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選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峰選任辯護人 許宇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71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第46號、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林○峰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禠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峰為使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順利當選,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大陸地區)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臺辦(下稱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為滲透來源,竟仍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之委託、指示及資助,而與林○等臺州市臺辦官員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林○峰招攬如附表一㈠之人成立旅遊團,及邀約嘉義縣六腳鄉村長黃○正、林○珍等人,由其等2人分別招攬附表一㈡、㈢之旅遊團員,不足部分再由林○峰補足,並由林○峰於如附表一㈠至㈢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而其中附表一㈢出發當日,因林○峰有事而委託團員陳○雄帶團過去,林○峰則於翌日至大陸地區會合,並受林○資助機票費用新臺幣(下同)9,600元(即人民幣2,200元)。旅遊團員僅需支付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之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之團費,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落地招待」)。林○或其他臺州市臺辦官員於旅遊團在大陸地區期間予以陪同,並利用餐敘機會,由林○向參與旅遊之團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林○峰於各該旅遊過程中,亦利用機會向旅遊團員表示,希望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藉上開「落地招待」方式而交付不正利益,約使如附表一㈠至㈢之投票權人(除林○峰本身外,以下同)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尋求其等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當選。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查證人林○珍、蔡○彰、魏○順於調詢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被告林○峰及辯護人復否認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故此部分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述一所示外,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林○峰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89-192、203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於附表一㈠至㈢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其中附表一㈢出發當日,因被告有事而委託團員陳○雄帶團過去,林○峰則於翌日至大陸地區會合,並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資助機票費用約合9,600元(即人民幣2,200元);旅遊團員僅需支付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之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之團費,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所謂落地招待)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行,辯稱:附表一㈠至㈢之旅遊團員都不是我找的,是林○委託黃○正去找的,團員九成以上我都不認識,是村長黃○正揪團要我協助幫忙去照顧團員;過程中雖於餐敘有聊到各自支持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旅遊結束之後,都沒有再聯絡,如果我是為了行賄怎可能會這樣呢?又這種參訪交流旅遊團,一直都有,包括現在也有,不是選舉期間才有的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㈠雖有部分團員證稱餐敘期間有聽聞臺辦林○提起「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然此屬個人政治性言論,場合亦非政治的致詞或公開演說的嚴肅形式,僅在餐敘私下閒聊時提到此事,足見臺辦林○是對於兩岸情勢私下閒聊陳述其個人之觀點,非在強調須於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即一定投票權行使,實僅為個人於餐敘期間私下閒聊而分享個人政治立場之言論,並無宣揚一定投票權之行使。㈡被告雖供稱餐敘期間有聊到選舉,然實是團員私下閒聊時談到選舉話題,被告方提及其政治傾向是支持國民黨侯友宜,乃個人之政治言論,難以據此認定被告有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㈢被告並未向旅遊團員表示大陸旅遊全程均由臺辦落地招待,且旅遊團員在決定參與旅遊時,並未有臺辦招待之認知,僅知是單純繳交合理之相當團費赴陸旅遊,亦未有旅遊與選舉之聯想,並無對價關係認知,故無約使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㈣被告與旅遊團員赴陸實僅單純為兩岸交流觀光參訪,被告實未該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要件,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受臺辦人員林○等人之具體指示、委託或資助,核無反滲透法第7條加重其刑之適用餘地。㈤綜上所述,原判決疏未詳查,在未有充足之證據下,單憑臺辦人員林○曾補貼被告赴陸機票費用,即遽認有受臺辦人員林○之指示、委託及資助,顯有說理欠備之錯誤云云。
二、經查,被告確於附表一㈠至㈢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其中附表一㈢出發當日,因被告有事而委託團員陳○雄帶團過去,被告則於翌日至大陸地區會合,並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資助機票費用9,600元(即人民幣2,200元),又旅遊團員僅需支付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之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之團費,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落地招待」)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聲羈卷第22頁、偵1卷第162頁、原審1卷第26-28頁、原審2卷第27、29頁),復經如附表二㈠1-2、1-4、1-5、1-6,附表二㈡2-2、2-3、2-4、2-5、2-6、2-7,附表二㈢3-2、3-3、3-4、3-5、3-9、3-10、3-12之證人即旅遊團員證述屬實,且有被告及其他團員旅遊過程照片《112年11月24日被告帶團前往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與市台辦林○處長合影》1份(偵1卷第27、69頁)、112年8月大陸地區浙江省市台辦招待餐敘情形照片2張、大陸地區浙江省市台辦官員致贈禮品予被告之照片1張(偵3卷第83-84頁)、附表一㈢參與旅遊團員名單1份(偵1卷第29頁)、附表一㈠旅遊團之入出境名單1份(偵2卷第87-90頁)、附表一㈡旅遊團入出境名單1份(偵2卷第91-96頁)、附表一㈢旅遊團之入出境名單1份(偵2卷第97頁)、被告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卷第135-146頁)、被告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表一㈡旅遊團)1份(偵2卷第39-56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2年12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1份(偵1卷第151-157頁)、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2月8日偵查報告暨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卷第5-9頁)、被告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29日入出境結果查詢、團員名單各1份(偵1卷第11-16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份(偵1卷第17頁)、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2月27日偵查報告暨出團名冊(附表一㈡旅遊團)1份(偵3卷第5-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之委託,招攬附表一㈠之旅遊團成員,及邀約嘉義縣六腳鄉村長黃○正、林○珍等人,由其等2人分別招攬附表一㈡、㈢之旅遊團員,不足部分由被告補足,並由被告於附表一㈠至㈢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
㈠被告於原審聲羈庭時陳稱:(你今年找了幾個團過去大陸?
