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92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林金山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金山(以下稱受刑人)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以下稱定刑裁定)所犯27罪,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18年6月,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附表編號1之民國105年11月7日;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不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定刑裁定雖於法有據,但附表編號1、2僅耗時4月即作成判決,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25日判決確定,始生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基礎,分別聲請法院作成定刑裁定,導致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之罪,遭附表編號1之罪割裂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合併定應執行須接續執行長達18年6月,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應將定刑裁定重新拆解組合成附表編號1、2、18、19為1組(以下稱A組合);附表編號3至17及23至27為1組(以下稱B組合);附表編號20、21、22為1組合(以下稱C組合),其中A組合應執行刑範圍下現為11月,上限為3年;B組合下限為8年4月,上限為15年4月;C組合下限為1年,上限為1年10月,A、B、C組合依法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總刑期下限為10年3月,上限為20年2月。若以定刑裁定組合定應執行刑,總刑期下限為15年4月,上限為20年2月,兩相比較即可得知,總刑期下限相差達5年1月,定刑裁定之基礎有相當大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及原審裁定駁回受刑人聲請顯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
㈠、受刑人前聲請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4年6月20日以雲檢智自107執更359字第1149020050號函駁回聲請,理由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受刑人聲請拆解為3組更定其刑,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等語。從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更定其刑,檢察官為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依前述說明,受刑人自得聲明異議以資救濟。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受罪刑,經原審法院前以定刑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受刑人不服定刑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係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7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其中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罪刑之犯罪日期均早於前述基準日,而得以作為1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罪刑之犯罪日期均在前述基準日以後,且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20所示罪刑判決確定日後,自應合為1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定刑裁定將受刑人所犯附表罪刑分為2組,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違誤。
㈢、受刑人主張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分拆為3組定應執行刑,即A組為附表編號1、2、18、19;B組為附表編號3至17、23至27;C組為附表編號20至22,而其中A組之定刑下限為11月;B組之定刑下限為8年4月;C組之定刑下限為1年,全部之定刑下限為10年3月,較之原裁定之定刑下限15年4月為低,在定刑上限均相同之情形下,依上開方式分拆為3組定應執行刑,始為責罰相當,並可使受刑人免受不利益之危險等語。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並非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故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所列B、C組所稱之「定刑下限」即屬有誤,而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之各組全部定刑上限,既與定刑裁定相同,又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之B組中,其中附表編號3至17、23至27係各受執行刑之裁定,且犯罪時間並非連貫而有差距,縱以此方式分拆定刑,亦未必對受刑人可為有利之認定。揆之前揭說明,定刑裁定就附表所示罪刑,經各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已使受刑人享有相當恤刑之利益,衡以其犯罪次數、犯罪情節及各次宣告刑輕重,上開兩組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自不符合得重新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條件。
㈣、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認依其所稱之拆分重組方式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有利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要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其執行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關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要件,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故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再如數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否准受刑人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無違,自難認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定刑裁定分為2組合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前揭定刑裁定具實質確定力,受刑人所主張定刑組合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查,依上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要件,係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擇其「首先確定」之一罪為基準,在該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為範圍成立1組,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後所犯諸罪,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故「不可再任擇」已定應執行刑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觀諸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2至19所示之罪均在附表編號1(即最早判決確定)之罪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附表編號21至27均在附表編號1確定後所犯,則附表編號1屬「首先確定」之一罪,需以該罪為基準劃分定刑組合,定刑裁定之組合劃分方式與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且附表所示各罪既經定刑裁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9、20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9年4月確定,法院即應受原定刑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非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方可重定應執行刑。惟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全部或一部,無因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基礎產生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當無從再拆分另定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2至19所示之罪均在附表編號1(即最早判決確定)之罪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附表編號21至27均在附表編號1確定後所犯,尚無從將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受刑人另擇非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以更定其刑之主張,已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要件。且縱依受刑人主張拆分重組方式,有原裁定所述未必對受刑人有利,可能有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而非當然可獲得較有利之必然結果,尚難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原裁定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重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尚無違法或不當,駁回其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6日 105年4月6日 104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319 號 105年度訴字第319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25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16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1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2日 105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6日 105年2月6日 105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2日 105年2月12日 105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 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3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3號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4日 105年12月13日 106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 106年3月10日 106年5月26日 106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確定日 106年3月27日 106年6月26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4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27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3日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年9月13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7年7 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7日 105 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