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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2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嘉峰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60號、第2902號、第4288號、第4378號、第5284號、第5285號、第5838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鍾嘉峰附表三編號42、43所處之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鍾嘉峰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2、43「本院撤銷改判」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鍾嘉峰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所處之刑部分)。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上訴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二、原審判決判處鍾嘉峰犯如附表三編號35至50、63至6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35至50、63至6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計1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4罪〉、有期徒刑1年3月〈11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罪〉)。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本件被告鍾嘉峰上訴坦承犯行(同案被告陳亞黎、林學鴻、洪富銘業已撤回上訴),明示針對原審判決就其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其所犯各罪之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沒收等均不爭執,未在上訴範圍(本院卷一第237頁、卷二第243頁),而被告鍾嘉峰所犯之各罪量刑部分與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可以分離審查,本院爰僅就原審判決對被告鍾嘉峰所犯之各罪量刑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原判決關於被告鍾嘉峰已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6,800元主文漏未諭知沒收〈但判決理由有敘明沒收之旨〉,因被告鍾嘉峰僅針對量刑之一部上訴,沒收部分並不爭執而非上訴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上訴人即被告鍾嘉峰明示僅就原審判決關於其等所犯之各罪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業如前述,故本案關於被告鍾嘉峰所犯之罪犯罪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7號關於被告鍾嘉峰之判決書所記載。本案當事人對於後述與刑有關科刑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查無證據得認後述證據之取得有何違法,且認與刑之認定有關,爰合法調查引為本案裁判之依據。

貳、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鍾嘉峰上訴意旨略以:⒈被告鍾嘉峰之前在原審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認罪,經與辯護人討論後,已知悉被告鍾嘉峰之行為亦會構成犯罪,向原審陳報被告鍾嘉峰願意認罪,爰請鈞院准予對被告鍾嘉峰從輕量刑。⒉再查,被告鍾嘉峰亦願意與被害人協商和解(請鈞院再安排調解),如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則請鈞院對被告再酌減其刑。⒊末查,本案共犯新加坡籍揭慧婷應係因被告鍾嘉峰主動向警方供述所載送之車手為揭慧婷,經警方巡視而查獲揭慧婷,被告鍾嘉峰應有因供出共犯而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後段(應為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之誤載)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爰懇請鈞院再對被告鍾嘉峰減輕其刑等語。至被告鍾嘉峰上訴曾主張其犯罪之時間集中在114年2月24日17時21時及114年3月6日21時至3月7日凌晨時間,被告鍾嘉峰主觀上只知悉載送揭慧婷一人前往提款,至於揭慧婷持多少張提款卡?領多少錢?被告鍾嘉峰毫無所悉也無法干涉,在短短數小時的時間,被告鍾嘉峰主觀上只有一個犯罪決意或計畫,在密切接近之時、地,連續實行數個獨立性薄弱的同種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法律上應視為一個行為(包括一罪),故被告鍾嘉峰是否僅應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等語,嗣於準備程序表示不再爭執此部分主張(本院卷一第236頁),併予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量刑相關部分):被告鍾嘉峰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部分(原審核被告鍾嘉峰就附表一編號35所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6至50、63至64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18罪)並分論併罰;被告鍾嘉峰與同案被告黃浚哲、KEK HUI TING間,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其實際參與派單、搭載、提領行為之各該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雖非本院審理範圍,但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是以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顯見本院就科刑部分之認定,是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依據。僅就量刑相關部分之法律修正部分,因屬本院審理範圍,自僅此部分新舊法比較適用予以說明。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⒈被告鍾嘉峰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第46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另第50條增訂第2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且依此條項修正理由說明可知,此增訂規定性質上為刑法第57條之補充規定,為法院量刑時納為科刑標準,為有關實體事項之規定,自均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第46條、第47條修正後自首、自白減刑規定要件顯較修正前嚴格,且修正後「得減輕其刑」之效果亦較修正前「減輕其刑」不利被告;另第50條增訂第2項量刑審酌事項本質上屬該當條件對行為人較為不利之量刑因子。經綜合比較結果,前揭修正後之規定顯然較被告不利,是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⒉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原規定「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115年1月21日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第1項原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115年1月21日修正後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均係增列犯刑法第339條之4犯罪之加重處罰事由,然被告本案各罪所為並無符合前述修正前後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加重處罰要件,且經比較後對被告顯有不利,並無適用餘地,併予敘明。

三、量刑審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鍾嘉峰就附表一編號35至50、63至64(下同附表三編號3

5至50、63至64)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偵查中始終否認,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方坦認此部分犯行,縱其有繳回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被告鍾嘉峰於原審已繳回16,800元),仍不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㈡至被告鍾嘉峰上訴主張有因其供述而查獲被告KEK HUI TING

(揭慧婷)之情云云,此部分曾經其原審辯護人為相同主張,然被告鍾嘉峰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已未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應減輕其刑,已如前述,而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後段,係以分號相隔,且後段之「並因而」乃承接前段之自白而來,是被告既於偵查中未能自白,自亦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適用之可能,況依斗南分局114年12月24日職務報告1份(原審卷二第415至419頁)可知,被告鍾嘉峰於警詢中雖有供出其搭載之被告KEK HUI TING之住宿處,然其於警詢未具體指認或證述被告KEK HUI TING是否從事提領車手行為,係經警員調閱被告KEK HUI TING住宿地點之相關紀錄,始循線於桃園國際機場查獲被告KEK HUI TING,自難認本案係因被告鍾嘉峰之供述有查獲被告KEK HUI TING之情形,且被告KEK

