分許至21時許期間4趟 【共5次】 共計194車次附表二:「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廢棄物來源端之犯罪事實
編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蔡其品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0樓品沁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總銅超出標準)。蔡其品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及與卯○○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卯○○約定每趟收取3萬元之金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部分 2 卯○○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自108年間起,提供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堆置其向不詳事業機構清除運輸前來之廢棄物乙批【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堆置廢棄物種類包括電線外皮(塑膠)切後碎塑膠粒及PE塑膠粒共307袋、廢塑膠壓縮磚2個、廢塑膠圓盤4袋、含鋁箔之廢塑膠混合物1袋、含銅線棉絮輕質塑膠碎屑混合物6袋及油性粉砂狀之廢油混合物11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載部分 3 黃聰麟、蔡長龍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號億星窯業公司之負責人、課長。因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廢瓦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亟待清理,渠等明知余木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並與余木山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4月間,委託余木山清理上開廢棄物,並給付32萬9,800元之清理費用予余木山,余木山則駕駛拼裝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載部分 4 曾國璽、曾華義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0號國榮紙業公司之負責人、環保專責人員。其公司生產過程產出無機性污泥(D-0902)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渠等節省清理費用,明知黃豊珍、吳水興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仍與黃豊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豊珍每日收取1萬元之金額,分別於109年11月6日(14次)、110年3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另透過黃豊珍與吳水興達成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以1萬元之金額,委託吳水興於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21時許期間共清運5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載部分附表三: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車輛及日期編號 被告駕駛之交通工具 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日期 (民國) 1 王清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8月29、30、31日 109年9月1、2、3、4、5、6、7、9、11、12、13、14、15、16、17、18、19、20、21、23、24、26、27、28、29、30日 109年10月2、3、5、6、7、8、11、12、14、15、16、18、19、20、22、23、24、25、27、29、31日 109年11月1、2、3、4、6、8、12、14、16、17、19、21、25日 109年12月2、3、4、5、6、7、8、9、11、12、23、25、26、27、28、29、31日 110年1月1、2、3、4、7、8、9、15、16、17、18、19、20、21、22、23、25日 110年2月23、26、28日 110年3月1、2日 2 辛○○騎乘000-000號重型機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109年8月27、29、30、31日 109年9月2、3、5、6、8、9、10、11、12、13、14、16、17、18、20、21、22、24、26、27、28、29、30日 109年10月2、3、5、6、7、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31日 109年11月1、2、3、4、6、12、15、20、21、22、24、25、26、27日 109年12月8、10、11、12、13、14、15、16、20、21、23、25、27日 110年1月1、2、3、9、17、19、21、23、24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1日 3 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8月29日 109年9月2、5、8、9、11、12、13、14、17、18、19、20、22、26、27、29日 109年10月12、18、24、27、31日 109年11月4、10、12、14、18、21、24、25、27、29日 109年12月1、3、7、8、9、10、12、13、23日 110年1月7、8日 4 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9月5、28、29日 109年10月15、16、18、25、29、31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13、15、24、28日 5 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9月2、12、21、26、28、29、30日 109年10月11、12、15、18、24、25日 109年11月24、25、27日 109年12月3、8、9、10、12、20、22、27、28日 110年1月2、3、8日 6 陳科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0年1月1、3、4、9、11、18、19、20、21、22、23、24日 7 張建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09年11月18、19、21、22、23、24、25、26、27、28日 109年12月2、3、4、5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1日 8 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 109年11月21、25日 109年12月3、6、7、8、9、10、11、12、13、14、15、16、18、20、22、23、24、25、26、27、28、29、31日 110年1月1、2、3、4、8、11、17、18、21、23、24、25日 110年2月26、28日 110年3月1、2日 9 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0年1月19、20、21、22、23、25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1日 10 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 109年8月30日、109年9月12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25日附表四:「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證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王清原】 1.110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1-6)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531-53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527-528) 4.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1 -125) 5.110年4月16日(16:3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5 -13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73-179) 7.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75-277) 8.110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三P125-144) 9.110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41-246) 10.110年6月22日(11:27)警詢筆錄(他2814卷P119-122) 11.110年6月22日(13:13)警詢筆錄(偵12343卷P51-55) 12.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4)(他2814卷P93-94) 13.110年6月22日(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十P59-64) 14.110年7月9日(10:35)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814卷P227-235) 15.110年7月9日(11:7)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2343卷P105-109) 16.110年7月9日(11:32)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5卷P31-37) 1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3-125)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403- 410) 19.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27-334) 20.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33-39) 21.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五P383-415) 2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 9) 23.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39-146) 2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2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3-32 4) 26.113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27-107) 27.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07-41 7) 28.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㈡被告【陳昭仁】 1.110年4月15日(13:08)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275-280) 2.110年4月15日(14:52)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295-29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269-273) 4.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51-153) 5.110年5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473-484) 6.110年7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319-33 0) 7.110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 6) 8.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19-121)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81-3 85) 10.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17-220) 11.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187-194) 1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1-59) 13.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4.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311-415) 15.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㈢被告【劉玉媚】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345-351)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339-343)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55-157) 4.110年6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419卷二P229-235) 5.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13-20) 6.111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287-291) 7.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1-59) 8.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9.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311-415) 10.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㈣被告【陳國欽】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409-413)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403-405)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 5) 4.110年4月16日(16:20)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7-129) 5.110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339-343) 6.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341-35 1)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35-137) 8.110年6月18日(10:1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369-391) 9.110年6月18日(14:3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425-439) 10.110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 6) 11.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451 -460) 12.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一P367- 370) 13.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71-80) 1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5.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6.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八P397-429) 17.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㈤被告【黃泊錫】 1.110年6月9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一P395-391)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七P353-35 9)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七P349-35 1) 4.110年5年3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69-75) 5.110年6月9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一P395-402) 6.110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一P421-435) 7.110年6月9日訊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40卷P31-36) 8.110年7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6卷二P199-22 5) 9.110年7月22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四P3-8) 10.110年7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6卷四P23-4 0) 11.110年7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四P91-98) 12.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93-405) 13.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219-226) 14.112年1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205-242) 15.112年3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313-35 6) 1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7.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18.113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361-454) 19.113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181-274) 20.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九P57-87) 21.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㈥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蔡其品】 1.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九P213-220) 2.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十二P43-47) 3.110年7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51-6 2) 4.11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93-300) 5.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445-448) 6.112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133-138) 7.112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77-82) 8.112年12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83-482、原審747卷十八P9-22) 9.11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115-193) 10.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豊珍】 1.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一P357-364) 2.110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一P441-44 9) 3.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09-214) 4.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5.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建洲】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471-481)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465-469)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59-161) 4.110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五P313-33 2) 5.110年6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281-30 0) 6.110年7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505-51 3) 7.110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137-142) 8.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9.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寅○○】 1.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69-78) 2.110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381-388) 3.110年5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455-464) 4.110年5月1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47-51) 5.110年6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737卷P77-95) 6.110年6月15日警詢筆錄(偵10737卷P119-121) 7.110年7月7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06卷P57-59) 8.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737卷P263-27 3)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23-3 25) 10.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81-87) 11.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12.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13.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217-323)(被告 未到庭) 14.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147-148)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中春】 1.110年4月15日(08:07)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469-473) 2.110年4月15日(17:05)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515-51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465-467) 4.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63-165) 5.110年6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419卷二P195-203) 6.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81-87) 7.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8.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壬○○】 1.110年4月17日警詢筆錄(他2146卷P299-311) 2.110年4月17日(11:11)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146卷P419-428) 3.110年4月17日(15:2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3卷P21-2 5) 4.110年4月22日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三P301-313) 5.110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3卷P33-46) 6.110年5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473-484)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2卷P91-92) 8.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3卷P217-22 6)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5-3 78) 10.110年9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併偵19036卷P383) 11.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23-229)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耀鴻】 1.110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9419卷二P95-101) 2.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二P153-16 0) 3.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41-247) 4.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5.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㈦證人【蔡潘葉】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419卷二P27-31) ㈧證人【蔡明芳】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419卷二P5-11)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文生】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13-19) 2.110年4月15日(20:59)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3-8) 3.110年4月15日(21:30)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9-10) 4.110年7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105- 118) 5.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41-247) 6.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7.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忠志】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105-115) 2.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二P151-156) 3.110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七P127-129) 4.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七P241-25 0) 5.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81-389) 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荄棟】 1.110年5月4日(21:50)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299-309) 2.110年5月4日(23:12)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325-327) 3.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三P357-36 3) 4.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41-247) 5.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6.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侑德】 1.110年6月4日(11:7)警詢筆錄(警327114卷P3-13) 2.110年6月4日(18:19)警詢筆錄(警327114卷P15-17) 3.110年6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2172卷P117-127) 4.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81-389) 5.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世和】 1.110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85-93) 2.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四P167-17 4) 3.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37-346) 4.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5.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瑞榮】 1.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369-379) 2.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三P449-45 2) 3.110年5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205-21 2) 4.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37-346) 5.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6.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源澈】 1.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463-467) 2.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三P469-47 3) 3.110年5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195-20 2) 4.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37-346) 5.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6.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顏見名】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549-554)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543-547)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1-133) 4.1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一P81-8 9) 5.110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二P265-28 9) 6.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九P221-227) 7.110年6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二P293-31 5) 8.110年10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併偵19036卷P385-39 1) 9.110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145-150)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安展】 1.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331809卷P11-21) 2.1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一P219-22 7) 3.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37-346) 4.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5.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政】 1.110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9-21) 2.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四P139-14 7) 3.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37-346) 4.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5.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潘信發】 1.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9419卷一P269-277) 2.1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一P351-35 6) 3.111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五P307-313) 4.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5.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毓琦】 1.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9419卷一P279-287) 2.1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419卷一P371-373) 3.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33-238)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人中】 1.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15-21) 2.110年4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二P47-52) 3.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81-389) 4.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5.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簡春風】 1.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一P315-322) 2.110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345-349) 3.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43-48) 4.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5.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成】 1.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八P495-501) 2.110年6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525-53 2) 3.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33-238) 4.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5.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證人即同案被告【余木山】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413-420)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405-411)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67-169) 4.