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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5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7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7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柏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6號、114年度訴字第967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50號、第6551號、第12563號、第12564號、第12565號、第12566號、第12567號、第12568號、第13410號、第17917號、第17918號、第17919號、第17920號、114年度蒞追字第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4年度偵字第17745號、第27911號、第27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謝柏毅部分之罪刑及定應行刑均撤銷。

謝柏毅犯附表謝柏毅「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謝柏毅「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犯罪事實

一、謝柏毅於民國112年5月1日至113年9月14日止(113年9月15日入監服刑)參與由黃仲偉、許文耀(另行判決)發起、主持、指揮所成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電信詐欺機房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機房),黃仲偉、徐汎德、王竣傑(均另行判決)擔任「二線成員」;由許文耀、徐汎德、王竣傑擔任「三線成員」。渠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由丁致齊提供資金,集團成員分「一線成員」、「二線成員」「三線成員」。由林偉青、王港文、余呈龍、陳俊龍(業經判決確定)、施維哲、郭宗霖、蔡秉峯、張文星、陳百麒、王致超、謝柏毅、尤泓森(已歿)、王念琪、陳祖安、官振峰、林峰霈、賴威翰、莊皓宇、李岷翰、李品樺、陳鈞宇、邱智源、戴詣勲、方蓋雄、張詠淳、林偉鴻、陳伊豪(林偉青等人均另行判決)擔任「一線成員」。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先行承租或自行提供臺南市○○區○○000○00號(新泉機房)、臺南市○○區○○000○00號(小狗機房)、臺南市○○區○○○0號(下洲子機房)、臺南市○○區○0000號(善化機房)、臺南市○○區○○00○00號(西港機房)〈即臺南5處機房,因為躲避查緝,陸續變更處所 〉,「一線成員」會先以女性角色在社群軟體臉書建立帳號,且頻繁張貼文章,建立角色實際有使用社群軟體之假象,在臉書社團張貼徵才廣告,向不特定被害人徵才,要求被害人加入「假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此步驟之術語為「引流」),再接續創立之女性角色(術語為「女角」,串聯詐術之關鍵角色),負責與被害人一對一進行互動聊天、建立信賴關係,並教導被害人進行線上兼職工作。當被害人表示對於工作有興趣時,一線成員就會將被害人轉介給二線成員,由二線成員要求被害人填寫基本資料、提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銀行帳戶,進而邀請被害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裝為求職成功,再轉交給一線成員,由一線成員傳送工作網站群組連結(例如:IC群組、太陽能光電群組),要求被害人遵循指示於指定時間點擊網頁,使被害人誤以為自己已任職,或以發放小額薪水之方式,取信於被害人。當被害人領取薪水或持續工作約1個月後,一線成員便會再扮演「三方」的角色(與「女角」不同,「女角」專指LINE客服,與被害人一對一聊天的客服人員,「三方」則是佯裝為其他有獲利經驗者,以取信被害人),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宣稱有太陽能板、光電、IC產業之投資穩賺不賠,大量發表虛假之投資獲利致富經驗進行「炒群」吸引被害人,待被害人誤信、欲進行投資時,則由三線成員負責其等之入金,及最終領取贓款、購買虛擬貨幣之出金行為。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即以前開分工方式,謝柏毅參與附表二編號3至17、19、21、22所示部分,於各該附表二編號3至17、19、21、22所示時間,對附表二編號3至17、19、21、22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至17、19、21、22所示之金額至各該人頭帳戶,本案詐欺機房成員即以此方式詐欺取財,並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嗣經檢、警於113年11月28日緝位於臺南之詐欺機房。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除案由欄所載之追加起訴書外,關於被告謝柏毅部分,原審

蒞庭檢察官補充、更正、撤回、追加如下:114年度蒞字第13175 號補充理由書、114年度聲撤字第6 號撤回起訴書(含114年6月16日南檢和國114聲撤6字第1149047909號函文)、114年度聲撤字第8號撤回起訴書、114年度蒞追字第3號追加起訴書),為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本案所援引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本案所犯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㈢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謝柏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然就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其於原審審理時已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556號追加卷一第337頁),且其所提上訴狀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爭執(見本院2578卷一第91頁),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所提上訴理由狀(本院2578號卷一第91頁)均坦認犯行,並有同案被告黃仲偉、徐汎德、王竣傑、許文耀、丁致齊、林偉青、王港文、余呈龍、陳俊龍、施維哲、郭宗霖、蔡秉峯、張文星、陳百麒、王致超、謝柏毅、尤泓森、王念琪、陳祖安、官振峰、林峰霈、賴威翰、莊皓宇、李岷翰、李品樺、陳鈞宇、邱智源、戴詣勲、方蓋雄、張詠淳、蔡紹中、陳凱威、廖浚穎、黃子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如附表二編號1至26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陳曉潁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附表四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部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再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

本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本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於有上開各條項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或另定較高之法定刑,與原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犯罪類型有異,自屬犯罪類型變更,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裁判意旨參照)。

⒈附表二編3至13部分:

被告行為後,本條例始制定行為時所無之加重處罰條件(含本條例第43條、第44條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至於自白減輕部分,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又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新增「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要件,且改為得減,另若處於詐欺未遂階段,依修法意旨,無須納入本條例第47條之適用範圍,則以修正前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第47條之規定。

⒉就附表二編號14至17、19、21、22所示部分(行為時為113年8月2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生效後):

被告行為後,本條例修正生效,因本條例第43條前段將「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由500萬元下修為100萬元,就參與附表二編號14、20部分(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分別為210萬元、196萬元),雖合於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附表二編號15至17、19、21、22部分,使人交付之財物未達100萬元),然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至於本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並無修正,且與修正前相同均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無新舊法比較問題。然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現行法第47條規定較修正前第47條規定不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適用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洗錢防制條例部分:

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全文,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現行法)。113年7月31日修正(8月2日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因洗錢防制法第14條於112年6月14日並無修正,故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現行法將原先之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⒈附表二編號3至13(為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所犯)部分:

被告因就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有期徒刑最高度為7年以下,現行法已降為有期徒刑為5年以下,自以現行法有利被告。自白減刑規定,雖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然經綜合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⒉附表二編號14至17、19、21、22部分,均為本條例修正生效後所為(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所犯),無庸新舊法比較。

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被告加入後首次犯行(附表二編號3)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四、論罪: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項,係就刑法第339

條之4於有上開各款、項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或另定較高之法定刑,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為終結,故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㈡故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被告加入本案詐欺機房之首次

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4至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14至17、19、21、22部分所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上開犯行,與參與之黃仲偉、許文耀等本案詐騙機房成

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745號、第27911號、第

27912號移送併辦部分,此部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上蒞字第3580號、第3581號確認更正移送併辦部分,本院2577號卷六第7~9頁),與起訴並經判決有罪部分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所犯3罪,附表二編號4至13部分所犯2罪

罪,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且侵害數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4至17、19、21、22部分所犯2罪,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且侵害數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論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附表謝柏毅「原判決罪刑」欄所示之罪)。

