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3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7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信智

何承祐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9、406、779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67、4802、774

4、8074、8272、9012、9331、9353、9736、10400、10672、106

76、10677、10678、10738、11045、11173、11750、13049、121

88、14783、14821、14849、15076、15077、15777、1577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112年度偵字第1068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陳信智如其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罪刑、沒收部分、何承祐如其附表八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均撤銷。

何承祐前開撤銷部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信智於民國111年3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上暱稱「煞哥」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組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煞哥」詐欺集團),陳信智與「煞哥」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陳嘉瑩等35人,致陳嘉瑩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再由陳信智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交予「阿娘威」,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何承祐於112年間,加入TELEGRAM上暱稱「奪命書生」、「李元芳」及「CAI」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加入上開人等所組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發發發」詐欺集團),其暱稱為「柏拉圖」,另分別招募陳瑄宗(暱稱「立哥逼」、「薛字頭」)及賴銘仁(暱稱「金皮卡」)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陳瑄宗再招募陳信智、鄭和國(暱稱「小田」)及羅章銓(暱稱「權」)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陳信智、何承祐即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信智於112年5月間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與如附表

二所示共同正犯及「發發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間,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林鈺琪等人,致林鈺琪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再由陳信智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錢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再輾轉交付「發發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何承祐與如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八)「犯行/分工」欄所

示之人(除編號14外)及「發發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至6月間,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方式(除編號14外),詐欺如附表四所示黃達詠等人(除編號14外),致黃達詠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四所示金融帳戶(除編號14外),再由如附表四「犯行/分工」欄所示之人(除編號14外),依「犯行/分工」欄所示分工方式(除編號14外),依指示如附表四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除編號14外),領取如附表四所示金錢(除編號14外),再輾轉交付「發發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案經被害人分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水上分局、民雄分局、竹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南投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再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件關於被告陳信智、何承祐犯組織犯罪條例之罪部分,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羅章銓、賴銘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已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有證據能力,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故不得採為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之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罪名則不受此限制(詳下述)。

二、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賴銘仁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上訴人即被告陳信智、何承祐(下稱被告)並未舉出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三、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五所示證人即被害人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已經檢察官、被告陳信智、何承祐分別於原審、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貳、被告陳信智部分:

一、被告陳信智於本院未到庭,於原審否認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其有參與領錢,但只認識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沒有加入詐欺集團等語。

二、經查: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款,而由被告陳信智領取金

錢後,輾轉交付不詳人等事實,有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附資料可佐(均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參以本件分別有向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人,而被告陳信智於警詢坦承受「阿強(煞哥)」指示領款,由「涂仔」交付提款卡,領得金錢交付「阿強(煞哥)」等情(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895號卷第7至8頁),足見本件有三人以上共同共同詐欺取財。再觀諸被告陳信智與「阿強(煞哥)」、「涂仔」等不詳人間,有上、下指揮及分工之關係,具結構性,時間自111年12月至112年1月,總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共35次行為,具有持續性,且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具有牟利性,符合犯罪組織要件。又被告陳信智於112年6月20日偵查中亦供承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見112偵特1476號卷第16頁),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陳信智之自白部分即可信為真正。從而,被告陳信智所辯沒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一節,不足採取。被告陳信智有加入「煞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㈡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款,而由被告陳信智領取金

錢後,輾轉交付不詳人等事實,有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附資料可佐(均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再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於原審結證稱其有加入「發發發」群組,群組內有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賴銘仁及被告何承祐、陳信智,其與被告陳信智負責領錢,被告何承祐負責指揮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9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羅章銓於原審結證稱其有加入「發發發」群組,群組內有吳信諺、賴銘仁及被告陳信智,均負責領錢,其負責把風、收錢,而後交付上手「CAI」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8至41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鄭和國於原審結證稱其有加入「發發發」群組,群組內有吳信諺、賴銘仁及被告陳信智,均負責領錢,羅章銓負責監督、收錢,而後交付上手,被告何承祐負責指揮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4頁)。參以本件分別有向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人,而被告陳信智於偵查中坦承由陳瑄宗招攬加入、交付提款卡,其依指示領款後,交付陳瑄宗或鄭和國,羅章銓與陳瑄宗、鄭和國一起收錢等語(見112偵3866號卷第102頁),足見本件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再觀諸被告陳信智與陳瑄宗、鄭和國等人間,有上、下指揮及分工之關係,具結構性,時間自112年6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總計有如附表二所示共16次行為,具有持續性,且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具有牟利性,符合犯罪組織要件。又被告陳信智於112年6月20日偵查中亦供承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見112偵特1476號卷第16頁),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陳信智之自白部分即可信為真正。從而,被告陳信智所辯沒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一節,不足採取。被告陳信智有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陳信智行為後,法律有下述變更,茲比較適用說明如下: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

行,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被告陳信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獲取之財物均未達100萬元,故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後比較結果,因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罪(如後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不受同條第3項限制,縱被告陳信智符合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情形,因修正前洗錢罪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度較長,故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行為後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

四、核被告陳信智如附表一編號1、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35、如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起訴書所犯法條雖漏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然起訴書犯罪事實均已敘明被告陳信智加入「煞哥」詐欺集團、「發發發」詐欺集團而參與犯罪組織,此部分應認已經起訴,且經法院告知及給予辯論,自得併予審理。被告陳信智分別與「煞哥」詐欺集團、「發發發」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人間,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信智如附表一編號1、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35、如附表二編號2至19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至被告陳信智雖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但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其雖曾於偵查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見112偵特1467卷第16頁),但於原審未完全自白,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4年間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0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110年5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但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未主張、說明被告陳信智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故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而依刑法第57條規定為審酌;均併予敘明。

五、原判決撤銷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至19罪刑及沒收):

