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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抗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5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陳啓昱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蘇清水律師潘映寧律師抗 告 人即 被 告 蘇坤煌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蘇敬宇律師歐陽珮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2頁第15行有關檢察官具體求刑所載「併科罰金2億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3億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4日所為114年度抗字第451號被告陳啓昱等人違反證卷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2頁第15行,有關檢察官對被告陳啓昱具體求處之併科罰金刑之記載,應為「併科罰金3億元」,卻誤戴為「併科罰金2億元」,顯係誤繕,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