㈥按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17、19、21、22所示犯行,被害人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部分: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然稱獲取報酬15萬元,迄未繳回犯罪所得,故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段之適用。㈡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固有明文。惟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機房犯罪組織,對本案詐欺機房之運作具有相當緊密之關連性,尚難認被告參與該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㈢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近年來我國詐欺集團至為猖獗,為國家刑事政策打擊犯罪之重點對象,考量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參與電信機房之集團犯罪,且規模甚鉅,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信任關係,綜觀卷內證據,難認被告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憫恕之處,無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憾,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㈣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原應依修正後即現行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刑,然因本案犯行既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其想像競合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審酌。另被告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其想像競合輕罪之洗錢犯行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六、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依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被害人損失之金額、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調解並賠償,乃涉及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列之重要量刑因子。復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第47條前段就詐欺犯罪之自白減刑規定,始終自白之行為人自動繳交其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法院就其所犯本罪之法定刑,適用本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予以調整後,在處斷刑框架內,允宜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程度」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亦得作為量刑減讓之參考。經查,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偉青等人參與詐騙機房,為本案詐欺機房一線成員,就參與之附表二編號3至17、1

9、21、22部分,分別成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詳如附表謝柏毅編號1至18所示,又附表二編號3至17、19、21、2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高低不同,有3萬至850萬元之差異,自有依詐騙金額、和解與否、和解金額與被害金額比例,而為比例之量刑差異,原判決就被害金額多寡雖有量刑比例之差距,然因差距過小(相同條件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金額5萬至850萬元僅增加有期徒刑2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金額17萬至210萬元僅增加有期徒刑1月),就損害金額高額部分難認罪責相當,而被告是否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之適用,於處斷刑之框架內,尚應參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程度」等情調整量刑減讓幅度,被告均無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原判決認與同案被告已和解部分因已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刑,而不就此重複評價,即有不當,致影響被告之量刑評價。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然檢察官上訴意旨就量刑部分上訴,主張量刑應審酌是否惡性另起爐灶再犯、有無和解減輕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實際犯罪所得多寡、有無適用法定減輕規定等情狀,微調各罪刑度等情,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

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本案詐欺機房,較面交車手更不易循線查緝,為本案詐欺機房一線成員,就所參與部分分別成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法定最低本刑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詳如謝柏毅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兼衡被告參與之程度,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坦承犯行,就想像競合輕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合於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減刑規定者,被害人受詐騙匯款各如附表二編號2至17、19、21、22所示之金額,被告之前科素行,犯後未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賠償損失,自不應予有利之量刑減讓,並兼衡被告等之加入犯罪集團之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被告及檢察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斟酌全部量刑因子後,認檢察官主張以詐騙金額60萬元本案為最低量刑基礎尚屬有據,然如以檢察官主張60萬元為級距單位(即每60萬元遞增刑度)及最高級距480萬元以上則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113年7月31日前)或有期徒刑3年9月(113年7月31日後),將使該部分宣告刑反而高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低法定刑,致罪責不相當,故本院認級距單位不宜過低,如以140萬元為級距單位,最高級距為「481萬元以上」即足以反應渠等罪責差異,故分別量處如附表謝柏毅「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本件審酌被告等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

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再併科洗錢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復就被告所犯各罪,審酌其參與時間、參與詐騙之總金額、

參與程度及次數、犯後坦承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均未賠償被害人,被告所犯數罪行為態樣、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本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及恤刑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駁回上訴部分(即沒收部分):㈠就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原審自陳犯罪所得為15萬元(原審5

56號追加卷二第85頁),並未扣案,亦未自動繳回,且未實際賠償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原判決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核無違誤,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亦無在監押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追加起訴,檢察官蔡旻諺提起上訴,檢察官楊振岳移送併辦,檢察官呂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謝柏毅:編號 被害人 受騙額 調解或和解金額、履行情況 原判決罪刑 本院主文 1 (即附表二 編號3) 陳曉潁(提告)196萬5千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即附表二 編號4) 吳伊婷(提告)5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即附表二 編號5) 陳玟菁(提告)6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即附表二 編號6) 李鎮湋(提告)5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即附表二 編號7) 吳芳津(未提告)22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即附表二 編號8) 謝文豪(提告)2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即附表二 編號9) 胡娉婷(提告)135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即附表二 編號10) 王皓義更名為 王翊騰(提告)85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9 (即附表二 編號11) 許家蓉(提告)13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即附表二 編號12) 林琦翎(提告)15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即附表二 編號13) 陳佩菁(提告)92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即附表二 編號14) 呂怡靜(提告)21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3 (即附表二 編號15) 鄧碧升(提告)75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4 (即附表二 編號16) 蘇韋倩(提告)66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5 (即附表二 編號17) 楊琬萱(提告)17萬9,985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即附表二 編號19) 章富傑(提告)53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7 (即附表二 編號21) 黃翔宥(提告)93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8 (即附表二 編號22) 黃靖雅(提告)60萬元 無和解或調解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謝柏毅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定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五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

(一)發起、指揮、主持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及代號編號 姓名 發起、指揮、主持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 群組內代號 1 黃仲偉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AMY、宋翰 、泰文(資金來往請語音確認) 2 許文耀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竜樹諒、米糕、文、阿文、LED、XXX、一塊地 3 丁致齊 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竹北吊車大王、清穆 4 王竣傑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A、小勞勃 道士、小勞 勃道奇、小 勞勃道2.0 、小豪 5 徐汎德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理查2.0、理查沒得米 、雲南普洱茶、艾克森 、艾德森

(二)一線成員參與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及代號編號 姓名 一線成員參與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 群組內代號 臺南機房 1 林偉青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R、墨鏡圖 2 王港文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I、77、拉 斯.奧.古 3 余呈龍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L、愛翹腳 4 陳俊龍 (追加起訴)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08月31日 X 5 施維哲 (追加起訴) 112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F 6 郭宗霖 (追加起訴) 112年11月01日至113年07月31日 Z 7 蔡秉峯 (追加起訴) 112年11月01日至113年06月30日 V 8 張文星 113年02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H 9 陳百麒 113年03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T、柴券株 式會社 10 王致超 113年03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C、虎頭蜂 、哈士企 11 謝柏毅 (追加起訴) 112年05月01日至113年09月14日 S 12 尤泓森 113年09月15日至113年11月28日 P、KKK、陳 13 王念琪 113年10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Q、小熊維 尼 14 陳祖安 113年10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5678單親媽媽、老高 15 官振峰 113年11月15日至113年11月28日 Y、一陣風 新竹機房 16 林峰霈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賺之郎、AD、阿拉蕾 17 賴威翰 (追加起訴)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8 18 莊皓宇 (追加起訴)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0月31日 1 19 李岷翰 113年10月05日至113年11月25日 9、大谷翔 平、昌憲、 智立、偵 20 李品樺 113年11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2、吳名 21 陳鈞宇 113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28日 6 臺中機房 22 邱智源 113年07月01日至113年11月28日 S、落雨天 23 戴詣勳 113年09月07日至113年11月28日 可麥、麥可 、勳 24 方蓋雄 (追加起訴) 113年09月07日至113年11月20日 Fang、泡泡瑪特、高啟強 25 張詠淳 113年11月21日至113年11月28日 J、淳、66 、JJJ 明湖路機房 26 蔡紹中 (追加起訴) 114年02月19日遭查獲前加入 Netflix、一棵樹 27 陳凱威 (追加起訴) 114年02月19日遭查獲前加入 阿扁、一隻雞