)3個。這3個團都是跟林○接觸而找的。第1個是暑假期間,是7、8月,第2個是10月份,第3個是11月林○珍這一次。林○拜託我和村長幫忙等語(聲羈卷第22頁)。於偵查時供稱:
臺州市臺辦的林處長跟我說有這些限制,就是以六腳的村里長才能成行,我去找村長,再讓村長去找他們的人,以他們為主,不是以我為主,沒有這些人我們就無法成團等語(偵1卷第162頁)。於原審時供陳:112年8月8日這次是我邀約的。(你所謂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旅費全包的意思為何?)團員在大陸的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就是大陸「落地招待」,大陸那邊就是臺州市臺辦,費用就是大陸招待,團員都不用再出。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之團費,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不包括在大陸那邊食宿、交通及旅遊的費用,那些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112年8月8日旅遊團是林○委託或指示我邀約旅遊團員去大陸參訪,112年10月16日、11月24日這2個旅遊團主要是由村長去找人,成員不足的話,再由我或團員找人補足。112年11月24日因為我當天有工作,所以我拜託陳○雄帶過去,我25日晚上才去會合。第3次旅遊林○或臺辦人員有資助我機票費9,600元(即人民幣2,200元)等語(原審1卷第26-28頁、原審2卷第27-29頁)。
㈡證人即嘉義縣六腳鄉正義村長林○珍於原審時證稱:(有無於
112年11月24日至29日前往浙江省寧波市旅遊?)有,我那時心情不好,被告問要不要去玩,我說好,之後就應被告邀請前往旅遊。我是六腳鄉正義村的村長,我只有找本村及隔壁村的幾個村民參與旅遊,另一部分不知是誰找來的等語(原審1卷第231、238、239頁)。證人即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長黃○正於原審時證稱:我是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的村長,有參加112年10月16日至21日旅遊團,是被告邀我參加的,團員中有3個人是我找的,其他人應該是被告找的等語(原審1卷第244、245、256頁)。又有如附表二㈠1-2、1-4、1-5、1-6,附表二㈡2-2、2-3、2-4、2-5、2-6、2-7,附表二㈢3-2、3-3、3-4、3-5、3-9、3-10、3-12之證人即旅遊團員之證述。
㈢依上所述,被告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之委託,由被告招攬附
表一㈠之人成立旅遊團,及邀約嘉義縣六腳鄉村長黃○正、林○珍,由其等2人分別招攬附表一㈡、㈢之旅遊團員,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補足,並由被告於附表一㈠至㈢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等情,應可認定。從而,被告事後翻異前詞,辯稱:附表一㈠至㈢之旅遊團員都不是我找的,是林○委託黃○正去找的,村長黃○正揪團要我協助幫忙去照顧團員云云,不足採信。
四、又查:㈠被告於原審時供稱:(這3次的旅遊團到大陸之後是否都有臺
州市臺辦官員出面接待?)有。有林○、沈○強,還有其他人,每一個點出面招待的臺州市臺辦人員很多。(臺州市臺辦官員餐敘的時候有無跟團員宣導「希望支持國民黨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等政治理念?)臺州市臺辦官員餐敘的時候有跟團員講「支持侯友宜當選」、「兩岸一家親」等語,就是希望侯友宜當選會對兩岸交流有幫助,因為之前大陸人可以過來臺灣,現在不能過來。(你是否於該次旅遊過程中,利用機會向團員表示,希望團員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有,但是平常我也有講,不是旅遊團才講等語(原審1卷第28-29頁)。又有如附表二㈠1-3、1-4、1-5、1-6,附表二㈡2-2、2-3、2-5、2-6,附表二㈢3-2、3-3、3-4、3-6、3-9、3-10、3-12、3-14所示證人即旅遊團員之證述。據上可知,林○或臺州市臺辦官員確有利用與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員餐敘時,及被告確有於各該旅遊過程中,對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成員宣傳尋求「支持國民黨選人侯友宜當選」之情形。
㈡又被告於調詢時供稱:(是否所有團員都知道臺州市參訪團
行程為「落地招待」免費行程?)我事先都有跟團員講清楚,有明說團費1萬8,000元是支付機票錢、伴手禮、在臺灣接送用餐及中國旅行社導遊小費等費用,到當地後行程所有費用不用再收費等語(偵1卷第128頁);復於警詢時供稱:我有跟團員說團費是在臺接送費用及機票等,他們大部分也知道到大陸地區旅遊也會受陸方官員招待等語(偵2卷第32頁);且於偵查時供陳:(你在出團之前,有告知團員1萬8,000元是支付機票等費用,到大陸後的行程是不收費的?)有,非常明確地講等語(偵1卷第163頁);及原審時供稱:黃○正、林○珍都知道在大陸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由大陸招待等語(原審1卷第28頁)。核與如附表二㈠1-4、1-5、1-6,附表二㈡2-2、2-3、2-4、2-5、2-6、2-7,附表二㈢3-2、3-3、3-4、3-5、3-9、3-10、3-12之證人即旅遊團員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據此,足認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員當已知悉其等所繳交團費1萬6,000元或1萬8,000元,僅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至於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則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落地招待」)甚明。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並未向旅遊團員表示大陸旅遊全程均由臺辦落地招待,且旅遊團員在決定參與旅遊時,並未有臺辦招待之認知,僅知是單純繳交合理之相當團費赴陸旅遊云云,應屬無據。
㈢綜據上述事證,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一㈠至㈢之旅遊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
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落地招待」),並被告於附表一㈢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資助機票費用9,600元(即人民幣2,200元),足以認定被告有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之事實。