HUI TING亦未經查獲或經法院認定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其僅擔任本案相關下游之取款車手),是被告鍾嘉峰亦未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部分之上訴爭執並無理由。。

四、撤銷改判部分(關於被告鍾嘉峰所犯附表一編號42、43即附表三編號42、43所處之刑部分):

㈠原判決以被告鍾嘉峰如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犯行,均事證

明確,均各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而就量刑部分之科刑(附表三編號42、43所處之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規定之「犯罪後之態度」為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則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9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被告鍾嘉峰犯如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犯行,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分別與到庭之附表一編號42、43告訴人A37、A38經本院調解成立、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本院卷二第123至124、317至318頁),足見被告鍾嘉峰關於上開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之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新增之有利科刑事由,量刑自有過重之失。被告鍾嘉峰請求就此部分所犯從輕量刑提起上訴,為有理由,關於被告鍾嘉峰如附表三編號42、43所處之刑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嘉峰因貪圖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優渥報酬,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受同案被告黃浚哲招募擔任願意搭載提款車手之白牌車司機,前往搭載同案被告KEK HUI TING提領詐欺贓款,進而促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得詐欺贓款、並使檢警追查本案詐欺集團更加艱難,其價值觀念亦顯然有誤,所為應予非難,並參酌本案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詐欺、洗錢標的之金額等節,及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此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鍾嘉峰與附表三編號42、43告訴人A37、A38於本院分別調解成立、達成和解,並履行調(和)解內容等情,亦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本院卷二第123至124、317至318頁)可佐,復被告鍾嘉峰於原審業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等情(詳後述),是堪認被告鍾嘉峰確有真誠悔悟、坦然面對犯行之意,且有積極回復本案附表一編號42、43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之行為,兼衡被告鍾嘉峰之前案素行,有其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一個已成年小孩,同住家人為女友,現從事洗車廠洗車,已經沒有開白牌車,月收入約3萬元,是算日薪一天1,000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暨附表一編號42、43告訴人A37、A38分於調解筆錄及到院陳述之量刑意見(本院卷二第123、242頁),就所犯附表一編號42、43犯行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42、43「本院撤銷改判」欄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鍾嘉峰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之工作,係聽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擔任提款車手之司機角色,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相對較輕,經整體評價後,認被告鍾嘉峰科以上開徒刑足使其罪刑相當,認均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俾免過度評價,併予敘明。

五、駁回上訴部分(關於被告鍾嘉峰所犯附表一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即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所處之刑部分):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

之職權裁量事項,而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則應就判決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為評斷。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審關於被告鍾嘉峰所犯附表一編號42、43部分以外部分以外其餘各罪量刑部分(即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所處之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嘉峰因貪圖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優渥報酬,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受同案被告黃浚哲招募為搭載提款車手之白牌車司機,依指示前往搭載被告

KEK HUI TING提領詐欺贓款,進而促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得詐欺贓款、並使檢警追查本案詐欺集團更加艱難,其等價值觀念亦顯然有誤,是被告鍾嘉峰所為應予非難,並參酌本案被告鍾嘉峰參與共犯之附表一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所示詐欺、洗錢標的之金額等節,惟念及被告鍾嘉峰就其本案全部犯行,於原審審理中終能坦承其犯行之犯後態度(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又被告鍾嘉峰與告訴人A43、A35、A39等人於原審均成立調解,並履行調解內容等情,亦有原審114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0、78號調解筆錄、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299號調解筆錄各1份(原審卷二第273頁、卷三第

285、287頁)可證,復被告鍾嘉峰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等情,有被告鍾嘉峰提出之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各1紙(原審卷二第385至387頁)可參,是堪認被告鍾嘉峰確有真誠悔悟、坦然面對渠等犯行之意,亦有積極回復本案(部分)告訴人所受損害之行為,兼衡被告鍾嘉峰之素行,有其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及其於原審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狀況、工作經驗、智識程度及經濟情況(原審卷三第158至159頁)等一切情狀,暨與被告鍾嘉峰犯行相對應之告訴人A4

0、A41以書狀及告訴人A43到院向原審陳述表示之意見(原審卷一第257頁、卷二第257、409頁)及被告鍾嘉峰之原審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原審卷三第165至166頁),就被告鍾嘉峰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主文」欄所示之刑。原審併予說明公訴意旨雖對被告鍾嘉峰所犯各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年,然審酌上情後認檢察官之求刑略嫌過重,仍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主文」欄所示之刑為適當等旨。本院審核原審就被告鍾嘉峰此部分所犯各罪之量刑部分認事用法俱無不合。

