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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7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8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鵬業指定辯護人 江佩珊律師(義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復全

羅元宏

賴建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第8410號、第8698號、第15611號、第18898號、第20316號、第20317號、第21085號、第2150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第78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吳宏章(暱稱「尊榮」、「起飛」;原審另行審理)見經營假幣商、實際係協助電信詐欺話務機房(即俗稱「盤口」)向被害人詐得款項有利可圖,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7日)前某不詳時間,發起成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假幣商犯罪組織(下稱本案假幣商集團),並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謀議,犯罪模式如下:由本案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行假投資詐術,並協助被害人申請個人電子錢包後,旋引導被害人向本案假幣商集團進行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交易,本案假幣商集團遂以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向被害人出售泰達幣,並使用吳宏章所提供之多簽電子錢包(Multisig Wallet,亦即需要多重授權簽署方可執行交易)將交易泰達幣轉入被害人前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所申請之電子錢包,以營造實際交易之假象,降低本案假幣商集團成員因此涉訟之風險,本案詐欺集團再指示被害人將購得之泰達幣轉入本案詐欺集團實質控制之電子錢包。吳宏章則於本案假幣商集團成員順利取得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後,隨即將之用以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藉此賺取價差。

二、陳鵬業(暱稱「龍欣幣商」)、楊復全(暱稱「誠信兌幣羊」、「翔羊幣商」)、羅元宏(暱稱「順源幣商」)、賴建州(暱稱「小州幣商」)、吳志遠(暱稱「克強兌幣」、「迪恩貨幣」;原審另行審理)、黃智群(暱稱「Kevin」、「Kevinc貨幣兌換」;原審另行審理)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各於113年間某日接受吳宏章之招募,陸續加入本案假幣商集團,擔任與詐欺被害人交易泰達幣之面交取款工作;且均明知自113年11月30日起,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三、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與吳宏章、及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術,並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本案假幣商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聯繫方式,以引導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聯繫本案假幣商集團進行泰達幣交易,致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一、二所示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與附表一、二所示假扮幣商之陳鵬業(附表一編號1、2、3、4、5、8、9、10、12、13、14、16、17、20、2

1、26、36、37、41、42、43)、楊復全(附表一編號15、1

8、19、22、24、31、32、33、40、附表二編號1、2、3、6、7、8、9、10、11、12、13、14)、羅元宏(附表一編號9、28、30、31、34、35、38、39、41)、賴建州(附表一編號15、18、21、23、29、33、35、40、41)進行泰達幣交易,並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現金予到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假幣商。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即以吳宏章所提供之附表一、二所示Ownbit多簽錢包(授權模式詳見附件所載之說明),與吳宏章共同授權出幣至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所提供之個人電子錢包(被害人、詐欺手法、遭詐日期、面交地點、購買泰達幣之數量及金額、匯率、查詢當日牌告匯率、幣商姓名及暱稱、電子錢包地址,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贓款後,旋即自行或交由吳宏章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則與吳宏章朋分買賣泰達幣之價差之半數為報酬。嗣陳鵬業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時間、地點,與黃意婷碰面進行泰達幣交易時,因黃意婷不久前已察覺有異,遂先行報警,陳鵬業便於收受並清點黃意婷所交付之假鈔(夾有千元真鈔,已發還予黃意婷)之際,當場為在場埋伏員警所逮捕而未遂。

四、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第六、麻豆、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及證據能力:

一、原審就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判處罪刑,並就被告陳鵬業附表一編號16、36所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及就被告楊復全附表二編號4、5(被害人趙毓菁、葉婷婷)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就判處罪刑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檢察官僅就有罪部分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而就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及不受理諭知部分均未上訴。從而,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陳鵬業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楊復全不受理諭知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害人及相關共犯於警詢時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又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述二所示外,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陳鵬業及辯護人、被告楊復全、羅元宏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1第356-377、本院卷2第20-29頁),或未到庭或具狀聲明異議(即被告賴建州),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固均坦認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惟被告陳鵬業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等犯行,被告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分別辯稱(含辯護人辯護)如下:

㈠被告陳鵬業及辯護人辯稱:⒈被告陳鵬業是個人幣商,並沒有

與詐欺集團合作,且賣給被害人的虛擬貨幣確實都有打到被害人的錢包,沒有詐欺被害人,至於被害人事後誤信詐欺集團的說詞再將泰達幣轉給詐欺集團指定錢包,被告陳鵬業並不知情。⒉被告陳鵬業與詐欺集團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管道,也沒有相關對話或通聯記錄,亦無其他具體或積極之證據,可以佐證被告陳鵬業與詐欺集團有所關聯或屬於同一詐欺集團成員,且本案不能排除詐欺集團利用被告陳鵬業之個人幣商身分,在被告陳鵬業不知情之情況下,以三角詐欺模式輾轉取得泰達幣之可能性。⒊修法後個人幣商已經立法者肯認,經過申請登記,仍有自由市場交易之價值。交易所平臺上之個人幣商(C2C)所提供之虛擬貨幣價格,本即依人有所不同,未必均等於或低於當日匯率,且買賣泰達幣之獲利模式為買低賣高,是其賣幣定價縱高於市價,此賣幣價格只要買賣雙方同意,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又個人幣商相較於網路集中交易所,更須付出當面交易之交通、聯繫成本,則一般消費者因個人幣商之優勢,而願意支付稍高之價格來購買泰達幣,亦屬個人契約自由,尚難僅以此節,即認定被告陳鵬業與詐欺集團有共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云云。

㈡被告楊復全辯稱:⒈被告楊復全屬於個人幣商,都是被害人主

動聯絡買幣,被告楊復全都是處於被動地位,未曾與任何詐欺集團聯絡,亦未經任何詐欺集團指示。⒉場外交易雖比較貴、風險也比較大,但這與被告楊復全是否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沒有因果關係。⒊吳宏章手機內的3張照片,拍攝時間是12月,而本件交易都是之前發生的,二者根本沒有關係云云。

㈢被告羅元宏辯稱:⒈本件似乎無法導出被告羅元宏與詐欺集團

有所聯繫;復多簽錢包具有安保功能,防止幣商被搶;又虛擬貨幣交易所有交易限額、手續費,故有場外交易之需求,而被告羅元宏與吳宏章集資以量制價,故不能排除是在LINE打廣告因此被吳宏章設局或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可能性。⒉被告羅元宏沒有參加「C2C群組」,本案卷證資料也沒有看到吳宏章與本案詐欺集團有聯絡,也沒有指派客戶的情形,且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羅元宏有回水給詐欺集團。⒊被害人均稱係在LINE群組看到廣告,且本案詐欺集團提點被害人要如何與被告羅元宏溝通才不會被懷疑,顯與一般詐欺集團叫被害人去銀行臨櫃匯款所用話術相同,足證被告羅元宏並非與本案詐欺集團配合之幣商。又被告羅元宏以面交方式,有要求被害人出示其為本人之證明,就是KYC,及皆有將被害人購買之虛擬貨幣打入其錢包地址中,倘若被告羅元宏為本案詐欺集團配合幣商,何必如此大費周章云云。

㈣被告賴建州辯稱:⒈被告賴建州因為身心障礙找不到工作,之

前在吳宏章公司上班,所以要求吳宏章提供資金為金主,而用多簽錢包也是為了安全。⒉場外交易雖比較貴、風險也比較大,但這與被告賴建州是否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沒有因果關係。又吳宏章手機內的3張照片,拍攝時間是12月,而本件交易都是之前發生的,二者根本沒有關係云云。

二、不爭執事項及其證據: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陳鵬業坦認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2、3、4、5、8、9、10、12、13、14、16、17、20、21、26、36、37、

41、42、43所示時地,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交付之款項。

⒉被告楊復全坦認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5、18、19、22、24、31、32、33、40、附表二編號1、2、3、6、7、8、9、10、11、12、13、14所示時地,取得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交付之款項。

⒊被告羅元宏坦認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9、28、30、31、34、35、38、39、41所示時地,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交付之款項。

⒋被告賴建州坦認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5、18、21、23、29、33、35、40、41所示時地,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交付之款項。㈡證據:⒈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於本院時坦認在卷(本院卷1第383-384頁)。

⒉附表八所示之證據(各項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八所載)。

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為證。

㈢依上所述,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又查:㈠虛擬貨幣固然利用區塊鏈技術公開每筆交易紀錄,但是區塊

鏈所記載僅是錢包位址,非記載虛擬貨幣持有人之姓名,是虛擬貨幣之交易具匿名性之特性,透過收款、轉匯或提領,本身已足製造金流斷點,交易中款項之面交現金或匯款、之後以虛擬貨幣匯交或面交,亦均足以成為詐欺取財之途徑且製造金流斷點,因而詐欺集團於詐欺取財之環節中利用搭配虛擬貨幣買賣詐欺及隱匿金流,屢見不鮮。此種情形下,負責以幣商角色向被害人收取買賣虛擬貨幣款項者,實質上取代易遭查緝之車手,成為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因應方式。而詐欺集團為達上開目的及規避查緝,對於擔任「幣商」之成員,勢必會製造其係單純幣商之假象,甚至另行招募大量可配合獨立作業之幣商,亦非難以想見。是以個案中所謂之「幣商」如何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作為,具有幕後隱藏難查,且反覆實行之犯罪特性,關於此種類型犯罪之認定,更應審酌相關共犯於各該犯罪行為之實行時,有無成員重疊、時空接近,或有相類詐欺犯罪之傾向,以資認定彼此間是否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得以佐證共犯間關於犯罪之指訴是否屬實,縱使欠缺被告自白,法院仍非不得從有關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判斷之。又近年來因應虛擬貨幣之交易活絡,私人間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以套利之營業模式亦應運而生,此即俗稱之「個人幣商」或「場外交易(C2C交易)」之型態,惟因此等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形式有別,且容易因具有合法之交易外觀而使不法集團可輕易卸責或規避追查,不法分子亦因應時代變化,將詐欺、洗錢之犯罪模式以場外交易之方式加以包裝、掩匿,是以,於判別私人間之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屬合法交易時,應綜合虛擬貨幣交易之整體過程、交易手法及虛擬貨幣之流向等因素,據以判定該等交易究係屬合法之C2C交易,抑或為詐欺集團用以掩匿自身犯行所為之非法或虛假交易。㈡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係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及引導,而

