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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明偉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明偉(下稱被告謝明偉)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前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偵查中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予扣押。查被告謝明偉已於鈞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詐欺等案件之一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6號詐欺等案件(下稱一審)審理期間賠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77萬元,一審判決為避免過苛於判決內諭知不再宣告沒收被告謝明偉之犯罪所得。本案就被告謝明偉既未宣告沒收,當無保全追徵之必要,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已無繼續扣押、禁止處分之理由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除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倘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至於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具體案情加以斟酌認定。

三、經查:被告謝明偉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張文源於偵查中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予扣押被告謝明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在案。嗣檢察官於113年8月13日提起公訴,經一審判決後,被告謝明偉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案件審理中。而依據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謝明偉依法應對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至4、6至2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謝明偉於一審審理中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成立之內容及給付方式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謝明偉上訴本院審理中,再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成立之內容及給付方式如附表三所示,然被告謝明偉尚未與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8、11、12、20、26所示之告訴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或和解(按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蘇湘怡部分,被告謝明偉係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告訴人蘇湘怡並無金錢損害)。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謝明偉之個人不法犯罪所得為130萬元,惟因其依如附表二所示已賠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計177萬元,已超過被告謝明偉之犯罪所得,為避免有過苛之虞,不再宣告沒收被告謝明偉之不法犯罪所得(一審判決第26至27頁)。堪認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謝明偉有犯罪所得,僅因認為被告謝明偉已實際發還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故未於判決主文宣告沒收、追徵被告謝明偉之犯罪所得。惟一審判決目前尚未確定,且偵查中扣押被告謝明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除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外,兼為保障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益。被告謝明偉既尚未與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8、11、12、20、26所示之告訴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或和解,尚未填補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且一審判決關於被告謝明偉犯罪所得及為避免有過苛之虞,不再宣告沒收被告謝明偉之不法犯罪所得之認定尚未判決確定,自難謂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已無留存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本案既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本院認仍有繼續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必要,被告謝明偉聲請解除扣押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附表一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壹筆 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臺南市○○區○○里000鄰○○街0號建物壹棟附表二:被告謝明偉在一審成立調解之內容及給付方式被告姓名 告訴人/被害人 調解成立內容及給付方式 分擔比例 (新臺幣) 備註 謝明偉、 蔡明育、 王鏞豐、 朱嘉俊、 范宸瑋、 陳俊佑、 許祐禎、 林宥翔 ①告訴人林綵恩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3)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林綵恩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林綵恩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0萬元 2、蔡明育給付7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5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5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1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②告訴人劉品希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劉品希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7萬元 2、蔡明育給付16萬元 3、王鏞豐給付2萬元 4、朱嘉俊給付1萬元 5、范宸瑋給付1萬元 6、陳俊佑給付1萬元 7、許祐禎給付1萬元 8、林宥翔給付1萬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19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③告訴人陳姵綸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6)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姵綸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7萬元 2、蔡明育給付5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5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④告訴人劉育秀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7)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劉育秀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劉育秀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6萬元 2、蔡明育給付5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1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⑤告訴人陳碩婷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9)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陳碩婷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22萬元 2、蔡明育給付20萬元 3、王鏞豐給付3萬元 4、朱嘉俊給付1萬元 5、范宸瑋給付1萬元 6、陳俊佑給付1萬元 7、許祐禎給付1萬元 8、林宥翔給付1萬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2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2至2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⑥告訴人蘇珈永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0) 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蘇珈永新臺幣陸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25萬元 2、蔡明育給付25萬元 3、王鏞豐給付5萬元 4、朱嘉俊給付1萬元 5、范宸瑋給付1萬元 6、陳俊佑給付1萬元 7、許祐禎給付1萬元 8、林宥翔給付1萬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95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37至239頁) 2、已分別給付30、3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4至2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⑦告訴人詹媁筑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3)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詹媁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詹媁筑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8萬元 2、蔡明育給付3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1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15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6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⑧告訴人陳婷玲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4)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婷玲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婷玲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3萬元 2、蔡明育給付3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1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⑨告訴人莊佳瑜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5)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莊佳瑜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莊佳瑜、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新竹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謝明偉給付3萬5千元 2、蔡明育給付3萬元 