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35-238) 5.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409-414) 6.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7.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水興】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361-366)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355-359) 3.110年7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7卷一P255-26 2) 4.110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417-422) 5.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23-332) 6.112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三P333-482、原 審747卷十四P9-365)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長龍】 1.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八P369-373) 2.110年6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449-45 9) 3.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67-273) 4.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5.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聰麟】 1.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八P397-401) 2.110年6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463-47 3) 3.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67-273) 4.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5.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又銘】 1.110年6月29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121-130) 2.110年7月5日(14:30)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267-26 8) 3.110年7月5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329-337) 4.110年7月5日(18:40)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343-34 9) 5.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57-263) 6.112年1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23-23 1) 7.112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77-82) 8.112年12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83-482、原審 747卷十八P9-22) 證人即同案被告【鍾季仲】 1.110年07月5日警詢筆錄(偵9686卷二P277-287) 2.110年07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319-327) 3.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57-263) 4.112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77-82) 5.112年12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83-482、原審 747卷十八P9-22) 證人即同案被告【高文正】 1.110年7月5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351-358) 2.110年7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369-376)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淑媚(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1.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57-263) 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國璽(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八P65-69)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六P275-28 1) 3.110年4月27日(15:32)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353-35 5) 4.110年4月27日(15:55)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一 P441-456) 5.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77-282) 6.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7.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證人即同案被告【曾華義】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319-324)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六P309-31 7) 3.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77-282) 4.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5.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科池】 1.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緝422卷一P5-9) 2.110年6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八P341-348) 3.110年6月2日(21:55)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37卷P49-5 4) 4.110年7月1日(13:15)警詢筆錄(偵緝422卷一P165-169) 5.110年7月1日(13:58)警詢筆錄(他2814卷P199-201) 6.110日6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一P123-1 51) 7.110年7月26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9卷P53-56) 8.110年7月30日(14:2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 一P385-389) 9.110年7月30日(16: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099卷P5 1-59) 10.110年9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二P27-3 7) 11.110年10月21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1030卷P95-9 7) 12.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一P149-154) 13.112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四P287-290) 14.112年10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四P291-439)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政學】 1.110年2月5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31-36) 證人即告訴人【乙○○】 1.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37-40)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101-105)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五P135-13 7) 4.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卷五P399-414) 證人即被害人【未○○】 1.110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九P69-72) 2.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3.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證人即被害人【午○○】 1.110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九P109-111) 2.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3.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證人即被害人【巳○○】 1.11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十二P425-427) 2.110年7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511- 515) 3.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五P385-39 9) 證人即被害人【戊○○】 1.110年7月2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十二P429-431) 2.110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三P45-4 7) 證人【劉聖中】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115-117) 證人【穆冠男】 1.110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327114卷P33-47) 證人【張棟樑】 1.110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一P47-5 1) 證人【黃素玲】 1.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331809卷P3-9) 2.1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419卷一P263-26 7) 證人【劉明職】 1.110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65-66) 證人【蘇俊升】 1.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471- 473) 證人【陳香蓁】 1.110年6月9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一P343-348) 2.110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6卷一P375-38 5) 證人【陳曉嬿】 1.110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緝422卷二P17-18) 證人【黃美華】 1.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89-11 0) 證人【周國楠】 1.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七P269-270) 2.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39-14 6) ㈤㈠證人【廖軒斐】 1.112年1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09-22 3) ㈤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明學】 1.110年5月11日(10:38)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353-35 7) 2.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5-9) 3.110年5月18日(18:0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 P73-83) 4.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177-182) 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㈤㈢證人即同案被告【辛○○】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635-638)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631-632)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 1-125) 4.110年4月16日(16:4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 9-141) 5.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85-292) 6.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541-548) 7.110年5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279) 8.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205-208) 9.110年5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17-22 9) 10.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六P341-351) 11.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7-128) 12.110年6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P425-4 39) 13.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1- 374) 14.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P91-97) 15.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9-4 1) 1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7.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8.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18-42 8) 19.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㈤㈣證人即同案被告【己○○】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七P215-236) 2.110年4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七P183-19 5)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47-149) 4.110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五P345-352) 5.110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361-362) 6.110年5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93-12 0)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9-130) 8.110年7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479-49 8)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29-3 33) 10.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101-106) 11.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12.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13.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14.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㈤㈤證人即同案被告【卯○○】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七P19-45)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七P3-14)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43-145) 4.110年4月21日(13:2)警詢筆錄(併警3326卷P19-47) 5.110年4月21日(14:25)警詢筆錄(偵9054卷一P211-21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05-209) 7.110年5月6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四P247-252) 8.110年5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289-293) 9.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七P7-23) 10.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4668卷P1-4) 11.110年6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237-27 5) 12.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他3101卷P19-29) 13.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31-133) 14.110年6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247-2 75) 15.110年7月30日(15:54)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二P275-278) 16.110年7月30日(16:30)警詢筆錄(併警1071卷P137-139) 17.110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三P9-2 0)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95- 399) 19.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23-29) 20.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7-2 3) 21.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22.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23.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24.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九P81-8 6) 25.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㈤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天○○】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163-186)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155-160) 3.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297-309) 4.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二P385-39 3) 5.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二P453-455) 6.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85-92) 7.110年5月27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153-168) 8.110年6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197-207) 9.110年7月22日檢事官詢問(偵9054卷十二P389-391) 10.110年7月22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5卷P91-95) 11.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7卷二P25-3 9) 12.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37- 340) 13.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49-354) 14.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41-5 3) 15.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16.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17.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18.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被告 未到庭) ㈤㈦證人即同案被告【癸○○】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217-241) 2.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二P367-37 6) 3.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163-166) 4.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191-198) 5.110年5月27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263-278) 6.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331-336) 7.110年6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一P419-4 45) 8.110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13-15) 9.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23-3 3) 10.110年6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二P171-175) 1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205-211) 1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253 -276) 13.110年7月22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5卷P81-88) 14.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391- 401) 15.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45- 348) 16.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91-97) 17.112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1-183) 18.112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5-374) 19.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217-323)(僅辯 護人到庭) 20.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㈤㈧證人即同案被告【庚○○】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六P707-718)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6705卷六P697-70 5) 3.11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463-469) 4.110年7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487-495) 5.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53-61) 6.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89-110) 7.112年3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313-356) 8.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9.113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7-84) 10.113年9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301-315) 11.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九P57-87) 12.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㈤㈨證人即同案被告【酉○○】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七P485-505) 2.110年4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七P481-484) 3.110年5月3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17-23) 4.11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偵9686卷二P413-419) 5.110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6卷二P451-458) 6.11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311-319) 7.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89-110) 8.112年3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313-356) 9.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 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0.113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7-84) 11.113年10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七P9-85) 12.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九P70-8 1) 13.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㈥㈩證人即同案被告【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代表人:邱幸怡)(原審747卷 三P53-61) 2.111年12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原審747卷六P89-110) 3.112年3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原審747卷六P313-356) 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7卷八P9-494、原審747 卷九P9-478) 5.113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本院632卷四P361-454) 6.113年9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本院632卷六P301-315) 7.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本院632卷九P57-87) 8.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衛普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甲○ ○)(本院632卷十P89-410) ------------------------------------------------------ 乙、非供述證據: 1.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位置即臺南市官田區○○段地貌變化照片(偵9054卷二P85-89) 2.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現已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3日農測供字第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106年至108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108年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偵9054卷九P47-51) 3.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16日農測供字第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95年至105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偵9054卷十P17-21) 4.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之50cmX50cm放大航空照片翻拍照片(105年11月5日、106年10月24日、107年10月14日、108年11月29日)(偵9054卷十二P433-439) 5.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自106年5月21日至107年11月6日期間受理案件,前往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清潔隊前方案址稽查11次資料(偵9054卷十二P507-509) 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他6705卷五P141-148)(他2146卷P77-84)(偵9054卷七P381-388、511-518)(偵9054卷九P245-252)(偵9054卷十P381-388)(偵9054卷十一P453-460) 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督察紀錄與現場照片(他6705卷五P155-216)(他2146卷P85-98)(偵9054卷一P249-258) 8.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一P249-251)(偵9054卷七P363) 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第二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389-395、541-547)(偵9054卷九P265-271)(偵9054卷十P407-413)(偵9054卷十一P467-473) 10.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P363) 1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段、○○段4月15日、4月29日開挖說明(偵9054卷七P375-379) 12.臺南市官田區○○段、○○段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P115-125/127-137)(偵9054卷十一P461-466) 13.臺南市官田區○○段、○○段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表(開挖標示A至9等16處)、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驗結果(偵9054卷七P369)(偵9054卷八P5、7)(偵9054卷十一P475-483) 1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397-403)(偵9054卷十一P503-509) 15.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25日(第四次)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一P511-519) 1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6日(第五次-確認棄置範圍)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P27-34) 1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15日10時至14時50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7張(偵9054卷七P505-506、507-509)(偵9054卷九P239-240、241-243)(偵9054卷十P375-380) 1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29日9時至16時30分、現場照片14張、檢驗報告(偵9054卷七P529-530、531-535、519-527/549-557)(偵9054卷九P253-254、255-259、273-291)(偵9054卷十P171-179、395-401、423) 19.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編號A至Q點,共17處)、採樣情形與送驗編號(偵9054卷八P5、7)(偵9054卷九P261、262)(偵9054卷十P403、405) 2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摘要、開杯式分悉檢驗紀錄表(偵9054卷九P292-297)(偵9054卷十P425-426) 21.元智大學環科中心檢測實驗室樣品檢驗報告(偵9054卷十P427-428) 2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00○00○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偵9054卷十二P65-75) 2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3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區鎮○段000○○○段000地號土地不明廢棄物檢驗報告、採樣現場照片2張(警1513卷P87、88)(他2146卷P105-107、101-103)(他6705卷一P255-261)(他6705卷三P519-521)(他6705卷四P191-193、189) 24.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保七拍攝現場照片6張、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段000、000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航照圖(警1513卷P56-59、62-64、70-85)(他2146卷P109、110-111、112-114、115-118、120-134)(他6705卷一P263-288)(他6705卷三P523、524-525、526-528、529-532、533-548) 25.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地號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警1513卷P43-44、45、46、60、61)(他6705卷五P129-133) 2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26日會勘紀錄(警1513卷P50、54) 27.110年4月15日【第一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 空拍暨現場照片(他2146卷P185-231)(偵9054卷一P253-2 58、389-408)(偵9054卷六P181-188) 28.110年4月29日【第二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 空拍照片(偵9054卷三P7-12)(偵9054卷六P189-194) 29.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空拍照片(偵9054卷六P201-2 04) 30.110年5月25日【第四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 空拍蒐證照片32張(偵9054卷八P349-364) 31.掩埋面積初估測量圖(約9,605.59平方公尺)(偵9054卷二P91-93) 32.被告王清原提出之琮傑企業社聯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現場相片資料(○○區○○段000及○○段000地號土地,拍攝日期:110年1月26日)(警1513卷P21-25、19-20)(他6705卷三P513-517)(他6705卷四P561-565) 33.