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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宗佑00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宗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