(三)電腦系統商參與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及代號編號 姓名 電腦系統商參與犯罪組織之起訖時間 群組內代號 1 廖浚穎 (追加起訴) 113年04月01日至113年11月27日 蓋伊

附表二:(援用原判決附表之序號)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何雯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0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沙鹿之美」刊登徵人廣告,何雯婷瀏覽後即加入「工具機檢測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對何雯婷佯稱投資該網站即可賺大錢,致何雯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3日13時37分許 250,000元 林嘉敏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02月01日10時許 130,000元 廖振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朱雅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I'm佳里人」刊登求職廣告並佯稱可於家中線上工作,朱雅如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以進行投資晶片檢測工作,致朱雅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4月02日10時44分許 30,000元 蕭以恬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4月04日15時45分許 200,000元 郭瑋杰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4月04日15時47分許 20,000元 3 陳曉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0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沙鹿之美」刊登科技業招聘行政助理之求職廣告,並自稱日商公司「東洋計測器株式會社」,陳曉穎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可購買晶片投資獲利,致陳曉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4月02日12時32分許 210,000元 蕭以恬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4月17日13時38分許 585,000元 陳昱儒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5月02日13時19分許 1,170,000元 謝宜庭申設之臺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吳伊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新竹人交流區」刊登徵人廣告,吳伊婷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另佯稱可加入其他工作群組並投資晶片取樣系統以賺取更多報酬,致吳伊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4月10日12時45分許 50,000元 謝典翰申設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4月10日12時46分許 50,000元 113年04月11日07時21分許 50,000元 113年04月19日11時52分許 50,000元 陳昱儒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5月10日19時21分許 50,000元 陳曉潁申設之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5月10日19時23分許 50,000元 113年05月10日19時28分許 100,000元 113年05月11日08時47分許 100,000元 5 陳玟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霧峰人&大里人聊天室」刊登徵人廣告,陳玟菁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透過認購晶片投資獲利,致陳玟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4月19日15時45分許 450,000元 陳昱儒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4月19日15時05分許 50,000元 113年04月19日15時06分許 50,000元 113年04月20日14時41分許 50,000元 6 李鎮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佯稱工作內容為晶片取樣工作,李鎮湋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另佯稱可投資該晶片取樣系統賺取操作酬勞,致李鎮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5月07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葉佳奕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吳芳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工作訊息,佯稱工作內容為在網站上取樣檢驗,吳芳津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另佯稱可投資該晶片取樣系統賺取操作酬勞,致吳芳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5月08日15時22分許 220,000元 葉佳奕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謝文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04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工作廣告,佯稱工作內容為晶片取樣工作,謝文豪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可加碼投資晶片取樣系統獲取更多報酬,致謝文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5月31日18時55分許 50,000元 陳怡君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5月31日18時55分許 50,000元 113年06月03日12時23分許 50,000元 113年06月03日12時23分許 50,000元 9 胡娉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0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胡娉婷瀏覽後即與對方連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投資IC封裝測試,致胡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6月24日13時43分許 50,000元 王意如申設之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6月24日13時49分許 50,000元 113年06月25日15時25分許 50,000元 113年06月28日12時27分許 600,000元 楊雅媛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1日13時30分許 600,000元 林韋伶申設之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王皓義 更名為 王翊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2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不詳社團刊登IC封裝測試徵人廣告,王皓義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合資購買IC封裝測試之工作量可賺取更多報酬,致王皓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共計新臺幣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6月24日16時07分許 2,300,000元 楊雅媛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05日15時40分許 1,200,000元 徐雅雯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29日16時32分許 1,500,000元 113年07月18日12時02分許 1,900,000元 王景緯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8日12時04分許 1,600,000元 11 許家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2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佯稱為示波器廠商要徵求取樣行政助理,並可在家工作云云,許家蓉瀏覽後即加入該工作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再投資獲利,致許家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6月27日14時49分許 100,000元 楊雅媛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6月27日14時51分許 100,000元 113年06月28日11時19分許 100,000元 113年06月28日11時19分許 50,000元 113年07月04日15時14分許 950,000元 徐雅雯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琦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7月0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林琦翎瀏覽後即加入該「IC工作群」,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合作投資獲利,致林琦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7月01日13時47分許 50,000元 楊雅媛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01日13時53分許 50,000元 113年07月02日09時07分許 50,000元 13 陳佩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24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陳佩菁瀏覽後即加入該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並製造有持續獲利之假象,再對陳佩菁佯稱可以合作投資獲利,陷陳佩菁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7月10日13時12分許 920,000元 徐雅雯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呂怡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8月2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Facebook橋頭人」刊登求職廣告,呂怡靜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以認購太陽能板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呂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及本人之遠東銀行帳號後再購買虛擬貨幣存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錢包地址 113年08月23日14時28分許 300,000元 陳怡瑄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27日12時35分許 900,000元 李欣宜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28日13時59分許 300,000元 113年09月05日12時11分許 200,000元 呂怡靜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9月06日15時31分許 400,000元 邱燕玫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鄧碧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7月3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我是橋頭人」刊登徵人廣告,鄧碧升瀏覽後即加入工作之光電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投資光電板擴大獲利,致鄧碧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8月29日16時15分許 600,000元 陳怡瑄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9月10日09時37分許 150,000元 林素瑜申設之合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蘇韋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7月0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作太陽能板之工作廣告,蘇韋倩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可投資認購太陽能板獲利,致蘇韋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9月09日14時03分許 660,000元 邱燕玫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楊琬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7月1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員林人求職廣告」刊登徵人廣告,楊婉萱瀏覽後即與對方連繫,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太陽能公司,並佯稱可投資認購太陽能板獲利,致楊婉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30,000元 黃尹瑄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9月13日18時39分許 29,985元 113年09月16日13時26分許 30,000元 李欣庭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05日06時06分許 30,000元 113年10月05日06時08分許 30,000元 113年10月05日06時16分許 30,000元 18 張駿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兼職工作廣告,張駿騰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太陽能賺錢並保證獲利,致張駿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9月16日19時55分許 30,000元 李欣庭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章富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7月0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工作廣告,章富傑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認購太陽能板投資並保證獲利,致章富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09月23日14時22分許 100,000元 黃尹瑄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9月23日14時25分許 100,000元 113年09月24日14時20分許 100,000元 賴泰宏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9月25日00時16分許 100,000元 113年09月28日14時36分許 40,000元 113年09月26日14時37分許 90,000元 江依雯申設之元大銀行&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陳姿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我是彰化人」刊登打工(綠潔能源公司檢測員)廣告, 陳姿君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認購太陽能板賺取分潤,致陳姿君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0月01日22時49分許 50,000元 賴泰宏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01日22時50分許 40,000元 113年10月11日19時28分許 100,000元 吳秝璇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1日19時29分許 20,000元 113年10月14日12時07分許 100,000元 113年10月14日12時08分許 100,000元 113年10月15日10時47分許 40,000元 113年10月15日10時42分許 600,000元 吳秝璇申設之合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3日18時30分許 50,000元 汪億凌申設之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113年10月24日11時40分許 700,000元 113年10月25日11時38分許 100,000元 113年10月25日11時38分許 10,000元 21 黃翔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8月07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投資訊息,黃翔宥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光電業者,可以投資太陽能光電獲利,致黃翔宥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0月04日15時05分許 900,000元 吳秝璇申設之合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05日11時53分許 30,000元 22 黃靖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0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求線上監測人員之廣告,黃靖雅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可以專案認購太陽能板獲利,致黃靖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0月08日13時27分許 600,000元 彭雅萍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游盈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0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廣告,游盈甄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認購太陽能板獲利,致游盈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0月09日12時48分許 660,000元 吳秝璇申設之合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16日14時34分許 210,000元 彭雅萍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彭雅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廣告,彭雅萍瀏覽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認購太陽能板獲利,致彭雅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41分許 40,000元 章富傑申設之京城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號 113年10月18日13時06分許 50,000元 25 邱姿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0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高雄臨時工現領薪」刊登求職廣告,佯稱工作內容為晶元檢測,詐欺集團成員再對邱姿伶佯稱有新的就職方案,需先支付8萬元即可領取12萬元,致邱姿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12分許 50,000元 黃宥蓉申設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14分許 30,000元 26 黃小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3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佯稱工作內容為晶元缺陷檢測,詐欺集團成員再對黃小芬佯稱可投資買賣半導體檢測設備賺取利潤,致黃小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惟本案詐欺機房於著手上開詐欺行為後,於113年11月28日經檢警緝獲而未取得贓款不遂。 113年12月06日14時56分許 40,000元 姜宜秀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06日14時58分許 40,000元