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4月29日(偵9054卷六P319-327) 34.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14日(偵9054卷九P163-171) 35.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25日(偵9054卷九P173-181) 36.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17筆土地及○○段000地號等11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偵9054卷八P81-149、159-193) 37.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9054卷十二P491) 3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王清原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P597-600、601、602、805) 39.扣案物編號4記帳本(他6705卷五P97-100) 40.被告王清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58)(他6705卷四P132) 41.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自110年3月2日至110年4月6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四P211-219) 42.被告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駕駛王清原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59、372)(他6705卷四P133、164)(偵9054卷三P251-257) 43.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30日11時28分許、109年12月30日23時11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5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51分許、18時36分許、22時2分許、110年1月8日7時33分許、7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6分許、21時42分許、21時43分許、21時56分許、22時18分許、22時2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33分許、1時38分許、110年1月14日4時45分許、110年1月15日15時50分許、18時0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8分許、5時37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6分許、15時9分許、110年2月10日22時18分許、22時42分許、14時8分許、110年2月12日22時55分許、110年2月23日13時0分許、110年3月5日0時38分許、110年3月8日16時1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1-114、116-117、333-355) 44.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P302、304、415、427) 45.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照片(偵9054卷一P425、426) 46.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P296-300、409-413) 47.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一P303、416) 48.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00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一P301、409-414) 49.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P339-407)(他6705卷三P454下圖)(偵9054卷一P305-313、429-439) 50.被告張建洲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照片(偵9054卷八P35-50)(偵9686卷一P155-170) 51.被告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407-409)(他6705卷四P138-139、163)(偵9054卷五P391-403) 52.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1月20日12時7分許LINE對話「阿財如晤:我將斌仔推掉了〜!你明白吧!?」紀錄內容(他4055卷P277) 53.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13日0時3分許LINE對話「阿財阿對講機有沒有一支在你車上」紀錄內容(他4055卷P244) 54.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18日12時56分許LINE對話「今晚嘉義菜市場菜車〜6點〜多下來到魚市場〜!事先準備好攤位〜()就緒〜!中小兩車一道來喔」紀錄內容(他4055卷P235) 55.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5日18時23分許LINE對話「嘉義菜市場〜保養車輛!改周六日〜兩車一起下〜大約三回合〜2X3=6趟」紀錄內容(他4055卷P225) 56.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7時25分許LINE對話「財仔〜菜車的網子耽誤了時間〜!目前說在三十多分鐘會來兩輛同進入」紀錄內容(他4055卷P224) 57.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5分許LINE對話「現在兩位在檳榔攤〜!今晚請他們最後一回〜!您認為可以方便幫大家一次忙?!」紀錄內容(他4055卷P221) 58.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LINE對話「今(傍晚)菜車1〜明元旦〜2後天〜2=5五回次!BW〜明元旦〜2〜2〜2!最基本面:確定〜合計11回」紀錄內容(他4055卷P219) 59.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15時30分許LINE對話「慎重告訴您(阿財)做不好或無能為力沒本事圓滿完成的話〜?我請您〜馬上退場〜!」紀錄內容(他4055卷P218) 60.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7時45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56分許、23時6分許、110年1月10日0時45分許、1時6分許、110年1月11日12時34分許、110年1月13日3時38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6分許、21時15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49分許、110年1月22日9時24分許、110年2月10日9時33分許、9時36分許、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110年3月1日6時59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0分許、110年3月5日10時0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1、299-309) 61.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1月16日8時32分許LINE對話「布袋〜現在人到〜!8:30分〜8〜9點來此下網〜!?蝌枓」紀錄內容(他6705卷四P116-118)(他4055卷P191) 62.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10日15時37分許LINE對話「40個小捅〜兩個大桶!在路上了;午后5點錢會送到〜!?先準備妥善處置〜!」紀錄內容(他4055卷P184) 63.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凌晨3時20分許LINE對話「明晚嘉義市場(阿明)載兩臺菜雜葉要過來漁塭餵小魚」紀錄內容(他4055卷P167) 64.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14時50分許LINE對話「太空包一趟12包明晚再19包!請過來詳談」紀錄內容(他4055卷P165) 6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P501-503、505、507) 66.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5日15時10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9分許、9時30分許、110年1月17日2時46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9分許、110年1月20日12時57分許、110年1月21日13時51分許、110年1月22日7時3分許、19時6分許、110年1月23日2時18分許、2時29分許、20時22分許、110年1月24日1時55分許、110年2月11日16時18分許、110年2月12日17時55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28分許、110年2月22日20時15分、22時45分、110年2月23日14時41分許110年3月14日14時51分許等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3、116、118、122-124、136、461-474)(偵9054卷四P325-338) 67.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414) 68.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P415) 69.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P283-285) 70.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駕駛:李人中)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P287-290) 71.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傾倒廢棄物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84)(他6705卷四P141-148)(他6705卷五P299-306、331-338、381-382、383-388)(偵9054卷一P489-499) 72.被告劉玉媚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偵9419卷二P237-245)(偵9054卷八P543-551) 73.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92)(他6705卷四P149-155)(他6705卷五P457)(偵9054卷一P501-507) 74.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 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四P167-168、171-17 8)(他6705卷五P373-380)(他2146卷P151-158)(偵905 4卷四P193-246) 75.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2146卷P135-139)(他6705卷四P157-161)(偵9054卷八P11-14) 76.其餘不詳車號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269-356) 77.告訴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乙○○提出之被告王清原設置鐵皮照片、95年時現場照片、108-109年間現場照片(他6705卷五P115、117-119、121) 78.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7日23時12分許「你是不是什麼時候車要進來這樣講比較快啦」、「對啦對啦」、「那個2趟啦2趟」、「沒有啦,2啦」;110年1月8日2時18分許「我到了捏」;110年1月8日2時56分許「我有交代」、「我知道我知道」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360-361)(他6705卷五P522-523) 79.110年1月10日19時14分許「你沒有打打看,看出車了 沒?」、「我知道」、「他出車,馬上說」、「我知道」; 110年1月10日19時36分許「我跟你說,馬上到,財仔在這, 我跟財仔說」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362-363)(他 6705卷五P524-525) 80.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3日4時54分許「我馬上過去,我在你們後面啦」、「OK」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363)(他6705卷四P111)(他6705卷五P525) 81.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0日20時44分許「晚上至少這台幫他處理一下」;110年2月10日21時39分許「對啊,你要聯絡我啊,打給我一下捏」;110年2月11日0時01分許「阿開燈我鍊子解開,我在這裡」、「喔我知道,我叫他從這裡出去,我也是從這裡走過去而已」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367-368)(他6705卷五P529-530) 82.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2日18時24分許「他在外面這裡等我啦,他到了,今天說沒什麼車提早到,阿你看怎樣馬上打給我啦,現在到了在外面這裡而已啦」;110年2月12日18時57分許「喔好,我現在要進去了喔」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372)(他6705卷五P534) 83.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5日16時14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10分許、110年2月15日23時51分許「大約再半小時至40分」、「大約12點半左右」;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我要進去了,這樣可以嗎?」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9-123、373-378)(他6705卷五P539-540) 84.被告林中春手機檢視翻拍照片-與被告潘信發間對話紀錄(偵9419卷二P205-219)(偵9054卷八P553-567) 85.被告卯○○【附表一編號1】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P275-297)(偵9054卷八P335-337)(偵9054卷十二P77-79)(偵9686卷一P317-319) 86.109年7月3日18時37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P47、238、394)(他4055卷P23-24、75-76) (偵9054卷三P146)(偵9054卷七P39) 8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之通話譯文「倒一倒倒一倒,快點車開出來」(他2560卷一P263)(他4055卷P24、77) 8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許之通話譯文「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動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他2560卷一P250、271、316) 89.109年7月3日行動蒐證暨被告卯○○與被告黃泊錫見面畫面 (他4055卷P18-21、70-74)(偵9054卷七P39) 9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3日11時09分1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黃ㄟ說那邊10幾噸啦」、「土啦土啦」、「你看聯絡的怎樣,加減賺」(他6705卷七P54、244、400)(偵9054卷七P41-42)(偵9686卷一P203) 9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4日14時26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明天是幾點要過去載你」、「差不多6點半左右」(他6705卷七P54、244、400)(偵9054卷七P42)(偵9686卷一P204) 9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2時02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不用太早去載,原阿跟我說7點至7點半」(他6705卷七P55-56、245、401)(偵9054卷七P43)(偵9686卷一P205) 9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6時41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你差不多6點半到高速公路下面這」(他6705卷七P56、246、402)(偵9054卷七P44)(偵9686卷一P205) 9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8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到路竹了啦,要下去了」(他6705卷七P56、246、402)(偵9054卷七P44)(偵9686卷一P206) 95.被告卯○○駕駛之000-00號自大貨車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七P57、247、403)(偵9054卷七P45) 96.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蒐證畫面(偵9054卷四P613)(他6705卷六P751-75 3)(偵9054卷七P55)(偵9054卷八P335) 97.109年8月31日行動蒐證照片(他6705卷六P743-751)(他67 05卷七P81-91、259-269、411-421、541-551)(偵9054卷 四P610-612)(偵9054卷七P52-54) 98.被告己○○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8月31日)(偵9054卷四P614)(偵9054卷七P56) 9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7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明天要載黃董那邊喔」、「有啦,我載完幾點,明天再跟你確定啦」(他6705卷七P93、253、405、535)(偵9054卷四P605)(偵9054卷七P47)(偵9686卷一P207) 10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2時29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你工作慢慢做就好,他說那邊沒辦法這麼早進去」、「應該要5點多,他說今天有長官要去開會」(他6705卷七P96-97、256-257、409、538-539)(偵9054卷四P609)(偵9054卷七P50-51)(偵9686卷一P210) 10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6時13分2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要在那邊等你?」、「上次要去新化,對面加油站,我彎過去那邊啦」、「嘿嘿,你一樣要在這邊下,要從加油站新化那邊過去就對了。」(他6705卷七P97、257、539)(偵9054卷四P609)(偵9054卷七P51)(偵9686卷一P210) 102.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101、273、427)(偵9054卷 四P617)(偵9054卷七P59)(偵9054卷八P335) 103.被告己○○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3日)(偵9054卷四P618)(偵9054卷七P60) 10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3日上午10時43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四點前來得及嗎?」、「好啦,我盡量,我要過去會打給你」(他6705卷七P100、272)(偵9054卷四P605)(偵9054卷七P58)(偵9686卷一P212) 105.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106-107、278-279、432-43 3)(偵9054卷四P622-623),(偵9054卷七P64-65)(偵9 054卷八P335) 106.被告己○○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26日)(偵9054卷四P623)(偵9054卷七P65) 10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3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黃董那個明天要下(音譯)喔」、「我看幾點再跟你說,我工作這邊安排一下,他跟我說幾點,我說我下午再跟他說幾點要下」、「明天我會過去下,看幾點我不知道啦」(他6705卷七P103、275、429)(偵9054卷四P619)(偵9054卷七P61)(偵9686卷一P213) 10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4時24分11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阿,那個要禮拜六喔」、「他去遊覽三天」(他6705卷七P275、429)(偵9054卷四P619)(偵9054卷七P61)(偵9686卷一P213) 10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4日14時49分02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你禮拜六看什麼時間,他說什麼時間提早跟他說一下」、「可以的話,不要拖到太晚」(他6705卷七P104、276、430)(偵9054卷四P620)(偵9054卷七P62)(偵9686卷一P213-214) 11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28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剛下(台語)好了,錢算好了」、「這樣喔,你休息日要載你兒子回去喔?」、「對阿,我要回去,阿我那邊再看有沒有東西加減疊一下,再蓋網子,不然怎麼辦,阿總共7萬5,快要11噸」、「你就先大約問看幾點再跟我說」(他6705卷七P104-105、276、430-431)(偵9054卷四P620)(偵9054卷七P62-63)(偵9686卷一P214) 11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35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說要6點到他那裡」、「6點。那個就說去工作,要5點才能下班」、「說做人家的工作,要五點才能下班」、「幹你娘,好啦,6點就6點,不能怎麼辦」、「原仔叫我們早點去那邊泡茶」(他6705卷七P105、277、431)(偵9054卷四P621)(偵9054卷七P63)(偵9686卷一P215) 11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5時44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你打算幾點要來我這裡?」、「我4點出發,我過去再打給你」、「好,你4點出發差不多」、「對阿,我這邊一點點,疊一疊」、「幹你娘,你上回來看,整堆像山」、「…其實我都疊一些而已,也沒有很多可以車(台語),你看要多少,是說如果有的話弄整台而已,不然…」、「是沒差啦,這樣說而已,有的話就疊一疊,不然在那邊幹嫩。」、「對阿,就有空間阿,而且時間充裕…」(他6705卷七P105-106、277-278、431-432)(偵9054卷四P621-622)(偵9054卷七P63-64)(偵9686卷一P215-216) 11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他6705卷七P109、281、437)(偵9686卷一P216-217) 11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8日17時11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我跟他約三四點,你來的及嗎?」(他6705卷七P110、282、438)(偵9686卷一P217) 115.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他6705卷七P282、438)(偵9686卷一P218) 11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2時04分22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他約4點到他那裡」、「2點半…你差不多3點到我這裡」、「早一點也沒關係」、「10幾桶狗阿(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喔。這樣我知道」(他6705卷七P110-111、282-283、438-439)(偵9686卷一P218) 117.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 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116、288、446)(偵905 4卷三P196)(偵9054卷五P628)(偵9054卷七P74)(偵9 054卷八P336) 118.被告己○○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1月22日)(偵9054卷四P629)(偵9054卷七P75) 11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8時43分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那你差不多三點到我這裡」、「阿你載什麼東西啊?」、「不知道我還沒去看,可能都一樣吧,兩種都有吧」(他6705卷七P113-114、285-286、443-444)(偵9054卷四P625-626)(偵9054卷七P71-72)(偵9686卷一P219-220) 12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你等一下如果去,你東西看一下跟我說,我才能跟元仔(音)說」、「喔,鐵桶多少?」、「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沒關係,你就要出發再跟我說,看你多久要到這裡,我先跟他說,叫他處理工作。」、「他今天安排好了嗎?」、「我看看,我吃飯完看怎樣,我等一下要出發會打給你」(他6705卷七P114-115、286-287、444-445)(偵9054卷四P626)(偵9054卷七P72-73)(偵9686卷一P220-221) 12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36分3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家銘,你也不用太早出發,你兩點多吃飯休息一下再出來,開到那裏大概四點多」、「他說他四點才有空,我怎麼知道」、「好,我知道了」(他6705卷七P115、287、445)(偵9054卷四P627)(偵9054卷七P73)(偵9686卷一P221) 12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5時1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15分、20分在那邊等喔」(他6705卷七P115、287、445)(偵9054卷四P627)(偵9054卷七P73)(偵9686卷一P221) 123.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 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118-119、290-291、448- 449)(偵9054卷三P198-199),(偵9054卷四P633)(偵 9054卷七P79)(偵9054卷八P336) 124.被告己○○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2月8日)(偵9054卷四P634)(偵9054卷七P80) 125.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0時05分1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黃董說衛普要下午馬上去載啦,我忙到不行,所以趕快跟你聯絡阿。」、「衛普要載啦,要檢查啦」(他6705卷七P117-118、289、447)(偵9054卷四P631-632)(偵9054卷七P77)(偵9686卷一P222) 12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6時46分51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5點5分到加油站那邊,你要提早到,不要讓我等,現在下班時間」(他6705卷七P118、290、448)(偵9054卷四P632)(偵9054卷七P78)(偵9686卷一P223) 127.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被告卯○○前往被告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載運鐵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等過程照片(他6705卷七P127-131、299-303、453-457) 12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內容「禮拜一那邊桶阿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他6705卷七P125-126、297-298、451-452)(偵9686卷一P224) 129.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卷 八P336) 130.被告卯○○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5日)(偵9054卷四P647)(偵9054卷七P97) 13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4時40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沒有啦,高捷那邊要載3趟,你什麼時候回來?」、「你先問臺南,你那個朋友,看他這種東西,他有沒有辦法收」、「我有跟他說啦,我跟他說這種東西沒辦法給他太多,這樣我們沒錢賺」、「要不然我先不要落,我這邊就13噸多,我回去看小包的能不能多塔,網子蓋著,我就要過去了。」(他6705卷七P135)(偵9054卷四P641)(偵9054卷七P91-92) 13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5日16時09分2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家銘啦,我現在要出發過去了」、「差不多要1、2個小時啦」(他6705卷七P139) 13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8時34分14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處理好了嗎?」、「處理好了,他搞錯了,來要跟我拿錢,我跟他說沒錢」(他6705卷七P139) 134.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卷八 P337) 135.被告卯○○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7日)(偵9054卷四P650-651)(偵9054卷七P105) 13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4時24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原阿(王清原),名阿不是有過去跟你算帳了,我現在在大發工業區,過去大概1個鐘頭」、「1個鐘頭喔,昨天來落的嗎,怎樣?」、「他交代我付給你」、「我要跟他講,現在電話中,你到那邊前半個小時打給我。」(他6705卷七P142)(偵9054卷四P649)(偵9054卷七P99) 13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5時54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到了啦」、「到了喔,阿你在外面嗎?我馬上過去啦,在那等我」(他6705卷七P142-143) 138.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蒐證畫面(他6705 卷四P128)(偵9054卷八P337) 13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阿夾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阿載,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他6705卷七P145)(偵9054卷四P649)(偵9054卷七P103) 14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09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幾點?可以啦,要烤魚吼(暗語丟廢棄物),要過去跟我說。幾個朋友?」、「5、6點我比較有空啦。」(他6705卷四P112-113)(他6705卷七P145-146)(偵9054卷四P653-654)(偵9054卷七P103-104) 14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41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剛剛跟這邊的長官啦」、「可以啦,我以為是阿財啦,可以啦你要進去可以」(他6705卷七P146) 14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17分1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家銘啦,晚一點我要過去抓草魚喔」、「可能7點到7點半」(他6705卷七P149) 14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22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差不多7點半那時候」(他6705卷七P150) 14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14分01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要來抓魚了」、「等我一下,等網子夠大」(他6705卷七P150) 145.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油錢拿給他就好」、「進去就好嘛」、「好好,你沒空進去嘛」(他6705卷七P150) 14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1時29分0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要載土過去喔」、「我現在出門,差不多2個小時」(他6705卷七P151) 14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2時04分4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叫人魚塭門打開,看你要倒哪裡會跟你說」(他6705卷七P151-152) 14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打給他,我叫他開門」(他6705卷七P152) 14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0日9時34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以出發了」(他6705卷七P158、462)(偵9686卷一P228) 15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8時54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以載來沒關係」、「那12點左右」、「粉阿」(他6705卷七P159) 15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1時48分0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馬上到」、「好,我等你」(他6705卷七P159) 15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7時10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外面等就很不好」、「很遠嗎」、「外面而已啦」(他6705卷七P160) 15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8日10時56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他講好了啦,下午跑一趟,晚一點再一趟」(他6705卷七P161、463)(偵9686卷一P229) 154.110年2月20日17時08分至18時06分許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 (他6705卷一P115-119)(他6705卷三P475-477)(偵905 4卷九P15-24) 155.被告卯○○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0日)(偵9054卷四P657)(偵9054卷七P117) 15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張建洲)還沒啦,你在外面等一下,差不多我打電話跟你講」(他6705卷七P163)(偵9054卷四P657)(偵9054卷七P117) 157.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10幾包而 已啦,不會很多」、「10幾包而已啦,不會很多」(他670 5卷七P163)(偵9054卷四P657)(偵9054卷七P163) 15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2日17時07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原阿有打電話給你嗎?我大概6點多到」、「又不是只有一出而已,好幾出ㄟ,我來找地方應付你啦,我來找地方啦」、「我到路竹了」、「你有辦法,後面這麼寬,昨天禮拜天就打給我,問我還有沒有」(他6705卷七P165) 159.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 卷十二P79) 160.被告卯○○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6日)(偵9054卷四P660)(偵9054卷七P122) 16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09分47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銘哥,明天挖一挖,禮拜五、六都可以。」、「今天不要嗎?」