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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22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覺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8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覺明(下稱被告)係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上泰公司)之負責人,緣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泰公司與第三人黃其福、黃其祥、黃明源(起訴書誤載為黃明緣)、告訴人黃碧華簽立合建契約,約定由第三人黃其福、黃其祥、黃明源、告訴人黃碧華提供坐落於嘉義市○○○段○○○段000號地號之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上泰公司則負責興建房屋(下稱本案工程);嗣因被告無充足之營造資金,於108年5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6月18日)以上泰公司之名義與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建築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約定依照工程進度及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撥款,並且提供本案土地做為抵押權設定擔保。嗣被告先後以上泰公司之名義委託晉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晉豪公司)、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合富公司)承攬本案工程,並以晉豪公司、三合富公司開立之發票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動撥款項,經陽信商業銀行依照工程進度比例撥款,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與晉豪公司,亦與三合富公司間就本案工程發生承攬糾紛,被告片面終止晉豪公司、三合富公司與上泰公司間之承攬契約。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2月20日以45萬元報酬為代價,約定由詮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嘉公司)掛名承造人,被告即於110年2月2日至嘉義市政府建管科將本案工程之承造人申請變更為詮嘉公司,復由不知情之第三人林明祥、林勝儀等2人以詮嘉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持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申請動撥融資款項,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詮嘉公司確實有承作本案工程,乃依照工程進度比例,於110年3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4日)核撥款項600萬元至詮嘉公司於陽信商業銀行申設之帳戶中,被告並將上開600萬元自該陽信商業銀行帳戶領出,再轉匯入第三人李鎮霈及李鎮霈之女李郁萱(起訴書誤載為李郁軒)之個人金融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⑴證人林明祥、李鎮霈、證人即告訴人黃碧華、證人即陽信商業銀行人員郭茂虔、李冠德、證人即三合富公司人員湯荃榛、陳聯民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查時之證述及陳述;⑵證人即陽信商業銀行人員呂韋於偵查時之證述;⑶證人李鎮霈、李郁萱所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詮嘉公司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⑸107年10月11日合建契約書影本;⑹陽信商業銀行授信覆核書及上泰公司建築融資撥款進度表影本;⑺晉豪公司與上泰公司間就本案工程終止承攬契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0號民事判決,三合富公司與上泰公司間就本案工程終止承攬契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⑻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回函之申設人及交易明細,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4日取款條翻拍照片,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4日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動用申請書(放款類)2份,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無摺存款送款單翻拍照片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統一發票收據翻拍照片影本3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2份、嘉義市政府108年2月12日建造執照9份、本案工程現場照片21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詮嘉公司成為本案工程之承攬人後,因雙方金額終未能達成一致,故詮嘉公司與其討論後,由其自行包工繼續本案工程之施作,再由詮嘉公司出名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動撥融資款項,嗣詮嘉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發票,由上泰公司持以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撥款,陽信公司即依流程撥款600萬元至詮嘉公司之帳戶內,被告復經詮嘉公司同意,將上開600萬元自詮嘉公司帳戶內提領後轉匯至第三人李鎮霈及李郁萱之帳戶內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與三合富公司終止契約後,與詮嘉公司簽約,雖詮嘉公司未實際施作,但是我有自行包工繼續工程之施作,並且我有向李鎮霈借款施作本案工程,故我確實有按照工程進度施工,才持詮嘉公司開立之發票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撥款,陽信商業銀行亦有到本案土地確認進度後才撥款,我才將款項轉匯給李鎮霈等人以還款,我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無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請判決我無罪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為上泰公司之負責人,前於107年10月11日與告訴人黃碧

華等地主簽立合建契約,由上泰公司負責興建本案土地上之房屋,後上泰公司於108年5月17日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建築融資貸款3,000萬元,上泰公司陸續委託晉豪公司、三合富公司及詮嘉公司承攬本案工程,被告復與詮嘉公司約定由詮嘉公司代為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發票,以供上泰公司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動撥融資款項,陽信商業銀行即於110年3月3日核撥款項600萬元至詮嘉公司之帳戶中,被告將款項領出後匯入李鎮霈及李郁萱等人之帳戶內等節,有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除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客觀上尚須有詐術行為之實行,相對人則因該詐術行為之實行而陷於錯誤,又陷於錯誤之人因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且此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之結果,導致處分財產之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施用詐術之人受有利益,始能成罪。