附表三:

於何被告處查扣 扣押物品 丁致齊 iPhone8手機1支 王竣傑 1、iPhone8plus手機1支 2、Samsung平板1台 3、iPhoneXR手機1支 4、iPhoneXS手機1支 5、iPhoneXR手機1支 6、iPhone8plus手機1支 7、iPhone手機3支 8、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9、分享器2台 10、監视器主機含滑鼠1組 11、租賃契約1份 12、漫遊卡46張 徐汎德 網卡1批 許文耀 1、監視器主機1台 2、DEll牌筆電1台 王港文 1、黑色iPhone手機1支 2、sim卡1張 3、電腦1組 4、wifi機1台 陳百麒 1、iPhone手機共4支 2、電腦主機共5台 3、分享器共2台 4、螢幕共2台 林偉青 1、iPhone 8 PLUS手機1支 2、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共4组 3、iPhone12 Min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4、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5、红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6、玫塊金iPhone手機1支 7、白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8、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9、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0、白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邱智源 1、筆電1台 2、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王致超 1、電腦主機1台 2、分享器1台 3、螢幕共2台 尤泓森 1、iPhone手機1支 2、墨綠色iPhone手機1支 3、iPhone13 PROMAX手機1支 4、自組電腦1台 5、手機1支 6、wifi分享器1台 7、隨身碟1個 張詠淳 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王念琪 1、手機1支 2、主機共7台 3、螢幕共7台 4、隨身碟1個 5、保險箱1台 賴威翰 電腦主機2台 方蓋雄 iPhone15plus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 廖浚穎 1、iPhone16 pro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 2、iPhone se手機1支 林峰霈 iPhone13 pro手機1支附表四: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楊婉萱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8至12頁 第34至39頁 2 楊婉萱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19至33頁 3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宏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黃翔宥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52至53頁 第57至63頁 4 黃翔宥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64至66頁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胡娉婷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633頁 第639頁 6 胡娉婷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643至647頁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章富傑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127至128頁 第135至143頁 8 章富傑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記錄各1份 警十六卷 第145至147頁 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林琦翎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563至565頁 10 林琦翎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567至573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王皓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585至593頁 12 王皓義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資料各1份 警十六卷 第595至609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許家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613至615頁 第623至626頁 14 許家蓉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入帳資料各1份 警十六卷 第627至629頁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呂怡靜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330至334頁 第338頁 第341至342頁 16 呂怡靜提出之匯款資料 警十六卷 第335至337頁 第339至340頁 17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蘇韋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394至399頁 18 蘇韋倩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警十六卷 第400至417頁 1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鄧碧升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420頁 第427至431頁 20 鄧碧升提出之匯款資料、存摺影本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432至462頁 21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陳佩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643至647頁 22 陳佩菁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648至650頁 第659至680頁 23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黃靖雅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534至537頁 24 黃靖雅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540至546頁 2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陳曉穎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717頁 第723至733頁 26 陳曉穎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資料各1份 警十六卷第735至808頁 2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陳玟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810至815頁 第821頁 28 陳玟菁提出之匯款資料、存摺影本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823至840頁 29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吳伊婷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869至874頁 第879至903頁 30 吳伊婷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資料各1份 警十六卷 第905至924頁 3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謝文豪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926頁 第930至932頁 32 謝文豪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935至944頁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吳芳津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950至955頁 34 吳芳津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警十六卷 第957至963頁 3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李鎮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十六卷 第969至975頁 36 李鎮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資料各1份 警十六卷 第977至991頁 37 現場蒐證照片90張 【員警對臺南市○○區○○000○00號即小狗機房、○○000之00號即新泉機房,二處機房成員之活動軌跡進行蒐證】 偵一卷 第165至215頁 38 現場蒐證照片1張 【新竹機房門口】 偵四卷 第177頁 39 現場蒐證照片1份 【下洲子機房、西港機房及新竹機房扣案物品之翻拍照片】 偵四卷 第469至498頁 40 現場蒐證照片7張 【張詠淳手機內有邱智源指示張詠淳以電商方式開發被害人】 偵六卷 第673至674頁 41 現場蒐證照片2張 【集團成員於臺南市○○區○○000○00號(小狗機房)出入之畫面】 偵八卷 第221至223頁 42 現場蒐證照片9張 【邱智源扣案手機內有購買臉書帳號之對話】 偵八卷 第567至570頁 43 現場蒐證照片95張 【113年11月28日搜索下洲子機房所拍攝電腦螢幕畫面之照片】 偵二六卷 第169至216頁 44 現場蒐證照片4張 【新泉機房及小狗機房外觀】 偵二六卷 第311至313頁 45 現場蒐證照片9張 【拍攝小狗機房成員活動情形】 偵二七卷 第205至209頁 46 現場蒐證照片3張 【員警至善化機房搜索之照片】 偵二八卷 第249至250頁 47 現場蒐證照片1張 【張文星出入小狗機房之照片】 偵三四卷 第181頁 48 現場蒐證照片1份 【許文耀(臺中機房)、徐汎德(新竹機房)在新竹機房遭破獲後,逃逸之畫面】 偵三七卷 第275至276頁 49 現場蒐證照片2張 【陳祖安與林偉鴻出入機房之照片】 偵三八卷 第41頁 50 現場蒐證照片3張 【陳祖安離開機房前往臺南高鐵站並於5678單親媽媽傳送搭乘高鐵之照片給尤泓森】 偵三八卷 第79至81頁 51 現場蒐證照片6張 【林峰霈、王竣傑、李岷翰、林峰霈、李品樺出入新竹機房之畫面】 偵三九卷 第77至79頁 52 現場蒐證照片90張 【員警對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號即新竹機房之外觀及機房成員之活動軌跡進行蒐證】 聲羈一卷 第161至189頁 5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67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3年11月27日06時至11月29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000○00號】 警十五卷 第57頁 54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14時0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0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王念琪之手機2支、電腦主機(含螢幕)7組、隨身碟1個、保險箱1只 2.