、「明天比較..」(他6705卷七P167)(偵9054卷四P659)(偵9054卷七P121) 162.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他6705卷七P167)(偵9054卷四P659)(偵9054卷七P121) 16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6日10時07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銘哥,你今天來一點就好吼」、「好好,我知道,我再跟你聯絡」(他6705卷七P167)(偵9054卷四P659)(偵9054卷七P121) 164.110年2月26日17時41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銘兄,你 到哪了」、「我到新市了,我吃個飯」、「你到跟我 講」、「我吃個飯」(他6705卷七P168)(偵9054卷四P66 0)(偵9054卷七P122) 165.110年2月26日18時57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你到那邊 了嗎?」、「早就到了」、「我現在過去」(他6705卷七P 168)(偵9054卷四P660)(偵9054卷七P122) 166.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壬○○)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5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P307-338)(他6705卷三P121、447-448、461)(他6705卷四P131、251-257、527、527-535)(他2146卷P151-158、159-171、341-353) 167.被告王清原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壬○○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5日16時2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57、311)(他2146卷P135) 168.被告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2146卷P149-150) 169.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駕駛:劉耀鴻)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次】蒐證畫面(警356247卷P25-27、73-75)(他6705卷二P409-412)(偵9419卷二P33-35、117-119、167-168) 170.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照片(警356247卷P77-79)(偵9419卷二P37-39) 171.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56247卷P29、81)(偵9419卷二P41、121、169) 172.被告王清原以LINE暱稱「昇宏」、「城隍」與被告劉耀鴻聯繫紀錄(警356247卷P31-43)(偵9419卷二P123-135) 173.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偵9419卷二P161-166) 174.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曾文生)如附表一編號5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2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26、465)(他6705卷四P261-266、537-542)(他6705卷六P29-34) 17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聖億環保企業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6張、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契約書、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寬裕企業有限公司之工程承攬契約、工程承攬契約(他6705卷六P47-50/105-111、51、53、55-57、59-65、69-75、77-81) 17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曾文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他6705卷五P151-152)(他6705卷六P11-12)(偵9054卷七P461-466) 177.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十二P97) 178.聖億環保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偵9054卷十二P98) 179.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駕駛:劉忠志)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次】蒐證畫面(警356314卷P49)(他6705卷三P27-28)(偵9054卷二P71、133)(偵9054卷七P145) 180.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56314卷P51)(偵9054卷二P72、135)(偵9054卷七P147) 181.被告劉忠志與被告林侑德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警356314卷P53-55)(偵9054卷七P155-237、251-254) 18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劉忠志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483-486) 18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查訪表(警356314卷P47) 184.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天○○)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31-56、469)(他6705卷四P267-271、543-547)(他6705卷六P123-127)(偵9054卷八P311-317) 18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天○○之督察紀錄(他6705卷五P149)(他6705卷六P161) 186.劉聖中與被告曾文生間LINE截圖(他6705卷六P121-122) 18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P468)(偵9054卷十二P93、95、387-388) 188.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P133-135、137、139) 18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許荄棟)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67卷P33-35)(他6705卷三P57-58)(偵9054卷三P329-331、349) 19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照片(警288367卷P37)(偵9054卷三P333) 19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67卷P39)(偵9054卷三P335、350) 19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被告余木山親等資料(警288367卷P41、43) 193.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林侑德)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327114卷P53-55)(他6705卷三P61-62)(偵9419卷一P375)(偵12172卷P81-83、131-145) 194.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27114卷P73-75)(偵9419卷一P376)(偵12172卷P101、103、129-130) 195.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於109年9月18日之車牌辨識資料(警327114卷P59-67)(偵12172卷P85-95) 196.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配偶梁明昱之查訪表(警327114卷P77)(偵9419卷一P377、427) 197.穆冠男與富寶通運有限公司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警327114卷P79-83、85)(偵9419卷一P381-391/403-407/428-433、393/409/434) 198.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照片(警327114卷P69-71)(偵9419卷一P423-424)(偵12172卷P97-99) 199.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駕駛:陳世和)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65-74)(偵9054卷四P109-113、175-179) 200.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四P115) 201.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蔡瑞榮)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66卷P13、41)(他6705卷三P75-76)(偵9054卷三P381、409、455) 20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警288366卷P43)(偵9054卷三P383) 203.證人即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鴻章之查訪紀錄表(警288366卷P63)(偵9054卷三P427) 204.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瑞榮簽立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警288366卷P65-66)(偵9054卷三P429) 205.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66卷P59)(偵9054卷三P433、456) 206.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天○○)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2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79-120、473)(他6705卷四P273-284、549-560)(他6705卷六P203-214)(偵9054卷一P187-198)(偵9054卷二P403-414) 207.查訪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行車執照(他6705卷六P223、227-229、231、233、247-248、249/253) 208.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P472)(警288354卷P97) 20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天○○之督察紀錄(他6705卷五P149)(他6705卷六P161) 2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駕駛:癸○○【附表一編號13、18】)於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54卷P31-33、85-87)(他6705卷三P123-126、205-214)(偵9054卷二P75-76、325-327) 2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54卷P101)(偵9054卷二P77、285、357) 21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癸○○)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54卷P35-41、89-95)(他6705卷三P205-214)(偵9054卷二P79-82、329-335) 213.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54卷P99)(偵9054卷二P83、283、355、363) 214.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警288354卷P43) 2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俊升之查訪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車籍資料(警288354卷P103、107) 216.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壬○○)如附表一編號14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129-130),(偵9053卷P77) 217.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偵9053卷P78) 21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偵9053卷P79) 219.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偵9053卷P83-93、95、97、99) 220.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000拖車(駕駛:顏見名)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共26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133-187、433、456)(他6705卷四P125、129、231-243、507-519)(他6705卷五P35-95)(偵9419卷一P63-75) 221.車牌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419卷一P55-56) 222.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顏見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27日7時23分許、109年12月27日8時18分許、110年1月2日17時2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52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21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45分許、110年1月16日8時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1、114-115、116-118、391-439) 22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鄭安展)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於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蒐證畫面(警331809卷P37-39)(他6705卷三P189-190)(偵9419卷一P183-185、229) 224.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鄭安展與被告張建洲分別於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7日LINE對話紀錄及廢棄物來源端對話截圖(警331809卷P81-89)(偵9419卷一P173、181) 22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31809卷P51)(偵9419卷一P203) 22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照片(警331809卷P41-49)(偵9419卷一P187-195) 227.臺南市政府108年8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警331809卷P91-95)(偵9419卷一P197-199、201) 228.錫緯工程行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偵9419卷二P145-150) 22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警331809卷P23-35) 230.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陳建政)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193-203、239-247)(他6705卷四P125、381)(他6705卷五P13-15)(偵9054卷四P39-49、149-151、153-156) 231.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四P51、53、152、157) 23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偵9054卷四P59) 233.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陳建政與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偵9054卷四P61-62) 234.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拖車新領照登記書、車輛過戶明細(偵9054卷四P69/81、71、77、81) 235.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壬○○)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215-237、458)(他6705卷四P130、245-249、257-259、521-525)(他2146卷P173-183、329-339) 236.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駕駛:潘信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331787卷P39-41)(他6705卷三P253-254)(他6705卷四P131、383-384)(偵9419卷一P289-291、363) 237.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31787卷P47)(偵9419卷一P325、364) 238.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照片(警331787卷P43-45)(偵9419卷一P293-295) 239.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331787卷P77)(偵9419卷一P327) 240.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EUIC基本資料(偵9419卷一P359-361) 241.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偵9054卷一P475-477) 24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警331787卷P23-37)(偵9054卷七P467-474) 243.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駕駛:李人中)如附表一編號21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示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257-258)(偵9054卷一P287-290) 244.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261-262)(偵9054卷一P287-290、331-332)(偵9054卷二P37-38) 245.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張簡春風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475-482) 246.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謝志成【附表一編號23】)於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265-266)(偵9054卷八P511-514、537-540) 24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八P517、519) 248.拼裝車(駕駛:余木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三P452)(他6705卷四P134-135、197-200、329-332)(他6705卷八P151-154)(偵9054卷八P389、395、421、481、483)(偵9054卷十P347-350) 249.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被告余木山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9年12月30日8時7分許、16時37分許、110年1月9日6時45分許、20時50分許、110年1月14日7時47分許、9時24分許、110年1月18日14時25分許、110年1月20日11時27分許、12時14分許、14時54分許、110年2月28日10時49分許、15時7分許、17時48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112、195-196、201-207、313-328)(他6705卷六P397-403) 25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P437-440、441、443) 251.被告余木山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439-441) 252.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於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P454)上圖(他6705卷四P209、389)上圖(他6705卷六P153、283、325、395)上圖(偵9054卷八P309) 253.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吳水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10年2月28日上午7時4分32秒、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50分42秒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P204-207、385-388)(他6705卷六P145-151、381-384) 25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吳水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他6705卷五P153)(偵9054卷七P487-493) 255.被告卯○○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被告黃泊錫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偵9054卷三P43-48) 25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國榮紙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423-432)(偵9054卷十二P325-335) 257.國榮紙業公司EUIC基本資料、場區平面配置圖、污染關聯表、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他6705卷六P287-308) 25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國榮紙業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他6705卷六P343-347、349、351-353) 25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P163-167) 26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被告黃豊珍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054卷一P367-370、371、375) 261.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六P153、283、325、395)上圖(偵9054卷八P309) 26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415-421)(偵9686卷一P53-59) 263.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0號1樓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686卷一P65-71) 26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P157-161)(偵9686卷一P61-63) 265.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搜索現場照片(偵9054卷六P280-282)(偵9686卷一P130- 132) 26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整理合竣永安廠內不屬於廢塑膠再利用之廢棄物(偵9686卷一P73-77、351-359、409-417) 267.被告張建洲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掩埋桶與四角貝克桶位置並開挖出來照片(偵9054卷八P35-50)(偵9686卷一P165-170) 26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本日110年6月9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110年6月9日現場照片(偵9686卷一P329-330、331-333) 269.合竣企業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再利用機構(偵9686卷一P79-86) 270.合竣企業社製程(偵9686卷一P195) 271.合竣企業社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月申報表(他6705卷七P367)(偵9686卷一P87、189-193) 272.登泰企業社列管狀況資料(他6705卷七P369) 27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3月18日17時30分4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大,那邊處理好了嗎?A:那邊還沒啦,那邊處理好,我會幫你處理啦,那邊要進去那邊被裝監視器啦,他現在看要用後面,還是要找其他地方,說要給他10幾天讓他想一下,這2天就要討論了啦,忍耐一下,拍謝啦,我這邊都沒路了。B:要不然載一台回去好嗎?A:也要那邊可以阿,放我這邊就多的。B:好。」(偵9686卷一P231)(偵9686卷二P119) 27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日上午11時8分25秒之通話譯文「B:有差不多10噸。A:好啊,我看這兩天我過去幫你處理。B:你連絡完再提早跟我說。」、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10秒之通話譯文「B: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動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A:好啦,你要回來之前再跟我聯絡。B:阿下午他也要來嗎?A:對啊,他說如果沒有下雨就可以過去可以裝。」、109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58秒之通話譯文「A:好啦,我跟你講3點到3點半就可以了啦。在你哪一邊?B:永安啦。」(他6705卷七P49、239、395-397)(偵9686卷一P199-202) 275.109年7月3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47-48、237-238) 27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3日上午8時54分8秒之通話譯文「B:我跟你說阿,要有十噸。A:阿捏喔,阿捏我先聯絡好在打給你,好不好?」於109年7月25日上午9時24分4秒之通話譯文「A:我想說早上載一載,我差不多10點到那邊差不多10點半,夾一夾(台語)差不多中午。B:好啦。」(他6705卷七P53-55、399-401)(偵9686卷一P203) 277.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七P57、247、403) 27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6分2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ㄟ,明天要過去下(台語)喔。B:好,明天要過去下,幾點?A:我早上就拿太空包過去,早上去下(台語)一下。B:好。」;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4分29秒之通話譯文「A:我現在到你永安這邊了,現在要落太空包了。B:好好。」(他6705卷七P93-94、405-406、535)(偵9686卷一P206、207) 279.被告卯○○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偵9686卷一P317) 280.109年8月31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81-91、259-269、41 1-421、541-551) 281.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酉○○跟你說的喔?A:對啊。」(他6705卷七P536)(偵9686卷一P207) 282.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酉○○於109年9月3日13時25分20秒之通話譯文「我跟你講,匯錢我給你匯,垃圾要不要禮拜四載」(他6705卷七P99、271)(偵9686卷一P211) 28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03日上午10時04分3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要過去載什麼?A:你那邊有睡大(音,台語)嗎?B:應該是沒有啦。A:沒有,你那邊多重?B:5頓半。」(他6705卷七P99-100)(偵9686卷一P211-212) 284.被告卯○○於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P101、273、427)(偵9686卷一P317) 285.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23日13時15分35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喔。B:好,明天好,幾點知道嗎?早上還是下午?」、109年9月26日8時38分09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10點喔。B:10點喔。A:過去永安嗎?B:永安對。」(他6705卷七P103、104、429-430)(偵9686卷一P212-213) 286.被告卯○○於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P106-107、278-279、432-433)(偵9686卷一P317) 28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他6705卷七P、281)(偵9686卷一P216-217) 28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B:明天要過來下喔?A:因為我這邊工作突然打電話來…說後天要處理,我明天先處理。B:明天幾點要下?A:明天我下太空包下一下後就過去。」(他6705卷七P-111、281-282、437-438)(偵9686卷一P217) 28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A:對。B:你磅完來本州(音)算帳。」(他6705卷七P、282、438)(偵9686卷一P218、403-404) 29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1日11時56分06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幾點過去比較好?B:都好。A:不然我要過去時再打給你。B:好。」、109年11月22日8時3分57秒之通話譯文「B:你幾點要來我這裡?A:差不多九點多。B:沒關係,你就確定要來,如果要來我就整理一下。A:有啦,一定會去。B:九點多十點都沒關係。A:好。」、109年11月22日8時41分53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差不多幾點要過來我這裡?A:大概九點半到十點間。B:好,那我叫元仔(音)來整理。A:好。」(他6705卷七P285-286、443)(偵9686卷一P219) 291.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之通話譯文「B:喔,鐵桶多少?A: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B:喔。A: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他6705卷七P114、286、444)(偵9686卷一P220) 292.被告卯○○於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P116、288、446)(偵9686卷一P318) 29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8日9時32分52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拜託一下,下午來衛普載垃圾好不好。A:你娘的,你都臨時說,沒辦法啦。B:今天臨時說要檢查,剛剛跟我說的,下午啦。A:我喬一下,你那PE要不要啦。」;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現在要過去了B:好好,直接去衛普。」;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你在哪?B:我開進去秤重。A:我開進去秤,到後面載喔。」(他6705卷七P117-118、289-290、447-448)(偵9686卷一P221-223) 294.被告卯○○於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P118-119、290-291、448-449)(偵9686卷一P318) 295.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照片(被告卯○○前往被告黃泊錫永安廠房載運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他6705卷七P127-131、299-303、453-457)(偵9054卷六P279)(偵9686卷一P129、407) 296.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內容「禮拜一那邊桶阿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他6705卷七P125-126、297-298、451-452)(偵9054卷六P279)(偵9686卷一P129) 297.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3日19時58分2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下禮拜二幫我載衛普的垃圾。A:那邊不知道可不可以倒。B:你先載回去放阿。A:那有味道阿,你不是不幫忙處理了」(他6705卷七P477)(偵9686卷一P225) 298.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8日10時24分57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什麼時候要載?B:明天下午。A:要漲價喔,要漲1塊,現在非常時期。B:膠阿有漲嗎?A:膠阿漲3塊那個漲1塊。B:好啦好啦」、110年2月8日10時29分2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早點來載啦。A:不行啦。B:大概幾點?A:太空包可以進去嗎?B:有路嗎?A:1台啦。B:好啦好啦。」(他6705卷七P459、477)(偵9686卷一P225-226、405) 299.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0時46分40秒之通話譯文「B:你多久要來載,木阿頭?A:要不然,我想一下過去,我人在阿蓮。B:要馬上去載喔。A:跟你說你先出個2台啦,不要捨不得啦,不會騙你。B:好啦,我會交代利阿。」(他6705卷七P463)(偵9686卷一P229) 300.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3時12分39秒之通話譯文「A:我磅好了,阿利沒帶錢,你打給你會計給阿利,讓它拿出來給我。B:多少噸?A:11領6阿多,扣1噸啦。B:剩10噸多吼。A:嘿啦,5萬3啦。B:好好。」(偵9686卷一P230) 301.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自109年1月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P169-184) 302.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P185-193) 303.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09年7月28日17時26分32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朋友他的處裡場,有垃圾牌啦,你的車有要靠行嗎?」;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0日13時43分41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他說有人報,保7有進去啦,我本來聯絡好了,要跟名阿一起進去」、「保7去很吃力ㄟ」;110年1月20日13時47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保7有進去,就盡量別跟他聯絡了」(偵9054卷十二P21、23) 304.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阿夾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阿載,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他6705卷七P145)(偵9054卷四P649)(偵9054卷七P103)(偵9054卷十二P15) 305.