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7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滿婷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政樺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4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政樺(下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王滿婷(下稱上訴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因刑事部分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原審就被上訴人所為無罪諭知,有原審刑事判決、本院刑事判決可憑。揆諸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