林偉鴻之手機2支、點鈔機1台、電腦主機(含螢幕)1組、車號000-0000號汽車(含鑰匙1把)1輛】 警十五卷 第58至63頁 5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67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3年11月27日06時至11月29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0號】 警十五卷 第65頁 5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17時0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經過陳百麒同意後至臺南市○○區○○○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陳百麒之iPhone手機5支、電腦主機5台、螢幕2台、分享器2台 2.王致超之iPhone手機1支、電腦主機1台、螢幕2台、分享器1台、愷他命(3.12公克)1袋】 警十五卷 第67至70頁 5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67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3年11月27日06時至11月29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00○0號】 警十五卷 第81頁 5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15時2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尤泓森之手機5支、電腦1台、分享器2台、愷他命1罐、愷他 命1包、K盤1個、愷他命刮卡1張、隨身碟1個、BNZ-1007號 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輛】 警十五卷 第82至86頁 5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67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3年11月27日06時至11月29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00○00號】 警十五卷 第89頁 60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16時29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王港文之iPhone手機(黑色、白色個1)2支、SIM卡1張、 電腦1組、WIFI機1台 2.丁致齊之TP-LINKWIFI機2台、點鈔機1台、桌上現金119,900元、包包內現金118,400元、iPhone手機3支、WIFI機1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張】 警十五卷 第90至94頁 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39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67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3年11月27日06時至11月29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 警十五卷 第96頁 62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20時3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二樓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王竣傑之iPhone16promax手機1支、iPhone8plus手機1支、samsung平板1台、iPhoneXR手機1支、iPhoneXS手機1支、iPhoneXR手機1支、iPhone手機3支、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分享器2台、監视器主機含滑鼠1組、租賃契約1份、愷他命1罐、慢遊卡46張 2.邱智源之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筆電2台 3.張詠淳之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4.林偉青之iPhone8plus手機1支、iPhone手機1支、主機+螢幕、鍵盤、滑鼠4組】 警十五卷 第97至102頁 63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11月28日20時3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三樓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陳伊豪之iPhonel2手機1支 2.官振峰之iPhonel3手機、iPhoneXR手機各1支 3.張詠淳之iPhone12promax手機1支 4.林偉青之iPhone12Mini手機1支 5.李品樺之iPhonel3手機1支 6.邱智源之iPhone14promax手機1支 7.陳鈞宇之iPhone12promax手機1支 8.余呈龍之紅色iPhone手機1支 9.紅色iPhone手機1支、黑色iPhone手機3支、玫塊金iPhone手機1支、白色iPhone手機2支(均無人承認為其所有) 10.愷他命1罐】 警十五卷 第105至109頁 6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3時5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0○0號0樓之00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王念琪之iPhoneXR手機1支、iPhone8PLUS手機1支、筆記本1本、紙張6張】 偵三三卷 第39至45頁 6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3時2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張文星之iPhone12pro、iPhone8PLUS手機各1支】 偵三四卷 第35至42頁 6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8時05分許至臺南市○○區○○00○0號進行因逮捕黃子家並執行附帶搜索,而扣押下列物品: 黃子家之iPhone16promax手機】 偵三五卷 第149至152頁 6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7時3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街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戴詣勲之智慧型手機3支】 偵三六卷 第43至48頁 68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7時35分許經戴詣勲同意後對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戴詣勲之筆記型電腦1台】 偵三六卷 第51至56頁 6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3時2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0樓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陳祖安之iPhone11白色手機1支、新臺幣7,300元】 偵三八卷 第207至214頁 7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3時3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林峰霈之iPhone14pro手機1支、智慧型手機1支】 偵三九卷 第51至56頁 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8時4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0號00樓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徐汎德之網卡1批、紅米智慧型手機1支、現金94,200元、電腦主機1台】 偵四十卷 第47至54頁 7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4時01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進行搜索,並扣得iPhoneXR手機1支、彩虹菸1包】 偵四一卷 第35至40頁 7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7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空地拘提李岷翰後執行附帶搜索,並扣得iPhone15手機1支、iPhone手機1支】 偵四一卷 第43至46頁 74 新竹鐵道路機房現場圖 偵三卷 第105頁 75 新竹機房宿舍現場圖 警十五卷 第143頁 76 臺南西港機房現場圖 偵十四卷 第63至69頁 77 臺南新泉機房現場圖 偵十七卷 第113至116頁 78 臺南下洲子機房現場圖 偵十八卷 第276頁 79 王竣傑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7)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王竣傑之iPhone8plus手機】 截圖一卷 第5至739頁 80 王竣傑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5)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王竣傑之電腦】 截圖三卷 第3至6頁 81 張詠淳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7)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張詠淳之電腦】 