被告卯○○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他6705卷七P167)(偵9054卷四P659)(偵9054卷七P121)(偵9054卷十二P19) 306.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十二P79) 30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0樓品沁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二P25-33、35) 308.被告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進出品沁公司工廠處蒐證畫面(他3101卷P31-42) 30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號衛普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號)(偵9686卷一P263-273) 310.衛普公司之酉○○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31日報告書(主旨「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他6705卷六P731、729)(他6705卷七P480、511、515) 311.衛普公司委請合法清運廠商日月泰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報價單、109年7月23日統一發票-品名「清運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清運日109年7月23日、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過磅單(他6705卷六P735)(他6705卷七P519、531)(偵9686卷二P432、433、472、473、474) 312.被告黃泊錫開立給衛普公司之109年9月1日、109年9月3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8日發票(名目「塑膠加工」)(他6705卷七P521、523)(偵9686卷二P435-439、475-479) 313.109年7月23日秤量憑單(編號000084)【品名「垃圾」、車 號「000-00」】;109年12月8日秤量憑單(編號000000) 【品名「垃圾」、車號「000-00」】(他6705卷七P527) (偵9686卷二P436-438、475-479) 314.衛普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偵9686卷一P275-289) 315.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酉○○跟你說的喔?A:對啊。」;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52分22秒之通話譯文「啊,黃老闆我知道你的意思了啦,報少一點,那就是扣多一點就對了,是這樣嘛,是嗎?」、「我知道你講的意思了,因為他是錢要給你的嘛」;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酉○○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黃先生,我車子要進去了,要磅那個垃圾捏」、「好啊,你進來我們辦公室」、「你要不要給那個碎」、「不用啦,沒關係啦」(他6705卷六P738-740)(偵9686卷一P207、209) 316.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之現金帳(偵9686卷二P185-193)(偵9686卷四P15-19) 317.110年4月15日前往衛普公司搜索拍攝之現場照片(偵9686 卷二P251-255) 318.被告卯○○於109年5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衛普公司載運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P171) 319.被告庚○○扣案手機與被告酉○○(暱稱「harryhuang」)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黃先生下午要再來載嗎」、「全部清完」、「之前不載的都載」(他6705卷六P721) 320.被告庚○○扣案手機在「永安警衛通報群」內容「來訪人員黃泊錫。受訪人:邱課長」(他6705卷六P724) 321.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P443-445、483-485) 32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9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晉通化學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9686卷二P5-13、229-249)(偵9054卷十二P337-349、351-359) 323.被告即晉通化學公司總務課環安人員陳又銘於109年1月9日晉環字第000000000號簽呈(偵9686卷二P16、143、311、339、361) 324.被告陳又銘於110年1月22日晉環字第00000號簽呈(偵9686卷二P15、139、309、341、359) 325.110年6月29日搜索晉通化學公司之現場照片(偵9686卷二P 131-135) 326.被告陳又銘與被告黃泊錫108年7月6日LINE對話紀錄(偵9686卷二P145-149) 327.被告黃泊錫用「登泰企業社」以「塑膠粒」名目,開立給晉通化學公司之清運廢棄物發票(偵9686卷二P155) 328.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之現金帳(偵9686卷二P169-184、293-308) 329.晉通化學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9686卷二P377-378) 330.晉通化學公司之製程流程圖(偵9686卷二P379-392、397) 331.晉通化學公司趙玉華隨身碟資料光碟(偵9686卷三P11-15)(偵9686卷四P9-11) 332.被告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清運晉通化學公司廢棄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貨品過磅單、晉通化學公司非常備驗收單、採購單、非常備物料請購單(偵9686卷三P21-520) 333.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被告卯○○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九P195-208)(偵9054卷十P277-289) 33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九P209-212)(偵9054卷十P139-145、291-294) 33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P147-156) 33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前往卯○○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他6705卷七P177-178、179、180-181) 33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億星窯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405-413)(偵9054卷八P321-329) 33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與被告余木山請款資料(偵9054卷八P441-444、445-446、447、423-437) 339.億星窯業公司廢棄物傾倒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照片(偵9054卷八P389、421、481) 340.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2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發現許多億星窯業公司破瓦廢棄物之畫面(他6705卷八P15 5-160)(偵9054卷八P391、417-419、477-481、483) 341.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科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9日20時42分許、同日21時48分許、110年1月11日凌晨2時12分許、19時41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16分許、110年1月16日15時2分許、19時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11299卷P59-62) 342.被告陳科池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11299卷P50-58) 343.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1299卷P49) 34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緝422卷一P425) 345.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緝422卷一P427-435) 34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緝422卷一P437-445) 347.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段000等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緝422卷一P447-455) 34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續字第41、91、137號通訊監察譯文(併警5240卷一P87-88)(併警3153卷一P29-31)(併警2251卷P73-751) 349.偵查佐黎大正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偵緝422卷一P197-198、199-201) 350.檢察事務官魏毅坤職報報告(偵緝422卷一P307-314) 35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蒐證照片(併警5240卷一P165-167)(併警2251卷P25-36) 352.寅○○指認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蒐證照片(併警5240卷一P299、307-311) 35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王清原違反廢清法照片(併警5240卷一P301-305、383-402) 354.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00號自小貨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棄置場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一P403-410) 355.現場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併警5240卷一P419-421) 356.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進入官田場區監視器畫面(併警5240卷一P423-432) 357.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廢棄物載運進入場區傾倒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一P433) 35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對張建洲進行搜索之現場照片(併警5240卷二P9-11) 359.陳國欽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大貨車進場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二P73)(併警2251卷P153) 360.車牌號碼:0000-00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進入棄置場時間及監視器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二P117-124) 361.監視器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二P109-161) 36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續字第41、91、137號通訊監察譯文(併警5240卷二P245-267)(併警3153卷一P29-311)(併警2251卷P73-75) 363.卯○○駕駛寶積有限公司所屬000-00號大貨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二P279-283) 364.聖億環保企業社所屬000-00自用大貨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監視器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二P321-326) 36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至曾文生住處(苗栗縣○○市○○路000號0樓)搜索之照片(併警5240卷二P347-349) 366.聖億環保企業社承攬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承攬契約(併警5240卷二P351-373) 367.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歷次進場傾倒廢棄物時間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二P431-444) 36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陵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搜索之現場照片(併警5240卷二P484-487) 369.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00-00營業半拖車行照、拖車新領牌證登記書、汽車過戶登記書(併警5240卷三P5-21) 370.劉聖中手機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併警5240卷三P41-42) 371.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號拖車歷次進場傾倒廢棄物錄影監視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三P43-47M) 372.金嘉義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所屬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曳引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監視器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三P211-215) 373.陳世和手機翻拍畫面及指認照片(併警5240卷三P219-227) 374.坤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學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所屬00-00營業半拖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監視器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三P275-289) 375.門號:0000000000號台灣之星資料查詢(併警5240卷三P329)(併警2251卷P187) 37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顏見名進行搜索之照片(併警5240卷三P493-496) 37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併警5240卷三P497) 378.顏見名駕駛執照(併警5240卷四P497) 379.顏見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之星資料查詢結果(併警5240卷四P5) 380.余木山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結果(併警5240卷四P59) 381.王清原於110年3月1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併警5240卷四P87) 382.黃聰麟指認之照片(併警5240卷四P215-219) 383.億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收據、付款簽收簿、現金支出傳票(併警5240卷四P221-235) 38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7日高市環局管廢字第00000000000號函(併偵16971卷二P103-113) 385.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2日高市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0號函(併偵16971卷二P115-123) 38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4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偵16971卷二P127-129) 38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9月22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偵19036卷P283-285) 38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8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偵19036卷P293-295) 38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4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偵19036卷P313-315) 39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000897號通訊監察書及監聽譯文(併他字卷P21-60、67-87、99-141) 391.王清原及辛○○位於臺南市官田區非法廢棄物棄置場監視器畫面截圖(併他字卷P61) 392.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他字卷P63) 393.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3326卷P49、91-93、131、163-165) 394.李人中指認之照片(併警3326卷P95-100) 395.李人中與趙蘭秀雅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3326卷P101-104) 396.名舜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營業大貨車、銘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進入廠區傾倒廢棄物畫面(併警3326卷P133-138) 397.張簡春風與林淑雅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3326卷P139) 39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蒐證照片(併警3326卷P167-170) 399.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0年7月10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併警70580卷P43-51) 400.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0年7月8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併警70580卷P63-67) 401.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6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二P346之4~346之7) 402.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9日衛總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747卷六P257-259) 403.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又銘、鍾季仲提出之廢棄物代碼查詢(原審747卷二P359-361) 404.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4日晉環字第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二P373-376) 405.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有機污泥(109.01.13〜110.05.21)統計表(原審747卷二P395) 406.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廢膠(109.03.06〜110.05.14)統計表(原審747卷二P397) 407.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廢離型紙(109.01.06〜110.05.27)統計表(原審747卷二P399) 408.被告庚○○提出之被證1: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5日府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乙份、被證2:環境保護署再利用機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影本乙份(原審747卷三P19-27) 409.被告庚○○提出之附件一:衛普公司109.05.28總務課報告書影本1件、附件二:衛普公司109.07.31總務課報告書影本1件(原審747卷六P119-126) 410.登泰企業社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原審747卷四P215-216) 411.被告黃泊錫提出之被證一:塑膠粒製造過程相片6紙、被證二:被告儲放塑膠粒製造原料庫存相片、塑膠粒成品庫存相片共4紙(原審747卷三P371-373) 412.被告黃泊錫提出之拍攝儲放塑膠粒製造原料庫存相片、拍攝時間截圖(原審747卷四P271-273) 41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4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附件1: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件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2月26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六P303-309) 414.被告黃泊錫提出之被證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17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證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6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證9:被告黃泊錫112年8月3日函暨檢附之臺南市官田區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第一次修正版(原審747卷十P149-317) 415.原審112年8月14日、112年9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原審747卷十P109-111、331) 416.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25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112年9月6日事業廢棄物稽查照片(原審747卷十一P419-423) 417.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原審747卷十八P127-128) 418.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被證1:臺南市○○區鎮○段000等地號土地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被證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10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四P305-333、359) 419.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附件1:品沁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1月14日品沁字第000000000函暨檢附之官田地區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原審747卷七P67-79) 42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11日環土字第1120077754號函(原審747卷七P159) 421.被告品沁公司提出之附件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0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5: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處理廢棄物申請表(臺南市○○區鎮○段000○○○○段000○地號土地)、附件7:台南市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1版)(臺南市○○區鎮○段000○○○○段000○地號土地)(原審747卷十一P355-372、391、395-406) 422.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大心環保公司報價單(原審747卷十七P49) 423.原審112年12月5、6日公務電話記錄(原審747卷十七P55) 424.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原審747卷十八P127-128) 425.被告陳國欽提出之112年7月17日在職證明書(原審747卷七P187) 426.被告王清原提出之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及數額(原審747卷四P49-55) 427.被害人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原審747卷五P331)附表五:「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之證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陳國欽】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409-413)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403-405)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 5) 4.110年4月16日(16:20)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7-129) 5.110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339-343) 6.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341-35 1)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35-137) 8.110年6月18日(10:1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369-391) 9.110年6月18日(14:3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425-439) 10.110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 6) 11.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451 -460) 12.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一P367- 370) 13.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71-80) 1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5.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6.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八P397-429) 17.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子○○】 1.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2251卷P275-278) 2.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三P285-29 2) 3.113年6月17日(9:30)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195-214) 4.113年6月17日(10:00)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5.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633卷二P155-193) 6.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7.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七P105-222)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國彥】 1.110年6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81-285) 2.110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5-11) 3.110年6月24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53卷P27-37) 4.110年7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83-85) 5.110年7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一P115-1 27) 6.110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67-9 7) 7.110年8月20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34卷P37-43) 8.110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23-13 6) 9.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二P167-180) 10.110年10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93- 200) 11.110年10月7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980卷一P117- 119) 12.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67-371) 13.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4.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5.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633卷二P155-193) 16.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財鼎】 1.11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13-216). 2.110年7月2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82卷P35-45) 3.110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二P51-54) 4.110年8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二P121-124) 5.110年9月16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50卷P47-50) 6.110年9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315-3 26) 7.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二P167-180) 8.110年10月7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980卷一P127-1 29) 9.111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83-387) 10.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1.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2.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633卷二P155-193) 13.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被告未 到庭)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廷(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1.110年6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485-490) 2.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偵15110卷一P405-408) 3.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一P449-454) 4.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59-364) 5.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6.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7.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8.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9.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杜浚鏵】 1.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二P63-65) 2.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一P455-459) 3.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59-364) 4.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5.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6.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7.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8.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宏倫】 1.11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319-323) 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473-477) 3.110年7月2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82卷P47-57) 4.110年7月27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397-405) 5.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117-1 27) 6.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411-412) 7.110年8月4日(19:2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 P387-390) 8.110年8月4日(20:3)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 449-453) 9.110年8月4日(20:31)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 P455-459) 10.110年8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9-2 2) 11.110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67-9 7) 12.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75-379) 13.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4.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5.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16.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17.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蔣清發(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前負責人)】 1.110年8月19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427-431) 2.110年8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7813卷P11-23) 3.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171-177) 4.