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進行泰達幣交易,且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將向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購得之泰達幣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內等情,業據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八所示)陳述明確。又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均供稱其等為「幣商」,確有與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進行泰達幣交易,已如前述。據此分述如下:

⒈依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陳述情節,可見其等對於虛擬

貨幣之交易幾無認知,亦欠缺交易泰達幣所需之相關知識。由此,足徵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交易」並非正常之交易,而係本案詐欺集團用以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之包裝手段。

⒉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二「被害人錢

包地址」所示之電子錢包,均係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所申辦,相關操作亦係依循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所為。又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均是透過本案詐欺集團之刻意引導、介紹,而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交易虛擬貨幣泰達幣,故此一「交易」情形,並非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自然選擇,而是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訛詐之下,依本案詐欺集團指引所為之虛擬貨幣交易。

⒊由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與如附表一、二所

示被害人面交收取現金,而完成詐欺取財之分工,以達成規避查緝,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目的。

⒋依上可知,已難認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與

本案詐欺集團毫無關聯,足徵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交易」並非正常之交易,而是本案詐欺集團用以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之包裝手段。

㈢觀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4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

,依該幣流分析結果:⒈對吳宏章涉案錢包地址TLn33T(完整錢包地址詳如附件所示,以下均以錢包地址前6碼為該錢包地址簡稱)、TSeTZW、TNlkNp、TUvx8f、TAyXpt、TAlxC9、TQpKfl、TKunr6、TXwKxs、TKWnBJ、TRrmaT、TSGNEs、TX7zXy幣流進行分析,發現上述錢包地址皆為多簽錢包地址(Multisig Wallet)。⒉上述多簽錢包地址於114年1月8日10時38分至114年1月9日1時20分開始陸續移轉錢包地址內全部USDT(泰達幣)至涉案錢包地址TMFdMr,錢包地址TMFdMr後續幣流分別移轉至涉案第二層錢包地址TAEYNU、TMY2Gt、TRyZyu、TD4F2R、THE3Ro及TYyzJ5。再分析後續幣流,自上開第二層錢包地址分散至其他多個錢包地址,部分幣流最終分別於114年1月17日、114年1月20日流入OKX、MEXC、Binance、Changelly及Bitget交易所託管錢包地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114年2月24日)1份(偵4卷第315-329頁)在卷可按。依據上開幣流分析結果,析論如下:

⒈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於本案使用之上開錢包皆為多簽錢包,均需吳宏章共同授權始能出幣。

⒉自114年1月8日、9日起至同年月17日、20日止,於短期間內

將錢包內全部虛擬貨幣移轉分散至下一個電子錢包,終至將部份虛擬貨幣移轉至OKX、MEXC、Binance、Changelly及Bitget交易所託管錢包地址等情,已如前述。若為一般正常長期營運之賣家,為避免帳務混淆,會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地址,而不會無故頻繁將電子錢包內之虛擬貨幣全部移轉至其他電子錢包。

⒊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使用之電子錢包在短

短10日左右,頻繁移轉電子錢包內之虛擬貨幣,與詐欺集團避免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以規避檢警循線追蹤查獲,或避免資金遭凍結之模式較為相符,而與一般虛擬貨幣之交易常情有異。

㈣復衡以,於私人間之虛擬貨幣交易型態,供應者(或稱個人

幣商)多係於網路上先以較低價格購入虛擬貨幣,再於網路上隨機尋求買主,以較高之價格售出虛擬貨幣以賺取利差,是於資本較少之個人幣商,其虛擬貨幣之交易型態近似於短線套利之交易,而較傾向選擇價值變動較高之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以謀取較佳之獲利空間。惟查,本案所交易之「泰達幣」,係屬價值綁定特定法定貨幣之「穩定幣」(亦即泰達幣1枚等於1美元),市場波動甚微,通常幾不具短期套利之空間。是苟如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確係以賺取虛擬貨幣交易利差獲利之「個人幣商」,實難想見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會刻意選擇幾不具獲益空間之泰達幣,做為其等唯一之交易標的。

㈤又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各以如附表一、二所示顯逾市場

行情之幣價,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進行泰達幣交易。然而,泰達幣可謂結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技術優勢和法定貨幣的穩定性,持有者無須擔心價值波動的問題,故其被廣泛接受並在許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使用,因此成為虛擬貨幣市場一種穩定、無邊界之主要交易工具,而具有高度流通性。泰達幣既屬高度流通性之虛擬貨幣,泰達幣之交易者自可在交易所任意購買或售出,而無任何困難之處,故以泰達幣上開特性以觀,實難想像泰達幣之購買者(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願以高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收購,又或者個人幣商願以低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出售泰達幣予素未謀面之人,且須承擔在場外買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如溝通見面、交通、時間等額外成本,或交付虛擬貨幣或款項後,對方拒絕付款或拒絕給付虛擬貨幣等交易風險)。是以,倘有泰達幣之收購者願不計成本購買泰達幣,顯可推認金額來源並非合法,僅為利用泰達幣匿名性、高流通性、價格穩定之性質,儘速轉為泰達幣以製造金流斷點,避免功虧一簣,無法享有施用詐術獲取財物之成果,而與詐欺集團具有密切關聯。準此,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向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購買泰達幣,若價格較自行在交易平台購買者高,尚須承擔上述與個人進行交易之成本及風險,顯然不合上述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之自然競爭法則,且脫逸資本市場之交易經驗認知,即已難想見有人願捨棄較具保障且優惠價格至集中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之選擇,反而選擇向個人幣商購買價格甚高之泰達幣,實與一般交易習慣相悖。益證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被害人均係受本案詐欺集團訛詐引導,始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等人在交易平台外進行泰達幣交易,再將向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購得之泰達幣轉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顯係詐欺集團獲取詐騙所得之方式,而非正常虛擬貨幣交易。從而,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辯稱:其等為場外交易之幣商云云,難以採信。

㈥再者,觀之吳宏章證物編號1-2手機(iPhone16,IMEI:0000

00000000000)內有照片3張,標題「收現回U規則」,內容載有:「需方客戶自己聯繫供方Line@...並預約地點、時間、金額」、「交易流程」、「供方將以第三方廣告代付人員提供服務」、「只接受資金盤、…、股轉、幣轉資金。若混到其他須賠償5000U,客戶對話須隨時提供」、「安全時間過後三小時回U」、「供方同事如遇到交保金,需方吸收(會附上交保證明)」、「需方客戶已經完成付款,供方同事未回報,超過30分鐘的情況,供方須賠付該筆金額的10%需方」、「供方同事可以決定該客戶是否要接。若當下有任何問題,或是客戶沒教育好,供方同事可以當場拒絕交易」等內容,有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警1卷第163-166頁)附卷可參。核與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陳稱係詐欺集團提供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Line聯繫方式,而指定與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交易,且由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與擔任「幣商」之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預約地點、時間、金額,而擔任「幣商」之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可以決定是否與被害人交易之模式雷同。據上,堪以佐證吳宏章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合作,指揮本案假幣商集團成員即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提供外務取現服務,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而取得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交付之財物之事實至明。

㈦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雖均辯稱:係與吳宏

章合資,或向吳宏章借幣(金主)賣給被害人云云。惟查,本件係由吳宏章提供本案附件所示之多簽錢包,以供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使用,並出資提供錢包內之泰達幣供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出賣予被害人,業據共同被告吳宏章於警詢時(警1卷第224-241頁)陳述明確,並有吳宏章證物編號1-2手機內Ownbit app內錢包截圖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附卷可查;且被告羅元宏於原審時陳稱:出賣泰達幣給被害人,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後,將款項交給吳宏章介紹的「幣商」來收盤等語(原審卷4第292頁),可見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欠缺從事獨立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之經濟條件,更難認其等係以自己所稱個人幣商身分獨立進行場外交易而獲利,故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顯然均係受吳宏章指揮與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進行之泰達幣交易,而為本案詐欺集團所施用詐術、取得詐欺款項之一環。是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形式上雖自稱「幣商」,但實質上與配合本案詐欺集團取款之車手無異,故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自與本案詐欺集團具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意圖,及可認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藉由以向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收取如附表

一、二所示款項之現金之交易方式,產生金流斷點,此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即因此遭到隱匿甚明。