原判決以如其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被告陳信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固非無見。然查,依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暨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檢察官並未起訴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部分,至檢察官固於114年3月23日提示補充理由書,記載「三、更正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至3『共犯』欄位為:『陳信智(領款之人)、陳瑄宗(交付款卡、密碼及收水之人)』(見原審卷2第299至300頁),然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倘無明顯錯誤,不得逕以更正方式變更,而法院亦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裁判,並置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故原審逕予判決,即有未合。被告陳信智上訴意旨以否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罪刑及沒收均撤銷。

六、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6)部分原審認被告陳信智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即原判決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1至16)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犯罪甚為猖獗,嚴重侵害國人財產法益,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被告陳信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陳信智坦承洗錢、加重詐欺犯行,未能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取得其宥恕,併衡酌被告陳信智於原審審判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

A、B部分「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陳信智尚有其他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基於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發生,故不予先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另說明被告陳信智遭查扣現金2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另被告陳信智自承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獲有提領金額2至3%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每日獲有2千到3千元等語(見原審119卷三第15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被告陳信智之犯罪所得為5萬7582元【(附表一總計提領2,379,100元x2%=47,582元)+(附表二共4天x2000元=8000元)=55,582元】,扣除前開查扣現金2千元,餘5萬3582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已交出詐得款項,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倘對被告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實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亦予敘明。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陳信智上訴意旨以否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陳信智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而堪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自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被告陳信智上訴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於法不合。

七、被告陳信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參、被告何承祐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承祐否認犯罪,辯稱其均不知情等語。

二、經查:㈠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除編號14外)遭詐欺匯款,而由如

附表四「犯行/分工」欄所示之人(除編號14外),依「犯行/分工」欄所示分工方式(除編號14外),領取金錢後輾轉交付不詳人等事實,有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附資料可佐(均詳如附表五所示),並據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賴銘仁於偵查及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鄭和國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有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及共同領取詐得財物等語明確(見112偵10676卷第187至189頁、原審卷三第28至36、43至49、149頁)。。

㈡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分別於偵查、原審審理中結證如下:

⒈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於偵查中結證稱其由被告何

承祐招募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該集團是被告何承祐與「奪命書生」所創,被告何承祐暱稱「柏拉圖」,擔任總指揮,其向被告何承祐取得提款卡後,由其及鄭和國、被告陳信智等車手提款,再將金錢交付被告何承祐等語(見112偵10676卷第33至34頁);於原審結證稱其於112年3月間,經由被告何承祐招募加入「發發發」群組,群組內有鄭和國、羅章銓、吳信諺、賴銘仁及被告何承祐、陳信智,其與吳信諺、賴銘仁、被告陳信智負責領錢,被告何承祐負責指揮,其向被告何承祐取得提款卡,提款後將金錢交付被告何承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8至36、149頁)。

⒉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賴銘仁於偵查中結證稱其由被告何

承祐招募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被告何承祐暱稱「柏拉圖」,由被告何承祐交付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其再將提領金錢放在被告何承祐指定地點等語(見112偵10676卷第187至189頁)。

依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瑄宗、賴銘仁證述,互核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附資料(詳附表五所示),足認被告何承祐確有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暱稱為「柏拉圖」,並招募陳瑄宗、賴銘仁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及交付提款卡、密碼予陳瑄宗、賴銘仁等人領款,而後向其等收取領得金錢,至為顯明。

㈢參以本件分別有向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人,及如附表四「犯

行/分工」欄所示之人(除編號14外),依「犯行/分工」欄所示為分工行為,足見本件有三人以上共同共同詐欺取財。再觀諸被告何承祐與陳瑄宗、賴銘仁等人間,有上、下指揮及分工之關係,具結構性,時間自112年3月至同年6月間,總計有如附表四所示(除編號14外)共14次行為,具有持續性,且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具有牟利性,符合犯罪組織要件。綜上所述,被告何承祐辯稱均不知情一節,不足採取。被告何承祐有加入「發發發」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何承祐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0日生效,而被告何承祐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及應適用行為後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均同前述。

四、核被告何承祐如附表四編號1至13、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如附表四編號8、14各招募賴銘仁、陳瑄宗,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何承祐分別與「發發發」詐欺集團如附表四「犯行/分工」欄所示(除編號14外)之人及其他不詳人間,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何承祐如附表四編號1至13、15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如附表四編號8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再被告何承祐均未自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自無各該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至15):原審認被告何承祐如附表四編號2至15(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至15)所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犯罪甚為猖獗,嚴重侵害國人財產法益,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被告何承祐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與詐欺集團不詳人等共同詐欺取財,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何承祐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或取得其宥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併衡酌被告何承祐於原審審判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C編號2至15「原審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何承祐尚有其他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基於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發生,故不予先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另說明被告何承祐因無證據足證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另卷內亦無證據足佐被告何承祐有管領、支配詐得款項,倘對被告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實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原判決就被告何承祐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何承祐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判決撤銷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原判決以被告何承祐如附表四編號1(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所示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固非無見。然查:

㈠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

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行為人如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與組織保持聯絡,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實質上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又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如經實體判決確定,其想像競合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不能另行追訴,如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與後案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失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惟二罪既均經起訴,法院仍應依訴訟法上考察,而僅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處罪刑,並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之諭知。

㈡被告何承祐前於114年3月2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59號判決(下稱前案),認其與吳信諺、陳瑄宗加入詐欺集團,並於112年3月16日,3人共同向被害人李約詐取財物,因而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足憑。而本件被告何承祐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時間為112年4月19日,故前案為被告何承祐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前案雖未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但既判力及於未經起訴而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何承祐本件被訴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犯行,既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自應就被告何承祐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被告何承祐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㈢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開原判決斟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附表C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㈣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部分,亦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何

