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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上更一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志邦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康琪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6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吳志邦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吳志邦明知「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未經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不得以該公司之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為對外招募資金之法律行為,㈠先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因林珊伃允諾投資其所經營之YouTube頻道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業將上揭投資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內後,遂以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與林珊伃簽立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並將該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交予林珊伃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珊伃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名稱管理之正確性;㈡於111年11月13日,因李彥璋允諾投資其所經營之YouTube頻道7萬5,000元,並業將上揭投資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內後,遂以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與李彥璋簽立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並將該股東名冊交予李彥璋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彥璋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名稱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被告未依約發放紅利予林珊伃、李彥璋,進而發覺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未經設立登記,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之罪,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林珊伃、李彥璋指述,及卷附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為佐證。

三、訊據被告否認犯上開被訴犯罪,辯稱其係集資設立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但尚未完成設立,其係以自己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合約,合約上記載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稱係誤用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110年7月19日、111年11月13日,分別與林珊伃、李

彥璋簽訂合約,並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業據證人林珊伃、李彥璋陳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在卷可佐(見他卷第9、22頁),而被告就此部分亦不爭執,首堪以認定。

㈡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所示,係在同一張書面,上半部記

載標題「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股東名側(冊)電子檔

Youtube邦比(遊戲台)」,內容為股東姓名、股數、股款、持股比例,下半部為「合約」,備註內容為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最末記戴甲方由被告簽名,乙方各係由林珊伃、李彥璋簽名,先予敘明。

㈢依林珊伃、李彥璋先後所述,被告有在Youtube直播,嗣因

被告表示要成立系爭公司,故同意投資,詎被告收受投資款後,迄未成立公司及依約給付紅利等語,被告亦供稱有意成立系爭公司,尚未完成等語。而觀諸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所載,被告係以個人名義個別與林珊伃、李彥璋簽訂,分別僅記載被告與林珊伃、被告與李彥璋之股數、股款,持股比例,合約備註係約定被告與林珊伃、李彥璋之權利義務,由被告在Youtube之收入發放紅利,均非由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與林珊伃、李彥璋簽訂契約,亦未記載林珊伃、李彥璋與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間股東權利義務關係。綜上,林珊伃、李彥璋既係基於投資被告籌備、成立公司,而分別與被告個人簽約,則其上雖記載「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股東名冊」字樣及股東姓名、股數、股款,持股比例,應僅屬表彰林珊伃、李彥璋之投資標的及權益等內容,尚難認被告有使用公司名義與林珊伃、李彥璋簽約,且被告既係以個人名義個別與林珊伃、李彥璋簽訂合約,並未冒用公司名義制作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被告亦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罪。被告辯稱其係以個人名義與林珊伃、李彥璋簽約,並未使用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等語,非無可採。因此,被告被訴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即屬未能證明。

㈣至被告個別與林珊伃、李彥璋簽訂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

,而在各別文書僅記載股東姓名被告與林珊伃、被告與李彥璋及其等股數、股款、持股比例,而未一併記載全部投資者及股數、股款、持股比例,經合併觀察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被告、林珊伃、李彥璋之投資比例即有錯誤、不實,造成每位投資者無從明白投資人數及自己投資比例等重要事項,且遲未著手籌備、成立公司行為,被告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尚屬可疑。然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法條,僅記載「被告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為對外招募資金之法律行為」、「遂以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與林珊伃簽立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並將該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交予林珊伃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珊伃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名稱管理之正確性」、「遂以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名義與李彥璋簽立股東名冊暨投資合約書,並將該股東名冊交予李彥璋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彥璋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名稱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前段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未記載相關被告有涉犯其他犯行。從而,被告被訴犯罪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本院自無從為調查、審理。

五、原判決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巊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表一:

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股東名側電子檔 Youtube邦比(遊戲台) 編號 股東 姓名 住址 電話 股數 股款(新臺幣) 持股比率 1 吳志邦 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0000000000 12 1,200,000 66% 2 林珊伃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0000000000 300,000 合約 備註 1.此合約日期從2022/7/19持續到小帝國網路娛樂經營結束為止 2.每月10號前發放紅利由甲方Youtube的總收入含廣告工商、會員費扣除人事成本後發 3.日後計畫日本開Youtube旅遊台的紅利一併結算在這份合約內 4.乙方股東不干涉甲方領頭工作只管領收紅利部分(違者退股解除合約) 5.若以想增資的股東須開會討論確認後此合約可解除後以新合約為準 6.每月紅利分紅不得低於4676元(此條款期限最高84期)繳完後失效 7.若此合約結束甲方必須給付乙方第6點84期未繳滿期數之金額(每期4676元計算)甲方:吳志邦(簽章)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乙方:林珊伃(簽章)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00年7月19日附表二:小帝國網路娛樂股份公司股東名側電子檔 Youtube邦比(遊戲台) 編號 股東 姓名 住址 電話 股數 股款(新臺幣) 持股比率 1 吳志邦 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0000000000 12 1,200,000 90% 2 李彥璋 高雄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 1 100,000 10 合約 備註 1.此合約日期從2022/11/13持續到小帝國網路娛樂經營結束為止 2.每月10號前發放紅利由甲方Youtube的總收入含廣告工商、會員費扣除人事成本後發 3.日後計畫日本開Youtube旅遊台的紅利一併結算在這份合約內 4.乙方股東不干涉甲方領頭工作只管領收紅利部分(違者退股解除合約) 5.若以想增資的股東須開會討論確認後此合約可解除後以新合約為準 6.合約終止後會退還乙方所有股數股份甲方:吳志邦(簽章)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乙方:李彥璋(簽章)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0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