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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國審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曾千容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被 告 余仁忠選任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曾千容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仁忠涉犯刑法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15、10486號提起公訴,被告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又被害人死亡,聲請人曾千容為被害人之女,為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故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殺人罪,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3號審理中,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同意聲請人參與訴訟。本院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