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聲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鄭秋木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己字第1625號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己字第1625號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案件,前經本院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第1項、第5項之主文意旨,即應於修法期限屆滿(即民國115年3月14日)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故於113年4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上開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之期限已經屆滿,是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