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亞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7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判決後,被告未提起上訴,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白表示:僅針對原審判決宣告之「刑」提起上訴,且檢察官與被告均當庭表示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58頁),業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刑之一部上訴,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並不在本院審查範圍,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僅為謀得自身私利而涉犯本案,犯罪動機實值非難,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雖於審理時為獲邀較輕刑度之寬典而坦承犯行,然被告未積極與告訴人鄭筱慧商談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經濟損失,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實無以收警惕之效,其量刑實有再次斟酌之必要。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
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一己私慾,即漠視法令規定,恣意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詐取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王博裕」,並使告訴人受騙而蒙受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及法律秩序之觀念,嚴重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亦對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產生相當之危害,所為應嚴正非難,且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堪認其未因前案知所警惕,守法意識薄弱;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全盤否認犯行,一概撇清自己應負之責任,犯後較無勇於面對司法之態度,遲至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罪,尚有知錯悔悟之意,然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能徵得告訴人之諒解,並斟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金額、犯罪所獲利益及所生危害等情節,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復參酌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㈡檢察官上訴雖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然原審就檢察官上
訴請求再從重量刑之被告至原審始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等情狀,均業已詳加考量,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並非輕度量刑,觀諸被告犯罪情節與惡性,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珊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象 匯入銀行帳戶 匯款或刷卡時間 匯款或刷卡金額(新臺幣) 用戶ID及IP位址 1 鄭筱慧(告訴人) 王亞倫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0日21時10分許 1萬5,000元(匯款) 「浪LIVE」之ID:「0000000」、「000.000.000.00」 2 王亞倫提供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0日23時14分許 1萬3,000元 (匯款) 「浪LIVE」之ID:「0000000」、「000.000.000.00」 3 王亞倫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1日14時25分許 5萬元 (匯款) 4 王亞倫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1日14時30分許 5萬元 (匯款) 5 王亞倫提供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8時14分許 4萬元 (匯款) 「浪LIVE」之ID:「0000000」、「000.000.000.000」 6 112年9月23日1時47分許 5萬0,163元 (刷卡) 7 112年9月23日23時40分許 5萬元 (刷卡) 「浪LIVE」之ID:「0000000」 8 112年9月23日23時41分許 5萬元 (刷卡) 「浪LIVE」之ID:「0000000」 9 王亞倫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4日20時41分許 1萬8,000元 (匯款) 「浪LIVE」之ID:「0000000」、「000.000.00.000」 合計 消費/儲值金額共計33萬6,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