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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3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94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明德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04年間,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立○○○○○○(下稱○○○○)擔任保全組長,見在該校任職之曾妘睿(原名:曾淑惠)精神有異,且知悉曾妘睿篤信神明,認有機可趁,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6年4月至107年4月間,陸續透過以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支付王爺乩身金錢解厄等宗教外觀詐騙方式(含透過前開附表一所示Line「119 妙妙黃」及「120 小芳 old」 帳號對話紀錄施詐),要求曾妘睿交付財物,曾妘睿因斯時飽受產後憂鬱、工作、家庭婚姻不順等精神壓力,遂陷於錯誤而誤信,致陸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財物予A02。

二、迨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曾妘睿因無力再付,遭退出群組,始覺有異而報警查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查本判決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344至348頁、本院卷第125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坦承向告訴人曾妘睿(下稱告訴人)拿取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財物,惟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上訴辯稱:(一)告訴人提出之Line「119 妙妙黃」及「120小芳 old」 帳號身分,並非被告所用;並聲請勘驗扣案手機內有無前開line帳號;(二)被告拿取附表一編號1至14財物,係其向告訴人借貸,均係轉交給乩身A01,並無施用詐術之犯意,並聲請傳喚證人A01;(三)被告在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並無向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5所示言詞之詐騙方式等語置辯。辯護人則於最後辯論時辯護稱:告訴人交付予被告之財物,係告訴人相信神明、自行判斷而支付,並非遭被告所騙;關於離婚部分,被告確有透過神明幫助告訴人,告訴人希望官司勝訴,才交付金錢希望有神明幫忙,被告是基於幫忙告訴人,並非詐騙;告訴人在line記載「基」即指乩身,要借錢給乩身部分係透過被告,並非被告 要騙告訴人,有與A01對質必要等語,被告所為主觀上均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當無從認成立詐欺罪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前與被告曾同在「○○○○」工作,又告訴人於案發時其因產後憂鬱、家庭因素等身心狀況不佳,曾有求助於被告,後告訴人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4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之財物與被告等節,經被告迭於本院自承不爭執(本院卷第121、266頁),並有附表一所載證據及所在卷頁資料可稽,此部分事實堪認無疑。

(二)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然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煽起該人之不安感及懼怕心理,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即難謂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收受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財物,係以假稱付錢給王爺乩身可為解厄等宗教外觀手段,取得不合社會正當性之財物,論證如下:

⒈依告訴人偵查中指證:其與被告係於104年間才開始有接觸,其當時在大門口指揮交通,被告過來找其稱其被冤親債主纏身,要來救其,其當時有產後憂鬱症,婆家對其不是很好。其壓力很大工作也做不下去,因而與被告間有開始聯繫。而就附表一各編號之細節分別證稱如下(頁數詳如附表一所示):⑴於106年4月20日被告跟其稱救了其的命,本要其嫁給被告,但其不願意,就改互認乾姊弟,條件是必須借給嘉義縣○○○○○○○的乩身共新臺幣(下同)24萬元,代表其的誠意,故其先於106年4月20日在「○○素食自助餐」拿給被告18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⑵同年7月6日再在「嘉義市○○○○○○警衛室」拿給被告6萬元【即附表一編號2】;被告並有於同年6月18日跟其說是池府王爺生日,要拿3,600元之紅包給王爺拿平安符,讓其不被無形的操控頭腦,另外因其有冤親債主,要拿3,600元給被告,讓被告拿去給王爺,地點都在「嘉義市○○○○○區○○○○○○○○○○號2】。⑶另於同年8月9日又因被告稱王爺表示其前夫找符仙去攻擊乩身,所以害自助餐老闆的兒子A01受傷,要其負責賠償6萬元,所以拿了6萬元至「嘉義市○○○○○○警衛室」給被告,但其不知道A01有沒有受傷【即附表一編號3】。⑷被告後又稱王爺要去越南幫A01娶外籍新娘,其先生會找無形的來攻擊其,在王爺於106年9月22日出國2個月期間,要請無形保鑣幫其頭腦變正常,直到打完官司,故其於同年9月12日在「嘉義市○○○○○○警衛室」交付3萬元給被告【即附表一編號4】。⑸被告復稱王爺乩身急用2萬4,000元,叫其一定要借,被告負責寫本票,一定負責還,所以其於106年9月14日在「嘉義市○○○○○○警衛室」(按:本院核對對話紀錄,應為○○○○全家超商之口誤)交付2萬4,000元給被告,其不敢不借,因為其被兵馬監視著【即附表一編號5】。⑹被告又稱王爺幫其處理事情,前提要給錢幫A01把太太從越南娶回來,並且稱其同事林裕耀也借了8萬元給王爺的乩身以幫忙從越南娶回來,其不敢去問自助餐老闆娘即A01母親,而於106年10月27日至「嘉義市○○○○○○警衛室」交付10萬元給被告【即附表一編號6】。⑺後被告又稱老乩身要出國幫A01去越南娶妻子,要其捐錢買Iphone8 Plus給老乩身使用,這樣老乩身在國外碰到其前夫找符仙用無形對付其時,乩身才能幫助其,所以其與被告於106年11月7日19時許一起去順發3C買價值2萬8,900元手機及保固2年2,500元共3萬1,400元,在順發3C當下被告就將上開手機拿走了【即附表一編號8】。⑻被告另跟其說為了打贏其的離婚官司及贏得孩子監護權,還有5個符仙要收掉,並且跟前夫爭取扶養權及拿回一些錢,叫其要付16萬元及1萬元車資,說找很多廟的神明來處理,包含了臺北霞海城隍廟、臺南南鯤鯓、中埔鄉的王府王爺及城隍廟,但其與其前夫之離婚官司被告根本沒有幫忙,最後官司小孩還歸前夫,其什麼都沒有了【即附表一編號9、10】。⑼其另於107年1月16日在「嘉義市○○○○○○警衛室」尚有給被告7萬9,200元,係因被告說乩身要去臺北霞海城隍廟及臺南南鯤鯓代天府廟開會請求幫忙處理其官司【即附表一編號11】。⑽被告復跟其說其被無形搞,需要點4,000元救命燈,共有4間廟,所以其於107年2月1日至「嘉義市○○○○○○警衛室」(按:本院核對對話紀錄,應為○○○○全家超商之口誤)交付4,000元給被告【即附表一編號12】。⑾被告復向其稱老乩身要其捐10萬元,2尊王爺神像,一尊要5萬元,兩尊要10萬元,所以其在○○○○與○○○○○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被告1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3】。⑿被告說其打官司失敗,5位王爺要到城隍爺告我,要抓其進城隍廟,被告約其去全家便利商店,要其買千足兩黃金5兩,其去○○○路城隍廟旁之○○○買黃金,花了其23萬7,500元,其另購買錄音筆本來自己要錄證據使用,但被告稱神明有做法所以要沒收,也拿走了,另外被告簽給其10萬2,200元本票也要還給被告,所以其就於107年4月27日在被告斯時所住○○○街000巷00號將上開黃金5兩及錄音筆交給被告,被告還將購買黃金之證明拿走【即附表一編號14】等語(偵卷第242至244頁)。並指稱尚有於106年11月1日因被告稱要給吳王爺錢,而在「嘉義市○○○○○○警衛室」交付6,000元給被告【即附表一編號7】等語(偵卷第75頁)。復指稱107年4月29日17時58分許被告稱除附表一編號14之千足五兩黃金外,還要拿3塊千足五兩黃金給另外3間廟洗門風,不然要在紅包袋簽名,23時許城隍廟會調的魂去審判,可能明天就醒不過來【即附表一編號15】等語(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62頁)。

