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李國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助憲字第68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前經本院裁定停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案前經本院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本件於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期間內完成修法前,停止審理在案。
二、茲因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第79條之1規定已於115年3月1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因認本案停止審理之原因已經消滅,上開停止審理之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