㈡原審審酌上述各情,就被告鍾嘉峰所犯附表一編號35至41、4

4至50、63至64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所犯各罪均依個別犯罪情節、被害人損失程度裁量而僅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4月不等之刑,均屬低度刑,係自最低處斷刑度以上予以從輕量刑,均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界限無違,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難認有量刑輕重失宜情形;另就被告鍾嘉峰於原審已與附表一編號48、40、44所示告訴人A43、A35、A39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有利量刑因子,原審已為參酌並反映在量處之刑度,已符罪責相當。稽此,原審就被告鍾嘉峰所犯附表一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等各罪量處附表三編號35至41、44至50、63至64所示之刑,均已綜合全案證據資料並已充分審酌被告鍾嘉峰之犯罪情狀、造成之危害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事由,而量處上述妥適刑度,則被告鍾嘉峰上訴請求此部分從輕量刑之理由,已為原判決審酌時作為量刑之參考因子,或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難認有據,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本案被告鍾嘉峰除本件所犯各罪外,尚有另犯相同案由之多起另案現正經檢察官偵辦中,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之前揭說明,宜俟被告鍾嘉峰本案與嗣後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之他案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後,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整體衡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次數、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關聯性而為量刑裁定較能罰當其刑為適當。從而,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條、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駕駛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證據出處 1 詹幸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詹幸家聯繫,以中獎可再加碼抽獎為由,傳送抽獎連結及假冒金管會公務人員(無證據證明黃浚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身分為詐術)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詹幸家,謊稱需要開通第三方收款云云,致詹幸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4日15時43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48分許 ①49,987元 ②45,06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114年2月14日15時58分許 45,000元 雲林縣○○鎮○○○00號(全家超商○○○○○店) ⒈告訴人詹幸家114年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11至113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53至155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0頁) 2 陳雅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2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廣告並與陳雅函聯繫,以活動中獎須提供宅配資訊為由,傳送抽獎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陳雅函,謊稱需要驗證撥款紀錄云云,致陳雅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4日15時46分許 ①49,991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 ⒈告訴人陳雅函114年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89至90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53至155頁) 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石明東)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43至147頁) ⒋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47至49頁) ②114年2月14日15時55分許 ③114年2月14日16時11分許 ②49,112元 ③4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石明東)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6時26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6時27分許 ③114年2月14日16時27分許 ④114年2月14日16時28分許 ⑤114年2月14日16時2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鎮○○○0段000號(京城商銀○○分行) 3 廖苡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苡甯聯繫,佯稱以好禮大抽獎網站抽獎保證中獎云云,致廖苡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4日15時34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35分許 ③114年2月14日15時37分許 ④114年2月14日16時18分許 ⑤114年2月14日16時19分許 ①26,986元 ②16,896元 ③4,056元 ④49,987元 ⑤22,05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6時13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6時47分許 ①48,000元 ②72,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①雲林縣○○鎮○○○○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②雲林縣○○鎮○○○00號1樓(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廖苡甯114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01至102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盈芯)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49至151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49至50頁) 4 林宜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宜臻聯繫,佯稱支付定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林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4日14時30分許 35,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4時38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4時39分許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雲林縣○○鎮○○○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林宜臻114年2月16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34至135頁) ⒉告訴人林宜臻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136頁) ⒊告訴人林宜臻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張(偵4378號卷一第136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57至159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1頁) 5 游秩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游秩綱聯繫,以欲購買烤箱為由,傳送假冒大榮貨運之網站連結及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游秩綱,謊稱託運條款未完成簽署云云,致游秩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4日15時36分許 2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5時40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鎮○○○00000號(台中商銀○○分行) ⒈告訴人游秩綱114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47至148頁) ⒉告訴人游秩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153頁) ⒊告訴人陳秩綱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155至158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57至159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2頁) 6 林采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1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廣告並與林采璇聯繫,以抽獎活動中獎為由,傳送假冒客服人員、銀行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林采璇,謊稱需確認帳戶能否正常轉帳云云,致林采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4日15時51分許 35,0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6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6時32分許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雲林縣○○鎮○○○0段000號(京城商銀○○分行) ⒈告訴人林采璇114年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65至168頁) 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57至159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2至53頁) 7 陳聖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0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陳聖美聯繫,以可領取贈品為由,傳送抽獎連結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陳聖美,謊稱需匯款差額云云,致陳聖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4日15時4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8分許 ①29,998元 ②10,0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祐瑋)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5時15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15分許 ③114年2月14日15時16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29,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鎮○○○000號(○○○○○旁中華郵政ATM) ⒈告訴人陳聖美114年2月21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74至176頁) ⒉告訴人陳聖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181頁) ⒊告訴人陳聖美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182至192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祐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3至54頁) 8 葉駿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葉駿崧聯繫,傳送抽獎連結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葉駿崧,謊稱帳戶需匯款驗證云云,致葉駿崧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4日15時8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5時11分許 ①49,985元 ②4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祐瑋) ⒈告訴人葉駿菘114年2月14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199至200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祐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3至54頁) 9 蕭莉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3日,假冒蕭莉琦之親友,以通訊軟體WHATSAPP與蕭莉琦聯繫,佯稱換韓元需借款云云,致蕭莉琦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4日13時21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4日13時29分許 ②114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雲林縣○○鄉○○○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蕭莉琦114年2月20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211至212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65至167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5頁)  詹昆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詹昆翰聯繫,以中獎後公益捐款可再次抽獎為由,傳送抽獎連結及公司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詹昆翰,謊稱需要第三方認證云云,致詹昆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1時47分許 80,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8日11時58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1時59分許 ①60,000元 ②20,000元 雲林縣○○鎮○○○000號(○○○○○旁中華郵政ATM) ⒈告訴人詹昆翰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227至236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69至171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6頁)  黃森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與黃森茂聯繫,傳送抽獎連結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黃森茂,謊稱因系統滯留無法撥款云云,致黃森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現金存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2時54分許 