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偉庭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楊濟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4號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偉庭就犯罪事實二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王偉庭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即以第一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審判範圍。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其上訴之範圍是僅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均承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院僅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量刑部分調查證據及辯論亦均表示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81至182頁)。是依據前述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指明。

貳、上訴審之判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我已承認犯罪,且願意全額賠償告訴人民事請求之新台幣(下同)60萬元,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現在很認真工作,希望可以不要入監服刑等語。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二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理由: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本件被告上訴後,業於本院坦承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二之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181頁),並與告訴人於本院和解成立,當庭給付現金60萬元賠償完畢,告訴人並以和解筆錄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9至210頁)。是本件攸關原判決犯罪事實二之量刑基礎已有所變動,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從輕量刑,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所處之刑均予以撤銷自為改判,至於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改判,併此敘明。

三、本院量刑之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將攝錄告訴人A女之性影像以他法或播送供人觀覽,造成告訴人A女精神上之恐懼與痛苦,實不宜寬待,及考量被告犯後於原審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原係否認犯行,上訴後始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A女於本院和解成立,當庭給付現金60萬元賠償完畢,告訴人A女並以和解筆錄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業如前述,顯見被告確有盡力謀求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非無悔意,兼衡其於本案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罪手段、情節、目的、動機、及造成告訴人A女法益遭侵害之程度、被告之素行等節,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現職、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8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定執行刑之說明:查被告本案上訴之部分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被告就未上訴已確定之犯罪事實一部分,與本案上訴之犯罪事實二部分,既亦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自應俟本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