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醫上易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筱茜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