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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聲字第 4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偉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9號),聲請閱覽卷宗及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偉耘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編號1-①、2-①、3所示之電子卷證,並就所取得卷證資料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2-②、4、5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准許聲請部分(即附表編號1-①、2-①、3部分):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即被告彭偉耘聲請付與附表編號1-①、2-①、3所示之卷宗及證物,並明示同意本院付與電子卷證代替影本(含錄音檔),經核並無不合。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爰就本件卷宗及證物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以遮隱之方式限制之,另依同條第5項規定,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至於編號1-②部分之聲請,業據聲請人具狀撤回,併予敘明。

三、駁回聲請部分(即附表編號2-②、4、5部分):

㈠、附表編號2-②部分:本件係由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111年8月10日嘉市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即該函附件資料光碟一片,此部分包含於附表編號2-①之內,本院准予交付)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查並無附表編號2-②所示之卷證資料,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從准許。至於聲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如認有調取之必要,應循證據調查程序向本院提出聲請,尚非透過聲請閱覽卷宗方式聲請,併予敘明。

㈡、附表編號4部分:刑事被告透過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方式,獲得充分資訊以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乃源自於聽審原則之「資訊請求權」,係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具體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且依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於聲請再審程序準用之。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關於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其交付之標的僅限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不及於其他,乃導於行政程序法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作為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之手段之一,其要件、程序、期間及管轄法院,均有別於前揭閱卷權之規定,其經裁定駁回或限制者,另有得提起抗告之特別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之閱卷權,分屬不同之程序制度。且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立法理由一亦載明:「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非屬卷宗及證物之範圍,自不得依本條規定聲請抄錄、重製、攝影或請求付與,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仍得循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許可交付」。從而,關於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倘非另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途徑為之,而向刑事法院聲請,自應循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處理。抗告人聲請交付之新北地院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所指「卷宗及證物」之範疇,亦未附於該案卷證,係由錄音之法院即新北地院保管。依首揭說明,其聲請應適用法院組織法暨該法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錄音之法院即新北地院裁定之,原裁定以無管轄權而無從准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開庭錄音光碟,並未附於卷內,該錄音係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保管,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

㈢、附表編號5部分: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本件裁判尚未確定,且第一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案件評議簿亦非由本院保管,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前聲請閱覽,亦與上開規定不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5點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准許聲請部分不得抗告。

限制聲請(第三人隱私部分)、駁回聲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表、聲請內容即准駁結果編 號 聲請交付之標的 本院准駁結果 1-① 本院審理庭筆錄 准予交付。 1-② 本院審理庭法庭錄音光碟 撤回聲請。 2-① 嘉義市衛生局移送檢察單位之函文及相關附件 准予交付(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遮隱之)。 2-② 衛生局收受之檢舉函,如係電話舉報,其根據檢舉而製作之正式存檔筆錄,及該檢舉電話錄音等 聲請駁回。 3 檢察官偵訊庭全部完整錄音光碟 准予交付。 4 一審審理庭開庭全程錄音光碟 聲請駁回。 5 聲請閱覽一審法院判決評議意見簿 聲請駁回。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