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原審就此部分未予判決,本院自無從審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被告陳信智與「煞哥」詐欺集團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暨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1 陳嘉瑩 遭佯稱為網路代購電商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定陳嘉瑩有請求代購商品為由,要求陳嘉瑩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0日17時19分至2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萬9,98 9元 ②4萬9,96 5元 111年12月10日17時26分至27分許 ①6萬元 ②4萬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水上中庄郵局 111年12月10日17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0日17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埔興化店 2 陳玉女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陳玉女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1時34分至40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6 8元 ②4萬9,96 5元 ③4萬9,96 4元 111年12月13日21時38分至22時3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9,00 0元 ④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 111年12月13日23時28分至43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6 7元 ②4萬9,96 6元 ③9,968元 ④9,969元 111年12月14日0時0分至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 0元 同上 3 江淑惠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江淑惠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3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3日22時1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1年12月13日22時18分至111年12月14日0時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④500元 ⑤3萬元 ⑥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分行 4 詹麗美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詹麗美按月扣款之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3日22時15分至2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6元 ②4萬9,98 6元 5 A02 遭佯稱「T0YSE LECT」官網之客服人員,以誤將A02設為批發商,將按月扣款為由,要求A02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0時39分至42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1年12月14日20時51分許 9萬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6 張雅貞 遭佯稱動物救援協會人員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將按月至張雅貞之金融帳戶內扣款為由,要求張雅貞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1,123元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 2萬元 嘉義縣○○鄉○○村○○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兆軒門市 7 黃雅娸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1分至5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③9,999元 ④9,999元 111年12月14日21時9分至1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3,00 0元 ④7,000元 ①②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湖內郵局 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8 李訓守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以系統更新,會重複扣款,要求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5萬8,123元 9 謝承翰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2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3,15 6元 ②8,023元 10 黃丞君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刷卡帳單設定有誤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4日21時3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1,123元 11 林淑惠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1年12月17日15時2分至8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1元 ②4萬9,98 7元 111年12月17日15時8分至16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00 0元 ④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保安郵局 12 廖翊庭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廖翊庭設為批發商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17日15時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1年12月17日15時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8元 111年12月17日15時12分至14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同上 13 田曉雯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取消重複下單扣款,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以進行取消程序。 111年12月17日15時6分許匯入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萬9,999元 14 陳嬿竹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陳嬿竹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0時22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7,02 4元 ②1萬0,05 6元 111年12月17日20時46分至47分許 ①6萬元 ②2萬3,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湖內郵局 15 方百強 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其疑似違反銀行法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 111年12月17日20時4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0元 16 廖惟孝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廖惟孝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及跨行存款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0時29分至37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9,10 5元 ②2萬9,98 9元 111年 12月17日20時52分至5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 0元 同上 111年12月17日21時6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1年 12月17日21時15分至1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7 王偉力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王偉力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7日21時3分許匯款至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1萬1,030元 111年12月17日20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122元 111年 12月17日21時11分至1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7,000元 同上 18 林泰元 在網路誤信出售家電及日常用品之詐騙廣告進而下標購物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1年12月17日20時54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元 19 黃郁瑄 遭佯稱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聯繫,並要求黃郁瑄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1年12月18日16時12分至15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9元 111年12月18日16時21分至2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000元 ⑦1萬7,00 0元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勝門市 20 A03 遭佯稱柿餅店家及郵局之客服人員,以訂單錯誤為由,要求A03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進行解除。 111年12月18日17時6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8元 111年12月18日17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21 呂靜茹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將呂靜茹設為批發商,將重覆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9日16時33分至42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萬9,98 3元 ②4萬9,98 3元 111年12月19日16時38分至5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5萬元 ⑧900元 ①②③④⑤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⑦⑧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中埔後庄郵局 22 吳奇勳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為網路以員工操作失當而重復下單為由,要求吳奇勳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更正交易。 111年12月19日16時41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5元 23 A04 遭佯稱「JS婕洛妮絲」官網及國泰銀行之客服人員,以A04之個人資料外洩,將額外收取費用為由,要求A04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19日22時26分至4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9,999元 111年12月19日22時14分至31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9,00 0元 ③3萬元 ④2萬1,00 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 24 A05 A05係網路購物平台「旋轉拍賣」賣家,遭詳稱賣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A05以驗證帳戶為由,要求A05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1年12月19日22時9分至24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12 2元 ②4萬0,99 8元 25 劉民翔 遭佯稱網路電商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訂單設定錯誤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7時19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14萬9,987元 111年12月20日17時21分至2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20日17時48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3,985元 111年12月20日17時51分至5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 0元 嘉義市○區○○路0號 26 A06 遭佯稱「JS婕洛妮絲」官網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以誤刷A06多筆訂單為由,要求A06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7時16分至49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萬5,40 0元 ②2萬9,98 7元 27 A07 遭佯稱「妳的美鞋顧問」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以誤將A07設為批發商,將按月扣款為由,要求A07按指示不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1年12月20日18時39分許匯入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4萬8,156元 111年12月20日18時46分至4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8,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業門市 28 吳佩珊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定期捐款設定錯誤為由,要求吳佩珊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1年12月28日20時34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萬9,97 8元 ②2萬0,12 3元 111年12月28日20時49分至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水牛厝門市 29 連柏維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系統錯誤,誤設為重覆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4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0,123元 112年1月3日21時53分至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30 劉彥鴻 在網路下單購物後,遭佯稱網路電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以訂單設定錯誤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5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1月3日22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 31 黃鈞彥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外人侵入,黃鈞彥按月捐款之扣款金額將予提高,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1月3日21時5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5,046元 112年1月3日22時3分至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同上 32 林劭諳 在網路預訂民宿後,遭佯稱民宿客服人員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重覆訂房為由,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更正。 112年1月3日22時9分至1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5,12 3元 ②3萬0,12 3元 112年1月3日22時20分至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5,00 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嘉義仁愛店 33 林怡伶 在網路誤信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進而下標購買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2年1月3日22時2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000元 112年1月3日22時35分許 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 一超商垂楊門市 34 鄭宇彤 在網路誤信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進而下標購買並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 112年1月3日22時27分許匯入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000元 35 江昱霆 遭佯稱伊甸基金會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操作失當,江昱霆按月捐款之扣款金額將予提高為由,要求江昱霆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1月3日22時34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1月4日1時30分至38分許 2萬元 姜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埔興化店 1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埔暉門市附表二(即被告陳信智與「發發發」詐欺集團如起訴書附表四、