⒉告訴人在原審證稱:其於案發時間有產後憂鬱,又被家暴,

精神狀況不好,被告當時假借王爺可以幫其,說王爺要其拿錢幫忙他人娶媳婦,也一直假借王爺名義騙其錢,還稱王爺生氣要其洗門風、買黃金,其買一塊黃金後,被告就說拿不出其他塊黃金其就要沒命,並且不准其跟其家人聯絡,後來其豁出去了,認為反正都要死了,就跟家人求救,家人才跑來救其,被告利用其生病無助及前夫家對其不好,用各種手段騙其,附表一編號1至10均有發生,其中幫王爺乩身借款都是被告說的,乩身是誰其根本不知道。其不認識A01,其不知道為什麼要幫前夫付錢給A01,都是被告說的,其就照辦,被告說認乾姊弟的條件要24萬元、說要借錢幫忙他人娶老婆、出國幫忙娶老婆要捐錢買手機、還要買保固、付錢就能打贏官司、去廟的車資、打贏官司乩身要去請求廟宇幫忙,編號11部分係離婚官司打輸了,小孩也變成前夫的,被告假藉此叫其給錢,說為了打贏官司乩身要去臺北城隍廟跟臺南南鯤鯓,要其給7萬9,200元。編號7跟其說要給吳王爺6,000元,因為吳王爺幫其處理很多事情,編號12部分,接近過年時,被告說有乩身跟老乩身,其當時精神狀況有點生病,被告騙其說要點救命燈,要其給錢,救命燈一間1,000元,總共有4間廟,但是哪一間廟其也不清楚,有沒有點燈其也不知道。編號13部分則係被告說乩身要捐款請神像,一直說其前夫找符仙對付其,乩身要幫其所以要請神像,其要捐款共10萬元,其就在全家便利商店給被告10萬元,最後有沒有神像其也不知道。編號14、15部分其係去城隍廟旁邊之金玉美銀樓購買黃金,因為被告說其的離婚官司失敗,要其幫王爺洗門風,不洗門風就不能活命,其就買了黃金將黃金及購買證明給被告,後來被告覺得一塊黃金不夠還要更多塊,說其不買的話,其就活不過23時許,但其根本沒有錢了,連錄音筆買了也被被告拿去了,被告講活不過23時許的地點係在偏僻的○○○000巷00號,被告跟其拿錢都沒講何時會還錢,也沒有講是否算利息,被告雖然有開本票給其要取信於其,但後來都被告都拿走了,其交給被告的錢都是拿現金,因為也不能用匯款的等語(原審易緝卷二第10至33頁),與偵查中指證,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疵可指。

⒊綜觀前開告訴人指證及暱稱「119妙妙黃」及「120小芳old」

對話內容中,附表一編號1、2於106年6月16日向被告稱「神明借18萬(106/4/20)」,被告回稱「乩身借的」。另被告亦曾於107年1月13日詢問「老先生乩身剛剛聯絡我,說他想知道,他跟我現在總共欠您多少錢...」,明確回覆以「18萬基借,106/6/29借」「6萬基借,106/7/6借」、翌日亦傳訊息向被告稱「18+6萬是結拜的考驗」。附表一編號3部分,於106年8月9日被告表示「王爺乩身說」「今天收到錢,今晚要發公文跟城隍廟報備」「等城隍廟批准後」「才可以跟妳老公他們見面」,而於同年12月28日詢問被告稱「請問當初我先生害老闆娘兒子受傷,我出的六萬元,我可以跟誰要,還是算我還我先生的因果」「106/8/9代宗柏(即前夫)賠償自助餐兒子6萬元,我記下來是這樣」,於107年1月12日又向被告提到「還有自助餐老闆娘兒子去越南時因為先生找符仙對付乩身導致他受傷,我替先生賠償他6萬元,我要跟先生討回這6萬元」。附表一編號4部分與被告有於106年9月11日約翌日見面表示「王爺乩身要問您事情」。附表一編號5於106年9月14日被告詢問「您能緊急湊出24000元嗎?」「乩身要的」「緊急狀態」「算我借的錢」。附表一編號9、10部分,於106年12月28日被告稱「乩身回應說:他現在已經準備坐計程車衝到城隍廟,幫您再準備2個新的護身符緊急拿回去讓五尊王爺幫您施法,預計我送錢給他時。可以把兩個新護身符跟6瓶藥水交給我...所以這兩個緊急用的護身符,要跟您再收一萬元,當做是乩身跟我幫您到台南南鯤鯓跟台北霞海城隍廟的來回車錢...畢竟您要贏的話,還是必須要靠這兩大宮廟的協助,所以跟您收車錢是合情合理的,只是我昨晚忘記開口跟您說車錢的事情而已,剛剛乩身提醒...」,回覆稱「我沒有一萬」「要等薪水」「16萬出了」「就沒了」,後被告又稱「乩身說好,一萬車錢等您領薪後,再跟你收」。附表一編號11部分,於107年1月15日被告表示要晚上與其見面,稱王爺乩身有指示,並告知被告「5萬」,被告稱「可以」並又稱「乩身說明天能拿多少算多少,其他後天再付清」。附表一編號12部分,107年2月1日被告有約在全家便利商店見面之對話內容。附表一編號13部分,於107年3月21日、22日被告持續向被告稱「跟錢一起拿給我」「錢順便拿來」「這樣子才能真正的討救兵」「兵馬一到,您才真正的安全」,後續有向被告稱「拿了,錢也好了」,雙方即約定在全家便利商店見面。附表一編號14部分,明確詢問湊足五兩黃金事宜,被告表示要有證書,復詢問錄音筆要給那些物品,被告回覆稱錄音筆外,「盒子說明書事後補給老先生就好」,後於107年4月27日表示在城隍廟旁銀樓,被告即要拿到被告住處。另於107年4月29日被告復要於該日21時30分許跟其見面(上述對話內容出處均詳附表ㄧ「對話紀錄欄」)。就上開對話紀錄部分之交付財物給被告之原因,部分有明確保留在上開對話紀錄中,部分則可見及被告恰於指述交付財物時間有約要見面之情形,亦足佐證前開指證,經前開對話紀錄補強,互核相符,應足採信。⒋依前開指證及附表一所述對話紀錄,就附表一編號1、2、4、

5、7、12、13、14、15被告均以「王爺」「老乩身」借款、無形操控頭腦、官司失敗洗門風不然活不下去此虛無飄渺之理由向告訴人索取財物,全然未提及A01為乩身;甚由前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曾針對乩身借錢部分為能獲得錢,在告訴人有困難拿不出款項之際,持續稱不然就當被告跟告訴人借的等詞;竟隨意將「王爺」「乩身」借款一事改為當作是被告借款;另附表一編號3、6、8部分,證人A01在偵查中證稱:106年8月9日(即編號3)被告沒有給其6萬元,另其確實有去越南娶老婆,但沒有任何朋友資助其,被告也沒有拿10萬元給其去娶老婆等語(偵卷第269頁),至附表一編號9、10、11部分之說詞雖均係在處理離婚、監護權官司事宜,然依據所述,被告並無任何幫忙之行為,甚至官司結果小孩歸給前夫等語(偵卷第235頁)。另附表一編號10、11部分,被告亦未提出其或乩身有赴臺北、臺南等地點處理離婚官司之相關證據,是均無從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離婚、監護權官司有任何幫助或有實際依之期望以宗教力量為處理官司。由上揭所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被告所提出之交付財物原因、目的,均顯然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或根本未依承諾以宗教力量處理事端,被告持續藉告訴人身心狀況不佳之機會,並且利用擔心若不配合會導致自身不順甚至死亡之心態,因而陷於不敢違背「神明旨意」之信仰思想受限之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均堪認定無疑。

三、被告辯解不可採部分

(一)被告雖否認附表一所示Line「119 妙妙黃」及「120 小芳 old」 帳號身分確為被告所用,然查:

