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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抗字第 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4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吳俊賢選任辯護人 潘正屏律師

潘紀綱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侵害,破壞社會治安,而其犯罪性質,依一般經驗,行為人大都有反覆再犯之傾向,故而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以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意念為同一犯罪。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犯罪,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罪行,而該條件猶存在於被告本身,或以前犯罪之外在條件無明顯改變,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再為同種類犯罪之蓋然性甚高,即得以認定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又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原審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訊問後,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14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確認無訛。

㈡綜觀本案卷證,抗告人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並有原審

卷附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又抗告人多次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訊息予告訴人,自有可能再度為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而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從而,抗告人主張:抗告人已當庭認罪,對於告訴人產生之損害心有愧疚,將不與告訴人有任何形式之接觸或聯繫,並無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云云,自難遽予採信。

㈢原審於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760號判決判處抗告人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又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按。

然而,原審已詳予說明本件預防性羈押之裁量原因,係因有事實足認抗告人有反覆實行恐嚇危害安全之虞,堪認抗告人對社會治安及告訴人之安全均存有相當之危險性,自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又抗告人所受原審宣告之刑度雖均得易科罰金,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原審就本件預防性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並未因原審宣示判決而改變。從而,抗告人主張:本案已經原審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請考慮適用其他替代性之強制處分云云,應屬無據。

㈣抗告人既有前開所述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縱以具保、責

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處分,亦無法完全避免。參酌抗告人所涉犯之情節,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抗告人人身自由之私法益、防禦權之受限制等事項後,認現階段予以羈押,尚符合比例原則。又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有關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從而,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無法因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而使之消滅,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審法院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據本件犯罪情節及客觀事實,認抗告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不當。抗告人猶執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