3、王鏞豐給付1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1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8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⑩告訴人陳意婷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6)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陳意婷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陳意婷、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謝明偉給付1萬元 2、蔡明育給付1萬元 3、王鏞豐給付5千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29頁刑事陳報狀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所載) ⑪告訴人顧洺安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7)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顧洺安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9萬元 2、蔡明育給付16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2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4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0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⑫被害人顏沛緹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8)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顏沛緹新臺幣玖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顏沛緹、金融機構:高雄高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謝明偉給付3萬元 2、蔡明育給付2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1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9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1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⑬告訴人徐雨君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9)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徐雨君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徐雨君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8萬5千元 2、蔡明育給付8萬元 3、王鏞豐給付3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2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2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⑭告訴人林雨萱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1)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林雨萱新臺幣貳拾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林雨萱、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謝明偉給付9萬元 2、蔡明育給付5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3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2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3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⑮被害人高巧蓉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2)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高巧蓉新臺幣伍萬元。並指定匯入戶名:高巧蓉、金融機構:淡水紅樹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1、謝明偉給付1萬元 2、蔡明育給付1萬元 3、王鏞豐給付5千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250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49至52頁) 2、已給付5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4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⑯告訴人屈慧蓉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4) 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屈慧蓉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4萬元 2、蔡明育給付10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3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62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241至244頁) 2、已給付30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35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 ⑰告訴人王元旻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5) 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含當日)連帶給付聲請人王元旻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謝明偉、蔡明育、王鏞豐、朱嘉俊、范宸瑋、陳俊佑、許祐禎、林宥翔願再連帶給付聲請人王元旻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1、謝明偉給付10萬元 2、蔡明育給付5萬5千元 3、王鏞豐給付3萬元 4、朱嘉俊給付5千元 5、范宸瑋給付5千元 6、陳俊佑給付5千元 7、許祐禎給付5千元 8、林宥翔給付5千元 1、一審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一審卷四第173至177頁) 2、已給付21萬元完畢(一審卷五第15、17頁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所載註:一審判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附表三:被告謝明偉在本院成立調解之內容及給付方式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調 解 成 立 之 金 額、內 容 及 給 付 方 式(新臺幣) 備註及證據 1 被害人陳筱姍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 ㈠被告謝明偉願給付被害人陳筱姍20萬元。並分期給付如下: 1.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前(含當日)給付被害人陳筱姍7萬元。 2.於115年4月10日前(含當日)給付被害人陳筱姍7萬元。 3.於115年5月10日前(含當日)給付被害人陳筱姍6萬元。 ㈡上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若上開分期給付履行期間內,被告謝明偉有入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則被害人陳筱姍同意被告謝明偉得延後時間付款,於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釋放離開看守所後,再接續繼續分期履行給付)。給付方式為被告謝明偉應按月自行匯款至被害人陳筱姍所指定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5年1月15日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㈠、㈡項 (本院115年1月15日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405至407頁) 2 告訴人李翊妡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3) 1.被告謝明偉願給付告訴人李翊妡32萬元。並分三期給付如下: ⑴第一期:民國115年1月22日前給付12萬元。 ⑵第二期:115年2月23日前給付10萬元。 ⑶第三期:115年3月22日前給付10萬元。 2.上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若上開分期給付履行期間內,被告謝明偉有入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則告訴人李翊妡同意被告謝明偉得延後時間付款,於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釋放離開看守所後,再接續繼續分期履行給付)。 3.第1.項分期給付方式: 被告謝明偉應按期自行匯款至告訴人李翊妡所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㈠項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59至62頁) 3 告訴人陳佳欣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7) 1.被告謝明偉願給付告訴人陳佳欣29萬元。並分三期給付如下: ⑴第一期:115年1月22日前給付9萬元。 ⑵第二期:115年2月23日前給付10萬元。 ⑶第三期:115年3月22日前給付10萬元。 2.上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若上開分期給付履行期間內,被告謝明偉有入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則告訴人陳佳欣同意被告謝明偉得延後時間付款,於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釋放離開看守所後,再接續繼續分期履行給付)。 3.第1.項分期給付方式:被告謝明偉應按期自行匯款至告訴人陳佳欣所指定之彰化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㈢項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59至62頁) 4 告訴人薛意睘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8) 被告謝明偉願於115年1月22日前一次給付告訴人薛意睘12萬元。 給付方式為被告謝明偉應按月自行匯款至告訴人薛意睘所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㈠項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55至57頁) 5 告訴人陳虹樺 (一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9) 1.被告謝明偉願給付告訴人陳虹樺20萬元,並分5期給付如下: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115年5月23日止,按月於每月23日前各給付4萬元。 給付方式:被告謝明偉應自行按期匯款至告訴人陳虹樺所指定之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上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若上開分期給付履行期間內,被告謝明偉有入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則告訴人陳虹樺同意被告謝明偉得延後時間付款,於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釋放離開看守所後,再接續繼續分期履行給付)。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㈠項 (本院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二第63至66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