截圖三卷 第7至9頁 82 林偉青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8)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林偉青之電腦】 截圖三卷 第11至13頁 83 林偉青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9)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林偉青之電腦】 截圖三卷 第15至17頁 84 林偉青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21)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林偉青之電腦】 截圖三卷 第19至21頁 85 陳伊豪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陳伊豪之iPhone12手機】 截圖五卷 第3至14頁 86 張詠淳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4)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張詠淳之iPhone12promax手機】 截圖五卷 第77至154頁 87 李品樺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6)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李品樺之iPhone13手機】 截圖五卷 第223至240頁 88 邱智源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7)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邱智源之iPhone14promax手機】 截圖五卷 第241至423頁 89 王竣傑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王竣傑之iPhone16promax手機】 截圖六卷 第3至16頁 90 王竣傑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4)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王竣傑之iPhoneXR手機】 截圖六卷 第19至109頁 91 王竣傑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王竣傑之iPhoneXS手機】 截圖六卷 第111至264頁 92 王港文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1-4)1份 【於西港機房扣得王港文之電腦主機】 偵十四卷 第213至255頁 93 林偉鴻扣案電腦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3-1-23)1份 【於新泉機房扣得林偉鴻之電腦主機】 偵十六卷 第277至279頁 94 丁致齊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2-7) 【於西港機房扣得丁致齊之iPhone手機(玫瑰金)】 偵二三卷 第251至507頁 95 林偉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林偉青之iPhone12Mini手機】 截圖五卷 第155至221頁 96 林偉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0)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林偉青之黑色iPhone手機】 截圖七卷 第3至1494頁 97 林偉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1)1份 【於新竹機房3樓扣得林偉青之紅色iPhone手機】 偵四卷 第179至254頁 98 林偉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11)1份 【於新竹機房2樓扣得林偉青之iPhone8plus手機】 截圖二卷 第3至722頁 99 王港文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1-2)1份 【於西港機房扣得王港文之黑色iPhone手機】 偵十五卷 第441至893頁 100 王港文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1-1)1份 【於西港機房扣得王港文之白色iPhone手機】 偵十五卷 第395至439頁 101 林偉鴻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3-1-1)1份 【於新泉機房扣得林偉鴻之iPhone手機】 偵十七卷 第171至475頁 102 林偉鴻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3-1-2)1份 【於新泉機房扣得林偉鴻之iPhone手機】 偵十六卷 第355至550頁 103 官振峰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2)1份 【於新竹機房三樓扣得官振峰之iPhone13手機】 截圖五卷 第15至76頁 104 丁致齊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2-6)1份 【於西港機房扣得丁致齊之iPhone手機】 偵二三卷 第117至250頁 105 丁致齊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5-2-8)1份 【於西港機房扣得丁致齊之iPhone(白色)手機】 偵二三卷 第509至583頁 106 陳百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4-1-4)1份 【於下洲子機房扣得陳百麒之iPhone手機】 偵二七卷 第301至901頁 107 陳百麒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4-1-5)1份 【於下洲子機房扣得陳百麒之iPhone手機】 偵二六卷 第441至476頁 108 王致超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4-1-16)1份 【於下洲子機房扣得王致超之iPhone手機】 偵三十卷 第357至421頁 109 尤泓森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6-2)1份 【於善化機房扣得尤泓森之iPhone手機】 偵二八卷 第37至237頁 第407至751頁 110 尤泓森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6-1)1份 【於善化機房扣得尤泓森之iPhone15promax手機】 偵二八卷 第385至394頁 111 尤泓森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6-5)1份 【於善化機房扣得尤泓森之iPhone13promax手機】 偵二八卷 第395至400頁 112 尤泓森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6-7)1份 【於善化機房扣得尤泓森之手機】 偵二八卷 第401至406頁 113 王念琪扣案工作機蒐證截圖照片(扣案物編號3-1-3)1份 【於新泉機房扣得王念琪之手機】 偵三九卷 第111至276頁 114 尤泓森扣案編號6-2手機譯文及手機畫面截圖7張 【一、照片擷圖編號1(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06如 如吳秋如37仲介高雄」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不過去了,我太累了 二、照片擷圖編號2(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20何淑鈴43」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妳可以截圖你網銀裡面下載你的存摺封面就好 使用者(女聲):如果妳不想拍簿子, 或者是說剛好存摺沒有在旁邊 三、照片擷圖編號3(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20何淑鈴43」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禮拜六會,只是比較少 使用者(女聲):然後禮拜天就沒有 四、照片擷圖編號4(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20何淑鈴43」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好啊,謝謝妳 五、照片擷圖編號5(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18須王環林曉民31待業」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今天工作有沒有什麼問題 六、照片擷圖編號6(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18須王環林曉民31待業」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沒有啦,都是照片的 七、照片擷圖編號7(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1118須王環林曉民31待業」對話紀錄): 使用者(女聲):對啊,我要準備騎車下班了 八、偵三五頁第284頁有三張手機截圖分別顯示 ①黃子家與尤泓森聊天談及工作機,且知悉有成員北上新竹,並詢問尤泓森是否北上 ②尤泓森與陳祖安「5678單親媽媽」對話,談及有需要女聲部分即請求黃子家協助】 偵二八卷 第319至324頁 115 113年12月13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一、採自林偉青之iPhone12Mini手機及電腦 滑鼠上均有檢出林偉青之DNA 二、採自王港文之白色iPhone手機上有檢出王港文之DNA 三、採自新竹機房二樓扣案之電腦滑鼠上檢出官振峰之DNA 四、採自新竹機房二樓扣案之電腦滑鼠及三樓無人認領之2部手機上檢出余呈龍之DNA 五、採自善化機房扣案之iphone13ProMax手機及iphone15ProMax手機均檢出尤泓森之DNA 六、下洲子機房扣案之iphone手機檢出王致超之DNA 七、採自李品樺之電腦鍵盤及滑鼠上均有檢出李品樺之DNA 八、採自王竣傑之5支iPhone手機、電腦鍵盤及滑鼠上均有檢出王竣傑之DNA 九、採自邱智源之電腦鍵盤及滑鼠上均有檢出邱智源之DNA】 偵三卷 第195至213頁 116 蒐證照片3張 【新竹機房、臺南下洲子機房、臺南西港機房所查扣之電腦可遠端連線】 偵二卷 第101至103頁 117 蒐證比對資料1份 【被害人楊珮螓遭詐欺過程中有與LINE暱稱「I-A-N」之人對話,而於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二樓扣押之林偉青iPhone8plus手機經鑑識後,其內亦有LINE暱稱「I-A-N」之資料】 偵二卷 第105至107頁 118 蒐證比對資料1份(呂怡靜、鄧碧升與新竹機房之關聯) 【一、被害人呂怡靜遭詐欺過程中有與臉書暱稱「陳秋彤」之人對話,而於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0樓扣押之王竣傑iPhoneXR手機經鑑識後,其內亦有臉書暱稱「陳秋彤」之資料。