七、八、附表十編號4至6所示,暨112年度偵字第3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71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1 林鈺琪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林鈺琪遭他人冒名下單為由,要求林鈺琪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核對銀戶帳戶資料。 112年6月13日21時40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8萬3,51 5元 112年6月13日21時43分至22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陳瑄宗(聯絡)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收水) 2 許雅慧 在網路刊登出售物品訊息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電商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雅慧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3日22時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3,101元 112年6月13日22時11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興嘉郵局 3 黃國榮 遭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賣場交易以權限遭封鎖為由,要求許黃國榮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配合解除。 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1分至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陳信智(提款) 鄭和國 羅章銓 (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4 張羽翔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匯款支付價金為由,要求張羽翔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4日18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5,000元 112年6月14日18時35分至3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 5 邱佳賢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2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7元 112年6月14日18時5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5,103元 112年6月14日18時54分至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陳瑄宗(指揮) 6 廖祖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4日18時46分至47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9,999元 ②9,999元 7 陳怡妗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無法結帳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恢復交易。 112年6月15日20時2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20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陳信智(提款) 羅章銓 (提供密碼) 陳瑄宗(指揮) 112年6月15日20時33分至3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元 ②2萬9,00 0元 112年6月15日20時46分許 5萬9,000元 嘉義市○○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112年6月15日19時2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4萬9,983元 112年6月15日19時25分至2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號路口厝郵局 陳信智(提款) 8 A08 A08係網路購物平台「露天拍賣」賣家,遭詳稱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需簽署金流保障協議及驗證帳戶為由,要求A08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年6月15日16時57分至17時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6月 15日17時21分至17時29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1萬元 ④7,000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溪洲郵局 陳信智(提款) 9 A09 遭佯稱臉書賣家、統一超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以設定一超商賣貨便為由,要求A09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112年6月15日16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陳信智(提款) 10 A10 遭佯稱「威秀影城客服」人員,以誤將A10設為批發商為由,要求A10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 112年6月15日17時22分至17時3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7,108元 陳信智(提款) ②7,108元 112年6月 15日17時44分許 7,000元 彰化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三條村門市 11 吳怡靚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如要解決交易失敗問題,即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1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765元 112年6月15日22時34分至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嘉縣嘉竹門市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 (第一層收水 ) 鄭和國 (第二層收水 ) 12 陳冠甫 在網路拍賣平台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及拍賣平台客服人員以要先設定交易平台方能進行交易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5日22時32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89元 112年6月15日22時41分許 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新竹崎門市 13 陳建憲 遭佯稱計程車隊客服人員以將陳建憲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要求陳建憲按指示匯款以取消會員資格。 112年6月16日18時14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40分至4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0號中華郵政民雄分局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收水) 112年6月16日18時18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1分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12年6月16日18時26分許許匯入王臻靈所申辦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2萬9,985元 14 王臻靈 遭佯稱溫泉飯店客服人員以電腦遭駭客入侵為由,要求王臻靈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處理。 112年6月16日18時37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9,980元 (該筆款項為陳建憲上開匯入王臻靈金融帳戶內之款項)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收水) 15 林子敬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以誤將林子敬設為經銷商為由,要求林子敬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0,123元 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許 1萬7,0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專店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收水) 16 邱巧汝 其為網路賣家,遭佯稱為電商客服人員以如需正常進行交易,需先進行匯款以開啟金流服務為由,要求邱巧汝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6日18時5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35元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收水) 17 張心萍 在網路購物時,遭佯稱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以如要下單購買需進行實名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2年6月19日12時52分至5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①3萬0,08 8元 ②1萬元 ③3,512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至13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3,00 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倖福門市 陳信智(提款) 陳瑄宗(交付提款卡密碼兼收水) 賴紋琳(承租車輛並陪同陳瑄宗收水) 18 李芷萱 在網路賣場收到佯稱網路及銀行客服人員以確定財力及進行安全認證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112年6月19日13時38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123元 112年6月 19日13時 45分至53分許 5,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台林店 19 黃一展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網路買家之人以黃一展的帳戶已遭停權,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以解除設定。 112年6月19日13時2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6,992元 同上 2,000元 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義店 112年6月19日14時1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户內 2萬3,512元 (未領) 因陳信智、陳瑄宗112年6月19日下午被警逮捕而不及領款附表三之一:

供述證據 ㈠陳嘉瑩(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⒈111.12.10警詢(警646號卷第43至44頁,同警688號卷第11至12頁) ㈡陳玉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⒈111.12.14第一次警詢(警556號卷第13至18頁) ⒉111.12.14第二次警詢(警556號卷第19至21頁) ㈢江淑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⒈111.12.14警詢(警556號卷第26至28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㈣詹麗美(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⒈111.12.14警詢(警556號卷第22至25頁) ㈤A0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⒈111.12.20警詢(警895號卷第31至35頁) ㈥張雅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⒈111.12.14警詢(警688號卷第13至14頁) ㈦黃雅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⒈111.12.15警詢(警556號卷第29至30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㈧李訓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⒈111.12.14警詢(警556號卷第31至34頁) ㈨謝承翰(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併辦) ⒈111.12.14警詢(警556號卷第35至37頁,同併辦警895號卷20至22頁) ㈩黃丞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⒈111.12.14警詢(警556號卷第38至39頁) 林淑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⒈111.12.17警詢(警556號卷第41至43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廖翊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 ⒈111.12.17警詢(警556號卷第49至50頁) 田曉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⒈111.12.19警詢(警556號卷第44至48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陳嬿竹(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⒈111.12.17警詢(警556號卷第51至52頁) 方百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⒈111.12.18警詢(警556號卷第54至56頁) 廖惟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 ⒈111.12.18警詢(警556號卷第58至60頁) 王偉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 ⒈111.12.17警詢(警556號卷第64至66頁) 林泰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 ⒈111.12.22警詢(警556號卷第61至63頁) 黃郁瑄(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併辦) ⒈111.12.18警詢(警556號卷第67至70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40至43頁) A0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 ⒈111.12.18警詢(警895號卷第50至52頁) 呂靜茹(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併辦) ⒈111.12.19警詢(警646號卷第68至71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60至63頁) 吳奇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併辦) ⒈111.12.19警詢(警646號卷第89至90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75至76頁) A0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 ⒈111.12.20警詢(警895號卷第97至98頁) A0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 ⒈111.12.19警詢(警895號卷第87至88頁) 劉民翔(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併辦) ⒈111.12.20警詢(警556號卷第71至72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106至107頁) A0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 ⒈111.12.21警詢(警895號卷第114至116頁) A0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 ⒈111.12.20警詢(警895號卷第129至130頁) 吳佩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 ⒈111.12.28警詢(警688號卷第15至16頁) 連柏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 ⒈111.01.04警詢(警556號卷第75至77頁) 劉彥鴻(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 ⒈112.01.03警詢(警556號卷第78至79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黃鈞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 ⒈112.01.04第一次警詢(警556號卷第81至84頁) ⒉112.01.04第二次警詢(警556號卷第85至86頁) ⒊112.01.05警詢(警556號卷第87至88頁) 林劭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 ⒈112.01.04警詢(警556號卷第91至93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林怡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 ⒈112.01.04警詢(警556號卷第95至96頁) 鄭宇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 ⒈112.01.04警詢(警556號卷第97至98頁) 江昱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 ⒈112.01.04警詢(警646號卷第106至108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非供述證據 ㈠【人頭帳戶、提領贓款(「煞哥」詐欺集團)】 ⒈被告陳信智於111年12月10、13、14、17、18、19、20、28日、112年1月3、4日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556號卷第104至127頁、警646號卷第22至32頁、警688號卷第46至49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28頁) 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29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30至131頁、併辦警895號卷第163至164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32至136頁) 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37至138頁) 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39至140頁) ⒏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41頁) 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42頁、併辦警895號卷第166頁) ⒑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43至146頁) ⒒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47148頁) ⒓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556號卷第149頁、警646號卷第21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8日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646號卷卷33至35頁、第36頁反) 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646號卷第18至19、36、37頁、併辦警895號卷第167頁) 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7日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46號卷第38至42頁) 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88號卷第41至42頁、警646號卷第15至16頁) ⒘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688號卷第43頁、併辦警895號卷第165頁) 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688號卷第44至45頁) ⒚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併辦警895號卷第169頁) ㈡陳嘉瑩(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46號卷第46至61頁) ⒉ATM交易明細表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46號卷第62至65頁) ⒊告訴人陳嘉瑩之臺灣土地銀行、高雄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警646號卷第66頁) ⒋告訴人陳嘉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警646號卷第67頁) ㈢陳玉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150至177頁) ⒉告訴人陳玉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178至195頁) ㈣江淑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210至222頁) ㈤詹麗美(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196至205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及告訴人詹麗美之網路銀行帳戶截圖(警556號卷第206至208頁) ⒊告訴人詹麗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209頁) ㈥A0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36至39頁) ㈦張雅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88號卷第29至31、34頁) ⒉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紙(警688號卷第32頁) ⒊被告張雅貞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警688號卷第33頁) ㈧黃雅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223至22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230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之電話截圖(警556號卷第231頁) ㈨李訓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232至237頁) ⒉告訴人李訓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238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239至242頁) ㈩謝承翰(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併辦)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243至248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23至28頁) ⒉告訴人謝承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249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2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249至250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29至30頁) 黃丞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251至258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黃丞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556號卷第259至260頁) 林淑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261至265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556號卷第266頁) ⒊告訴人林淑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內容及通聯記錄翻拍照片(警556號卷第267至272頁) 廖翊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273至2479頁) ⒉告訴人廖翊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280至281頁) 田曉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282至302頁) ⒉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556號卷第303至304頁) ⒊告訴人田曉雯之國泰世華、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Richart帳務明細影本(警556號卷第305至309頁) ⒋告訴人田曉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556號卷第311至315頁) 陳嬿竹(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320至325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告訴人陳嬿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326頁) 方百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327至338頁) ⒉告訴人方百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Messenger、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警556號卷第339至344頁) ⒊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警556號卷第345至348頁) 廖惟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349至356頁) ⒉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警556號卷第357至359頁) ⒊告訴人廖惟孝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警556號卷第360頁) ⒋告訴人廖惟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放置金融卡之投幣保管箱照片(警556號卷第361至367頁) 王偉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378至38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384至386頁) 林泰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368至373頁) ⒉告訴人林泰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556號卷第347至377頁) 黃郁瑄(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併辦)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387至393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44至49頁) ⒉告訴人黃郁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警556號卷第394至3968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399至401頁) A0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53至57頁) ⒉告訴人A03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簡訊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95號卷第58至59頁) 呂靜茹(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併辦) ⒈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46號卷第72至75、78至82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64至68頁) ⒉告訴人呂靜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警646號卷第83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6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46號卷第84至86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70至72頁) ⒋告訴人呂靜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646號卷第87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73頁) 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646號卷第88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74頁) 吳奇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併辦) 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46號卷第91至100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77至81頁) ⒉告訴人吳奇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警646號卷第101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82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46號卷第101至102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83至85頁) ⒋告訴人吳奇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646號卷第103至104頁) ⒌合作金庫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警646號卷第105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86頁) A0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99至102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表截圖(警895號卷第103至105頁) A0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89至93頁) ⒉告訴人A0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95號卷第94至96頁) 劉民翔(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併辦)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402至407、410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108至110、11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408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111頁) ⒊告訴人劉民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409頁,同併辦警895號卷第112頁) A0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117至120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表截圖(警895號卷第121至123頁) ⒊告訴人A06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895號卷第124至128頁) A07(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95號卷第131至135頁) ⒉告訴人A07之網路購物頁面、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895號卷第136至138頁) 吳佩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88號卷第35至38、40頁) ⒉告訴人吳佩珊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88號卷第39頁) 連柏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56號卷第411至428頁) 劉彥鴻(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429至43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434頁) ⒊告訴人劉彥鴻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434至435頁) 黃鈞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436至454頁) ⒉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556號卷第455至456、462頁) ⒊告訴人黃鈞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截圖(警556號卷第457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458頁) ⒌告訴人黃鈞彥之元大銀行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及第一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警556號卷第459至461頁) 林劭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463至467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556號卷第468頁) 林怡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469至47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556號卷第474頁) ⒊詐騙集團成員傳送之身分證翻拍照片、告訴人林怡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內容截圖及譯文(警556號卷第474至479頁) 鄭宇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號卷第480至484頁) ⒉告訴人鄭宇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556號卷第485至490頁) 江昱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46號卷第109至126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646號卷第127至130頁)附表三之二:

供述證據 ㈠林鈺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⒈112.06.14警詢(警944號卷第19至20頁) ㈡許雅慧(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⒈112.06.13警詢(警944號卷第22至23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9頁) ㈢黃國榮(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⒈112.11.12警詢(警944號卷第25至26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9頁) ㈣張羽翔(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⒈112.06.15警詢(警944號卷第30至31頁) ㈤邱佳賢(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⒈112.06.14警詢(警065號卷第8至9頁,同警944號卷第28至29頁、警124號卷第106至107頁) ㈥廖祖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⒈112.06.14警詢(警065號卷第16至17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 ㈦陳怡妗(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併辦) ⒈112.06.16警詢(警065號卷第30至35頁,同警774號卷第59至64頁、辦警571號卷第4至10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㈧A08(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⒈112.06.15警詢(警693號卷第34至35頁) ㈨A0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⒈112.06.15警詢(警693號卷第51至52頁) ㈩A1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⒈112.06.16警詢(警693號卷第62至63頁) 吳怡靚(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⒈112.06.15警詢(警774號卷第27至30頁) 陳冠甫(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⒈112.06.15警詢(警774號卷第47至48頁) 陳建憲(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⒈112.06.19警詢(警632號卷第12頁正反) 王臻靈(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⒈112.06.18警詢(警632號卷第13至14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林子敬(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⒈112.06.16警詢(警632號卷第15頁正反) 邱巧汝(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⒈112.06.17警詢(警632號卷第16至17頁反) 張欣萍(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⒈112.06.20警詢(警629號卷第41至42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李芷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⒈112.06.19警詢(警922號卷第21頁正反,同警629號卷第43頁正反) 黃一展(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⒈112.06.19警詢(警922號卷第20頁正反,同警629號卷第43頁正反)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8頁) 非供述證據 ㈠【人頭帳戶、提領贓款(「發發發」詐欺集團)】 ⒈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922號卷第54頁、警629號卷第63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065號卷第46至51頁、併辦警571號卷第13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併辦警571號卷第14、23至26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632號卷第23至24頁) 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基本資料(警977號卷第41至42頁、警473號卷第30至31頁) 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8月9日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473號卷第32至34頁) 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基本資料(警977號卷第43頁、偵53843號卷第135至137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7日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74號卷第89至100頁) 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12年8月14日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44號卷第40至43頁) 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944號卷第44至47頁) ⒒同案被告賴銘仁於112年6月6日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及賴銘仁全身照1張(偵14849號卷第125至127頁) ⒓被告陳信智於112年6月、1314、15、16日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065號卷第53至57頁、警632號卷第62頁、警774號卷第83至88頁、警944號卷第37至39頁,同警124號卷第56至60頁) ⒔同案被告賴銘仁於112年5月14、21、23日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014號卷第28至33頁、偵53843號卷第125至131頁) ㈡林鈺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44號卷第50至56頁) ⒉告訴人林鈺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聯記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944號卷第57至58頁) ㈢許雅慧(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4號卷第59至63頁) ⒉告訴人許雅慧之郵局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944號卷第64至66頁) ㈣黃國榮(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⒈告訴人黃國榮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44號卷第48至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4號卷第67至71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944號卷第72頁) ㈤張羽翔(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44號卷第79至81頁) ⒉告訴人張羽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944號卷第82至85頁) ㈥邱佳賢(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65號卷第10至15頁,同警944號卷第73至78頁、警124號卷第104至105、108至112頁) ㈦廖祖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65號卷第18至25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廖祖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截圖(警065號卷第26至29頁) ㈧陳怡妗(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併辦) ⒈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5號卷第36至38頁、警774號卷第67至73頁,同警774號卷第65至66頁、警124號卷第113至114頁、併辦警571號卷第21至22、27至30、39至42頁) ⒉告訴人陳怡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Messenger、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065號卷第39至45頁,同警774號卷第74至80頁、警124號卷第122至128頁、併辦警571號卷第31至37頁) ㈨A08(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93號卷第33、36至41、47頁) ⒉告訴人A08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93號卷第44至46頁) ㈩A09(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⒈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93號卷第49至50、53至57頁) ⒉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693號卷第59至60頁) A10(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93號卷第61、64至65、67至69頁) 吳怡靚(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74號卷第31至36頁) ⒉告訴人吳怡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74號卷第37至46頁) 陳冠甫(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74號卷第49至56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冠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774號卷第57至58頁) 陳建憲(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32號卷第25至35頁反) ⒉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32號卷第36至37頁反) 王臻靈(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32號卷第38至42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32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王臻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632號卷第43反至49頁) 林子敬(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32號卷第50至52頁反) ⒉告訴人林子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32號卷第53頁) 邱巧汝(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32號卷第54至5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32號卷第60頁) ⒊告訴人邱巧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LINE對話內容及通聯記錄截圖(警632號卷第60反至61頁反) 