⒈核對卷附「120小芳old」與告訴人對話內容(刑事聲請調查

證據狀卷第5至358頁),⑴於106年5月31日起就有在討論是否可以拿礦泉水事宜,此與被告均一致表示有向被告以每月6,000元購買神明加持之礦泉水一事相符(詳後述無罪部分)。同年6月12日曾向「120小芳old」稱「你講話要修口」「我也是」「不然姐弟翻臉很難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3頁),亦與被告承上均稱有認乾姐弟一事相契。⑵於同年6月15日「120小芳old」向告訴人表示「我還在○○上班等妳」(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7頁),與被告在原審曾自承離開○○○○後赴「嘉義市○○○○○○」工作一節相符(原審易緝卷一第199頁),另同年6月21日告訴人表示要去「120小芳old」住處巷口時,「120小芳old」稱地址是「○○○146巷13號」(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44頁),核與被告為警查獲時現住地址相符(原審易緝卷一第53頁)。⑶而同年7月30日時告訴人詢問「120小芳old」手機時,「120小芳old」向其答稱「0000000000」「0906不可以給」(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15頁),而被告於107年5月2日經員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警卷第15頁),就門號「0906」此四碼亦與被告所有之門號相符。是以,「120小芳old」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無論是談論內容(包含礦泉水、家庭遭遇之痛苦、王爺等)或「120小芳old」之工作地點、住址及行動電話均恰與被告契合,自已足證「120小芳old」係被告所使用與談話之暱稱甚明。

⒉再核對卷附「119妙妙黃」與告訴人對話紀錄中(刑事聲請調

查證據狀卷第359至363頁),告訴人曾詢問「119妙妙黃」黃金購買及錄音筆之事宜,與前述即附表一編號14部分被告坦承有收取黃金及錄音筆相符。另「119妙妙黃」告知住處位置時,提及「請問你家在○○○幾號」,與前開「120小芳old」即被告稱住在○○○相同,又曾直接詢問「請問明德要在那見面」,「119妙妙黃」稱「我家見」,均已足徵「119妙妙黃」亦係被告所使用之暱稱至為明確。

⒊被告雖聲請勘驗扣案手機(ASUS手機有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三星手機內無SIM卡),證明「120小芳old、「119妙妙黃」不是被告的Line名稱,被告扣案手機只有一個SIM卡,兩支手機互相分享使用(本院卷第125頁);然前開二支手機經本院勘驗結果,三星手機因被告無法提供身分驗證碼而無法勘驗;另ASUS手機內雖無「120小芳old」、「119妙妙黃」帳戶,然同時勘驗發現其內有多個對話群組,但均無告訴人(原名曾淑惠)加入任一對話群組,此有勘驗筆錄在卷(本院卷第140至142頁),被告就此坦承:107年5月2日遭搜索時有將line內容刪除(本院卷第143頁);況且自告訴人提出之卷附「120小芳old」與告訴人對話內容,於106年7月30日時告訴人詢問「120小芳old」手機時,「120小芳old」向其答稱「0000000000」「0906不可以給」,亦足證被告另有手機0987門號手機未扣案;被告自承與告訴人對話過程均係以別人名義申請的易付卡去使用line(本院卷第143頁),綜合被告坦承有刪除line滅證之舉,自不能以勘驗結果未發現,而反證被告並非Line「119 妙妙黃」及「120 小芳 old」 帳號使用人之有利認定,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被告辯以拿取財物均轉交乩身A01,其先前○○○○○遭觸發靈異體質,撞見乩身A01濟世助人,A01告知被告不可供出其具有乩身,否則會死於非命,不提供被告治癌藥物,被告始未供出財物均交予A01云云;惟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過程,全然未提及此節,亦未提出任何轉交財物予A01之憑證;況綜觀附表一所述對話紀錄,就附表一編號1、2、4、5、7、12、13、14、15被告均以「王爺」「老乩身」借款、無形操控頭腦、官司失敗洗門風不然活不下去此虛無飄渺之理由索取財物,全然未提及A01為乩身;甚由前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曾針對乩身借錢部分為能獲得錢,在告訴人有困難拿不出款項之際,持續稱不然就當被告借的等詞;竟隨意將「王爺」「乩身」借款一事改為當作是被告借款;另附表一編號3對話,更將素食店老闆兒子(A01)與乩身分開稱呼;而證人A01在偵查中證稱:106年8月9日(即編號3)被告沒有給其6萬元,另其確實有去越南娶老婆,但沒有任何朋友資助其,被告也沒有拿10萬元給其去娶老婆等語(偵卷第269頁),被告於證人A01結證證述前情時在庭,亦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其迨一審判處有罪,上訴二審始空言乩身為A01、已轉交財物予該人之詞,前後供述矛盾,且違反經驗法則,不足採信。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A01交互詰問或對質,自無必要。

(三)自附表一編號15對話內容觀之,Line「120 小芳 old」、「

119 妙妙黃」 先後以王爺、老先生等佯稱王爺老乩身之詞,相約見面;嗣告訴人未能支付,被退出群組,為告訴人116年4月30日警詢時陳明在卷;而被告為前開line帳戶之使用者,業證述如前,被告亦坦承於受搜索時有刪除有關的line內容,亦如前述,則被告確為使用前開line帳號、以附表一編號15等詐騙方式,向告訴人施詐之人無疑,被告否認在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有為起訴書所指施詐言詞云云,亦無足採。

(四)辯護人雖認告訴人係相信神明而委由被告幫忙、係其自行判斷云云,惟告訴人產後憂鬱、工作、家庭婚姻不順等精神壓力而精神狀況不佳,被告利用告訴人身心脆弱之際,以神明(王爺乩身)名義告知各名目,讓告訴人交付財物,自難以一般身心健康狀態之人去判斷;被告所稱交付金錢予王爺乩身云云,更無任何單據為憑,更有時告以可改當作借款予被告云云,其不合理之處,業如前述,被告趁告訴人身心狀況不佳之際,壓制得以理性思考空間,藉此取得非低之財物,自屬詐欺行為無訛,均逐一論證如前,辯護人前開所辯,亦無足採。

(五)被告另聲請調查證據,⑴聲請傳喚林裕耀,待證被告使用之二支手機的line,同樣有加A01、林裕耀及告訴人,故林裕耀可證明被告從來沒有「119 妙妙黃」、「120 小芳 old」二個line名稱云云,惟前開line帳戶業經本院證明均為被告使用之暱稱,已如前述,是認無傳喚之必要。⑵又聲請調取告訴人遭其公公家暴之報案資料及紀錄,以證明被告教她打電話報警而有插手告訴人離婚官司;同時聲請調取告訴人離婚全部卷宗,證明告訴人報警捉被告前幾天的官司經過,告訴人有無在法庭上說出我要探視權的話,倘有,則可證明告訴人是故意設計陷害,利用被告達成目的後,再以遭詐欺為由誹謗被告云云;惟告訴人雖因身心及家庭關係,陷於離婚及監護權訴訟糾紛,被告縱自認從中指導家暴報警、探視權爭取手段,此與被告假借王爺乩身等鬼神之事相欺、詐財,係屬二事,不足以此使詐術取財之手段合於社會正當性,此部分亦無調查必要;本件事證已明,自均無調查必要。綜上,被告辯解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附表一各次詐騙行為,自始基於向同一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藉由告訴人相信被告且篤信王爺等神明,而以各種理由對告訴人詐騙,以遂行其取財目的,係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詐欺取財行為,而觸犯數個詐欺既遂、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為數罪分論併罰應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被告在本案共詐得現金82萬2,900元(含行動電話保固費用)、千足五兩黃金1塊(原審裁判時認定價值23萬7,500元)、錄音筆1支、iphone 8PLUS手機1支,均尚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書理由漏載主文「不宜執行沒收」,併予更正)。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於104年間,見告訴人精神有異而有機可趁,向告訴人訛稱其係王爺乩身可代為委託嘉邑城隍爺處理精神及身體疾病云云,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10月16日,在址設嘉義市○○路000號之「○○素食」店內,向告訴人佯稱:「王爺有來店裡看到妳子宮內有癌症病變中,需每月給6,000元喝藥水治療,動刀癌細胞會亂跑,無法治好」云云,致告訴人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各交付6,000元予被告,共計11萬4,000元,被告則依次陸續交付未開封之一般市售礦泉水數罐予告訴人,並誆稱該礦泉水係經王爺加持,服用可治療其所罹患之癌症,嗣告訴人經醫院檢查發現係子宮肌瘤而非癌症,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三、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罪嫌,辯稱:其係因見告訴人精神狀況不好,跟告訴人表示其可代嘉邑城隍爺協助告訴人,告訴人自己告知其有子宮肌瘤,其僅係告訴人每月給其6,000元,其就會購買礦泉水回家,城隍爺會來其住處加持,加持後其再拿給告訴人飲用,而告訴人飲用也覺得有改善,才會持續給其6,000元購買加持後之礦泉水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均有依約交付受城隍爺加持過之藥水,此係告訴人依其信仰委託被告向城隍爺索取,不能責令被告有施用詐術行為等語。經查:

(一)被告以代購加持過後之礦泉水為由,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陸續收取告訴人交付財物,被告收取款項後即購買數罐礦泉水後相約交付給告訴人飲用等節,經被告自陳在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偵審指證在卷(警卷第7至8頁;偵卷第202至206頁;原審易緝卷二第33頁),復有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以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參(偵卷第97至133、135至15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依告訴人偵訊中證稱:於105年10月16日某時許,其在自助餐店遇到被告,被告稱其子宮內有癌症,不能去看醫生,並稱每月給被告6,000元藥水費,就能治療其癌症,當時其相信被告稱其子宮內有癌症病變這件事,因為當時其覺得其的腦袋有好一點點所以相信被告,其就於105年10月16日起到107年4月16日止共交了19次6,000元給被告購買礦泉水,做為治療子宮內癌症等語(偵卷第202至206頁)、其於生產時經醫生告知有子宮肌瘤,但沒有去後續追蹤就診等語(偵卷第205至206頁;原審易緝卷二第16頁、第25至26頁);惟告訴人對被告稱其子宮內有癌症乙節,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證,檢察官未再加舉證,尚不足嚴格證明。

(三)相對於此,告訴人係於上開被告提供礦泉水供飲用前即知悉自己有子宮肌瘤,並非被告虛詞詐騙,則其後交錢買水,係認為該礦泉水對係其有幫助,始持續付款購買。參諸告訴人購水過程之對話紀錄截圖,其中於106年6月27日詢問被告(暱稱「120小芳」)「我暑假水怎辦」、於同月29日又問被告「水何時可領」、同年8月7日亦詢問被告「水剩3瓶」「看什麼時候再跟你拿水」、於同年9月26日表示「水下週就沒了」「下週四沒水」,復與被告開始計算礦泉水數量後,被告表示「您喝完我也沒辦法,王爺出國,沒辦法開水」,則稱「之前出國2個月」「水根本就不夠」,於106年9月29日時表示「水我會改2天喝一瓶,直到有水」,再於106年11月18日稱「明天19號是最後一瓶水,明天會有水嗎」,於107年1月12日主動詢問被告「請問今天有水嗎,何時可拿」,同日亦稱「身體恢復健康,把全身癌症及病症和腦袋治好,只知道要每天喝水,想了解身體健康狀況,想知道身體到底恢復多少,何時可完全康復」,同月13日又向被告詢問「請問下次拿水何時」,同月28日表示「今天有要找你嗎」「有水可拿嗎」等語(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48頁、第56頁、第133頁、第192至194頁、第199頁、第219頁、第264至265頁、第271頁、第284頁),於105年1月16日至107年4月16日長達1年半向被告購買上開礦泉水,並且均可見有主動積極向被告詢問何時可以拿到該月購買之礦泉水,足見係心理上認為有效之故。

(四)又子宮肌瘤依一般醫學知識,並非毫無可能惡化成癌症,則被告若僅係稱子宮肌瘤未好好治療可能有惡化之情形,復表示神明加持過之礦泉水得幫助治療改善,主觀上亦基於信仰自由認藉由神明協助提供之礦泉水經飲用後對己身確有幫助,而持續向被告購入,則被告是否係以誆騙之方式,使陷於錯誤始購買礦泉水,實有疑義;難認被告販售神明加持過之礦泉水以治療子宮肌瘤病症(告以子宮癌變部分不能證明),縱有無知誇大,然病者尋求非科學方式求癒,乃病者無助憂懼之人性使然,如係患者自行選擇,未經被告以明顯不實虛妄之詞相加,依社會通念,尚難謂告訴人所付購買代價與請託被告辦理神明加持之礦泉水儀式間,欠缺社會相當性。

(五)綜上,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依前開證據法則,其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不能嚴格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上訴說明

