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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品叡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數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品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品叡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