㈢依本案陽信商業銀行授信覆核書中,列有「建築融資撥貸方

式應依撥貸進度表分批撥款……,並應徵提勘驗報告及照片存查」之條件,另建築物工程進度之撥款,應依照下列方式辦理:「1、原建築師查核簽證。2、建經公司查核簽證。3、徵提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之文件。上列選項擇一辦理並由本行派員實地勘查確認。」,「為敦促建商專款專用及避免後續可能發生之爭議,於建築融資授信依工程進度撥款前,除須徵提前述規定之文件外,仍應由建商出具相關工程資金給付證明文件。前述『由建商出具相關工程資金給付之證明文件』得徵提下列其中之一文件作為佐證:1、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交易憑證內容真實性及合理性應進行審視)。2、承攬工程之營造商出具建商工程款收訖之立據證明。3、承攬工程之營造商出具建商工程款無欠款之立據證明。4、其他文件:可明確顯現建商工程款給付營造商之證明文件。」等情,有陽信商業銀行授信覆核書及上泰公司建築融資撥款進度表影本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75至77頁,同他字卷一第31至34頁)。由上開內容可知,上泰公司要向陽信商業銀行提撥融資貸款時,除要提出相關工程資金給付之證明文件外,尚需原建築師或建經公司等以為查核,且陽信商業銀行亦會派員到現場確認後始會撥款。

㈣依證人即陽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人員李冠德於警詢時之陳述

及偵查時之證述稱:其有負責定期現勘及現場勘查,建築融資客戶向銀行申請撥款時,其會負責去拍照勘查並回報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人員,其於110年3月2日也有因為要撥款,而於撥款前去現場勘查拍照,其拍完照就將照片用LINE傳給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承辦人等語(警卷第31至32頁,他字卷二第95至97頁)。另依證人即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人員郭茂虔於警詢時之陳述,偵查時之陳述、證述及原審時之證述稱:其是陽信商業銀行分行主管,放款程序會認明合約內承造人所開立之發票及建築師勘驗報告,並且派同事到現場看是否達到進度,以此3樣為主,上泰公司填寫動撥申請書,銀行會依發票上施作項目去驗收並做紀錄,確認沒問題才會依照發票之金額7成下去放款,亦即銀行撥款是按工程進度撥款,並且一定要整個進度完成才可以撥該次款項,會以申請書核可當下之承造人發票為主以為形式審核,本案如附表一所示3張發票應該是屬於進度之內部、外飾部分等語(警卷第25至26頁,他字卷一第295頁,他字卷三第29頁,原審卷三第73至81頁)。再證人即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人員呂韋於偵查及原審時之證述稱:其在陽信商業銀行擔任放款業務,依照上泰公司提出申請書,還要附上工程發票及建築師勘驗報告,陽信商業銀行會依照原本承造契約書認定應該是拿哪間公司發票才能核撥,銀行也會現場去勘驗工程進度是否達到相關進度,會有勘驗報告、建築師勘驗文件、現場拍照之資料、收據、發票及明細等一起檢驗,檢驗沒問題才會撥款,並且開立之發票內容要是建築相關,金額也要合理,僅要到現場看起來與出具之單據等資料合理就可以撥款,就本案附表之發票當時公司審核合理才會撥款等語(他字卷三第29頁,原審卷三第40至51頁)。綜合上開證人3人之陳述、證述及前開陽信商業銀行授信覆核書之內容,可知本案工程之建築融資撥款,就陽信商業銀行而言,上泰公司提出核撥之申請書,並附據建築師勘驗證明,陽信商業銀行經審查提出之發票承造人確為斯時承造人(即為詮嘉公司),另發票內之項目及金額合理,並且陽信商業銀行尚派員去本案工程現場確認進度業已達到該次撥款進度表之進度後因而撥款,則對於陽信商業銀行而言,本案實殊難認有何因而陷於錯誤可言。