⒉被告於偵查時陳稱:臺州市臺辦的林處長跟我說有這些限制
,就是以六腳的村里長才能成行,我去找村長,再讓村長去找他們的人,以他們為主,不是以我為主,沒有這些人我們就無法成團等語(偵1卷第162頁),是依被告上開所述,旅遊團係以村里長為主要之招募對象。準此,倘若本案旅遊團之舉行目的為兩岸人民之一般、正常交流,大可招募所有有意前往大陸地區交流之臺灣民眾前往,當無對於參加團員做出必須要村里長限制之理。
⒊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之時間,與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時間
相距甚近,並由大陸地區官員接待,及接受上開「落地招待」,且在旅遊過程亦有大陸地區官員陪同用餐及發言致詞,旅遊過程均有對口、有特定官方行程,實與一般旅遊團有別。
⒋臺州市臺辦處長林○或其他臺辦官員於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在
大陸地區期間予以陪同,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參與旅遊之團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顯係欲藉由資助招待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拉攏影響團員支持特定候選人甚明。
⒌本案旅遊團員僅需支付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之1
萬6,000元或1萬8,000元之團費,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落地招待),已如前述。是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員均獲有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之利益,客觀上顯然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之禮尚往來,而已逾越社會相當性,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益徵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之辦理與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間具有對價關係,且對價並不相當甚明。
五、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如附表三所示之證人於原審時證述內容,雖就旅遊團費用是
否合理,或被告、大陸臺辦人員是否於旅遊過程中表示總統大選支持侯友宜等之證詞,有前後不一或互有歧異之情形。惟如附表三所示之證人確知悉在大陸地區旅遊期間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係由大陸地區臺辦招待,且有聽到臺辦人員表示支持侯友宜當選之言論,已經其等於調詢或偵查時證述明確,核與其他證人之證詞相符,而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證人於偵查程序後,已對案情有所瞭解,當知可能涉犯刑法受賄罪問題,故尚難以其等有利害關係之證詞,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本案旅遊團在大陸地區旅遊期間接受上開「落地招待」,且
有大陸地區官員接待、陪同用餐,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利用餐敘機會,向參與旅遊之團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顯係欲藉由資助招待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拉攏影響團員支持特定候選人,已如前述。從而,辯護人辯稱:臺辦林○是對於兩岸情勢私下閒聊陳述其個人之觀點,非在強調須於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即一定投票權行使云云,尚屬無據。
㈢被告確係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指示,招攬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
團員,並帶團在大陸地區接受臺辦招待,林○並藉餐宴招待機會拉攏宣導旅遊團員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辯護人辯稱: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受臺辦人員林○等人之具體指示、委託或資助而賄選云云,亦屬無據。
六、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滲透來源:㈠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目定有明文。而眾所週知,兩岸自38年分治以來,其間曾經歷823砲戰,嗣兩岸局面雖一度穩定,臺海和平,然敵對關係始終並未解除,大陸地區官方一直宣稱不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等語,近年來更頻繁出動軍機、軍艦擾台,甚至在臺灣周遭進行軍事演習,以武力恫嚇臺灣。依上開說明,大陸地區政府顯屬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構成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境外敵對勢力,至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為滲透來源。參以我國總統賴清德亦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等情,有中央通訊社新聞報導1份(原審2卷第35-36頁)在卷可參,益徵大陸地區政府確屬上開反滲透法所示之境外敵對勢力無疑,至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則為滲透來源。