二、被害人鄧碧升遭詐欺過程中有與臉書暱稱「李思婷」之人對話,而於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0樓扣押之王竣傑iPhoneXS手機經鑑識後,其內亦有臉書暱稱「李思婷」之登入資料】 偵二卷 第163至167頁 119 蒐證比對資料1份(張駿騰、楊琬萱與新竹機房之關聯) 【一、被害人張駿騰遭詐欺過程中有與LINE暱稱「萱柔」之人對話,而於新竹市○區○道路○段00號0樓扣押之電腦經鑑識後,其內亦有LINE暱稱「萱柔」之資料。二、張駿騰遭騙款項係匯入「李欣庭」之人頭帳戶,被害人楊琬萱遭騙後,款項亦是匯入「李欣庭」之人頭帳戶,臺南下洲子機房扣押之電腦內有顯示詐欺楊琬萱之暱稱「沛晴」之資料】 偵九卷 第123至127頁 120 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 【蒐證時間:113年11月28日14時26分至16時05分 蒐證地點:臺南市○○區○○00○00號 蒐證標的:桌上型電腦】 偵十四卷 第71至89頁 121 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 【蒐證時間:114年02月19日12時55分至13時20分 蒐證地點:臺南市○○區○○000號、000之0號 蒐證標的:手機電磁紀錄】 偵三四卷 第55至69頁 122 現場勘驗報告 【勘驗地點:臺南市○○區○○000○00號】 偵十六卷 第87至97頁 12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林偉青指認官振峰、尤泓森、陳伊豪、余呈龍、王致超、王竣傑、陳鈞宇、王港雯、林偉鴻、李品樺、張文星、陳百麒、黃仲偉、丁致齊、許文耀、張詠淳、王念琪】 偵二卷 第33至43頁 第355至374頁 12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陳鈞宇指認陳伊豪、王竣傑、官振峰、余呈龍、林偉青、李品樺、林峰霈、邱智源、李岷翰及張詠淳】 偵四卷 第75至85頁 第157至176頁 第447至466頁 12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張詠淳指認邱智源、陳伊豪、戴詣勲、黃仲偉、許文耀】 偵六卷 第57至67頁 第285至297頁 第653至665頁 12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莊智源指認王竣傑、余呈龍、許文耀、徐汎德、戴詣勲、張詠淳】 偵八卷 第29至39頁 第293至312頁 第571至590頁 12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陳伊豪指認陳鈞宇、官振峰、余呈龍、王竣傑、陳鈞宇、林偉青、李品樺、邱智源、張詠淳】 偵十卷 第81至91頁 第299至318頁 第475至494頁 12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李品樺指認陳伊豪、王竣傑、陳鈞宇、官振峰、余呈龍、李岷翰、林峰霈、邱智源、張詠淳】 偵十二卷 第23至33頁 第283至302頁 第385至404頁 12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王港文指認丁致齊、尤泓森、余呈龍、王致超、林偉青、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許文耀、陳祖安、王念琪】 偵十四卷 第33至43頁 第193至205頁 第493至512頁 13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林偉鴻指認官振峰、余呈龍、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青、陳百麒、黃仲偉、丁致齊、邱智源、王念琪】 偵十六卷 第33至53頁 第245至264頁 第633至652頁 13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王竣傑指認官振峰、陳伊豪、余呈龍、邱智源、陳鈞宇、林偉青、戴詣勲、李品樺、林峰霈、黃仲偉、丁致齊、許文耀、李岷翰】 偵十八卷 第65至75頁 第343至355頁 13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官振峰指認尤泓森、余呈龍、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青、林偉鴻、張文星、陳百麒、黃仲偉、丁致齊、邱智源、李岷翰、陳伊豪、王竣傑、陳鈞宇、李品樺、林峰霈、張詠淳】 偵二十卷 第195至207頁 第339至358頁 13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丁致齊指認官振峰、尤泓森、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余呈龍、林偉青、張文星、邱智源、許文耀、徐汎德、王念琪】 偵二二卷 第17至27頁 第233至252頁 13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余呈龍指認官振峰、王竣傑、林偉青、黃仲偉、陳伊豪、王港文、林偉鴻、陳百麒、邱智源、李岷翰、王致超、陳鈞宇、林峰霈、王念琪、張詠淳】 偵二四卷 第29至39頁 第343至362頁 第425至444頁 13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陳百麒指認官振峰、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鴻、尤泓森、余呈龍、林鴻青、黃仲偉、丁致齊、陳祖安、張文星、許文耀、王念琪】 偵二六卷 第17至27頁 第317至335頁 第707至726頁 13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尤泓森指認官振峰、余呈龍、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青、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陳祖安、王念琪】 偵二八卷 第357至376頁 第797至816頁 13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王致超指認王港文、陳百麒】 偵三十卷 第19至29頁 第759至778頁 13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黃仲偉指認官振峰、尤泓森、余呈龍、王致超、王竣傑、王港文、林偉青、張文星、陳百麒、丁致齊、許文耀、陳祖安、王念琪】 偵三二卷 第51至69頁 13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王念琪指認王港文、余呈龍、丁致齊、尤泓森、王致超、王竣傑、林偉青、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 偵三三卷 第25至37頁 第409至421頁 14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張文星指認官振峰、余呈龍、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青、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丁致齊、陳祖安、王念琪】 偵三四卷 第15至34頁 第193至212頁 14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黃子家指認尤弘森、黃仲偉、陳祖安】 偵三五卷 第21至33頁 第245至257頁 14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戴詣勲指認王竣傑、林峰霈、黃仲偉、邱智源、許文耀、徐汎德、張詠淳】 偵三六卷 第23至42頁 第335至354頁 14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許文耀指認余呈龍、王竣傑、黃仲偉、邱智源、許文耀、徐汎德、張詠淳】 偵三七卷 第27至46頁 14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陳祖安指認王港文、林偉鴻、黃仲偉、丁致齊、尤泓森、余呈龍、林偉青、許文耀、徐汎德、王念琪】 偵三八卷 第21至40頁 第415至434頁 14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林峰霈指認陳伊豪、余呈龍、王竣傑、李品樺、徐汎德、李珉翰】 偵三九卷 第21至33頁 第437至449頁 14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徐汎德指認王竣傑、林峰霈、黃仲偉、丁致齊、邱智源、許文耀、余呈龍、陳祖安】 偵四十卷 第27至39頁 第327至339頁 14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李珉翰指認王竣傑、陳鈞宇、官振峰、陳伊豪、余呈龍、林偉青、林偉鴻、林峰霈、徐汎德】 偵四一卷 第21至33頁 第569至581頁 14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賴威翰指認張詠淳、官振峰、余呈龍、王竣傑、李品樺、林峰霈、黃仲偉、丁致齊、邱智源、許文耀、陳凱威、陳祖安、徐汎德、蔡紹中、莊皓宇】 追加警卷 第21至39頁 14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林峰霈指認賴威翰】 追加警卷 第527至532頁 15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共2份 【蔡紹中指認許文耀、陳凱威】 追加偵一卷 第55至67頁 第301至313頁 15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共2份 【陳凱威指認許文耀、蔡紹中】 追加偵二卷 第25至35頁 第637至649頁 15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3份 【郭宗霖指認官振峰、余呈龍、王致超、王竣傑、蔡秉峯、王港文、陳俊龍、張文星、陳百麒、黃仲偉、方培齊、王念琪、林偉青、施維哲、許文耀、、徐汎德、謝柏毅】 追加偵四卷 第21至40頁 第279至292頁 15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蔡秉峯指認余呈龍、王致超、王竣傑、王港文、林偉青、陳俊龍、林偉鴻、陳百麒、黃仲偉、方培齊、丁致齊、郭宗霖、邱智源、許文耀、陳祖安、徐汎德、謝柏毅、王念琪】 追加偵五卷 第21至40頁 15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陳俊龍指認余呈龍、蔡秉峯、王港文、林偉青、張文星、陳百麒、方培齊、丁致齊、郭宗霖、謝柏毅、王竣傑、黃仲偉、施維哲、許文耀】 追加偵六卷 第23至37頁 第313至326頁 15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謝柏毅指認余呈龍、王致超、王港文、林偉青、黃仲偉、丁致齊、蔡秉峯、陳俊龍、張文星、方培齊、郭宗霖、王念琪】 追加偵七卷 第17至36頁 第315至334頁 15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2份 【方蓋雄指認戴詣勲、邱智源、許文耀、廖浚穎】 追加偵九卷 第23至35頁 第257至270頁 15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廖浚穎指認王竣傑、林峰霈、黃仲偉、賴威翰、丁致齊、邱智源、許文耀、陳祖安、徐汎德、謝柏毅、張詠淳】 追加偵十卷 第31至50頁 15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 【施維哲指認王港文、黃仲偉、郭宗霖、陳俊龍、丁致齊】 追加偵十五卷 第27至39頁 第319至331頁 15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莊皓宇指認王竣傑、林峰霈、賴威翰、許文耀、徐汎德、李岷翰】 追加偵十六卷 第31至43頁 160 