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8日13時13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3時14分許 ③114年2月18日13時14分許 ④114年2月18日13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鎮○○○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被害人黃森茂114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251至254頁) ⒉被害人黃森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257頁、第261頁) 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3至175頁) ⒋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7至58頁)  何怡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何怡品聯繫,以商場有加碼活動為由,傳送網站連結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何怡品,謊稱第三方認證沒有開通云云,致何怡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2時59分許 35,01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 ⒈告訴人何怡品114年2月18日、24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281至289頁) ⒉告訴人何怡品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297至301頁、第307至309頁) ⒊告訴人何怡品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貼文、詐騙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297頁、第303頁) 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芮菁)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3至175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7至58頁)  蘇棨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蘇棨崡聯繫,以欲購買演唱會門票為由,傳送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蘇棨崡,謊稱需帳戶驗證云云,致蘇棨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3時5分許 30,027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8日13時35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3時36分許 ③114年2月18日13時37分許 ④114年2月18日13時38分許 ⑤114年2月18日13時38分許 ⑥114年2月18日13時39分許 ⑦114年2月18日13時40分許 ⑧114年2月18日13時4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8,000元 雲林縣○○鎮○○○00號(全家超商○○○○○店) ⒈告訴人蘇棨崡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325至326頁) 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7至187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8至62頁)  呂俊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呂俊瑤聯繫,以欲購買商品為由,傳送假冒7-11賣貨便平台網址及假冒線上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呂俊瑤,謊稱需要配合驗證作業云云,致呂俊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3時7分許 49,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 ⒈告訴人呂俊瑤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337至342頁) ⒉告訴人呂俊瑤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347頁) ⒊告訴人呂俊瑤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348至351頁) 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7至187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8至62頁)  陳又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陳又寧聯繫,以欲購買奶粉為由,傳送假冒7-11交貨便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陳又寧,謊稱需實名認證云云,致陳又寧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18日13時8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3時11分許 ①49,988元 ②8,08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 ⒈告訴人陳又寧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357至359頁) ⒉告訴人陳又寧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364頁) ⒊告訴人陳又寧提出之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364至367頁) ⒋告訴人陳又寧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364頁、第366頁) ⒌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7至187頁) ⒍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8至62頁)  張逸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張逸羣聯繫,以欲購買手機殼為由,傳送假冒交貨便網站連結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張逸羣,謊稱使用賣貨便需先轉帳云云,致張逸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3時14分許 10,208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 ⒈告訴人張逸羣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373至375頁) 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7至187頁) ⒊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58至62頁)  黃日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日豪聯繫,以欲購買公仔為由,傳送假冒交貨便網站連結及線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黃日豪,謊稱需開通藍新金流云云,致黃日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18日14時5分許 30,123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 TAN CHEE SIANG/黃浚哲 ①114年2月18日14時16分許 ②114年2月18日14時1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鎮○○○00巷0號(全聯斗南○○店) ⒈告訴人黃日豪114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4378號卷一第385至386頁) ⒉告訴人黃日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一第391頁) ⒊告訴人黃日豪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378號卷一第389至394頁) 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芳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378號卷二第177至187頁) ⒌同案共犯TAN CHEE SIANG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378號卷一第62至63頁)  何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假冒何亮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何亮聯繫,佯稱需要幫忙匯款云云,致何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2時8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114年2月23日12時16分許 10,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鄉農會) ⒈告訴人何亮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60至161頁) ⒉告訴人何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66頁) ⒊告訴人何亮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838號卷第165至166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7頁)  A1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與A11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2時18分許 1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12時29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2時30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12時30分許 ④114年2月23日12時31分許 ⑤114年2月23日12時32分許 ⑥114年2月23日12時33分許 ⑦114年2月23日12時3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5,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鄉農會) ⒈告訴人A11114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67至168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9頁)  A1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與A12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3日12時19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2時19分許 ①10,000元 ②7,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2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72至173頁) ⒉告訴人A1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77至178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5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9頁)  A1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13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2時31分許 1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3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79至183頁) ⒉告訴人A13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8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5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9頁)  A1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旋轉拍賣APP、通訊軟體LINE與A14聯繫,佯稱欲販售手機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2時59分許 1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13時15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3時17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13時1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14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17至218頁) ⒉告訴人A14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22頁) ⒊告訴人A14提出之旋轉拍賣AP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二第145至148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6258號卷第41至4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15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79頁)  A1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與A15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3時0分許 1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 ⒈告訴人A15114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23至225頁) ⒉告訴人A15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29頁) ⒊告訴人A15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6258號卷第109至110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6258號卷第41至4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15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79頁)  A1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16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3時9分許 1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 ⒈告訴人A16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30至231頁) ⒉告訴人A16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35頁) ⒊告訴人A16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二第165至168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6258號卷第41至4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15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79頁)  A1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旋轉拍賣平台、通訊軟體LINE與A17聯繫,佯稱欲販售手機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3時30分許 