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5.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6.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7.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8.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蔣慶璋(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1.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171-177) 2.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3.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4.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5.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6.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忠義(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1.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59-364) 2.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3.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4.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5.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6.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武國】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41-246) 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一P459-4 67) 3.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75-276) 4.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365-36 7) 5.110年8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7813卷P11-23) 6.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67-1 80) 7.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171-177) 8.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9.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0.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11.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12.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證人即同案被告【辛○○】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635-638)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631-632)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 1-125) 4.110年4月16日(16:4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 9-141) 5.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85-292) 6.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541-548) 7.110年5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279) 8.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205-208) 9.110年5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17-22 9) 10.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六P341-351) 11.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7-128) 12.110年6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P425-4 39) 13.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1- 374) 14.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P91-97) 15.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9-4 1) 1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7.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8.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18-42 8) 19.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證人即同案被告【壬○○】 1.110年4月17日警詢筆錄(他2146卷P299-311) 2.110年4月17日(11:11)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146卷P419-428) 3.110年4月17日(15:2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3卷P21-2 5) 4.110年4月22日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三P301-313) 5.110年4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3卷P33-46) 6.110年5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473-484)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2卷P91-92) 8.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3卷P217-22 6)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5-3 78) 10.110年9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併偵19036卷P383) 11.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23-229) 證人即同案被告【癸○○】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217-241) 2.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二P367-37 6) 3.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163-166) 4.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191-198) 5.110年5月27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263-278) 6.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331-336) 7.110年6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一P419-4 45) 8.110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13-15) 9.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23-3 3) 10.110年6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二P171-175) 1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205-211) 1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253 -276) 13.110年7月22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5卷P81-88) 14.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391- 401) 15.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45- 348) 16.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91-97) 17.112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1-183) 18.112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5-374) 19.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217-323)(僅 辯護人到庭) 20.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 乙、非供述證據: 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上午9時至15時25分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P573-575)(偵9054卷九P305-307/323-325)(偵9054卷十P437-439)(偵9054卷十一P485-492) 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查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P363-367) 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5月4日、現勘圖片檔案資料9張、檢驗報告(偵9054卷七P567-568、569-571、559-565)(偵9054卷九P299-300/317-318、301-303/319-321、309-315/327-333)(偵9054卷十P431-432、433-435、441-447)(偵9054卷十一P493-499)(偵9054卷十一P501) 4.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戴奥辛檢驗報告總表(偵9054卷九P334)(偵9054卷十P448-449) 5.臺南市○○區○○○○段棄置場110年5月4日開挖紀錄表、照片(偵9054卷七P371、379) 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癸○○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P35-43) 7.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3日(偵9054卷六P329-337) 8.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1100047494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偵9054卷八P73-79、151-157) 9.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偵9054卷十P81-87) 10.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偵9054卷十P89-99)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小隊長林勇志於110年5月17日職務報告(偵9054卷五P405-406) 12.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處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三P373-375、398)(偵9054卷五P407-419) 13.被告壬○○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P421-427) 14.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P429-441) 15.110年5月4日開挖空拍照片(偵9054卷六P195-200) 16.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棄置場之地貌變化照片(偵9054卷三P55-58、259-264) 17.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GOOGLE圖(偵9054卷三P265) 18.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 號」標示圖(偵9054卷三P267) 19.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 號」各點開挖深度與廢棄物種類(偵9054卷八P319) 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段5月4日開挖說明(偵11299卷P81-86) 21.110年7月13日被告癸○○上網歷程分析職務報告(偵9687卷 一P313-323) 22.110年7月13日就綽號「阿倫」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被告癸○○上網歷程分析職務報告(偵13931卷P99-1 03) 23.110年7月19日被告癸○○、吳宏倫上網歷程分析(偵9054卷 十二P245-249、399-403) 24.110年7月22日被告癸○○前往展璋鋁業公司上網歷程基地臺 分析職務報告(偵9054卷十二P393-398) 25.被告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7日晚上8時13分許至8時27分許、110年4月9日晚上10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000○0號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2146卷P233-234、235-237) 26.110年4月7日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他2146卷P243-245) 27.110年4月7日、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1日 等日蒐證臺南市○○區○○○000○0號現場畫面(他2146卷 P239-242)(他6705卷四P485-505)(偵9054卷十P207-22 1) 28.被告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搜索現場蒐證照片(他2146卷P255-261) 2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00-0000000)、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偵9053卷P105-106、107-108)(偵9054卷十P389-390、391-392) 3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採驗時照片16張(偵9053卷P109、110、111-118)(偵9054卷十P393-394) 3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鄭勝文查訪表、在臺南市○○區○○○000○0號扣案怪手照片(偵9054卷八P221、227) 32.鴻瑋交通有限公司與林俊銘買賣合約書(偵9054卷八P223) 33.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偵9054卷八P225) 34.被告壬○○行動電話上網歷程(偵9054卷十P183-199) 35.被告壬○○使用之0000000000號上網歷程分析(偵9054卷十二P281-301) 36.被告陳國欽自110年1月至110年4月14日上網歷程資料(偵9054卷十二P303-307) 3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前往被告辛○○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28張(他6705卷六P649-651、653、655、657-668) 38.110年7月19日被告癸○○上網歷程分析報告暨上網歷程查詢 (偵15110卷一P85-98) 39.被告鄭國彥手機還原資料(偵13931卷一P105-109) 40.被告鄭國彥與被告癸○○(綽號「左左」)之LINE對話紀錄(偵13931卷一P145-150、153-154) 41.被告鄭國彥與被告吳財鼎(綽號「景仔」)之LINE對話紀錄(偵13931卷一P151) 42.被告癸○○之手機還原資料與勘驗被告癸○○手機翻拍照片(偵13931卷一P133-138、139-156) 43.110年7月15日被告癸○○手機內容勘驗紀錄(偵13931卷一P 275-305) 44.被告吳宏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931卷一P173) 45.被告鍾武國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931卷一P179) 46.被告癸○○指認現場照片(偵13931卷一P183) 47.被告癸○○指認第一次與被告鍾武國會合前往展璋鋁業公司現場照片(偵13931卷一P183) 4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3-324) 49.王清原等犯臺南市官田○○段、○○段、番子渡頭段工作報告-110年5月20日(偵13931卷一P185-196) 50.被告鍾武國於110年8月4日前往「展璋鋁業有限公司」指認現場位置照片(偵15110卷一P361-362) 51.被告鍾武國手機翻拍照片(偵13931卷一P318/379、319/377) 52.被告鍾武國手機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還原資料(偵13931卷一P407-416) 5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3931卷一P385-387、389、391) 54.被告吳宏倫之手機還原資料(偵13931卷一P345-362) 55.被告吳宏倫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聯絡人暱稱「劉頭鏵」、臉書帳號「情深意濃情」資料及人籍分析報告(偵15110卷一P153-168) 56.被告吳宏倫與LINE通訊軟體聯絡人暱稱「劉頭鏵」之蒐證結果報告(偵15110卷一P169-175) 57.被告吳財鼎手機之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偵13931卷一P393-405、489-504) 5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癸○○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關聯分析之職務報告(偵15110卷二P127-162) 59.被告杜浚鏵(暱稱「劉頭鏵」)之手機還原資料(偵13931卷二P59-118) 60.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高雄市路○區○○里○○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忠義)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偵15110卷一P185-191)(偵15110卷二P235-241) 6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4日、110年8月4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5110卷一P423-425、427、429) 62.110年8月4日昇元鋁業公司搜索時現場照片(偵15110卷一P2 03-206) 63.昇元鋁業公司之付款簽收簿影本(偵15110卷一P343-356) 64.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至昇元鋁業公司現場指認處理銘二 級冶煉廠集塵灰地點與人員之照片(偵15110卷一P207-20 9、379-381) 65.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與被告癸○○相約在高雄市○○區 ○○路○段00號三田資源回收處之現場指認照片(偵15110 卷一P211-212、383-385) 66.昇元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偵15110卷二P189-199) 67.昇元鋁業公司與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偵15110卷二P201-218) 68.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臺南市○○區○○里○○○路00號「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蔣慶璋)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偵15110卷一P193-201)(偵17813卷P95-105) 69.展璋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偵17813卷P43-53) 70.展璋鋁業公司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偵17813卷P55-62) 7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7813卷P65-67、69、71) 72.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現場照片9張(偵17813 卷P75-83) 73.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扣押物翻拍照片5張 (偵17813卷P85-93) 74.被告陳冠廷之手機還原資料(偵15110卷一P213-218、219-342) 75.被告陳冠廷、被告吳宏倫(暱稱「賣鬧」)之手機翻拍照片(偵15110卷一P391-392) 76.110年9月13日被告癸○○、鄭國彥、鍾武國、蔣慶璋等人通 話與上網歷程綜合分析職務報告(偵15110卷二P287-307) 7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0000000000號)(偵19349卷P43-44、80-113) 78.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外觀照片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併警5240卷三P103-105、併警3153卷一P101-103) 79.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外觀照片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併警5240卷三P111-113、併警3153卷一P111) 80.癸○○指認鄭國彥之照片(併警5240卷三P127-131、併警3153卷一P125-129) 81.癸○○與鄭國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之擷取報告及癸○○手機翻拍畫面(併警5240卷三P141-163、併警3153卷一P139-161) 82.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三P169、併警3153卷一P167) 83.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5240卷三P175、併警3153卷一P173) 84.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誠德汽車貨運行所屬00-00號拖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監視器畫面截圖、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00-00拖車歷次進入場區傾倒廢棄物畫面截圖(併警5240卷三P331-355、併警2251卷P189-213) 85.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00-00營業半拖車行照、00-00營業半拖車行照(南市警刑大偵○0000000000卷三P429-449) 8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壤查證成果報告書、廢棄物TCLP採樣報告、成分分析報告、周界異味採樣報告(110偵16971卷一P307-407) 87.子○○指認之照片、手繪地籍圖(併警2251卷P293-295、307) 88.現場蒐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併警2251卷P351-365、併警3153卷一P461-469) 89.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警2251卷P383-385) 90.蔣清發指認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433-437) 91.吳宏倫指認照片、手機翻拍畫面(併警3153卷一P333-369、407、413-426) 92.陳冠廷指認棄置位置之地籍圖資料及照片(併警3153卷二P9-16) 93.扣案之吳財鼎OPPO手機、鍾武國iPhone手機、鄭國彥iPhone手機、吳宏倫iPhone手機、蔣清發手機、杜浚鏵OPPO手機(併偵22143卷P155-162、175) 94.扣案展璋鋁業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匯款申請書、總分類帳、出貨帳單、108、109、110年度帳冊及憑證、監視器主機(併偵22143卷P163-164) 95.扣案之昇元公司簽收簿、出貨單、進貨單、產出紀錄表、地磅單、hTC手機、筆記本、盤點表、岱芳年度資料、原料、產品總表、110年隆傑出貨明細、SAMGSUNG手機、金士盛遞送三聯單、108、109年進出貨單、110年燃油地磅單、匯款單、發票、付款簽收簿、進貨明細表(併偵22143卷P167-171、175) 9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0年7月10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併警70580卷P43-51) 97.癸○○指認吳宏倫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163-165) 98.癸○○指認鍾武國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171、175) 9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偵9054卷七P562) 100.110年7月22日就被告癸○○疑至展璋鋁業有限公司載運廢 棄物分析(偵15110卷一P79-84) 10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4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二P341-342) 102.被告陳國欽提出之112年7月17日在職證明書(原審747卷七P187) 10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環土字00000000000號函(原審980卷二P65-66) 10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環土字00000000000號函(原審980卷二P67-70) 105.昇元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臺南市棄置場址改善完成報告書(原審980卷二P73-89) 10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14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633卷二P267-268)附表六:「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場」之證
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王清原】 1.110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1-6)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531-53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527-528) 4.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1 -125) 5.110年4月16日(16:3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5 -13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73-179) 7.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75-277) 8.110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三P125-144) 9.110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41-246) 10.110年6月22日(11:27)警詢筆錄(他2814卷P119-122) 11.110年6月22日(13:13)警詢筆錄(偵12343卷P51-55) 12.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4)(他2814卷P93-94) 13.110年6月22日(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十P59-64) 14.110年7月9日(10:35)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814卷P227-235) 15.110年7月9日(11:7)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2343卷P105-109) 16.110年7月9日(11:32)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5卷P31-37) 1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3-125)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403- 410) 19.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27-334) 20.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33-39) 21.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五P383-415) 2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 9) 23.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39-146) 2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2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3-32 4) 26.113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27-107) 27.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07-41 7) 28.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㈡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蔡其品】 1.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九P213-220) 2.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十二P43-47) 3.110年7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51-6 2) 4.11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二P293-300) 5.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445-448) 6.112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133-138) 7.112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77-82) 8.112年12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七P83-482、原審 747卷十八P9-22) 9.11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115-193) 10.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明學】 1.110年5月11日(10:38)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353-35 7) 2.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5-9) 3.110年5月18日(18:0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 P73-83) 4.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177-182) 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卯○○】 1.11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他6705卷七P19-45)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七P3-14) 3.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43-145) 4.110年4月21日(13\:2)警詢筆錄(併警3326卷P19-47) 5.110年4月21日(14\:25)警詢筆錄(偵9054卷一P211-21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05-209) 7.110年5月6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四P247-252) 8.110年5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289-293) 9.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七P7-23) 10.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4668卷P1-4) 11.110年6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237-27 5) 12.110年6月3日警詢筆錄(他3101卷P19-29) 13.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31-133) 14.110年6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247-2 75) 15.110年7月30日(15\:54)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二P275-278) 16.110年7月30日(16\:30)警詢筆錄(併警1071卷P137-139) 17.110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三P9-2 0)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95- 399) 19.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23-29) 20.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7-2 3) 21.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22.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23.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24.114年2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九P81-8 6) 25.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 乙、非供述證據: 1.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九P237)(偵9054卷十P31-33) 2.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9054卷十一P109) 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9054卷十二P85) 4.110年3月4日19時02分在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小與165線路口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他6705卷一P121-127)(他6705卷三P47 8-481)(偵9054卷一P223-226) 5.被告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於110年3月4日行經國道紀錄(偵9054卷一P227) 6.偽造000-0000號車牌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監視器晝面及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一P129-183)(他6705卷三P482-509)(他6705卷五P27-34)(偵9054卷六P45-51) 7.附近民宅監視器畫面(偵9054卷六P35) 8.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日前往臺南市柳營區廢棄物棄置點(卯○○棄置)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P461-466) 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空拍照片6張(偵9054卷八P365-367) 1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圖、現場照片5張(偵9054卷六P85、86-87) 11.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照片及標示太空包數量(偵9054卷八P 331、333)(偵9054卷十二P37-42) 1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現場勘驗(含坡度與深度)與採驗過程照片(偵9054卷九P183-193)(偵9054卷十P297-300) 13.被告楊明學指認廢棄物棄置點與現場照片(偵9054卷六P25、85、27-29、86-87) 1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9054卷十一P7-9、63-65) 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懸掛偽造000-0000號車牌自小客車採證案(偵9054卷十一P13-56)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偵9054卷十一P57-62、143-148) 17.偵查佐職務報告(他6705卷五P19) 1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0年3月19日函(他6705卷三P511) 19.卯○○指認之現場廢棄物照片及監視器畫面(併警1071卷P141-145) 20.被告楊明學指認傾倒位置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入廠區之監視器畫面、現場廢棄物照片(併警1071卷P167-183、187) 2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畫面(併警1071卷P185) 2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號大貨車車牌辨識結果、監視器畫面(併警1071卷P189-193) 23.昇元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改善完成報告書(併偵19036卷P333-350) 2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2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二P331-332) 25.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8日檢驗報告2份(原審747卷三P281-282) 2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2日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現場勘驗圖片(原審747卷三P283-286) 27.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原審747卷十八P127-128) 28.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被證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被證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10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747卷四P337-355、357) 29.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附件2:品沁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1月14日品沁字第000000000函暨檢附之柳營區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原審747卷七P81-92) 30.被告品沁公司提出之附件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1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處理廢棄物申請表(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附件8:臺南市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1版)(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審747卷十一P373-390、393、407-418) 31.被告蔡其品及品沁公司提出之大心環保公司報價單(原審747卷十七P49) 32.原審112年12月5、6日公務電話紀錄(原審747卷十七P55)附表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廢棄物所在地為00
