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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2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旭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旭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旭璁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7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700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