㈤再者,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於109年12月14日終止承攬契約

後,被告另有找人到場施作等節,經證人吳育彬於偵查時證稱:於110年1月間其確有陸續進場施作,主要有水泥泥作、修繕等部分等語(他字卷三第31頁),並有支出證明單影本24張存卷可佐(原審卷一第123至130頁,同他字卷二第187至194頁)。被告復提出其於110年1月間、110年2月22日間進行鋪設植草磚等工程之本案工程照片資料附卷可考(原審卷三第129至134頁、第136至137頁),另經證人即三合富公司負責人湯荃榛於警詢時陳稱:植草磚、圍牆、窗戶玻璃等非三合富公司施作等語明確(警卷第29頁),是尚難認被告在與三合富公司終止契約後至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請核撥貸款前,在本案工程並未為任何施作行為。從而,陽信商業銀行核撥前揭款項,既係基於該銀行人員至本案工程現場確認後認符合規定且本案工程之施工已達到撥款進度,據而為撥款行為,即已難謂被告有何施行詐術之行為,更難認陽信商業銀行有何陷於錯誤因而受有財產損害可言。

㈥又查本案雖非詮嘉公司到場施工,然參以前開上泰公司與陽

信商業銀行之相關合約及證人郭茂虔、李冠德及呂韋所述,陽信商業銀行經確認發票名義人無誤、項目及金額合理、相關資料備齊及現場勘查確實達到進度即可撥款,則縱非詮嘉公司親自施工,亦僅係上泰公司與詮嘉公司或外包公司私人間之關係,尚無從認因此即致使陽信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而撥款,並因而受有財產損害。公訴意旨雖舉證人黃碧華、湯荃榛、陳聯民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偵查時之證述,主張上泰公司於109年12月14日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承攬契約後,上泰公司並未繼續到本案工程現場施用,且提出本案工程現場照片21張為憑(他字卷二第15至25頁),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碧華於警詢時陳稱:被告在與三合富公司終

止契約後並未到場施工等語(警卷第17頁);其於原審時證稱:(問:你們從新建到上泰公司完全退場時,他們的工場已經施作百分之幾?)我們只是到工地看有沒有在施工而已,他已經換了三個營造商,我也不知道怎麼回答你這個問題。(問:營造商在你們工地施工的進度範圍是否清楚?)我們有去看,但是我們不是內行人,我們只看今天有沒有工人來施工,但都沒有,常常是這種狀況。(問:跟三合富公司終止後,上泰公司有無進去施工過?)我沒有看到。(問:109年後,上泰公司完全沒有進去施工過嗎?)沒有,不然我們107年簽合約的怎麼可能拖那麼久,他換了三個營造商,都莫名其妙換掉。(問:妳的朋友何時進場去施工?)時間很久了,我憂鬱症已經好了,我不再去看醫生了,妳叫我想那麼多以前的不愉快,卷宗都是我們陳述的,這些都是事實,有什麼問題可以翻閱卷宗等語(原審卷第52至57頁)。

查證人黃碧華並非24小時均在本案工程現場確認被告是否有派人前往施工,尚難徒憑證人黃碧華上開所述:其沒有看到有工人來施作等語,即遽認被告於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本案工程之承攬契約後,完全沒有到本案現場施工。

⒉證人即三合富公司負責人湯荃榛於警詢時則陳稱:警方所提

供之現場狀況表經我檢視除了門前植草磚以外,都是由三合富公司所建造。109年12月19日以後,我有去現場觀看,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有植草磚、圍牆、窗戶玻璃等是他們後續再自行營建的,剩下內部我沒有辦法進去現場觀看,所以我不清楚等語(警卷第29頁)。則依證人湯荃榛上開所述,堪認就本案工程之外部而言,被告於109年12月19日以後有施作植草磚、圍牆、窗戶玻璃等部分,亦難認被告於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本案工程之承攬契約後,完全沒有到本案現場施工。

⒊證人即曾任三合富公司之工地主任之陳聯民於警詢時陳稱:

我擔任工地主任期間有完成3樓半的主結構、建築物外觀、磁磚、房屋內水電主要管線等工程。(問:現警方提示你標的物現場狀況表,該相片內何部分係由三合富公司所建造?)就我所知建築物主結構、外觀、梯間是我擔任工地主任時所建造的,剩下的部分要問湯荃榛。(問:109年12月19日以後,有哪些工程是其他人增建?)我不知道,我離開後就沒有回到現場看了等語(警卷35頁至35頁反面)。其於偵查時證稱:(問:提示112他126號卷二第67頁照片,109年12月14日之前,嘉義市○區○○○街9戶別墅是否有這6張照片的格局內裝?)109年5月離職前做到結構完成,外牆沒貼磁磚,內部也沒貼,對所提示之112他126卷二第67頁照片無法說明等語(他字卷二第97頁)。則依證人陳聯民上開陳述及證述,僅能證明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承攬契約前三合富公司施做了本案工程的建築物主結構、外觀、梯間等,但外牆沒有貼磁磚,內部也沒有貼磁磚,且證人陳聯民在109年5月離職後未再回到本案工程現場查看,則證人陳聯民所為上開陳述及證述,自不足以證明被告於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本案工程之承攬契約後,完全沒有到本案現場施工。

⒋況被告就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本案工程之承攬契約後

確有到本案工程現場施工,業據提出上泰公司後續進行之工程及花費明細附表1份(他字卷二第135至139頁),支出證明單影本24張(原審卷一第123至130頁,同他字卷二第187至194頁),被告與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終止契約時之本案建築工地現場照片8張(原審卷一第145至148頁),上泰公司後續施作本案建築工地現場照片(原審卷一第149至156頁、原審卷二第343至354頁、原審卷三第129至144頁)附卷可參,且經陽信商業銀行人員即證人李冠德、郭茂虔、呂韋陳述及證述陽信商業銀行核撥款項前有派員到本案工程現場確認工程進度,本案如附表一所示3張發票是屬於進度之內部、外飾部分等語屬實,再者,本案工程係建築房屋工程,不論內部、外部在施工過程中,除基本外觀建構、梯間之工程外,尚有多數細緻之內部、外部之施工行為,諸如外牆石頭漆、粗工整理現場、牽水電臨時吊車、工地保全、鋁門窗簽約金、植草磚、地接人行道灌漿混泥土澆置(9戶)花樹農園代工等各項目及支出,此有被告所提出之上泰公司後續進行之工程及花費明細附表1份在卷可佐(他字卷二第135至139頁),尚難徒憑公訴意旨所提出之本案工程現場照片21張(他字卷二第15至25頁),即遽認被告於上泰公司與三合富公司終止本案工程之承攬契約後,完全沒有到本案現場施工,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㈦至於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他字卷一第35至45頁、第47至58頁),僅能證明上泰公司與晉豪公司、三合富公司間曾因本案工程發生民事糾紛,然與本案被告是否對陽信商業銀行有為任何詐術而致使陽信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受有財產損害部分,應無直接關聯,上開民事判決自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本案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證明,不能遽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前揭犯行,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上訴理由及說明:㈠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於110年2月2日至嘉義市政府建管科將本案工程之承造人申請變更為詮嘉公司,復由不知情的林明祥、林勝儀等2人以詮嘉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被告持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申請動撥融資款項。證人即詮嘉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明祥就不實之事項開立發票之行為,係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嫌,被告與證人林明祥間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原審就此部分未予審酌恐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對上訴意旨之說明:⒈按本諸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加以審判

,而犯罪事實已否起訴,以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所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具體社會事實為準。又實體法上之一個刑罰權,因在訴訟法上為單一訴訟客體,具有不可分之性質,故而始生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規定「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起訴效力擴張作用,此乃具體之事實問題,端視法院審理結果為斷。倘起訴之部分不成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部分,不生單一性犯罪事實之一部與全部關係,法院自不得對於未經起訴之其他部分事實併予審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5號、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公訴意旨就告訴人黃碧華之告訴意旨主張被告就本案工程

,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嫌部分,認為刑法上之背信罪,乃一般之違背任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背信罪之適用。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施用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中,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被告縱有違背其任務之情事,然被告既已成立詐欺取財罪,即無另成立背信罪之餘地。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為證人林明祥以詮嘉公司名義所簽立,證人林明祥既為系爭工程之承造人,則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自應認係有權製作之人,縱令內容不實,亦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被告當無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將不實事項記入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認係被告上開起訴之詐欺行為之部分,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起訴書第6頁)。至於證人林明祥因本案工程而涉犯詐欺、洗錢、背信、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鎮霈、林明祥)在卷可考(偵53卷第83至88頁)。堪認檢察官就被告部分擇為訴訟客體所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具體社會事實僅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此部分經原審及本院審理結果,因不成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參諸上開說明即與未經起訴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嫌部分,不生單一性犯罪事實之一部與全部關係,法院自不得對於未經起訴之其他部分事實併予審判,原審就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未予審判,自無違法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就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應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被告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嫌部分審理云云,於法有違,難認有理。⒊綜上,上訴意旨並非可採,原審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