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再行傳喚證人黃○正、林○珍,待證事實:附表一㈡、㈢所示之旅遊團,係黃○正自行招攬團員,並非由被告受林○所託而招攬;然該待證事實,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無傳喚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參、論罪科刑: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達行賄者行求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行賄者之意思表示既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投票行賄罪之客體有二,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為「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性質顯然相同,上開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論述,自可適用於同等性質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對如附表一㈠至㈢所示之具有投票資格人之行求、期約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林○、臺州市臺辦人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視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人對於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若多次犯行時間、空間密接,顯係基於投票行賄之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投票行賄罪一罪。其中或兼含部分預備交付、行求、期約之行為,雖屬實現同一投票行賄犯罪事實之不同階段,然其行為目的既屬相同,且係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仍應視為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依接續犯論以情節較重之投票行賄罪一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招攬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對於有投票權之旅遊團員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係侵害同一國家選舉公正之法益,且均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內為之,應論以一罪。
五、被告係受滲透來源之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尋求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應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
肆、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上開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與林○、臺州市臺辦人員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已如前述;而原審以林○等臺州市臺辦官員係「為」指示、委託、資助之滲透來源,被告則係「受」其等指示、委託、資助而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犯行,彼此係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難認就反滲透法第7條(加重條件)亦係共同正犯,而未於主文欄諭知「共同」,容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以前開情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二、爰審酌被告知悉大陸地區政府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多年來不斷以武力威脅擾亂我國國家安全,並對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又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鉅,被告係具有一般正常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當有充分之認識,竟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之指示、委託、資助,以帶領如附表一㈠至㈢旅遊團在大陸地區旅遊,接受臺州市臺辦之「落地招待」及在旅遊過程宣導總統大選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方式,對旅遊團員交付不正利益,影響其等之投票意向,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及公平性,危害民主法治之正常發展。兼衡:㈠本案選舉層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因此可能影響之層面。㈡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高低、行賄人數及規模。㈢被告於本案之角色地位,及於上開投票行賄犯行之行為分擔程度。暨被告自陳○○○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獨自居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又被告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經宣告如前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及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年。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1枚)係被
告與臺辦處長林○聯繫本案旅遊事宜之工具,為供犯本案犯罪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原審2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被告自承附表一㈢之旅遊,有接受林○資助9,600元(人民幣2,
200元)之機票費用(原審2卷第29頁),此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反滲透法第7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附表一(旅遊團員名單及旅遊日期):