00地號)土地棄置場」之證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陳昭仁】 1.110年4月15日(13:08)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275-280) 2.110年4月15日(14:52)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295-29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269-273) 4.110年4月16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51-153) 5.110年5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473-484) 6.110年7月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P319-33 0) 7.110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 6) 8.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19-121)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81-3 85) 10.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217-220) 11.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187-194) 1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1-59) 13.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4.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311-415) 15.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㈡被告【陳國欽】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五P409-413)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五P403-405)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 5) 4.110年4月16日(16:20)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7-129) 5.110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339-343) 6.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341-35 1) 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35-137) 8.110年6月18日(10:1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369-391) 9.110年6月18日(14:3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 P425-439) 10.110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 6) 11.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451 -460) 12.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一P367- 370) 13.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71-80) 1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5.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6.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八P397-429) 17.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丙○○】 1.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七P273-279) 2.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八P19-2 5) 3.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33-39) 4.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39-146) 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6.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195-214) 7.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七P105-222) 8.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㈡證人【劉德成】 1.110年5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 4) ㈢證人【施男遜】 1.110年5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 4) ㈣證人【柯學浤】 1.110年5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 4) ㈤證人即告訴人【施博祥】 1.110年7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145- 146) ㈥證人【周國楠】 1.110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七P269-270) 2.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39-14 6)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國彥】 1.110年6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81-285) 2.110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5-11) 3.110年6月24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53卷P27-37) 4.110年7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83-85) 5.110年7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一P115-1 27) 6.110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67-9 7) 7.110年8月20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34卷P37-43) 8.110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23-13 6) 9.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二P167-180) 10.110年10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93- 200) 11.110年10月7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980卷一P117- 119) 12.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67-371) 13.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4.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5.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633卷二P155-193) 16.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財鼎】 1.11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13-216). 2.110年7月2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82卷P35-45) 3.110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二P51-54) 4.110年8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二P121-124) 5.110年9月16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50卷P47-50) 6.110年9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315-3 26) 7.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二P167-180) 8.110年10月7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980卷一P127-1 29) 9.111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83-387) 10.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1.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2.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633卷二P155-193) 13.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被告未 到庭)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冠廷(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1.110年6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485-490) 2.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偵15110卷一P405-408) 3.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一P449-454) 4.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59-364) 5.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6.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7.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8.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9.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杜浚鏵】 1.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二P63-65) 2.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5110卷一P455-459) 3.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59-364) 4.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5.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6.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7.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8.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宏倫】 1.110年7月20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319-323) 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3931卷一P473-477) 3.110年7月2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82卷P47-57) 4.110年7月27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397-405) 5.110年7月2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117-1 27) 6.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411-412) 7.110年8月4日(19:2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 P387-390) 8.110年8月4日(20:3)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 449-453) 9.110年8月4日(20:31)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 P455-459) 10.110年8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9-2 2) 11.110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二P67-9 7) 12.11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375-379) 13.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14.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5.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16.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17.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證人即同案被告【鍾武國】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41-246) 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一P459-4 67) 3.110年8月4日警詢筆錄(併警3153卷一P275-276) 4.110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110卷一P365-36 7) 5.110年8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7813卷P11-23) 6.110年9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3931卷二P167-1 80) 7.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一P171-177) 8.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35-144) 9.112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980卷二P145-394) 10.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93-143) 11.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二P279-301) 12.113年10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3卷三P7-124) 證人即同案被告【辛○○】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635-638)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631-632)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 1-125) 4.110年4月16日(16:4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 9-141) 5.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85-292) 6.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541-548) 7.110年5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279) 8.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205-208) 9.110年5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17-22 9) 10.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六P341-351) 11.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7-128) 12.110年6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P425-4 39) 13.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1- 374) 14.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P91-97) 15.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9-4 1) 1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7.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8.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18-42 8) 19.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證人即同案被告【天○○】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163-186)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155-160) 3.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297-309) 4.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二P385-39 3) 5.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5240卷二P453-455) 6.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85-92) 7.110年5月27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153-168) 8.110年6月1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7卷一P197-207) 9.110年7月22日檢事官詢問(偵9054卷十二P389-391) 10.110年7月22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5卷P91-95) 11.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687卷二P25-3 9) 12.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37- 340) 13.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49-354) 14.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41-5 3) 15.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16.112年11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 審747卷十三P9-255) 17.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51-169) 18.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被告 未到庭) 證人即同案被告【癸○○】 1.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二P217-241) 2.110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二P367-37 6) 3.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163-166) 4.110年5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191-198) 5.110年5月27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10401卷一P263-278) 6.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一P331-336) 7.110年6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一P419-4 45) 8.110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13-15) 9.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23-3 3) 10.110年6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0401卷二P171-175) 1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偵10401卷二P205-211) 12.110年7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十二P253 -276) 13.110年7月22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5卷P81-88) 14.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401卷二P391- 401) 15.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45- 348) 16.111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91-97) 17.112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1-183) 18.112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185-374) 19.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217-323)(僅辯 護人到庭) 20.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 乙、非供述證據: 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P467-473) 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癸○○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P35-43) 3.被告辛○○之自白信(偵9054卷三P249) 4.被告辛○○指認棄置16包太空包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現場照片(偵9054卷五P459-461)(偵10401卷一P393、390-391) 5.被告癸○○之自白信(偵10401卷一P323-324) 6.被告癸○○於110年6月11日指認16包太空包棄置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處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照片(偵10401卷一P355-356、357) 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時間:110年2月19日;地點:臺南市六甲區蓮花池前(偵9054卷四P529-539)(偵9054卷五P445-449)(偵10401卷一P395-398) 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採樣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偵9054卷五P443-444)(偵10401卷一P399-400) 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處(偵9054卷五P363) 1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9054卷五P365、366、368) 1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偵9054卷五P367) 12.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於下午1時43分許至2時7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偵9054卷五P363-373)(偵10401卷P379-387) 13.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下午12時46分許至下午3時51分許之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P467-469) 1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劉德成、約僱人員施男遜、約用人員柯學宏與陵益交通公司負責人、被告天○○、癸○○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錄音逐字譯文(偵9054卷七P265-267)(偵9054卷十二P477-479) 15.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現場照片(偵9054卷七P263)(偵9054卷十二P475) 16.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3月5日凌晨0時3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2146卷P141-143)(偵9054卷十P459-460) 17.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十P369-370) 18.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九P233-237)(偵9054卷十P23-29) 19.被告辛○○指認新置放地點-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的香蕉園地籍圖、現場照片3張(偵9054卷五P457、459-461) 20.被告辛○○指認原置放地點-六甲池塘(偵9054卷五P463、465) 21.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處照片(偵9054卷九P399-400、401-404、405-406) 2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框式附加吊桿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七P301) 23.被告癸○○、被告天○○、被告陳國欽、被告陳昭仁等人上網歷程分析暨被告癸○○、天○○、陳國欽等人上網歷程資料(偵9687卷一P313-323、325-330、331-355、357-537、539-541) 24.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攤)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5-326) 2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7-328) 26.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9-332) 2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昇元鋁業公司之外包裝比對照片(偵13931卷一P273)(偵15110卷一P419) 2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之太空包照片(偵15110卷一P413-417) 2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31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15110卷二P173) 3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0000000000號)(偵19349卷P43-44、114-143) 3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便民服務系統截圖、辛○○現場指認照片(併警3153卷一P215-223、33-41、併警3153卷二P9-161、併警2251卷P77-95) 32.辛○○指認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棄置位置現場照片手繪位置圖(併警5240卷一P229-235、併警3153卷一P33-41、併警2251卷P77-95) 33.癸○○指認六甲區丫晴檳榔攤旁堆置廢棄物處及六甲區渡子頭廢棄物棄置區之照片(併警5240卷三P107-109、115-119、併警3153卷一P105-110、113-119) 34.丙○○指認之現場照片(併警3153卷一P187-191) 35.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000-00自用大貨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併警3153卷一P207、211) 36.鍾武國手機翻拍及指認照片(併警3153卷一P255-259) 37.鍾武國現場指認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277-279) 38.鄭國彥指認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地籍圖便民服務系統截圖、現場照片(併警3153卷一P287-294) 39.蔣清發指認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433-437) 40.吳宏倫指認照片、手機翻拍畫面(併警3153卷一P333-369、407、413-426) 41.陳冠廷指認之照片(併警3153卷二P41-47) 42.扣案之吳財鼎OPPO手機、鍾武國iPhone手機、鄭國彥iPhone手機、吳宏倫iPhone手機、蔣清發手機、杜浚鏵OPPO手機(併偵22143卷P155-162、175) 43.扣案之昇元公司簽收簿、出貨單、進貨單、產出紀錄表、地磅單、hTC手機、筆記本、盤點表、岱芳年度資料、原料、產品總表、110年隆傑出貨明細、SAMGSUNG手機、金士盛遞送三聯單、108、109年進出貨單、110年燃油地磅單、匯款單、發票、付款簽收簿、進貨明細表(併偵22143卷P167-171、175) 44.癸○○指認吳宏倫之照片(併警3153卷一P163-165) 45.被告陳國欽提出之112年7月17日在職證明書(原審747卷七P187)附表八:「被告王清原轉讓禁藥」之證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王清原】 1.110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1-6)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531-53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527-528) 4.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1 -125) 5.110年4月16日(16:3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5 -13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73-179) 7.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75-277) 8.110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三P125-144) 9.110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41-246) 10.110年6月22日(11:27)警詢筆錄(他2814卷P119-122) 11.110年6月22日(13:13)警詢筆錄(偵12343卷P51-55) 12.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4)(他2814卷P93-94) 13.110年6月22日(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十P59-64) 14.110年7月9日(10:35)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814卷P227-235) 15.110年7月9日(11:7)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2343卷P105-109) 16.110年7月9日(11:32)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5卷P31-37) 1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3-125)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403- 410) 19.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27-334) 20.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33-39) 21.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五P383-415) 2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 9) 23.