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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金上訴字第 2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0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1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陳宏安即 被 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224 號、288 號、289 號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軍偵字第9 、

10、11、14、26、27、54號、112 年度偵字第2667、3366、5018、5020號;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軍偵字第22號、112 年度偵字第6713、69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陳宏安所處之刑部分,均撤銷。

陳宏安所犯附表編號1 至14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4「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故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件被告陳宏安僅就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及理審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23 、183、329 頁),是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除量刑部分以外之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本案犯行,並與被害人劉志得、蕭為騰達成和解、賠償損害,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以啟自新等語。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法院以被告陳宏安(如附表編號1 至14)之犯罪事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表示認罪,並與被害人劉志得、蕭為騰達成和解,由家人代為賠償(新台幣1 萬元及20,066元)完畢,有審理筆錄、和解書、匯款單據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2 、198 、211-212 、321 、329-330 、357-359 頁),原審未及斟酌上情,以為量刑之依據,認事用法,尚非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應將原審此部分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於112 年6 月14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新修正條文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惟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刑規定,並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㈢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顯不相當之報酬

而加入詐欺、洗錢集團,無視政府對於詐欺犯罪之防堵,變本加厲,手段推陳出新,組織更趨嚴密,分工更加細緻,使正當辛苦工作之民眾受騙損失財物,並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使檢警機關追查不易,助長犯罪猖獗,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惟事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罪,並與被害人劉志得、蕭為騰達成和解,由家人代為賠償完畢,業如上述,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及工作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46 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

1 至14「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

48 9號裁定)。查被告除本案之外,另亦涉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中,已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揆之前揭說明,應俟被告所犯各案均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為宜,本案暫不就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1 劉志得 劉志得於警詢之證述、手機通聯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劉志得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林佾正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轉帳記錄、賴奕伶之一卡通帳戶交易記錄、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楊晴伃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200號卷第12-13、25-26、28、30、74-76、82-83頁、警000號卷第35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林原棋 林原棋於警詢之證述、通聯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李念芯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楊秀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11號卷第29頁、偵10號卷第10-11、25、37頁、金訴224號卷一第87-89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王怡文 王怡文於警詢之證述、驗證碼驗證簡訊截圖、轉帳至電子支付帳戶成功訊息截圖、提領防疫補貼簡訊截圖、潘豐田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萬萬數位有限公司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楊秀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11號卷第28-29、84頁、偵11號卷第10-11、17-18、24頁、金訴224號卷一第91-93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鄭佩瑜 鄭佩瑜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翻拍照片、陳宏安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06號卷第13-19、21-25、39-40、59-63、65-71頁、警11號卷第9-10頁、警54號卷第143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殷秀如 殷秀如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陳宏安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06號卷第29-31、40、89-91頁、警11號卷第9-10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何志恭 何志恭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耀慶之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李國廷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宏安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93號卷第14、18、32、53-57、79頁、金訴224號卷一第95-97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陳志豪 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手機通聯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林惠芳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交易明細、楊秀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11號卷第17頁、警54號卷第143頁、偵27號卷第19、24、45-49、53-54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連振廷 連振廷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熊碧雲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交易明細、陳冠琳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萬萬數位有限公司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楊秀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91號卷第18、37、41頁、警85號卷第262頁、警11號卷第18、81頁、偵11號卷第29頁反面)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陳建誠 陳建誠於警詢之證述、陳建誠之中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街口支付帳戶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函及所附之陳建誠悠遊付個人資料、陳建誠之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01號卷第28-33、43-44、49-501、警93號卷第18頁、警11號卷第10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蕭郁蓁 蕭郁蓁於警詢之證述、統一超商代收款項繳款證明、匯款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葉桎溢之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林佳儒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轉帳記錄、謝頤熹之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葉致誠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轉帳記錄、楊涼之一卡通帳戶交易明細、蒂麗莎卡巴藝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轉帳記錄、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楊晴伃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100號卷第1-3、5-49、51-57、92-93頁、警000號卷第18、20、30頁、警54號卷第141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謝寧俙 謝寧俙於警詢之證述、提領防疫補貼簡訊截圖、悠遊付簡訊認證碼截圖、中信悠遊付儲值訊息截圖、謝寧俙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謝寧俙遭冒辦之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黃海怡之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楊秀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03號卷第13-14、31-32、35、37、84、185、250、254-255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許晉維 許晉維於警詢之證述、方便付交易結果通知截圖、方便付新增連結設定截圖、衛福部紓困金額申請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申辦電支帳戶要求輸入驗證碼畫面截圖、詐欺集團發送簡訊號碼截圖、許晉維遭冒辦之悠遊付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林易靚之悠遊付個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徐偲涵之悠遊付帳戶交易明細、林國盛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何定穎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莊明坤之悠遊付個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楊佩珊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羅燕妮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王宜靈之台新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楊晴伃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73號卷第15、25、87-89、99-101、105-107、111-113、121-123、127-129、133、137-169頁、警54號卷第141、143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蕭為騰 蕭為騰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吳政達之一卡通帳戶會員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宏安橘子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09號卷第18、24、32、35、37-38頁、偵34號卷第119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陳思蓉 陳思蓉於警詢之證述、領取防疫補助詐騙簡訊截圖、偽設衛生福利部申請紓困補貼網頁截圖、中國信託發送之確認網頁識別碼訊息截圖、系統審核通過訊息截圖、方便付新增設定通知訊息截圖、與中國信託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陳思蓉之街口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施羽紗之街口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楊秋玉之街口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兵欣叡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蔡宜嬛之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宏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楊晴伃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楊晴伃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陳宏安王牌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警54號卷第15-33、37-40、48、55、93、137、141、151-158頁)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宏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