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文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