黃仲偉與丁致齊對話紀錄截圖1張 【黃仲偉與丁致齊對話中談論,將臺南機房成員帶往新竹新房學習做水】 偵八卷 第595頁 161 IP位置連線紀錄 聲羈一卷 第135頁 162 被告林峰霈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工作二部群組對話】 追加警卷 第333至348頁 16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2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2月18日06時至02月21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新竹市○區○○路00巷00○0號】 追加警卷 第355頁 16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4時5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0巷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賴威翰持有之租賃契約書1份及電腦主機2台】 追加警卷 第357至360頁 165 租賃契約書影本 【新竹市○區○○路00巷00○0號為王竣傑所承租】 追加警卷 第363至375頁 166 新竹明湖路機房外之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9張 追加警卷 第377至401頁 167 賴威翰扣案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0張 追加警卷 第403至522頁 16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5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2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2月18日06時至02月21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新竹市○區○○路000○0號】 追加偵一卷 第75頁 16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2月19日15時15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市○區○○路00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1.許文耀持有之iphone16promax手機1支、ipad平板1台、 電腦主機1台、許文耀護照1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公司大小章2顆、改造手槍1支、估價單1張、監視器主機1台、DELL筆電1台 2.蔡紹中持有之iphone15手機1支、電腦主機1台、大麻霧化器1支、研磨器1個、刮勺1組、捲菸紙2盒、k盤1個 3.陳凱威持有之iphone12promax手機1支】 追加偵一卷 第77至81頁 170 扣案手機(蔡紹中之iphone15)翻拍照片1份 追加偵一卷 第321至518頁 171 DELL筆記型電腦內檔案截圖照片36張 追加偵一卷 第107至142頁 172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 【蔡紹中擔任車手提款之影像】 追加偵一卷 第235至240頁 173 通訊軟體LINE工作群組翻拍照片1份 【群組名稱:工作二部】 追加偵一卷 第649至653頁 174 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群組:八方雲集】 追加偵一卷 第661至667頁 175 扣案手機(陳凱威之iphone12promax)翻拍照片1份 追加偵二卷 第223至437頁 176 臺中機房外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廖浚穎有出入臺中機房】 追加偵三卷 第22至23頁 17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員警於114年04月14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拘提郭宗霖時執行附帶搜索,扣得郭宗霖之iphone12手機1支】 追加偵四卷 第49至52頁 178 被告蔡秉峯手機截圖照片1份 追加偵五卷 第41至47頁 17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65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7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4月12日06時至04月15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追加偵五卷 第125頁 18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14日11時0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巷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蔡秉峯之iphone15手機1支】 追加偵五卷 第127至130頁 181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14日13時52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拘提陳俊隆時執行附帶搜索,扣得郭宗霖之GALAXYA21S手機1支】 追加偵六卷 第97至102頁 182 監視器畫面截圖翻拍照片3張 【集團成員張文星、謝柏毅出入機房之畫面】 追加偵六卷 第327至328頁 18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65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7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4月12日06時至04月15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南市○○區○○0號】 追加偵七卷 第79頁 18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14日14時0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謝柏毅持有之蘋果牌手機1支】 追加偵七卷 第81至84頁 18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65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8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4月12日06時至04月15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追加偵九卷 第37頁 18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14日19時24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方蓋雄持有之iphone15plus手機1支】 追加偵九卷 第41至44頁 187 戴詣勲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工作群組翻拍照片1份 追加偵十卷 第59至83頁 188 廖浚穎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追加偵十卷 第97至151頁 18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704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8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員警於114年04月20日06時至04月23日18時這段時間內搜索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 追加偵十卷 第229頁 19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21日17時5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廖浚穎持有之iphone16pro手機1支、iphonese手機1支、 iphone6s手機1支、紅米手機1支、SP隨身硬碟1個、MSI筆記型電腦1部、泰達幣7146.76顆、自小客車000-0000號(含鑰匙1副)1部】 追加偵十卷 第231至234頁 19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4月21日22時4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00樓之0進行搜索,並扣押下列物品: 廖浚穎持有之iphonese手機1支、ipad10平板1台、微星筆電2台、現金5萬元、中華信信sim卡1張、亞太電信sim卡1張、冷錢包助記詞2張、安非他命1罐、保險箱1個、iphone手機1支、ipad平板2台、三星平板1台、華碩筆電4台、oppo手機1支、iphone手機1支、紅米手機1支、wifi分享器2台、SSD外接盒4個、wifi分享器1個、TPLINKwifi分享器11個、謝正堉個人資料1袋、謝正堉中信銀金融卡1張、未使用SIM卡3張、毒咖啡包2包、門號註冊卡4個、方蓋雄台胞證1張、黃品維台胞證1張、K盤1個、大麻1盒】 追加偵十卷 第245至253頁 19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3月23日23時04分許因拘提黃仲偉後執行附帶搜索扣得黃仲偉持有之iphone11手機1支】 追加偵十三卷 第41至45頁 193 被告黃仲偉扣案手機截圖照片6張 追加偵十三卷 第59至61頁 194 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對象:資金往來請語音確認】 追加偵十三卷 第65至67頁 195 許文耀扣案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53張 追加偵十四卷 第65至91頁 196 許文耀扣案手機截圖翻拍照片165張 追加偵十四卷 第93至175頁 197 陳凱威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照片9張 追加偵十四卷 第177至181頁 198 蔡紹中扣案之DELL筆電截圖畫面翻拍照片 追加偵十四卷 第487至522頁 19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023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4年06月04日13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進行搜索並扣得施維哲持有之IPHONE手機1支、空白本票1本、空白借據1疊、借款資料袋10份】 追加偵十五卷 第47至56頁 200 通訊軟體LINE工作群組翻拍照片 【群組名稱:年前一個億】 追加偵十五卷 第333至442頁 201 通訊軟體LINE工作群組翻拍照片 【群組名稱:工作一組】 追加偵十六卷 第71頁 202 通訊軟體TELEGRAM工作群組翻拍照片 【群組名稱:就看你眼不眼熟】 追加偵十六卷 第85至144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