㈧由本案詐欺手法觀之,係利用虛擬貨幣交易之虛偽外觀包裝

向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之目的,亦即係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交付之現金,避免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察覺異常,本案介紹之虛擬貨幣交易對象,派遣前往收款之人,均攸關能否順利達成上開犯罪目的;且因遭員警現場查獲或遭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舉報之風險甚高,如參與虛偽虛擬貨幣交易及收款之人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非無可能在發覺上下游疑似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後,為自保而拒絕交易或向檢警機關舉發,導致上開犯罪計畫功虧一簣,若果真如此,本案詐欺正犯即無法取得費心計畫之詐欺所得。是以衡諸常情,本案詐欺正犯不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一事毫無所悉者,擔任前往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交易、收款之重要工作,或使用不知情者之帳戶、電子錢包。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與其聯絡之前,與本案詐欺正犯應有密切聯繫,知悉詐欺正犯之犯罪計畫及自己分工角色,雙方並有相當程度之信賴關係,方使詐欺正犯確定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會完全配合,得以安心指派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等人出面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進行虛偽虛擬貨幣交易,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亦得以假冒幣商身分,完成向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收款之流程。由此可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灼然甚明。從而,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及辯護人辯稱:被告等人是買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的個人幣商,不是詐欺集團成員,在不知情之情況下遭詐欺集團利用云云,亦屬無據。㈨參諸另案被告廖俊賢之扣案手機內「C2C交流群組」通訊內容

截圖,可見被告楊復全與吳宏章、黃智群及另案被告謝秉瀚、黃信詣、廖俊賢、吳家佑、張志偉等人均為「C2C交流群組」成員,且由吳宏章分配獎金、指揮註冊火幣帳號、辦理手機門號、搭乘UBER流程,亦有另案被告吳家佑提供人頭帳戶供群組內成員交易泰達幣時使用等情,此有另案被告廖俊賢手機LINE通訊軟體群組「C2C交流群組」擷取資料1份(警1卷第73-97頁)附卷可考。復檢視吳宏章證物編號1-1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吳宏章確有以LINE指揮另案被告謝秉瀚前往與被害人交易泰達幣,另案被告謝秉瀚並回報:「以交100收到幣了」、「到了錢已交」、「幣收到了」等表示已支付款項、收到虛擬貨幣等語;甚至有吳宏章與另案被告謝秉瀚對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等一下錢齊了,約新竹買,時間上如果比較趕,看元宏可以過去嗎」等語,有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警1卷第151、283頁)存卷可查,足證吳宏章指示另案被告謝秉瀚聯絡被告羅元宏前往交易泰達幣甚明。又觀之吳宏章扣案手機內與被告陳鵬業之LINE通話紀錄,有指示被告陳鵬業申辦手機並供補貼1萬元等語,被告陳鵬業並向吳宏章報告要接一個工作來做等語,有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1份(警2卷第675、678頁)在卷可憑;且有與被告羅元宏、賴建州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之紀錄,有吳宏章之手機截圖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存卷可考。綜據上開證據資料可知,本案假幣商集團係持續存在,且犯罪手法規律一致、分工嚴謹、層級分明,且設有斷點以避偵查,又可互相支援調度,堪認本案假幣商集團為一持續存在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且被告等人所參與之團體,其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職是,被告等人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本案所為之「虛擬貨幣交易」顯非合法之交易型態,而僅為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與本案詐欺集團用以掩飾詐欺、洗錢犯行之形式包裝,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客觀上確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幌,由本案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後,再由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收受交易價款,並將之交予本案假幣商集團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堪認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鵬業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等犯行,被告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後該法第6條、第11條並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19日公告自同年11月30日施行。其中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施行後,無論是交易所亦或者是個人幣商,都須向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係一獨立之罪名,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準此,被告陳鵬業就附表一編號16、36所為犯行、及被告楊復全就附表二編號1至3、6至14所為犯行時,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尚未公布施行,自無從適用該規定論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且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再者,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質言之,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首次」犯行部分),因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承上說明,依卷內現存事證、法院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所為本件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經起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應以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其等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罪名論以想像競合犯,於其他次詐欺犯行中不再重複評價論罪。是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各為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8、附表一編號30、23,分別係其參與本案假幣商集團後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應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除前揭「首次」犯行,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外,揆之上開判決意旨,其餘犯行則不再重複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所犯罪名:㈠核被告陳鵬業所為,⒈就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⒉就附表一編號9、42部分,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⒊就附表一編號1、2、3、4、5、8、10、12、1

3、14、17、20、21、26、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⒋就附表一編號16、3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⒌就附表一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㈡核被告楊復全所為,就⒈附表二編號8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⒉就附表一編號15、18、19、22、24、31、32、33、4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⒊就附表二編號1、2、3、6、7、9、10、11、12、13、1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㈢核被告羅元宏所為,就⒈附表一編號30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⒉就附表一編號9、

28、31、34、35、38、39、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㈣核被告賴建州所為,就⒈附表一編號2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⒉就附表一編號15、18、21、29、33、35、40、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四、罪數及共犯:㈠關於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

在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各就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8、附表一編號30、23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上述被告陳鵬業之⒊、⒌部分、被告楊復全⒉部分、被告羅元宏⒉部分、被告賴建州⒉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一般洗錢(既、未遂)罪、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及上開被告陳鵬業⒋部分、被告楊復全⒊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處斷。又就被告陳鵬業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42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一般洗錢罪及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斷。

㈡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也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責任,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20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雖未參與全部犯罪行為,惟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分工合作,且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實際分擔取得及隱匿詐欺贓款之重要工作,堪認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就其所犯附表一、二上開編號之加重詐罪欺、加重詐欺取得財物達500萬元罪、洗錢罪,分別與吳宏章及本案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本案所生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㈢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就附表一、二上開編號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數次交易取得款項之犯行為接續之一行為,各論以一罪。又就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7817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陳鵬業、羅元宏),與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同一且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參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肆、原審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不思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而參與吳宏章發起之本案假幣商集團,負責以交易泰達幣之外觀掩飾收取詐欺贓款洗錢工作,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詐欺所得之財物流向難以查緝,上開被告等於本案所為犯行,其手段可議,實不足取,皆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素行(各自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犯後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分別參與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及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併考量本案假幣商集團所涉詐欺被害人數眾多、遭詐欺總金額甚鉅,其犯罪規模龐大。暨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於原審時分別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詳如原審卷4第2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至附表七所示之刑。復說明:

一、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陳鵬業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鵬業於原審時陳述明確(原審卷4第277-278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均陳稱係以買賣泰達幣之價差為其等獲利等語,又被告陳鵬業、楊復全、賴建州均陳稱:與吳宏章朋分價差之2分之1等語,被告羅元宏陳稱:自113年12月後獨自取得價差為獲利,但有包給吳宏章1個10萬元之紅包等語(原審卷4第279-283頁)。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均無法提出本案交易泰達幣的取得金額以及金流證明,可認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為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認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參酌本案各次交易時泰達幣的市場價格,估算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各次交易所獲價差,以該金額之2分之1認定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被告羅元宏本案各次犯行之價差總數2分之1接近10萬元,故亦以朋分2分之1估算)。依此計算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犯罪所得如原判決附表四、附表五之一、附表六、附表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所示,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除犯本案外,另涉嫌他起詐欺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其餘扣案未於前述宣告沒收之物,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其等有用在本案,自不予宣告沒收。

本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允當。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上訴意旨均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伍、本件被告賴建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移送併辦,檢察官施胤弘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1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1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件所用多簽電子錢包)編號 本件使用之多簽電子錢包 授權出幣之電子錢包 1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 TMZ1TDkWroTURFoYBFYYNHfof3v8EGwfJ1 TSaBDJYdTPAXVoCvQPXvMtjfXzkYKv8CPY 2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 TS1c9rEv9kovw7zps2SE5vzCFXz6dcDgf4 TYDfyEDxmPHbSB1AEjSNExBpgmUo2pQbnQ 3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 TStgj3P8pJcpDn7LA4p2SJzgPRHaGbBb3V TAdAr2qYUY2T7tZD6UCsVNGauVf5vGghke 4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 TPtSSxbWcoXQXQPfqFLJtYm6TXoSjNBwze TJoNyVBgJtTHxhACMx77ePrLSc6gqMNWFs 5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 TPWXcDfgNduXAfNdz2uQAYZgsXCepzbLiG TCxkCppToN9qpRQWwDiTtnFnCYxEpKtbjK 6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 TTCHEG7TWsPSjEaupQTZahiDK9sNyRbfvw TLdoAjjgLHfaLZ5KdMHbzUeLKCfV987qDU 7 TKunr6mrsqpjTVSRFbuu1s8rHbGvz8Fyxw TRPjFeV8U3jPoUCnn8E2VC5Lsmc82WktBV TVHy8VDbkSV6jEwvh6MsfDZWjhLc1e8LA4 8 TSGNEs5cguV3HJtFUzwvf7UX5VaxvmCGEX TGe3XKAmr3f8vvzC98E9jGbbDnPFPv6m85 TCCzN4CeNnxx8SF76MLhU2SN8zvTGk7ACT 9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TCb5FsPW55k3ytHUPKmG5tPdWavUNUMquJ TZ7egHNnodGxTZHZP1SrGw6JUDAhMJBQaL 【授權模式說明】吳宏章使用Ownbit APP 創建取得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並於創建該等多簽電子錢包過程中,將門檻(Threshold)設置為「2」,代表需要上列表格右欄所示之2個電子錢包同時授權後,上列表格左欄所示之多簽電子錢包才能進行出幣,吳宏章會將其一授權電子錢包發給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另一授權電子錢包則由吳宏章自己掌控,故被告陳鵬業、楊復全、羅元宏、賴建州若要自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出幣前,均須吳宏章之事前同意授權。