㈠112年8月8日至13 日旅遊團 ㈡112年10月16日至 21日旅遊團 ㈢112年11月24日至 29日旅遊團 編號 姓名 編號 姓名 編號 姓名 1-1 林○峰 2-1 林○峰 3-1 林○峰 1-2 龔○○卿 2-2 洪○○媫 3-2 林○珍 1-3 龔○榮 2-3 黃○芳 3-3 陳○雄 1-4 魏○順 2-4 曾○麗 3-4 孟○平 1-5 謝○勳 2-5 黃○正 3-5 吳○芬 1-6 蔡○彰 2-6 林○子 3-6 方○珠 1-7 黃○誠 2-7 周○○敏 3-7 羅○莉 1-8 黃○良 2-8 陳○潔 3-8 周○月 1-9 黃○明 2-9 周○吉 3-9 呂○菊 1-10 黃○正 2-10 黃○雲 3-10 鄭○ 1-11 黃○恩 2-11 黃○娟 3-11 蔡○○珠 1-12 陳○雄 2-12 温○娥 3-12 施○芬 1-13 徐○芳 2-13 温○芳 3-13 林○真 1-14 林○子 3-14 葉○○梅 1-15 沈○昆附表二㈠(112年8月8日至13日旅遊團員偵查時證述內容摘要整理):
編號 姓名 證述內容及出處 1-2 龔○○卿 113年1月5日調詢時 (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誰說的?)我一開始都不知道。是到那邊有中國人跟我們吃飯我心裡才知道(偵5卷第81頁 )。 1-3 龔○榮 113年1月5日偵查時(具結) 臺辦人員吃飯時有說,請我們支持侯友宜,但我沒有應和(偵5卷第62頁)。 1-4 魏○順 113年1月5日偵查時(具結) (是林○峰說,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是否如此?)是(偵5卷第51頁) 。 1-5 謝○勳 113年1月5日調詢時 ⒈(承前,你是否出發前即知悉係接受大陸招待旅遊?由何人告知你此事?)我們去才知道是招待的(偵5卷第68頁)。 ⒉(承上,於受浙江省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 ,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他是有說要和平統一,歡迎大家來大陸玩,請大家支持侯友宜(偵5卷第69頁)。 113年1月5日偵查時(具結) (大陸官員除了說兩岸一家親外,有沒有說 請大家支持侯友宜?)有聽到,應該是大陸 那邊的官員說的(偵5卷第73-74頁)。 1-6 蔡○彰 113年1月5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跟警察說,你去那邊的時候,在機場黃○正就跟大家說,我們這團去是中國臺辦人員那邊招待,是否如此?)我也不記得是不是黃○正講的,還是團員講的,就是有聽說(偵5卷第26頁)。 ⒉(你跟警方說,臺辦官員及林○峰在用餐時都有提到,臺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 ,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是否如此?)我坐隔壁桌,但我有聽到(偵5卷第27頁)。 1-10 黃○正 同附表2-5 1-12 陳○雄 同附表3-3 1-14 林○子 同附表2-6附表二㈡(112年10月16日至21日旅遊團員偵查時證述內容摘要整理):
編號 姓名 證述內容及出處 2-2 洪○○媫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 》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我出發前覺得旅費很便宜,去那邊實際住宿跟吃飯發現吃飯都有當地市臺辦人員招待,我心裡有想說可能是市臺辦人員招待的。去那邊才知道的(偵3卷第15頁)。 ⒉(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有提到說若侯友宜當選,對兩岸的交流也會比較順遂(偵3卷第15頁) 。 113年1月2日偵查時(具結) ⒈(我的意思是說你怎麼知道到大陸的費用由大陸臺辦支付的?)我想說去旅遊只要1萬8,000元很便宜(偵3卷第20頁)。 ⒉(你跟警察說,在旅遊過程有臺辦官員說,如果侯友宜當選,兩岸會比較順遂,他們會比較想來台灣,是否如此?)是。(這是誰說的?)其中1個招待的人說的(偵3卷第20頁)。 2-3 黃○芳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你是否知道此次所參加之旅遊團為落地招待?)出發前,我就知道此團有落地招待(偵3卷第27頁)。 ⒉(你於中國浙江省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臺辦官員林○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 )林○處長在餐敘過程中有提到希望國民黨侯友宜能順利當選,這樣可以改善兩岸關係,兩岸一家親(偵3卷第27頁)。 113年1月2日偵查時(具結) ⒈(林○處長到底有沒有講說希望國民黨侯友宜能順利當選這些話?)我在警局有說,那就是有(偵3卷第35頁)。 ⒉(所以是真的有?)是(偵3卷第35頁) 。 2-4 曾○麗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 》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屬實。沒有另外支出。我到吃晚餐時間才知道(偵3卷第41頁)。 ⒉(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 ?)應該是這樣(偵3卷第41頁)。 2-5 黃○正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林○子及洪○○婕等人皆是透由你邀約 ,而參加林○峰8月及10月浙江參訪團,為何林○子等人皆知參訪團是大陸國臺辦落地招待,你卻不知道該參訪為落地招待 ,顯不符常理,你做何解釋?)林○峰有告訴我,赴大陸浙江參訪團只要出機票錢跟臺灣的交通費共1萬8,000元就可以了,價格很便宜,我就決定去玩一玩,確實到大陸後住宿、交通、餐費都是由陸方支出 ,林○峰也有帶伴手禮過去致贈給臺辦人員,回想起來算是落地招待(偵3卷第59頁)。 ⒉(你及林○子等人皆具有中華民國113年總統大選投票權,臺州市臺辦處長林○透過林○峰,以免費落地招待旅遊招攬你等於112年10月16日至21日赴陸,再透過餐敘等機會,要求你等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顯見該落地招待旅遊實為替侯友宜助選,是否實在?)我回想參加參訪團時,曾聽聞林○表示「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當選,兩岸會比較和平」(偵3卷第60頁)。 113年1月2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是否知道團費1萬6,000元實際上只有包含機票錢及臺灣一些費用,到大陸地區後的吃、住、交通的花費不用你自己支付 ?)去才知道,去大陸才知道(偵3卷第60頁)。 ⒉(請你回想一下,是林○峰在邀請時就講了,還是你是到大陸才知道?如果是到了大陸才知道,是什麼時候知道的?)應該是邀請時就有提到(偵3卷第67頁)。 ⒊(那林○峰是面對面跟你說還是用LINE跟你說?)忘記了,好像是用LINE(偵3卷第67頁)。 ⒋(你跟警方說,林○處長在用餐時有提到 ,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當選,兩岸會比較和平?)有(偵3卷第67頁)。 ⒌(所以你說剛才說有聽到的是10月16日那次?)是。(他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講的? )應該是在吃飯的時候吧(偵3卷第68頁 )。 2-6 林○子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你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10月21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旅遊?詳情為何?)我看10月旅費是1萬8,000元,我覺得團費很便宜就去走一走。我第一次在8月去的時候發現吃飯跟住宿都有人接待,且團費又那麼便宜,我才知道這是中國市臺辦人員招待的,後來第2次10月去的時候我就知道是落地招待了。我8月跟10月去都是6天5夜(偵3卷第74頁)。 ⒉(你於112年8月及10月至中國浙江省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有提到說若侯友宜當選 ,對兩岸的交流也會比較有利之後他們也會比較有機會來臺灣旅遊(偵3卷第76頁 )。 113年1月2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跟警方說,林○處長在2次旅遊時都有於用餐時提到,若侯友宜當選的話,對兩岸的交流會比較有利,他們也比較有機會來臺灣旅遊?)是,因為林○跟我們坐同一桌(偵3卷第88-89頁)。 ⒉(林○處長在那邊講這些話時,有沒有提到侯友宜這3個字嗎?)有,他有在問侯友宜的選情,當時8月選情不明朗(偵3卷第89頁)。 ⒊(你不是說10月時他也有講?)有,他也有問侯友宜的選情怎麼樣,我們說不知道(偵3卷第88頁)。 2-7 周○○敏 113年1月2日調詢時 ⒈(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 》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屬實。要出境的前幾天的我才知道的,在我們本次旅遊的群組就有寫到「落地招待」(警1卷第105頁)。附表二㈢(112年11月24日至29日旅遊團員偵查時證述內容摘要整理):
編號 姓名 證述內容及出處 3-2 林○珍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後來怎麼知道住宿費、餐費都是大陸那邊招待的?)後來想想才知道,因為吃的算不錯,發現怎麼這麼便宜(偵1卷第36、40頁)。 ⒉(你在大陸與臺辦官員用餐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與臺灣選舉有關的事情?)他們說我們都是一家親,我們不要打仗,就這樣子。(還有講別的嗎?)還有叫我們支持侯友宜。(誰說的?)林處長(偵1卷第39頁)。 ⒊(所以是全部團員都在場?)是,但是可能有些人沒有聽到(偵1卷第39頁)。 ⒋(你自己是有聽到?)是(偵1卷第39頁 )。 ⒌(除了林處長外,林○峰有無曾經提過希望你們支持國民黨或侯友宜之類的話?)好像有(偵1卷第40頁)。 ⒍(你在什麼場合聽到?車上?吃飯時?)好像在車上(偵1卷第40頁)。 3-3 陳○雄 112年12月26日調詢時 ⒈(你於112年11月24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遊?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林○峰邀約我的,起初她邀約我有跟我說旅費1萬8,000元,之後有成立通訊軟體LINE群组,群組裡面林○峰有提到我們這一團去中國浙江省寧波會由那邊官員落地招(偵1卷第64頁)。 ⒉(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 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 ?)我們沒出沒錯,但是誰出的我不知道(偵1卷第65頁)。 ⒊(由上述警方所詢問你的過程,你們這團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為浙江省寧波市臺辦招待是否確?)我們在觀光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去付錢,所以應該是他們招待的沒錯(偵1卷第65頁)。 112年12月26日調詢時 ⒈(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吃飯的時候,浙江省寧波市臺辦處長有提到我有聽到侯友宜是不錯的人選、很會做事、如果侯友宜選上會加速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要和平共處之類的都有(偵1卷第67頁)。 ⒉(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誰說的?)群組內有說1萬8包吃包住、保險費自負、其他多退少補。我看到1萬8包吃包住我就知道這是大陸落地招待。林○峰在群組說1萬8包吃包住、保險費自負、其他多退少補(偵1卷第68頁)。 ⒊(有團員指稱群組曾經有傳「在大陸地區為落地招待」,是否有此訊息?)我有看到這個訊息(偵1卷第68頁)。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在赴中國旅遊當中確實有中國官員要求你們支持國民黨候選人,這是你在第二次警詢筆錄回答的,這一部分是以這次回答為標準嗎?)我第一次會那樣回答是因為我印象中中國的官員是有稱讚侯友宜,後來我跟我的同事確認,我同事說他確實有聽到中國的官員說表示要在總統大選支持侯友宜,我才想起來好像有這回事,支持侯友宜這部分是要以第二份筆錄為標準(偵1卷第73頁)。 ⒉(警詢筆錄內有問到你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等費用是臺辦招待支出的?)我覺得是,因為我都沒有看到我們這邊的人去付錢(偵1卷第73頁)。 ⒊(群組內有人寫大陸地區落地招待?)我有看到這個訊息,但是我不知道誰傳(偵1卷第76頁)。 ⒋(你不覺得這個旅行團很奇怪嗎?)我覺得有便宜(偵1卷第77-78頁)。 ⒌(你有看新聞說中國用招待旅遊介入臺灣選舉,你覺得有沒有?)我覺得有,因為他們的錢收的太少(偵1卷第78頁)。 113年1月5日調詢時 ⒈(你於112年8月8日至112年8月13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杭州旅遊?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林○峰邀約我的,起初他邀約我有跟我說旅費1萬6,000元(保險費另外付1,000元),群組裡面林○峰有提到我們這一團去中國浙江省寧波會由那邊官員落地招待(偵5卷第32頁) 。 113年1月5日偵查時(具結) ⒈(你跟警方說,大陸那邊官員吃飯時說,兩岸要像兄弟姐妹,要緊密往來,希望國民黨能執政,這樣大家能密切往來,是否如此?)是(偵5卷第39頁)。 ⒉(是那位林○處長說的?)應該是(偵5卷第39頁)。 3-4 孟○平 112年12月26日調詢時 ⒈(你於112年11月24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遊?