1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13時43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3時45分許 ①14,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00號(全家超商麥寮○○○店) ⒈告訴人A17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36至237頁) ⒉告訴人A17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41頁) ⒊告訴人A17提出之旋轉拍賣APP、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838號卷第241至244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伊涵)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6258號卷第41至4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17至119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80頁)  A01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A018聯繫,傳送抽獎連結予A018,謊稱中獎需支付手續費云云,致A01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3日14時46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4時47分許 ①92,126元 ②9,0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15時26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5時27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15時28分許 ④114年2月23日15時29分許 ⑤114年2月23日15時30分許 ⑥114年2月23日15時32分許 ⑦114年2月23日15時33分許 ⑧114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全家超商○○○○店) ⒈告訴人A018114年2月27日、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41至145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3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3至95頁)  A1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19聯繫,以欲購買樂高商品為由,傳送假冒好賣家網址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19,謊稱需簽署稅務條例認證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 49,06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19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50至152頁) ⒉告訴人A1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55頁) ⒊告訴人A19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詐騙網站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838號卷第156至159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93至95頁)  A4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48聯繫,以抽獎活動為由,傳送抽獎連結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48,謊稱需開通第三人帳戶轉帳云云,致A4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6時52分許 1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114年2月23日16時32分許 20,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48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31至136頁) ⒉告訴人A48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40頁) 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1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87至89頁)  A5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51聯繫,以欲購買洗衣膠囊為由,傳送假冒宅配通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銀行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51,謊稱託運條例未完成簽署云云,致A5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16時27分許 99,989元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16時34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16時35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16時3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51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45至252頁) ⒉告訴人A51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56頁) ⒊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81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23頁)  A4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49聯繫,以欲購買商品為由,傳送假冒宅配通網站連結及銀行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49,謊稱需要帳戶驗證云云,致A4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20時50分許 49,977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3日21時4分許 ②114年2月23日21時4分許 ③114年2月23日21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29,000元 ③80,000元 雲林縣○○鄉○○○0號(全家超商東勢○○店) ⒈告訴人A49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88至190頁) ⒉告訴人A4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194頁) 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7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05頁)  A5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50聯繫,以欲購買煙火組合為由,傳送假冒7-11交貨便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50,謊稱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云云,致A5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21時3分許 4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50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195至205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7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05頁)  A3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7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與A31聯繫,以欲購買床單為由,傳送假冒好賣+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中國信託承辦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31,謊稱需辦理實名制云云,致A3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3日21時3分許 30,01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31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08至213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77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05頁)  A5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假冒A52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52聯繫,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A5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3日23時58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0時6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陳亞黎 ①114年2月24日0時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0時3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0時4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0時5分許 ⑤114年2月24日0時6分許 ⑥114年2月24日0時7分許 ⑦114年2月24日0時9分許 ⑧114年2月24日0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雲林縣○○鄉○○○○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52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57至258頁) ⒉告訴人A5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63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83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25至127頁)  A5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假冒A53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53聯繫,佯稱需要協助轉帳云云,致A5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0時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0時4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53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5838號卷第264至270頁) ⒉告訴人A53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27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5838號卷第83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838號卷第125至127頁)  A3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32聯繫,以欲購買演唱會門票為由,傳送假冒黑貓網站連結予A32,謊稱需操作認證帳戶云云,致A3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6時5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7時1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7時12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7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32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221至222頁) ⒉告訴人A32提出之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27至229頁) ⒊告訴人A32提出之社群軟體THREADS貼文畫面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27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1至27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17至118頁)  A3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33聯繫,以欲購買資格賽法批加旗子為由,傳送假冒黑貓宅急便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33,謊稱需要銀行帳號認證云云,致A3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7時1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7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7時33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17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00號(全聯雲林○○店) ⒈告訴人A33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206至207頁) ⒉告訴人A33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14頁) ⒊告訴人A33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14至215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1至273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7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18至120頁)  A3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A34聯繫,佯稱看房需先繳納押金云云,致A3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8時36分許 1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8時48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8時49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20時8分許 ①20,000元 ②16,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③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①至②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③ 雲林縣○○鄉○○○0號(○○郵局) ⒈告訴人A34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31至134頁) ⒉告訴人A34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139頁) ⒊告訴人A34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37至140頁) ⒋告訴人A34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張(偵2660號卷第140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5至277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0頁)  