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淵選任辯護人即法扶律師 林亭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56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原定宣判期日宣判案件較多,且本件案件複雜,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節省司法資源,爰斟酌本案當事人權益及判決書製作進度,將本案原宣示判決之日期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