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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明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地檢113執緝43(112執2392)已執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備註欄記載被告該案之執行案號,原應載為「南投地檢113執緝43(112執2392)已執畢」,但上述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南投地檢113執2811已執畢」,茲因檢察官聲請更正,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