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8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文豪選任辯護人 莊承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豪自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毒品犯罪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審酌卷內事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為經原審審理後,亦認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5年2月、5年6月、3年9月。又被告於114年4月至115年1月間,即有本案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之犯行,且被告於114年10月14日為警搜索,經員警以其涉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嫌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於同日命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被告經具保釋放後,竟又於115年1月12日再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再經員警115年2月12日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0包,參以被告於同日偵訊時供稱:扣到的甲基安非他命是拿來賣的等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販賣毒品罪之虞。權衡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對象及販賣之金額所徵對法益侵害之程度不小、員警於115年2月12日搜索被告時同時扣得13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分裝用品,可見被告備有大量第二級毒品,可供多次販賣毒品之用,有更高以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來防止國家與社會治安受害之需求、被告之人身自由受拘束之不利益與刑罰權遂行之國家與社會公益等節,認尚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來替代羈押之處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15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