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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4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偉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偉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聲請交付附表編號1「本院審理庭錄音光碟」之主張與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編號1之本院審理庭錄音光碟(其餘編號1本院審理庭筆錄影本、編號2至5部分,待聲請人補正後一併裁定),然其聲請狀附頁聲請理由中,僅就其聲請交付附表編號4「一審審理庭開庭全程錄音光碟」部分敘明其主張及理由(即聲請狀附頁㈡⒉部分),至於附表編號1之本院審理庭錄音光碟部分,則未敘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部分聲請之主張及理由。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表、聲請內容編號 聲請閱覽或交付之標的 1 本院審理庭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 2 嘉義市衛生局移送檢察單位之函文及相關附件(含衛生局收受之檢舉函,如係電話舉報,其根據檢舉而製作之正式存檔筆錄,及該檢舉電話錄音等) 3 一審檢察官偵訊庭全部完整錄音光碟 4 一審審理庭開庭全程錄音光碟 5 聲請閱覽一審法院判決評議意見簿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