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榮
(另案在法務部○○○○○○○○觀察勒戒中)指定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A01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係因竊盜犯行為被害人發覺後,為脫免逮捕而對被害人施強暴脅迫,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由本院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羈押3月。茲因被告另犯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洽借執行,由本院准許後,於115年9月2日開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其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 震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