足以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提起上訴,檢察官林仲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卷目

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7503號卷【警卷】

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6號卷一【他字卷一】

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6號卷二【他字卷二】

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6號卷三【他字卷三】

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號卷【偵53卷】

6.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53號卷【偵3953卷】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卷【北院建字卷】

8.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8號卷一【原審卷一】

9.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8號卷二【原審卷二】

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8號卷三【原審卷三】

1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卷【本院卷】

附表一:

編號 買受人 開立發票日 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 1 上泰公司 110年2月5日 299萬2,500元 2 110年2月12日 113萬4,000元 3 110年2月17日 257萬2,500元附表二:證據清單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供述: 1.(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43-245) 2.112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P5-9) 3.112年5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000-0 00) 4.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000- 000) 5.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二P93-95、99-10 5) 6.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三P23-27、31-3 9、43-45) 7.113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73-80) 8.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73-188) 9.113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P319-337) 10.114年3月3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35-61) 11.114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69-122) 12.11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P57-74) ㈡證人供述: 1.證人【黃碧華】(告訴人) ⑴112年3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P17-19) ⑵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291-305) ⑶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二P95、99-105) ⑷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三P27-31、35-37、41-45) ⑸114年3月3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三P40、51-60) 2.證人【林明祥】(同案被告,詮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⑴112年5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185-197) ⑵112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P1-3反) ⑶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299-305) ⑷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二93-95、101-105) ⑸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三P25-27、35、39、43-45) 3.證人【林勝儀】(證人林明祥之父,詮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⑴112年5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185-189、193-197) ⑵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299-307) 4.證人【李鎮霈】(同案被告) ⑴112年5月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一P185-197) ⑵112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P12-14反) ⑶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一P299-305) ⑷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二P93-95、101-105) ⑸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三P25-27、41-45) 5.證人【湯荃榛】(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⑴(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93) ⑵(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13) ⑶(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49、353) ⑷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P28-29反) ⑸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二P95-103) ⑹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三P27-29、39、43) 6.證人【陳聯民】(曾任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之工地主任) ⑴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P34-35反) ⑵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二P95-97、P103) 7.證人【郭茂虔】(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人員) ⑴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P25-26反) ⑵112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他字卷一P293-297、303) ⑶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三P27-29、33、39) ⑷114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三P73-81) 8.證人【李冠德】(陽信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人員) ⑴112年8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P31-32) ⑵11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二P95-97) 9.證人【呂韋】(陽信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人員) ⑴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三P27-29、33、39-41) ⑵114年3月3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三P40-51) 10.證人【吳育彬】(工程施作工人) ⑴112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他字卷三P27、31、35-37) 11.證人【邱天一律師】(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案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⑴(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109-111) ⑵(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167-170) ⑶(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93-296) ⑷(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49-353) 12.證人【李明潔律師】(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案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之複代理人) ⑴(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43-245) ⑵(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53-255) ⑶(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13-315) 13.