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碩亨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碩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碩亨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