A0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A08聯繫,佯稱租屋需先支付定金、房租云云,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18時3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20時2分許 ①12,000元 ②12,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 ⒈被害人A08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97至198頁) ⒉被害人A08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02頁) ⒊被害人A08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00至201頁) ⒋被害人A08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張(偵2660號卷第202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5至277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0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2日儲字第1140057576號函1紙(本院卷一第435頁) ⒏○○郵局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本院卷一第465至469頁)  A0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A09聯繫,佯稱優先看房需先支付定金云云,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9時16分許 16,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114年2月24日19時25分許 16,000元 雲林縣○○鄉○○○0號(○○郵局) ⒈被害人A09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75至176頁) ⒉被害人A0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189頁) ⒊被害人A09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85至187頁) ⒋被害人A09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張(偵2660號卷第189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5至277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7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1頁)  A35(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黃浚哲、KEK HUI TING、鍾嘉峰知悉其年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35聯繫,佯稱欲販售二手相機云云,致A3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9時32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9時40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 ○○○0○0號 (○○鄉農會) ⒈告訴人A35114年3月1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14至117頁) ⒉告訴人A35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123頁) ⒊告訴人A35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23至125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5至277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8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1頁)  A3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36聯繫,佯稱欲販售空拍機云云,致A3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9時33分許 1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 ⒈告訴人A36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02至104頁) ⒉告訴人A36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107頁) ⒊告訴人A36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08至110頁) ⒋告訴人A36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07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品仲)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5至277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8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1頁)  A3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37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37聯繫,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A3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22時37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特倫司)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114年2月24日22時58分許 30,000元 雲林縣○○鎮○○○00號(斗南○○郵局) ⒈告訴人A37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253至255頁) ⒉告訴人A37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63頁) ⒊告訴人A37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67至269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特倫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9至281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8頁)  A3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38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38聯繫,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A3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23時6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0時22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特倫司)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23時11分許 ②114年2月25日0時35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①雲林縣○○鎮○○○000號(○○○○○旁中華郵政ATM) ②雲林縣○○鎮○○○00號(斗南○○郵局) ⒈告訴人A38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83至84頁) ⒉告訴人A38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99頁) ⒊告訴人A38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95至97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特倫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79至281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83至285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9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2頁、第124頁)  A3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39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39聯繫,佯稱急需金錢周轉云云,致A3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9時15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9時22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23分許 ①60,000元 ②20,000元 雲林縣○○鄉○○○0號(○○郵局) ⒈告訴人A39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151至152頁) ⒉告訴人A3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165頁) ⒊告訴人A39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157至163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83至28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9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3頁)  A4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40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40聯繫,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A4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19時19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 ⒈告訴人A40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660號卷第237頁、第239頁) ⒉告訴人A40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45頁) ⒊告訴人A40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660號卷第243至245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垂娥)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660號卷第283至28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69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3頁)  A4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41之主管,以通訊軟體LINE與A41聯繫,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A4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19時38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39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19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20時0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20時1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20時2分許 ⑤114年2月24日20時2分許 ⑥114年2月24日20時3分許 ⑦114年2月24日20時4分許 ⑧114年2月24日20時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雲林縣○○鄉○○○0號(○○郵局) ⒈告訴人A41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316至317頁) ⒉告訴人A41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26頁) ⒊告訴人A41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25至326頁) 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0至271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4至128頁)  A4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假冒A42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42聯繫,佯稱因網銀限額需借款云云,致A4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4日19時54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19時56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42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331至332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0至271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4至128頁)  A4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43聯繫,以欲購買運動鞋為由,傳送假冒7-11交貨便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43,謊稱未簽署託運條款協定云云,致A4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20時55分許 99,988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21時17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21時18分許 ③114年2月24日21時18分許 ④114年2月24日21時19分許 ⑤114年2月24日21時20分許 ⑥114年2月24日21時2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1,000元 雲林縣○○鎮○○○00號(○○郵局) ⒈告訴人A43114年2月24日、2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343至348頁) ⒉告訴人A43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71頁) ⒊告訴人A43提出之詐騙網站、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49至357頁、第361至367頁) ⒋告訴人A43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畫面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2至275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71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8至129頁)  A4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44聯繫,以欲購買商品為由,傳送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44,謊稱需配合金管處認證云云,致A4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21時18分許 10,98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 ⒈告訴人A44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386至390頁) ⒉告訴人A44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399頁) ⒊告訴人A44提出之詐騙網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03至406頁) 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2至27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2660號卷第71頁;少連偵31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 A4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傳送電子郵件及以通訊軟體LINE與A45聯繫,佯稱蝦皮優質客戶可參與轉盤抽獎,中獎需開通帳戶第三方認證云云,致A4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4日21時25分許 39,123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2月24日21時39分許 ②114年2月24日21時40分許 ①20,000元 ②19,000元 雲林縣○○鎮○○○○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45114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412至413頁) ⒉告訴人A45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16頁) ⒊告訴人A45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頁面、電子郵件畫面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15至416頁) 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家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2至27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31至132頁)  A2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假冒A20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20聯繫,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7日22時6分許 18,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114年2月27日22時13分許 18,000元 嘉義縣○○鎮○○○000號(萊爾富超商○○○○店) ⒈告訴人A20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1至19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7頁)  A2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A21聯繫,佯稱可申請健保基金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7日22時13分許 15,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114年2月27日22時15分許 15,000元 嘉義縣○○鎮○○○000號(萊爾富超商○○○○店) ⒈告訴人A21114年3月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13至115頁) 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1至19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7頁)  A2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A22聯繫,佯稱支付租金、押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7日22時24分許 ②114年2月27日22時29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①114年2月27日22時47分許 ②114年2月27日22時48分許 ①20,000元 ①10,000元 嘉義縣○○鎮○○○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22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17至121頁) 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1至19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9頁)  A2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23聯繫,佯稱需要借款云云,致A2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7日22時27分許 10,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23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23至125頁) 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1至19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9頁)  A2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24聯繫,以欲購買寵物背包為由,傳送假冒宅配通網站連結及假冒金融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24,謊稱需綁定收款帳戶云云,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2月28日0時2分許 29,13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①114年2月28日0時34分許 ②114年2月28日0時35分許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嘉義縣○○鎮○○○0號(○○郵局) ⒈告訴人A24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27至131頁) 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7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5頁)  A2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以社群軟體DCARD、通訊軟體LINE與A25聯繫,以欲購買體重機、果汁機為由,傳送線上表單連結、假冒嘉里大榮物流客服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25,謊稱需要實名認證云云,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及提供個人資料而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以申請電子支付並自帳戶轉出款項。 ①114年2月28日0時50分許 ②114年2月28日0時50分許 ①2,585元 ②5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114年2月28日0時54分許 3,000元 嘉義縣○○鎮○○○000號(○○鎮農會) ⒈告訴人A25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33至135頁) ⒉告訴人A25提出之IPASS MONEY交易紀錄1份(本院卷二第369至370頁) 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悠遊字第1140007477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二第373至375頁) 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一卡通字第1141119142號函暨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紀錄1份(本院卷二第377至383頁) ⒌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7頁) ⒍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7頁)  A2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26聯繫,以欲購買面盆、短腳架為由,傳送假冒新竹物流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遠東商銀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26,謊稱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云云,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2月28日0時13分許 ②114年2月28日0時14分許 ③114年2月28日0時17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8元 ③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洪富銘 ①114年2月28日0時20分許 ②114年2月28日0時20分許 ③114年2月28日0時21分許 ④114年2月28日0時22分許 ⑤114年2月28日0時23分許 ⑥114年2月28日0時24分許 ⑦114年2月28日0時25分許 ⑧114年2月28日0時2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嘉義縣○○鎮○○○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26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49至152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07至208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9頁)  蕭雅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蕭雅雯聯繫,以中獎需支付運費為由,傳送假冒支付平台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蕭雅雯,謊稱匯款會退還云云,致蕭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4日0時2分許 149,01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林勝逸(另案判決) ①114年3月4日0時30分許 ②114年3月4日0時31分許 ③114年3月4日0時32分許 ④114年3月4日0時33分許 ⑤114年3月4日0時33分許 ⑥114年3月4日0時34分許 ⑦114年3月4日0時35分許 ⑧114年3月4日0時3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9,000元 嘉義縣○○鎮○○○000號(○○鎮農會) ⒈告訴人蕭雅雯114年3月5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37至147頁) 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199至20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7頁)  徐永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4日,假冒徐永增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永增聯繫,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徐永增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4日1時33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林勝逸(另案判決) ①114年3月4日1時38分許 ②114年3月4日1時40分許 ③114年3月4日1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嘉義縣○○鎮○○○000號(萊爾富超商○○○○店) ⒈告訴人徐永增114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53至154頁) 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09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77頁)  李嘉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李嘉屏聯繫,以欲購買水管為由,傳送假冒嘉里大榮客服網站連結及銀行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李嘉屏,謊稱需金流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李嘉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4日0時1分許 ②114年3月4日0時52分許 ①25,152元 ②24,012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紘瑋) KEK HUI TING(揭慧婷)/林勝逸(另案判決) ①114年3月4日0時37分許 ②114年3月4日0時38分許 ③114年3月4日0時39分許 ④114年3月4日0時40分許 ⑤114年3月4日0時58分許 ⑥114年3月4日0時5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6,000元 ⑤20,000元 ⑥4,000元 ①至④ 嘉義縣○○鎮○○○000號(○○鎮農會) ⑤至⑥ 嘉義縣○○鎮○○○000號(全家○○○○店) ⒈告訴人李嘉屏114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55至157頁) ⒉告訴人李嘉屏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794號卷第75頁) ⒊告訴人李嘉屏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794號卷第68至74頁) 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紘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11頁;警8794號卷第43至45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9頁)  吳玉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4日,假冒吳玉雪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吳玉雪聯繫,佯稱需要匯錢云云,致吳玉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4日0時32分許 5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紘瑋) ⒈告訴人吳玉雪114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59至161頁) 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紘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11頁;警8794號卷第43至45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3頁)  王廷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王廷洋聯繫,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王廷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4日0時37分許 ②114年3月4日0時43分許 ①50元 ②12,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林勝逸(另案判決) 114年3月4日0時51分許 17,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嘉義縣○○鎮○○○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王廷洋114年3月5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63至164頁) 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13至220頁) ⒊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4288號卷第181頁)  