詳情為何?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陳○雄邀約我的,之前有聽陳○雄跟我說去中國旅遊很便宜,這次剛好有一團要去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費是1萬8,000元,他也有跟我說因為這是因為這是臺辦人員招待所以才那麼便宜(偵1卷第82頁)。 ⒉(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 》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屬實,因為我是將團費付在坐遊覽車到桃園機場整團人的費用,來回共1萬9,000元,所以到中國旅遊住宿跟飲食都沒有付錢。陳○雄出發前就有跟我說這是落地招待(偵1卷第83頁)。 ⒊(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有提到他們的經濟狀況,餐宴過程中有提及臺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 ,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偵1卷第83頁)。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⒈(陳○雄在出發前就有跟你說,這是屬於落地招待,在大陸地區的費用,都是由大陸人支付的,是否屬實?)我問他多少錢 ,他說1萬8,000元,我說怎麼可能5、6天這麼便宜,他才說是大陸那邊會招待(偵1卷第88頁)。 ⒉(你跟警方說,林處長是講說他覺得候選人中是侯友宜比較適宜,比較能促進兩岸交流?)是。吃飯時在談候選人的事情,林處長有說侯友宜當選比較能促進兩岸交流(偵1卷第88-89頁)。 3-5 吳○芬 112年12月28日調詢時 (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我過去大陸的時候,就有中國派人員過來接機 ,就跟我們說要帶我們去吃飯,那時候我才知道落地招待(警2卷第113頁)。 3-6 方○珠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在大陸旅遊的過程中,這些大陸的官方人員,有無提到跟選舉有關的話題?)我有聽到過1次,林處長有說如果可以的話,投侯友宜,兩岸比較容易交流。應該是吃飯的時候說的(偵1卷第58頁)。 3-9 呂○菊 112年12月26日調詢時 ⒈(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 》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屬實。我在加入本次中國旅遊群組時,群組內有人在說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是誰說的我忘記了,後來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到現場跟我們說這趟旅行會好好招待我們,我才確定是中國招待的(偵1卷第107頁)。 ⒉(承上,有無任何人跟你提及本次旅遊係由中國所招待的?)本次中國旅遊群組有講到(偵1卷第107頁)。 ⒊(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 ?)正確、屬實(偵1卷第107頁)。 ⒋(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在第一天餐宴過程中有提到本次臺灣的總統選舉,他幫我們分析本次台灣總統投票投3號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偵1卷第107頁) 。 ⒌(承上,於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有提及113年臺灣總統選舉票投給3號侯友宜是比較好的選擇( 偵1卷第107-108頁)。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⒈(在中國之食宿、旅遊費用,由何人負擔?)去到中國有人來接待,是寧波市臺辦處長林○來接待,是落地招待,應該是他們那邊出的(偵1卷第113頁)。 ⒉(群組內有人告知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是否如此?)是(偵1卷第113頁) 。 ⒊(你知悉本次旅遊是中國落地招待?)我知道(偵1卷第113、115頁)。 ⒋(中國臺辦人員有無表示請你支持何候選人?)林○在第一天吃飯的時候有稍微分析3組總統候選人,他就說侯友宜比較好(偵1卷第115頁)。 3-10 鄭○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詢時 (你是否知道至中國浙江省寧波市六天五夜旅遊之團費僅需1萬8,000元係低於市場行情之費用?)我知道,因為很便宜我才答應林○珍的邀約(警2卷第102頁)。 112年12月26日第二次調詢時 (中國官員於本次旅遊途中是否有提及本次旅遊係他們所招待?如何提及?)有,我們每次到各地用餐時,當地的中國官員會在臺上致詞歡迎我們,並說該次用餐由他們招待,告訴我們盡情享用這樣(警2卷第104頁)。 112年12月28日調詢時 ⒈(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吃飯的時候,有聽到中國的處長有說到侯友宜選上會兩岸一家親這樣(警2卷第106頁)。 ⒉(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吃飯的時候,有聽到中國的地陪說歡迎大家來這裡,他們會招待我們,那時候我才知道落地招待(警2卷第107頁)。 3-12 施○芬 112年12月26日調詢時 ⒈(於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吃飯的時候 ,我有聽到如果國民黨侯友宜當選、兩岸一家親之類的(偵1卷第95頁)。 ⒉(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我一開始是不知道。過去有林處長請吃飯的時候我才知道(偵1卷第95頁)。 112年12月26日偵查時(具結) ⒈(這位林處長在旅遊過程中,有無提到任何跟臺灣選舉有關的話題?(他只有選國民黨這次如果當選的話,我們就可以兩岸一家親,我就只有聽到這樣(偵1卷第101頁)。 ⒉(這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講的?)在飯桌上(偵1卷第101頁)。 3-14 葉○○梅 112年12月29日調詢時 (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有在餐廳吃飯的時候,我有聽到大陸地陪人員講,選侯友宜這樣啦(警2卷第119頁)。附表三(旅遊團員於原審時證述內容摘要整理):