張心萍(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29號卷第64至68頁,同警922號卷第55頁正反) 李芷瑩(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22號卷第60至62頁,同警629號卷第74至76頁) ⒉告訴人李芷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聯紀錄截圖(警922號卷第63頁正反,同警629號卷第77反至78頁) 黃一展(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22號卷第56至57頁反,同警629號卷第69至71頁反) ⒉告訴人黃一展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通聯紀錄截圖(警922號卷第58頁正反、第59頁反,同警629號卷第72頁正反、第73頁反) 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922號卷第59頁,同警629號卷第73頁)附表四(即被告何承祐與「發發發」詐欺集團如起訴書附表五、附表十編號13至17、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暨112年度偵字第1068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犯行/分工 1 黃達詠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黃達詠,佯稱因誤設成團購買家,需依其指示協助停止扣款云云,致黃達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19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4,985元 112年4月19日20時37分至39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4,00 0元 ③900元 ④2萬4,0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何承祐(車手頭) 陳瑄宗(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2 彭慧連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OB嚴選」、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予彭慧連,佯稱因會計做帳錯誤,需依其指示轉帳,否則會影響信用狀態云云,致彭慧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9日20時33分至43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7元 ②4萬9,98 7元 ③2萬0,12 3元 ④4,012元 3 吳宜軒 詐欺集團成員先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吳宜軒佯稱其帳戶遭凍結,並提供旋轉拍賣客服LINE好友連結予吳宜軒,待吳宜軒加為好友後,再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吳宜軒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宜軒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0時4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4月20日0時53分許 3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何承祐(車手頭) 陳瑄宗(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4 余亞璇 詐欺集團先後假冒松果購物客服人員致電余亞璇,佯稱因松果購物網站遭駭,須使用ATM關閉轉帳功能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余亞璇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49分至55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2萬9,98 5元 ②2萬9,98 5元 112年4月20日21時2分至4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9,9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何承祐(車手頭) 陳瑄宗(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5 呂振陞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吳淡如助理」、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呂振陞,佯稱因「吳淡如FB」網購網站遭駭,須將銀行匯款功能凍結才不會被盜領云云,致呂振陞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20時53分至59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0,00 3元 6 林育生 詐欺集園成員先後假冒「優仕曼」、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林育生,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需依其指示協助操作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林育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28分至31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2,25 5元 ②3萬2,25 5元 112年4月20日19時37分至4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3,50 0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新港郵局 何承祐(車手頭) 陳瑄宗(收水) (林宗毅為提款車手 ,另案偵辦中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7 陳孟況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購物網站「BHK/S」客服人員、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致電予陳孟汎,佯稱因網站遭駭,需依其指示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陳孟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9時33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9,118元 8 張瑀婷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電商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腦遭到駭客入侵,訂單被誤植為8筆,要求張瑀婷按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 112年5月14日23時13分至15分許許匯入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8元 ②4萬9,98 8元 112年5月14日23時23分至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何承祐 (招募賴銘仁及負責指揮) 陳瑄宗 (收水) 賴銘仁 (提款)被招募後於本案首次犯行 9 蔡佳叡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11分至16分許匯入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4萬9,98 5元 ②4萬9,98 5元 112年5月21日14時42分至15時23分許 ①1萬8,00 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①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 ②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湖子內店 ③④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湖瑞店 ⑤⑥⑦⑧ 嘉義縣○○鄉○○村00號統一超商中庄門市 何承祐 (指揮) 陳瑄宗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10 巫惠芳 在網路出售商品時,遭佯稱買家及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訂單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交易。 112年5月21日14時3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萬8,023元 11 廖苡茜 在網路瞵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誤設為特別會員,將進行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1日14時4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萬0,989元 12 林立欣 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李主任之人以處理、更正資料為由,要求依指示進行匯款。 112年5月23日21時36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1時40分至4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嘉高門市 何承祐 (指揮) 陳瑄宗 (收水) 賴銘仁 (提款) 鄭和國 (司機) 13 劉益民 在網路購電影票後,遭佯稱影城客服人員以影城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重複扣款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 112年5月23日22時5分許匯入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2萬9,989元 112年5月23日22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湖瑞店 14 蘇信隆 在電話及通訊軟體聯絡蘇信隆,表示可幫其辦理貸款及作債務整合,並以辦理相關業務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歐美蘭於112年3月16日19時32分至37分,分別匯入4萬9,986元、4萬9,989元及1萬9,989元至蘇信隆之中華郵政帳戶內。 ②廖庭茹於112年3月16日20時16分至22時44分,分別匯入2萬9,982元、2萬7,001元、4,056元、1萬9,05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及於112年3月16日22時42分許,匯入4萬9,990元至蘇信隆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③曾彥鈞於112年3月16日18時5分至8分,分別匯人4萬9,987元及2萬0,123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④邱顯炅於112年3月16日21時31分匯入2萬9,986元至蘇信隆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⑤林威助於112年3月16日17時匯入2萬9,998元至蘇信隆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7號帳戶 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13時許 何承祐 (招募) 陳瑄宗 (領取包裏) 陳瑄宗被招募後於本案首次犯行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聚葉店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15 許書瑋 在網路購物後,遭佯稱網路賣家以誤設為高級會員為由,要求依指示寄送金融卡以處理退款事宜。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6日11時46分許 何承祐 (指揮) 賴銘仁 (領取包裏)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統一超商原山門市