A4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46聯繫,以欲購買衣服為由,傳送假冒好賣+網站連結及假冒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46,謊稱需通過稅務條例認證云云,致A4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6日21時40分許 18,058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崇翔)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114年3月6日21時48分許 18,000元 雲林縣○○鄉○○○0○0號(○○鄉農會) ⒈告訴人A46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427至428頁) ⒉告訴人A46提出之詐騙網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33至435頁) ⒊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崇翔)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76至280頁) ⒋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32頁)  A4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假冒A47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47聯繫,佯稱需要借錢云云,致A4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6日23時15分許 ②114年3月6日23時17分許 ③114年3月6日23時21分許 ④114年3月6日23時40分許 ①20,000元 ②30,000元 ③100元 ④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KEK HUI TING(揭慧婷)/鍾嘉峰 ①114年3月7日0時3分許 ②114年3月7日0時3分許 ③114年3月7日0時4分許 ④114年3月7日0時5分許 ⑤114年3月7日0時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路0號(○○郵局) ⒈告訴人A47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31號卷一第445至447頁) ⒉告訴人A47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59至460頁) ⒊告訴人A47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457至458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1365號卷第281至282頁) ⒌被告KEK HUI TING(揭慧婷)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31號卷一第133至135頁)  A2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以線上遊戲傳說對決、通訊軟體LINE與A29聯繫,以代練遊戲帳號可支付價金為由,傳送遊戲交易網站連結予A29,謊稱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A2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6日22時45分許 ②114年3月6日23時52分許 ③114年3月7日0時2分許 ①29,001元 ②29,001元 ③7,001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 侯佳妤/林學鴻 ①114年3月6日23時1分許 ②114年3月6日23時1分許 ③114年3月7日0時16分許 ④114年3月7日0時1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①至②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③至④ 雲林縣○○鄉○○路0號(○○郵局) ⒈告訴人A2911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偵5284號卷第128至129頁) ⒉告訴人A2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145至146頁) ⒊告訴人A29提出之詐騙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284號卷第137至144頁、第146頁) 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235至239頁) ⒌同案被告侯佳妤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284號卷第118頁)  A07(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其年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A07聯繫,以欲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傳送遊戲交易網站連結予A07,謊稱帳戶遭凍結需支付金額解凍云云,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6日23時4分許 10,0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 侯佳妤/林學鴻 114年3月6日23時15分許 10,000元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被害人A07114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5284號卷第153至158頁) ⒉被害人A07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165頁) ⒊被害人A07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詐騙網站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284號卷第163至165頁、第167至173頁) ⒋被害人A07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貼文畫面截圖1份(偵5284號卷第166至167頁) ⒌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235至239頁) ⒍同案被告侯佳妤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284號卷第117頁)  A3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布貼文,並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A30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7日1時5分許 ②114年3月7日1時7分許 ①50元 ②9,700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 侯佳妤/林學鴻 114年3月7日1時15分許 1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雲林縣○○鄉○○○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告訴人A30114年3月8日警詢筆錄(偵5284號卷第189至190頁) ⒉告訴人A30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197頁) ⒊告訴人A30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284號卷第198至204頁) 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軒聖)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284號卷第235至239頁) ⒌同案被告侯佳妤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偵5284號卷第118頁)  A0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假冒A06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母親聯繫,佯稱因轉帳限額需借款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9日19時17分許 ②114年3月9日19時17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豪/洪富銘 ①114年3月9日19時32分許 ②114年3月9日19時33分許 ③114年3月9日19時34分許 ④114年3月9日19時35分許 ⑤114年3月9日19時3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嘉義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 ⒈被害人A06114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65至167頁) ⒉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21至229頁) ⒊同案共犯廖○豪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45號卷第83頁)  A2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假冒A27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A27聯繫,佯稱刷卡額度不足需借款云云,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3月9日19時21分許 50,000元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27114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69至170頁) ⒉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21至229頁) ⒊同案共犯廖○豪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45號卷第83頁)  A2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A28聯繫,以欲購買影印機為由,傳送假冒lalamove平台網站連結及假冒聯邦銀行客服平台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A28,謊稱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3月9日20時25分許 ②114年3月9日20時27分許 ③114年3月9日20時34分許 ④114年3月9日20時38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6元 ③43,101元 ④7,03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豪/洪富銘 ①114年3月9日20時36分許 ②114年3月9日20時36分許 ③114年3月9日20時40分許 ④114年3月9日20時42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2,900元 ④26,100元 嘉義縣○○鎮○○路0號(○○郵局) ⒈告訴人A28114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4288號卷第171至175頁) 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4288號卷第231頁) ⒊同案共犯廖○豪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少連偵45號卷第83頁)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三星手機 1支 ⒈被告黃浚哲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VIVO手機 1支 ⒈被告黃浚哲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 IPHONE 16 PRO MAX手機 1支 ⒈被告陳亞黎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 OPPO手機 1支 ⒈被告鍾嘉峰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5 三星手機 1支 ⒈被告洪富銘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6 VIVO Y28手機 1支 ⒈被告KEK HUI TING所有,與本案無關。 ⒉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 新臺幣 11,583元 被告KEK HUI TING所有,與本案無關。 8 新臺幣 9,000元 被告黃浚哲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9 新臺幣 13,000元 被告陳亞黎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 6,000元 被告林學鴻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 16,800元 被告鍾嘉峰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附表三(關於被告鍾嘉峰部分)被告鍾嘉峰部分(附表三編號35至50、63至64,18罪) ◎告訴人㉟A32、㊱A33、㊲A34、㊳A08、㊴A09、㊵A35、㊶A36、㊷A37、㊸A38、㊹A39、㊺A40、㊻A41、㊼A42、㊽A43、㊾A44、㊿A45、A46、A47計18人 ◎被告鍾嘉峰與告訴人㊽A43、㊵A35、㊹A39等人均成立調解,並履行調解內容等情,有原審114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0、78號調解筆錄、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299號調解筆錄各1份(原審卷二第273頁、原審卷三第285、287頁)可證。 ◎被告鍾嘉峰與告訴人㊷A37、㊸A38經本院調解成立、達成和解,並履行調(和)解內容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本院卷二第123至124、317至318頁)。 編號 對應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撤銷改判 (量刑部分) 1至34 附表一編號1至34 與本件被告鍾嘉峰上訴範圍無關,略 35 附表一編號35 ㉟A32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36 附表一編號36 ㊱A33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37 附表一編號37 ㊲A34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38 附表一編號38 ㊳A08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39 附表一編號39 ㊴A09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0 附表一編號40 ㊵A35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1 附表一編號41 ㊶A36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2 附表一編號42 ㊷A37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鍾嘉峰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附表一編號43 ㊸A38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鍾嘉峰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附表一編號44 ㊹A39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5 附表一編號45 ㊺A40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6 附表一編號46 ㊻A41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7 附表一編號47 ㊼A42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8 附表一編號48 ㊽A43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49 附表一編號49 ㊾A44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50 附表一編號50 ㊿A45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51至62 附表一編號51至62 與本件被告鍾嘉峰上訴範圍無關,略 63 附表一編號63 A46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64 附表一編號64 A47 鍾嘉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無 65至70 附表一編號65至70 與本件被告鍾嘉峰上訴範圍無關,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5