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庭葦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第3頁第27行原記載「3000萬元」,應更正為「300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第3頁第27行有關被告於調查局所陳述之實際售出金額,應為300萬元,原記載「3000萬元」應屬有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聲請人於115年9月8日具狀以前述記載有誤,請求更正,核屬有據,爰依其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