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40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C000-A0000000被 告 AC000-A0000000B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94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AC000-A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C000-A0000000B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原審113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判決,認被告所犯為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強制猥褻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㈤部分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猥褻影片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以113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判處罪刑,被告上訴本院審理中;聲請人具狀聲請參與訴訟,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復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及提升聲請人程序主體性,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