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一至十 警1-10卷 2 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834107號卷 警11卷 3 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821201號卷 警12卷 4 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802504號卷 警13卷 5 南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號卷 警14卷 6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一至五 追警1-5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卷 偵1卷 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10號卷 偵2卷 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98號卷一至三 偵3-5卷 1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611號卷 偵6卷 1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898號卷 偵7卷 1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316號卷 偵8卷 1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317號卷 偵9卷 1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85號卷 偵10卷 1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4號卷 偵11卷 1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卷 追偵1卷 1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674號卷 併他1卷 1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卷 併偵1卷 19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7號卷 併偵2卷 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一至五 原審卷1-5 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卷一至二 追原審卷1-2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經起訴及併辦之被告 詐欺方式 遭詐日期/時間 面交地點 遭詐金額 (USDT) 遭詐金額 (NT) 報價/換算 之匯率 coinmarketcap 查詢當日匯率 幣商身分 (暱稱) 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 被害人錢包地址 備註 1 顏妙真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顏妙真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8 11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 1429 50000 34 32.43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N4CmR5KLWWN51JGaJNJGQXvjy2a8MgF8 陳鵬業 113/12/22 11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對面某處路旁 2941 100000 34 32.62 吳志遠 (通緝) 113/12/30 16時0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對面某處路旁 14707 500000 34 32.72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2 吳佳純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佳純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6 12時16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首府門市) 11765 400000 34.6 32.73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WNvANsdefxZhqwiNy4xRt74cT2K7bb5uH 陳鵬業 吳志遠 (通緝) 114/1/7 23時0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首府門市) 9118 310000 34 32.76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 張佳惠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佳惠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8 10時5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聖安門市) 1429 50000 34 32.55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xu46XkSC671KbbPna6qe8raAK4VeTYBn 陳鵬業 113/12/20 20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根創意酒餚) 4411 150000 34 32.60 吳志遠 (通緝) 114/1/6 20時20分 臺南市○區○○路0號水萍塭公園地下停車場 29412 0000000 34 32.85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4 孫秀珍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孫秀珍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5 08時59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1429 50000 34 32.67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i4akeCQhx5GBFkwdCgqAVwobP8zQ3NzQ 陳鵬業 吳志遠 (通緝) 114/1/2 17時56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44118 0000000 34 32.79 吳志遠 (不詳幣商)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5 黃秋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秋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8 13時35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26471 不詳 不詳 32.54 陳鵬業 (不詳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NwZQ3ktKVG6GJ2V2W7G28wqTrPCg1DK4X 陳鵬業 113/12/2 20時58分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二路清水寺前 8824 300000 34 32.57 113/12/11 19時48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5882 200000 34 32.52 113/12/20 18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13235 不詳 不詳 32.60 6 吳幸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幸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7 08時10分 高雄市○○區○○路0000號(路易莎咖啡華夏門市)旁邊停車場 9706 330000 34 32.76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RbZmbqwhrndjJ7ebrXyQSe8LpJ54Jf9JM 吳志遠 (通緝) 7 林秀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秀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7時50分 高雄市○○○路00號 2941 100000 34 32.85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Jkz6H3sudHJ6x2v9Hi7Uz4TFe2wz6mE5H 吳志遠 (通緝) 8 林芳如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芳如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6 17時23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1429 50000 35 32.42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EobyHzLCvof3YggFcb8fsZUWkbD5Gz288 陳鵬業 113/12/9 10時15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102941 0000000 34 32.44 9 張文宜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文宜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6 17時20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50746 0000000 33.5 32.4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BXRyYxU1sPBKWY32WtgWeifKd5QX3XQvq 陳鵬業 113/12/9 11時51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95522 0000000 33.5 32.44 羅元宏 113/12/10 20時37分 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火車站前廣場 70149 0000000 33.5 32.46 113/12/20 15時10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74627 0000000 33.5 32.60 113/12/23 10時32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41418 0000000 33.5 32.65 113/12/31 17時33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64706 0000000 34 32.71 羅元宏 (順源幣商/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10 莊靜美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莊靜美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20時4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5714 200000 35 32.50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uSWhWx9ZEWm57JQsLrtGAmRpHgGBFM5F 陳鵬業 114/1/2 21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6471 220000 34 32.79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4/1/3 22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2941 100000 34 32.90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PDYEJ9yLnaohyfR3WC7538SWoHWfQpK4k 11 許雅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許雅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4 15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豐原署立醫院停車場) 144928 0000000 34.5 32.93 吳志遠 (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FX7g3hf1P4qkXjToQVxAmw56nef82EA9d 吳志遠 (通緝) 12 游立綾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游立綾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4 12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正心門市) 8824 300000 34 32.5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AZkR58psb9hRFtqQwaJCFGzmQdGykZW6n 陳鵬業 13 林宜璇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宜璇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2 09時33分 高雄市○○路000號重建路2號(統一便利超商重信門市) 37612 約0000000 不詳 32.62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W2Jj6a3h4xsbtbzZQc4zf7UwYZqqihYE1 陳鵬業 14 吳秋滿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秋滿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4 10時00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大樹連鎖藥局-水上中興店) 41176 0000000 34 32.5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ZCkkPoH4i3n1NfQ6gRbniPkNxYsbAUKsk 陳鵬業 15 呂玠嬅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呂玠嬅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10時47分 屏東縣○○市○○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29412 0000000 34 32.50 楊復全(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NVVrSVMjC5iopNf17gjgtth1a2CCBWWib 楊復全 113/12/24 10時04分 屏東縣○○市○○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7910 600000 33.5 32.66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賴建州 16 陳淑芳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陳淑芳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9 20時0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22059 750000 34 32.5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FGea6otq6xM3k6qBCZgdUYFr7ti75UUKs 陳鵬業 17 黃淑卿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淑卿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4 17時15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59172 0000000 33.8 32.49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SMH9AcvrgHQfyi8czcNh13KJw4MbHMLLc 未起訴蔡秉翰 陳鵬業 113/12/11 16時4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47826 0000000 34.5 32.52 113/12/18 20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7647 600000 34 32.55 113/11/13 22時4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9586 0000000 33.8 32.48 蔡秉翰 (京城幣商) TYnwhRXQNa9Y5K1HPyg8VD96mgGdS4ZLh4(2-2多簽) 18 洪淑芬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洪淑芬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6 12時40分 彰化縣○○鄉○○路○○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芳林門市) 2941 100000 34 32.48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TDdpWAPKsmJ2DQizEnhJNQUC6osUFhpCva 吳志遠 (通緝) 113/12/27 21時43分 彰化縣○○鄉○○路○○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芳林門市) 14706 500000 34 32.77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賴建州 114/1/6 16時10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芳苑鄉公所旁停車場 30631 0000000 33.3 32.85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楊復全 19 江美月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江美月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4 19時05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彰化溪湖門市) 20589 700000 34 32.49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WDeYnKCL8Tu81bZGkymJCp5trTeM1Pc9J 楊復全 113/12/27 15時40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彰化溪湖門市) 38235 0000000 34 32.77 吳志遠 (克強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3/12/30 09時33分 彰化縣溪湖鎮文東街與行政街口某處 24000 816000 34 32.72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20 王文玲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文玲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5 21時19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九德國小 8235 300000 36 32.67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Bj1MZbVSGprfQTiKdh3NAWTfYFpHEuP2g 吳志遠 (通緝) 114/1/1 17時3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烏日火車站 3529 120000 34 32.70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陳鵬業 114/1/3 19時1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九德國小 1912 65000 34 32.90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21 李衣宸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李衣宸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8 21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國加油站環中路站) 5797 200000 34 32.54 黃信詣 (皇家兌幣詣幣商) TSGNEs5cguV3HJtFUzwvf7UX5VaxvmCGEX(編號8) TCUpioUn4vK9FVnpXekjazzQXVbgsnDyt2 未起訴黃信詣 吳志遠 (通緝) 113/12/2 12時54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6286 200000 35 32.57 賴建州 113/12/9 12時02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1429 420000 35 32.44 吳志遠 (克強兌幣/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陳鵬業 113/12/12 14時26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2000 420000 35 32.52 吳志遠 (克強兌幣/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113/12/19 11時00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0000 350000 35 32.64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113/12/23 21時59分 臺中市○○區○區○路0號高鐵烏日站 3529 120000 35 32.65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113/12/31 13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聯悅門市) 28571 0000000 35 32.7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22 王南梅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南梅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7 18時28分 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1 39706 0000000 34 32.76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RPxxUnXPstR2gbjeMsk1bJZb9K3Kj2VV4 楊復全 23 黃麗君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麗君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1 14時40分 轉帳至鑫遠有限公司名下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29 50000 35 32.52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BMrBgC45RDnVusyZ7MweJsjrWLCpFD8SH 賴建州 24 洪雅琪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洪雅琪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4 17時41分 彰化市○○○路000號 5970 200000 33.5 32.93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PuW8bepjLwxNFBETcHW2Ym8h7EJ3PqD1i 楊復全 25 王麗峰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麗峰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7 15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31000 0000000 34 32.44 黃智群 (Kevin)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TAdEdzcnQBjGaBVFBsycPQ4f6E8iJ7x1Fj 黃智群 (通緝) 26 林寶差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寶差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01/03(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3/01/03) 14時44分 新北市中和區民有街某處 43104 0000000 34.8 32.90 陳鵬業 (不詳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FhxVVAJBwBWuWj3EgwcaNUz7GpFJ2eSLn 陳鵬業 27 秦慰凝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秦慰凝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7 11時5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824 300000 34 32.77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BqBVwF6PUaDS6QhE5hLWSgLxKRxKyBCcV 吳志遠 (通緝) 28 馬意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馬意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3 16時03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對面某處 81633 0000000 34.3 32.90 羅元宏 (順源)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SKLKLLBL4LzyzG7Wh4ZUpAuHvHTZMvi8L 羅元宏 29 黃連鶴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連鶴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0 11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4706 500000 34 32.60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ShvkZCWyYMrrZCx7kgNm4YRvoDQ1nCzbY 賴建州 113/12/27 14時1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765 400000 34 32.77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吳志遠 (通緝) 113/12/31 20時0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9412 0000000 34 32.71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0 劉明堂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劉明堂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0 17時59分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三重國隆門市) 11000 385000 35 32.72 羅元宏 (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WLueDtkiutErXjHA4Sb4Dfntb3zUMwPRa 羅元宏 31 鄭詩穎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鄭詩穎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0 15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揚善門市) 811 30000 37 32.72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R4dxkEA5mB3Qgec3bwWzAiUzpYK91FtLK 楊復全 114/1/3 18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揚善門市) 5882 200000 34 32.90 羅元宏 (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羅元宏 32 羅淑軒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羅淑軒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 16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29412 0000000 34 32.58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Sz5yGgZxz3Up3sg62sAExNAJ9xBieoYQh 楊復全 113/12/21 16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706 500000 34 32.63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3/12/23 12時0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029 385000 35 32.65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3 吳汝鎔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汝鎔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18時56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8572 300000 34 32.50 黃智群 (Kevin)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TVfFK4HfSn5yoYZJU9PiV5jQp2E1ywic7j 黃智群 (通緝) 113/12/16 16時59分 8572 300000 32.48 賴建州 113/12/19 19時36分 彰化縣○○鄉○○○00○0號同心羽毛球館 8824 300000 32.64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楊復全 113/12/23 10時57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20588 700000 32.65 114/1/4 19時30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停車場 32353 0000000 32.93 楊復全 (翔羊幣商)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34 胡潔亭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胡潔亭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8時44分 臺北市○○區○○街00號 8570 300000 35 32.85 羅元宏 (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BcR2XVy7UD6eKblRxWEkMWcJZxWvfatQc 羅元宏 114/1/10 14時3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2940 0000000 34 33.00 TYyzJ5khroaZQfpSjnjJ2diQiVGp4Tg4NJ(非多簽) 35 符皓雲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符皓雲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4 15時57分 臺北市○○區○○路0號(大直典華婚宴會館) 5882 約200000 34 32.66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RWRLKofmYqnmuSRpbPs6LoyHkX6Csq9Dr 賴建州 113/12/27 16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8824 300000 34 32.77 羅元宏 113/12/31 22時07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14706 500000 34 32.71 羅元宏 (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114/1/2 21時10分 8824 300000 34 32.79 36 陳重凱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陳重凱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15 09時38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2號出口附近某處 8235 280000 34 32.57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BRkZf3NVjkTKJzNJEqeEKaUVJYwaZ5VWH 陳鵬業 37 黃桂蘭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桂蘭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0/30 20時19分 高雄市○○區○○街000號、272號(萊爾富便利超商美濃廣興門市) 1429 50000 35 31.98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uSRM9eotayTHDCGZpAx29gNRASHNt3ZC 陳鵬業 113/11/4 08時5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集店) 1429 100000 不詳 31.90 113/11/8 11時01分 8824 300000 34 32.17 113/11/21 10時49分 17059 580000 32.53 113/11/28 17時07分 8824 300000 32.54 113/12/3 08時38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月光山門市) 5882 200000 32.58 113/12/6 11時37分 2941 100000 32.41 113/12/9 17時25分 2941 100000 32.44 113/12/11 17時5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集店) 4275 146000 32.52 38 黃麗瑛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麗瑛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4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肯德基速食餐廳) 32940 0000000 34 32.85 羅元宏 (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QW2DLGXxyb37aV9SyJdwjB97wHZHCHP6J 羅元宏 39 趙翠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趙翠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1 10時4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000 202800 33.8 32.70 羅元宏 (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Y8DEo5X1ozfDectP5bK5kB1998ufFeT7F 羅元宏 40 張小青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小青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1 21時14分 匯入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857 30000 35 31.86 林孝親 (幣宇幣商) TKunr6mrsqpjTVSRFbuu1s8rHbGvz8Fyxw(編號7) TDWTkjTcnYuFVjJJzjommTFHjupTW7rQJb 未起訴林孝親 楊復全 113/12/4 22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臺北重慶店) 8559 290000 33.8 32.49 楊復全 (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吳志遠 (通緝) 113/12/11 12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天母SOGO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 14706 500000 34 32.52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賴建州 113/12/27 18時0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臺北重慶店) 14706 500000 34 32.77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41 黃采薇 吳宏章 (通緝) 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采薇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8 18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停車場(Times蘆洲三民路第2停車場) 5714 200000 35 32.43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TYb9tSGqJ7uEgbyKnspkSSDCkNGoEALGP7 吳志遠 (通緝) 113/12/14 17時54分 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426巷口(社中幼兒園旁) 14286 480000 35 32.51 吳志遠 (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黃智群 (通緝) 113/12/17 20時07分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巷內某處 42609 0000000 34.5 32.44 黃智群 (Kevin幣商)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賴建州 113/12/25 20時0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某處 57353 0000000 34 32.67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陳鵬業 113/12/31 21時18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9412 0000000 34 32.71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羅元宏 114/1/13 13時16分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巷內某處 10294 350000 34 33.08 羅元宏 (順源兌幣) TYyzJ5khroaZQfpSjnjJ2diQiVGp4Tg4NJ(非多簽) 42 林錦慧 吳宏章 (通緝) 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錦慧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6 17時3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 13235 450000 34 32.09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Xn3ERHjFHPySMbmqX5pVqC2JdBGcypAt 陳鵬業 113/11/13 19時11分 不詳 20587 750000 36.4 32.48 113/11/27 17時3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 14706 不詳 不詳 32.47 113/12/12 15時52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對面河堤步道某處 69118 0000000 33.2 32.52 113/12/17 18時06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順門市)前 58824 0000000 34 32.43 43 黃意婷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意婷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8 14時57分 臺南市○里區○○○路0號(星巴克咖啡店佳里門市) 1 未交易完成即遭查獲 陳鵬業 (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VsQsEr2wWMx8t2QUQE3865HAn3EuwvbNQ 陳鵬業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經起訴及併辦之被告 詐欺方式 遭詐日期/時間 面交地點 遭詐金額 (USDT) 遭詐金額 (NT) 報價/換算 之匯率 coinmarketcap 查詢當日匯率 幣商身分 (暱稱) 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 被害人錢包地址 備註 1 蘇錦珍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蘇錦珍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05 17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20587 700000 34 32.01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EPXcuprCwz68b6J4kUXVp5dmCXszU8DAX 2 王玉環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玉環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14 10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土地公廟) 3000 102000 34 31.95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BZGvfqeUvdEPtptxuhDEXiERZK2o39hF4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09/18 19時03分 10000 338000 33.8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10/23 19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楊梅埔心門市) 25000 850000 34 31.98 廖俊賢 (小賢幣商) TXwKxsM9GpsszL8cFc83Sb83yexNZHkMdv(2-2多簽) 113/10/24 15時59分 39412 0000000 32.03 3 林宜燕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宜燕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8 16時5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霧峰夜市) 2941 100000 34 31.99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TK8Lc2c6t852GjTQ6fSGj4tUXxzKsuEXUT 4 趙毓菁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趙毓菁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0 15時42分 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和美門市) 4412 150000 34 31.91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po2iJqVUEm2SzHUf6jG7onmtHPypaekY 5 葉婷婷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葉婷婷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1 20時22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3824 130000 34 31.95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RUgtqYCMMKqPwjZyrugHbGV6hKZTL7LD5 113/8/26 21時23分 11794 401000 34 31.82 113/8/27 20時49分 臺中市○○區○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烏日高鐵站門市) 5824 198000 34 31.94 113/9/3 19時25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6029 205000 34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6 王宣閔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以虛擬貨幣投資醫美手術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宣閔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4 18時38分 新竹縣○○市○○○路0號(高鐵新竹站四號出口) 1470 49980 34 32.26 黃信詣 (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J756ge6ZvesbjWGVK1WrvkB7EwkeAKDPP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8/15 20時13分 1470 49980 32.46 113/8/23 18時16分 2646 89964 31.84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6 19時07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17650 6001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9 19時21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3825 1305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7 林鈺芳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鈺芳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1 18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南常榮門市) 1500 52500 35 32.45 廖俊賢 (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LoSHZgGRmoCxFHPkYEiGHsnWJwLMLiRSb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8/22 22時2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6500 221000 34 32.08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6 14時50分 不詳地點 13500 459000 34 31.82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8 李鎮權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李鎮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20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0號1樓 2941 共計0000000 34 32.08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X7EbHXSsFgU9YyodLUVfJTF65uXQ5bQtr 113/8/24 18時58分 3529 31.82 113/8/27 11時08分 8823 31.94 113/9/3 20時50分 11765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4 15時20分 4118 32.08 113/9/7 10時17分 20588 32.03 113/9/10 21時58分 11765 32.17 113/9/11 11時43分 12647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9 17時38分 5882 31.93 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9 沈麗美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沈麗美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2時0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馬偕醫院) 882 30000 34 32.08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RNzEUC5nfCA8dkPtmm6FHp9QkYctDMaYM 10 林佑宣 楊復全 誘導點選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即提供假投資平台網址,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佑宣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8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117 650000 34 32.32 黃信詣 (皇家兌幣詣)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XRiMhotd3oXuUeDiQm8eNxXmzWgrTX7Mv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8/21 21時49分 8823 300000 31.9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8 14時05分 15587 530000 31.96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 鄭向恩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鄭向恩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2 09時35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8巷口 1470 50000 34 32.12 楊復全 (誠信兌幣 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K97tK3YuoXceVSTdUvQAYXoV8QehBbsTg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9/18 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2940 100000 31.99 黃信詣 (烏托邦100)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2 09時20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5巷口 3970 135000 31.98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2 邱雲台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邱雲台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4 07時5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85度C咖啡店鹽水門市) 