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799號上 訴 人 陳建發被 上訴人 施禹誠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附民字第23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施禹誠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77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9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