證人【曾郁榮律師】(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案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⑴(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109-111) ⑵(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167-170) ⑶(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43-245) ⑷(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53-255) ⑸(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293-296) ⑹(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13-315) ⑺(民事110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案)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北院建字卷P349-353) 二、非供述證據: 1.107年10月11日合建契約書影本(他字卷一P23-29) 2.陽信商業銀行授信覆核書及上泰公司建築融資撥款進度表影本(原審卷二P75-77,同他字卷一P31-34)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他字卷一P35-45、47-58) 4.統一發票收據翻拍照片3張(他字卷一P69-71,同原審卷二P123-127) 5.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共2份(他字卷一P211-215、217-221) 6.本案工程現場照片21張(他字卷二P15-25) 7.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無摺存款送款單翻拍照片1張(他字卷三P195) 8.陽信商業銀行110年3月4日取款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他字卷二P121-124) 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1份(他字卷三P165,同原審卷二P211) 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鎮霈、林明祥)(偵53卷P83-88) 1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5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林勝儀)(偵3953卷P9-12) 【本案金融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7月2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鎮霈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P43-46) 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鎮霈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P47-49) 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鎮霈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登入IP位置(警卷P50-54) 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鎮霈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P62-65) 1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元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郁萱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警卷P55-57) 17.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8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李郁萱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P58-61) 18.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9月14日營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詮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P66-68) 【告訴人黃碧華提出之相關資料】 1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共2份(他字卷一P9、21) 20.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3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他字卷一P11-14) 21.上泰公司108年12月23日變更登記表(他字卷一P15-16) 22.上泰公司之公司章程(他字卷一P17-18) 23.上泰公司109年12月20日工程合約書影本(他字卷一P59-67) 24.110年2月23日建築師勘驗證明(他字卷一P72,同原審卷 二P105) 25.原審110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他字卷一P73-76) 26.○○○街二工付款明細1份(他字卷二P115-116) 27.109年10月30日本案現場照片6張(他字卷二P125-128) 28.109年12月26日現場錄影畫面截圖1張、現場錄影光碟1片 (他字卷三P209、255) 【被告提出之證據】 29.陽信商業銀行108年6月14日核貸備忘函(原審卷一P137-138,同他字卷二P183-184) 【陽信商業銀行回函相關資料】 30.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2日陽信總授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間申請建案融資貸款所附相關資料及附表(原審卷一P193-197) 31.108年5月17日授信申請書1份(原審卷一P199-200) 32.108年5月17日聲明書暨資料表1份(原審卷一P201) 33.108年5月17日財務、稅務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1 份(原審卷一P203) 34.銀行法第33條之3有關一般授信戶「同一關係人」資料表-企業戶1份(原審卷一P205) 35.陽信商業銀行企業戶資料表1份(原審卷一P207-221) 36.上泰公司108年5月17日董事/股東會會議決議錄1份(原審卷一P223) 37.108年6月18日股東債權居次同意書1份(原審卷一P225) 38.108年2月28日承諾書1份(原審卷一P227) 39.上泰公司108年5月23日營運計劃書1份(原審卷一P229) 4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5月30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105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審卷一P233-234) 4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4月11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一P235) 4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8年4月1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報稅相關資料(原審卷一P237-287) 43.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原審卷一P289-291) 44.嘉義市政府108年2月12日108嘉市府都建執字第00、00、00、00、00、00、00、00、00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附表、施工管理登錄表、勘驗紀錄表、建造執照申請書、建築物概要表及地號表共9份(原審卷一P293-453) 45.嘉義市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影本(原審卷一P455) 46.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統一收據影本3張(原審卷一P457-459) 47.統一發票收據影本3張(原審卷一P459-461) 48.原審公證處107年度嘉院公字第0000000號、108年度嘉院公字第0000000號公證書影本共2份(原審卷一P463-465、原審卷二P19-21) 49.嘉義市○○市○○○段○○○段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原審卷二P17) 50.108年5月27日補充協議書1份(原審卷二P23) 51.陽信商業銀行108年6月18日信託契約書1份(原審卷二P27-42) 52.上泰公司10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份(原審卷二P43-69) 53.個人資料表1份及雙證件影本3張(原審卷二P71-73) 54.陽信商業銀行108年7月3日收據存根影本1張(原審卷二P77) 55.撥款明細表1份(原審卷二P79) 56.陽信商業銀行企業金融商品動撥檢核表1份(原審卷二P81) 57.110年3月3日動用申請書(放款類)、再撥款覆核表1份 (原審卷二P83-85) 58.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7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二P91-93) 59.上泰公司109年8月7日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二P95-97) 60.108年8月27日府都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110年2月2日 府都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二P107) 61.110年2月2日請款單(原審卷二P109) 62.承德通信工程行110年2月估價單(原審卷二P111) 63.110年1月4日弱電工程承攬保固契約及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原審卷二P113-115) 64.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3張(原審卷二P117-119) 65.110年1月15日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張(原審卷二P 117) 66.統一發票收據影本4張(原審卷二P119-121) 67.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原審 卷二P149-151) 68.詮嘉公司109年2月18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二P153-1 57) 69.109年2月27日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原審卷二P159) 70.110年3月3日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原審卷二P213)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