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5號聲明疑義人 劉泓志被 告即 受刑人 楊岫涓上列聲明疑義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後,對於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得向法院聲明疑義者,僅限於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三、經查,被告即受刑人楊岫涓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判決判處「原判決關於楊岫涓部分撤銷。楊岫涓犯如附表肆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肆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判決確定,並於107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疑義人雖主張上開本院之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惟聲明疑義人並非本院上開有罪裁判之被告、檢察官、自訴人,自不得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從而,聲明疑義人之本案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