23000 770500 33.5 31.82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PqK54st3KZsJestCmFTxcFaSnppL3xLQz 13 董怡婕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董怡婕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8 11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571 20000 35 31.96 廖俊賢 (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YfpLJP122zcx6NTQC5rpeFcYmk3nwRLic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9/5 21時33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2857 100000 35 32.01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113/9/6 20時36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2857 100000 35 32.03 廖俊賢 (小俊幣商) 113/09/19 19時06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857 240000 34 31.93 不詳幣商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1 19時30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286 220000 34 31.99 不詳幣商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4 許月霞 楊復全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許月霞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8 14時28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85度C咖啡店內埔門市) 857 30000 34 32.66 廖俊賢 (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RzvUzK1aDkwd728cjYyyAApcW6eRXj9k 另案起訴廖俊賢、張志偉、未起訴蔡秉翰 113/8/17 12時39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8696 300000 32.2 張志偉 (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9 15時34分 8824 300000 32 楊復全 (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5 14時24分 屏東縣潮州鎮中山八巷(潮州農會生鮮超市) 23189 800000 32.08 蔡秉翰 (泰達幣鯨)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2 20時04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20290 7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26 14時07分 29412 0000000 31.99 張志偉 (張小偉)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附表三:(扣案宣告沒收之物)被告 扣押物品 陳鵬業 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附表四:(被告陳鵬業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論罪科刑(含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顏妙真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吳佳純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張佳惠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2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孫秀珍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黃秋菊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6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一編號8/林芳如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213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一編號9/張文宜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59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一編號 10/莊靜美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一編號 12/游立綾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7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 13/林宜璇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 14/吳秋滿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6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 16/陳淑芳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43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 17/黃淑卿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8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 20/王文玲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 21/李衣宸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7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 26/林寶差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9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 36/陳重凱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8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 37/黃桂蘭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839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 42/林錦慧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 43/黃意婷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五:(被告楊復全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論罪科刑(含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15/呂玠嬅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05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18/洪淑芬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89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19/江美月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90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22/王南梅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61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24/洪雅琪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0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1/鄭詩穎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2/羅淑軒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88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33/吳汝鎔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3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0/張小青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0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 1/蘇錦珍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48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 2/王玉環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1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 3/林宜燕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5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 6/王宣閔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30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 7/林鈺芳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95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 8/李鎮權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38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 9/沈麗美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 10/林佑宣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89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 11/鄭向恩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39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 12/邱雲台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3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 13/董怡婕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 14/許月霞 楊復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2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被告羅元宏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論罪科刑(含沒收) 1 附表一編號9/張文宜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7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28/馬意華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14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30/劉明堂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31/鄭詩穎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34/胡潔亭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68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5/符皓雲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82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8/黃麗瑛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39/趙翠華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7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七:(被告賴建州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論罪科刑(含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15/呂玠嬅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18/洪淑芬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21/李衣宸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9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23/黃麗君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29/黃連鶴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52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3/吳汝鎔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89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5/符皓雲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3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40/張小青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1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八:(證據附表)書物證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南院刑搜字第016962、01696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吳宏章;南澳路73號、南澳 路91號)各2份(警1卷第43-51、53-62頁;同追警1卷第41-49、51-60頁)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南院刑搜字第016961號)搜索票1份(警1卷第63-64頁;同追警1卷第61-62頁) 3.搜索現場照片7張及扣押物品照片8張(警1卷第65-72頁、追警1卷第63-70頁) 4.廖俊賢手機LINE通訊軟體群組「C2C交流群」擷取資料1份(警1卷第73-97頁、警4卷第0000-0000頁、追警1卷第71-95頁;同警1卷第253-275、447-450頁、警2卷第521-543、第589-590頁、偵3卷第59-81、263-285、493-515頁、偵4卷第371-393頁、偵5卷第29-30頁、偵8卷第33-42頁、追警1卷第251-273、445-448頁、追警2卷第523-547、709-731頁、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5.廖俊賢手機內「薛丁格的貓」聯絡資訊1份(警1卷第99頁、追警1卷第97頁;同追警2卷第549頁) 6.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卷第101-103頁、追警1卷第99頁) 7.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大額提款回覆資料、兆豐銀行羅東分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各1份(警1卷第105-109頁、追警1卷第103-107頁) 8.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大額提領回覆資料1份(警1卷第111-113頁、追警1卷第109-111頁) 9.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大額提領回覆資料1份(警1卷第115-116頁) 10.創辛資訊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大額提領調閱情形1份(警1卷第117-118頁、追警1卷第115-116頁) 11.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1手機)1份(警1卷第119-161頁、追警1卷第117-159頁) 12.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2手機)1份(警1卷第163-166頁、追警1卷第161-164頁) 13.江宜瑾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警1卷第167頁、追警1卷第165頁) 14.吳田心慧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警1卷第169-170頁、追警1卷第167-168頁) 15.吳宏章之身分查證情形1份(警1卷第171-172頁、追警1卷第169-170頁) 16.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相關蒐證1份(警1卷第173頁、追警1卷第171-173頁) 17.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兆豐銀行帳戶有多筆大額分批轉入大額分批轉入情形1份(警1卷第175頁) 18.TRX來源、USDT來源各1份(警1卷第177-181頁、追警1卷第175-179頁;同追警2卷第597-601頁) 19.吳宏章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3份(警1卷第183-191、243-251、437-445頁;同偵4卷第361-369頁、追警1卷第181-189、241-249、435-443頁) 20.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1手機)1份(警1卷第277-305頁、追警1卷第275-303頁;同偵4卷第395-423頁) 21.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2手機)1份(警1卷第307-393頁、追警1卷第305-391頁;同追警2卷第733-819頁;同偵4卷第425-511頁) 22.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3手機)1份(警1卷第395-401頁、追警1卷第393-399頁;同偵4卷第513-519頁) 23.吳家佑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5-1手機)1份(警1卷第403-406頁、追警2卷第663-707頁、追警2卷第559-595頁;同偵4卷第521-524頁、追警1卷第401-404頁) 24.楊復全遭逮捕照片及手機內之泰達幣交易擷取照片各1份(警1卷第407-424頁、追警1卷第405-422頁;同偵4卷第525-542頁) 25.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2手機)1份(警1卷第451-461頁、追警1卷第449-459頁;同警2卷第591-601、749-759頁、警3卷第853-863頁、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5卷第0000-0000頁、偵4卷第303-313頁、偵5卷第31-41、97-107頁、偵7卷第53-73、249-259頁、偵8卷第43-53頁、偵9卷第37-47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26.吳家佑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警1卷第463-488頁、追警1卷第461-486頁) 27.被告楊復全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2份(警2卷第511-519、577-585頁;同偵3卷第49-57頁、偵5卷第17-25頁、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8.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1-3手機)各1份(警2卷第545-554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偵3卷第83-92、287-294、517-526頁) 29.林孝親及謝秉瀚之手機蒐證截圖各1份(警2卷第555-561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偵3卷第93-99頁) 30.被告楊復全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3-1手機)1份(警2卷第563-569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偵3卷第101-107頁) 31.本案犯嫌楊復全清查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5卷第27-28頁、偵7卷第105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警2卷第587-588頁、警3卷第1259頁) 32.被告楊復全之手機蒐證截圖1份(警2卷第603-605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偵5卷第43-45頁) 3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南院刑搜字第01744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楊復全;嘉義縣○○市○○○路000號前)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2份(警2卷第621-629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偵3卷第117-125頁) 34.被告陳鵬業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2份(警2卷第655-663、711-719頁;同偵3卷第151-159、367-375頁、偵5卷第59-67頁) 35.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1-3手機)各1份(警2卷第665-686頁;同警2卷第761-782頁、偵3卷第161-182、377-398頁) 36.林孝親及謝秉瀚之手機蒐證截圖各1份(警2卷第686-690頁;同警2卷第782-786頁、偵3卷第182-186、398-402頁) 37.被告陳鵬業與吳宏章之LINE語音譯文各1份(警2卷第691頁;同警2卷第787頁、偵3卷第187、403頁、偵5卷第135頁) 38.被告陳鵬業之手機蒐證截圖1份(警2卷第697-702頁;同偵3卷第193-198、409-414頁) 39.被告陳鵬業之手機蒐證截圖1份(警2卷第721-747頁;同偵5卷第69-95頁) 4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南院刑搜字第017446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鵬業;宜蘭縣○○鄉○○村0鄰○○路000號)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扣案物照片2張(警2卷第791-799、809-810頁;同偵3卷第207-215、415-423頁) 41.吳志遠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1份(警3卷第835-843頁;同偵7卷第219-227頁) 42.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3手機)1份(警3卷第845-851頁;同偵7卷第261-267頁) 43.林孝親之IPAD(第十代)蒐證截圖1份(警3卷第865-883、0000-0000頁;同偵7卷第75-93、229-247頁) 44.本案犯嫌吳志遠清查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7卷第279頁;同警3卷第895頁) 45.被告羅元宏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2份(警3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23-31頁) 46.吳宏章之手機截圖(證物1-1、1-3手機)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 47.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2手機)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 48.黃智群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同偵8卷第23-31頁) 49.黃智群之IPHONE 8 PLUS手機截圖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 50.本案犯嫌黃智群清查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8卷第69頁;同警4卷第1437頁) 51.被告賴建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同偵9卷第21-29頁) 52.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 53.本案犯嫌賴建州清查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9卷第61頁;同警4卷第1729頁) 54.