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5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仁吉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99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7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範圍(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原審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以115年度易字第799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李仁吉(下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查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但未到庭,審酌被告之上訴理由狀內所記載之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在工地從事板模工作,年紀已長,身體不如壯年,在不得已情形下,才施用毒品提神。被告吸食毒品,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權益,本質上是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請念在被告年長,又要承擔家中重擔下,能從輕量刑,讓被告能以罰金或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替代刑責等語(本院卷第15頁)。核其上訴意旨顯係表明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等語,對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並無爭執。則被告應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均未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爰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二、因被告表明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故有關本案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
三、上訴意旨: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工地從事板模工作,年紀已長,身體不如壯年,在不得已情形下,才施用毒品提神。被告吸食毒品,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權益,本質上是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請念在被告年長,又要承擔家中重擔下,能從輕量刑,讓被告能以罰金或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替代刑責等語。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被告犯後於原審坦承全部犯行,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入監前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
㈡對上訴意旨之說明:
按刑之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以及經整體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原判決已具體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及目的,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被告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之職業(板模)、家庭及生活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上訴意旨所主張被告在工地從事板模工作,被告吸食毒品,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權益,本質上是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等情,均已為原判決量刑時所具體審酌。再者,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行,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量被告本案係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其犯行之罪質顯較單純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為重,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僅就法定最低刑度酌加2個月,實無過重之情。原判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其量刑有何過重之處。被告前揭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云云,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上訴。
五、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刑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紀錄表(被告目前未遭通緝)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7頁、第83頁、第73頁、第87至89頁、第93至94頁)。是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南市警井偵字第1150026860號卷【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744號卷【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99號卷【原審卷】
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卷【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