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2號聲明異議人 施清輝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之執行指揮書(106年執更緝申字第142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主文第1項、第5項意旨,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迨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至遲於115年3月14日修正前,應裁定停止審判。茲因上開條文業已修正,並於115年3月13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是本件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