編號 姓名 證述內容及出處 備註 1 證人林○珍 113年11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231-244頁) 沒有落地招待;好像沒有聽到大陸人士或官員有提到希望侯友宜當選,我忘記了等語(原審1卷第233、234頁 )。 (提示原審1卷第28頁,被告稱黃○正及林○珍均知僅須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的團費,其包含在臺接送與餐費等,至於在大陸那邊的食宿、交通費都是落地招待,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本來就是繳了錢後他們要負責,至於到大陸那邊是誰要負責或誰出的錢我就不曉得了;中國只是希望我們能支持侯友宜(原審1第239-240頁)。 2 證人黃○正 113年11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244-260頁) 1萬多的團費我覺得很合理;在8月8日、10月16日旅遊過程中,被告及林○均無表達希望支持侯友宜的言論等語(原審1卷第249-250頁)。 (請求提示113年1月2日證人黃○正之偵訊筆錄112選他154卷第67,就林○峰何時提到大陸落地招待的部分,你答稱「應該是邀請時就提到了」、「好像是用LINE跟我講」、「有參加一個LINE的群組」等語,是否實在? )點頭(原審1卷第246頁)。 (提示112選他154卷第59頁,你於調查局供稱林○峰告訴我赴大陸浙江參訪團只要出機票及臺灣的交通費共1萬8千元就可以,價格很便宜,我就決定去玩一玩,確實到大陸後交通、餐費都是由陸方支出,回想起來算是落地招待,有無此事?)對,付1萬8千元正確,確實是有這回事(原審1卷第256頁)。 (當時林○有無講過若國民黨候選人當選,二岸比較和平?)好像有,我在調查站講的比較實在,現在記憶不清楚(原審1卷第248頁)。 3 證人呂○菊 11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280-296頁) 林○與被告均無提到要我支持侯友宜;1萬8千元之團費適中等語(原審1卷第281-282頁)。 (在調查局或地檢署所述,是否均出於自由意志?)是(原審1卷第293頁 )。 (你於調查站、偵查中稱寧波市臺辦林○,在我們去大陸時有陪同接待,林○分析選侯友宜比較好,是否如此?)是(原審1卷第293頁)。 (你於偵查中稱有加入一個中國旅遊LINE的群組,群組內有人告知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有何意見?)我去大陸之前有加入一個臺灣的LINE群組,要聯絡事情或在哪邊集合會比較方便(原審1卷第293頁)。 (對於檢察官詢問是否知悉本次旅遊是中國落地招待,你答稱知悉,有何意見?)點頭,照我之前作證時講的(原審1卷第294頁)。 4 證人葉○○梅 11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296-304頁) 大陸的人員只有說要選一個兩岸能夠互相交流的人物,沒有指名要選誰( 原審1卷第298頁)。 (對你而言,有無感受到本次的旅遊與選舉有關?)剛開始沒有,在用餐時他們講到這種問題時,我才覺得有 (原審1卷第298頁)。 (你方稱沒聽到有人說要支持侯友宜 ,是有聽沒有到,還是沒有注意聽? )可能是沒有注意聽,我的專注沒有在那邊,搞不好那時候我有別的事情,有沒有人講我也不確定(原審1卷第302頁)。 5 證人謝○勳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321-330頁) 對照附表二㈠1-5即證人謝侑勳調詢、偵查時之證詞,可知其證詞互有差異。 (在大陸的旅遊過程中,有無大陸官員說和平統一、歡迎大家來大陸玩,請大家支持侯友宜等類似的話?)沒有(原審1卷第322頁)。 我在刑大及地檢署各做過一次筆錄,那天的問題我都有聽清楚,也有老實回答(原審1卷第323頁)。 6 證人陳○雄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330-340頁) 我有去過大陸。(這次旅遊團的費用與過去相比是否合理?)大致OK(原審1卷第331頁)。 (你本身有無聽到大陸人士表示要支持侯友宜?)沒有(原審1卷第332頁 )。 (被告自陳一開始有成立一個LINE群組,在群組裡對要參加的人說團費僅負擔臺灣的交通與餐費,至於大陸部分是由大陸落地招待,有何意見?)符合事實。我在警局說的都是事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觀光的過程中去付錢(原審1卷第335、336頁)。 (提示選他字第113號卷第67頁,你答稱吃飯時我聽到臺辦處長提到侯友宜是不錯的人選,會做事情,若侯友宜選上會加速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之類的,是否正確?)對(原審1卷第336頁)。 7 證人魏○順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原審1卷第340-344頁) 對照附表二㈠1-4證人魏○順調詢 、偵查時之證詞,可知其證詞互有差異。 我有參加112年8月8日的旅遊團,團費差不多都是這樣。沒有聽到大陸人士或被告表示要支持侯友宜(原審1卷第340-341頁)。 (有無就參加旅遊的事,到警察局及地檢署作筆錄?)有,我是單純的老百姓,都老老實實的交代,按照自己的意思回答,檢察官及警察都沒有強迫我(原審1卷第343頁)。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市警偵字第11380500520號卷 調查卷 2 嘉縣警刑偵一字第1130001531號卷 警1卷 3 嘉縣警刑偵一字第1130001762號卷 警2卷 4 嘉縣警刑偵一字第1130002059號卷 警3卷 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他字第113號卷 偵1卷 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71號卷 偵2卷 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 偵3卷 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2號卷 偵4卷 9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他字第5號卷 偵5卷 10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3號卷 偵6卷 11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4號卷 偵7卷 12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卷 偵8卷 13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6號卷 偵9卷 1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47號卷 偵10卷 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89號卷 聲羈卷 16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卷一至二 原審1-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