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39-146) 2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2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3-32 4) 26.113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27-107) 27.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07-41 7) 28.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二P27-268)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辛○○】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635-638) 2.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631-632) 3.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1-125) 4.110年4月16日(16:4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 9-141) 5.110年5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85-292) 6.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541-548) 7.110年5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五P279) 8.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六P205-208) 9.110年5月2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六P217-22 9) 10.110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六P341-351) 11.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7-128) 12.110年6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9054卷九P425-4 39) 13.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71- 374) 14.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P91-97) 15.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29-4 1) 16.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7.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五P419-519) 18.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18-42 8) 19.114年3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十P89-410)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寅○○】 1.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三P69-78) 2.110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054卷四P381-388) 3.110年5月1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四P455-464) 4.110年5月11日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47-51) 5.110年6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737卷P77-95) 6.110年6月15日警詢筆錄(偵10737卷P119-121) 7.110年7月7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06卷P57-59) 8.110年7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0737卷P263-27 3) 9.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323-3 25) 10.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81-87) 11.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387-395) 12.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十五P401-490、原 審747卷十六P9-501) 13.113年7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四P217-323)(被告 未到庭) 14.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2卷六P147-148)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科池】 1.110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緝422卷一P5-9) 2.110年6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八P341-348) 3.110年6月2日(21:55)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37卷P49-5 4) 4.110年7月1日(13:15)警詢筆錄(偵緝422卷一P165-169) 5.110年7月1日(13:58)警詢筆錄(他2814卷P199-201) 6.110日6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一P123-1 51) 7.110年7月26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119卷P53-56) 8.110年7月30日(14:2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 一P385-389) 9.110年7月30日(16: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5099卷P5 1-59) 10.110年9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緝422卷二P27-3 7) 11.110年10月21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交保)(原審1030卷P95-9 7) 12.11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一P149-154) 13.112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四P287-290) 14.112年10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1030卷四P291-439) ------------------------------------------------------ 乙、非供述證據: 1.被告王清原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寅○○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1月15日凌晨0時12分許、110年2月22日15時59分許、110年2月24日23時33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與辛○○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1月15日18時5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警374830卷P15-16、47-48、113,他2814卷P41-42、95-96、123-124,偵10737卷P123、275-276,偵15099卷P59-60) 2.原審110年5月20日南院武刑凱110聲監可字第000000號函認可通知(警374830卷P23,他2814卷P53) 3.辛○○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警374830卷P97-99,他2814卷P111-114) 4.寅○○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份(警374830卷P125-127,他2814卷P117-118)附表九:「被告王清原非法持有空氣槍」之證據清單
甲、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㈠被告【王清原】 1.110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1513卷P1-6)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他6705卷六P531-537) 3.110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6705卷六P527-528) 4.110年4月16日(15:5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21 -125) 5.110年4月16日(16:38)偵查中羈押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35 -137) 6.110年4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173-179) 7.10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一P275-277) 8.110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9054卷三P125-144) 9.110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三P241-246) 10.110年6月22日(11:27)警詢筆錄(他2814卷P119-122) 11.110年6月22日(13:13)警詢筆錄(偵12343卷P51-55) 12.110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34)(他2814卷P93-94) 13.110年6月22日(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054卷十P59-64) 14.110年7月9日(10:35)檢察官訊問筆錄(他2814卷P227-235) 15.110年7月9日(11:7)檢察官訊問筆錄(偵12343卷P105-109) 16.110年7月9日(11:32)檢察官訊問筆錄(偵9685卷P31-37) 17.110年6月11日偵查中延押訊問筆錄(偵聲91卷P123-125) 18.110年8月10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具保)(原審747卷一P403- 410) 19.110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三P327-334) 20.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四P33-39) 21.111年11月24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五P383-415) 22.111年12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 9) 23.111年12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六P139-146) 24.112年8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 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25.112年9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13-32 4) 26.113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634卷一P305-385) 27.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632卷八P407-41 7) 28.114年4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634卷二P9-250) ------------------------------------------------------- 二、證人供述部分: ㈠證人【江祥偉】 1.110年10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偵12343卷P161-16 2) ------------------------------------------------------ 乙、非供述證據: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警8606卷P15-21) 2.搜索現場錄影截圖4張(警8606卷P23-25) 3.扣押物品清單(偵12343卷P85、113、115)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照片(警8606卷P31-39)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8606卷P27-29,偵12343卷P57-58) 6.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45秒被告王清原與被告辛○○、110 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44秒被告王清原與被告辛○○、110年1 月8日上午7時45分49秒等通訊監察譯文(偵12343卷P59-62)附表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之共同正犯論列表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欄壹、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包括「犯罪事實」欄壹、三)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辛○○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庚○○、酉○○、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卯○○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庚○○、酉○○、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卯○○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辛○○、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一、、、欄所示之人(含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寅○○、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一、、、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辛○○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示】 2 「犯罪事實」欄貳、二 無 陳國欽、癸○○、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癸○○、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 無 陳國欽、辛○○、癸○○、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辛○○、癸○○、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 3 「犯罪事實」欄貳、三 陳國欽、辛○○、壬○○ 無 無 陳國欽、辛○○、壬○○ 4 「犯罪事實」欄參 王清原、蔡其品、卯○○ 無 無 王清原、蔡其品、卯○○ 5 「犯罪事實」欄肆 無 陳昭仁、陳國欽、癸○○、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陳昭仁、陳國欽 陳昭仁、陳國欽、辛○○、癸○○、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附表十一:被告王清原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一及壹、二 王清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王清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參 王清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清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伍、一 王清原犯轉讓禁藥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4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伍、二 王清原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0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第1030號判決附表十二:被告陳昭仁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7、12、13所示部分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肆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0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附表十三:被告劉玉媚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二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7、12、13所示部分 劉玉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0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附表十四:被告陳國欽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二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貳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肆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0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附表十五:被告蔡其品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 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參 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2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附表十六: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壹、三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 本判決「犯罪事實」欄參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備註 原判決:原審112年12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附表十七:被告王清原竊佔18筆土地之犯罪所得編號 臺南市○○區○地地號 法定地價 (新臺幣) 佔用面積 犯罪所得 (新臺幣) 備註 1 ○○段202地號、○○段000、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120元 4679.9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元×4679.94平方公尺×5%)÷12月×67月≒156,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共計67月 2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120元 4454.9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元×4454.94平方公尺×5%)÷12月×69月≒153,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69月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3 ○○段000、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104元 178.5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4元×178.57平方公尺×5%)÷12月×69月≒5,33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69月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4 ○○段000、000地號、○○段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550元 2757.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元×2757.38平方公尺×5%)÷12月×69月≒436,0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69月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總計 共18筆土地 12070.83平方公尺 751,823元卷目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目: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七七大刑偵字第1100001513號卷【警1513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54號卷【警288354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6號卷【警288366卷】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7號卷【警288367卷】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27114號卷【警327114卷】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787號卷【警331787卷】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809號卷【警331809卷】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247號卷【警356247卷】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314號卷【警356314卷】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字第110037483
0號卷【警374830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卷【偵9053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4號卷一至十三【偵90
54卷一至十三】
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12號卷【偵9312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一【偵9419卷一
】
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二【偵9419卷二
】
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三【偵9419卷三
】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5號卷【偵9685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一【偵9686卷ㄧ
】
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二【偵9686卷二
】
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三【偵9686卷三
】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四【偵9686卷四
】
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7號卷一【偵9687卷一
】
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7號卷二【偵9687卷二
】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一【偵10401卷
ㄧ】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二【偵10401卷
二】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37號卷【偵10737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929號卷【偵10929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00號卷【偵11300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4號卷【偵12154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5號卷【偵12155卷】
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6號卷【偵12156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72號卷【偵12172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81號卷【偵13281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7號卷【偵13727卷】
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8號卷【偵13728卷】
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2號卷【偵14152卷】
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3號卷【偵14153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75號卷【偵14975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99號卷【偵15099卷】
4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6號卷【偵15446卷】
4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7號卷【偵15447卷】
4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8號卷【偵15448卷】
4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卷【營偵1318卷
】
4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9號卷【營偵1319卷
】
4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0號卷一【他2560卷一
】
4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0號卷二【他2560卷二
】
4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055號卷【他4055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705號卷一至八【他6705
卷一至八】
4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他2146卷】
5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他2814卷】
5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101號卷【他3101卷】
5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2號卷【聲802卷】
5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保七三大
三中刑偵字第1100004668號卷【併警4668卷】
5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435240
號卷一【併警5240卷一】
5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435240
號卷二【併警5240卷二】
5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435240
號卷三【併警5240卷三】
5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435240
號卷四【併警5240卷四】
5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41199號卷
【併警1199卷】
5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43326號卷
【併警3326卷】
6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452251
號卷【併警2251卷】
6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501071
號卷【併警1071卷】
6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563153
號卷【併警3153卷一】
6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563153
號卷【併警3153卷二】
64.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肅一字第11066570580號卷
【併警70580卷】
65.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844號卷【併他字卷】
66.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卷【併偵16409卷】
67.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卷一【併偵16971卷一
】
68.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卷二【併偵16971卷二
】
69.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72號卷【併偵16972卷】
70.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73號卷【併偵16973卷】
71.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44號卷【併偵18344卷】
72.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36號卷【併偵19036卷】
73.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04號卷【併偵19904卷】
74.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43號卷【併偵22143卷】
7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54號卷【偵聲54卷】
7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91號卷【偵聲91卷】
7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92號卷【偵聲92卷】
7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05號卷【偵聲105卷】
7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06號卷【偵聲106卷】
8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卷【偵聲115卷】
8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90號卷【聲羈90卷】
8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92號卷【聲羈92卷】
8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22號卷【聲羈122卷】
8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40號卷【聲羈140卷】
8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卷一至十八【原審747
卷一至十八】
8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一【本院632
卷一】
8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二【本院632
卷二】
88.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三【本院632
卷三】
89.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四【本院632
卷四】
9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五【本院632
卷五】
9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六【本院632
卷六】
9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七【本院632
卷七】
9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八【本院632
卷八】
9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九【本院632
卷九】
9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十【本院632
卷十】
9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十一【本院6
32卷十一】
9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十二【本院6
32卷十二】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卷目:
9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49號卷【偵19349卷】
9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813號卷【偵17813卷】
10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0號卷一【偵15110卷一】
10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0號卷二【偵15110卷二】
10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卷一【偵13931卷一】
10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卷二【偵13931卷二】
10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53號卷【聲羈153卷】
10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82號卷【聲羈182卷】
10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34號卷【偵聲134卷】
10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50號卷【偵聲150卷】
10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卷一【原審980卷一】
10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卷二【原審980卷二】
11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卷三【原審980卷三】
11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卷一【本院633卷一】
11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卷二【本院633卷二】
11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卷三【本院633卷三】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卷目:
11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288606號卷【警8606卷】
1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22號卷一【偵緝422卷一】
1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22號卷二【偵緝422卷二】
1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聲字第119號卷【偵聲119卷】
1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羈字第137號卷【聲羈137卷】
1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43號卷【偵12343卷】
1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99號卷【偵11299卷】
12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一【原審1030卷一】
12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二【原審1030卷二】
12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三【原審1030卷三】
12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四【原審1030卷四】
12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五【原審1030卷五】
12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卷【本院63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