附表五:

供述證據 ㈠黃達詠(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 ⒈112.04.25警詢(警601號卷第26至27頁) ㈡彭慧連(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 ⒈112.04.20警詢(警601號卷第28至31頁) ㈢吳宜軒(原判決附表八編號3) ⒈112.04.20警詢(警601號卷第32至33頁) ㈣余亞璇(原判決附表八編號4) ⒈112.04.20警詢(警601號卷第34至35頁) ㈤呂振陞(原判決附表八編號5) ⒈112.04.20警詢(警601號卷第36至39頁) ㈥林育生(原判決附表八編號6) ⒈112.04.21警詢(警601號卷第40至41頁) ㈦陳孟汎(原判決附表八編號7) ⒈111.04.20警詢(警601號卷第42至44頁) ㈧張瑀婷(原判決附表八編號8) ⒈112.05.15警詢(偵53843號卷第111至113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9頁) ㈨蔡佳叡(原判決附表八編號9) ⒈112.05.21警詢(警473號卷第10頁正反,同警014號卷第10頁正反) ㈩巫惠芬(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0) ⒈112.05.21警詢(警473號卷第12頁正反,同警014號卷第14頁正反)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9頁) 廖苡茜(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1) ⒈112.05.21警詢(警977號卷第6至8頁,同警473號卷第13至15頁、警014號卷第15至17頁) 林立欣(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2) ⒈112.05.23警詢(警473號卷第16至18頁,同警014號卷第18至20頁) 劉益民(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3) ⒈112.05.24警詢(警473號卷第19至20頁,同警014號卷第21至22頁) ⒉113.06.27原審準備(原審119號卷一第339頁) 蘇信隆(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4) ⒈112.03.18警詢(警101號卷第15至17頁) 許書瑋(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5) ⒈112.06.07警詢(偵14849號卷第13至17頁) 非供述證據 ㈠黃達詠(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 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01號卷第45至47頁) ⒉ATM交易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警601號卷第48頁) ⒊告訴人黃達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601號卷第49至51頁) ㈡彭慧連(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 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1號卷第52至58頁) ⒉告訴人彭慧連之中華郵政、東港區漁會及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表截圖(警601號卷第59至60頁) ㈢吳宜軒(原判決附表八編號3)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1號卷第71至77頁) ⒉告訴人吳宜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通聯記錄截圖(警601號卷第78至79頁) ⒊臺灣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影本(警601號卷第80頁) ㈣余亞璇(原判決附表八編號4)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1號卷第81至87頁) ⒉告訴人余亞璇之遠東商銀存摺封面及提款明細截圖(警601號卷第88、91至92頁) ⒊告訴人余亞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601號卷第89至90頁) ㈤呂振陞(原判決附表八編號5)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01號卷第94至9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01號卷第100頁) ㈥育生(原判決附表八編號6)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01號卷第102至107頁) ⒉告訴人林育生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601號卷第108頁) ㈦陳孟汎(原判決附表八編號7)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01號卷第109至114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601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陳孟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警601號卷第116頁) ㈧張瑀婷(原判決附表八編號8)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3843號卷第121至122、139至140頁) ㈨蔡佳叡(原判決附表八編號9)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蔡佳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內容截圖(警473號卷第35至45頁反,同警014號卷第34至44頁反)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73號卷第59至60頁反、第70至71頁) ㈩巫惠芬(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0) ⒈告訴人巫惠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73號卷第46至49頁,同警014號卷第45至4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73號卷第61至62、73頁) 廖苡茜(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1)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告訴人廖苡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截圖(警977號卷第23頁,同警473號卷第50頁、警014號卷第49頁) ⒉切結書(警473號卷第51頁,同警014號卷第5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73號卷第63至64、74至75頁、警977號卷第21至22頁) 林立欣(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2)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473號卷第52至53頁,同警014號卷第51至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73號卷第65至66、76至77頁) 劉益民(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3) ⒈告訴人劉益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73號卷第54至58頁,同警014號卷第54至57頁) ⒉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73號卷第67至69、78至79頁) 蘇信隆(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4) ⒈全家便利商店網購/店到店線上查件貨件明細(訂單編號:00000000000)(警101號卷第35頁) ⒉同案被告陳瑄宗於112年3月15日至全家便利商店領取包裹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101號卷37至4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01號卷第51至52、61至63頁) ⒋告訴人蘇信隆寄送金融卡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金融卡包裹外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101號卷第93至115頁) ⒌告訴人蘇信隆之中華郵政、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警101號卷第117至131頁) 許書瑋(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5)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849號卷第39至47、57至58頁) ⒉告訴人許書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849號卷第49至55頁)

主文附表:

A:附表一(即被告陳信智與「煞哥」詐欺集團)部分 編號 原 審 主 文 本 院 主 文 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7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9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6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7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8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9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0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6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7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8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9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0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B:附表二(即被告陳信智與「發發發」詐欺集團)部分

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7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9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4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5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6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7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8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19 陳信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C:附表四(即被告何承祐與「發發發」詐欺集團)部分

1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3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4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7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9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4 何承祐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15 何承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