一、附表一部分,(一)原審以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明確,適用前開規定,論以詐欺取財罪,復審酌被告為獲取財物,因工作關係認識告訴人後,見告訴人精神有異,藉由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以附表一所示各理由陸續向告訴人詐取現金或財物,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非小之損害,復因被告持續以告訴人若不配合會有對告訴人生活不利之事情發生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更使告訴人在身心壓力已近極限之情形下,因被告所為,加深其身心上之負擔及恐懼,被告恣意為本案犯行,復迄今仍執詞認其所為並無任何不當之態度,所為實值非議;復參酌本案起訴後,被告經通緝數年始到案,到案後亦因各次個人理由致原審多次無法順利開庭,實徒耗國家司法資源,另告訴人請求被告一次返還本案詐得款項,惟因被告身體狀況無法工作未能達成告訴人之請求,故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兼衡本案告訴人財產上及身心上所受損害,被告在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身體不佳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並依前開沒收規定,就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82萬2,900元(含行動電話保固費用)、千足五兩黃金1塊(原審裁判時認定價值23萬7,500元)、錄音筆1支、iphone 8PLUS手機1支,宣告應依法沒收、追徵等旨(原判決書理由漏載主文有宣告「不宜執行沒收」,不影響判決本旨),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量刑、宣告沒收,亦屬妥適。(二)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辯解,否認犯行,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均無可採;又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原判決係於法定刑徒刑五年以下、考量刑法第57條臚列事由及一切情狀後量刑,並無失出或失入之情,檢察官及被告另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或過重,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亦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二、附表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原審法院基於上開證據法則,以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有詐稱告訴人已有子宮癌變之詐術、購買被告取得之神明加持水之代價並非不相當,認被告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洵屬無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執若非被告向告訴人佯稱有癌症,告訴人不致於受騙而交付財物等詞;然仍就被告向告訴人佯稱有癌症乙節,除告訴人單一指證外,於二審並未再聲請調查其他證據,以證明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就被告涉犯附表二犯行,所為證明方法,無法說服本院形成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從而,原審認為被告被訴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本院經核均無不當,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錢時間/ 地點/金額 詐騙方式 提款紀錄 對話紀錄 證據及所在卷頁 1 106年4月20日 ○○○○○ 18萬元 幫王爺乩身借款,用以抵扣辦事費用,此亦為結拜為姊弟之條件 106年4月7日 【郵局】 3,000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3頁 曾淑惠:神明借18萬(106/4/20) 120小芳:(貼圖) 120小芳:乩身借的 曾淑惠:你會寫了吧 全寫上 120小芳:好的 (貼圖) 曾淑惠:那就寫乩身 註記清楚 120小芳:14:30就寫 曾淑惠:那乩身之後借的6萬會還 我嗎 還是像18萬元一樣 都不會還 投資的18萬會回來嗎 還是不會 如果回來什麼時候會回來 120小芳:見面時我再一一跟妳回答好嗎?妳忽然一次傳過來問,我無法一口氣全部回覆妳 農曆七月前,一定會回來 曾淑惠:我只先跟你說 不用馬上回答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但要跟我說清楚 ⑵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70至271頁 120小芳:對了!老先生乩身剛剛聯絡我,說他想知道,他跟我現在總共欠您多少錢,請您整理一下資料,20:00見面時,拿資料讓我照相傳給他,就這樣子,謝謝 曾淑惠:支票在銀行 我有紀錄在手機 沒照片 1.18萬投資,接手 108/2/23要還 2.5萬7千,106/3/7借 3.2萬黃結婚1,106/6/16借 4.2萬黃結婚1,106/7/6借 5.18萬基借,106/6/29借 6.6萬基借,106/7/6 7.2萬4千,基借黃還,沒寫基借,106/9/14借 8.5200元黃借,106/9/18借 9.4萬黃借,106/10/13借 10.10萬黃借讚蘅娶妻黃還,106/10/27借 11.1萬黃借買眼鏡、鞋、手機,106/11/3借 共69萬6200元 12.17240元黃借買手機分8期106/11/7借用我的富邦信用卡繳,支票已被黃拿去(107.1.1) (中間省略) 曾淑惠:請問18萬投資的2支紅蜥都死了嗎,原本你寫支票時是說,賠了,你還是會還18萬元給我,雖然後來變你養 120小芳:沒有死 曾淑惠:4萬元那時才算老闆娘兒子結婚 那為什麼18萬算乩身的 120小芳:他們就這樣子交待,我就這樣子傳達給您 就這樣子 曾淑惠:18+6萬是結拜的考驗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2至225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4至225頁) ⑶玉山銀行【394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15頁) ⑷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39至141頁) ⑸玉山銀行【375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65頁) ⑷告訴人A000003之手機內記事本擷圖1紙(偵卷第89頁) 標題:本子本票 日期:2018年1月13日週六下午5:31 內容: 本票本子 寶內 1.18投資已由黃承接,黃要還106/2/23,108/2/23要還 2.5萬7千,106/3/7 3.2萬,黃結婚1,106/6/16 4.2萬;黃結婚1,106/7/6 5.18萬基借,106/6/29 6.6萬基借,106/7/6 7.2萬4千基借黃還,沒寫基借只寫黃,106/9/14 8.3600+200-400=5200元黃借,寫錯,五千二千,應寫五千2百,106/9/18,拿出來重寫,已放入,109/9/18要還 9.4萬黃借,106/10/13 10.10萬黃借讚蘅娶妻黃還,106/10/27 11.1萬黃借買眼鏡,鞋,手機,106/11/3 12.17240元弟手機分8期還,106/11/7,支票已被黃拿回去,107/1/1拿去 其他都是111年要還,107/1/8查帳 106年4月14日 【郵局】 3,000元 106年4月17日 【郵局】 3,000元 106年4月18日 【郵局】 7,600元 106年4月19日 【郵局】 60,000元 106年4月19日 【郵局】 14,000元 107年4月14日 【玉山375帳號】 38,000元 107年4月14日 【玉山394帳號】53,800元 2 106年7月6日 嘉義○○○○警衛室 6萬元 幫王爺乩身借款 106年7月6日 【郵局】 6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3頁、第270至271頁。 【內容同上】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2至225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4至225頁) ⑶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45頁) 106年7月6日 嘉義○○○○警衛室 7,200元 農曆106年6月18日是池府王爺生日要支付3,600元,拿平安符才不會被無形操控頭腦,另需支付3,600元要還無形的冤親債主 106年7月6日 【郵局】 25,000元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6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6頁) ⑶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45頁) 3 106年8月9日 嘉義○○○○警衛室 6萬元 告訴人前夫林宗柏找符仙對付乩身,害素食店老闆兒子A01受傷,必須替告訴人前夫賠償6萬元給A01 106年8月9日 【郵局】 6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36頁 120小芳:王爺乩身說 今天收到錢,今晚要發公文跟城隍廟報備 等城隍廟批准後 曾淑惠:我還是躲好 120小芳:才可以跟妳老公他們見面 曾淑惠:小心為上 120小芳:所以要妳先躲幾天 等待通知 ⑵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68頁 120小芳:如果是考量到我領錢的話,而且妳已經要離婚了,這已經是最後一次的借錢了 曾淑惠:我省吃儉用都在借你們用 每次都說最後一次 卻一次又一次 跟我說 還有六萬 他說他沒做什麼虧心事 120小芳:妳成功離婚後,我們對妳就沒有利用價值了,您是不可能再拿一毛錢出來的,所以我才很肯定這已經是最後一次了 城隍廟都已經詳細記載 曾淑惠:那你也打算不還是嗎 120小芳:您等著看他的下場就是了 我不可能不還 ⑶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58至260頁 曾淑惠:請問當初我先生害老闆娘兒子受傷,我出的六萬元,我可以跟誰要,還是算我還我先生的因果 120小芳:您老公不會還給您的 曾淑惠:所以要不到,他不會承認是他做的 120小芳:您大概只能算您還您老公的因果債 曾淑惠:有算進去嗎 又看不到 120小芳:他連對您家暴都不敢承認了 您想他會承認那 曾淑惠:那為什麼他做的事,卻要我出錢 120小芳:麼嚴重的罪名嗎? 曾淑惠:又要不到錢 120小芳:當初我一定有詳細解釋給您聽 您現在再問,我早就已經忘記了 根本就無法回答 曾淑惠:我也很無奈 我只能一直替他付錢 卻只能自己吃下來 他兒了在越南受傷的事 120小芳:隔太久了 曾淑惠:誰知遒我出了那六萬 阿姨和他兒子嗎 120小芳:我早已經忘光了細節 曾淑惠:還是根本都不知遒 120小芳:阿姨不知遒 曾淑惠:你說是賠償他 我記得是這樣 我要跟誰申訴這一筆錢 我可以跟誰要 120小芳:我說過了,我當初一定有詳細跟您說 您現在又問,我早已忘記了,無法回答您 曾淑惠:那你幫忙問嗎,今天不是要去,這條錢也是我去借來的 麻煩你了 打官司,這條是沒證據的 120小芳:是的,所以是要不回來的 曾淑惠:那我那時候也可以不要出 對嗎 白出的 他做的事卻要我背,卻也不能扣掉因果 120小芳:我說過了! 當初我一定有跟您詳細說明,您才會拿錢出來的,而如今,事隔那麼久,我根本就沒有印象,我豈可隨便回答您呢? 