本次清查涉案錢包被害人-比對面交幣商身分1份(警5卷第1879頁) 5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4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同偵4卷第315-329頁) 56.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品照片(陳鵬業;臺南市○里區○○路0號)各1份(警11卷第27-35、41頁) 5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113年12月28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11卷第37頁) 58.被告陳鵬業之手機對話紀錄及交易紀錄擷取畫面各1份(警11卷第43-49頁) 5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14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1份(警13卷第43-55頁) 60.被告陳鵬業114年3月4日庭呈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1份(偵1卷第51-52頁) 61.本案涉案錢包地址清查165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3卷第11-16頁) 62.拘提陳鵬業照片、扣押陳鵬業手機照片各1份(偵3卷第217-218頁;同偵3卷第433-434頁) 63.張志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3卷第253-261頁;同偵3卷第483-491頁) 64.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2手機)(偵3卷第299-307頁;同偵3卷第529-537頁) 6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南院刑搜字第01744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搜索住處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張志偉;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5樓)各1份(偵3卷第315-323、325-329頁;同偵3卷第545-553、555-559頁) 66.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1-3手機)各1份(偵3卷第517-524頁;同偵3卷第295-298頁) 67.林孝親及謝秉瀚之手機蒐證截圖各1份(偵3卷第525-528頁) 68.本案清查被害人一覽表1份(偵4卷第5頁) 69.本案涉案錢包地址1份(偵4卷第7頁) 7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1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1份(偵4卷第331-339頁、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71.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1-3手機)各1份(偵5卷第109-130頁) 72.林孝親及謝秉瀚之手機蒐證截圖各1份(偵5卷第130-134頁) 73.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1-3手機)(偵7卷第33-51頁) 74.吳宏章之手機蒐證截圖(證物編號1-1、1-2手機)(偵10卷第31-47頁) 7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1份(原審卷2第301-308頁;同追原審卷1第205-212頁) 76.被告羅元宏之114年8月20日刑事準備狀暨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判決1份(原審卷3第101-109、111-127頁) 77.被告羅元宏之平和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原審卷4第307頁) 78.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4年4月3日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1份(併他1卷第5-13頁) 7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741、13094、17695、18052、22743、27263、27371號起訴書(被告羅元宏、賴建州、楊復全等)1份(併偵1卷第119-147頁) 8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914號起訴書(被告陳鵬業)1份(併偵2卷第193-196頁) 81.被告羅元宏之114年8月29日刑事答辯狀暨檢附⑴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張文宜之對話紀錄、⑵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馬意華之對話紀錄、⑶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劉明堂之對話紀錄、⑷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鄭詩穎之對話紀錄、⑸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胡潔亭之對話紀錄、⑹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符皓雲之對話紀錄、⑺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黃麗瑛之對話紀錄、⑻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趙翠華之對話紀錄、⑼與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黃采薇之對話紀錄、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25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原審卷3第249-271、273-274、275-282、283-285、287-292、293-303、305-323、325-329、331-334、335-339、341-343頁) 8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南院保管字第1514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原審卷4第339頁) 83.廣興派出所警員廖峻玄114年11月2日職務報告暨檢附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原審卷5第21、25頁) 8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警員林聖錡114年11月2日職務報告1份(原審卷5第23頁) 8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1月17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1174782號函暨檢附追加起訴書附件所示錢包為多簽錢包之職務報告1份(原審卷5第71-81頁) 86.臺南市○○○○○○里○○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南院保管字第179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原審卷5第85、103頁) 87.吳宏章之來信1份(本院卷1第41-55頁;同本院卷1第91-105、399-425頁) 88.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追警1卷第101頁) 89.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及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追警1卷第113-114頁) 90.吳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追警2卷第513-521、653-661頁) 91.林梅芳手機內與暱稱「Jia」(即吳家佑)對話紀錄截圖1份(追警2卷第551-558頁) 9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6965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吳家佑;民享街)各1份(追警2卷第613-619、621、623-627頁) 93.吳宏章之手機蒐證照片(證物編號1-1手機)1份(追警2卷第821-822頁) 94.賴姿綸之手機蒐證照片1份(追警2卷第823-982頁) 9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280、4750、4751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被告楊復全)各1份(追原審卷2第9-14、15-20頁) 96.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楊復全詐欺案偵查報告1份(追原審卷2第31-34頁) 97.被告楊復全名下持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追原審卷2第35-38頁)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顏妙真) 1.證人即告訴人顏妙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899-902、0000-0000頁、偵4卷第47-51、53-56頁、偵7卷第283-286、491-495頁) 2.顏妙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3.顏妙真與暱稱「迪恩貨幣」、「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1957頁;同警3卷第897、903-911、0000-0000頁、偵4卷第57-65頁、偵7卷第281、287-295、496-509頁) 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吳佳純) 1.證人即告訴人吳佳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945-947、957-960頁、警14卷第11-13頁、偵7卷第329-331、341-344頁) 2.吳佳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14卷第15-17、29頁;同警3卷第943-944頁、警5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327-328頁) 3.吳佳純與暱稱「迪恩幣商」、「龍欣幣商」、吳志遠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截圖、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1999頁、警14卷第31-36頁;同警3卷第941、948-956、961-969、971-979頁、警14卷第19-27頁、偵7卷第325、332-340、345-353、355-363頁) 4.吳佳純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佳惠) 1.證人即告訴人張佳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985-988、0000-0000頁、偵7卷第369-372、411-414頁) 2.張佳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同警3卷第983-984頁、偵7卷第367-368頁) 3.張佳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截圖、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2061頁;同警3卷第981、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365、373-409、415-423頁) 4.張佳惠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孫秀珍) 1.證人即告訴人孫秀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429-431、445-447頁) 2.孫秀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427-428頁) 3.孫秀珍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110、2113頁;同警3卷第1041、0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425、432-443、449-453頁) 4.孫秀珍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5卷第0000-0000、2089、0000-0000頁) 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黃秋菊) 1.證人即告訴人黃秋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黃秋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3.黃秋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截圖、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2163頁) 4.黃秋菊之虛擬貨幣歷史紀錄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吳幸珊) 1.證人即告訴人吳幸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卷第0000-0000頁) 2.吳幸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5卷第0000-0000頁) 3.吳幸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2187頁) 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秀菊) 1.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卷第0000-0000頁) 2.林秀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3.林秀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購買美金明細、錢包地址、假投資APP、不動產借貸契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221頁) 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芳如) 1.證人即告訴人林芳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3卷第11-13、15-16頁、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芳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13卷第57-59頁;同警6卷第0000-0000頁) 3.林芳如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監視影像擷取照片及與陳鵬業面交時穿著照片各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13卷第17-21、23-41、61-189頁、偵6卷第25頁) 4.林芳如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張文宜) 1.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併偵1卷第33-35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133-141頁、併他1卷第59-67、69-71頁、併偵1卷第23-31頁、併偵2卷第25-33、35-37頁) 2.張文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併偵1卷第19、65-67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129-130頁、併他1卷第55、101-106頁、併偵1卷第69-70頁、併偵2卷第21、67-72頁) 3.張文宜與暱稱「順源幣商」、「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臉書個人頁面截圖、遭詐欺案面交虛擬貨幣一覽表、虛擬通貨交易合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車辨系統資料、遭詐欺案(小宏)分析報告各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6卷第0000-0000、233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375頁、併他1卷第47-53、107-109、111-117、139-161、203、279、345-381、405頁、併偵1卷第37-49、71-78、79之1-85頁、併偵2卷第73-98、99-115頁;同警3卷第1285、0000-0000頁、偵7卷第131、143-157頁、併他1卷第45、73-85、87-100、173-198、227-234、237、257-261、291-299、301-343、391-397、399-404頁、併偵1卷第9、51-64、79頁、併偵2卷第9、39-51、53-66頁) 4.張文宜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6卷第2321、0000-0000、235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1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莊靜美) 1.證人即告訴人莊靜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莊靜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3.莊靜美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1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許雅雯) 1.證人即告訴人許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許雅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3.許雅雯與暱稱「迪恩貨幣」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面交照片、出金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465頁) 4.許雅雯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1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游立綾) 1.證人即告訴人游立綾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2.游立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6卷第0000-0000頁) 3.游立綾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郵局及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錢包私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6卷第0000-0000、2520、0000-0000、0000-0000、2543頁) 4.游立綾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6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1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宜璇)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宜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宜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3.林宜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出金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589頁) 4.林宜璇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1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吳秋滿) 1.證人即告訴人吳秋滿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吳秋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吳秋滿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存摺內頁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2598、0000-0000、0000-0000、2617頁) 1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呂玠嬅) 1.證人即告訴人呂玠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呂玠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3.呂玠嬅與暱稱「龍欣幣商」、「小州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交易蒐證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661頁) 4.呂玠嬅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2627、2635頁) 5.呂玠嬅之114年8月15日刑事陳報狀1份(原審卷2第309-310頁) 1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陳淑芳) 1.證人即告訴人陳淑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陳淑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同警7卷第2668頁) 3.陳淑芳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對話紀錄譯文、假投資APP、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交易蒐證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陳淑芳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2669頁) 1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黃淑卿) 1.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黃淑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3.黃淑卿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身心障礙證明、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773頁) 4.黃淑卿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1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洪淑芬) 1.證人即告訴人洪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追原審卷2第49-52頁;同追原審卷2第39-48頁) 2.洪淑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3.洪淑芬與暱稱「小州幣商」、「克強」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出金明細、交易蒐證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855頁、追原審卷2第53-56頁) 4.洪淑芬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 1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江美月) 1.證人即告訴人江美月於警詢時之證述(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江美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7卷第0000-0000頁;同警7卷第0000-0000頁) 3.江美月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7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893頁) 4.江美月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2867、0000-0000頁) 2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王文玲) 1.證人即告訴人王文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王文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8卷第0000-0000頁) 3.王文玲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2923頁) 4.王文玲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2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李衣宸) 1.證人即告訴人李衣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李衣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2933頁) 3.李衣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假投資APP、轉帳一覽表、名下帳戶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2934、0000-0000、0000-0000、2981頁;同警8卷第0000-0000頁) 4.李衣宸之轉帳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2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王南梅) 1.