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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聲保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至娟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至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