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偉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9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偉耘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並就所取得卷證資料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如附表所卷證影本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即被告彭偉耘聲請付與附表所示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表、准予交付之卷宗及證物影本編號 名稱 1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0月0日嘉檢松昃000偵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 2 衛生福利部112年0月00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