證人即告訴人王南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王南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王南梅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遭詐欺情形、持用錢包與交易平台轉帳紀錄、暱稱「翔羊兌幣」之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3023、3025頁) 2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黃麗君) 1.證人即告訴人黃麗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黃麗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3.黃麗君與暱稱「小州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帳戶個資檢視、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3047、3049頁) 2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洪雅琪) 1.證人即告訴人洪雅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2.洪雅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洪雅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暱稱「翔羊兌幣」之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3087、3089頁;同警8卷第3087頁) 4.洪雅琪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王麗峰) 1.證人即告訴人王麗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王麗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王麗峰與暱稱「Kevin」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暱稱「克強兌幣」之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125頁) 4.王麗峰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8卷第3097頁) 2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林寶差) 1.證人即告訴人林寶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寶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林寶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收據、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197頁) 4.林寶差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2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秦慰凝) 1.證人即告訴人秦慰凝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秦慰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秦慰凝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假投資APP、面交幣商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3207、0000-0000、0000-0000、3231、3233頁) 4.秦慰凝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2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馬意華) 1.證人即告訴人馬意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馬意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8卷第0000-0000頁) 3.馬意華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8卷第0000-0000、0000-0000、3269頁) 2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黃連鶴) 1.證人即告訴人黃連鶴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9卷第103-112、113-114頁) 2.黃連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同警9卷第0000-0000頁、偵9卷第99-100頁) 3.黃連鶴與暱稱「克強」、「小州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監視影像截圖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4卷第1771、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偵9卷第101、115-130頁) 4.黃連鶴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 3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劉明堂) 1.證人即告訴人劉明堂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劉明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劉明堂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3399、3401頁) 4.劉明堂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卷第3349、3384頁) 3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鄭詩穎) 1.證人即告訴人鄭詩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鄭詩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鄭詩穎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3445、3447頁) 3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羅淑軒) 1.證人即告訴人羅淑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9卷第0000-0000頁;同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459-463、465-467頁) 2.羅淑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警9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457-458頁) 3.羅淑軒與暱稱「翔羊兌幣」、「克強兌幣」、「克強」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遭詐騙過程、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3卷第1071、0000-0000頁、警9卷第0000-0000、3497、3503頁、原審卷1第235-237、239-449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警9卷第0000-0000、3509頁、偵7卷第455、469-490頁) 4.羅淑軒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9卷第3499、0000-0000頁、原審卷1第239-449頁) 3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吳汝鎔) 1.證人即告訴人吳汝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偵4卷第267-274、279-282頁) 2.吳汝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吳汝鎔與暱稱「翔羊兌幣-楊復全」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3539頁、偵4卷第293-302頁;同偵4卷第275-278、283-291頁) 3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胡潔亭) 1.證人即告訴人胡潔亭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胡潔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胡潔亭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警9卷第3568頁、警10卷第3821頁) 4.胡潔亭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9卷第0000-0000、3567頁) 3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符皓雲) 1.證人即告訴人符皓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符皓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符皓雲與暱稱「小州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符皓雲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陳重凱) 1.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陳重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陳重凱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買賣合約同意書、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3645頁) 3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黃桂蘭) 1.證人即告訴人黃桂蘭於警詢時之證述(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黃桂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9卷第0000-0000頁) 3.黃桂蘭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3701頁) 4.黃桂蘭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9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3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黃麗瑛) 1.證人即告訴人黃麗瑛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163-167、169-171頁) 2.黃麗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警10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161-162頁) 3.黃麗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159、173-180頁) 4.黃麗瑛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10卷第0000-0000頁) 3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趙翠華) 1.證人即告訴人趙翠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7卷第111-116、117-120頁) 2.趙翠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3卷第0000-0000頁;同警3卷第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頁、偵7卷第107-108、121-122頁) 3.趙翠華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3卷第1263、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10卷第0000-0000、3779頁、偵7卷第109、123-128頁) 4.趙翠華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3卷第1280頁) 4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張小青) 1.證人即告訴人張小青於警詢時之證述(警4卷第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頁;同警10卷第0000-0000頁、偵9卷第67-74頁) 2.張小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卷第0000-0000頁;同警4卷第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9卷第63-64、76-77頁) 3.張小青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帳戶存摺封面、假投資APP、遭詐騙一覽表、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警4卷第1733、0000-0000頁;同警10卷第0000-0000、3819頁、偵9卷第65、83-98頁) 4.張小青之帳戶交易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警4卷第0000-0000、1755、0000-0000頁;同警10卷第0000-0000頁、偵9卷第78-82頁) 4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黃采薇) 1.證人即告訴人黃采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8卷第175-206頁、偵9卷第135-166頁) 2.黃采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4卷第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偵8卷第207-208頁、偵9卷第131-132、167-168頁) 3.黃采薇與暱稱「龍欣幣商」、「Kevin幣商」、「小州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報案人OKX錢包、幣託錢包、詐騙錢包一覽表、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4卷第0000-0000、1581、0000-0000頁、警10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警4卷第1803、1839、0000-0000頁、警10卷第3859、0000-0000頁、偵8卷第209、211-217、219頁、偵9卷第133、169、171-177頁) 4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林錦慧) 1.證人即告訴人林錦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2卷第9-12、13-15頁) 2.林錦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12卷第71、75、79-80頁;同警12卷第73、77、81-82頁) 3.林錦慧與被告陳鵬業、暱稱「龍欣幣商」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面交地點照片、車手駕駛自小客車車牌照片、監視錄影擷取照片、助記詞擷取照片、假投資平台、借款契約書、本票、解約金約定書、費用預扣同意書、收據、對保聲明書、不動產權聲明書、錢包地址之TRONSCAN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12卷第17-23、25-51、53-69、83-173、175-181頁、偵2卷第31頁) 4.林錦慧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12卷第83-173頁) 4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黃意婷) 1.證人即告訴人黃意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1卷第13-15、17-19頁) 2.黃意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11卷第39-40頁) 3.黃意婷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APP、錢包地址、出金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各1份(警11卷第51-79頁、偵1卷第71頁) 4.黃意婷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警11卷第78-79頁) 5.黃意婷之114年8月1日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原審卷2第273-275頁) 44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蘇錦珍) 1.證人即告訴人蘇錦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2.蘇錦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3.蘇錦珍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借款同意書、不動產設定抵押契約書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1174、0000-0000、0000-0000頁) 4.蘇錦珍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45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玉環) 1.證人即告訴人王玉環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王玉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3.王玉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4.王玉環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46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宜燕)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宜燕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宜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3.林宜燕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虛擬貨幣歷史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4.林宜燕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47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趙毓菁) 1.證人即告訴人趙毓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趙毓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3.趙毓菁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抖音主頁、假投資平台、LINE主頁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4.趙毓菁之交易明細1份(追警3卷第0000-0000頁) 48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葉婷婷) 1.證人即告訴人葉婷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葉婷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3.葉婷婷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遭詐欺交易一覽表、購買虛擬貨幣頁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葉婷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49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王宣閔) 1.證人即告訴人王宣閔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王宣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3.王宣閔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王宣閔之轉帳紀錄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50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鈺芳) 1.證人即告訴人林鈺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鈺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同追警4卷第1602頁) 3.林鈺芳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虛擬貨幣歷史紀錄、寄件包裹照片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54頁;同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4.林鈺芳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51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李鎮權) 1.證人即告訴人李鎮權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李鎮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3.李鎮權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持用錢包地址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李鎮權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52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沈麗美) 1.證人即告訴人沈麗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沈麗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3.沈麗美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虛擬貨幣歷史紀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沈麗美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4卷第0000-0000頁) 53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佑宣) 1.證人即告訴人林佑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林佑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3.林佑宣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54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鄭向恩) 1.證人即告訴人鄭向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鄭向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3.鄭向恩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購買虛擬貨幣一覽表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4.鄭向恩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55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邱雲台) 1.證人即告訴人邱雲台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邱雲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3.邱雲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平台截圖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4.邱雲台之臺幣帳戶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56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董怡婕) 1.證人即告訴人董怡婕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董怡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3.董怡婕之假投資平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5卷第1878、0000-0000、0000-0000頁) 4.董怡婕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57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許月霞) 1.證人即告訴人許月霞於警詢時之證述(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2.許月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1953頁;同追警5卷第0000-0000頁) 3.許月霞與暱稱「泰達幣鯨」、「誠信兌幣」、「皇家兌幣 詣」等人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虛擬通貨交易合約、遭詐騙始末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追警5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