所以您還是別問了? 曾淑惠:問了又要被罵 對嗎 無奈 我要去忙了 106/8/9代宗柏賠償自肋餐兒子6萬元,我記下來是這樣 ⑷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65頁 曾淑惠:1.跟老公離婚,還我遺棄家庭的清白,得到小孩監護權,給我500萬,另外把他從我身上騙走的錢還我,付小孩的扶養費,扭轉我住精神病院被控制的命運,了斷和老公林宗柏,公公黃金宗,婆婆廖素慧和小三因果債,不想和他們糾纏,修理他們所有人和符仙,不要讓他們有機會來對付我和孩子,讓我們可以平安過生活,跟他們劃清界線,主要是切斷因果債,扭轉住精神病院被控制的命運,還有得到孩子的監護,能要回多少錢,盡量,因負債太重怕支應不了,(先生早在我郵局保險到期前就設計我的保單,讓他當要保人,在沒跟我告知情況下,偷改受益人變成他,保險錢都是我繳的,滿期金50萬是他领走的),還有自助餐老闆娘兒子去越南時因為先生找符仙對付乩身導致他受傷,我替先生賠償他6萬元,我要跟先生討回這6萬元。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1日偵訊筆錄2份(偵卷第227至228頁、第269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1日偵訊筆錄2份(偵卷第228頁、第269頁) ⑶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47頁) 4 106年9月12日9時至9時30分許 嘉義○○○○警衛室 3萬元 王爺於106年9月22日要出國2個月,需支付3萬元給王爺請無形保鑣保護告訴人,讓告訴人頭腦變正常,直到打完官司 106年9月12日 【郵局】 31,000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57頁 120小芳:王爺乩身要問您事情 才會知道您怎麼選擇,才會決定藥要怎麼開 因為您要感謝您老公出招太狠,您才能提早還清因果債,跟他離婚 所以王爺乩身要看您跟我長談後,做出的選擇的方向開藥 明早可以 曾淑惠:幾點 我七點半巡查完就可離開了 120小芳:明天早上我08:10在上班 來前面找我就可以了 曾淑惠:好 我八點半以後才能去,我搶打靶公差的位置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明有要拿水嗎 可能九到九點半左右到 看公差分配狀況 120小芳:沒有水 王爺乩身要問您事情 才會知道您怎麼選擇,才會決定藥要怎麼開 曾淑惠:了解了 明要過去再賴你 大約那個時間點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8至229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9頁) ⑶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49頁) 5 106年9月14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警衛室) 24,000元 乩身急用借款2萬4,000元 106年9月14日 【玉山375帳號】24000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59至160頁 120小芳:在嗎? 您能夠緊急湊出24000元嗎? 曾淑惠:怎麼了 我身上沒錢 你要做什麼 很趕 120小芳:您能湊的出多少 曾淑惠:今天嗎 身上只有幾百 120小芳:19:30 曾淑惠:不然要去保險箱領 怎麼了 借也來不及了 120小芳:那您領的到嗎? 19:30前 曾淑惠:五點就了 關門 來不及 你要做什麼 120小芳:乩身要的 緊急狀態 算我借的錢 曾淑惠:我身上沒有,也來不及借 你們借了都不知何時才能還 120小芳:來得及領嗎? 曾淑惠:我還有學費要交 來不及 我只能趕看看 還要去找阿姨拿東西 而且借了都不知何時拿回來 我不想一直出錢 我幫忙可以,但誰能借我錢呢 無奈 我儘量但不保證能借到 我要上課了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我要去阿姨那吃飯 再搬水 你還是1930全家嗎 120小芳:是的 曾淑惠:等一下要在全家裡面嗎 120小芳:是的 我現在已經在王爺這邊等待著拿妳的水 曾淑惠:(貼圖) 你要出發再跟我說 120小芳:我現在就要出發了 曾淑惠:我到了 裡面 120小芳:(貼圖) ⑵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163頁 曾淑惠:2萬4是跟你要嗎,你說你要還,還要寫支票 120小芳:是的,跟我要 曾淑惠:你又沒辦法還 120小芳:不過,我會寫26000 曾淑惠:三不五時就拿錢 我一直借 又背一大筆百萬 好累 還不完的感覺好煩 先忙 ⑶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70頁 120小芳:對了!老先生乩身剛剛聯絡我,說他想知道,他跟我現在總共欠您多少錢,請您整理一下資料,20:00見面時,拿資料讓我照相傳給他,就這樣子,謝謝 曾淑惠:支票在銀行 我有紀錄在手機 沒照片 1.18萬投資,接手108/2/23要還 2.5萬7千,106/3/7借 3.2萬黃結婚1,106/6/16借 4.2萬黃結婚1,106/7/6借 5.18萬基借,106/6/29借 6.6萬基借,106/7/6 7.2萬4千,基借黃還,沒寫基借,106/9/14借 (下略)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9至230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29至230頁) ⑶玉山銀行【375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65頁) ⑷告訴人A000003之手機內記事本擷圖1紙(偵卷第89頁) 標題:本子本票 日期:2018年1月13日週六下午5:31 內容: 本票本子 寶內 1.18投資已由黃承接,黃要還106/2/23,108/2/23要還 2.5萬7千,106/3/7 3.2萬,黃結婚1,106/6/16 4.2萬;黃結婚1,106/7/6 5.18萬基借,106/6/29 6.6萬基借,106/7/6 7.2萬4千基借黃還,沒寫基借只寫黃,106/9/14 8.3600+200-400=5200元黃借,寫錯,五千二千,應寫五千2百,106/9/18,拿出來重寫,已放入,109/9/18要還 9.4萬黃借,106/10/13 10.10萬黃借讚蘅娶妻黃還,106/10/27 11.1萬黃借買眼鏡,鞋,手機,106/11/3 12.17240元弟手機分8期還,106/11/7,支票已被黃拿回去,107/1/1拿去 其他都是111年要還,107/1/8查帳 6 106年10月27日 嘉義○○○○警衛室前面或後面 10萬元 王爺幫其處理事情,前提要要借10萬元幫素食店老闆娘兒子A01把老婆從越南娶回來,告訴人之同事林裕耀也有借8萬元給A01幫忙娶妻 106年10月27日 【郵局】 10萬元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1日偵訊筆錄2份(偵卷第231頁、第270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1日偵訊筆錄2份(偵卷第231頁、第269頁) ⑶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53頁) 7 106年11月1日16時50分許 嘉義○○○○警衛室 6,000元 要支付6,000元給吳王爺 106年11月1日 【郵局】 16,000元 ⑴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53頁) 8 106年11月7日 ○○○○○○○○○(嘉義市○○○路000號) 31,400元 老乩身出國幫素食店老闆兒子A01至越南娶妻,要捐款2萬8,900元及保固費用2,500元買iPhone8 PLUS手機給老乩身出國用,當告訴人前夫找符仙用無形對付告訴人時,王爺乩身才能幫告訴人處理緊急狀況 106年11月7日 刷富邦信用卡,分8期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2至233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3至234頁) ⑶信用卡消費明細(偵卷第169頁) ⑷信用卡簽單(偵卷第81頁) 9 106年12月28日 嘉義○○○○警衛室後面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 16萬元 處理與前夫之離婚官司需支付16萬元 106年12月28日 【玉山375帳號】 5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57至258頁 曾淑恵:平安符不小心掉地上 120小芳:那就慘了 完全沒有備用的 我幫您間乩身一下 乩身回應說: 他現在已經準備坐計程車衝到城隍廟,幫您再準備2個新的護身符緊急拿回去讓五尊王爺幫您施法,預計我送錢給他時,可以把兩個新護身符,跟6瓶藥水交給我,然後等您下課後,就可以來跟我拿了! 但是,因為是您的疏失,所以這兩個緊急用的護身符,要跟您再收一萬元,當作是乩身跟我,幫您到台南南鯤鯓跟臺北霞海城隍廟的來回車錢,因此您今天必須要寫2個紅包袋喔! 畢竟您要贏的話,還是必須要靠這兩大宮廟的協助,所以跟您收車錢是合情合理的,只是我昨晚忘記開口跟您說車錢的事情而已,剛剛乩身提醒,我才想起來的,就這樣子 曾淑恵:我沒有一萬 要等薪水 16萬出了 就沒了 120小芳:我幫您轉傳,等我一下 曾淑惠:我連薪水都不夠用 希望其他錢趕快下來 120小芳:乩身說好,一萬車錢等您領薪後,再跟您收 曾淑惠:那個平安符不是放藥而已嗎 原本那個,還有其他作用嗎 沒有兵將保護 120小芳:當然不是放藥而已那麼簡單 曾淑恵:你那天說的 120小芳:平常都要弄三天的 曾淑惠:原本那個嗎 那掉了還能帶嗎 120小芳:原本那個今晚回收 曾淑惠:我帶了 120小芳:先戴上 有嚇阻作用 曾淑恵:我拿去給你時,順便給,可以嗎 還是要晚上再去找你一次 120小芳:沒有辦法 要等我下班後,送錢去給乩身時,才能拿到護身符跟您的藥水 所以您要等我從乩身那邊,幫您的東西拿回我家後,我才有東西可以給您,您下課後再來跟我見面拿 曾淑惠:好 你在那 我領了 120小芳:我在後面 上班地點的後面 曾淑惠:到了 120小芳:來了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4至235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5至237頁) ⑶玉山銀行【375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66頁) ⑷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55頁) 106年12月28日 【郵局】 108,900元 10 107年1月1日 (起訴書誤載為107年1月2日) 嘉義○○○○警衛室後面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 1萬元 還有符仔仙要收掉,且處理與前夫之離婚官司需支付1萬元之車資,要找多廟神明來處理 107年1月1日 【郵局】 11,000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60至261頁 曾淑惠:你今天幾點有空 120小芳:今天早班第一天 18:15 下班 曾淑恵:要過去再賴你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確認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你現在在前面還是後面 120小芳:前面 曾淑恵:好 120小芳:我要出發到後面了! 請您改到後面來找我 曾淑恵:到前面要轉去後面了 120小芳:(貼圖)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4至235頁) ⑵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55頁) 11 107年1月16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警衛室) 79,200元 要打贏離婚官司乩身要去臺北霞海城隍廟及臺南南鯤鯓代天府廟請求幫忙需支付每間廟3萬6,000元及3,600元 107年1月16日 【玉山394帳號】 5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76至279頁 120小芳:請問您今天幾點下班? 