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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國審上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文吉選任辯護人 林怡伶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文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文吉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刑期不輕,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被告雖坦承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業經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0年之刑,並經本院駁回被告之上訴,刑度非輕,所犯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危害社會安全秩序非輕,而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日後受到之刑事制裁本較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加以被告含本案在內,已為多次暴力型犯罪,守法意識不足;雖有固定住所,但仍有前案經發布通緝遭逮捕方到案執行之前案紀錄;加以被告殺害直系血親手段兇殘,令人髮指,行為造成家人心理重大創傷,在本院庭訊過程中,依其姊妹之陳述,被告顯未能獲得家人諒解,生活支援顯有不足,遭法院判處上開重刑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面臨有畏罪、規避審判之高度逃亡可能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害尊親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