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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抗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2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龍文海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A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編號1至9、11至13),及B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459號、第749號、第82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10),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1月。㈡B判決各罪之犯罪日期在A裁定各罪首先判決確定之日後,雖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但A裁定除附表編號1外,其餘之罪與B判決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此方式定應執行刑最長不得超過有期徒刑28年2月,下限為有期徒刑5年1月,然檢察官提供給抗告人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卻以A裁定為一組合,供抗告人勾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4、6、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2、3、5、7、8、1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抗告人簽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時,A裁定各罪之行為均已終了並判決確定,如檢察官詳加審視各罪之關係,明確告知抗告人如同意就編號1所示之罪與其他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將導致於編號10之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則以編號1僅判處有期徒刑5月,其餘之罪均屬重罪,一般人理性之判斷應該會不同意就A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並未充分提供對抗告人有利及不利之資訊,使抗告人得為有利之定刑選擇,與檢察官應盡之客觀義務有違。㈢本件A裁定、B判決分別定刑之結果,導致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達20年1月,下限為8年3月,相較之下抗告人所主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核計上限為28年2月,下限僅5年1月,高出3年2月,顯然利於抗告人,且多件犯罪時間密接,如割裂定刑屬重複且過度之評價,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等語。

二、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後統一之見解。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之全部或部分曾經法院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全部或一部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原經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因編號②之犯罪時間在編號1判決確定之後,原審法院乃以A裁定就其餘之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駁回其餘聲請(即編號之B判決部分)而確定,以上有A裁定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於A裁定確定後,與B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執行之指揮於法尚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雖指摘,檢察官於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並未告知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可能導致B判決部分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違其客觀義務。然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係依據受刑人之請求所為,並非檢察官依職權為之,而檢察官發給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目的在於調查並確認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否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願,並非透過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告知受刑人何種定應執行刑之組合方式較為有利,而受刑人就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既有完全自主決定之權利,對於其權利行使之結果,自不得以與其主觀期待不符為由,反指檢察官有何客觀義務之違反,抗告意旨誤解「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作用與目的,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尚無可採。

㈢、抗告意旨以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對抗告人較為有利,仍屬其主觀上之期待,此與「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重新定刑例外情況,要屬有別。本件接續執行之結果,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數罪併罰之上限有期徒刑30年,顯無何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況,且依抗告意旨所稱將編號1部分排除,另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並未顯然有利於抗告人(以編號①之有期徒刑4年8月為下限,合計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有期徒刑27年9月為上限,另須執行編號1之有期徒刑5月),甚至可能較A裁定與B判決接續執行之結果為重,難謂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應重新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認如重新拆組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更有利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要無可採,是本件並不構成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況,抗告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即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之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核屬有據,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0,000元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4日晚間6、7時許 ①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 ②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起至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6分許 ②107年10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2、66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判決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6 月17日 109 年6 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確定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7 月14日 109 年6 月23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51號 ①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9號 ①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0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8月17日或18日某時許 ②107年9月7日某時許 ③107年10月14日某時許 ④107年10月17日晚間6時44分許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29日上午7時30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7 月10日 109 年7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確定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1號 ①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4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後之某時許 ①109年3月27日晚間7時42分許 ②109年4月9日上午11時37分許 109年3月28日上午5時2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10月20日 109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確定日 109 年8 月12日 109 年10月20日 110 年2月2日 備 註 ①編號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8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①編號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2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5,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7月 ①有期徒刑4年8月 ②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④有期徒刑4年(4次) ⑤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⑥有期徒刑1年10月 ①有期徒刑3年7月(11次) 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④有期徒刑4年(3次,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⑤7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12日 ①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108年11月18日凌晨2時22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④109年1月8日晚間10時許 ⑤109年1月12日0時1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0日,應予補充更正) ⑥109年2月8日晚間6時許 ⑦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 ⑧109年2月22日晚間9時15分許 ⑨108年12月19日晚間8時許 ⑩108年12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 ⑪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 ⑫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 ⑬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 ⑭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⑮109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 ⑯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56分許 ⑰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 ①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6日晚間6時許 ③108年8月初某日 ④108年8月13日 ⑤108年8月14日 ⑥108年8月15日 ⑦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 ⑧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 ⑨108年9月27日上午9時48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⑩108年10月8日上午7時51分許 ⑪108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 ⑫108年11月24日晚間9時53分許 ⑬1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⑭108年12月16日晚間11時7分許 ⑮108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2分許 ⑯109年1月11日晚間10時42分許 ⑰109年1月18日晚間11時37分許 ⑱108年11月14日晚間11時38分許 ⑲108年11月14日中午11時56分許 ⑳108年11月16日凌晨4時1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47號、第2155號、第4485號、第7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65號、第8097號、109年度偵字第3261號、第3647號、第3775號、第41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第6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 110 年2 月20日 109 年11月12日 110 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6月15日 備 註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6號 ①編號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3號 ①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0號、第6596號、第7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判決日 110 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確定日 110 年11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0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