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沂桐(原名吳雨靜)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楊善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26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2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調解筆錄(被害人劉醇瑾、卓垙聿)、115年5月15日和解書(被害人顏任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調解筆錄(被害人李翊瑄)、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調解筆錄(被害人林月茹)、115年7月21日和解書(被害人吳佳鴻)所示之調解、和解條件履行(給付內容要旨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開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原審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526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吳沂桐(下稱被告)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檢察官及被告於收受該判決正本後,均以原判決量刑不當(被告部分含是否宣告緩刑,下同)為由提起上訴,經本院當庭向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確認上訴範圍,皆稱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與否部分,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第166頁至第167頁),足見檢察官及被告顯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予爭執,亦未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本院爰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加以審理。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及被告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業如前述,故有關本案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含罪名、罪數)、沒收與否之認定部分,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固坦承犯行,惟被告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造成告訴人李翊瑄、林月茹在內之10名被害人受有合計高達73萬3,328元之鉅額財產損失,被告雖經法院安排調解,然迄今未與任一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其等之損失均分文未獲填補;尚難僅因被告認罪,並歷經調解程序,即認其已盡真摯努力以彰顯悔悟之意。是衡酌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等損失之總金額,及未賠償損失程度不同之任一被害人等情,堪認原審對被告之量刑,容屬過輕,顯難有效給予被告必要之警惕、並遏止此類犯罪擴大,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尚非允當,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被告之上訴意旨略以:請審酌被告年輕,是因求職被利用,也有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請考量被告目前有工作,且家庭功能正常,給被告1次機會,並給予緩刑等語。
五、刑之減輕之說明:本案被告所為之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罪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法院於法定
刑內處被告以刑罰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明定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注意之事項,此所謂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被告於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查,被告於上訴後已與本案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有和解、調解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較之原審已有不同,其量刑基礎即有不同,應予差別處遇,原判決於量刑時未及審酌此項有利於被告之科刑情狀,其量刑自非允當。而被告於上訴後已與本案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量刑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審酌,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詳下述),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交付帳戶
予不詳人士,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兼衡檢察官起訴書亦認為被告非惡性重大之人,僅為一時利益而觸犯刑章,出租本件3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做為財產犯罪工具,致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遭騙受害,影響其等經濟生活,並造成財產上之損害等情、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坦認犯行,上訴後已與本案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且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實際上並未獲得任何報酬,被告自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工作、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頁),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本案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態度尚佳,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上開和解、調解內容所承諾願給付各被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2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調解筆錄(被害人劉醇瑾、卓垙聿,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0頁)、115年5月15日和解書(被害人顏任嬪,見本院卷第13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調解筆錄(被害人李翊瑄,見本院卷第149頁)、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調解筆錄(被害人林月茹,見本院卷第151頁)、115年7月21日和解書(被害人吳佳鴻,見本院卷第220頁)所示之調解、和解條件履行(其餘被害人部分均已履行完畢)。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提起上訴,檢察官吳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記論罪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調解筆錄、和解書之給付內容要旨)編號 調解筆錄、和解書 給付內容要旨(民國/新臺幣) 1 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2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一、被告願給付劉醇瑾6萬元。給付方式為: ㈠於115年5月25日前給付1萬2,000元。 ㈡其餘自115年7月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3,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卓垙聿9萬9,123元。給付方式為: ㈠於115年5月25日前給付1萬5,123元。 ㈡其餘自115年7月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3,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115年5月15日和解書 被告願給付顏任嬪1萬3,120元。給付方式為: ㈠於115年5月25日前給付3,120元。 ㈡其餘自115年7月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2,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調解筆錄 被告願給付李翊瑄120,123 元。給付方法如下:當庭給付20,123元,並經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100,000元,則自115年6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調解筆錄 被告願給付林月茹150,000 元。給付方法如下:當庭給付20,000元,並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130,000元,自115年6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5 115年7月21日和解書 被告願給付吳佳鴻1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115年7月21日匯款4萬元,於115年9月22日匯款3萬元,於115年10月22日匯款3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