王爺乩身有指示要告訴您,請您今晚要撥時間跟我見面 曾淑惠:值班 不能出去太久 120小芳:今天不用出來 改明天,您明天幾點能夠出來,又能出來多久 先查詢後傳給我 我每隔20分鐘會進來看一次賴 曾淑惠:明晚嗎 120小芳:明天白天 您幾點能請假出來 曾淑惠:白天只能請10-12 120小芳:幾點要回去 曾淑惠:下午要上課 120小芳:那您明天監考的時間是 曾淑惠:9-10時上課,沒監考 0000-0000上課 120小芳:您今晚幾點能夠出來呢? 曾淑惠:你有上班嗎 120小芳:藉由買晚餐當理由 我18:50上班 曾淑惠:不能去太久 六點後 120小芳:幾點能夠出來 曾淑惠:我不確定 120小芳:幾點要回 曾淑惠:沒事才能出去 120小芳:19:00後找機會出來 曾淑惠:可以出去但不能太久 120小芳:出來之前賴我 見面五~十分鐘就足夠了 曾淑惠:你有空的時間再賴我 我要出去再問你 七點後再賴你 120小芳:不用賴來賴去,直接約19:00,我上班地方的前面見面 曾淑惠:好 120小芳:五~十分鐘足矣 就這樣子 我到了! 曾淑恵:5萬 120小芳:可以 曾淑惠:(圖片) 今借貸的先生傳給我的 我擔心明天沒辦法 120小芳:沒有關係,我已經跟乩身報備過了 曾淑惠:好 我等1730時再跟你說錢的狀況,再約 5萬確定可以 我已先借款了 120小芳:乩身說明天能拿多少算多少,其他後天再付清 (貼圖) 曾淑惠:感謝 120小芳:(貼圖) (貼圖) (貼圖) 曾淑惠:先忙 趕作業了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威的起訴書最晚何時要給你 120小芳:最晚錢付清時 (中間省略) 曾淑惠:我錢拿到了,但我可以晚一點再給你嗎,我還有起訴書還沒寫完 我今款項全下來了 120小芳:幾點 曾淑惠:八九點方便嗎 我還要再補一下起訴書 你拿到錢是不是要趕快送過去 120小芳:我問乩身一下,您等我幾分鐘 乩身說可以, 您寫好的時候跟我聯絡 我們就約見面的時間 而見面地點,就是在全家便利商店 您拿水那間的裡面 然後,從現在開始,我每隔15分鐘看一次賴 這樣子就能確保收到您的賴了 曾淑惠:好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7至238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8頁) ⑶玉山銀行【394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27頁) 107年1月16日 【玉山394帳號】35,200元 12 107年2月1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警衛室) 4,000元 老乩身指示因為被無形搞,需要點每間廟1,000元之救命燈,共4間廟 107年2月1日 【玉山394帳號】4,300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88頁 曾淑惠:出發了 120小芳:出發了 出發去哪? 曾淑惠:中正大學 在中正 120小芳:了解 17:30-18:00 見 全家便利商店 曾淑惠:是五點半碰面,對嗎 120小芳:(貼圖) (貼圖) 曾淑惠:你等一下會有空嗎 如果我提早有空 不行就算了 120小芳:可以,沒有問題 越早越好 現在見面也可以 曾淑惠:我回家了 等一下去郵局完再賴你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要過去全家了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到了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9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39至240頁) ⑶玉山銀行【394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29頁) 13 107年3月22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10萬元 老乩身指示要捐款10萬元,請回2尊神像,才有辦法對付前夫請的符仙 107年3月22日 【玉山394帳號】 10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299至302頁 曾淑惠:早 又寄一封了 文書組直接拿來叫我簽 我們辦公室沒人敢代簽 只好找隔壁辦公室幫忙 教官室應該知道我不簽信了 120小芳:您那邊還會繼續有狀況的,您老公不會放棄的 (貼圖) 曾淑惠:早就體會到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有人問我為何不簽收 我怎回答 120小芳:不用回答 曾淑惠:剛簽的人再問我 120小芳:無法回答 您一回答就會出洞,傳出去到您老公耳朵裡面 他就可以藉此打贏官司 等我們見面時,我再詳細說明給您聽 您目前就是不能回答 更不可以編造故事或理由來回答 事關您官司輸贏的一環 希望您三思而後行 曾淑惠:剛簽的人不想代簽 我再找人簽 主教也再問我什麼事 我要出門處理事情 如果主教再問 只說信用卡扣款有問題 我剛只說信用卡扣款有問題 文書組不讓人代領 他們說不領要退回去 就是要我本人領 文代號改了 怎辦 還要領嗎 120小芳:那您就只能去領了! 而且 要盡快想辦法 跟我見面 不然,時間越拖,您越出狀況,您老公就贏了 曾淑惠:今晚你再那 我值班 再找時間出來 120小芳:好,錢順便拿來 曾淑惠:信只能自己領 看有沒有進來 120小芳:這樣子才能真正的討救兵 (貼圖) (貼圖) 兵馬一到,您才能真正的安全 您看現在,狀況越來越多了 信只能自己領 去領吧! 到時候,一起影印交給我 (貼圖) 曾淑惠:不用在你面前拆嗎 有2封 120小芳:當然要 我18:15下班 曾淑恵:一封等一下領 120小芳:回到家18:30 (貼圖) 您可以跟文書組哭 曾淑恵:我看錢的狀況再約八 120小芳:說 曾淑惠:沒錢也沒辦法給你 120小芳:您就是因為被家暴離家 現在正在打官司 曾淑惠:總務處很多人,還有監視器 120小芳:這是屬於隱私 所以您不想公開說出來 也因此 曾淑惠:他們還說是公文 120小芳:無法每次開庭都去 曾淑惠:法院寄的 120小芳:所以免費資詢的律師教您 曾淑惠:我先試看看 120小芳:只要不是您個人簽收的 就算有一庭無法出庭 只要辯稱說您還沒有收到即可 曾淑恵:可以順便找可以代領的人陪我去 120小芳:這就是為什麼 您會一直拜託別人幫您代領的原因 曾淑惠:他們怕擔責任 120小芳:請文書組給個方便 不要強迫一定要您本人領 曾淑惠:我先自己去說,真不行就自己領 可以再找人代理 120小芳:您先去說,如果她們同意 曾淑惠:好 我先去找文書組長談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等你好了再賴我,還是要約幾點再跟我說 目前還有其他人在 120小芳:情況如何? 錢入帳了嗎? 曾淑惠:拿了,錢也好了 120小芳:18:40 全家便利商店見 曾淑惠:ok 120小芳:(貼圖) 曾淑惠:到了 裡面嗎 120小芳:是的 我馬上出發 您先寫紅包袋 曾淑惠:你來再寫,會被看到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40至241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及107年9月21日偵訊筆錄2份(偵卷第241至242頁、第270頁) ⑶玉山銀行【394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31頁) 14 107年4月27日 A02位於嘉義市○○街000巷00號之居處 千足五兩黃金23萬7,500元及錄音筆3,990元 離婚官司失敗要幫王爺洗門風,洗門風的方式是購買千足五兩黃金及錄音筆,不然5位王爺要去城隍廟告告訴人,告訴人就活不過晚上11點 107年4月27日 【玉山394帳號】 15萬元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59至361頁 119妙妙黃:老先生說,妳11:00前要把東西全部交給我,先讓王爺消氣,並到城隍廟消案,否則老先生無法幫您詢問第三庭的事情,如果您來不及11:00,您第三庭就必輸了,還會被您老公反咬,您還要賠一大筆錢給您老公 曾淑惠:請問金子可以給自己之前買的嗎?我要湊千足五兩 之前有買的耳環,還是要換成金塊 119妙妙黃:只要有證書就可以 沒有證書就不行 曾淑惠:錄音筆和套子就好了,還是盒子說明書也要 119妙妙黃:盒子說明書事後補給老先生就好 如果您還回家拿,怕妳會來不及 快11:00了,請問您人在哪裡呢? 曾淑惠:我以為是晚上11點 119妙妙黃:您慘了!老先生幫您爭取的機會 曾淑惠:我錢要下午才能進來剛去訪價 我要去那給你 我只差黃金要下午 119妙妙黃:您東西都準備好了嗎? 曾淑惠:我現在衝出去 119妙妙黃:那才是王爺在等的東西 您出的去嗎? 曾淑惠:我要上課了 中午再溜出來 對不起 119妙妙黃:(貼圖) 曾淑惠:我錢還再等進來 誤會是晚上11點 完蛋了 119妙妙黃:我是打11:00,不是23:00 曾淑惠:我剛還再城隍廟旁金玉美訪價 119妙妙黃:而且一天的最後期限是22:00 曾淑惠:我誤會了 我金子要等錢進來湊齊 119妙妙黃:老先生說:我跟王爺報告就在給他一次機會(中午) 曾淑惠:可以幫我爭取一點時間嗎 拜託了 我去追 119妙妙黃:幾點? 給個時間 不然我無法跟老先生回覆 曾淑惠:可以六點嗎? 我怕錢沒進來 我站門完再衝出來領錢買黃金 真的很對不起 我把自己能拿到的錢去借 真的對不起 119妙妙黃:王爺准許了!就18:00,意思就是18:00前處理好 曾淑惠:謝謝 感激不盡 錢進來 119妙妙黃:那您中午出來處理吧~ 曾淑惠:我要趕一點20回校 我先忙 119妙妙黃:好 曾淑惠:好了賴,那裡見 119妙妙黃:東西都湊齊了賴我 曾淑惠:我在城隍廟旁銀樓,快好了 好了 在那碰面 119妙妙黃:拿來我家,從巷子走進來我家,我會在木門裡面等您 曾淑惠:好 請問你家在○○○幾號 我在中華電信前路口 119妙妙黃:向右 曾淑惠:興中○○交接口 ⑴告訴人A000003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42至244頁) ⑵被告A02107年9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44至245頁) ⑶玉山銀行【394帳號】存摺內頁(偵卷第131至133頁) ⑷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偵卷第157頁) ⑸信用卡簽單(偵卷第173頁) 107年4月27日 【郵局】 81,000元 15 107年4月29日 (未遂) 除了107年4月27日給王爺洗門風的千足五兩黃金外,還要再給3塊千足五兩黃金給另外3間宮廟洗門風,不然妳就要在紅包袋簽名,23時許城隍廟會調妳的魂去審判,可能明天就醒不過來 ⑴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62頁 120小芳Old:明天早上08:00跟黃見面 曾淑惠:在那碰面 請問是全家嗎 120小芳Old:改成今晚21:30跟黃見面 妳自己跟黃約見面地點 曾淑惠:他都是用此賴在聯繫的 群組聯繫 請問明德要在那見面 119妙妙黃:我家見 曾淑惠:了解了,感謝 ⑵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63頁 曾淑惠:請問2130在那碰面 我到你家走道理髮外面,可以進去再賴我 119妙妙黃:還有8分鐘 曾淑惠:好 119妙妙黃:王爺還沒有到 等一下 曾淑惠:車只能外面大馬路,對嗎? 119妙妙黃:是的 曾淑惠:好 119妙妙黃:還有您待會兒,要進來時跟出去時,會幫妳拍照,老先生要看看,妳跟妳老公見面,有沒有被作怪 先行告知妳一下 曾淑惠:好 車牌要遮嗎? 119妙妙黃:妳機車牽進來巷子裡 曾淑惠:現在嗎? 119妙妙黃:就不用擔心被看到了 3分鐘後 曾淑惠:好 30了可以簽去嗎? 119妙妙黃:可以進來了 曾淑惠:好 ⑴告訴人A000003指述(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卷第362至363頁)

