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呈0上列受刑人因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