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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保字第 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俊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俊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壹(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