附表二:

編號 交錢時間 地點 提款紀錄 1 105年10月16日 ○○○○警衛室 105年10月13日【玉山394帳號】5,000元 105年10月16日【玉山394帳號】3,000元 2 105年11月16日 ○○○○警衛室 105年11月10日【玉山394帳號】1,000元 105年11月15日【玉山394帳號】3,000元 105年11月16日【玉山394帳號】2,000元 3 105年12月16日 ○○○○警衛室 105年12月12日【玉山394帳號】1,800元 105年12月15日【玉山394帳號】5,000元 4 106年1月16日 ○○○○警衛室 106年1月12日【玉山394帳號】8,000元 5 106年2月16日 ○○○○警衛室 106年2月10日【玉山394帳號】5,000元 6 106年3月16日 ○○○○警衛室 7 106年4月16日 ○○素食店 106年4月6日【郵局】5,000元 106年4月6日【郵局】1,000元 8 106年5月16日 ○○素食店 9 106年6月27日 (起訴書誤載為106年6月16日) 嘉義○○○○警衛室前面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106年6月16日【郵局】28,000元 10 106年7月13日 嘉義○○○○警衛室前面 106年7月13日【郵局】6,000元 11 106年8月15日 嘉義○○○○警衛室 106年8月15日【郵局】9,800元 12 106年9月18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或嘉義○○○○警衛室) 106年9月17日【郵局】8,000元 13 106年10月13日 嘉義○○○○警衛室 106年10月13日【郵局】46,800元 14 106年11月16日 嘉義○○○○警衛室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或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106年11月16日【郵局】6,000元 15 106年12月17日 ○○速食店 106年12月2日【郵局】6,600元 106年12月17日【郵局】4,800元 16 107年1月16日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起訴書誤載為嘉義○○○○警衛室) 107年1月16日【玉山394帳號】5萬元 107年1月16日【玉山394帳號】35,200元 17 107年2月6日18時40分許 嘉義市○○○○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 107年2月6日【玉山394帳號】56,800元 18 107年3月16日 嘉義○○○○警衛室 (起訴書誤載為○○素食店) 107年3月16日【玉山394帳號】6,000元 19 107年4月16日 ○○素食店 107年4月16日【玉山394帳號】6,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