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崑郎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078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18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尚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馬崑郎(下稱被告)係因酒後失態,並無妨害公務之犯意及行為等語。
三、經查,原判決已說明被告遭警逮捕後,拒絕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已難證明確否有飲酒?及是否已因酒醉而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參酌檢察官、本院勘驗新營文化中心服務台錄影及原審勘驗司法警察密錄器錄影,並均製作勘驗筆錄,亦難遽認被告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確因飲酒而有顯著降低或欠缺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適用,被告所辯無妨害公務之犯意及行為等語,即無可採。從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依憑己意,再事爭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