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513號抗告人 即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被 告 陳佳宏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10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㈠原審經訊問抗告人即被告陳佳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14年10月13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客觀上可合理判斷有逃亡之動機,並得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較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被告製造毒品多次,其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惡性非屬輕微,為防止被告逃亡及與同案被告進行串證,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又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自身及家庭生活圓滿難免衝突,難以兩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應否羈押,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得否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而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四、經查:㈠原審審酌全卷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
存在,因予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原審就被告具體情形依法裁量之職權行使,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
㈡抗告意旨雖以被告坦承犯行,檢察官已針對相關事證調查,
傳喚相關證人具結在案,相關犯罪證物業經扣案,事實及證據已明確,且被告製造之第二級毒品交與王姓共犯,尚未販售;製造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流入市面,未實際產生對社會之危害性,情節尚屬輕微;另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平時在家中開設之貨運行幫忙,無棄家庭而逃亡之疑慮,實無羈押之必要性,應可以限制出境、限制住居、重保或其他必要之手段代替羈押處分。再者,被告應無禁止接見、通信、接受物件之必要,若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亦請先行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接受物件等情,指摘原裁定不當。但查,被告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犯行,均屬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若經宣告罪刑,刑期應非輕微,是以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又被告雖坦承犯行,但稽之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情節,先由王姓共犯承租魚塭工寮充當製毒工廠,出資、指導及招集被告等共犯相互協力分工製毒,甚具規模;其等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少;被告另招集力姓共犯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工作,但此部分尚未製成可供人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即為警查獲;被告復另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是被告參與、共犯本案之犯罪情節非輕,復與多名共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其中孫姓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原審再以自白書坦承犯行,可見共犯間為圖卸重罪刑責,而有供述反覆之情事;則為釐清其等分工製造毒品等犯罪情節,及為後續於有罪判決時量刑判斷的重要參考,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動機;復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現階段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監控措施等侵害被告權益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現階段對被告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尚屬適當及必要。抗告意旨所指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或得以侵害較小方式代替羈押云云,均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