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敏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的整體犯罪情節(均違反律師法)、犯後態度(否認犯罪)、智識程度、生活情況(自陳博士畢業、有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本院卷第16頁判決書參照),及經本院通知後,受刑人迄今並未向本院陳報意見等情(本院卷第4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